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发光的注塑项链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183
决定日:2019-11-05
委内编号:1F2685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96312.7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宁波艾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婉约
合议组组长:徐晓亚
参审员:任志伟
国际分类号:A44C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他对比文件以及该公知常识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96312.7,名称为“一种可发光的注塑项链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申请人为宁波艾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792984U,公告日期为2015年11月18日;
对比文件2:CN201076333Y,公告日期为2008年06月25日;
对比文件3:CN2167500Y,公告日期为1994年06月0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2017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发光的注塑项链结构,包括电池盒、线路板、声电转换器、链绳与链坠,电池盒具有一容纳腔,线路板位于容纳腔内并与电池盒固连,声电转换器设置于线路板上并与线路板电连接,链绳一端与电池盒固连,另一端穿过电池盒与线路板电连接,链坠至少有一个且链坠采用注塑工艺与链绳固连,所述线路板能直接对链绳供电并使链坠发光,当声电转换器与线路板连通时,声电转换器将声音信号转化为电信号且线路板对链绳供电并使链坠发光,所述外壳包括上壳体与下壳体,在上壳体表面开设有贯穿上壳体的条形槽,所述条形槽的两端隔开且相邻并围成弹性片,所述弹性片能与线路板接触并使线路板直接对链绳供电,所述上壳体内表面凸设有至少一个连接柱,在线路板上开设有至少一个限位孔,所述连接柱穿过限位孔并与下壳体通过可拆装的方式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发光的注塑项链结构,其特征在于:在线路板上设置有与其电连接的转换开关,在转换开关上设置拨钮,所述拨钮能在转换开关上移动并使线路板直接对链绳供电或通过声电转化器使线路板对链绳供电。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发光的注塑项链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壳体内表面凸设有弧形挡块,所述弧形挡块内形成有用于置放电池的安装槽,所述线路板位于安装槽上方并与电池接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发光的注塑项链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壳体的外表面向内凹陷形成有一容纳槽,在容纳槽的底面上开设有与安装槽相通且用于安装电池的安装口,在容纳槽内设置有盖板,所述盖板的外表面与下壳体外表面平齐,所述盖板与下壳体活动连接并能将安装口封住。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发光的注塑项链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链绳为导电线,在链绳上串联有至少一个LED灯,所述LED灯位于链坠内且链坠分别与LED灯和链绳固连。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发光的注塑项链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链坠的数量大于LED灯的数量且所述LED灯间隔的设置于链坠内。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发光的注塑项链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链绳包括至少两根导电线,所述导电线呈并排相连的排线结构或者缠绕设置的螺旋结构。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发光的注塑项链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链坠为具有任意造型和任意颜色的透光结构。”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线路板与电池盒固连,链绳的一端与电池盒固连,另一端穿过电池盒与线路板连接,线路板上设置的是限位孔;(2)链坠采用注塑工艺与链绳固连;(3)还包括声电转换器,其设置于线路板上并与线路板电连接,当声电转换器与线路板接通时,声电转换器将声音信号转化为电信号且线路板对链绳供电并使链坠发光。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宁波艾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权利要求1中并入了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删除了权利要求2,同时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序号及引用关系作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可发光的注塑项链结构,包括电池盒、线路板、声电转换器、链绳与链坠,电池盒具有一容纳腔,线路板位于容纳腔内并与电池盒固连,声电转换器设置于线路板上并与线路板电连接,链绳一端与电池盒固连,另一端穿过电池盒与线路板电连接,链坠至少有一个且链坠采用注塑工艺与链绳固连,所述线路板能直接对链绳供电并使链坠发光,当声电转换器与线路板连通时,声电转换器将声音信号转化为电信号且线路板对链绳供电并使链坠发光,所述外壳包括上壳体与下壳体,在上壳体表面开设有贯穿上壳体的条形槽,所述条形槽的两端隔开且相邻并围成弹性片,所述弹性片能与线路板接触并使线路板直接对链绳供电,所述上壳体内表面凸设有至少一个连接柱,在线路板上开设有至少一个限位孔,所述连接柱穿过限位孔并与下壳体通过可拆装的方式相连,在线路板上设置有与其电连接的转换开关,在转换开关上设置拨钮,所述拨钮能在转换开关上移动并使线路板直接对链绳供电或通过声电转化器使线路板对链绳供电。”