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98
决定日:2019-11-05
委内编号:1F2679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98643.4
申请日:2014-03-17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敏
合议组组长:朱晓莉
参审员:李琼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G06F3/02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98643.4、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412617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7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获取第一触控操作,所述第一触控操作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进行键盘输入操作;(2)响应所述第一触控操作的过程中,当第一与第二本体相连时,控制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所显示的输入区域显示在第一显示区域内,并控制在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的第二显示区域内显示键盘输入指示区域;(3)所述键盘输入指示区域用于当所述第二本体的键盘输入单元的按键被触发时显示被触发按键对应的提示信息;(4)响应所述第一触控操作的过程中,还包括:检测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的相对位置关系,产生一检测结果;当所述检测结果表示两者处于第二相对位置时,控制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所显示的输入区域显示在第一显示区域内,并控制在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的第二显示区域内显示虚拟键盘。区别技术特征(1)、(2)被对比文件2(CN102566934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4)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以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完全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95]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017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包括显示单元,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触控操作,所述第一触控操作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进行键盘输入操作;
响应所述第一触控操作的过程中:当所述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处于第一相对位置时,控制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所显示的输入区域显示在第一显示区域内,并控制在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的第二显示区域内显示键盘输入指示区域,所述键盘输入指示区域用于当所述第二本体的键盘输入单元的按键被触发时显示被触发按键对应的提示信息;
其中,所述第二本体能够与所述第一本体连接且能够相对于所述第一本体旋转,所述第二本体包括所述键盘输入单元,
所述响应所述第一触控操作的过程中,还包括:
检测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的相对位置关系,产生一检测结果;
当所述检测结果表示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第二相对位置时,控制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所显示的输入区域显示在第一显示区域内,并控制在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的第二显示区域内显示虚拟键盘。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为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连接且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之间的夹角位于预设角度范围内,所述第二相对位置为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未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显示区域为当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位于所述显示单元上且靠近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一边缘的区域。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被触发按键对应的提示信息所占用的区域大于所述键盘输入指示区域时,减小所述输入区域的宽度,并将所述键盘输入指示区域的宽度增大所述减小的宽度。
5. 一种信息处理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包括显示单元,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获取单元;
所述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一触控操作,所述第一触控操作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进行键盘输入操作;
所述显示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触控操作的过程中:当所述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处于第一相对位置时,控制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所显示的输入区域显示在第一显示区域内,并控制在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的第二显示区域内显示键盘输入指示区域,所述键盘输入指示区域用于当所述第二本体的键盘输入单元的按键被触发时显示被触发按键对应的提示信息;
其中,所述第二本体能够与所述第一本体连接且能够相对于所述第一本体旋转,所述第二本体包括所述键盘输入单元,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的相对位置关系,产生一检测结果;
