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显示网络注释的梯形图程序编辑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能够显示网络注释的梯形图程序编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182
决定日:2019-11-05
委内编号:1F275795
优先权日:2015-06-29
申请(专利)号:201610493484.7
申请日:2016-06-28
复审请求人:发那科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邓隽
合议组组长:王京霞
参审员:张妍
国际分类号:G06F9/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93484.7,名称为“能够显示网络注释的梯形图程序编辑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发那科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104160344 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对比文件2(CN 101765840 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30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的检索单元还提取与所提取的梯形图回路相关联的网络注释;检索结果显示单元还以与该梯形图回路相关联的形式显示所述网络注释;所述检索单元在显示梯形图程序的画面中,提取显示在所述梯形图回路的上方的最近的网络注释,作为与该梯形图回路相关联的网络注释”。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6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梯形图程序编辑装置,具有根据由用户指定的检索条件在成为检索对象的梯形图程序内进行检索,并显示与检索条件一致的梯形图回路的功能,该梯形图程序编辑装置的特征在于,
具备:
检索单元,其从上述梯形图程序提取与检索条件一致的梯形图回路,并且提取与提取的该梯形图回路相关联的网络注释;以及
检索结果显示单元,其在显示通过上述检索单元提取出的上述梯形图回路时,以与该梯形图回路相关联的显示形式显示上述网络注释,
上述检索单元在显示上述梯形图程序的画面中,提取显示在上述梯形图回路的上方的最近的网络注释,作为与该梯形图回路相关联的网络注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梯形图程序编辑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检索结果显示单元在各个上述梯形图回路的上方显示上述网络注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第0038-0064段以及说明书附图图3-7的记载,对权利要求1-2作出进一步限定,并新增加从属权利要求3。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软件解析辅助装置包括能够按照第1提取结果显示设备依赖关系的变量依赖关系显示处理部。其中(参见说明书第0161段),仅公开了在依赖关系的显示中同时显示赋予给设备的设备注释17,而并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在以程序序列的顺序的所提取的该至少一个梯形图回路的上方,得到上述至少一个网络注释作为与该提取的梯形图回路相关联的网络注释”。(2)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仅公开了捕获客户端允许用户创建注释,每个注释与用户所查看的内容中的文本相关联,通过注释服务器与主体文本相关联地存储注释,当用户随后查看内容时,显示客户端将相关联的注释与所查看的内容一起显示给用户。其中仅指出了当用户在画面中指定内容(文本段)时,从存储装置中提取与所指定的内容相关联的注释并与该内容一起显示于画面中。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实际上是对文本文件提取注释,并不属于梯形图程序编辑领域,其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相关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关于提取梯形回路且提取与该提取出的梯形回路相关联的网络注释(检索单元的提取对象为网络注释)的相关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梯形图程序编辑装置,具有根据由用户指定的检索条件在成为检索对象的梯形图数据内进行检索,并显示与检索条件一致的梯形图回路的功能,该梯形图程序编辑装置的特征在于,
上述梯形图数据包括多个梯形图回路以及与该多个梯形图回路分别相关联的至少一个网络注释,该多个梯形图回路中的每一个以及相应的至少一个网络注释以程序序列的顺序进行存储,
该梯形图程序编辑装置具备:
检索单元,其从上述梯形图数据中的上述多个梯形图回路中的至少一个梯形图回路中识别并确定上述至少一个网络注释,从上述梯形图数据中提取与检索条件一致的至少一个梯形图回路,并且在按程序序列的顺序的上述所提取的该至少一个梯形图回路的上方,得到上述至少一个网络注释作为与该提取的梯形图回路相关联的网络注释;以及
检索结果显示单元,其在提取出的上述至少一个梯形图回路被显示在画面上时,显示与上述提取出的至少一个梯形图回路相关联的至少一个上述网络注释,
上述检索单元在显示上述至少一个梯形图程序的画面中,提取显示在上述至少一个梯形图回路的上方的最近的网络注释,作为与上述至少一个梯形图回路相关联的至少一个网络注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梯形图程序编辑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检索结果显示单元在上述至少一个提取的梯形图回路的上方显示上述网络注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梯形图程序编辑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梯形图程序编辑装置还包含:
存储单元,其存储上述至少一个梯形图回路和与其对应的上述至少一个网络注释;以及
检索结果表,其由上述检索单元生成并存储于上述存储单元,
上述检索结果表包含:
网络注释位置数据,其对应于上述网络注释在上述存储单元中的位置;以及
指令位置数据,其对应于上述梯形图回路在上述存储单元中的位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方案是为了克服对梯形图回路进行检索时不能显示梯形图回路相关注释的问题,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梯形图回路是可被检索的,对比文件2给出了检索被搜索对象时,同时检索被搜索对象的注释信息,并一并显示该被搜索对象和相关联的注释信息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针对的不是梯形图回路及其注释,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对比文件2的处理方式能够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当中。而有关梯形图回路及相关注释顺序存储的特征,由于梯形图属于图形编程语言,而程序及其注释顺序存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公知的。在梯形图程序中,若网络注释均是位于相关的梯形图回路的最近的上方,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取梯形图回路的上方的最近的网络注释作为要显示的网络注释。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阅卷并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形成新的权利要求第1-3项,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4160344 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并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 101765840 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30日。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梯形图程序编辑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程序解析辅助装置及控制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64、0111-0112段):梯形图程序生成辅助装置具有辅助进行梯形图程序编辑的功能;变量依赖关系显示处理部12例如按照对应于用户操作8而由操作按钮5a等接收到的设备选择指示,指定所选择的设备。设备选择指示是在从通过变量依赖关系显示处理部12而显示在显示画面4a上的设备依赖关系中选择了1个设备时,对该被选择的设备进行指定的指示。变量依赖关系显示处理部12将所指定的设备的信息供给至回路显示处理部19。回路显示处理部19从变量依赖关系显示处理部12接收指定的设备的信息。回路显示处理部19对应于所指定的设备,生成梯形图回路的显示信息。例如,回路显示处理部19生成用于对所指定的设备进行线圈输出的梯形图回路的显示信息(仅公开显示梯形图回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根据由用户指定的检索条件在成为检索对象的梯形图数据内进行检索,并显示与检索条件一致的梯形图回路;上述梯形图数据包括多个梯形图回路以及与该多个梯形图回路分别相关联的至少一个网络注释,该多个梯形图回路中的每一个以及相应的至少一个网络注释以程序序列的顺序进行存储;梯形图程序编辑装置具备:检索单元,其从梯形图数据中的多个梯形图回路中的至少一个梯形图回路中识别并确定上述至少一个网络注释,从上述梯形图数据中提取与检索条件一致的至少一个梯形图回路,并且在按程序序列的顺序的上述所提取的该至少一个梯形图回路的上方,得到上述至少一个网络注释作为与该提取的梯形图回路相关联的网络注释;以及检索结果显示单元,其在提取出的上述至少一个梯形图回路被显示在画面上时,显示与上述提取出的至少一个梯形图回路相关联的至少一个上述网络注释,上述检索单元在显示上述至少一个梯形图程序的画面中,提取显示在上述至少一个梯形图回路的上方的最近的网络注释,作为与上述至少一个梯形图回路相关联的至少一个网络注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相关联的梯形图回路和网络注释以及如何存储相关联的梯形图回路和网络注释。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纸质与电子文档中的注释的捕获及显示方法和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41段,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软件和/或硬件装置使用户能够将数字内容中的内容的一个或多个字(word)与注释相关联。捕获客户端允许用户创建注释,每个注释与用户所查看的内容中的文本段关联,该文本段称为该注释的“主题文本”(subjecttext)。通过注释服务器与主题文本相关联地存储注释。当用户随后查看内容时,该装置将所查看的内容与所存储的注释主题文本相比较。若发现注释的主题文本与所查看的内容匹配,则显示客户端将关联的注释与所查看的内容一起显示给用户。文本段存储在文本数据库中而注释存储在注释数据库中,在注释数据库中的每个注释都与存储在文本数据库中的其中一个文本段关联。注释捕获组件用于从用户接收注释和该注释相对于图像的位置,该注释捕获组件确定该注释相对于所识别文本的对应位置并且以允许该注释与所识别文本一起被检索和显示的方式存储该注释和该注释相对于所识别文本的对应位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仅实现了将文本段与注释相关联以及使所述文本段与注释一起被检索和显示。但是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在梯形图数据内检索并显示与检索条件一致的梯形图回路,将梯形图回路与相关联的网络注释以程序序列的顺序进行存储,从梯形图数据中的至少一个梯形图回路中识别并确定与其相关联的网络注释,从梯形图数据中提取与检索条件一致的至少一个梯形图回路并且在按程序序列的顺序的所提取的该至少一个梯形图回路的上方得到相关联的网络注释,以及将梯形图回路和与其相关联的网络注释一起显示。