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在下壳体内表面设置有定位柱,在下壳体上对应设置有插孔,通过定位柱与插孔配合,可实现上壳体与下壳体的连接,但是其并没有公开线路板与上壳体、下壳体之间的配合结构,并且,定位柱与插孔均位于上下壳体的边缘。本申请中连接柱与限位孔配合,是为线路板与电池盒连接而设计的,若没有相应技术问题的引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随意的变换连接柱的位置。(2)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大型灯具,而本申请是一种具有发光功能的项链,两个产品存在巨大的区别,在本申请所属的饰品领域中,也不存在声控的发光结构,对比文件3中的声控电路,没有结合到项链领域的技术启示,饰品设计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很难想到在这种发光项链中设置声控结构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通知书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线路板与电池盒固连,线路板上设置有供连接柱穿过的限位孔,链绳的一端与电池盒固连,另一端穿过电池盒与线路板连接;(2)链坠采用注塑工艺与链绳固连;(3)还包括声电转换器,其设置于线路板上并与线路板电连接,当声电转换器与线路板接通时,声电转换器将声音信号转化为电信号且线路板对链绳供电并使链坠发光;在线路板上设置有与其电连接的转换开关,在转换开关上设置拨钮,所述拨钮能在转换开关上移动并使线路板直接对链绳供电或通过声电转化器使线路板对链绳供电。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对于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的特征对比存在误解,并非是定位柱125对应本申请中的连接柱,而是上壳体11内表面上具有安装孔100的柱状体对应本申请中的连接柱。在固定线路板时,在线路板上设置限位槽或限位孔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连接柱的位置和线路板状的大小而选择使用设置限位槽还是限位孔。(2)基于区别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两种不同控制方式的转换来接通发光电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要解决上述发光控制方面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到发光控制相关的技术领域去寻找解决方案。而对比文件1中的项链坠5是不同颜色的灯体,发光控制实际上是控制灯体的发光,那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从控制灯体发光的装置即灯具领域中寻找解决方案。因此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领域不同并不能成为技术方案结合的障碍。此外,复审请求人声称饰品领域不存在声控的发光结构,实际上声控发光结构已经是饰品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合议组提供多篇文献(CN2161490Y、CN203302487U、CN2515044Y、CN2088357U、CN2759256Y)供复审请求人参考。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递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权利要求1中并入了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删除了权利要求3,同时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序号及引用关系作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发光的注塑项链结构,包括电池盒、线路板、声电转换器、链绳与链坠,电池盒具有一容纳腔,线路板位于容纳腔内并与电池盒固连,声电转换器设置于线路板上并与线路板电连接,链绳一端与电池盒固连,另一端穿过电池盒与线路板电连接,链坠至少有一个且链坠采用注塑工艺与链绳固连,所述线路板能直接对链绳供电并使链坠发光,当声电转换器与线路板连通时,声电转换器将声音信号转化为电信号且线路板对链绳供电并使链坠发光,所述外壳包括上壳体与下壳体,在上壳体表面开设有贯穿上壳体的条形槽,所述条形槽的两端隔开且相邻并围成弹性片,所述弹性片能与线路板接触并使线路板直接对链绳供电,所述上壳体内表面凸设有至少一个连接柱,在线路板上开设有至少一个限位孔,所述连接柱穿过限位孔并与下壳体通过可拆装的方式相连,在线路板上设置有与其电连接的转换开关,在转换开关上设置拨钮,所述拨钮能在转换开关上移动并使线路板直接对链绳供电或通过声电转化器使线路板对链绳供电,所述下壳体的外表面向内凹陷形成有一容纳槽,在容纳槽的底面上开设有与安装槽相通且用于安装电池的安装口,在容纳槽内设置有盖板,所述盖板的外表面与下壳体外表面平齐,所述盖板与下壳体活动连接并能将安装口封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发光的注塑项链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壳体内表面凸设有弧形挡块,所述弧形挡块内形成有用于置放电池的安装槽,所述线路板位于安装槽上方并与电池接触。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发光的注塑项链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链绳为导电线,在链绳上串联有至少一个LED灯,所述LED灯位于链坠内且链坠分别与LED灯和链绳固连。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发光的注塑项链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链坠的数量大于LED灯的数量且所述LED灯间隔的设置于链坠内。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发光的注塑项链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链绳包括至少两根导电线,所述导电线呈并排相连的排线结构或者缠绕设置的螺旋结构。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发光的注塑项链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链坠为具有任意造型和任意颜色的透光结构。”