所述显示单元,还用于当所述检测结果表示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第二相对位置时,控制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所显示的输入区域显示在第一显示区域内,并控制在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的第二显示区域内显示虚拟键盘。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为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连接且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之间的夹角位于预设角度范围内,所述第二相对位置为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未连接。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显示区域为当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位于所述显示单元上且靠近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一边缘的区域。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减小单元,用于当被触发按键对应的提示信息所占用的区域大于所述键盘输入指示区域时,减小所述输入区域的宽度,并将所述键盘输入指示区域的宽度增大所述减小的宽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应用场景也不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获取第一触控操作的过程、通过检测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的相对位置关系确定第二显示区域的显示内容的过程、以及显示提示信息的过程。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将显示区域划分为两个区域,也不是通过检测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相对位置关系,根据不同的检测结果在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中的第二显示区域显示不同的内容,以使用户能够快速确定是否输入有误,进行下一步的操作。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认为:首先,根据当前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当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处于第二相对位置时,并不能达到降低输入信息的错误率,提高输入信息速度的技术效果。其次,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同样会存在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去解决输入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以解决输入信息错误率高、输入速度慢的技术问题。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触摸终端设备没有接入实体键盘时,必然会对屏幕的显示区域进行调整以提供虚拟键盘的显示区域,以供用户输入使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6项权利要求),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当接收到触发按键的触发指令时,获取所述触发指令携带的按键标识;根据所述按键标识,从已存储的按键标识与字符之间的对应关系中获取对应的字符;将获取的字符与系统数据库中存储的提示信息进行比较,从所述系统数据库中选择包含获取的字符的提示信息;或者,根据获取的字符的先后顺序构成字符信息,将所述字符信息与所述系统数据库中存储的信息进行相似度运算,从所述系统数据库中选择相似度大于预设数值的信息,将选择的信息确定为所述提示信息;在键盘输入指示区域内显示所述提示信息;当所述提示信息所占用的区域大于键盘输入指示区域时,减小所述输入区域的宽度,并将所述键盘输入指示区域的宽度增大所述减小的宽度”,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4,对独立权利要求5做了与独立权利要求1类似的修改,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8,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了适应性调整。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通过对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相对位置关系的判断,确定第二显示区域的显示内容的过程。对比文件1中完全不涉及提示信息。2、对比文件2中仅仅是针对用户在触摸屏通过划屏输入字符进行筛选的方案,并不涉及将显示区域划分为两个区域,设置不同旋转角度的第一相对位置关系与第二相对位置关系,且不同的相对位置关系对应在第二显示区域显示不同的内容,通过检测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相对位置关系,根据检测结果确定在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中的第二显示区域显示不同的内容,以使用户能够快速确定是否输入有误,进行下一步的操作。并且,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接收到触发按键的触发指令时,根据该触发指令携带的按键标识通过上述两种方式来获取提示信息的过程,更没有公开在键盘输入指示区域内显示该提示信息,通过比较提示信息所占用的区域与键盘输入指示区域的大小,来对键入输入指示区域和输入区域的宽度进行调整。3、由于对比文件1是为了解决“相关技术中为了防止计算设备受到损害所开发的保护设备只能达到很难拆卸但提供良好的保护,或者容易拆卸但提供有限的保护的效果,而无法实现既容易拆卸又能够提供良好的保护”的技术问题,而提出了一种采用两种方式通过柔性铰链把输入设备耦合到计算设备,以将计算设备与保护设备连接,从而实现对移动计算设备提供良好的保护,同时还方便拆卸保护设备的方案。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为了解决“用户通过虚拟键盘输入信息时可能出现误操作”的问题,提出的一种通过在电子设备中设置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并根据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之间相对位置的不同,提供了不同的显示方式和输入方式,以减少误操作的发生的方案。显然,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发明构思也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和惯用技术手段。且由于从对比文件1出发到达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改进路径较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论结合哪一种现有技术来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都不可能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包括显示单元,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触控操作,所述第一触控操作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进行键盘输入操作;
