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测量结晶器水缝的量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396
决定日:2019-11-05
委内编号:1F2671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61246.X
申请日:2015-12-18
复审请求人: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宇
合议组组长:徐丹
参审员:杨建坤
国际分类号:G01B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中一部分已被另一篇同领域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61246.X,名称为“测量结晶器水缝的量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5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中涉及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763774Y,公告日为2006年03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2564265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6年0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018年0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测量结晶器水缝的量尺,其特征在于:包括:
尺柄,用于测量水缝时握持和调整水缝;
尺身,用于测量水缝的厚度,所述尺身的上端与所述尺柄的下端连接,在所述尺身的中心设有基准孔,在所述尺身的侧面且位于所述基准孔的高度位置的水平线为零基准线,在所述零基准线的上侧和下侧分别按毫米间隔标示刻度线;
所述尺身下端面与上端面之间的斜度为1:400~1:500;
所述尺身的整体为下端面小于上端面的梯形体;
所述尺身的横截面为扇环;
在零基准线的上侧和下侧分别设四个分区,从零基准线开始依次为第一分区、第二分区、第三分区和第四分区;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的四个分区分别涂上不同的颜色,在所述零基准线下侧的四个分区分别涂上不同的颜色,所述零基准线上侧的四个分区的颜色与所述零基准线下侧的四个分区的颜色以零基准线为轴对称;
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和下侧的第一分区均涂上绿色,所述第一分区为水缝公差合格区,
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和下侧的第二分区均涂上蓝色,所述第二分区为水缝极限公差合格区,
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和下侧的第三分区均涂上黄色,所述第三分区为水缝超标区,
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和下侧的第四分区均涂上红色,所述第四分区为水缝严重超标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量结晶器水缝的量尺,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分区的高度为20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量结晶器水缝的量尺,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的上端面为水平面,下端面为圆弧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量结晶器水缝的量尺,其特征在于:所述尺柄为L形,所述尺身的上端与所述L形尺柄的短边的下端连接,所述尺身的宽度小于所述尺柄的宽度,所述尺柄与所述尺身连接后余下的部分形成止 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量结晶器水缝的量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零基准线的上侧和下侧分别按毫米间隔标示刻度线。”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第1-5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其应用于结晶器水缝的测量,尺柄可用于调整水缝,在尺身的中心设有基准孔,在尺身的侧面且位于基准孔的高度位置的水平线为零基准线,在所零基准线的上侧和下侧分别按毫米间隔标示刻度线,在零基准线的上侧和下侧分别设四个分区,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和下侧的四个分区分别涂上不同的颜色,所述零基准线上侧的四个分区的颜色与所述零基准线下侧的四个分区的颜色以零基准线为轴对称。2)尺身下端面与上端面之间的斜度为1:400~1:500,尺身的整体为下端面小于上端面的梯形体,尺身的横截面为扇环。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水蚀区土壤侵蚀标尺及其应用,其具体公开了分区测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用于水缝测量,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因而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构思不同,对比文件1不包括刻度线及多种颜色的分区,本申请测量缝隙是两块实体中间的孔隙,而对比文件2测量土壤是凹凸不平的表面相对海拔,其刻度的用途也不一样,具有实质差异,权利要求1颜色的设置符合人眼生理功能且凝结着创造性劳动的设置,容易识别。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第1-5项仍然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坚持原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其应用于结晶器水缝的测量,尺柄可用于调整水缝,在尺身的中心设有基准孔,在尺身的侧面且位于基准孔的高度位置的水平线为零基准线,在所零基准线的上侧和下侧分别按毫米间隔标示刻度线,尺身下端面与上端面之间的斜度为1:400~1:500,尺身的整体为下端面小于上端面的梯形体,尺身的横截面为扇环。