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基本上与复审请求时的意见相同,此外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新增的属于原权利要求3的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被公开,其并不是常规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其中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以及2019年08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6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他对比文件以及该公知常识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发光的注塑项链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池盒及应用有该电池盒的项链(参见说明书第5-26段,附图1-5):项链包括电池盒、项链条4及项链坠5;电池盒包括壳体1及设于壳体1内的供电组件2,壳体1的两端分别开有供导线穿入壳体1内与供电组件2连接的通孔10;供电组件2包括线路板21及电池22,壳体1包括脱卸式连接的上壳体11及下壳体12,上壳体11与下壳体12相互对合构成用于容纳供电组件2的内腔;线路板21上设置有一能连通电池22的触片23,对应的,上壳体11上一体成型有便于按压触片23的弹性片111,弹性片111的底部具有向下延伸的能与触片23相抵的凸柱112,从附图1-3中可以看出,上壳体11表面开设有贯穿上壳体11的条形槽,条形槽的两端隔开且相邻并围成弹性片111;下壳体12上成型有用于安装电池22的安装槽121,线路板21设于该安装槽121上方并与电池22相连接;从附图2中可以看出安装槽121通过在下壳体内表面凸设有弧形挡块而形成;安装槽121底部开有便于更换电池22的安装口122,该安装口122上脱卸式连接有一盖板13;下壳体12的底部具有容纳盖板13的容置槽123,从附图4可以看出容置槽123通过在下壳体的外表面向内凹陷形成,安装口122与安装槽123相通;从附图3中可以看出盖板13的外表面与下壳体12外表面平齐,并能将安装口122封住;盖板13、下壳体12及上壳体11上对应开设有供螺钉3穿过的安装孔100,采用该结构,通过螺钉3即可将盖板13、下壳体12及上壳体11三者连接为一体;从附图4可以看出,上壳体11上的安装孔100设在上壳体11内表面一凸起的柱状体上,在线路板21与上壳体11内表面的柱状体对应的位置有一弧形凹槽;项链条4为导线,该导线的两端分别自壳体1两端的通孔10插入壳体1内并与线路板21连接,项链坠5为至少两个灯体,各灯体与导线连通并通过弹性片111抵压触片23点亮。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进行比较可以得知:对比文件1中,上壳体11与下壳体12相互对合构成用于容纳供电组件2的内腔,该内腔对应本申请中的容纳腔;如附图4所示,上壳体11上的安装孔100设在上壳体11内表面一凸起的柱状体上,该柱状体对应本申请中上壳体内表面凸设的至少一个连接柱;容置槽123对应本申请中的容纳槽;线路板21与上壳体11内表面的柱状体对应的位置有一弧形凹槽,螺钉3依次穿过盖板13上的安装孔100、下壳体上的安装孔100、线路板21上的凹槽和上壳体内表面的柱状体上的安装孔100将盖板13、下壳体12及上壳体11三者连接为一体(参见附图3和4),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线路板21上的凹槽实质上为一限位槽,柱状体穿过限位槽并与下壳体12通过可拆装的方式相连,该限位槽对线路板在水平方向上进行限位;线路板21上设置有一能连通电池22的触片23,弹性片111的底部具有向下延伸的能与触片23相抵的凸柱112,各灯体通过弹性片111抵压触片23点亮,对应本申请中弹性片能与线路板接触并使线路板直接对链绳供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线路板与电池盒固连,线路板上设置有供连接柱穿过的限位孔,链绳的一端与电池盒固连,另一端穿过电池盒与线路板连接;(2)链坠采用注塑工艺与链绳固连;(3)还包括声电转换器,其设置于线路板上并与线路板电连接,当声电转换器与线路板接通时,声电转换器将声音信号转化为电信号且线路板对链绳供电并使链坠发光;在线路板上设置有与其电连接的转换开关,在转换开关上设置拨钮,所述拨钮能在转换开关上移动并使线路板直接对链绳供电或通过声电转化器使线路板对链绳供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线路板和实现链坠与电池盒的电连接;如何提高链坠与链绳的连接强度、链坠本身的强度和装配效率;以及如何实现两种不同控制方式的转换来接通发光电路。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固定线路板,将其与外壳固连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虽然对比文件1中柱状体穿过限位槽而非限位孔与下壳体12通过可拆装的方式相连,然而在固定线路板时,在线路板上设置限位槽或限位孔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连接柱的位置和线路板的大小而选择设置限位槽还是限位孔。此外,为了将发光链坠与电池盒电连接,将作为导线的链绳的一端与电池盒固连,另一端穿过电池盒与线路板连接,是导线与电池盒的常规连接方式。