响应所述第一触控操作的过程中:当所述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处于第一相对位置时,控制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所显示的输入区域显示在第一显示区域内,并控制在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的第二显示区域内显示键盘输入指示区域,所述键盘输入指示区域用于当所述第二本体的键盘输入单元的按键被触发时显示被触发按键对应的提示信息;其中,所述第二本体能够与所述第一本体连接且能够相对于所述第一本体旋转,所述第二本体包括所述键盘输入单元;
当接收到触发按键的触发指令时,获取所述触发指令携带的按键标识;根据所述按键标识,从已存储的按键标识与字符之间的对应关系中获取对应的字符;
将获取的字符与系统数据库中存储的提示信息进行比较,从所述系统数据库中选择包含获取的字符的提示信息;或者,根据获取的字符的先后顺序构成字符信息,将所述字符信息与所述系统数据库中存储的信息进行相似度运算,从所述系统数据库中选择相似度大于预设数值的信息,将选择的信息确定为所述提示信息;
在键盘输入指示区域内显示所述提示信息;当所述提示信息所占用的区域大于键盘输入指示区域时,减小所述输入区域的宽度,并将所述键盘输入指示区域的宽度增大所述减小的宽度;
所述响应所述第一触控操作的过程中,还包括:
检测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的相对位置关系,产生一检测结果;当所述检测结果表示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第二相对位置时,控制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所显示的输入区域显示在第一显示区域内,并控制在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的第二显示区域内显示虚拟键盘。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为所述第一 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连接且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之间的夹角位于预设角度范围内,所述第二相对位置为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未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显示区域为当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位于所述显示单元上且靠近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一边缘的区域。
4. 一种信息处理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包括显示单元,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获取单元和减小单元;
所述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一触控操作,所述第一触控操作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进行键盘输入操作;
所述显示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触控操作的过程中:当所述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处于第一相对位置时,控制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所显示的输入区域显示在第一显示区域内,并控制在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的第二显示区域内显示键盘输入指示区域,所述键盘输入指示区域用于当所述第二本体的键盘输入单元的按键被触发时显示被触发按键对应的提示信息;
其中,所述第二本体能够与所述第一本体连接且能够相对于所述第一本体旋转,所述第二本体包括所述键盘输入单元;
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
当接收到触发按键的触发指令时,获取所述触发指令携带的按键标识;根据所述按键标识,从已存储的按键标识与字符之间的对应关系中获取对应的字符;
将获取的字符与系统数据库中存储的提示信息进行比较,从所述系统数据库中选择包含获取的字符的提示信息;或者,根据获取的字符的先后顺序构成字符信息,将所述字符信息与所述系统数据库中存储的信息进行相似度运算,从所述系统数据库中选择相似度大于预设数值的信息,将选择的信息确定为所述提示信息;
所述显示单元,还用于在键盘输入指示区域内显示所述提示信息;
所述减小单元,还用于当所述提示信息所占用的区域大于键盘输入指示区域时,减小所述输入区域的宽度,并将所述键盘输入指示区域的宽度增大所述 减小的宽度;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的相对位置关系,产生一检测结果;
所述显示单元,还用于当所述检测结果表示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第二相对位置时,控制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所显示的输入区域显示在第一显示区域内,并控制在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的第二显示区域内显示虚拟键盘。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为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连接且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之间的夹角位于预设角度范围内,所述第二相对位置为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未连接。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显示区域为当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位于所述显示单元上且靠近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一边缘的区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95]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 CN103412617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7日;
对比文件2: CN102566934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
