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认证装置以及认证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250
决定日:2019-11-05
委内编号:1F2643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5392.7
申请日:2012-08-28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芳
合议组组长:张坦
参审员:詹芊芊
国际分类号:G06T7/00,G06T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5392.7,名称为“认证装置以及认证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申请日为2012年08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2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JP 2009178300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13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认证装置使多个设置角度的多个光源中的、由生物体位置和形状检测部检测到的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对应的朝向水平方向设置的光源、朝向铅直上方设置的光源、朝向上方倾斜设置的光源和朝向下方倾斜设置的光源中的至少一个光源点亮,通过多个摄像装置拍摄被点亮的光源照射的生物体,根据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来切换用于认证的生物体的特征量。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US 2010085151A1,公开日为2010年04月08日)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CN 1845126A,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1日)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CN 102087686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8日)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5是与装置权利要求1、2、4-6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2月25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23段、说明书附图图1-16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认证装置,其使用生物体的特征来对个人进行认证,其特征在于,该认证装置具备:
输入装置,其用于载置所述生物体;
多个摄像装置,其从多个设置角度对所述生物体进行拍摄;
图像处理部,其对通过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拍摄到的图像进行处理;以及
多个光源,其用于对所述生物体进行拍摄,
所述图像处理部具备:
对照处理部,其将预先登记的第一特征数据与第二特征数据进行对照,所述第二特征数据是从所述摄像装置拍摄到的图像提取出的、表示生物体的特征的数据;以及
生物体位置和形状检测部,其使用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拍摄到的图像来检测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而获得所述生物体的空间上的几何学位置关系,
所述认证装置使具有多个设置角度的所述多个光源中的、与由所述生物体位置和形状检测部检测到的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对应的朝向水平方向设置的光源、朝向铅直上方设置的光源、朝向上方倾斜设置的光源和朝向下方倾斜设置的光源中的至少一个光源点亮,通过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拍摄被点亮的光源照射的生物体,根据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来切换用于认证的所述生物体的特征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从所述多个摄像装置中的第一摄像装置所拍摄到的图像中提取所述生物体的第一特征,并从所述多个摄像装置中的第二摄像装置所拍摄到的图像中提取所述生物体的第二特征,
所述图像处理部根据提取出的所述第一特征来判定所述第二特征的品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生物体位置和形状检测部获得所述第一特征与所述第二特征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
所述对照处理部使用所述第一特征和所述第二特征以及所述空间位置关系进行对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生物体是手指,
所述生物体位置和形状检测部检测所述手指的表面的立体形状,并从所检测到的所述立体形状来判定所述手指的关节的屈曲。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从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检测所述生物体的多个特征量来作为所述第二特征数据,
所述对照处理部算出出现所述多个特征量的概率,根据所述概率进行所述对照。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对所述多个特征量中第一特征量的概率根据从其他特征量算出的对照结果以及所检测到的所述第一特征量来进行更新。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生物体是手指,
