γ 羟基丁酸与单羧酸转运蛋白的施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γ 羟基丁酸与单羧酸转运蛋白的施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458
决定日:2019-11-04
委内编号:1F259058
优先权日:2013-03-01
申请(专利)号:201480011891.9
申请日:2014-02-28
复审请求人:杰资制药爱尔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嘉蕴
合议组组长:孟晋东
参审员:陈蕾
国际分类号:A61K31/19,A61K31/196,A61P11/00,A61P25/20,A61P4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涉及制药用途的权利要求,如果其对疾病的限定没有实质上改变疾病的种类,和\/或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区别仅在于给药剂量等体现在用药过程中而对制药过程无实质影响的特征时,所述制药用途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1891.9,名称为“γ 羟基丁酸与单羧酸转运蛋白的施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杰资制药爱尔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16、19-20、2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9月01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13段(即说明书第1-27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10、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减少患有发作性睡病的患者中由于GHB或其盐与双丙戊酸钠或双氯芬酸联用引起的不良反应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制备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成用于以调整以补偿由双丙戊酸钠或双氯芬酸引起的效应的剂量施用。
3. 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减少患有日间过度嗜睡、猝倒、睡眠瘫痪症、呼吸暂停、发作性睡病睡眠时间紊乱、临睡幻觉、睡眠觉醒、失眠、或夜间肌阵挛的患者中由于GHB或其盐与双丙戊酸钠联用引起的不良反应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也正在用双丙戊酸钠进行治疗,其中,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成用于以足以减少或消除由双丙戊酸钠引起的效应的每日剂量施用。
15. 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减少患有日间过度嗜睡、猝倒、睡眠瘫痪症、呼吸暂停、发作性睡病睡眠时间紊乱、临睡幻觉、睡眠觉醒、失眠、或夜间肌阵挛的患者中由于GHB或其盐与双丙戊酸钠联用引起的不良反应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正在接受伴随施用双丙戊酸钠,并且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成用于以调整用药量的所述GHB或其盐口服施用。
17. 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减少患有发作性睡病的患者中由于GHB或其盐与双丙戊酸钠联用引起的不良反应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正在接受伴随施用双丙戊酸钠,并且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成用于以调整用药量的所述GHB或其盐口服施用,所述调整用药量的范围是与通常向所述患者施用的剂量相比减少约15%至25%。
18. 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减少患有发作性睡病的患者中由于GHB或其盐与双丙戊酸钠联用引起的不良反应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已经给所述患者开具了GHB或其盐的处方,并且其中所述药物中提供的所述GHB或其盐的剂量减少至少65%、60%、55%、50%、45%、40%、35%、30%、25%、20%、15%、10%、或5%以补偿由所述双丙戊酸钠引起的效应。
19. 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减少患有日间过度嗜睡、猝倒、睡眠瘫痪症、呼吸暂停、发作性睡病睡眠时间紊乱、临睡幻觉、睡眠 觉醒、失眠、或夜间肌阵挛的患者中由于GHB或其盐与双氯芬酸联用引起的不良反应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正在接受伴随施用双氯芬酸,并且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成以调整用药量的GHB或其盐口服施用。
21. 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在正在服用双丙戊酸钠的患者中治疗发作性睡病中的猝倒或者发作性睡病中的日间过度嗜睡的药物的用途,其中,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用于以比若所述患者未服用双丙戊酸钠时向所述患者推荐使用的4.5至9g 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低至少20%的初始每日剂量施用。
22. 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在正在服用丙戊酸盐的患者中治疗伴有猝倒的发作性睡病的药物的用途,其中,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用于以比若所述患者未服用双丙戊酸钠时向所述患者推荐使用的4.5至9g 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低至少20%的初始每日剂量施用。
23. 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和双丙戊酸钠在制备用于治疗患者中的发作性睡病中的猝倒或者发作性睡病中的日间过度嗜睡的药物或药盒的用途,其中,所述GHB或其盐和双丙戊酸钠被制备成单独的剂型,并且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用于以比若所述患者未服用双丙戊酸钠时向所述患者推荐使用的4.5至9g 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低至少20%的初始每日剂量施用。