本审查决定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柔性铰链和可拆卸的附连技术(其中,在一个或多个实现中,该技术实现了使柔性铰链被配置成把输入设备通信地和物理地耦合到计算设备的方法,相当于,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0036]-[0043]、[0108]-[0109]段,图1,图22):图1所图示的环境100包括经由柔性铰链106被物理地和通信地耦合到输入设备104的计算设备102的例子,计算设备102可被配置用于移动用途,诸如移动电话、如图所示的平板计算机等等(其中,计算设备102相当于第一本体,其具有显示屏幕,输入设备104相当于第二本体,两者耦合连接时相当于第一相对位置,相当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包括显示单元;所述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处于第一相对位置;所述第二本体包括所述键盘输入单元);连接部分202通过使用柔性铰链106而被柔性地连接到包括键的输入设备104的一部分,当连接部分202被物理地连接到计算设备时,连接部分202与柔性铰链106的组合支持输入设备104相对于计算设备102的类似于书的合页那样的运动,通过这种旋转运动,可以支持输入设备104相对于计算设备102的各种各样不同的取向(相当于所述第二本体能够与所述第一本体连接且能够相对于所述第一本体旋转);计算设备2202还被图示为被通信地和物理地耦合到输入设备2214,该输入设备是可从计算设备2202物理地和通信地拆卸的(相当于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第二相对位置)。在本例中,输入设备2214包括一个或多个键2216,其可被配置为压敏键、机械开关键等等。计算设备例如被图示为包括输入/输出模块108。各种各样不同的输入可以被输入/输出模块108处理,诸如对与对应于输入设备104的键、由显示设备110显示的虚拟键盘的键的功能有关的输入进行处理(相当于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处于第二相对位置时,在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上显示虚拟键盘),以便识别手势和使得对应于手势的操作被执行,手势可以通过输入设备104和/或显示设备110的触摸屏功能性等等来辨别。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获取第一触控操作,所述第一触控操作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进行键盘输入操作;响应所述第一触控操作的过程中:当所述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处于第一相对位置时,控制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所显示的输入区域显示在第一显示区域内,并控制在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的第二显示区域内显示键盘输入指示区域,所述键盘输入指示区域用于当所述第二本体的键盘输入单元的按键被触发时显示被触发按键对应的提示信息;响应所述第一触控操作的过程中,还包括:检测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的相对位置关系,产生一检测结果;当所述检测结果表示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第二相对位置时,控制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所显示的输入区域显示在第一显示区域内,并控制在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的第二显示区域内显示虚拟键盘。(2)当接收到触发按键的触发指令时,获取所述触发指令携带的按键标识;根据所述按键标识,从已存储的按键标识与字符之间的对应关系中获取对应的字符;将获取的字符与系统数据库中存储的提示信息进行比较,从所述系统数据库中选择包含获取的字符的提示信息;或者,根据获取的字符的先后顺序构成字符信息,将所述字符信息与所述系统数据库中存储的信息进行相似度运算,从所述系统数据库中选择相似度大于预设数值的信息,将选择的信息确定为所述提示信息。(3)当所述提示信息所占用的区域大于键盘输入指示区域时,减小所述输入区域的宽度,并将所述键盘输入指示区域的宽度增大所述减小的宽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在用户进行输入操作时,如何提高输入效率以及如何合理的显示虚拟键盘。(2)如何确定提示信息。(3)如何根据提示信息所占用的区域来调整屏幕上的各显示区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当柔性铰链被拆卸,计算设备不再具有实体键盘时,在其屏幕上显示虚拟键盘,即通过检测计算设备和输入设备的相对位置关系来确定是否在屏幕上显示虚拟键盘;而在响应输入操作的过程中进行相应的检测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可以得出:当输入操作被触发,在响应输入操作的过程中,通过检测计算设备和输入设备的相对位置关系以确定是否在计算设备上显示虚拟键盘。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摸屏划屏自动筛选输入法,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23]段,附图1-3):在手机触摸屏上,当使用者准确选择某汉字拼音的首字母时,双击或者长按此字母启动自动筛选模块(相当于,获取第一触控操作,所述第一触控操作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进行键盘输入操作);手机的触摸屏包括文本框10,虚拟键盘20和输入栏30,其中,输入栏30用于显示输入序列,候选汉字等提供使用者观看和选择的中间信息,文本框10则用于显示最终输入结果(其中,如图3所示,文本框10为输入区域,其所在区域相当于第一显示区域,输入栏30可显示输入序列以及候选汉字,相当于输入指示区域,即,响应所述第一触控操作的过程中,控制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所显示的输入区域显示在第一显示区域内,并控制在所述第一本体的显示单元的第二显示区域内显示键盘输入指示区域)。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获取用户的输入操作后,根据输入的按键,在显示单元中的输入栏区域中显示该按键,并显示与该按键相关联的候选字符,以供用户查看选择,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高用户的输入效率。
