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压力装置及压合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659
决定日:2019-11-05
委内编号:1F2769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431030.8
申请日:2017-12-2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潇潇
合议组组长:孟杰
参审员:周冬
国际分类号:B32B3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431030.8,名称为“一种压力装置及压合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2月26日,公开日为2018年5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2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3624981A,公开日为2014年3月12日)与对比文件1(CN102431123A,公开日为2012年5月2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力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装置包括:磁场产生装置,用于产生磁场;磁流体结构,用于在所述磁场产生装置产生的磁场的作用下对待压件施加压力,以实现待压件的压合粘贴;并且,所述磁流体结构在对待压件接触施压时,变形成与待压件相适配的形状;所述磁流体结构的尺寸大于所述待压件的尺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力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流体结构包括:磁流体; 容器,所述磁流体盛装在所述容器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压力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的材质为塑料膜或橡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力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装置还包括底模;其中,所述底模与待压件相适配,用于支撑待压件。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力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模的材质为电木。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压力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磁场产生装置包括电磁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压力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磁场产生装置还包括控制电路,其中,
所述控制电路与所述电磁铁连接,用于控制电磁铁产生磁场、以及控制电磁铁产生磁场的强弱。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力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待压件包括板体结构;其中,所述板体结构包括多层板体,且多层板体之间由压敏胶粘贴。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压力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待压件为空调面板、导风板及装饰板中的任一种。
10. 一种压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合方法包括采用压力装置对待压件施加压力,使待压件压合粘贴的步骤;其中,所述压力装置为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压力装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压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用压力装置对待压件施加压力的步骤,包括: 将待压件放置在与其相适配的底模上;将磁流体结构放置在待压件上; 使所述磁场产生装置产生磁场,磁流体结构在磁场的作用下对待压件施加压力。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压合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控制所述磁场产生装置产生磁场的强弱,实现控制所述磁流体结构对所述待压件施加压力的大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中没有给出任何将硬性压合设计为柔性压合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发现其存在不足并将硬性压合改进为柔性压合本身就是创造性的),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柔性接触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夹紧定位)与本申请(施力压合)截然不同,其次,对比文件1未公开有关尺寸大小的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7 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压力装置的不同,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段),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在压合过程中对板体造成损伤,同时确保受力均匀。对比文件1的夹持装置由于充有磁粉的气囊的特性,可适用于不同型面形状和几何尺寸的玻璃进行有效的定位,并提供足够的夹持力,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玻璃施加磁力,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柔性施压,在对构件接触施压时,变形成与构件相适配的形状,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采用吸盘夹紧或者设置橡胶夹紧装置对于曲面结构的玻璃往往很难做到面结合,容易导致夹持不稳定,或者导致划伤。即柔性施压的方式避免了对玻璃板体的损伤,同时可以变形成与构件相适配的形状,实现稳定的面结合。基于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2硬压合出现对板体造成损伤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柔性施压方式用于对比文件2中。虽然对比文件1的柔性施压是用于夹紧定位,将其用于对比文件2中实施对待压件的贴合,并不存在技术障碍,两者都是施加压力。(2)关于尺寸大小的技术特征,当对比文件2采用柔性压合的方式以实现待压件的压合粘贴时,必然要确保产品的压合质量,由于是柔性施压,磁流体结构的尺寸大于待压件的尺寸才能够全面覆盖于待压件的一侧表面,保证磁流体结构的施力均匀性和稳定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结构改进。”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8 月1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作业对象不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无结合启示;2、对比文件2不存在将其尺寸调整为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可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申请日(2017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压力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壳体粘贴压紧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61-0062段及图1-3):压紧装置(相当于压力装置)包括机架1、气缸结构、固定板8、上压紧模22和下压紧模23;气缸结构设置在机架1的上部,固定板8设置在气缸结构的下端,上压紧模22设置在固定板8的下方,下压紧模23设置在机架1上;上压紧模22和下压紧模23对应设置;气缸结构带动固定板8及上压紧模22做上下往复运动;上压紧模22和下压紧模23的表面与壳体的表面相适应;提供了一种用于壳体粘贴泡沫或者面板、基板等贴3M胶后压紧的装置。