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共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及有源电磁干扰滤波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55
决定日:2019-11-04
委内编号:1F2679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10518652.2
申请日:2018-05-25
复审请求人:敏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汤玚
合议组组长:武瑛
参审员:孙长欣
国际分类号:H02J1/02,H02J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810518652.2,名称为“共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及有源电磁干扰滤波器”的发明专利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敏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8年05月25日,公开日为2018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8年05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共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其特征在于,包括注入件和共模回路;其中,
所述注入件至少具有共模电磁噪声分量输入端和回路端;
所述共模电磁噪声分量输入端用于输入共模电磁噪声分量;所述回路端与所述共模回路中的任意一点连接,用于注入所述共模电磁噪声分量;
所述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电容组或有且仅包括绕组电感;
所述注入件包括三个电容,分别为第一电容、第二电容和第三电容;
所述第一电容的第一端为所述共模电磁噪声分量输入端,所述第二电容和所述第三电容的两个第一端均为所述回路端;
所述第一电容、所述第二电容和所述第三电容的三个第二端同时连接;
还包括连接在供电系统与用电设备之间的输入线缆,所述输入线缆包括并联在供电系统和用电设备之间的第一输入线缆和第二输入线缆;
所述注入件为三绕组共模电感,所述三绕组共模电感的三绕组分别为原边绕组、副边绕组NS1和副边绕组NS2,所述副边绕组NS1和副边绕组NS2相对且极性相同;其中,
所述原边绕组的一端为所述共模电磁噪声分量输入端,所述原边绕组的另一端接参考地;
所述副边绕组NS1和所述副边绕组NS2的第一端与所述第一输入线缆和所述第二输入线缆一一对应连接,所述副边绕组NS1和所述副边绕组NS2的第二端均为所述回路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其特征在于,所述共模回路为共模电流流经的回路,包括用电设备输入回路、用电设备壳体或大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其特征在于,设定用电设备包括火线、零线、整流桥和电容;其中,
所述火线和所述零线均与所述整流桥连接,所述电容连接在所述整流桥的正极及负极之间;
所述回路端与用电设备的输入回路连接;
所述回路端对应的注入点位于所述火线和所述电容与所述整流桥的正极之间的连接线上,用于同时注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其特征在于,设定用电设备包括输入正极连线、输入负极连线和电容;
所述电容的第一端连接在所述输入正极连线上,所述电容的第二端连接在所述输入负极连线上;
所述注入件的所述回路端对应的注入点位于所述输入正极连线和所述输入负极连线上,用于同时注入。
5. 一种有源电磁干扰滤波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共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有源电磁干扰滤波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磁噪声转换网络;
所述电磁噪声转换网络包括第一阻容网络、第二阻容网络和运算放大器;其中,
所述第一阻容网络的第一端用于接收共模电磁噪声提取网络所输出的共模噪声分量,所述第一阻容网络的第二端与所述运算放大器的负极输入端连接;
所述第二阻容网络连接在所述运算放大器的正极输入端和负极输入端之间;
所述运算放大器的输出端与所述共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的注入件的共模电磁噪声分量输入端连接,所述共模电磁噪声分量输入端用于输入来自所述电磁噪声转换网络的共模电磁噪声分量。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有源电磁干扰滤波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共模电磁噪声提取网络,用于提取输入线缆中的共模电磁噪声;
所述共模电磁噪声提取网络与所述电磁噪声转换网络连接。”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155388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757159A,公开日为2006年04月05日;
对比文件3:CN104079164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1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针对“所述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绕组电感”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即两者的技术方案是相同的,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其余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因此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针对“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电容组”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注入件仅包括电容组。