(2)在零基准线的上侧和下侧分别设四个分区,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和下侧的四个分区分别涂上不同的颜色,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和下侧的第一分区均涂上绿色,所述第一分区为水缝公差合格区, 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和下侧的第二分区均涂上蓝色,所述第二分区为水缝极限公差合格区, 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和下侧的第三分区均涂上黄色,所述第三分区为水缝超标区,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和下侧的第四分区均涂上红色,所述第四分区为水缝严重超标区。所述零基准线上侧的四个分区的颜色与所述零基准线下侧的四个分区的颜色以零基准线为轴对称。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通过在尺身上下端面之间采用一定斜度进行设置从而使尺根据其厚度而插入不同深度,进而将缝的厚度或宽度转换为竖直的刻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刻度线的具体设置包括零基准线的设置以及斜度、尺身整体形状等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CN102564265A)公开了一种水蚀区土壤侵蚀标尺及其应用。其同样采用了在刻度尺上的不同颜色分区来表示不同的测量范围即用显著的颜色来提高测量结果的可读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倾斜的楔形塞尺来采用竖直刻度来进行测量缝隙间隙厚度或宽度的基础上,为了便于增加测量结果的可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利用颜色分区增加可读性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在其塞尺上采用不同的颜色进行分区显示。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月1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以及原说明书第[0041]和[0042]段的部分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5。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测量结晶器水缝的量尺,其特征在于:包括:
尺柄,用于测量水缝时握持和调整水缝;
尺身,用于测量水缝的厚度,所述尺身的上端与所述尺柄的下端连接,在所述尺身的中心设有基准孔,在所述尺身的侧面且位于所述基准孔的高度位置的水平线为零基准线,在所述零基准线的上侧和下侧分别按毫米间隔标示刻度线;
所述尺身下端面与上端面之间的斜度为1:400~1:500;
所述尺身的整体为下端面小于上端面的梯形体;
所述尺身的横截面为扇环;
所述扇环的内弧面的半径r为75-500mm,所述扇环的外弧面的半径R为95-520mm;
所述量尺的长度为300mm或者320mm、宽度为25mm、厚度为所述水缝的基准厚度±两倍公差,基准尺寸在所述尺身的中部,所述尺身与尺柄的连接端为大端,所述尺身的另一端为小端;
所述尺柄为L形,所述尺身的上端与所述L形尺柄的短边的下端连接,所述尺身的宽度小于所述尺柄的宽度,所述尺柄与所述尺身连接后余下的部分形成止口;
在零基准线的上侧和下侧分别设四个分区,从零基准线开始依次为第一分区、第二分区、第三分区和第四分区;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的四个分区分别涂上不同的颜色,在所述零基准线下侧的四个分区分别涂上不同的颜色,所述零基准线上侧的四个分区的颜色与所述零基准线下侧的四个分区的颜色以零基准线为轴对称;
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和下侧的第一分区均涂上绿色,所述第一分区为水缝公差合格区,
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和下侧的第二分区均涂上蓝色,所述第二分区为水缝极限公差合格区,
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和下侧的第三分区均涂上黄色,所述第三分区为水缝超标区,
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和下侧的第四分区均涂上红色,所述第四分区 为水缝严重超标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量结晶器水缝的量尺,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分区的高度为20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量结晶器水缝的量尺,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的上端面为水平面,下端面为圆弧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公知常识证据书籍中仅公开了侧面成斜面状,未公开尺身横截面的形状,也没有公开侧面的斜度。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公开具有扇环形状的量尺,且本申请限定了扇环的内弧面和外弧面的半径,可以实现更精确的测量水缝的厚度。因而本申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将量尺的各尺寸进行了限定,能够将水缝长度的尺寸转换为量尺的厚度,精确测得水缝长度。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但能精确测得水缝的厚度,还能精确测得水缝的长度,能够测得水缝在两个方向上的尺寸,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其他现有技术中均没有实现在两个方向上测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摘要附图;2016年0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为基础作出。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中一部分已被另一篇同领域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保护一种测量结晶器水缝的量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用途槽缝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附图1):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具有尺体,尺体呈“L”型,尺体的长部分为手柄;尺体的短部分为测量头,其厚度T分别依次设为0.2-250mm;手柄与测量头垂直设置。
通过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手柄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尺柄,用于测量时握持和调整;对比文件1中的尺体短部分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尺身,用于测量槽缝;且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可明确,尺身的上端与尺柄的下端连接。