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联机珠结构(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第2页第2段至第3页最后1段,附图3-4):在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联机珠可应用于门帘、窗帘、手链、项链等,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应用于项链的联机珠结构,其包括线组件2以及珠体3,珠体3间隔附着固设于该线组件2上,珠体3包括内珠层31和第一外珠层32,内珠层31包覆注塑于线组件2上,第一外珠层32包覆注塑于内珠层31上。对比文件2中,由于联机珠结构可应用于项链,因此线组件2对应本申请中的链绳,内珠层31和第一外珠层32的组合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链坠。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链坠采用注塑工艺与链绳固连,显然该注塑工艺是为了提高链坠与链绳的连接强度、链坠本身的强度和装配效率。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注塑工艺将对比文件1的链坠与链绳固连,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控变色灯(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到第4页第2段,权利要求1-4,附图1-3):其由灯罩1、三原色彩灯2、灯座3、电路控制器4组成,电路控制器4由灯光控制电路6、手控开关8、循环控制电路9、声控电路10组成,灯光控制电路6一端与三原色彩灯2连接,一端与手控开关8连接,电路控制器4中有一转换开关7,转换开关7一端与灯光控制电路6连接,一端可分别或同时与循环控制电路9、声控电路10连接;当转换开关7与循环控制电路9连接时,三原色彩灯2及其组合就形成自动来回循环的变色光;当转换开关7与声控电路10连接时,声控电路10中的压电片5在外部声音大小变化时,使声控电路10输出的信号也有大小变化,通过灯光控制器6使三原色彩灯2中的一个彩灯亮度随声音变化而变化,达到声控效果。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多种控制方法集于一身,使用者可任选其中的一种控制方法,分别达到手控、遥控、声控、循环控制彩灯的效果。其中,声控电路10中的压电片对应本申请中的声电转换器。
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3)中有关声电转换器的特征和通过转换开关实现供电控制方式转变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为了采用可以随意相互转换的多种控制方式来接通发光电路。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线路板上设置声电转换器以将声音信号转化为电信号进而对链绳供电,同时采用与线路板电连接的转换开关,使线路板直接对链绳供电或通过声电转换器使线路板对链绳供电。而在转换开关上设置能移动以切换转换开关的拨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进行了意见陈述,认为:(1)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在下壳体内表面设置有定位柱,在下壳体上对应设置有插孔,通过定位柱与插孔配合,可实现上壳体与下壳体的连接,但是其并没有公开线路板与上壳体、下壳体之间的配合结构,并且,定位柱与插孔均位于上下壳体的边缘。本申请中连接柱与限位孔配合,是为线路板与电池盒连接而设计的,若没有相应技术问题的引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随意的变换连接柱的位置。(2)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大型灯具,而本申请是一种具有发光功能的项链,两个产品存在巨大的区别,在本申请所属的饰品领域中,也不存在声控的发光结构,对比文件3中的声控电路,没有结合到项链领域的技术启示,饰品设计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很难想到在这种发光项链中设置声控结构的技术方案。(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还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即新增的属于原权利要求3的特征“所述下壳体的外表面向内凹陷形成有一容纳槽,在容纳槽的底面上开设有与安装槽相通且用于安装电池的安装口,在容纳槽内设置有盖板,所述盖板的外表面与下壳体外表面平齐,所述盖板与下壳体活动连接并能将安装口封住”,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能够快速更换电池。在本申请中,安装口124的设置,便于从下壳体120外部安装或取出电池220,而无需将上壳体110与下壳体120分开后再安装电池220,从而方便电池220的更换,盖板140则能在电池220盒100正常使用时,将电池220封装于安装槽122内,避免电池220发生移动,而在需要更换电池220时,该盖板140也方便拆卸,容纳槽123的设置,使得盖板140安装在下壳体120上时,盖板140的外表面与下壳体120的外表面处于同一平面,有效的控制了整个电池220盒100的体积,避免其体积过大,而盖板140、下壳体120与上壳体110三者通过螺钉固连,方便了盖板140、下壳体120与上壳体110三者的拆装,使得三者之间连接更加简单,这一点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被公开,其并不是常规技术手段,所以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以及显著的进步。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4(见右下图),盖板13、下壳体12及上壳体11上对应开设有供螺钉3穿过的安装孔100,采用该结构,通过螺钉3即可将盖板13、下壳体12及上壳体11三者连接为一体;上壳体11上的安装孔100设在上壳体11内表面一凸起的柱状体上,在线路板21与上壳体11内表面的柱状体对应的位置有一弧形凹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凹槽相当于一限位槽,用于实现线路板在水平方向上的限位,柱状体穿过限位槽并与下壳体12通过可拆装的方式相连。
