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农业用农药快速搅拌稀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005
决定日:2019-11-05
委内编号:1F2782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57135.1
申请日:2016-08-29
复审请求人:胡崇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源
合议组组长:米春艳
参审员:赵锴
国际分类号:B01F13/10,11/00,7/18,7/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57135.1,名称为“一种农业用农药快速搅拌稀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5288230U,公开日为2016年6月8日)和对比文件2(CN205127834U,公开日为2016年4月6日)、对比文件3(CN205308219,公开日为2016年6月15日)及 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CN204247123U,公开日为2015年4月8日)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共9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农业用农药快速搅拌稀释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有底板(1)、左架(2)、第一电动推杆(3)、第一连杆(4)、第二连杆(5)、第二电动推杆(6)、收集框(7)、右架(8)、第三连杆(9)、第四连杆(10)、支撑板(11)、搅拌框(12)、出料口(13)、电控阀(14)、大皮带轮(15)、固定座(16)、平皮带(17)、第一电机(18)、小皮带轮(19)、曲柄(20)、固定块(21)、搅拌杆(22)、搅拌叶片(23)、第二电机(24)、摆动杆(25)、齿轮(26)、固定杆(27)、顶板(28)、支杆(29)、滑块(30)、齿条(31)、滑轨(32)、移动杆(33)、第五连杆(34)和水管(35),底板(1)顶部从左至右依次设有左架(2)、第一电动推杆(3)、第二电动推杆(6)、收集框(7)和右架(8),第一电动推杆(3)右端铰接连接有第一连杆(4),第一连杆(4)右端铰接连接有第四连杆(10),第二电动推杆(6)左端铰接连接有第二连杆(5),第二连杆(5)左端铰接连接有第三连杆(9),第三连杆(9)和第四连杆(10)顶端铰接连接有支撑板(11),支撑板(11)顶部设有搅拌框(12),搅拌框(12)右壁下部设有出料口(13),出料口(13)上设有电控阀(14),出料口(13)在收集框(7)左上方,左架(2)中部设有水管(35),水管(35)一端位于搅拌框(12)上方,左架(2)右侧上部设有固定杆(27),固定杆(27)右端设有齿轮(26),齿轮(26)底部设有摆动杆(25),摆动杆(25)底部设有第二电机(24),第二电机(24)底部设有搅拌杆(22),搅拌杆(22)位于搅拌框(12)上方,搅拌杆(22)上均匀设有 搅拌叶片(23),右架(8)左侧中部设有固定座(16),固定座(16)左端设有第一电机(18),第一电机(18)前侧设有大皮带轮(15),右架(8)左侧上部设有固定块(21),固定块(21)前侧设有小皮带轮(19)和曲柄(20),并且小皮带轮(19)位于曲柄(20)后侧,小皮带轮(19)与大皮带轮(15)之间绕有平皮带(17),曲柄(20)顶部铰接连接有第五连杆(34),左架(2)和右架(8)顶端设有顶板(28),顶板(28)底部中间对称设有支杆(29),支杆(29)底端设有滑轨(32),滑轨(32)上滑动式连接有滑块(30),滑块(30)底部设有齿条(31),齿条(31)与齿轮(26)啮合,齿条(31)右侧设有移动杆(33),移动杆(33)右端与第五连杆(34)左端铰接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3、6、8及说明书第[0017]段