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立体标签、制作方法及防伪识别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99
决定日:2019-11-05
委内编号:1F2683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48294.0
申请日:2015-11-06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科迈爱康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敏
合议组组长:张焰
参审员:杭雪蒙
国际分类号:G06K1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48294.0,名称为“立体标签、制作方法及防伪识别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科迈爱康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1673341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17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将“油墨”和防伪颗粒混合在一起,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胶水”和防伪颗粒;(2)该立体标签还包含有机溶剂。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CN101853607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06日)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将“油墨”和防伪颗粒混合在一起,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胶水”和防伪颗粒;(2)将防伪颗粒与油墨进行混合后再加入有机溶剂从而制作成立体标签。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立体标签进行防伪识别的方法,与对比文件3(CN203909839U,公告日为2014年10月29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通过全息摄影的方式拍摄,并制作成3D全息视频进行保存和调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32]段、说明书附图图1;2018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立体标签,其特征在于,该立体标签包括混合在一起的油墨和防伪颗粒,所述防伪颗粒数量为随机产生;所述油墨和防伪颗粒按比例进行混合,所述比例为随机产生;该立体标签还包含有机溶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体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防伪颗粒为微晶。
3. 一种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所述立体标签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将随机数量的防伪颗粒与油墨进行混合制作成立体标签;所述油墨和防伪颗粒按比例进行混合,所述比例为随机产生;将随机数量的防伪颗粒与油墨进行混合后,再加入有机溶剂,从而制作成立体标签。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防伪颗粒为微晶。
5. 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所述立体标签进行防伪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全息摄影的方式拍摄所述立体标签,从而制作成3D全息视频,将3D全息视频传输至云端服务器进行保存;云端服务器设有供终端设备访问调用3D全息视频的接口。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立体标签印在产品上,并在产品上印刷二维码,用户通过终端设备扫描二维码便能访问云端服务器的接口,从而使终端设备中能够显示云端服务器保存的3D全息视频。”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3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立体标签可肉眼识别,以供用户通过肉眼对比所述立体标签与3D全息视频的差异”。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在特征信息区内形成的随机特征需要通过专门的识读仪器进行真伪的鉴别,基于此,对上述分布在油墨或胶层中的“物体3”进行推导可知,由“物体3”组合形成的随机特征不能通过肉眼直接观察识别。“物体3”所起到的作用不同于“防伪颗粒”,对比文件2中的“物体3”与权利要求1中的“防伪颗粒”存在本质区别,对比文件2未解决“如何保证防伪特征不可复制的情况下,提供一种方便快捷的防伪验证方式”的技术问题。2、权利要求5中的立体标签与对比文件3中的实体暗记标签的构成要素不相同,即油墨与实体标签不相同(防伪特征的载体不相同),防伪颗粒与通过微雕刻技术形成具有三维立体结构图案或文字的实体暗记不相同(防伪特征的形成方式不相同),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通过全息摄影的方式拍摄,并制作成3D全息视频进行保存和调用”不是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仅通过静态照片的比对,实现防伪查询,而权利要求5中利用3D全息视频的方式,可从任意角度查看3D全息视频的具体信息,达到全方位的特征比对。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具有随机特征防伪标签的防伪产品,需要采用专门的识读仪器鉴别真伪,未包含通过3D全息视频记录原始对比信息,并通过调用该3D全息视频来对物品上的立体标签进行连续过程的防伪验证方式。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立体标签,其特征在于,该立体标签包括混合在一起的油墨和防伪颗粒,所述防伪颗粒数量为随机产生;所述油墨和防伪颗粒按比例进行混合,所述比例为随机产生;该立体标签还包含有机溶剂;所述立体标签可肉眼识别,以供用户通过肉眼对比所述立体标签与3D全息视频的差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体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防伪颗粒为微晶。
