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缺铁病况的含铁固体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004
决定日:2019-11-05
委内编号:1F258942
优先权日:2012-07-31
申请(专利)号:201380040500.1
申请日:2013-07-30
复审请求人:阿勒思科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叶青
合议组组长:苗彦妮
参审员:江雪芹
国际分类号:A61K9/16,A61K33/26,A23K1/17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0500.1,名称为“用于缺铁病况的含铁固体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阿勒思科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5(WO2006137133A1,公开日为2006年12月28日)公开了一种铁强化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治疗与缺铁有关的病症或疾病的固体组合物,并限定了各组分的用量及蔗糖酯或蔗糖脂肪酸酯和卵磷脂的种类,而对比文件5未提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户治疗与缺铁有关的病症或疾病的固体组合物。但是,对比文件5实施例3中公开了将铁强化组合物制备成粉末(即固体组合物),而将其用于制剂聊与缺铁有关的病症或疾病是显而易见的,其中各成分占固体成分的比例为焦磷酸铁占57.1%、蔗糖脂肪酸酯占34.3%、溶血卵磷脂占2.8%,而E473是本领域常规的蔗糖脂肪酸酯种类,对其进行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4(WO2005082167A1,公开日为2005年09月09日)中公开了乳化剂可以为卵磷脂、蔗糖脂肪酸酯,乳化剂可以单独或两种或更多种混合。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组合物的身体吸收情况,可以通过常规试验选择用卵磷脂替换溶血卵磷脂,其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未水解的卵磷脂E322、玉米卵磷脂、向日葵卵磷脂或大豆卵磷脂均为本领域常规的卵磷脂种类。乳化剂的配比和用量影响组合物的乳化效果和吸收,基于组合物的治疗需要和吸收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的单因素或正交实验对各组分的用量进行调节,且其也没有给本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中进一步限定的内容,或者已被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9所述的固体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5相比的、进一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0限定的是用于口服的补充剂产品或医用器件或药物组合物、口服固体组合物和治疗疾病的种类。但是根据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将铁强化组合物用于口服的补充剂产品或医用器件或药物组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使用需要容易想到的,将其制备成固体组合物,并将所述组合物用于本领域常见的小儿受试者、青少年、运动员、男性、女性、孕妇和老人的与缺铁相关的病症或疾病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3中进一步限定的内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实验确定的,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即第1-2页)、2015年01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69段(即第1-16页)和说明书摘要 。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治疗与缺铁有关的病症或疾病的固体组合物,所述固体组合物包含以下成分或由以下成分组成:铁(III)盐,蔗糖酯或蔗糖脂肪酸酯E473,和卵磷脂,
其中,所述铁(III)盐是焦磷酸铁,并且所述铁(III)盐的量为30重量%至70重量%,
所述蔗糖酯或蔗糖脂肪酸酯E473的量为10重量%至30重量%,
所述卵磷脂是未水解的卵磷脂E322,并且选自包含玉米卵磷脂、向日葵卵磷脂或大豆卵磷脂的组;所述卵磷脂的量为0.1重量%至1.5重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胶凝化或预胶凝化的淀粉。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铁(III)盐的量为40重量%至60重量%。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蔗糖酯或蔗糖脂肪酸酯E473的量为15重量%至25重量%。
5.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卵磷脂的量为0.4重量%至1重量%。
6.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在所述组合物中所述蔗糖酯或蔗糖脂肪酸酯与所述卵磷脂的重量比为25:1至20:1;优选重量比为20:1至15:1。
7.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胶凝化或预胶凝化的淀粉选自包含稻米淀粉或玉米淀粉的组;所述淀粉的量为15重量%至40重量%,优选20重量%至35重量%。