所述多个摄像装置在载置于所述输入装置的所述手指的长度方向以排成一列的方式配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个摄像装置的光轴的延长线彼此在同一点上相交。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个光源配置在载置所述生物体的所述输入装置的前方、下方和侧面。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保持多个出现所述生物体的特征量的概率来作为所述第一特征数据,并将其中之一与所述第二特征数据进行对照。
11. 一种认证方法,用于通过图像处理部使用生物体的特征来对个人进行认证,其特征在于,
针对载置于输入装置的所述生物体,使用由多个光源和多个摄像装置拍摄到的图像来检测所载置的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而获得所述生物体的空间上的几何学位置关系,
将预先登记的第一特征数据与第二特征数据进行对照来进行认证,所述第二特征数据是从所述图像提取出的、表示生物体的特征的数据,并且,
使具有多个设置角度的所述多个光源中的、与所检测到的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对应的朝向水平方向设置的光源、朝向铅直上方设置的光源、朝向上方倾斜设置的光源和朝向下方倾斜设置的光源中的至少一个光源点亮,通过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拍摄被点亮的光源照射的生物体,根据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来切换用于认证的所述生物体的特征。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认证方法,其特征在于,
从所述多个摄像装置中的第一摄像装置所拍摄到的图像中提取出所述生物体的第一特征,从所述多个摄像装置中的第二摄像装置所拍摄到的图像中提取出所述生物体的第二特征,根据提取出的所述第一特征来判定所述第二特征的品质。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认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生物体是手指,
检测所述手指的表面的立体形状,并从所检测到的所述立体形状来判定所述手指的关节的屈曲。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认证方法,其特征在于,
从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检测所述生物体的多个特征量来作为所述第二特征数据,
算出出现所述多个特征量的概率,根据所述概率进行所述对照。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认证方法,其特征在于,
对所述多个特征量中第一特征量的概率根据从其他特征量算出的对照结果以及所检测到的所述第一特征量来进行更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11中增加特征“并且判定在离所述生物体的正面更近的位置拍摄手指的摄像装置是多个摄像装置中的哪个摄像装置”。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认证装置具有多个设置在不同角度的摄像装置,通过判定在离生物体的正面更近的位置拍摄手指的摄像装置是多个摄像装置中的哪一个来求出生物体表面的立体结构,也就是说本申请公开的是通过判定多个摄像装置中的哪个摄像装置离生物体表面更近来求出生物体表面的立体结构,并对生物体进行认证。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通过引导使用者将其手指移动到正确的位置,从而准确地读取手指的生物体信息,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上述内容,并且对比文件2-4也未公开上述内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具有适当亮度的指纹图像,并能够获得便利性优异、认证精度高的认证装置。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1如下:
“1. 一种认证装置,其使用生物体的特征来对个人进行认证,其特征在于,该认证装置具备:
输入装置,其用于载置所述生物体;
多个摄像装置,其从多个设置角度对所述生物体进行拍摄,并且判定在离所述生物体的正面更近的位置拍摄手指的摄像装置是多个摄像装置中的哪个摄像装置;
图像处理部,其对通过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拍摄到的图像进行处理;以及
多个光源,其用于对所述生物体进行拍摄,
所述图像处理部具备:
对照处理部,其将预先登记的第一特征数据与第二特征数据进行对照,所述第二特征数据是从所述摄像装置拍摄到的图像提取出的、表示生物体的特征的数据;以及
生物体位置和形状检测部,其使用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拍摄到的图像来检测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而获得所述生物体的空间上的几何学位置关系,
所述认证装置使具有多个设置角度的所述多个光源中的、与由所述生物体位置和形状检测部检测到的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对应的朝向水平方向设置的光源、朝向铅直上方设置的光源、朝向上方倾斜设置的光源和朝向下方倾斜设置的光源中的至少一个光源点亮,通过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拍摄被点亮的光源照射的生物体,根据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来切换用于认证的所述生物体的特征量。”
“11. 一种认证方法,用于通过图像处理部使用生物体的特征来对个人进行认证,其特征在于,