3. 一种权利要求1或2所述立体标签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将随机数量的防伪颗粒与油墨进行混合制作成立体标签;所述油墨和防伪颗粒按比例进行混合,所述比例为随机产生;将随机数量的防伪颗粒与油墨进行混合后,再加入有机溶剂,从而制作成立体标签;所述立体标签可肉眼识别,以供用户通过肉眼对比所述立体标签与3D全息视频的差异。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防伪颗粒为微晶。
5. 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或2所述立体标签进行防伪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全息摄影的方式拍摄所述立体标签,从而制作成3D全息视频,将3D全息视频传输至云端服务器进行保存;云端服务器设有供终端设备访问调用3D全息视频的接口。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立体标签印在产品上,并在产品上印刷二维码,用户通过终端设备扫描二维码便能访问云端服务器的接口,从而使终端设备中能够显示云端服务器保存的3D全息视频。”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7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补入权利要求3。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2中在特征信息区内形成的随机特征需要通过专门的识读仪器进行真伪的鉴别,基于此,对上述分布在油墨或胶层中的“物体3”组合形成的随机特征不适用于通过肉眼直接观察识别的情形,而在权利要求1中,用户是通过肉眼观察对比的方式来辨别真伪的,能够满足人眼辨别物体的要求。并且,利用微晶所具有的多面异性特征,提高区别性防伪特征的差异程度,进而加强防伪效果,这与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金葱粉、银光粉、珠光粉、亮粉或彩色塑料的颗粒、块或拉丝不相同。2、对比文件3中使用的防伪查询方式,仅仅是通过静态照片的比对,而本申请通过3D全息视频记录立体标签的防伪特征,可以达到全方位的特征对比过程。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在其提出的防伪标签的应用场景中,并不存在通过预先采集防伪标签的影像(包括照片和视频)作为防伪验证的基础,而且对比文件3是通过照片存档信息来对防伪标签进行验证,在其应用场景下,没有给出将普通拍照的方式替换成3D全息视频的启示,因此在3D全息视频并不是防伪领域内常用技术手段的前提下,不存在将对比文件2的防伪验证方式进行改造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3、在权利要求1中,构造以微晶作为防伪特征的组成要素,再根据所形成的防伪特征的结构特点,采用3D全息视频的防伪信息展示、比对方案,两者之间是有机的结合,并且达到的防伪效果和用户体验是现有常规的防伪方案远不能及的,需考虑本申请中所限定的技术特征的紧密关联性以及由这些技术特征组合得到的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显著效果,仅仅以某一些技术特征在其所属的技术领域(比如微晶技术领域和全息影像技术领域)内为常用技术手段作为其应用于本申请时也是常用技术手段有失偏颇。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立体标签,其特征在于,该立体标签包括混合在一起的油墨和防伪颗粒,所述防伪颗粒为微晶,所述防伪颗粒数量为随机产生;所述油墨和防伪颗粒按比例进行混合,所述比例为随机产生;该立体标签还包含有机溶剂;所述立体标签可肉眼识别,以供用户通过肉眼对比所述立体标签与3D全息视频的差异。
2. 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立体标签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将随机数量的防伪颗粒与油墨进行混合制作成立体标签,所述防伪颗粒为微晶;所述油墨和防伪颗粒按比例进行混合,所述比例为随机产生;将随机数量的防伪颗粒与油墨进行混合后,再加入有机溶剂,从而制作成立体标签;所述立体标签可肉眼识别,以供用户通过肉眼对比所述立体标签与3D全息视频的差异。
3. 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立体标签进行防伪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全息摄影的方式拍摄所述立体标签,从而制作成3D全息视频,将3D全息视频传输至云端服务器进行保存;云端服务器设有供终端设备访问调用3D全息视频的接口。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立体标签印在产品上,并在产品上印刷二维码,用户通过终端设备扫描二维码便能访问云端服务器的接口,从而使终端设备中能够显示云端服务器保存的3D全息视频。”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2]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019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1853607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06日;
