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空调器控制方法、装置及空调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582
决定日:2019-11-05
委内编号:1F2638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65795.1
申请日:2014-04-23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军
合议组组长:郝荣荣
参审员:张旭
国际分类号:F24F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65795.1,名称为“空调器控制方法、装置及空调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4年23日,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1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申请人对权利要求1、2、7、8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4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1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器控制方法,应用于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室内环境参数和室外环境参数;所述室内环境参数至少包括:室内空间的体积、室内环境温度和人体温度,所述室外环境参数至少包括:室外环境温度;
依据所述室内环境参数和所述室外环境参数计算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温度,其中,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温度的计算公式为:
T=Tmean V(α1(T1-T3) β1(T1-T2)),
Tmean=(T0 T1 ... Tn)/n
其中,T为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温度;T1为人体温度;T2为室内环境温度;T3为室外环境温度;α1为人体温度与室外环境温度相对值在单位体积上的系数;β1为人体温度与室内环境温度相对值在单位体积上的系数;T0为预先设定的舒适温度值;T1 T2 ... Tn为当天以前用户所确定的n个输出温度值之和;V为室内空间的体积;
依据所述目标输出温度对所述空调器进行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的环境温度达到所述目标输出温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室内环境参数还包括:室内环境湿度和人体湿度;所述室外环境参数还包括:室外环境湿度;
所述方法还包括:
依据所述室内环境参数和所述室外环境参数计算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湿度,其中,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湿度的计算公式为:
H=Hmean V(α2(H1-H3) β2(H1-H2)),
Hmean=(H0 H1 ... Hn)/n
其中,H为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湿度;H1为人体湿度;H2为室内环境湿度;H3为室外环境湿度;α2为人体湿度与室外环境湿度相对值在单位体积上的系数;β2为人体湿度与室内环境湿度相对值在单位体积上的系数;H0为预先设定的舒适湿度值;H1 H2 ... Hn为当天以前用户所确定的n个输出湿度值之和;V为室内空间的体积;
依据所述目标输出湿度对所述空调器进行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的环境湿度达到所述目标输出湿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用户触发的调节指令;
依据与所述调节指令相对应的第一控制方式对所述空调器进行第一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按照与所述调节指令相对应的第一调节速度达到所述目标输出温度;
依据与所述调节指令相对应的第二控制方式对所述空调器进行第二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按照与所述调节指令相对应的第二调节速度达到所述目标输出湿度。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用户触发的确定指令;
依据与所述确定指令相对应的第三控制方式对所述空调器进行第三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的输出温度保持在接收用户触发的确定指令时的输出温度;
依据与所述确定指令相对应的第四控制方式对所述空调器进行第四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的输出湿度保持在接收用户触发的确定指令时的输出湿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获取室内环境参数和室外环境参数之前还包括:
判断室内是否有人存在;
当判断出室内有人时,开启所述空调器;
在所述空调器开启后,执行所述获取室内环境参数和室外环境参数的步骤。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所述空调器开启后,当判断出室内没有人时,关闭所述空调器。
7. 一种空调器控制装置,应用于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参数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室内环境参数和室外环境参数;所述室内环境参数至少包括:室内空间的体积、室内环境温度和人体温度,所述室外环境参数至少包括:室外环境温度;
第一计算模块,用于依据所述室内环境参数和所述室外环境参数计算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温度,其中,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温度的计算公式为:
T=Tmean V(α1(T1-T3) β1(T1-T2)),
Tmean=(T0 T1 ... Tn)/n
其中,T为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温度;T1为人体温度;T2为室内环境温度;T3为室外环境温度;α1为人体温度与室外环境温度相对值在单位体积上的系数;β1为人体温度与室内环境温度相对值在单位体积上的系数;T0为预先设定的舒适温度值;T1 T2 ... Tn为当天以前用户所确定的n个输出温度值之和;V为室内空间的体积;
第一控制模块,用于依据所述目标输出温度对所述空调器进行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的环境温度达到所述目标输出温度。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调器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室内环境参数还包括:室内环境湿度和人体湿度;所述室外环境参数还包括:室外环境湿度;
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计算模块,用于依据所述室内环境参数和所述室外环境参数计算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湿度,其中,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湿度的计算公式为:
H=Hmean V(α2(H1-H3) β2(H1-H2)),
Hmean=(H0 H1 ... Hn)/n
其中,H为所述空调器的输出湿度;H1为人体湿度;H2为室内环境湿度;H3为室外环境湿度;α2为人体湿度与室外环境湿度相对值在单位体积上的系数;β2为人体湿度与室内环境湿度相对值在单位体积上的系数;H0为预先设定的舒适湿度值;H1 H2 ... Hn为当天以前用户所确定的n个输出湿度值之和;V为室内空间的体积;
第二控制模块,用于依据所述目标输出湿度对所述空调器进行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的环境湿度达到所述目标输出湿度。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触发的调节指令;
所述第一控制模块还用于,依据与所述调节指令相对应的第一控制方式对空调器进行第一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按照与所述调节指令相对应的第一调节速度达到所述目标输出温度;
所述第二控制模块还用于,依据与所述调节指令相对应的第二控制方式对所述空调器进行第二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按照与所述调节指令相对应的第二调节速度达到所述目标输出湿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触发的确定指令;
所述第一控制模块还用于,依据与所述确定指令相对应的第三控制方式对所述空调器进行第三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的输出温度保持在接收用户触发的确定指令时的输出温度;
所述第二控制模块还用于,依据与所述确定指令相对应的第四控制方式对所述空调器进行第四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的输出湿度保持在接收用户触发的确定指令时的输出湿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室内是否有人存在;
第三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判断出室内有人时,开启所空调器;
所述参数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空调器开启后,执行所述获取室内环境参数和室外环境参数的步骤。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四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空调器开启后,所述判断模块判断出室内没有人时,关闭所述空调器。
13. 一种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7-12任意一项所述的空调器控制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和7中α1的含义修改为“人体温度与室外环境温度相对值在单位体积上的系数”,β1的含义修改为“人体温度与室内环境温度相对值在单位体积上的系数”。将权利要求2和8中α2的含义修改为“人体湿度与室外环境湿度相对值在单位体积上的系数”,β2的含义修改为“人体湿度与室内环境湿度相对值在单位体积上的系数”。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对明显错误的更正,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相关文字的记载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定权重系数单位时的常规知识,复审请求人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于2019 年6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7中Tmean的计算公式、权利要求2和8中Hmean的计算公式在某些情况下所得到的数值远远偏离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舒适温度值和舒适温度值的范围,将根据上述公式所得到的计算结果应用于实际生活将产生负面影响,没有积极的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2、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7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7中的公式由“Tmean=(T0 T1 … Tn)/n”修改为“Tmean=(T0 T1 … Tn)/n 1”,将权利要求2、8中的公式由“Hmean=(H0 H1 … Hn)/n”修改为“Hmean=(H0 H1 … Hn)/n 1”。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器控制方法,应用于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室内环境参数和室外环境参数;所述室内环境参数至少包括:室内空间的体积、室内环境温度和人体温度,所述室外环境参数至少包括:室外环境温度;
依据所述室内环境参数和所述室外环境参数计算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温度,其中,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温度的计算公式为:
T=Tmean V(α1(T1-T3) β1(T1-T2)),
Tmean=(T0 T1 ... Tn)/(n 1)
其中,T为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温度;T1为人体温度;T2为室内环境温度;T3为室外环境温度;α1为人体温度与室外环境温度相对值在单位体积上的系数;β1为人体温度与室内环境温度相对值在单位体积上的系数;T0为预先设定的舒适温度值;T1 T2 ... Tn为当天以前用户所确定的n个输出温度值之和;V为室内空间的体积;
依据所述目标输出温度对所述空调器进行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的环境温度达到所述目标输出温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室内环境参数还包括:室内环境湿度和人体湿度;所述室外环境参数还包括:室外环境湿度;
所述方法还包括:
依据所述室内环境参数和所述室外环境参数计算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湿度,其中,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湿度的计算公式为:
H=Hmean V(α2(H1-H3) β2(H1-H2)),
Hmean=(H0 H1 ... Hn)/(n 1)
其中,H为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湿度;H1为人体湿度;H2为室内环境湿度;H3为室外环境湿度;α2为人体湿度与室外环境湿度相对值在单位体积上的系数;β2为人体湿度与室内环境湿度相对值在单位体积上的系数;H0为预先设定的舒适湿度值;H1 H2 ... Hn为当天以前用户所确定的n个输出湿度值之和;V为室内空间的体积;
依据所述目标输出湿度对所述空调器进行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的环境湿度达到所述目标输出湿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用户触发的调节指令;
依据与所述调节指令相对应的第一控制方式对所述空调器进行第一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按照与所述调节指令相对应的第一调节速度达到所述目标输出温度;