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共6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农业用农药快速搅拌稀释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有底板(1)、左架(2)、第一电动推杆(3)、第一连杆(4)、第二连杆(5)、第二电动推杆(6)、收集框(7)、右架(8)、第三连杆(9)、第四连杆(10)、支撑板(11)、搅拌框(12)、出料口(13)、电控阀(14)、大皮带轮(15)、固定座(16)、平皮带(17)、第一电机(18)、小皮带轮(19)、曲柄(20)、固定块(21)、搅拌杆(22)、搅拌叶片(23)、第二电机(24)、摆动杆(25)、齿轮(26)、固定杆(27)、顶板(28)、支杆(29)、滑块(30)、齿条(31)、滑轨(32)、移动杆(33)、第五连杆(34)和水管(35),底板(1)顶部从左至右依次设有左架(2)、第一电动推杆(3)、第二电动推杆(6)、收集框(7)和右架(8),第一电动推杆(3)右端铰接连接有第一连杆(4),第一连杆(4)右端铰接连接有第四连杆(10),第二电动推杆(6)左端铰接连接有第二连杆(5),第二连杆(5)左端铰接连接有第三连杆(9),第三连杆(9)和第四连杆(10)顶端铰接连接有支撑板(11),支撑板(11)顶部设有搅拌框(12),搅拌框(12)右壁下部设有出料口(13),出料口(13)上设有电控阀(14),出料口(13)在收集框(7)左上方,左架(2)中部设有水管(35),水管(35)一端位于搅拌框(12)上方,左架(2)右侧上部设有固定杆(27),固定杆(27)右端设有齿轮(26),齿轮(26)底部设有摆动杆(25),摆动杆(25)底部设有第二电机(24),第二电机(24)底部设有搅拌杆(22),搅拌杆(22)位于搅拌框(12)上方,搅拌杆(22)上均匀设有搅拌叶片(23),右架(8)左侧中部设有固定座(16),固定座(16)左端设有第一电机(18),第一电机(18)前侧设有大皮带轮(15),右架(8)左侧上部设有固定块(21),固定块(21)前侧设有小皮带轮(19)和曲柄(20),并且小皮带轮(19)位于曲柄(20)后侧,小皮带轮(19)与大皮带轮(15)之间绕有平皮带(17),曲柄(20)顶部铰接连接有第五连杆(34),左架(2)和右架(8)顶端设有顶板(28),顶板(28)底部中间对称设有支杆(29),支杆(29)底端设有滑轨(32),滑轨(32)上滑动式连接有滑块(30),滑块(30)底部设有齿条(31),齿条(31)与齿轮(26)啮合,齿条(31)右侧设有移动杆(33),移动杆(33)右端与第五连杆(34)左端铰接连接,左架(2)上均匀间隔的开有大孔(37),大孔(37)的形状为圆柱状,大孔(37)的直径为6cm,右架(8)上也均匀间隔的开有大孔(37),左架(2)上的大孔(37)和右架(8)上的大孔(37)均位于同一水平面上,底板(1)的形状为长方体,底板(1)的左端面与右端面之间的距离为120cm,底板(1)的前端面与后端面之间的距离为60cm,底板(1)的下端面与上端面之间的距离为10cm,底板(1)的底面与地面接触,且底板(1)材料为不锈钢,搅拌杆(22)的形状为圆柱体,搅拌杆(22)的下端面与上端面之间的距离为20cm,搅拌杆(22)的直径为4cm,搅拌杆(22)与搅拌叶片(23)之间固定式连接,并且第一转轴的材质为Q235钢;工作人员将适量待稀释的农药放入到搅拌框内,然后工作人员通过水管加入适量的水到搅拌框内,然后工作人员同时控制第一电动推杆和第二电动推杆伸长,第一电动推杆带动第一连杆和第四连杆向左摆动,第二电动推杆带动第二连杆和第三连杆向右摆动,进而第三连杆和第四连杆带动支撑板向上运动,支撑板带动搅拌框及其上装置向上运动,当搅拌框及其上装置向上运动到合适的位置时,工作人员控制第一电动推杆和第二电动推杆停止伸长,然后工作人员控制第二电机转动,第二电机带动搅拌杆转动,搅拌杆带动搅拌叶片转动,达到搅拌农药和水使其混合的目的,同时工作人员控制第一电机顺时针转动,第一电机带动大皮带轮顺时针转动,大皮带轮通过平皮带带动小皮带轮顺时针转动,进而小皮带轮带动曲柄顺时针转动,从而曲柄带动第五连杆向右摆动,第五连杆带动移动杆向右运动,移动杆带动齿条在滑轨上向右运动,进而齿条带动齿轮顺时针转动,从而齿轮带动摆动杆及其上装置向左摆动,当齿条向右运动一定距离时,工作人员控制第一电机逆