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次,对比文件1为了实现对怀疑是故障动作原因的设备进行筛选以及排除对确定故障原因没有直接贡献的要素,该方案的重点是对选择的设备生成和显示梯形图回路并从所述梯形图回路中针对所述设备提取向前或向后的设备依赖关系,正是由于依据梯形图回路对所选择的设备提取向前或向后的设备依赖关系,从而解决了对怀疑是故障动作原因的设备进行筛选以及排除对确定故障原因没有直接贡献的要素的技术问题。这与本申请中根据检索条件对梯形图数据中的梯形图回路进行检索并提取在该梯形图回路上方最近的网络注释作为与该梯形图回路相关联的网络注释的思想是完全不同的,因此,除非对比文件1中给出明确的技术指引或教导,否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形成本申请的检索梯形图回路并将其与网络注释相关联进行显示以辅助理解梯形图回路的技术方案。再次,虽然梯形图程序本身按照程序序列的顺序进行存储是现有技术中的常见方式,但是在本申请中与梯形图回路相关的网络注释也需要按照程序序列的顺序进行存储,这种网络注释的存储方式并没有被现有证据公开,而正是由于采用了将梯形图回路与网络注释以程序序列的顺序进行存储,才使得在梯形图回路上方的最近的网络注释能够作为与所述梯形图回路相关联的网络注释。最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至关重要,需要结合其实际所带来的效果整体进行考量,不应被割裂理解和看待,也不能被简单认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容易想到的手段。
综上所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正是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手段,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现了根据检索条件对梯形图回路进行检索并与其上方最近的网络注释相关联进行显示以辅助理解梯形图回路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均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对原审查部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原审查部门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时,无法得到根据检索条件对梯形图回路进行检索并与其上方最近的网络注释相关联进行显示的技术启示。同时,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首先根据检索条件对梯形图回路进行检索,然后依据所述梯形图回路和与其相关联的网络注释以程序序列的顺序存储,从而将在所述梯形图回路的上方的最近的网络注释作为与该梯形图回路相关联的网络注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之间存在逻辑关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至关重要,需要结合其实际所带来的效果整体进行考量,不应被割裂理解和看待,也不能被简单认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容易想到的手段。正是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手段,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现了根据检索条件对梯形图回路进行检索并与其上方最近的网络注释相关联进行显示以辅助理解梯形图回路的有益的技术效果。
其次,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11-0112段公开的技术内容,“变量依赖关系显示处理部12例如按照对应于用户操作8而由操作按钮5a等接收到的设备选择指示,指定所选择的设备,设备选择指示是在从通过变量依赖关系显示处理部12而显示在显示画面4a上的设备依赖关系中选择了1个设备时,对该被选择的设备进行指定的指示,变量依赖关系显示处理部12将所指定的设备的信息供给至回路显示处理部19,回路显示处理部19从变量依赖关系显示处理部12接收指定的设备的信息,回路显示处理部19对应于所指定的设备,生成梯形图回路的显示信息”,从上述描述中可以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能够对被选择(相当于检索)的设备进行指定,即所述检索的对象是设备而不是梯形图回路,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对梯形图程序进行检索以提取与检索条件一致的梯形图回路。
再次,对比文件1为了实现对怀疑是故障动作原因的设备进行筛选以及排除对确定故障原因没有直接贡献的要素,该方案的重点是对选择的设备生成和显示梯形图回路并从所述梯形图回路中针对所述设备提取向前或向后的设备依赖关系,正是由于依据梯形图回路对所选择的设备提取向前或向后的设备依赖关系,从而解决了对怀疑是故障动作原因的设备进行筛选以及排除对确定故障原因没有直接贡献的要素的技术问题。这与本申请中根据检索条件对梯形图数据中的梯形图回路进行检索并提取在该梯形图回路上方最近的网络注释作为与该梯形图回路相关联的网络注释的思想是完全不同的,因此,除非对比文件1中给出明确的技术指引或教导,否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形成本申请的检索梯形图回路并将其与网络注释相关联进行显示以辅助理解梯形图回路的技术方案。
最后,虽然梯形图程序本身按照程序序列的顺序进行存储是现有技术中的常见方式,但是在本申请中与梯形图回路相关的网络注释也需要按照程序序列的顺序进行存储,这种网络注释的存储方式并没有被现有证据公开,而正是由于采用了将梯形图回路与网络注释以程序序列的顺序进行存储,才使得在梯形图回路上方的最近的网络注释能够作为与所述梯形图回路相关联的网络注释。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3相对于上述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仅针对驳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缺陷,均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查,即: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6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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