24. 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和双丙戊酸钠在制备用于对患有伴有猝倒或日间过度嗜睡的发作性睡病以及双相障碍或重性抑郁的患者进行治疗的药物或药盒的用途,其中,所述GHB或其盐和双丙戊酸钠或双氯芬酸成单独的剂型,并且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用于以比若所述患者未服用双丙戊酸钠时向所述患者推荐使用的4.5至9g 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低至少20%的初始每日剂量施用。
25. 一种药盒或包装,包含: GHB或其盐;以及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的插页说明,当与双丙戊酸钠联用时,其应比未与双丙戊酸钠联用时推荐使用的4.5至9g 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低至少20%。
26. 一种药盒或包装,包含:GHB或其盐;双丙戊酸钠;以及 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的插页说明,当与双丙戊酸钠联用时,其应比未与双丙戊酸钠联用时推荐使用的4.5至9g 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低至少20%。”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CN102946869 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7日)公开了γ-羟基丁酸(GHB)或其钠盐在制备用于对患有昏睡病(即“发作性睡病”)的患者进行治疗的药物中的用途;权利要求1中的“减少由于GHB或其盐与双丙戊酸钠或双氯芬酸联用引起的不良反应”属于对用药过程中技术效果的限定;而“制备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成用于以调整以补偿由双丙戊酸钠或双氯芬酸引起的效应的剂量施用”属于一种对用药剂量的限定,与药物及其制剂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3、15、17-19、21-22均请求保护一种制药用途,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以及权利要求3、15、17-19、21-22的其他技术特征对制药用途没有实质性影响,权利要求3、15、17-19、21-22不具备新颖性。(3)、权利要求3中列举的其他疾病:“睡眠瘫痪症、呼吸暂停、发作性睡病睡眠时间紊乱、临睡幻觉、睡眠觉醒、失眠、或夜间肌阵挛”,均是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昏睡病有关的疾病或症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GHB用于治疗上述疾病,并通过常规试验加以验证,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19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一种药盒或包装。但是将γ-羟基丁酸(GHB)或其钠盐制备成药盒或包装的形式,并添加初始每日剂量的插页说明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当与双丙戊酸钠联用时,其应比未与双丙戊酸钠联用时推荐使用的4.5至9g 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低至少20%”属于药品使用说明书上记载的文字信息,不构成药盒或包装本身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2、4-14、16、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者对制药用途本身没有实质性限定意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14、16、20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6)、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3-24、26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杰资制药爱尔兰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25项)。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修改了权利要求23、24,删除了权利要求2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24为:
“23. 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和双丙戊酸钠联合治疗患者中的发作性睡病中的猝倒或者发作性睡病中的日间过度嗜睡的药物或药盒的用途,其中,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用于以比若所述患者未服用双丙戊酸钠时向所述患者推荐使用的4.5至9g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低至少20%的初始每日剂量施用。
24. 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和双丙戊酸钠联合对患有伴有猝倒或日间过度嗜睡的发作性睡病以及双相障碍或重性抑郁的患者进行治疗的药物或药盒的用途,其中,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用于以比若所述患者未服用双丙戊酸钠时向所述患者推荐使用的4.5至9g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低至少20%的初始每日剂量施用。”
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提及将GHB或其盐与第二药剂联用,更未具体公开或教导将GHB或其盐与特定的双丙戊酸钠或双氯芬酸进行联用,因此更不会涉及GHB或其盐与特定的双丙戊酸钠或双氯芬酸进行联用时产生的副作用。而在本申请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知晓GHB或其盐与特定的双丙戊酸钠或双氯芬酸进行联用时会产生何种作用。因此,对比文件1不会教导或启示通过调整对发作性睡病的治疗来减少GHB或其盐与特定的双丙戊酸钠或双氯芬酸进行联用时产生的副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得知如何调整GHB的量来减少副作用。②医药用途发明本质上是化合物的使用方法发明,“剂量”作为涉及如何使用化合物的一个重要特征理应纳入医药用途权利要求并加以考量。而且,剂量特征会影响药物的配制、分装等制药过程。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由于对给药剂量的改进而带来意想不到效果的例子。