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牙科修复用二氧化锆全瓷桩/钉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牙科修复用二氧化锆全瓷桩/钉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012
决定日:2019-11-05
委内编号:1F2780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100437.8
申请日:2016-12-05
复审请求人: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消寒
合议组组长:高宇
参审员:张晓宁
国际分类号:A61C8/00,B24C1/00,C04B35/48,C04B35/6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经由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100437.8,名称为“新型牙科修复用二氧化锆全瓷桩/钉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05日,公开日为2017年04月26日,申请人为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如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5147400 A,公开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
对比文件2:CN 202235724 U,公开日期为2012年05月30日;
对比文件3:CN 105669196 A,公开日期为2016年06月15日。
在驳回决定中,还引用了如下四篇举证文件:
举证文件1:“机械工程材料及其成形技术基础”,申荣华,2011年;
举证文件2:CN 103896584 A,公开日期为2014年07月02日;
举证文件3:CN 103992108 A,公开日期为2014年08月20日;
举证文件4:“数学与计算机技术在口腔医学中的应用”,吕培军,第6页,2001年。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1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9段、说明书附图1a-5、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于2017年03月0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新型牙科修复用二氧化锆全瓷桩/钉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二氧化锆全瓷桩/钉的头部为圆锥体,中段为圆柱体,尾部为扁平形长方体,所述的二氧化锆全瓷桩/钉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以二氧化锆粉和聚乙烯醇缩丁醛PVB作为用于桩/钉生产的粉料,按比例配制、混合、干燥、造粒,聚乙烯醇缩丁醛PVB的添加量以能让二氧化锆粉粘结即可;
2)制备固定尺寸的桩钉成型模具;
3)按预定尺寸压制形成统一规格的锆棒,考虑到二氧化锆瓷块烧结过程中的收缩率,将瓷块尺寸作相对应的放大;
4)在二氧化锆结晶炉中将锆棒烧结成型;
5)无心磨床精密机械加工所需直径的二氧化锆棒材;
6)空心磨床加工桩/钉头部所需锥度;
7)平面磨床完成尾部结构,呈扁平状;
8)对成型的二氧化锆桩/钉进行表面喷砂,增加表面粗糙度;
9)体视镜下检测桩/钉表面裂纹,去除次品,消毒封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表面喷砂清洗处理是指在设定压强下用微米级砂粒喷砂至少5s,后用无水乙醇超声分别清洗桩/钉表面至少1min。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表面喷砂清洗处理是指在0.25MPa压强下用50?m Al203砂粒喷砂10s,后用无水乙醇超声分别清洗桩/钉表面3min。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牙科修复用二氧化锆全瓷桩/钉用于替代金属钉或玻璃纤维桩固位大面积牙体缺损或切角缺损。”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尾部为扁平长方体;体视镜检测表面裂纹,去除次品,消毒包装;(2)以二氧化锆粉和PVB作为粉料,按比例配置、混合、干燥、造粒,PVB添加量让二氧化锆粘合即可;(3)本申请通过模具成型锆棒,对比文件则采用CAD/CAM切割的方式成形。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已经由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部分属于常规的生产流程;区别技术特征(2)已经由对比文件3给出了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成熟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牙科修复用二氧化锆全瓷桩/钉制备方法制备的二氧化锆全瓷桩/钉用于替代金属钉或纤维桩固位大面积牙体缺损或切角缺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了意见,对申请文件未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桩钉的外形是通过长期的基础测试和临床实验中进行的改良和优化,无论是三维有限元分析还是临床实验都表明本发明申请桩钉的外形设计符合临床实际需要,对比文件2中的牙根管螺纹桩钉尽管也具有扁平的尾部外形,但与本申请的材料,外形特点均具有显著差异,对比文件2的扁平状外形是在根管内固位使用,本申请的扁平状外形与桩钉体部之间还有1mm的连接部,这为后续口内使用时切割多余的桩钉尾部提供了便利。2)对比文件1中以CAD/CAM系统的切割刀片精密度在加工小尺寸型号的全瓷钉时还达不到要求,这就造成了在生产小尺寸型号的桩钉时容易发生断裂,甚至尺寸上的偏差。本申请通过从二氧化锆粉末开始通过化学机械的方法来制备二氧化锆全瓷桩钉可以克服对比文件1中CAD/CAM技术存在的问题,提高了效率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精确性。