针对载置于输入装置的所述生物体,使用由多个光源和多个摄像装置拍摄 到的图像,并且判定在离所述生物体的正面更近的位置拍摄手指的摄像装置是多个摄像装置中的哪个摄像装置,来检测所载置的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而获得所述生物体的空间上的几何学位置关系,
将预先登记的第一特征数据与第二特征数据进行对照来进行认证,所述第二特征数据是从所述图像提取出的、表示生物体的特征的数据,并且,
使具有多个设置角度的所述多个光源中的、与所检测到的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对应的朝向水平方向设置的光源、朝向铅直上方设置的光源、朝向上方倾斜设置的光源和朝向下方倾斜设置的光源中的至少一个光源点亮,通过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拍摄被点亮的光源照射的生物体,根据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来切换用于认证的所述生物体的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其理由是:从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不能得出本申请是通过判定离生物体表面最近的是哪个摄像装置来求出物体表面的立体结构,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可以看出是通过多个摄像装置来拍摄图像,而图像处理部、对照处理部、生物体位置和形状检测部都是对多个摄像装置拍摄得到的图像进行处理,至于判断摄像机与生物体的位置关系,如生物体离哪个摄像机近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4评述了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141]段的记载可知,本申请首先通过某些相机拍摄手指的图像来求出手指表面的立体结构,根据该立体结构检测手指的长轴方向时,知晓手指的中心轴的位置,据此,如果选择与其接近的相机,则能够选择最佳的照相机。即本申请是通过计算生物体表面的立体结构来选择最近的相机以期得到最佳的拍摄效果,而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通过判定多个摄像装置中的哪个摄像装置离生物体表面更近来求出生物体表面的立体结构”,而选择最近的相机才能够拍摄到最佳的图像是本领域所公知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生物体位置和形状检测部,其使用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拍摄到的图像来检测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而获得所述生物体的空间上的几何学位置关系”修改为“生物体位置和形状检测部,其使用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拍摄到的图像来检测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所述生物体的表面的立体形状,并对所检测到的所述立体形状相对于所述输入装置的趋势进行分析来判断所述生物体的放置状态”,将权利要求11中的特征“来检测所载置的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而获得所述生物体的空间上的几何学位置关系”修改为“来检测所载置的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 所述生物体的表面的立体形状,并对所检测到的所述立体形状的基本趋势进行分析来判断所述生物体的放置状态”,删除了权利要求4、13,并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根据生物体表面的立体形状判断手指是弯曲的还是屈曲、浮起,而对比文件1是比较形成于手指腹部侧和载置板之间的区域与预定阈值来判定手指的放置状态,与本申请中判定手指放置手指状态的方法不同,对比文件2-4也未公开本申请的判断方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13如下:
“1. 一种认证装置,其使用生物体的特征来对个人进行认证,其特征在于,该认证装置具备:
输入装置,其用于载置所述生物体;
多个摄像装置,其从多个设置角度对所述生物体进行拍摄,并且判定在离所述生物体的正面更近的位置拍摄手指的摄像装置是多个摄像装置中的哪个摄像装置;
图像处理部,其对通过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拍摄到的图像进行处理;以及
多个光源,其用于对所述生物体进行拍摄,
所述图像处理部具备:
对照处理部,其将预先登记的第一特征数据与第二特征数据进行对照,所述第二特征数据是从所述摄像装置拍摄到的图像提取出的、表示生物体的特征的数据;以及
生物体位置和形状检测部,其使用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拍摄到的图像来检测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所述生物体的表面的立体形状,并对所检测到的所述立体形状相对于所述输入装置的趋势进行分析来判断所述生物体的放置状态,
所述认证装置使具有多个设置角度的所述多个光源中的、与由所述生物体位置和形状检测部检测到的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对应的朝向水平方向设置的光源、朝向铅直上方设置的光源、朝向上方倾斜设置的光源和朝向下方倾斜设置的光源中的至少一个光源点亮,通过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拍摄被点亮的光源照射的生物体,根据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来切换用于认证的所述生物体的特征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从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检测所述生物体的多个特征量来作为所述第二特征数据,