因此,在评价医药用途权利要求时,不考虑给药剂量所带来的限定是不合理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中“与双丙戊酸钠或双氯芬酸联用”属于对给药方案的限定,与医生对治疗方案的选择密切相关,而与制药过程没有必然联系。其次,“减少由于GHB或其盐与双丙戊酸钠或双氯芬酸联用引起的不良反应”是一种用药过程的特征,发现这一现象不能使该制药用途与对比文件1产生任何区别。此外,权利要求1中的“制备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成用于以调整以补偿由双丙戊酸钠或双氯芬酸引起的效应的剂量施用”属于对用药剂量的限定,这与医生对治疗方案的选择密切相关,而与药物及其制剂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公开了羟丁酸钠含量为500mg/ml,落在权利要求10-11相应的数值范围中,这进一步说明了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无法区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早期研究者将γ-羟基丁酸(GHB)给药至患有包括昏睡病在内的睡眠紊乱病症的患者,其中发现,GHB增加总夜间睡眠时间、减少夜间唤醒并增加3-4期(慢波)睡眠。FDA批准羟丁酸钠口服溶液用于治疗与昏睡病有关的猝倒及白天睡眠过多,每毫升水含有500毫克羟丁酸钠,用苹果酸调节pH=7.5(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5]段)。所以,对比文件1实际上已经公开了γ-羟基丁酸(GHB)或其钠盐(羟丁酸钠)在制备用于治疗昏睡病(即权利要求1的发作性睡病)的药物中的用途。“减少患有发作性睡病的患者中由于GHB或其盐与双丙戊酸钠或双氯芬酸联用引起的不良反应”属于用药过程中技术效果的描述,“制备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成用于以调整以补偿由双丙戊酸钠或双氯芬酸引起的效应的剂量施用属于给药剂量的限定,以上技术特征均体现在用药过程中而对制药过程无实质影响。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3、15、17-19、21-23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4-14、16、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对制药用途本身没有实质性影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14、16、20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限定了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减少患有睡眠瘫痪症、呼吸暂停、临睡幻觉、睡眠觉醒、失眠或夜间肌阵挛的患者中由于GHB或其盐与双丙戊酸钠联用引起的不良反应的药物中的用途,并进一步限定了其中所述患者也正在用双丙戊酸钠进行治疗以及GHB或其盐的剂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GHB或其盐的另一种制药用途。但是“减少患者中由于GHB或其盐与双丙戊酸钠联用引起的不良反应”属于用药过程中技术效果的描述,“所述患者也正在用双丙戊酸钠进行治疗”以及给药剂量的限定属于给药方案的选择,以上技术特征均体现在用药过程中而对制药过程无实质影响。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发作性睡病的临床症状包括睡前幻觉、睡眠麻痹、呼吸障碍、睡眠时间紊乱等(参见《内科学 第三卷》,刘新民主编,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1132-1133页),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常识的教导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GHB或其盐用于睡眠瘫痪症、呼吸暂停、临睡幻觉、睡眠觉醒、失眠、或夜间肌阵挛等与发作性睡病有关的临床症状的治疗。因此,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基于与权利要求3相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5、19以及从属权利要求4-14、16、2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4)、权利要求2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限定了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与双丙戊酸钠联合应用治疗伴有猝倒或日间过度嗜睡的发作性睡病以及双相障碍或重性抑郁;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用于以比若所述患者未服用双丙戊酸钠时向所述患者推荐使用的4.5至9g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低至少20%的初始每日剂量施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GHB或其盐和双丙戊酸钠联合应用的用途。但是“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用于以比若所述患者未服用双丙戊酸钠时向所述患者推荐使用的4.5至9g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低至少20%的初始每日剂量施用”属于给药剂量的限定,是医生临床应用时的处方行为,体现在用药过程中而对制药过程无实质影响。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双相障碍伴有抑郁症状,而双丙戊酸钠对改善双相障碍的病程有很大作用(参见《心理障碍临床手册》,(美)Barlow D.H.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年09月第1版,第570页),而且在临床用药时针对病人罹患的不同病症分别给予针对性治疗是西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常识的教导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用于治疗猝倒或日间过度嗜睡的发作性睡病的GHB或其盐与用于治疗双相障碍或重度抑郁的双丙戊酸钠联用。因此,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5)、权利要求2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GHB或其盐与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的插页说明制成药盒或包装;并进一步限定了与双丙戊酸钠联用时GHB或其盐的给药剂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含有GHB或其盐的药盒或包装。