8. 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焦磷酸铁的量为50重量%至55重量%;向日葵卵磷脂的量为0.5重量%至0.8重量%;蔗糖脂肪酸酯E473的量为16重量%至20重量%;胶凝化或预胶凝化的稻米淀粉的量为25重量%至30重量%。
9.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用于口服的所述固体组合物的粒径为8μm至16μm,优选10μm至14μm;堆密度为0.3g/ml至0.8g/ml,优选0.4g/ml至0.7g/ml;并且铁(III)含量为60mg/g至140mg/g,优选80mg/g至120mg/g,更优选90mg/g至110mg/g。
10. 一种用于口服的补充剂产品或医用器件或药物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1至 9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口服的固体组合物,并用于治疗小儿受试者、青少年、运动员、男性、女性、孕妇和老人的与缺铁有关的病症或疾病。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补充剂产品或医用器件或药物组合物,其用于小儿受试者、青少年、运动员、男性、女性和老人以预防贫血并增加血红蛋白和铁蛋白值;或用于孕妇以增加新生儿的出生重量、预防母亲贫血和在妊娠期间及分娩后增加血红蛋白和铁蛋白值。
12. 如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补充剂产品或医用器件或药物组合物,其用于小儿受试者、青少年、运动员、男性、女性和老人1至5个月、优选2至4个月的时间;或用于孕妇以在整个妊娠期、特别是第12周至产后六周期间施用。
13. 如权利要求10~12中任一项所述的补充剂产品或医用器件或药物组合物,其以10至40mg铁(III)/日、优选14至30mg铁(III)/日、更优选28mg铁(III)/日的剂量用于小儿受试者、青少年、运动员、男性、女性、孕妇和老人。”
申请人阿勒思科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包括:1)对比文件4未教导当乳化剂具体为卵磷脂和/或蔗糖脂肪酸酯时可以改善身体吸收,也没有教导具体采用“未水解的卵磷脂E322”;2)本发明致力于提高铁的生物利用度,含量在所述范围内的三种成分的组合物相比于其他组合物能够获得更好的生物利用度,而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了该技术效果,并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附件1-3中进一步证明。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4中明确公开了“矿物质优选采用乳化剂包被,从身体吸收的角度;乳化剂可以为卵磷脂,蔗糖脂肪酸酯,乳化剂可以单独或两种或更多种混合”。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实验确定乳化剂对身体吸收的影响,基于乳化剂的作用和铁盐的性质,改善身体吸收是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5公开了乳化剂可以为蔗糖脂肪酸酯、卵磷脂、溶血卵磷脂,结合上述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身体吸收的情况,通过常规实验可以选择常规的卵磷脂的种类,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的对比实验数据表明含有溶血卵磷脂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含有卵磷脂E322的技术方案在技术效果上存在何种不同,也没有指出未水解的卵磷脂E322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根据本申请的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单一处方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权利要求所述的含量范围均可以达到更高的生物利用度效果。针对附件1和3,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仅记载了特定处方的固体组合物相对于硫酸铁的产品具有更好的生物利用度和治疗效果的实验数据,并没有记载含量对于生物利用度的影响情况,附件1-3为申请日之后提交的内容,其所证明的含量对于生物利用度的影响的内容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不能获得该结论,即使根据附件1-3的内容,仅存在单一的对比例SRMS,无法确定权利要求所述的含量范围外的组合物都无法获得更高的生物利用度,且说明书中记载的“提高了铁的生物利用度”是相对于单纯的铁盐而言的,并非相对于含有乳化剂的铁盐组合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是固体制剂,对比文件5公开的是悬浊液;2)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蔗糖脂肪酸酯473,其含量为10-30%;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卵磷脂是未水解的卵磷脂E322,且选自玉米卵磷脂、向日葵卵磷脂或大豆卵磷脂,其含量为0.1-1.5%。基于上述区别,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焦磷酸铁的固体制剂。