发明创造名称:含增强片材的面板的制造方法,和地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353
决定日:2019-11-05
委内编号:1F274813
优先权日:2014-11-20
申请(专利)号:201580062840.3
申请日:2015-11-19
复审请求人:IVC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戴妮
合议组组长:孟杰
参审员:赵艳
国际分类号:B32B37/04、B32B37/10、B32B27/30、B32B27/20、B32B17/02、B32B1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62840.3,名称为“含增强片材的面板的制造方法,和地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IVC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1月20日,公开日为2017年8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2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US 2006/0151100A1,公开日2006.7.1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WO2013/179261A1,公开日2013.12.5)公开,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在实审过程中使用了公知常识证据《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王善元等,第1版,第125-127页,中国纺织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5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含增强片材(6)的面板的制造方法,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提供热塑性材料的第一层(3),
提供增强片材(6),
将增强片材(6)和第一层(3)铺到彼此上,
将热塑性材料的第二层(11)施加到增强片材(6)的背靠第一层(3)的那面上,
至少部分熔融第一层(3)和第二层(11)的热塑性材料,
将至少部分熔融的第一层(3)、至少部分熔融的第二层(11)和增强片材(6)彼此粘附,以便形成面板,
其特征在于,在至少部分熔融第一层(3)的热塑性材料之后、但在施加热塑性材料的第二层(11)到增强片材(6)上之前,将增强片材(6)和第一层(3)通过在一起挤压彼此粘附;
其中热塑性材料的第一层(3)以铺展开和随后至少部分熔融的粒子形式提供,和其中以片材或膜形式提供热塑性材料的第二层(11);
其中至少选择在挤压步骤过程中的压力和第一层(3)的热塑性材料的熔融速率,使得增强片材(6)被第一层(3)的热塑性材料浸渍至少其厚度的80%。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在将片材或膜(11)施加到增强片材(6)上之前,独立地挤压它且至少部分熔融。
3. 前述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以连续工艺形式进行该方法。
4. 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借助双层压带机,一起挤压增强片材(6)和第一层(3)。
5. 权利要求3或4的方法,其中借助压延,将在增强片材(6)上的至少部分熔融的热塑性材料的第二层(11)挤压到增强片材(6)上。
6. 前述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增强片材(6)包括玻璃纤维箔,优选其重量为25-70g/m2。
7. 前述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第一层(3)和第二层(11)的热塑性材料相同。
8. 前述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将增强片材(6)置于第一层(3)的顶部上,之后一起挤压它们。
9. 前述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将第二层(11)施加于增强片材(6)的顶部上,之后一起粘附第二层(11)和增强片材(6)。
10. 前述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热塑性材料的第一层由含至少35%无机填料的半硬质PVC制造。
11. 前述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以圆柱体直径范围为2.5-3.5mm和圆柱体高度范围为0.2-2.0mm,优选约0.5mm的圆柱体形状的粒子形式提供热塑性材料的第一层(3)。
12. 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中使用含两个以上压延辊的压延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 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是否在片材10和20中浸渍废料,更没有提及浸渍的程度,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根据热量、接触时间和压力决定压辊22的间隙,但没有公开这些参数如何影响浸渍,对比文件2以及《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均未提及浸渍的程度;(2)对比文件1、2中均仅教导使用颗粒作为第二层,《纤维增强复合材料》仅教导了两个聚合物膜可以将增强层夹在中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复审通知书中还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废料熔融结合到片材10和20中并形成一体化的层合板,即废料浸渍到片材10和20。