所述对照处理部算出出现所述多个特征量的概率,根据所述概率进行所述对照。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对所述多个特征量中第一特征量的概率根据从其他特征量算出的对照结果以及所检测到的所述第一特征量来进行更新。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生物体是手指,
所述多个摄像装置在载置于所述输入装置的所述手指的长度方向以排成一列的方式配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个摄像装置的光轴的延长线彼此在同一点上相交。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个光源配置在载置所述生物体的所述输入装置的前方、下方和侧面。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处理部保持多个出现所述生物体的特征量的概率来作为所述第一特征数据,并将其中之一与所述第二特征数据进行对照。
10. 一种认证方法,用于通过图像处理部使用生物体的特征来对个人进行认证,其特征在于,
针对载置于输入装置的所述生物体,使用由多个光源和多个摄像装置拍摄到的图像,并且判定在离所述生物体的正面更近的位置拍摄手指的摄像装置是多个摄像装置中的哪个摄像装置,来检测所载置的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 所述生物体的表面的立体形状,并对所检测到的所述立体形状的基本趋势进行分析来判断所述生物体的放置状态,
将预先登记的第一特征数据与第二特征数据进行对照来进行认证,所述第二特征数据是从所述图像提取出的、表示生物体的特征的数据,并且,
使具有多个设置角度的所述多个光源中的、与所检测到的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对应的朝向水平方向设置的光源、朝向铅直上方设置的光源、朝向上方倾斜设置的光源和朝向下方倾斜设置的光源中的至少一个光源点亮,通过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拍摄被点亮的光源照射的生物体,根据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来切换用于认证的所述生物体的特征。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认证方法,其特征在于,
从所述多个摄像装置中的第一摄像装置所拍摄到的图像中提取出所述生物体的第一特征,从所述多个摄像装置中的第二摄像装置所拍摄到的图像中提取出所述生物体的第二特征,根据提取出的所述第一特征来判定所述第二特征的品质。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认证方法,其特征在于,
从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检测所述生物体的多个特征量来作为所述第二特征数据,
算出出现所述多个特征量的概率,根据所述概率进行所述对照。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认证方法,其特征在于,
对所述多个特征量中第一特征量的概率根据从其他特征量算出的对照结果以及所检测到的所述第一特征量来进行更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2月25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23段、说明书附图图1-16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JP 2009178300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13日,并将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 1845126A,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1日;
对比文件3:CN 102087686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8日;
对比文件4:US 2010085151A1,公开日为2010年04月08日。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认证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生物信息读取装置,该装置中包含了身份认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8]-[0010]、[0016]-[0027]段及附图1-9):图1中的1为生物信息读取器,用于识别数字纹理图案,指纹等生物信息(相当于输入装置,其用于载置所述生物体),摄像机5,它可以为具有CCD的摄像机,利用光源4照射到放置板上的用户手指的反射光来成像,并可以读取用户手指的生物信息;摄像机7,它可以为具有CCD的摄像机,利用光源6(光源4、6相当于多个光源,其用于对所述生物体进行拍摄)照射到放置板上的用户手指的透射光来成像,并可以检测用户手指的位置信息;摄像机5的光轴和摄像机7的光轴具有一定的角度θ(相当于多个摄像装置,其从多个设置角度对所述生物体进行拍摄),控制部16包括控制装置和计算装置,如CPU,控制部基于存储在存储部15的程序、生物体信息读取器1包括手指位置检测部11,生物体信息读取部12、显示部13、声音部14、存储部15以及控制这些未被示出,控制装置之间通信的通信部进行操作,当用户将手指放在放置板上,生物信息读取器1的控制部分中的传感器可以检测到放在放置板上的手指(相当于图像处理部,其对通过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拍摄到的图像进行处理),如果检测手指放置在放置板2上,通过控制部16的手指位置检测部11将光源6的透射光照在手指上,并通过摄像机7获取手指图像信息,手指位置检测部11从手指图像信息检测放置板2上用户手指的弯曲,如果通过读取生物信息检测出用户手指不是弯曲状时,生物信息读取部12根据控制部16的指令使用光源4和摄像机5读取放置板上手指的生物信息,从图5、6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光源4为朝向上方倾斜设置的光源,光源6为朝向下方倾斜设置的光源(相当于认证装置使具有多个设置角度的多个光源中的、朝向上方倾斜设置的光源、朝向下方倾斜设置的光源中的至少一个光源点亮,通过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拍摄被点亮的光源照射的生物体)。