依据与所述调节指令相对应的第二控制方式对所述空调器进行第二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按照与所述调节指令相对应的第二调节速度达到所述目标输出湿度。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用户触发的确定指令;
依据与所述确定指令相对应的第三控制方式对所述空调器进行第三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的输出温度保持在接收用户触发的确定指令时的输出温度;
依据与所述确定指令相对应的第四控制方式对所述空调器进行第四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的输出湿度保持在接收用户触发的确定指令时的输出湿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获取室内环境参数和室外环境参数之前还包括:
判断室内是否有人存在;
当判断出室内有人时,开启所述空调器;
在所述空调器开启后,执行所述获取室内环境参数和室外环境参数的步骤。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所述空调器开启后,当判断出室内没有人时,关闭所述空调器。
7. 一种空调器控制装置,应用于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参数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室内环境参数和室外环境参数;所述室内环境参数至少包括:室内空间的体积、室内环境温度和人体温度,所述室外环境参数至少包括:室外环境温度;
第一计算模块,用于依据所述室内环境参数和所述室外环境参数计算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温度,其中,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温度的计算公式为:
T=Tmean V(α1(T1-T3) β1(T1-T2)),
Tmean=(T0 T1 ... Tn)/(n 1)
其中,T为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温度;T1为人体温度;T2为室内环境温度;T3为室外环境温度;α1为人体温度与室外环境温度相对值在单位体积上的系数;β1为人体温度与室内环境温度相对值在单位体积上的系数;T0为预先设定的舒适温度值;T1 T2 ... Tn为当天以前用户所确定的n个输出温度值之和;V为室内空间的体积;
第一控制模块,用于依据所述目标输出温度对所述空调器进行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的环境温度达到所述目标输出温度。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调器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室内环境参数还包括:室内环境湿度和人体湿度;所述室外环境参数还包括:室外环境湿度;
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计算模块,用于依据所述室内环境参数和所述室外环境参数计算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湿度,其中,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湿度的计算公式为:
H=Hmean V(α2(H1-H3) β2(H1-H2)),
Hmean=(H0 H1 ... Hn)/(n 1)
其中,H为所述空调器的输出湿度;H1为人体湿度;H2为室内环境湿度;H3为室外环境湿度;α2为人体湿度与室外环境湿度相对值在单位体积上的系数;β2为人体湿度与室内环境湿度相对值在单位体积上的系数;H0为预先设定的舒适湿度值;H1 H2 ... Hn为当天以前用户所确定的n个输出湿度值之和;V为室内空间的体积;
第二控制模块,用于依据所述目标输出湿度对所述空调器进行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的环境湿度达到所述目标输出湿度。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触发的调节指令;
所述第一控制模块还用于,依据与所述调节指令相对应的第一控制方式对空调器进行第一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按照与所述调节指令相对应的第一调节速度达到所述目标输出温度;
所述第二控制模块还用于,依据与所述调节指令相对应的第二控制方式对所述空调器进行第二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按照与所述调节指令相对应的第二调节速度达到所述目标输出湿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触发的确定指令;
所述第一控制模块还用于,依据与所述确定指令相对应的第三控制方式对所述空调器进行第三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的输出温度保持在接收用户触发的确定指令时的输出温度;
所述第二控制模块还用于,依据与所述确定指令相对应的第四控制方式对所述空调器进行第四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的输出湿度保持在接收用户触发的确定指令时的输出湿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室内是否有人存在;
第三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判断出室内有人时,开启所空调器;
所述参数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空调器开启后,执行所述获取室内环境参数和室外环境参数的步骤。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四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空调器开启后,所述判断模块判断出室内没有人时,关闭所述空调器。
13. 一种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7-12任意一项所述的空调器控制装置。”
合议组于2019 年8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7-8中温度和湿度的计算公式与原来的温度和湿度计算公式有实质性的不同,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并且这样的修改也不属于对明显错误的更正,因此复审请求人所做的修改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2019年7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对权利要求1-2、7-8中公式所做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月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记载内容与本申请无关,不予考虑。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提交复审请求时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4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1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7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3项。