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成本、制品性能需要等因素,根据热量、接触时间和压力调整压辊22的间隙,从而控制第一层热塑性材料的浸渍程度,和选择合适的浸渍程度,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2)对于第二层材料的物理形态,无论是颗粒状还是片材或膜形式都是本领域常见的热塑性材料具体物理形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例如设备配置、生产效率、浸渍效果等,常规选择第二层材料的具体物理形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将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涉及第二层、增强片材和第一层关系的“背靠”修改为“背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所示:
“1. 含增强片材(6)的面板的制造方法,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提供热塑性材料的第一层(3),
提供增强片材(6),
将增强片材(6)和第一层(3)铺到彼此上,
将热塑性材料的第二层(11)施加到增强片材(6)的背对第一层(3)的那面上,
至少部分熔融第一层(3)和第二层(11)的热塑性材料,
将至少部分熔融的第一层(3)、至少部分熔融的第二层(11)和增强片材(6)彼此粘附,以便形成面板,
其特征在于,在至少部分熔融第一层(3)的热塑性材料之后、但在施加热塑性材料的第二层(11)到增强片材(6)上之前,将增强片材(6)和第一层(3)通过在一起挤压彼此粘附;
其中热塑性材料的第一层(3)以铺展开和随后至少部分熔融的粒子形式提供,和其中以片材或膜形式提供热塑性材料的第二层(11);
其中至少选择在挤压步骤过程中的压力和第一层(3)的热塑性材料的熔融速率,使得增强片材(6)被第一层(3)的热塑性材料浸渍至少其厚度的80%。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在将片材或膜(11)施加到增强片材(6)上之前,独立地挤压它且至少部分熔融。
3. 前述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以连续工艺形式进行该方法。
4. 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借助双层压带机,一起挤压增强片材(6)和第一层(3)。
5. 权利要求3或4的方法,其中借助压延,将在增强片材(6)上的至少部分熔融的热塑性材料的第二层(11)挤压到增强片材(6)上。
6. 前述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增强片材(6)包括玻璃纤维箔,优选其重量为25-70g/m2。
7. 前述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第一层(3)和第二层(11)的热塑性材料相同。
8. 前述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将增强片材(6)置于第一层(3)的顶部上,之后一起挤压它们。
9. 前述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将第二层(11)施加于增强片材(6)的顶部上,之后一起粘附第二层(11)和增强片材(6)。
10. 前述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热塑性材料的第一层由含至少35%无机填料的半硬质PVC制造。
11. 前述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以圆柱体直径范围为2.5-3.5mm和圆柱体高度范围为0.2-2.0mm,优选约0.5mm的圆柱体形状的粒子形式提供热塑性材料的第一层(3)。
12. 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中使用含两个以上压延辊的压延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1-12项;2017年5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一种保护含增强片材的面板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造复合薄板状材料的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9-24段和附图1-2):本发明涉及由再生的废弃地毯材料等制造复合层状板材或瓷砖的方法和设备。在图1中,一卷地毯纤维材料显示为10。任何其他材料都可以使用。地毯纤维材料作为纤维幅材输送到环形输送带12,该输送带12将地毯纤维幅材输送通过设备的各种操作站。第一站包括混合器14,其根据指定的配方将再生材料与新鲜材料(如果需要)和其他添加剂(例如着色剂)组合。混合器14内的混合材料通过重力分散到位于分散站16的位移辊上。分散站16随着输送带12移动而将来自混合器14的粒状材料放置到纤维幅材10上。然后,幅材通过红外加热站18,在下面描述的熔融阶段之前预热再生材料。提供层压材料供给站。在该站中,可以将诸如玻璃纤维片材20的中间片材引入层压材料中。通常,中间片材起增强作用以增强最终产品的强度。从层压材料供给站,将三层层压板引入到包括校准辊22的烘箱中,在预校准之后,材料进入烘箱的加热部分,通过位于输送带12的上方和下方的热板24施加热量。在将再生材料熔融到纤维幅材10和中间(玻璃纤维)片材20的加热阶段,所产生的气体和烟通过通风口26排出,在层压板熔合后,它将通过两对校准过的压辊或夹辊28和30,用于在材料仍然柔软时完成所需的厚度设置。在夹辊28,30最终压合后,层压板流过一组平行的冷却板32。然后通过与上述过程相同的第二层压过程供给三层复合材料。因此,可以借助于第二混合器34和分散站36将另一层再生材料引入三层层压板。在这种情况下,回收材料沉积在中间(玻璃纤维)网20的顶部。然后通过红外加热器38预热,然后使四层层压板通过第二烘箱,该第二烘箱还包括校准辊42,加热板44,校准辊48,50和冷却板52。通常,再生材料包含聚氯乙烯。