对比文件3:CN203909839U,公告日为2014年10月29日。
本复审决定将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立体标签,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随机特征防伪标签的防伪产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2]段,图1):防伪产品包括特征信息区和自我认证信息区1,特征信息区的外围为所述自我认证信息区1,特征信息区具有随机特征,特征信息区上设有信息框2,信息框2内设有油墨或胶层,在油墨或胶层中或上设有随即分布的颗粒状、块状或拉丝状的物体3(相当于立体标签包括混合在一起的油墨和防伪颗粒),颗粒状、块状或拉丝状的物体3是具有明显外部特征的金葱粉、银光粉、珠光粉、亮粉或彩色塑料的颗粒、块或拉丝(由于金葱粉、银光粉、珠光粉、亮粉或彩色塑料的颗粒、块或拉丝具有明显外部特征,显然标签是肉眼可见的),在自我认证信息区1上设置反映信息框2内颗粒状、块状或拉丝状的物体3特征信息的防伪认证信息标注区,自我认证信息区1中还记录了相关企业、产品或包装物的信息。选用的材料所包含的信息,如:材料表面或内部存在的丝状物、碎屑状物、磁性小颗粒等物体3的形态、数量、大小、分布等是随机出现的、无规则的(相当于防伪颗粒数量为随机产生;油墨和防伪颗粒按比例进行混合,所述比例为随机产生),因而是不重复存在的,也是人工所无法再现的,即这样的信息特征是唯一的,难以仿造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立体标签还包含有机溶剂,防伪颗粒为微晶;(2)用户通过肉眼对比立体标签与3D全息视频的差异。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材料形成标签以及如何进行标签信息的对比。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油墨印刷技术领域,按照构成可以分为水性、溶剂型以及紫外光固化性油墨(参见教科书《印刷包装功能材料》,李路海编著,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3.01,第40-41页,二、喷墨油墨分类)。该教科书中还记载了:“溶剂型墨水是指以有机溶剂或溶剂型高分子成膜剂作为载体,将染料溶解或颜料分散在载体中形成的油墨体系”。因此,在油墨中添加有机溶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微晶是本领域常见的一种颗粒材料,而将微晶用于防伪技术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如热色微晶,其可随温度变化而呈现不同颜色,经特殊封装处理后可制成各类温变仿伪标识,再如金士顿(Kingston)的“纳米折光”仿伪标,采用纳米玻璃微晶折射光线的技术,在不同的光线角度下展现不同的文字及图案。则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防伪标签包括混合在一起的油墨和颗粒状物体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微晶用作对比文件2的防伪颗粒。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三维实体暗记防伪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0032]段,图1-4):(1)通过微雕刻技术形成具有三维立体结构图案或文字的实体暗记;将随机数目的一个或多个实体暗记以随机排布方式植入到实体标签上形成实体暗记标签(相当于立体标签);(2)实体暗记标签拍照存档到服务器,记录对应存档信息的互联网地址;(3)生成包含上述存档记录的互联网地址的二维码,将所述二维码植入到待防伪物体任意位置上;(4)扫描待防伪物品表面的二维码,获取服务器存档信息的互联网地址;访问互联网地址,比对待防伪物体上实体暗记标签和服务器上存档的实体暗记照片,执行防伪验证。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户通过肉眼对比立体标签与服务器上存档的实体暗记照片的差异来执行防伪验证,而照片和3D全息视频都是本领域保存物体信息的常用技术手段,3D全息视频信息能够方便用户从空间各个角度观看到物体也是本领域周知的,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2的标签也可采用类似的防伪验证方法,即将对比文件2的标签正品拍摄成3D全息视频进行保存,以方便执行防伪验证时调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立体标签的制作方法,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随机特征防伪标签的防伪产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2]段,图1),尽管对比文件2未明确公开其防伪标签的制作方法,但根据其防伪标签的产品特征,可以毫无疑义地推出其相应的制作方法,即将随机数量的物体3与油墨进行混合制作成具有随机特征的防伪标签;所述油墨和物体3按比例进行混合,所述比例为随机产生;所述防伪标签可肉眼识别。则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防伪颗粒与油墨进行混合后,还要再加入有机溶剂,防伪颗粒为微晶;(2)用户通过肉眼对比所述立体标签与3D全息视频的差异。参照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区别技术特征(1)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而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可得,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立体标签进行防伪识别的方法,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进一步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通过全息摄影的方式拍摄所述立体标签,从而制作成3D全息视频,将3D全息视频传输至云端服务器进行保存;云端服务器设有供终端设备访问调用3D全息视频的接口。