但是与双丙戊酸钠联用时GHB或其盐的给药剂量属于给药方案的限定,是医生临床应用时的处方行为,对产品本身没有实质性影响。而为了临床使用的方便,将药物制成药盒或包装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初始每日剂量的插页说明是药品包装中的常见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是一种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6)、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减少GHB或其盐与特定的双丙戊酸钠或双氯芬酸进行联用时产生的副作用”属于用药过程中技术效果的描述,对制药用途本身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因而不能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用途与现有技术已经公开的用途区别开来。②制药用途的本质在于发现新的适应症,但是给药剂量属于临床应用时医生的处方行为,并不会改变疾病的临床症状,因此,对于制药用途权利要求没有实质性的影响。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1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所作修改为: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新增权利要求2、7-11,删除权利要求2-20、25,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为:
“1. 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在同时施用双丙戊酸钠的患者中治疗发作性睡病以及惊厥、癫痫、双相障碍和重性抑郁中的一种或多种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成用于以1至4.5克/天的每日剂量施用。
2. 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对同时施用双丙戊酸钠的患者子群体中的一员治疗发作性睡病以及惊厥、癫痫、双相障碍、重性抑郁中的一种或多种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成用于以1至4.5克/天的每日剂量施用。
3. 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在正在服用双丙戊酸钠的患者中治疗发作性睡病中的猝倒或者发作性睡病中的日间过度嗜睡的药物的用途,其中,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用于以比若所述患者未服用双丙戊酸钠时向所述患者推荐使用的4.5至9g 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低至少20%的初始每日剂量施用。
4. 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在正在服用丙戊酸盐的患者中治疗伴有猝倒的发作性睡病的药物的用途,其中,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用于以比若所述患者未服用双丙戊酸钠时向所述患者推荐使用的4.5至9g 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低至少20%的初始每日剂量施用。
5. 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和双丙戊酸钠联合治疗患者中的发作性睡病中的猝倒或者发作性睡病中的日间过度嗜睡的药物或药盒的用途,其中,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用于以比若所述患者未服用双丙戊酸钠时向所述患者推荐使用的4.5至9g 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低至少20%的初始每日剂量施用。
6. 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和双丙戊酸钠联合对患有伴有猝倒或日间过度嗜睡的发作性睡病以及双相障碍或重性抑郁的患者进行治疗的药物或药盒的用途,其中,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用于以比若所述患者未服用双丙戊酸钠时向所述患者推荐使用的4.5至9g 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低至少20%的初始每日剂量施用。
7.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成GHB或其盐的浓度为350-750mg/ml的制剂。
8.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成GHB或其盐为450-550mg/ml的制剂。
9.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成pH为6-10的制剂。
10.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成pH为6.5-8的制剂。
11.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GHB的盐包含单一的GHB盐或GHB盐的混合物,所述GHB盐选自由γ-羟基丁酸的钠盐(Na·GHB)、γ-羟基丁酸的钾盐(K·GHB)、γ-羟基丁酸的镁盐(Mg·(GHB)2)、和γ-羟基丁酸的钙盐(Ca·(GHB)2)组成的组。”
复审请求人认为:①适应症指药物、手术等方法适合运用的范围、标准。患者群体往往对药物、手术的适用性有着巨大影响。患者群体的信息应当被视作适应症的一部分,进而对制药用途产生影响。但是对比文件1并未教导向正在施用双丙戊酸钠的发作性睡病患者施用GHB,或者同时用GHB和双丙戊酸钠治疗发作性睡病患者。相应地,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或教导双丙戊酸钠与GHB联用时会产生何种作用。事实上,本发明显示了双丙戊酸钠与GHB同时施用时可能伴有副作用(参见说明书第[0123]、[0150]段以及说明书第13页实施例2)。所以,在申请提交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了解向正在施用双丙戊酸钠的发作性睡病患者施用GHB或者同时用GHB和双丙戊酸钠治疗发作性睡病患者时,双丙戊酸钠与GHB的相互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上会倾向于不向正在施用双丙戊酸钠的发作性睡病患者施用GHB,或者不同时用GHB和双丙戊酸钠治疗发作性睡病患者。②本申请权利要求并不涉及剂量调整的过程,而是涉及将药物制备成以特定的剂量范围施用,该剂量范围是医药公司在药品开发过程中确定,并在药品说明书中体现。