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2的三个并列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中一个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另一个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且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第三个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任一项,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所述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绕组电感”的技术方案,对于权利要求2的三个并列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中一个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另一个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且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第三个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其余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增加了部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删除了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5进行修改,增加了部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6进行了适应性的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7;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重新编号和引用关系的适应性修改。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共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其特征在于,包括注入件和共模回路;其中,
所述注入件至少具有共模电磁噪声分量输入端和回路端;
所述共模电磁噪声分量输入端用于输入共模电磁噪声分量,所述共模电磁噪声分量是从用电设备的输入线缆的电磁噪声中提取,所述电磁噪声包括差模电磁噪声分量和共模电磁噪声分量;所述回路端与所述共模回路中的任意一点连接,用于将所述共模电磁噪声分量注入到所述用电设备的共模噪声源;
所述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电容组或有且仅包括绕组电感;
所述注入件包括三个电容,分别为第一电容、第二电容和第三电容;
所述第一电容的第一端为所述共模电磁噪声分量输入端,所述第二电容和所述第三电容的两个第一端均为所述回路端;
所述第一电容、所述第二电容和所述第三电容的三个第二端同时连接;
还包括连接在供电系统与用电设备之间的输入线缆,所述输入线缆包括并联在供电系统和用电设备之间的第一输入线缆和第二输入线缆;
所述注入件为三绕组共模电感,所述三绕组共模电感的三绕组分别为原边绕组、副边绕组NS1和副边绕组NS2,所述副边绕组NS1和副边绕组NS2相对且极性相同;其中,
所述原边绕组的一端为所述共模电磁噪声分量输入端,所述原边绕组的另一端接参考地;
所述副边绕组NS1和所述副边绕组NS2的第一端与所述第一输入线缆和所述第二输入线缆一一对应连接,所述副边绕组NS1和所述副边绕组NS2的第二端均为所述回路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其特征在于,设定用电设备包括火线、零线、整流桥和电容;其中,
所述火线和所述零线均与所述整流桥连接,所述电容连接在所述整流 桥的正极及负极之间;
所述回路端与用电设备的输入回路连接;
所述回路端对应的注入点位于所述火线和所述电容与所述整流桥的正极之间的连接线上,用于同时注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其特征在于,设定用电设备包括输入正极连线、输入负极连线和电容;
所述电容的第一端连接在所述输入正极连线上,所述电容的第二端连接在所述输入负极连线上;
所述注入件的所述回路端对应的注入点位于所述输入正极连线和所述输入负极连线上,用于同时注入。
4. 一种有源电磁干扰滤波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共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所述有源电磁干扰滤波器还包括:
电磁噪声处理网络,所述电磁噪声处理网络从用电设备的输入线缆中分别提取差模电磁噪声分量和共模电磁噪声分量;
电磁噪声转换网络,所述电磁噪声转换网络分别对所述差模电磁噪声分量和所述共模电磁噪声分量进行增益和闭环反馈处理;
差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所述差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将处理后的所述差模电磁噪声分量注入到所述用电设备中的差模噪声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有源电磁干扰滤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磁噪声转换网络包括第一阻容网络、第二阻容网络和运算放大器;其中,
所述第一阻容网络的第一端用于接收共模电磁噪声提取网络所输出的共模电磁噪声分量,所述第一阻容网络的第二端与所述运算放大器的负极输入端连接;
所述第二阻容网络连接在所述运算放大器的正极输入端和负极输入端之间;
所述运算放大器的输出端与所述共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的注入件的共模电磁噪声分量输入端连接,所述共模电磁噪声分量输入端用于输入来自所述电磁噪声转换网络的共模电磁噪声分量。”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发现了“电磁噪声的抑制效果不佳是共模电磁噪声中混入了差模电磁噪声导致的”这一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3均未发现该技术问题,本申请通过将共模和差模噪声分量隔离开,避免了混入差模噪声引起的新共模噪声,提高了电磁噪声抑制效果;(2)本申请电磁噪声通过注入网络注入到用电设备的共模噪声源,而不是注入大地,可以避免漏电。对比文件1-3中的注入电路要连接大地,存在漏电风险。(3)对比文件1-3均没有提及电磁噪声的来源是用电设备,电磁噪声通过注入网络注入到用电设备的共模噪声源。