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压力装置包括用于产生磁场的磁场产生装置,用于在磁场产生装置产生的磁场的作用下对待压件施加压力的磁流体结构,磁流体结构在对待压件接触施压时,变形成与待压件相适配的形状,磁流体结构的尺寸大于待压件的尺寸。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在压合过程中对板体造成损伤,同时确保受力均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夹紧装置,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0、0023、0029段及图1):一种包边模具夹紧装置,在其内充有磁粉1的对称排列的耐压气囊2,以及给磁粉提供磁场的两磁场发生装置3,两磁粉在磁场作用下的相互靠近端产生的磁极相反,磁场发生装置为由永磁铁构成,其包括成对排列的永磁铁,永磁铁31设置于成对排列的气囊的外侧,将磁粉装入气囊,并利用磁粉的磁性力对玻璃进行夹紧,由于充有磁粉的气囊的特性,因此其可适用于不同型面形状和几何尺寸的玻璃进行有效的定位,并提供足够的夹持力。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装置,包括用于产生磁场的磁场产生装置,内充磁粉的耐压气囊,在磁场产生装置产生的磁场的作用下对构件施加压力,内充磁粉的耐压气囊在对构件接触施压时,变形成与构件相适配的形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施加柔性压力以避免待压件损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的压力装置做出改进,采用上述磁力方式以实现待压件的压合粘贴,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磁粉,而磁流体也是一种常见的磁性胶状液体,将其置于气囊中以在磁场产生装置产生的磁场作用下对待压件施加压力也是容易想到的,磁流体结构的尺寸大于待压件的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确保压合质量而容易想到的结构改进。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9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气囊(相当于容器)中设置磁粉。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气囊为织物材料。塑料膜或橡胶也是常见的柔性材料。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4-5,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图3)下压紧模(相当于底模)与待压件相适配用以支撑待压件。结合磁场产生装置的应用,底模的材质为电木为常规选择。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磁场产生装置由永磁铁构成。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7,磁场产生装置包括控制电路,控制电路与电磁铁连接,用于控制电磁铁产生磁场、以及控制电磁铁产生磁场的强弱,由此实现精确控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2段)提供了一种用于壳体粘贴泡沫或者面板、基板等贴3M胶后压紧的装置,即待压件包括板体结构,板体结构包括多层板体,且多层板体之间由压敏胶粘贴。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待压件为空调面板、导风板及装饰板中的任一种。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0-1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压合方法,压合方法包括采用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压力装置对待压件施加压力,使待压件压合粘贴的步骤。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1-0062段及图1-3)压合方法包括采用压力装置对待压件施加压力,使待压件压合粘贴。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压力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1,将待压件放置在与其相适配的底模上,再将磁流体结构放置在待压件上,使磁场产生装置产生磁场,磁流体结构在磁场的作用下对待压件施加压力是容易想到的合理实施步骤。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2,通过控制磁场产生装置产生磁场的强弱,实现控制磁流体结构对待压件施加压力的大小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
(1)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压力装置的不同,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段),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在压合过程中对板体造成损伤,同时确保受力均匀。对比文件1的夹持装置由于充有磁粉的气囊的特性,可适用于不同型面形状和几何尺寸的玻璃进行有效的定位,并提供足够的夹持力,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玻璃施加磁力,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柔性施压,在对构件接触施压时,变形成与构件相适配的形状,对比文件1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采用吸盘夹紧或者设置橡胶夹紧装置对于曲面结构的玻璃往往很难做到面结合,容易导致夹持不稳定,或者导致划伤。即柔性施压的方式避免了对玻璃板体的损伤,同时可以变形成与构件相适配的形状,实现稳定的面结合。基于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2硬压合出现对板体造成损伤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柔性施压方式用于对比文件2中。虽然对比文件1的柔性施压是用于夹紧定位,将其用于对比文件2中实施对待压件的贴合,并不存在技术障碍,两者都是施加压力。也就是说,依据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中寻找到了技术启示,这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否相同的作业对象,是否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无必然联系。
(2)关于尺寸大小的技术特征,当对比文件2采用柔性压合的方式以实现待压件的压合粘贴时,必然要确保产品的压合质量,由于是柔性施压,磁流体结构的尺寸大于待压件的尺寸才能够全面覆盖于待压件的一侧表面,保证磁流体结构的施力均匀性和稳定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结构改进。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2 月2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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