基于该进一步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何种方式保存及调用标签信息。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三维实体暗记防伪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0032]段,图1-4):(1)通过微雕刻技术形成具有三 维立体结构图案或文字的实体暗记;将随机数目的一个或多个实体暗记以随机排布方式植入到实体标签上形成实体暗记标签(相当于立体标签);(2)实体暗记标签拍照存档到服务器(相当于云端服务器),记录对应存档信息的互联网地址;(3)生成包含上述存档记录的互联网地址的二维码,将所述二维码植入到待防伪物体任意位置上;(4)扫描待防伪物品表面的二维码,获取服务器存档信息的互联网地址;访问互联网地址,比对待防伪物体上实体暗记标签和服务器上存档的实体暗记照片,执行防伪验证,由上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云端服务器设有供终端设备访问调用照片的接口。而照片和3D全息视频都是本领域保存物体信息的常用技术手段,3D全息视频信息能够方便用户从空间各个角度观看到物体也是本领域周知的,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2的标签也可采用类似的防伪验证方法,即将对比文件2的标签正品拍摄成3D全息视频进行保存,以方便执行防伪验证时调用。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4]段,图1)以下技术特征: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首先提供了一种可用于防伪、鉴定等各种应用场合的三维实体暗记防伪系统,包括待防伪物品3、固定在待防伪物品3任意位置的实体暗记标签1、包含所述实体暗记标签1拍照存档的远程服务器5、固定在待防伪物品3表面的包含实体暗记标签拍照存档信息的互联网地址二维码2、具有二维码扫描和连接互联网服务器功能的手机终端4,所述实体暗记标签1采用点胶、丝印或喷涂的方式固定在所述待防伪物品3上;所述二维码2通过激光或喷墨方式打印固定在所述待防伪物品3上。而3D全息视频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在对比文件2中,在特征信息区内形成的随机特征需要通过专门的识读仪器进行真伪的鉴别,并不意味着上述随机特征不能通过肉眼直接观察识别。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的防伪标签,其在油墨或胶层中随机设置的颗粒状块状或拉丝状的物体3是具有明显外部特征的金葱粉、银光粉、珠光粉、亮粉或彩色塑料的颗粒、块或拉丝,显然该防伪标签是肉眼可识别的。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说明书第[0007]、[0012]段)选用的材料所包含的信息,如:材料表面或内部存在的丝状物、碎屑状物、磁性小颗粒等物体3的形态、数量、大小、分布等是随机出现的、无规则的,因而是不重复存在的,也是人工所无法再现的,即这样的信息特征是唯一的,难以仿造的。在油墨或胶层中设有随机分布的颗粒状物体,因此使用者能明显进行区分,而造假者却无法选择同样形状大小的颗粒物并将其准确地放到标签合适的位置上,也不可以通过油墨印刷的方法进行仿制,因此很难仿冒。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物体3”所起到的作用和“防伪颗粒”相同。再次,微晶是本领域常见的一种颗粒材料,而将微晶用于防伪技术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如热色微晶,其可随温度变化而呈现不同颜色,经特殊封装处理后可制成各类温变仿伪标识,再如金士顿(Kingston)的“纳米折光”仿伪标,采用纳米玻璃微晶折射光线的技术,在不同的光线角度下展现不同的文字及图案。则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防伪标签包括混合在一起的油墨和颗粒状物体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微晶用作对比文件2的防伪颗粒。
2、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户通过肉眼对比立体标签与服务器上存档的实体暗记照片的差异来执行防伪验证,而照片和3D全息视频都是本领域保存物体信息的常用技术手段,3D全息视频信息能够方便用户从空间各个角度观看到物体也是本领域周知的,而对比文件2的标签是肉眼可见的,则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2的标签也可采用类似的防伪验证方法,即将对比文件2的标签正品拍摄成3D全息视频进行保存,以方便执行防伪验证时调用,这样用户用肉眼即可对比立体标签与3D全息视频的差异,辨别真伪。
3、如前所述,微晶是本领域常见的一种颗粒材料,而将微晶用于防伪技术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防伪标签包括混合在一起的油墨和颗粒状物体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微晶用作对比文件2的防伪颗粒。而对比文件2的标签是肉眼可见的,则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户通过肉眼对比立体标签与服务器上存档的实体暗记照片的差异来执行防伪验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标签正品拍摄成3D全息视频进行保存以方便调用进而执行肉眼比对。上述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和对比文件结合得到本申请的立体标签防伪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由此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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