同时,特征“所述键盘输入指示区域用于当所述第二本体的键盘输入单元的按键被触发时显示被触发按键对应的提示信息,以及当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处于第二相对位置时,在第二显示区域内显示虚拟键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能够得到的,当计算设备连接有实体形态的键盘时,可将实体键盘的按键操作信息传送至计算设备中,并显示与输入按键相关联的候选字符,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在对比文件2对显示屏进行分区的启示下,可将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设备的显示屏也进行分区,将其分为文本框和输入栏,当计算设备连接有实体形态的键盘时,在其显示屏上无需显示虚拟键盘,可将实体键盘的按键操作信息传送至计算设备中,并在输入栏中显示与该输入按键相关联的候选字符;而将输入设备从计算设备中拆卸下来后,在用户进行输入操作时,该计算设备在输入栏中显示虚拟键盘以为用户提供按键输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设置触发指令触发按键,获取触发指令携带的按键标识,预先存储按键标识与字符的对应关系并根据按键标识获取对应的字符是本领域识别按键对应字符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将提示信息预先存储在数据库中,将获取的字符与存储的提示信息进行比较,选择包含获取的字符的提示信息也是本领域获取提示信息的常用技术手段,比如获取的字符为h,则提示信息可以为以h开头的单词,例如high,heavy;而根据获取的字符的先后顺序构成字符信息,将该字符信息与系统数据库中存储的信息进行相似度运算,从系统数据库中选择相似度大于阈值的信息作为提示信息也是本领域获取提示信息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当提示信息所占用的区域大于所述键盘输入指示区域时,减小所述输入区域的宽度,并将所述键盘输入指示区域的宽度增大所述减小的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屏幕显示区域大小固定的情况下,根据当前输入情况合理调整输入区域与输入提示区域显示界面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6]-[0043]、[0108]-[0109]段):当连接部分202被物理地连接到计算设备时,连接部分202与柔性铰链106的组合支持输入设备104相对于计算设备102的类似于书的合页那样的运动,通过这种旋转运动,可以支持输入设备104相对于计算设备102的各种各样不同的取向(相当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为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连接);计算设备2202还被图示为被通信地和物理地耦合到输入设备2214,该输入设备是可从计算设备2202物理地和通信地拆卸(相当于,所述第二相对位置为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未连接)。
同时,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之间的夹角位于预设角度范围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输入设备与计算设备相连接时,通过机械铰链或其他装置设定两者之间的旋转夹角位于一预设角度范围内以便于用户使用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公开。所述第二显示区域为当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位于所述显示单元上且靠近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一边缘的区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计算设备与实体输入设备耦合相连时,为了便于用户查看当前输入内容,将输入提示信息的显示区域设置于接近输入设备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4-6是和方法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参照对于权利要求1-3的评述,基于同样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说明书第[0002]-[0003]、[0036]-[0043]、[0108]-[0109]段,图1,图22)可知,计算设备(相当于第一本体)与输入设备(相当于第二本体)可以有两种不同的位置关系,即通过柔性铰链相连或当柔性铰链被拆卸时,两者不相连,当柔性铰链被拆卸,即计算设备不再具有实体键盘时,此时在屏幕上显示虚拟键盘,即通过检测计算设备和输入设备的相对位置关系来确定是否在屏幕上显示虚拟键盘。
对比文件2公开了文本框10为输入区域,其所在区域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显示区域,输入栏30可显示输入序列以及候选汉字,相当于本申请的输入指示区域,在获取用户的输入操作后,根据输入的按键,在显示单元中的输入栏区域中显示该按键,并显示与该按键相关联的候选字符,以供用户查看选择。可见对比文件2对屏幕进行了分区,且分区的目的和本申请一样,都是为了提高用户的输入效率。尽管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根据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的相对位置关系,来调整不同显示区域的显示内容,但“通过对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相对位置关系的判断,确定第二显示区域的显示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能够得到的,当计算设备连接有实体形态的键盘时,可将实体键盘的按键操作信息传送至计算设备中,并显示与输入按键相关联的候选字符,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在对比文件2对显示屏进行分区的启示下,可将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设备的显示屏也进行分区,将其分为文本框和输入栏,当计算设备连接有实体形态的键盘时,在其显示屏上无需显示虚拟键盘,可将实体键盘的按键操作信息传送至计算设备中,并在输入栏中显示与该输入按键相关联的候选字符;而将输入设备从计算设备中拆卸下来后,在用户进行输入操作时,该计算设备在输入栏中显示虚拟键盘以为用户提供按键输入。
2、设置触发指令触发按键,获取触发指令携带的按键标识,预先存储按键标识与字符的对应关系并根据按键标识获取对应的字符是本领域识别按键对应字符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将提示信息预先存储在数据库中,将获取的字符与存储的提示信息进行比较,选择包含获取的字符的提示信息也是本领域获取提示信息的常用技术手段,比如获取的字符为h,则提示信息可以为以h开头的单词,例如high,heavy;而根据获取的字符的先后顺序构成字符信息,将该字符信息与系统数据库中存储的信息进行相似度运算,从系统数据库中选择相似度大于阈值的信息作为提示信息也是本领域获取提示信息的常用技术手段。
当提示信息所占用的区域大于所述键盘输入指示区域时,减小所述输入区域的宽度,并将所述键盘输入指示区域的宽度增大所述减小的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屏幕显示区域大小固定的情况下,根据当前输入情况合理调整输入区域与输入提示区域显示界面的常用技术手段。
3、对比文件1同样可应用在用户通过计算机输入信息的场景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可以得出:当输入操作被触发,在响应输入操作的过程中,通过检测计算设备和输入设备的相对位置关系以确定是否在计算设备上显示虚拟键盘。而虚拟键盘的误触问题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求解决方案,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防误触的方法,因此能够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体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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