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3均分别提取共模噪声,已避免差模噪声混入的问题;(2)噪声源来源为用电设备是公知技术,当为了抑制用电设备的共模噪声时,有动机将提取的共模噪声通过注入网络注入到用电设备的噪声源中;(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去掉接地电阻,即不会接入大地;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绕组连接方式完全相同,两者技术效果也应相同;(4)分别提取共模和差模噪声分量属于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针对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电容组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电磁噪声还包括差模电磁噪声分量。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之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部分技术特征,其余部分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3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绕组电感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共模电磁噪声分量是从用电设备的输入线缆的电磁噪声中提取,最终注入到用电设备的共模噪声源,输入线缆连接在供电系统与用电设备之间。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其余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之一,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部分技术特征,其余部分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3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3.1)首先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中并不能体现解决了“电磁噪声的抑制效果不佳是共模电磁噪声中混入了差模电磁噪声导致的”这一技术问题;其次对比文件1和2均是提取共模噪声再加以抑制,对比文件2中还有针对差模噪声抑制的电路元件;为了对特定类型的电磁噪声进行有源反馈抑制,首先要获得准确的噪声分量,如果混入其他噪声自然会使抑制效果变差,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技术问题,并在抑制共模噪声时只检测共模噪声,在抑制差模噪声时只检测差模噪声;另外,本申请中计算获得共模噪声分量和差模噪声分量的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2)对比文件1的电流注入电路的接地电阻是可以省略的,即不会接入大地,因而也不存在漏电风险;对比文件2的三绕组电感和本申请的三绕组电感的注入件一样均会连接地,因此本申请的另一技术方案也是存在漏电风险的。(3.3)对比文件1已经提及共模噪声源是来自转换器侧(相当于用电设备)的,电磁噪声通过注入网络注入到转换器侧的共模噪声源;对比文件2也在背景技术中提及电力变换电路的开关电路的开关动作会产生噪声,给其他设备带来不良影响;在电力线通信中,各种电器、电子设备的工作,会在电力线上发生噪声,需要降低电力线上的噪声或阻止室内电力线上的通信信号泄漏到室外电力线上。噪声来源于用电设备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针对来自用电设备的共模噪声,通过注入网络再注入到用电设备的共模噪声源。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电磁噪声通过注入网络注入到用电设备的共模噪声源中被抵消,而对比文件1的注入件是将共模噪声注入线路中,而不是共模噪声源;(2)本申请发现了“电磁噪声的抑制效果不佳”是“共模电磁噪声中混入了差模电磁噪声导致的”,也是本申请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通过将共模和差模噪声分量隔离开,避免了混入差模噪声引起的新共模噪声,提高了电磁噪声抑制效果;(3)本申请将共模噪声注入用电设备的共模噪声源,注入件是不接入大地(earth)的,或者是接参考地(ground)的,可以降低漏电风险,而对比文件1和2是连接到大地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2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8年05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155388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757159A,公开日为2006年04月05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共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其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分别针对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电容组和有且仅包括绕组电感;
2.1.1、针对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电容组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泄露电流降低装置和相应的共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55段,图1-2):该装置包括输出电容器8和电流注入电路2(二者共同相当于注入件);根据图1-2可知,在泄露电流降低装置的电路上还标注了共模电流J1、共模电流J2和电流J3(这些电流流经的回路相当于共模回路);电压放大器3调整输出电压V3,以使得通过电容器21、22、23,将与作为高频泄漏电流的共模电流J1相同相位且相同大小的电流J3供给到连接线91r、91s、91t,其中输出电容器8具有与电压放大器3相连的一端(相当于共模电磁噪声分量输入端),电流注入电路2具有与三相连接线91r、91s、91t连接的一端(相当于回路端);共模变压器1检测共模电流J1产生的共模电压V1并经过滤波器装置6和电压放大器3输出电压V3到输出电容器8的一端,该电压V3是从转换器(相当于用电设备)的输入连接线91r、91s、91t的电磁噪声中提取的;电流注入电路2中的电容器21、22、23分别与三相连接线91r、91s、91t连接,用于将电流J3注入到转换器的共模噪声源;电流注入电路2可以去掉接地电阻器24而仅是使电压放大器的输出与电容器21、22、23的中性点2N连接(相当于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电容组);输出电容器8和电流注入电路2中,输出电容器8的一端与电压放大器3连接,电容器21、22的一端与连接线91r、91s连接,输出电容器8的另一端和电容器21、22的另一端连接。