3)对比文件3中虽然公开了二氧化锆粉末制备胚体的技术方案,但仅仅是制备一种陶瓷材料,但并不是所有陶瓷材料都可以拿来制备牙科修复体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二氧化锆桩/钉的尾部形状有所不同,即,权利要求1中的二氧化锆桩/钉的尾部为扁平形长方体,对比文件1中的为长方体;(2)二氧化锆桩/钉的制备方法有所区别,即,权利要求1是从二氧化锆粉末开始通过成型模具压制的方式形成锆棒,对比文件1则是通过利用CAD/CAM技术控制机械加工设备切割加工出所需形状的二氧化锆瓷块;(3)权利要求1中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用作粘结剂,按比例与二氧化锆粉按比例配制、混合、干燥、造粒;(4)权利要求1具体公开了通过无心磨床、空心磨床和平面磨床来加工二氧化锆棒材、头部和尾部,体视镜下检测桩/钉表面裂纹,去除次品,消毒封装。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由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3)由对比文件3给出了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和(4)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二氧化锆桩/钉的尾部形状有所不同,即,权利要求4中的二氧化锆桩/钉的尾部为扁平形长方体,对比文件1中的为长方体;(2)权利要求4中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用作粘结剂,按比例与二氧化锆粉按比例配制、混合、干燥、造粒。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和(2)已经分别由对比文件2和3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作了具体回复,并引用了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材料成形原理”,郭学锋等,第395-400页,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作为采用成型模具将粉末压制成形的公知技术的举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仅是尾部外形不同,其制作工艺、方法原理是完全不同的。尽管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也涉及到膜压成形技术,但本申请的膜压成形有其特定的材料、外形以及力学要求的多方面限制,无法同对比文件3通过膜压成形制备瓷块所等同,新型二氧化锆全瓷桩钉外形相对应的模具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2尽管是公开了扁平状桩钉外形,但本申请的扁平状外形是基于特定二氧化锆材料的基础上设计和制作的,与对比文件2的金属材质桩钉的制备难度、工艺完全不同。全瓷桩钉扁平状外形以及与桩钉体部连接处1mm外形都是本发明团队在牙科修复领域大量基础和临床实验的基础上做的改进,有一定创新性。无论是三维有限元分析还是临床实验都表明本申请桩钉的外形设计符合临床实际需要,有一定的创造性。3)本申请的生产技术方案生产牙科修复用桩钉国内外文献等资料均未有报道,有助于大规模的生产运用,也节约了患者的医疗成本。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未作修改。因此,本决定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1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9段、说明书附图1a-5、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于2017年03月0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
(二)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经由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新型牙科修复用二氧化锆全瓷桩/钉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牙科修复用二氧化锆全瓷桩/钉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30段以及附图1-4):该二氧化锆全瓷桩/钉头部为圆锥体,中段为圆柱体,尾部为长方体。其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采集修补部位所需的桩/钉的尺寸参数;
其次,根据所采集的尺寸参数制作相应的桩/钉蜡棒石膏模型;
第三,将石膏模型的数据输入CAD/CAM数据库;
第四,利用CAD/CAM技术控制机械加工设备切割加工出所需形状的二氧化锆瓷块,切割过程中应考虑到二氧化锆瓷块烧结过程中的收缩率(一般为20%)而将相应的尺寸作相对应的放大(放大至实际尺寸的125%);
第五,将切割完成的二氧化锆桩/钉放入二氧化锆烧结炉中烧结成型,烧结温度及工艺为可参见现有的二氧化锆牙冠烧结温度和工艺;
第六,对烧结成型的二氧化锆桩/钉进行表面喷砂清洗处理,先在0.25MPa压强下用50?mAl203砂粒喷砂10s,后用无水乙醇超声分别清洗桩/钉表面3min。
第七,对经过喷砂清洗处理的二氧化锆桩/钉进行使用前的表面预处理后备用,表面预处理时应先用5%的氢氟酸酸蚀桩/钉表面20s,然后均匀涂布30%的硅溶胶和硅烷偶联剂静置60s,吹干后均匀涂布Single Bond粘结剂,最后用光固化20s。
