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镍钨中间合金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874
决定日:2019-11-05
委内编号:1F2574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76456.1
申请日:2016-11-30
复审请求人:承德天大钒业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彭敏
合议组组长:王妤
参审员:张芳
国际分类号:C22C19/03,C22C1/02,C22C1/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是该区别是在公知技术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76456.1,名称为“一种镍钨中间合金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承德天大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117段;2018年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镍钨中间合金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按质量含量计,所述镍钨中间合金包括42~43wt%的钨和余量的镍,所述镍钨中间合金的熔点为1495~1525℃;
镍钨中间合金的制备方法包括:以金属镍和金属钨为原料,进行真空感应熔炼,得到镍钨中间合金;
所述真空感应熔炼的真空度为5~30Pa;
所述真空感应熔炼的功率为40~80kW。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感应熔炼包括以下步骤:
(1)将金属镍和金属钨加热熔化,得到混合熔体;
(2)将所述步骤(1)得到的混合熔体精炼,得到合金液;
(3)将所述步骤(2)得到的合金液冷却,得到镍钨中间合金。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精炼的温度为1550~1650℃,精炼的时间为4~8min。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感应熔炼之前还包括:将金属镍和金属钨干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干燥的温度为100~120℃,干燥的时间为4h以上。 ”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国外金属材料,1973年第3期,第31页)公开了:冶炼精密合金时使用镍钨中间合金(40%W)。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但是所述区别或是在现有的公知技术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容易想到的,或是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5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2、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至原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4和5,相应的调整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镍钨中间合金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按质量含量计,所述镍钨中间合金包括42~43wt%的钨和余量的镍,所述镍钨中间合金的熔点为1495~1525℃;
镍钨中间合金的制备方法包括:以金属镍和金属钨为原料,进行真空感应熔炼,得到镍钨中间合金;
所述真空感应熔炼的真空度为5~30Pa;
所述真空感应熔炼的功率为40~80kW;
其中,所述真空感应熔炼包括以下步骤:
(1)将金属镍和金属钨加热熔化,得到混合熔体;
(2)将所述步骤(1)得到的混合熔体精炼,得到合金液;
(3)将所述步骤(2)得到的合金液冷却,得到镍钨中间合金;
所述真空感应熔炼之前还包括:将金属镍和金属钨干燥,所述干燥的温度为100~120℃,干燥的时间为4h以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精炼的温度为1550~1650℃,精炼的时间为4~8min。 ”。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镍钨中间合金的组分选择的目的是为了使其熔点接近镍熔点,由此可降低熔炼温度,防止成分偏析;公知仅提出了中间合金含量的调整是为了减少中间合金的使用量,可见二者目的不同。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40%W的镍钨中间合金,完全没有动机调整获得本申请的所述含量的中间合金;(2)公知证据Ni-W的二元合金相图给出44%左右时合金具有较低的熔点,在此基础上,理应选择44%附近的W含量,而本申请中选择是42-43%的W;(3)真空感应前对原料干燥可防止析氢,精炼过程可去除杂质和气体,得到纯净合金液。本申请通过真空感应熔炼避免了钨以纯金属的形式加入,防止了成分偏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117段;2018年7月
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是该区别是在公知技术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镍钨中间合金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冶炼精密合金时使用镍钨中间合金(40%W)。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W含量为42-43%,限定中间合金的熔点;(2)采用真空感应熔炼的方法并限定熔炼过程中的具体工艺参数,以及在真空感应熔炼之前对金属的干燥处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中间合金的熔点应尽可能与基体金属的熔点接近,以免使合金过热,同时还应考虑到中间合金所含合金组元应尽可能高,以减少
中间合金使用量”(参考《合金熔炼及铸造》,王义虎,第38-39页,哈尔滨工业出版社,1961年7月)。而镍钨中间合金的熔点随合金成分的变化规律可根据相图大致确定,如相图所示,镍钨中间合金中,当W含量从40%增加到44%的过程中,合金熔点不断下降至约1510℃的共晶成分点,该成分点是合金熔点最低点,与基体金属Ni的熔点1455℃较为接近。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镍钨中间合金的基础上,适当提高W含量从而降低中间合金熔点,使其获得的中间合金的熔点更为接近镍的熔点也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真空感应熔炼是常规熔炼方法,为了获得镍钨中间合金,采用金属镍和金属钨为原料,通过真空感应熔炼的方法熔炼镍钨合金中间合金也是容易想到的,在真空感应熔炼之前对金属镍和钨进行干燥以去除原料中的水分从而避免析氢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而在真空感应熔炼过程中涉及的真空度、熔炼功率、精炼温度和时间、干燥温度和时间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实际可通过常规试验确定的。熔化、精炼、冷却是常规的熔炼步骤。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精炼温度和时间,参见前述,所述的中间的合金组分是在镍钨共析合金组分基础上的稍稍调整,而镍钨共析合金的熔点约是1510℃,因此,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精炼温度也是容易获得的,且为了保证合金的充分熔炼,从而选择附加技术特征中所述的精炼时间也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具有更为明确的钨的添加量,并且镍钨中间合金的熔点在钨含量区别于对
比文件1最佳值44%的情况下也达到了更低的1495℃,更加接近金属镍的熔点;(2)本申请提供的镍钨中间合金成分稳定,杂质含量较低,熔点接近金属镍的熔点,完全避免公知技术中采用直接熔炼时会带入更多的杂质和导致成分损失的现象。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高达千度以上的温度测量过程中必然存在一定的误差,由现有公知的镍钨合金二元相图可以看出,当W含量从40%增加到44%的过程中,合金熔点不断下降至约1510℃的共晶成分点,该成分点是合金熔点最低点,与基体金属Ni的熔点1455℃较为接近。 在此基础上调整选择本申请所述的钨含量以及相应的熔点也是显而易见的;(2)本申请中所述的熔炼制备方法中并没有涉及如何将原料以何种具体形式或形状进行熔炼,而对于合金的熔炼,直接熔炼法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现有公知技术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的熔炼过程是显而易见的,由此获得本申请所述的熔炼效果也是必然的。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5 月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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