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玻璃纤维片材的层压板的制造方法(即一种含增强片材的面板的制造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提供包含聚氯乙烯的再生材料(即热塑性材料的第一层),提供起增强作用的玻璃纤维片材(即增强片材),将玻璃纤维片材引入到再生材料层上(即将增强片材和第一层铺到彼此上),将另一层包含聚氯乙烯的再生材料沉积在玻璃纤维片材的顶部(即将热塑性材料的第二层施加到增强片材的背靠第一层的那面上),将再生材料熔融到纤维幅材10和玻璃纤维片材20,压合获得三层层压板(即在至少部分熔融第一层的热塑性材料之后、但在施加热塑性材料的第二层到增强片材上之前,将增强片材和第一层通过在一起挤压彼此粘附),将另一层包含聚氯乙烯的再生材料引入三层层压板制备四层层压板的过程相同(即至少部分熔融第二层的热塑性材料,将至少部分熔融的第一层、至少部分熔融的第二层和增强片材彼此粘附,以便形成面板)。根据对比文件1可知,两层再生材料均以铺展开和随后至少部分熔融的粒子形式提供。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以片材或膜形式提供热塑性材料的第二层;(2)至少选择在挤压步骤过程中的压力和第一层的热塑性材料的熔融速率,使得增强片材被第一层的热塑性材料浸渍至少其厚度的80%。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合适的第二层热塑性材料的物理形态,选择合适的第一层热塑性材料的浸渍厚度,从而保证制品的一体性,避免分层。
对于区别特征(1),以铺展开的粒子形式、片材、膜材等形式提供热塑性材料制备多层层压板均是本领域的常见操作(例如参见《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王善元等,第1版,第125-127页,中国纺织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例如仪器设备配置、生产效率、浸渍效果等,进行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容易具体选择以片材或膜形式提供第二层再生材料。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18段公开了辊隙根据热量、接触时间和压力而确定,即通过控制上述因素生产具有期望厚度的层压板。而例如热量大小将直接影响再生材料的熔融速率,控制上述因素可控制再生材料浸渍到玻璃纤维片材的程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的性能需求,通过至少选择在挤压步骤过程中的压力和第一层再生材料的熔融速率,从而获得第一层再生材料浸渍到玻璃纤维片材的期望程度,例如至少玻璃纤维片材厚度的80%,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在前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热塑性材料需经过熔融与其他层结合,考虑到第二层再生材料以片材或膜形式提供,在其施加到玻璃纤维片材之前,先独立地挤压它且至少部分熔融是本领域为提高层合效率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5、7-9、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5、7-9、12分别对在前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根据对比文件1,可知该制造方法以连续的形式进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压延将玻璃纤维片材上的熔融的第二层再生材料挤压到玻璃纤维片材上;两层再生材料可为聚氯乙烯;将玻璃纤维片材置于再生材料层的顶部上后一起挤压它们;将另一层再生材料置于玻璃纤维片材的顶部之后,一起粘附另一层再生材料和玻璃纤维片材;根据附图1可知,将第二层再生材料挤压到玻璃纤维片材上使用了两个以上的压延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5、7-9、12也不具备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在前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形成地板覆盖物的面板和用于制造这种面板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2段、第4页倒数第2段、第6页第5段、第8页第5段-第10页第1段、第11页第3段-第13页第3段和附图1-4):其中所述方法至少包括形成热塑性材料的第一层和第二层的步骤,其特征在于,为了形成所述第一层,在下部表面上沉积所述热塑性材料的颗粒物,在所沉积的颗粒物层上设置优选地是玻璃纤维网的玻璃纤维层,并且然后为了形成所述第二层,在所述玻璃纤维层上也沉积所述热塑性材料的颗粒物,其中在随后的步骤中,包括玻璃纤维层的所述第一和第二层这两层被合并。所述合并优选地在例如在连续挤压装置的带之间的加热挤压装置中进行。