具体实施时的表面喷砂清洗处理用压力、砂粒类别和粒径以及表面预处理时的参数可根据发明内容部分标定的范围或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主要体现为:(1)二氧化锆桩/钉的尾部形状有所不同,即,权利要求1中的二氧化锆桩/钉的尾部为扁平形长方体,对比文件1中的为长方体;(2)二氧化锆桩/钉的制备方法有所区别,即,权利要求1是从二氧化锆粉末开始通过成型模具压制的方式形成锆棒,对比文件1则是通过利用CAD/CAM技术控制机械加工设备切割加工出所需形状的二氧化锆瓷块;(3)权利要求1中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用作粘结剂,按比例与二氧化锆粉按比例配制、混合、干燥、造粒;(4)权利要求1具体公开了通过无心磨床、空心磨床和平面磨床来加工二氧化锆棒材、头部和尾部,体视镜下检测桩/钉表面裂纹,去除次品,消毒封装。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较高效的批量制备二氧化锆桩/钉。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牙根管螺纹桩钉,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10段以及附图1):桩钉头2为扁平形长方体。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相同,都便于使用者对桩钉进行操作。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较高效的批量制备二氧化锆桩/钉,通过成型模具将粉末压制成形是本领域公知的成熟技术。因此,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新型透明陶瓷材料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10段):该透明陶瓷材料有二氧化锆粉体,并采用PVB作为粘结剂,并同样需要对其进行配制、混合、烘干、粉体分散(相当于造粒)。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相同,都是提供二氧化锆和PVB等材料,并为制造最终的陶瓷成品作工序上的准备。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3)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其中所采用的具体磨床以及体视镜下检测桩/钉表面裂纹,去除次品,消毒封装等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的模压成形有其特定的材料、外形以及力学要求的多方面限制,新型二氧化锆全瓷桩钉外形相对应的模具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然而,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的限定来看,仅可以看出其使用到了成型模具用于形成锆棒,其显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模压技术,即使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看,本申请都未能体现出在模压成型本申请中的锆棒时,克服了哪些材料、外形、力学要求以及准备模具本身等方面的困难,以及为了克服这些困难所采取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手段。2)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的扁平状外形是基于特定二氧化锆材料的基础上设计和制作的,与对比文件2的金属材质桩钉的制备难度、工艺完全不同。然而,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扁平状外形桩钉的技术启示,而且模制二氧化锆形成锆棒以及进一步通过磨床加工锆棒以形成需要的形状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金属材料的具有扁平状外形的桩钉,但是无论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还是说明书的内容,都未能体现出在制作本申请中使用二氧化锆作为材料的具有扁平状外形的锆棒,相对于制作对比文件2中使用金属材料的具有扁平状外形的桩钉,其克服了哪些制备上的困难以及采取了哪些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手段。至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与桩钉体部连接处1mm外形在权利要求中并无体现,即使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中作出上述关于连接处1mm外形的限定,目前也无充分理由表明会因此具体尺寸的限定而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至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无论是三维有限元分析还是临床实验都表明本申请桩钉的外形设计符合临床实际需要,然而,这只能说明本申请可能具有一定的有益效果,并具备实用性,但并不能由此证明本申请就具备创造性。3)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的生产技术方案生产牙科修复用桩钉国内外文献等资料均未有报道,然而,这只能说明本申请可能具有一定的有益效果,并具备新颖性,但同样也不能由此证明本申请就具备创造性。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根据上文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牙科修复用二氧化锆全瓷桩/钉用于替代金属钉或玻璃纤维桩固位大面积牙体缺损或切角缺损。对比文件1公开了牙科修复用二氧化锆全瓷桩/钉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段):本发明的目的是针对临床上牙体大面积缺损充填物易脱落;使用传统金属钉或纤维桩加强固位存在种种缺陷等问题,发明设计一种充填固位大面积牙体缺损(含切角缺损)用二氧化锆全瓷桩/钉制备方法。同时基于上文在评述权利要求1时,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可知,该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体现为:(1)二氧化锆桩/钉的尾部形状有所不同,即,权利要求4中的二氧化锆桩/钉的尾部为扁平形长方体,对比文件1中的为长方体;(2)权利要求4中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用作粘结剂,按比例与二氧化锆粉按比例配制、混合、干燥、造粒。在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时已经指出,该区别(1)和(2)已经分别由对比文件2和3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都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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