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电磁噪声还包括差模电磁噪声分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电磁噪声的种类。
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电磁噪声的类型一般分为差模噪声和共模噪声,电磁噪声中包括差模噪声分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针对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绕组电感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8行-第13页第1行,图3)公开了一种噪声抑制电路和相应的共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其中电容116a,116b检测在位置B和与其对应的位置上与导线113,114上的共模噪声对应的信号(相当于从输入线缆的电磁噪声中提取共模电磁噪声分量),再根据该信号生成与共模噪声反相的注入信号,该注入信号被供给第3线圈115c(第3线圈接收注入信号的一端相当于共模电磁噪声分量输入端),第3线圈115c通过第1和第2线圈115a、115b(三个线圈共同相当于注入件)将注入信号注入到113,114上(第1和第2线圈115a、115b与导线113,114在位置A处相连的一端相当于回路端)。于是,在导线113,114上,在来自位置A的共模噪声的行进方向的前面共模噪声受到抑制(共模噪声流经导线113,114,其所在的回路相当于共模回路)。由于该噪声抑制电路还包括抑制常模噪声的电路元件,可知导线113,114上的电磁噪声包括共模电磁噪声分量和常模电磁噪声分量(即差模电磁噪声分量);第1和第2线圈115a、115b与导线113,114相连的一端位于线路的A端,用于将注入信号注入到该端。导线113,114并联连接在一对端子111a,111b和另一对端子112a,112b之间;第1和第2线圈115a、115b和磁芯115d构成共模扼流圈,第3线圈115c通过磁芯耦合到第1和第2线圈,其中第1和第2线圈115a、115b相对且极性相同;第3线圈115c的一端输入注入信号,另一端接地;第1和第2线圈115a、115b的一端与导线113,114一一对应连接,另一端连接到位置A。
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共模电磁噪声分量是从用电设备的输入线缆的电磁噪声中提取,最终注入到用电设备的共模噪声源,输入线缆连接在供电系统与用电设备之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共模噪声源的来源并进行抑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用电设备属于常见的电磁噪声源;其次,对比文件2在背景技术(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9行-第2页第1行)中也提到,电力变换电路的开关电路的开关动作会产生噪声,给其他设备带来不良影响;在电力线通信中,各种电器、电子设备的工作,会在电力线上发生噪声,需要降低电力线上的噪声或阻止室内电力线上的通信信号泄漏到室外电力线上。由此可知,用电设备作为常见的电磁噪声源,阻止其电磁噪声流入供电系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对于对比文件2中的噪声抑制电路来说,将其设计在供电系统和用电设备之间,通过从用电设备的输入线缆的电磁噪声中提取共模电磁噪声分量,再最终注入到用电设备的共模噪声源,是本领域容易想到的共模噪声抑制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限定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3-36段,图2-4):转换器侧的用电设备包括三相线、转换器41、作为中间滤波器44的电容器,其中三相线与转换器41连接,电容器连接在转换器输出的正负极之间;电流注入电路2连接在转换器的输入侧,其对应的注入点位于转换器的输入连接线上,用于同时注入。而用电设备包括零线,且零线与整流桥连接,并将回路端对应的注入点设于火线和电容与整流桥的正极之间的连接线上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于用电设备和共模抑制电路的常规设计。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为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电容组的技术方案时,由于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的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为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绕组电感的技术方案时,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构建带有共模抑制电路的用电设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其他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6-69段,图4、7-8)公开:逆变器侧的用电设备包括直流母线的连接线41P、41N和电容,电容的两端分别连接连接线41P、41N,电流注入电路的注入点位于连接线41P、41N上,用于同时注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为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电容组的技术方案时,由于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3的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为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绕组电感的技术方案时,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构建带有共模抑制电路的用电设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有源电磁干扰滤波器,引用权利要求1-3之一,针对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电容组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3-55段,图1-2)公开了一种泄露电流降低装置和相应的共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该泄露电流降低装置包括:共模变压器1,其从转换器的输入连接线中提取共模电磁噪声分量;滤波器装置6和电压放大器3,其对共模电磁噪声分量进行增益和闭环反馈处理。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电磁噪声处理网络还能够提取差模电磁噪声分量;电磁噪声转换网络还能够对差模电磁噪声分量进行增益和闭环反馈处理;差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所述差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将处理后的所述差模电磁噪声分量注入到所述用电设备中的差模噪声源。基于上述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还包括如何对差模电磁噪声进行抑制。