医药用途发明本质上是化合物的使用方法发明,“剂量”作为涉及如何使用化合物的一个重要特征理应纳入医药用途权利要求并加以考量。而且,剂量特征会影响药物的配制、分装等制药过程。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由于对给药剂量的改进而带来意想不到效果的例子。因此,在评价医药用途权利要求时,不考虑给药剂量所带来的限定是不合理的。③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或教导对同时患有发作性睡病和另一种疾病(如重性抑郁)的患者进行治疗,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1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9月01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13段(即说明书第1-27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10、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涉及制药用途的权利要求,如果其对疾病的限定没有实质上改变疾病的种类,和/或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区别仅在于给药剂量等体现在用药过程中而对制药过程无实质影响的特征时,所述制药用途不具备新颖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在正在服用双丙戊酸钠的患者中治疗发作性睡病中的猝倒或者发作性睡病中的日间过度嗜睡的药物的用途,其中,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用于以比若所述患者未服用双丙戊酸钠时向所述患者推荐使用的4.5至9g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低至少20%的初始每日剂量施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早期研究者将γ-羟基丁酸(GHB)给药至患有包括昏睡病在内的睡眠紊乱病症的患者,其中发现,GHB增加总夜间睡眠时间、减少夜间唤醒并增加3-4期(慢波)睡眠。FDA批准羟丁酸钠口服溶液用于治疗与昏睡病有关的猝倒及白天睡眠过多,每毫升水含有500毫克羟丁酸钠,用苹果酸调节pH=7.5(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5]段)。所以,对比文件1实际上已经公开了γ-羟基丁酸(GHB)或其钠盐(羟丁酸钠)在制备用于治疗昏睡病(即发作性睡病)有关的日间过度嗜睡、猝倒的药物中的用途。 “正在服用双丙戊酸钠的患者”属于给药对象的限定,“向所述患者推荐使用的4.5至9g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低至少20%的初始每日剂量施”属于给药剂量的调整,二者均是临床用药时医生的处方行为,没有改变疾病的临床适应症,对制药用途本身没有实质性影响,所以上述技术特征均不能使得权利要求3的制药用途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药用途相区别。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可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基于与权利要求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11分别进一步限定了GHB或其盐在制剂中的浓度范围、制剂的pH值范围以及GHB的盐的具体种类。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羟丁酸钠(即γ-羟基丁酸的钠盐)口服溶液为每毫升水含有500毫克羟丁酸钠(即500mg/ml),用苹果酸调节pH=7.5;同时对比文件1中还进一步公开了GHB的适宜的盐包括羟丁酸钠、羟丁酸钙、以及锂、 钾和镁盐(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5]、[0012]段)。所以,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11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在同时施用双丙戊酸钠的患者中治疗发作性睡病以及惊厥、癫痫、双相障碍和重性抑郁中的一种或多种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成用于以1至4.5克/天的每日剂量施用。
对比文件1公开了,早期研究者将γ-羟基丁酸(GHB)给药至患有包括昏睡病在内的睡眠紊乱病症的患者,其中发现,GHB增加总夜间睡眠时间、减少夜间唤醒并增加3-4期(慢波)睡眠。FDA批准羟丁酸钠口服溶液用于治疗与昏睡病有关的猝倒及白天睡眠过多,每毫升水含有500毫克羟丁酸钠,用苹果酸调节pH=7.5(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5]段)。所以,对比文件1实际上已经公开了γ-羟基丁酸(GHB)或其钠盐(羟丁酸钠)在制备用于治疗昏睡病(即权利要求1的发作性睡病)的药物中的用途。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同时施用双丙戊酸钠的患者中治疗发作性睡病以及惊厥、癫痫、双相障碍和重性抑郁中的一种或多种;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成用于以1至4.5克/天的每日剂量施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GHB或其盐和双丙戊酸钠联合应用的用途。但是“用于在同时施用双丙戊酸钠的患者”属于给药对象的限定,“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成用于以1至4.5克/天的每日剂量施用”属于给药剂量的限定,二者均是医生临床应用时的处方行为,体现在用药过程中而对制药过程无实质影响。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双相障碍伴有抑郁症状,而双丙戊酸钠对改善双相障碍的病程有很大作用(参见《心理障碍临床手册》,(美)Barlow D.H.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年09月第1版,第570页),而且在临床用药时针对病人罹患的不同病症分别给予针对性治疗是西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常识的教导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用于治疗发作性睡病的GHB或其盐以适当的剂量施用以用于在同时施用双丙戊酸钠的患者中治疗发作性睡病以及双相障碍或重性抑郁。