1为生物信息读取器,并识别静脉图案,指纹等生物信息。自动柜员机等装备具有生物信息读取装置1,用预先注册的生物信息读取并检查用户是他自己本人,以用于认证(相当于所述图像处理部具备:对照处理部,其将预先登记的第一特征数据与第二特征数据进行对照,所述第二特征数据是从所述摄像装置拍摄到的图像提取出的、表示生物体的特征的数据),手指位置检测部11获取摄像机7的图像信息,手指位置检测部从图像信息提取手指的轮廓,判断手指是否弯曲;图5是第一实施例中的生物信息读取器读取到弯曲手指时的说明图和(a)情况下的透视图读取弯曲的手指时的正视图,以及(b)读取弯曲的手指和(c)示出摄像机7拍摄弯曲手指的图像。当手指放置在放置板2上并弯曲时,手指位置检测部11利用摄像机7获得图5(c)所示的图片信息。手指位置检测部11从由摄像机7获得的图片信息中提取手指的轮廓,例如通过由手指的腹部侧形成轮廓弯曲并且形成的区域22是否超过了预先存储在存储部15中的阈值,超过阈值判断手指弯曲,不超过阈值,则判断手指不弯曲。该阈值例如是由手指的关节部分形成在手指的腹部侧的区域的面积,高度和宽度中的一个或多个(由于对比文件1使用手指关节部分形成在手指腹部侧区域的高度和宽度中的一个或多个求取手指相对放置板的区域面积,并与阈值进行比较判断手指的放置状态,而只有立体形状才同时具有高度和宽度,因此即是采用手指的立体形状判断手指是否弯曲,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即相当于生物体位置和形状检测部,其使用所述多个摄像装置拍摄到的图像来检测所述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所述生物体的表面的立体形状,并对所检测到的所述立体形状相对于所述输入装置的趋势进行分析来判断所述生物体的放置状态)。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判定在离所述生物体的正面更近的位置拍摄手指的摄像装置是多个摄像装置中的哪个摄像装置;(2)具有多个设置角度的多个光源还包括朝向水平方向设置的光源、朝向铅直上方设置的光源,根据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来切换用于认证的所述生物体的特征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生物认证的便利性和准确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根据生物体与摄像机之间的距离来确定哪个摄像机的位置距离生物体最近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在生物认证领域,提高认证的精度和便利性是普遍存在的需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手指可能为弯曲或不弯曲状态,在不弯曲状态时,选择与该状态相应的光源和摄像机进行拍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考虑了生物体位置、姿势不同时给认证过程带来的困难,因此其存在进一步提高认证精度和便利性的需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认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4]-[0059]段及附图3A、6):用于认证用户的装置包括用于确定由用户进行生物体认证放置的身体部位的状态或位置的检测器,能够从身体部分的不同部位获得生物特征数据的单元,能够通过将生物测定数据与比较数据进行比较,通过使用多种认证算法中的一种来认证用户。成像主体位置检测单元42检测成像主体的位置,并将检测结果发送给成像控制单元48,成像控制单元48获取位置信息,基于检测到位置来确定成像主体的位置,选择最佳的成像方法,并发送指令给照明单元44和成像单元46,来指示它们按照所选的成像方法工作,采用所选的成像方法获取的图像被发送给验证处理单元62作为验证数据,验证处理单元62从预先存储有样本数据的数据库64中读取样本数据,将样本数据和验证数据进行对比,将验证结果输出给结果输出单元66。通过使用多种认证算法中的一种来认证用户,成像装置4具有提供两种不同的成像方法,即透射成像(图像采集)方法和反射成像(图像采集)方法的配置,基于来自光接收单元18的输出来检测用户手8的位置,照明单元44中的近红外照明装置442布置在壳体10的顶部12处。成像单元46布置在壳体10的底部16的下方,成像单元46通过使用由近红外照明装置442提供的照明20接收通过使用者手8的光,在这种情况下,使用透射成像方法作为成像方法,在照明单元44中的近红外照明装置444布置在壳体10的基部16处,利用这种布置,使用由布置在基部的近红外照明装置444提供的照明22成像单元46接收来自用户的手8的反射光,并获取其图像,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反射成像方法作为成像方法,照明单元可以被配置为可见光源或紫外光源,或者可以被配置为单个光源或多个光源,这取决于成像方法。对比文件4的附图6公开了成像主体的位置不同时对应不同的生物体特征、照明方法以及成像方法,例如,当成像位置是手指时,可以选择指纹或静脉作为生物体特征,对于指纹,采用近红外照明方式和透射成像方法,或紫外光/可见光照明方式和反射成像方法,对于静脉,采用近红外照明方式和透射成像方法;当成像位置是手掌时,可以选择静脉、手的轮廓、手掌印作为生物体特征,对于静脉,采用近红外照明方式和反射成像方法,对于手的轮廓,采用紫外光到近红外照明方式和轮廓成像方法,对于手掌印,采用紫外光照明方式和反射成像方法。由对比文件4的附图3A可知,认证装置包含朝向铅直方向的光源444。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根据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来切换用于认证的生物体的特征量的方法,以及朝向铅直方向的光源。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根据生物体的位置和形状不同来选择相适应的生物体特征量作为认证对象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4公开的方法进一步提高认证的便利性和精度。