(二)关于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1、权利要求1、2、7、8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7中的公式由“Tmean=(T0 T1 … Tn)/n”修改为“Tmean=(T0 T1 … Tn)/n 1”,将权利要求2、8中的公式由“Hmean=(H0 H1 … Hn)/n”修改为“Hmean=(H0 H1 … Hn)/n 1”。但是修改后的温度和湿度的公式与原来的温度和湿度计算公式有实质性的不同。对于上述修改,首先,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无相关文字记载。其次,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也没有将上述公式的分母由n变动为n 1的明示或暗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并且这样的修改不属于对明显错误的更正。整体来看,修改后在权利要求1、2、7、8既不属于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也不能从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1、 复审请求人认为, 将权利要求1、7中的公式由Tmean=(T0 T1 … Tn)/n修改为Tmean=(T0 T1 … Tn)/n 1,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7中的公式T=Tmean V(α1(T1-T3) β1(T1-T2))为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温度的计算公式,T为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温度。本申请通过计算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温度来对空调器进行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的环境温度达到所述目标输出温度。可以理解,本申请中的目标输出温度T也即用户感觉舒适的温度,那么相应的温度Tmean至少应该处于人们感觉的舒适温度范围。而依据原权利要求1、7中的公式Tmean=(T0 T1 … Tn)/n计算出的温度数值远远超出了人们所感觉的舒适温度范围,明显不符合自然规律。由此证明当前公式存在明显笔误,由于该笔误的存在,导致当前公式的保护范围的界限是不清楚的,在此基础上,复审请求人基于合理的自然规律,将原权利要求1、7中的公式Tmean=(T0 T1 … Tn)/n纠正为Tmean=(T0 T1 … Tn)/n 1,使原本不清楚的保护范围变得清楚,是不可能超出原本就不清楚的保护范围的。 因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复审请求人认为,将权利要求2、8中的公式由Hmean=(H0 H1 … Hn)/n修改为Hmean=(H0 H1 … Hn)/n 1,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2、8中的公式H=Hmean V(α2(H1-H3) β2(H1-H2))为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湿度的计算公式,H为所述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温度。本申请通过计算空调器的目标输出湿度来对空调器进行控制,以使所述空调器的环境湿度达到所述目标输出湿度。可以理解,本申请中的目标输出湿度H也即用户感觉舒适的湿度,那么相应的湿度Hmean至少应该处于人们感觉的舒适湿度范围。而依据原权利要求2、8中的公式Hmean=(H0 H1 … Hn)/n计算出的湿度数值远远超出了人们所感觉的舒适湿度范围,明显不符合自然规律。由此证明当前公式存在明显笔误,由于该笔误的存在,导致当前公式的保护范围的界限是不清楚的,在此基础上,复审请求人基于合理的自然规律,将原权利要求2、8中的公式Hmean=(H0 H1 … Hn)/n纠正为Hmean=(H0 H1 … Hn)/n 1,使原本不清楚的保护范围变得清楚,是不可能超出原本就不清楚的保护范围的。 因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是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而不是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申请人所述的“不可能超出原本就不清楚的保护范围”不能作为本申请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理由。
原始权利要求1、7当中的公式Tmean=(T0 T1 … Tn)/n和原始权利要求2、8中的公式Hmean=(H0 H1 … Hn)/n均是清楚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温度数值和湿度数值却明显超出了人体感觉舒适的温度和湿度范围,进而导致权利要求1-2、7-8的技术方案在实施时显然会造成明显无益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2、7-8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不具备实用性的缺陷是本申请所固有的缺陷,是不可能通过修改克服的,因此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申请人试图通过将权利要求1、7中的公式由Tmean=(T0 T1 … Tn)/n修改为Tmean=(T0 T1 … Tn)/n 1,将权利要求2、8中的公式由Hmean=(H0 H1 … Hn)/n修改为Hmean=(H0 H1 … Hn)/n 1以克服不具备实用性的缺陷。但是修改之后的计算公式的分母与修改之前的计算公式相比,计算公式的公母由n改变为了n 1,很明显经过修改之后上述计算公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可见复审请求人所做的修改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这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此外根据百度解释,笔误是指因疏忽而写了错字,也指因疏忽而写错的字。本申请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所有(原权利要求1-2、7-8项、原说明书第[0010]、[0017]、[0038]、[0045]、[0082]、[0096]、[0134]、[0145]段)关于Tmean和Hmean计算公式的分母均为n,没有一处关于Tmean和Hmean计算公式的分母为n 1的记载,原权利要求书中以及说明书相关上下文中,也没有将上述公式的公母由n变动为n 1的明示或暗示,并且该申请从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日为2014年4月23日)到进入复审阶段(复审请求日为2018年10月25日)近四年多的时间内,申请人都没有意识到Tmean和Hmean计算公式存在实用性问题,因此合议组认为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Tmean和Hmean计算公式的分母为n不是复审请求人所说的明显笔误。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且鉴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实用性,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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