但是,1)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铁强化组合物可以为粉末状;2)E473是本领域常用的蔗糖脂肪酸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试验确定其适宜用量;3)对比文件4中公开可使用的乳化剂包括蔗糖脂肪酸酯、卵磷脂、酶解卵磷脂等,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使用未水解的卵磷脂包被焦磷酸铁,并根据需要选择常用的卵磷脂种类E322,而玉米卵磷脂、向日葵卵磷脂和大豆卵磷脂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卵磷脂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作出选择,并通过常规试验确定其适宜用量,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中进一步限定的内容,或者已被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用于口服的补充剂产品或医用器件或药物组合物。但是,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铁强化组合物,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含有矿物质的组合物,其显然都可以用于口服的补充剂产品或医用器件或药物组合物,而对于所述产品用途的限定并不能给产品的机构或组成带来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3中进一步对用途、使用时间或剂量进行了限定。但是,这样的限定同样不能给产品的结构或组成带来不同,且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故从属权利要求11-13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复审通知书中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4中教导了从身体吸收和食品加工适用性的角度,所述矿物优选采用乳化剂包被,可使用的乳化剂包括聚甘油脂肪酸、蔗糖脂肪酸酯、卵磷脂、酶解卵磷脂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卵磷脂替换溶血卵磷脂(酶解的卵磷脂)来包被焦磷酸铁,也可根据需要常规选择未水解的卵磷脂E322,而本申请中并没有可信的证据能够证明这样的选择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附件1-3中试图证明的技术效果是并未在本申请的原始申请中被证实的,且没有证据证明附件1-3中的试验是在本案优先权日之前完成的;附件1中并没有记载效果最好的“Sucro Iron”的具体组成和含量,无法确定其是否是本申请请求保护的组合物;根据附件3的记载,三种成分含量均在本案范围内的“SLP”的试验结果仅仅与对照组相比具有显著差异,而在与其他配比相比时并没有显著差异(参见附件3表3);且样品“SRM”与“SLP”相比“SRM”中卵磷脂的含量更高,但是其三价铁的吸收效果更好,其与本申请中所述“为了进一步增强盐的生物利用度,并因此增强包含于盐中的阳离子的生物利用度,必须尽可能地降低用于制备本发明的固体组合物的方法中的卵磷脂的量”相矛盾。因此,附件1-3并不能证明本申请所述的组合物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中记载的表述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降低的量的卵磷脂(0.1重量%至1.5重量%)可增加生物利用度,而非将0.1重量%至1.5重量%范围内的含量相互比较,因此附件3表3的试验结果与说明书的记载并不矛盾;2)对比文件4中并未公开“从身体吸收的角度,乳化剂可以为卵磷脂,蔗糖脂肪酸酯”;则对比文件4并没有教导乳化剂具体为卵磷脂和/或蔗糖脂肪酸酯时可以改善身体吸收;对比文件5实施例2采用的是溶血卵磷脂,而对比文件4中既没有教导具体采用未水解的卵磷脂E322,也没有教导以卵磷脂为乳化剂可以改善身体吸收;3)本发明所有记载均围绕提高三价铁的生物利用度的发明目的,附件1-3中的补充实验仅是用于进一步阐释说明书中已经记载的生物利用度实验效果;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含量在所述范围内的组合物相比于含量在该范围之外的组合物能够获得更高的生物利用度。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治疗与缺铁有关的病症或疾病的固体组合物,所述固体组合物包含以下成分或由以下成分组成:铁(III)盐,蔗糖酯或蔗糖脂肪酸酯E473,和卵磷脂,
其中,所述铁(III)盐是焦磷酸铁,并且所述铁(III)盐的量为30重量%至70重量%,
所述蔗糖酯或蔗糖脂肪酸酯E473的量为10重量%至30重量%,
所述卵磷脂是未水解的卵磷脂E322,并且选自包含玉米卵磷脂、向日葵卵磷脂或大豆卵磷脂的组;所述卵磷脂的量为0.1重量%至1.5重量%,
在所述组合物中所述蔗糖酯或蔗糖脂肪酸酯与所述卵磷脂的重量比为25:1至15:1。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胶凝化或预胶凝化的淀粉。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铁(III)盐的量为40重量%至60重量%。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蔗糖酯或蔗糖脂肪酸酯E473的量为15重量%至25重量%。
5.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卵磷脂的量为0.4重量%至1重量%。
6.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在所述组合物中所述蔗糖酯或蔗糖脂肪酸酯与所述卵磷脂的重量比为25:1至20:1;或为20:1至15:1。