此外,对比文件1、4均公开了朝向不同的光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他方向的光源,如水平方向。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0]、[0016]-[0027]段及附图1):摄像机5,它可以为具有CCD的摄像机,利用光源4照射到放置板上的用户手指的反射光来成像,并可以读取用户手指的生物信息;摄像机7,它可以为具有CCD的摄像机,利用光源6照射到放置板上的用户手指的透射光来成像,并可以检测用户手指的位置信息,如果通过读取生物信息检测出用户手指不是弯曲状时,生物信息读取部12根据控制部16的指令使用光源4和摄像机5读取放置板上手指的生物信息,当手指位置检测部检测到手指位置信息较差,手指生物信息可以当用户将手指移动到准确的位置时进行校正读取。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7]段及附图1、7-9):手指位置检测部11从手指图像信息检测放置板2上用户手指的弯曲,手指检测部11检测到用户手指弯曲或者用户手指靠前或靠后显示,图7显示了手指的位置靠前,图9显示了手指的位置靠后,如果通过读取生物信息检测出用户手指不是弯曲状时,生物信息读取部12根据控制部16的指令使用光源4和摄像机5读取放置板上手指的生物信息。即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设备、信息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 (参见权利要求9、10) :确定装置,用预定的概率权重,从由收集装置所收集的多个特征量中确定预定数量的特征量,上述概率权重根据由上述收集装置所收集的特征量的分布来决定。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4中作用相同,故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用多种类模板的生物体认证系统及生物体认证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 (参见说明书第[0065]-[0067]段) :本人概率计算部520根据临时登记第一模板584与登记第一模板573的核对结果、以及/或者临时登记第二模板585彼此的核对结果、以及存储在本人概率存储部590中的本人概率593,更新本人概率,将更新后的本人概率保存在本人概率593中(S309)。本人概率登记部550将被更新后的本人概率保存在本人概率存储部590的本人概率593中(S311),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5中作用相同,故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有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1。然而为了取得最佳拍摄效果而根据实际需要来设置摄像机的位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沿放置板长度方向排成一列、沿放置板宽度方向排成一行、或者分散在放置板的四角等。即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附图13):从图13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摄像机35,37的光延长线会在一点上相交。即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附图9、11、13):从图9、11、13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光源可以放置在放置板的前方、下侧方。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光源的位置,例如调整为正下方等。即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7]段及附图1、7-9):手指位置检测部11从手指图像信息检测放置板2上用户手指的弯曲,手指检测部11检测到用户手指弯曲或者用户手指靠前或靠后显示,图7显示了手指的位置靠前,图9显示了手指的位置靠后,如果通过读取生物信息检测出用户手指不是弯曲状时,生物信息读取部12根据控制部16的指令使用光源4和摄像机5读取放置板上手指的生物信息(相当于并将第一特征数据与所述第二特征数据进行对照)。对比文件2公开了 (参见权利要求9、10) :确定装置,用预定的概率权重,从由收集装置所收集的多个特征量中确定预定数量的特征量,上述概率权重根据由上述收集装置所收集的特征量的分布来决定(相当于所述图像处理部保持多个出现所述生物体的特征量的概率来作为所述第一特征数据)。可见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公开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0-13是与产品权利要求1、2、4、5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2、4、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0-13也不具备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6]-[0027]段的记载,手指位置检测部11从由摄像机7获得的图片信息中提取手指的轮廓,例如通过由手指的腹部侧形成轮廓弯曲并且形成的区域22是否超过了预先存储在存储部15中的阈值,超过阈值判断手指弯曲,不超过阈值,则判断手指不弯曲,该阈值例如是由手指的关节部分形成在手指的腹部侧的区域的面积,高度和宽度中的一个或多个。由于对比文件1使用高度和宽度中的一个或多个来计算手指关节相对放置板区域面积,并与阈值相比较,而只有立体形状才同时具有高度和宽度,因此对比文件1也是根据手指表面的立体形状进行分析来判断手指的放置状态,与本申请完全相同。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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