由此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其应用于结晶器水缝的测量,尺柄可用于调整水缝,在尺身的中心设有基准孔,在尺身的侧面且位于基准孔的高度位置的水平线为零基准线,在所零基准线的上侧和下侧分别按毫米间隔标示刻度线,尺身下端面与上端面之间的斜度为1:400~1:500,尺身的整体为下端面小于上端面的梯形体,尺身的横截面为扇环,所述扇环的内弧面的半径r为75-500mm,所述扇环的外弧面的半径R为95-520mm;所述量尺的长度为300mm或者320mm、宽度为25mm、厚度为所述水缝的基准厚度±两倍公差,基准尺寸在所述尺身的中部,所述尺身与尺柄的连接端为大端,所述尺身的另一端为小端;所述尺柄为L形,所述尺身的上端与所述L形尺柄的短边的下端连接,所述尺身的宽度小于所述尺柄的宽度,所述尺柄与所述尺身连接后余下的部分形成止口;(2)在零基准线的上侧和下侧分别设四个分区,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和下侧的四个分区分别涂上不同的颜色,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和下侧的第一分区均涂上绿色,所述第一分区为水缝公差合格区, 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和下侧的第二分区均涂上蓝色,所述第二分区为水缝极限公差合格区, 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和下侧的第三分区均涂上黄色,所述第三分区为水缝超标区, 在所述零基准线侧面上侧和下侧的第四分区均涂上红色,所述第四分区为水缝严重超标区。所述零基准线上侧的四个分区的颜色与所述零基准线下侧的四个分区的颜色以零基准线为轴对称。
根据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使用量尺测量水缝的厚度并快速识别水缝是否满足合格值。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槽缝进行测量的量尺,水缝也是一种缝,因此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针对水缝进行测量的量尺应用于对水缝的测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的。其次,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的量尺也具有尺柄,而利用尺柄实现握持和对尺缝的调整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同时通过在尺身上下端面之间采用一定斜度进行设置从而使尺根据其厚度而插入不同深度,进而将缝的厚度或宽度转换为竖直的刻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请求人可具体参考书籍《电业生产合理化建议汇编》第2辑,发电厂和电力纲的检修工具,1956年7月,其公开了测量间隙的楔形塞尺,尺面上刻有对应于侧面实际厚度的刻度,而侧面由于成斜面状,其厚度的增加是很缓慢的,故在尺面上可将每一公厘的刻度放大,使测量准确度增加。通过观察标尺端头在刻度所指位置,即可得出所测数值),而刻度线的具体设置包括零基准线的设置以及斜度、尺身整体形状包括具体的尺寸设置等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测量对象需要而进行的常规选择,同时,对比文件1是使尺柄与尺身呈L形,为了使两者实现更好的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尺柄设置为L形,使尺身的上端与L形尺柄的短边的下端连接,并使尺柄与尺身连接后余下的部分形成止口。由于测量对象为水缝,为了便于插入测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尺身尺柄具体的连接设置关系和尺寸形状。因此,为了具体使用量尺测量水缝的厚度,基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CN102564265A)公开了一种水蚀区土壤侵蚀标尺及其应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8段,附图1):本发明的标尺的齐地线定义为0刻度线(相当于作为零基准线的水平线,结合对比文件2附图1可知,其位于尺身的侧面。因此,为了快速识别水缝是否满足合格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相同的高度位置在尺身的中心设置基准孔,标识柱黑色部分刻度为正,表示侵蚀标尺被掩埋,红色部分刻度为负,标识侵蚀标尺受侵蚀裸露(结合附图1可知,其在零基准线的上侧和下侧分别按毫米间隔标示刻度线)。尽管对比文件2是用于测量侵蚀厚度的,但其同样采用了在刻度尺上的不同颜色分区来表示不同的测量范围即用显著的颜色来提高测量结果的可读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倾斜的楔形塞尺来采用竖直刻度来进行测量缝隙间隙厚度或宽度的基础上,为了便于增加测量结果的可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利用颜色分区增加可读性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在其塞尺上采用不同的颜色进行分区显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尽管公知常识证据未明确给出尺身横截面的形状,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侧面成斜面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被测量对象即缝的具体情况选择尺身横截面的形状以得到更准确的测量结果,扇环形状的量尺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参见上述评述,公知常识证据中已经给出了将缝的厚度或宽度转换为竖直的刻度的技术启示。
2、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而为了实现更加舒适的握持,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手柄的上端面设置为水平面,下端面设置为圆弧面。对比文件2在零基准线的上侧和下侧分别按毫米间隔标示刻度线(参见附图1),其也是通过不同颜色实现分区从而便于观测,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对分区进行细分,而每个分区的高度可根据需求设置(如20mm)。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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