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说明书中也没有资料证明上述选择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对同时施用双丙戊酸钠的患者子群体中的一员治疗发作性睡病以及惊厥、癫痫、双相障碍、重性抑郁中的一种或多种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成用于以1至4.5克/天的每日剂量施用。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在制备用于和双丙戊酸钠联合对患有伴有猝倒或日间过度嗜睡的发作性睡病以及双相障碍或重性抑郁的患者进行治疗的药物或药盒的用途,其中,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用于以比若所述患者未服用双丙戊酸钠时向所述患者推荐使用的4.5至9g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低至少20%的初始每日剂量施用。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限定了γ-羟基丁酸(GHB)或其盐与双丙戊酸钠联合应用治疗伴有猝倒或日间过度嗜睡的发作性睡病以及双相障碍或重性抑郁;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用于以比若所述患者未服用双丙戊酸钠时向所述患者推荐使用的4.5至9g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低至少20%的初始每日剂量施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GHB或其盐和双丙戊酸钠联合应用的用途。但是“所述GHB或其盐被制备用于以比若所述患者未服用双丙戊酸钠时向所述患者推荐使用的4.5至9gGHB或其盐的初始每日剂量低至少20%的初始每日剂量施用”属于给药剂量的限定,是医生临床应用时的处方行为,体现在用药过程中而对制药过程无实质影响。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双相障碍伴有抑郁症状,而双丙戊酸钠对改善双相障碍的病程有很大作用(参见《心理障碍临床手册》,(美)Barlow D.H.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年09月第1版,第570页),而且在临床用药时针对病人罹患的不同病症分别给予针对性治疗是西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常识的教导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用于治疗猝倒或日间过度嗜睡的发作性睡病的GHB或其盐与用于治疗双相障碍或重度抑郁的双丙戊酸钠联用。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说明书中也没有资料证明上述选择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11分别进一步限定了GHB或其盐在制剂中的浓度范围、制剂的pH值范围以及GHB的盐的具体种类。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羟丁酸钠(即γ-羟基丁酸的钠盐)口服溶液为每毫升水含有500毫克羟丁酸钠(即500mg/ml),用苹果酸调节pH=7.5;同时对比文件1中还进一步公开了GHB的适宜的盐包括羟丁酸钠、羟丁酸钙、以及锂、 钾和镁盐(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5]、[0012]段)。所以,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对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①首先,制药用途的本质在于发现新的适应症,本申请中所限定的患者群体的信息(例如同时施用双丙戊酸钠的患者)并没有带来发作性睡病临床症状的实质性变化,因此,对于制药用途本身没有实质性影响。其次,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将GHB或其盐与双丙戊酸钠联用时产生的副作用,但是正如权利要求评述中所述,“减少GHB或其盐与特定的双丙戊酸钠进行联用时产生的副作用”属于用药过程中技术效果的描述,对制药用途本身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因而不能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用途与现有技术已经公开的用途区别开来。而且,医生基于患者罹患的不同疾病的实际状况给予多种药物进行治疗是临床实践中的常见用药方式,并且医生基于多种药物联用时可能出现的相互作用等实际情况进行用药剂量的调整也是临床实践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没有明确证据显示GHB和双丙戊酸钠不可以联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放弃向正在施用双丙戊酸钠的发作性睡病患者施用GHB。
②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本申请权利要求涉及的“医药公司在药品开发过程中确定,并在药品说明书中体现”的剂量范围仅仅是药品说明书中的推荐使用剂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道的是,在临床实际应用时,医生会根据病人的疾病轻重等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药物的剂量范围,所以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剂量范围仍然是体现在药物的使用过程中的技术特征,并不会改变疾病的临床症状,因此,对于制药用途权利要求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其次,复审请求人认为“剂量特征会影响药物的配制、分装等制药过程”。但是,“剂量”指的是药品或化学试剂的使用量。使用量仅体现在药物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因而并不会对药物的配制或分装等制药过程产生实质性影响。
③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GHB对发作性睡病的治疗作用,公知常识(参见《心理障碍临床手册》)公开或教导了双丙戊酸钠对于双相障碍或重性抑郁的治疗作用,而医生基于患者罹患的不同疾病的实际状况给予多种药物进行治疗也是临床实践中的常见用药方式。所以,在此基础上,即使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或教导对同时患有发作性睡病和另一种疾病(如重性抑郁)的患者进行治疗,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有动机对同时患有发作性睡病和另一种疾病(如重性抑郁)的患者进行治疗。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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