时针转动,第一电机带动大皮带轮逆时针转动,大皮带轮通过平皮带带动小皮带轮逆时针转动,进而小皮带轮带动曲柄逆时针转动,从而曲柄带动第五连杆向左摆动,第五连杆带动移动杆向左运动,移动杆带动齿条在滑轨上向左运动,进而齿条带动齿轮逆时针转动,从而齿轮带动摆动杆及其上装置向右摆动,当齿条向左运动回到初始位置时,工作人员控制第一电机顺时针转动,如此反复,达到均匀搅拌农药和水使其充分混合的目的,所以,在第一电机和第二电机的共同作用下,农药和水被均匀搅拌,当农药和水充分混合时,工作人员控制第一电机和第二电机停止转动,然后工作人员同时控制第一电动推杆和第二电动推杆收缩,第一电动推杆带动第一连杆和第四连杆向右摆动,第二电动推杆带动第二连杆和第三连杆向左摆动,进而第三连杆和第四连杆带动支撑板向下运动,支撑板带动搅拌框及其上装置向下运动,当搅拌框及其上装置向下运动回到初始位置时,工作人员控制第一电动推杆和第二电动推杆停止收缩,然后工作人员控制电控阀打开,搅拌框内的稀释好的农药通过出料口流入收集框,当搅拌框内的稀释好的农药都流入收集框内时,工作人员控制电控阀关闭,最后工作人员只需将释好的农药从收集框内取出即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常规选择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6年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农业用农药快速搅拌稀释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图1-2)公开了一种化学仪器搅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该装置包括有底支架1(相当于底板)、右支架2(相当右架)、挡板3、电动推杆4、脚踏板5、绳6、齿条Ⅰ7、滑块Ⅰ8、滑轨Ⅰ9、齿轮Ⅰ10、皮带轮Ⅰ11、平皮带12、轴承座Ⅰ13、顶支架14(相当于顶板)、轴承座Ⅱ15、滑轨Ⅱ16、滑块Ⅱ17、挡块18、皮带轮Ⅱ19、齿轮Ⅱ20、齿条Ⅱ21、电机22、弹簧23、烧杯24和叶片25,底支架1上方设有电动推杆4,电动推杆4上连接有烧杯24(相当于搅拌框),烧杯24左右两侧设有挡板3,底支架1右方设有右支架2,右支架2上方设有顶支架14,顶支架14下方左侧设有竖直的滑轨Ⅰ9,滑轨Ⅰ9右方设有滑块Ⅰ8,滑轨Ⅰ9和滑块Ⅰ8配合,滑块Ⅰ8右方连接有齿条Ⅰ7,齿条Ⅰ7下方设有绳6,绳6的另一端连接有脚踏板5,脚踏板5转动式地连接在底支架1上,齿条Ⅰ7右方设有齿轮Ⅰ10,齿条Ⅰ7和齿轮Ⅰ10啮合,齿轮Ⅰ10安装在轴承座Ⅰ13上,轴承座Ⅰ13设在顶支架14下方,顶支架14下方中部设有水平的滑轨Ⅱ16,滑轨Ⅱ16下方设有滑块Ⅱ17,滑轨Ⅱ16与滑块Ⅱ17配合,滑块Ⅱ17下方连接有齿条Ⅱ21,齿条Ⅱ21下方设有齿轮Ⅱ20,齿条Ⅱ21与齿轮Ⅱ20啮合,齿轮Ⅱ20安装在轴承座Ⅱ15上,轴承座Ⅱ15设在顶支架14下方,齿轮Ⅰ10前方设有皮带轮Ⅰ11,齿轮Ⅱ20前方设有皮带轮Ⅱ19,皮带轮Ⅰ11和皮带轮Ⅱ19通过平皮带12连接,齿条Ⅱ21右方连接有弹簧23,弹簧23的另一端连接在挡块18上,挡块18设在顶支架14下方,齿条Ⅱ21右下方设有电机22(相当于第二电机,由附图1可见其底部具有带有叶片25的搅拌杆,),电机22下方设有叶片25。尽管权利要求1限定了该装置用于农业用农药快速搅拌稀释,但是其对装置的结构没有实质性限定作用。使用本装置时,将烧杯24放置在挡板3之间,烧杯24与电动推杆4接触,用脚踩动脚踏板5,绳6拉动滑轨Ⅰ9上的齿条Ⅰ7向下移动,齿条Ⅰ7带动齿轮Ⅰ10逆时针转动,进而带动皮带轮Ⅰ11逆时针转动,皮带轮Ⅰ11通过平皮带12带动皮带轮Ⅱ19逆时针转动,皮带轮Ⅱ19带动齿轮Ⅱ20逆时针转动,齿轮Ⅱ20逆时针转动使齿条Ⅱ21向左移动,齿条Ⅱ21带动齿条Ⅱ21右下方的电机22和叶片25向左移动,脚松掉踏板,齿条Ⅱ21右方连接的弹簧23复位,弹簧23带动齿条Ⅱ21向右移动,使电机22、叶片25整体向右,间断地踩动脚踏板5,可以使叶片25在烧杯24内不断地左右移动,电机22运作带动叶片25三百六十度旋转,电动推杆4可以使烧杯24上下移动,叶片25三百六十度旋转的同时左右上下移动,使烧杯24中各个位置的物质都搅拌均匀彻底,使用本装置搅拌效果好,使实验结果比较精确,保证实验的质量。