7.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胶凝化或预胶凝化的淀粉选自包含稻米淀粉或玉米淀粉的组;所述淀粉的量为15重量%至40重量%,优选20重量%至35重量%。
8. 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焦磷酸铁的量为50重量%至55重量%;向日葵卵磷脂的量为0.5重量%至0.8重量%;蔗糖脂肪酸酯E473的量为16重量%至20重量%;胶凝化或预胶凝化的稻米淀粉的量为25重量%至30重量%。
9.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用于口服的所述固体组合物的粒径为8μm至16μm,优选10μm至14μm;堆密度为0.3g/ml至0.8g/ml,优选0.4g/ml至0.7g/ml;并且铁(III)含量为60mg/g至140mg/g,优选80mg/g至120mg/g, 更优选90mg/g至110mg/g。
10. 一种用于口服的补充剂产品或医用器件或药物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口服的固体组合物,并用于治疗小儿受试者、青少年、运动员、男性、女性、孕妇和老人的与缺铁有关的病症或疾病。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补充剂产品或医用器件或药物组合物,其用于小儿受试者、青少年、运动员、男性、女性和老人以预防贫血并增加血红蛋白和铁蛋白值;或用于孕妇以增加新生儿的出生重量、预防母亲贫血和在妊娠期间及分娩后增加血红蛋白和铁蛋白值。
12. 如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补充剂产品或医用器件或药物组合物,其用于小儿受试者、青少年、运动员、男性、女性和老人1至5个月、优选2至4个月的时间;或用于孕妇以在整个妊娠期、特别是第12周至产后六周期间施用。
13. 如权利要求10~12中任一项所述的补充剂产品或医用器件或药物组合物,其以10至40mg铁(III)/日、优选14至30mg铁(III)/日、更优选28mg铁(III)/日的剂量用于小儿受试者、青少年、运动员、男性、女性、孕妇和老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3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即第1-2页)、2015年01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69段(即第1-16页)和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治疗与缺铁有关的病症或疾病的固体组合物。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一种铁强化组合物,其可以是焦磷酸铁悬浊液,其显然可用于治疗与缺铁有关的病症或疾病,其由焦磷酸铁90g、蔗糖脂肪酸酯54g、含量33%的溶血磷脂13.5g与742.5g离子交换水混合后经充分搅拌、分散得到(参见实施例3)。经计算,其中焦磷酸铁占除离子交换水之外的固体组分的百分比为57.1%,蔗糖脂肪酸酯占除离子交换水之外的固体组分的百分比为34.3%。溶血磷脂占除离子交换水之外的固体组分的百分比为2.8%。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是一种固体制剂,而对比文件5公开的是悬浊液;2)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蔗糖脂肪酸酯473,其含量为10-30%;卵磷脂是未水解的卵磷脂E322,且选自包含玉米卵磷脂、向日葵卵磷脂或大豆卵磷脂的组,其含量为0.1-1.5%;并限定了组合物中蔗糖酯或蔗糖脂肪酸酯与卵磷脂的重量比为25:1至15:1。基于上述区别,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焦磷酸铁的固体制剂。
但是,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而言,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铁强化组合物可以为粉末状,例如可将悬浊液喷雾干燥制成粉末(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实施例4)。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而言,E473是本领域常用的蔗糖脂肪酸酯,在对比文件5公开了使用蔗糖脂肪酸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E473,并通过本领域的常规试验确定其适宜用量;而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一种含有矿物质组合物,其中矿物质优选为焦磷酸铁,并具体公开了从身体吸收和食品加工适用性的角度,所述矿物优选采用乳化剂包被,可食用的乳化剂包括聚甘油脂肪酸、蔗糖脂肪酸酯、卵磷脂、酶解卵磷脂等(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3-24行)。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使用未水解的卵磷脂来包被焦磷酸铁,并根据需要选择常用的卵磷脂种类E322,而玉米卵磷脂、向日葵卵磷脂和大豆卵磷脂都是卵磷脂的常用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作出选择,并可以通过常规试验确定适宜用量,在确定了二者的用量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可以得出二者的重量比例,且从本申请中不能看出上述选择能带来什么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组合物还包含凝胶化或预胶凝化淀粉,但是,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所述组合物还可含有淀粉、糊精及它们的分解产物(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22行)。