根据对比文件2的附图3可知,所述合并采用双层压带机进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教导了可采用双层压带机挤压玻璃纤维层和热塑性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在前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增强片材为玻璃纤维片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的性能需求在合理的范围内常规选择玻璃纤维片材的重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6). 权利要求10-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1分别对在前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2段、第4页倒数第2段、第6页第5段、第8页第5段-第10页第1段、第11页第3段-第13页第3段):所述热塑性材料涉及聚氯乙稀,优选地半刚性,所述颗粒物的颗粒在所述第一和第二层中至少百分之50重量或者百分之60至80重量由诸如白垩或石灰的填料构成。通过应用高填充的颗粒物,可以实现填料在层中较好的分布,并且获得平稳的制造过程。所述第一和第二层的颗粒物的平均颗粒物尺寸为1至3毫米,或大约2毫米或更小。在所述两层中的至少一层中应用所谓的微颗粒物,或者平均颗粒物尺寸小于1毫米的颗粒物,例如平均颗粒物尺寸大约是800微米的颗粒物。通过利用微颗粒物,实现了各层的更均匀的成分。由此玻璃纤维层将由所述两层更好地包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教导,选择第一层再生材料的具体组成,以及结合实际需求常规选择第一层再生材料为圆柱体形状的颗粒物(粒子),并常规选择其直径和高度大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和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至少选择在挤压步骤过程中的压力和第一层(3)的热塑性材料的熔融速率,使得增强片材(6)被第一层(3)的热塑性材料浸渍至少其厚度的80%”;(2)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忽略对比文件1的第二层颗粒。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本领域技术人员并非仅知道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成本、制品性能需要、生产场地的限制等因素选择相应的常用技术手段。
(1)首先,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倾向于使得片材在背对聚合物材料颗拉第一层的那一侧保持较大百分比处于敞开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理解,第一层的聚合物材料颗粒是熔融到片材上的,并且并不必然很大程度地进入到片材中”,都是复审请求人的推测,并没有明确的依据。
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段公开的“聚合物材料颗粒熔化并熔合到纤维片材上”可知,聚合物颗粒熔融进入到纤维片材中,二者一体化;并且根据说明书第【0019】段“熔合后的复合板通过两对校准压辊28和30,校准压辊可以在材料仍然柔软时,使复合板达到设定的厚度。对应于预校准压辊22的设置来设置校准压辊28、30”,也没有教导或暗示校准压辊28、30或预校准压辊22“校准的厚度是未熔化的颗粒加上片材的厚度”。实际上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9-24段及附图1公开的内容可知,复合板原料经过加热板24、校准压辊28、30辊压、冷却板32三大步骤后,第一层热塑性材料与增强片材层合完毕,其厚度在经过校准压辊28、30时确定。
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16】)辊隙根据热量、接触时间和压力而确定,亦即通过控制上述因素生产具有期望厚度的层压板,废料浸渍程度与层压板的厚度直接相关,况且上述参数对浸渍效果的影响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产成本、制品性能需要等因素,根据热量、接触时间和压力调整压辊22的间隙,从而控制第一层热塑性材料的浸渍程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浸渍程度具体数值,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该特征给该技术方案带来何种效果,也没有证据表明该特征能够带来何种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其他特征组合产生了协同效应。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成本、制品性能需要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浸渍程度,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2)对于第二层材料的物理形态,无论是颗粒状还是片材或膜形式都是本领域常见的热塑性材料具体物理形态,例如参见《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王善元等,第1版,第125-127页,中国纺织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例如依据设备配置、生产效率、浸渍效果等,常规选择第二层材料的具体物理形态。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
据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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