本申请 对比文件1附图4
复审请求人对于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的特征对比存在误解,并非是定位柱125对应本申请中的连接柱,而是上壳体11内表面上具有安装孔100的柱状体对应本申请中的连接柱。如前所述,在固定线路板时,在线路板上设置限位槽或限位孔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连接柱的位置和线路板状的大小而选择使用设置限位槽还是限位孔。
(2)虽然对比文件3属于灯具领域,而本申请属于饰品领域,但基于区别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两种不同控制方式的转换来接通发光电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要解决上述发光控制方面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到发光控制相关的技术领域去寻找解决方案。而对比文件1中的项链坠5是不同颜色的灯体,发光控制实际上是控制灯体的发光,那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从控制灯体发光的装置即灯具领域中寻找解决方案。因此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领域不同并不能成为技术方案结合的障碍。此外,复审请求人声称饰品领域不存在声控的发光结构,实际上声控发光结构已经是饰品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例如在现有技术文献CN2161490Y、CN203302487U、CN2515044Y、CN2088357U、CN2759256Y中,都公开了在饰品领域,例如项链、胸针等装饰品中,设置声控的发光结构。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由技术领域相差较大所带来的技术障碍。
(3)权利要求1中新增的属于原权利要求3的特征均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如前所述,涉及安装口、盖板、容纳槽的特征以及安装口的技术效果即方便电池的更换均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关于盖板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的盖板13脱卸式连接在安装口122上,而安装口122设置在用于安装电池22的安装槽121的底部,因此盖板13显然能够在电池盒正常使用时,将电池封装在安装槽内,避免电池发生移动,而在需要更换电池时,盖板13也方便拆卸;关于容纳槽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附图4中可以看出容置槽123通过在下壳体的外表面向内凹陷形成,附图3中可以看出盖板13的外表面与下壳体12外表面平齐,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容纳槽结构,显然能够获得同样的技术效果,即有效地控制了整个电池盒的体积,避免其体积过大;特征“盖板、下壳体与上壳体三者通过螺钉固连”及其技术效果均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即使复审请求人通过修改将其补充入权利要求1中,该特征及其技术效果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3段、附图2-4):通过螺钉3即可将盖板13、下壳体12与上壳体11三者连接为一体,极为方便。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4段、附图2、4):下壳体12上成型有用于安装电池22的安装槽121,线路板21设于该安装槽121上方并与电池22相连接;从附图2中可以看出安装槽121通过在下壳体内表面凸设有弧形挡块而形成。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6段、附图5):项链条4为导线,项链坠5为至少两个灯体,且不同灯体具有不同颜色的灯壳,各灯体与导线连接;从附图5中可以看出各项链坠5串联在项链条4上。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项链坠5为发光灯体,而LED灯是本领域常用的发光灯体,由于其小巧而在饰品领域中广泛使用,使用LED灯作为项链的发光灯体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使LED灯位于链坠内且使链坠分别与LED灯和链绳固连,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实际发光效果的需求使链坠的数量大于LED灯的数量,且LED灯间隔地设置于链坠内,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链绳为导电线,而出于不同的装饰需求,链绳包括至少两根,其为并排相连的排线结构或者缠绕设置的螺旋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6段、附图5):项链坠5为至少两个灯体,且不同灯体具有不同颜色的灯壳。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到第2页第1段、第3页第1-6段):多个塑料材料包覆层固设于线组件2外,塑料材料包覆层具有不同颜色或透明度;第一外层珠32呈圆球状;在第一外层珠32外设有第二外层珠33,其形状迥异于第一外层珠32,为多角球体,前述的实施例或图示并非限定其结构样图,任何所述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可适当变化或修饰。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项链坠5设置为具有任意造型的透光结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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