而胶凝化或预胶凝化淀粉是本领域制备固体制剂时常用的辅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胶凝化或预胶凝化淀粉,其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7分别进一步限定铁(III)盐、蔗糖酯或蔗糖脂肪酸酯E473、卵磷脂的含量以及蔗糖酯或蔗糖脂肪酸酯与卵磷脂的重量比例、胶凝化或预胶凝化淀粉的种类和含量。但是如上所述,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焦磷酸铁占固体成分的百分比为57.1%;而蔗糖酯或蔗糖脂肪酸酯E473、卵磷脂的含量以及蔗糖酯或蔗糖脂肪酸酯与卵磷脂的重量比例、胶凝化或预胶凝化淀粉的种类和含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试验确定的。而稻米淀粉和玉米淀粉也都是本领域常规的胶凝化或预胶凝化淀粉的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7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焦磷酸铁、向日葵卵磷脂、蔗糖脂肪酸酯和胶凝化或预胶凝化稻米淀粉的含量。但是同理,其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本领域的常规试验选择确定的,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所述固体组合物的粒径、堆密度和铁(III)含量。但是,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70%或更多的颗粒具有10-1000微米的颗粒尺寸(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19-25行),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本领域的常规试验确定固体组合物的粒径;而堆密度是本领域常规的颗粒参数,其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容易预料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口服的补充剂产品或医用器件或药物组合物,限定其包含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口服的固体组合物,并用于治疗小儿受试者、青少年、运动员、男性、女性、孕妇和老人的与缺铁有关的病症或疾病。但是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铁强化组合物,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含有矿物质的组合物,所述矿物质优选为焦磷酸铁,其显然可以用于口服的补充剂产品或医用器件或药物组合物,而该权利要求中对于所述口服产品用途的限定并不能给产品本身的结构或组成带来实质性的不同,且上述对比文件中的产品显然也可以用于小儿受试者、青少年、运动员、男性、女性、孕妇和老人的与缺铁有关的病症或疾病。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3进一步用用途、使用时间或剂量对组合物进行了限定。但是同理,上述的限定并不能给产品本身的结构或组成带来实质性的不同,且同时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13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请求人陈述的相关意见
对于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4中教导了从身体吸收和食品加工适用性的角度,所述矿物优选采用乳化剂包被(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3-15行),之后列举了用于包被矿物质的乳化剂种类,其中包括蔗糖脂肪酸酯、卵磷脂(lecithin)和酶解卵磷脂(an enzymatically decomposed lecithin),即对比文件4中教导了卵磷脂和酶解卵磷脂都可以用来包被矿物质,由此,在对比文件5公开了使用溶血卵磷脂(即一种酶解卵磷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卵磷脂替换溶血磷脂使用,并根据需要具体选择卵磷脂的常用种类,如E322。2)本案原始说明书中的相关试验中,与本案中组合物对比的仅仅是载剂(羧甲基纤维素1%;对照组)和基于铁磷酸盐的产品,即其仅能证实本发明中组合物能够获得比对照组和基于铁硫酸盐产品更好的生物利用度,并不能证明组合物中蔗糖脂肪酸酯和卵磷脂的所述含量和比例能够获得更好的生物利用度。而附件1-3是请求人在本案优先权日之后提交的,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中的试验是在本案的优先权日之前就完成的;且即使考虑附件1-3,附件1中并没有记载效果最好的“Sucro Iron”的具体组成和含量,无法确定其是否就是本发明请求保护的组合物;附件2并不涉及相关技术效果;附件3也仅记载了乳化剂在某个特定的含量和比例情况下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而并不能证明本发明范围内的组合物相比于其他组合物均能够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附件1-3不能证明本发明所述的含量或比例范围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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