首先,共模和差模电磁噪声分量是电磁噪声中常见的两种噪声分量,抑制差模电磁噪声是电路设计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普遍追求;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只是对共模电磁噪声分量进行检测和反馈注入,但对于差模电磁噪声的抑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可以借鉴与共模电磁噪声抑制类似的有源滤波的手段。因而对差模电磁噪声分量进行提取,增益和闭环反馈处理,最终注入到差模噪声源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的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绕组电感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8行-第13页第1行,图3)公开了一种噪声抑制电路,包括相应的共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噪声抑制电路还包括:电容器116a和116b,其检测在位置B和与其对应的位置上与导线113,114上的共模噪声对应的信号;再根据该信号生成与共模噪声反相的注入信号,该注入信号被供给第3线圈115c(相当于进行闭环反馈处理)。
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1)电磁噪声处理网络还能够提取差模电磁噪声分量;电磁噪声转换网络还能够对差模电磁噪声分量进行增益和闭环反馈处理;差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所述差模电磁噪声注入网络将处理后的所述差模电磁噪声分量注入到所述用电设备中的差模噪声源。(2)电磁噪声转换网络对共模电磁噪声分量还进行了增益处理。基于上述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还包括如何对差模电磁噪声进行抑制和如何对共模电磁噪声进行处理。
如前所述,上述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技术特征(2),由于通常检测的信号幅值较小,无法进行有效的运算和处理,因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小信号进行放大处理,以利于后续的运算和处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的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当针对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电容组的技术方案时,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3-55段,图1-2)公开了电压放大器3,而设置阻容网络与电压放大器连接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当针对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绕组电感的技术方案时,由阻容网络和放大器构成电磁噪声转换网络实现增益和闭环反馈处理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注入件是将共模噪声注入线路中,而不是共模噪声源中,但实际上本申请中的电磁噪声也是注入到与共模噪声源相接的线路中,在这一点上,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已经提及共模噪声源是来自转换器侧(相当于用电设备)的,电磁噪声通过注入网络注入到转换器侧的共模噪声源;对比文件2也在背景技术中提及电力变换电路的开关电路的开关动作会产生噪声,给其他设备带来不良影响;在电力线通信中,各种电器、电子设备的工作,会在电力线上发生噪声,需要降低电力线上的噪声或阻止室内电力线上的通信信号泄漏到室外电力线上。噪声来源于用电设备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抑制来自用电设备的共模噪声,采用通过注入网络再注入到用电设备的共模噪声源的方式。(2)首先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中并不能体现解决了“电磁噪声的抑制效果不佳是共模电磁噪声中混入了差模电磁噪声导致的”这一技术问题;其次对比文件1和2均是提取共模噪声再加以抑制,对比文件2中还有针对差模噪声抑制的电路元件;为了对特定类型的电磁噪声进行有源反馈抑制,首先要获得准确的噪声分量,如果混入其他噪声自然会使抑制效果变差,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技术问题,并在抑制共模噪声时只检测共模噪声,在抑制差模噪声时只检测差模噪声;另外,本申请中计算获得共模噪声分量和差模噪声分量的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本申请中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电容组的技术方案没有接地(参见图17),而注入件有且仅包括绕组电感的技术方案是接参考地的(参见图16);对比文件1的电流注入电路的接地电阻是可以省略的,即不会接入大地,因而也不存在漏电风险;对比文件2的三绕组电感和本申请的三绕组电感的注入件一样均会连接地(对比文件2的同族文献对于接地的英文表述是“ground”,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接参考地(ground)相同),因而如果本申请的接参考地的形式能够降低漏电风险,则对比文件2中的电路连接形式也能够降低漏电风险。而且对比文件1和2的工作原理均是通过共模噪声注入来抵消共模噪声,而不是将共模噪声引入大地。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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