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该装置具有第一连杆、第二连杆、第一电动推杆、第二电动推杆和支撑板,并限定了其连接关系,通过上述设置控制支撑板带动搅拌框及其上装置上下运动;还限定了该装置具有固定杆、支杆、齿轮、齿条、摆动杆、固定座、第一电机、大皮带轮、小皮带轮、曲柄、平皮带、第五连杆、滑块等部件,并限定了具体的连接关系,通过上述设置控制摆动杆左右运动;并限定了其具有左架、收集框、出料口、电控阀、水管等部件,并限定了大孔的设置、形状及尺寸,以及底板和搅拌杆的形状、尺寸、设置方式及材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搅拌混合效果。
复审请求人除继续坚持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外,还强调:对比文件1中搅拌叶片的搅拌动作明显不同,两者的齿条驱动结构也不同,本申请中通过电机驱动连杆实现搅拌框上下晃动,对比文件1中通过电动推杆实现烧杯的上下移动,虽然实现了相同的功能但结构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中的搅拌筒在搅拌过程中是不产生上下运动的,而对比文件1及本申请的搅拌过程中搅拌框为上下运动的,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对比文件1的搅拌装置设置在齿条上,齿轮带动齿条移动,从而实现搅拌叶片的左右移动,而对比文件3中是通过齿条驱动齿轮从而带动装置摆动,两者的驱动部件相反,没有给出结合启示,且对比文件1-4均未公开本申请中“通过皮带结构带动支杆和连杆驱动齿条左右移动”的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图1-3)公开了一种颜料的搅拌设备,并具体公开了:该设备包括矩形框架1,所述矩形框架1底部设有底座2(相当于支撑板),所述底座2和矩形框架1之间还设有升降机构3,所述升降机构3包括剪切式升降架17(由附图1可见,每个剪切式升降架均由两个连杆构成)、插接头15和电动推杆16,所述剪切式升降架17下端一侧与所述插接头15连接,另一侧与电动推杆16连接,实现对底座2以及搅拌桶4的升降。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均是利用电动推杆和电动连杆的组合实现搅拌容器的升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电动推杆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当搅拌框及其上装置向上运动到合适位置时,工作人员控制第一电动推杆和第二电动推杆停止伸长,然后工作人员控制第二电机转动”、“当农药和水充分混合时,工作人员控制第一电机和第二电机停止转动,然后工作人员同时控制第一电动推杆和第二电动推杆收缩”,由此可见,本申请的搅拌框是在上升运动完成后才开始进行搅拌,并在搅拌完成后再进行下降操作,其在搅拌过程中也是不产生上下运动的,这一点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一致的,两者并不存在结合的障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第一连杆、第二连杆、第一电动推杆、第二电动推杆和支撑板,并对连接关系进行选择,其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齿轮、齿条之间的配合作用实现搅拌部件的左右移动,而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图1)公开了一种化学仪器的摇匀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一种化学仪器的摇匀装置,如图1所示,包括有底座1、滑轨2、滑块3、齿条4、齿轮5、轴6、支架7(相当于固定杆)、连接杆Ⅰ8(相当于摆动杆)、旋转电机9(相当于第二电机)、连接杆Ⅱ10、卡盘11、化学仪器瓶12、电动推杆13和控制器14,底座1的上端设有滑轨2,滑轨2上端中部的左右两侧都分别设有滑块3,滑块3与滑轨2配合,两个滑块3的上端设有齿条4,齿条4上设有齿轮5,齿轮5与齿条4啮合,齿轮5的中心设有轴6,底座1的左端设有支架7,轴6通过支架7固定在底座1上,齿轮5后侧焊接有连接杆Ⅰ8,连接杆Ⅰ8的上端设有旋转电机9,旋转电机9的上端设有连接杆Ⅱ10,连接杆Ⅱ10的顶端设有卡盘11,卡盘11内放置有化学仪器瓶12,底座1上端的右侧设有电动推杆13,电动推杆13的左端与齿条4的右端连接,底座1的右侧设有控制器14,齿轮5、旋转电机9和电动推杆13都分别与控制器14连接。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均是利用齿轮、齿条的配合作用实现搅拌装置的左右摆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脚踏板实现搅拌装置的左右移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第一电机替代脚踏板以实现自动化的齿条移动,而皮带传动、曲柄传动均是本领域常见的传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需要选择设置固定座、大皮带轮、小皮带轮、曲柄、平皮带、第五连杆、移动杆等部件,并对具体的连接方式进行优化,而利用支杆将顶杆与滑轨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设置的。
再次,为保证固定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左架,而收集框、出料口、电控阀、水管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排料装置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设置;而在架壁上设置大孔以节省材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也必然会对大孔设置方式、尺寸、形状进行选取调整;底板、搅拌杆均为本领域搅拌设备的常规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处理的搅拌物性状及量的需要,容易想到对底板、搅拌杆的形状、尺寸、设置方式及材质进行调整选择,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 权利要求3对小孔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2段,附图图1)公开了一种搅拌桨叶,并具体公开了:本实用新型在桨叶上开设有孔,桨叶前面形成的漩涡因漩涡中心的低压面使桨叶得到一个额外推动力,从而降低了能耗,同时从小孔射出的液体较桨叶两侧液体速度高,强化了剪切运动,从而提高了液体的湍流程度。作为优选,所述小孔为圆形。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均是用于提高桨叶的搅拌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对比文件1中的桨叶上开孔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小孔的直径、尺寸及设置位置进行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3. 权利要求2、4-6分别对吹风机、加强筋、第一电机、收集框作了进一步限定。为防止电机过热设置风冷使其冷却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出于加强稳定性的目的,将支架上均设置加强筋是本领域的常规增固方式,伺服电机也是本领域的常见电机,中空长方体形且缺少上盖的容器也为本领域常见的收集框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对风机、大孔、加强筋、电机、收集框等部件设置位置和相应参数进行优化,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6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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