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视频图像的撞击检测-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使用视频图像的撞击检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003
决定日:2019-11-04
委内编号:1F251429
优先权日:2012-08-13
申请(专利)号:201380042861.X
申请日:2013-04-10
复审请求人:波音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昆
合议组组长:赵小宁
参审员:于春晖
国际分类号:G06T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关技术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2861X,名称为“使用视频图像的撞击检测”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波音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02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8-12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11133917A1,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9日)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7、13-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US2011125349A1,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6日)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基于像素的分析;(2)撞击报告包括: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确定对象撞击交通工具的严重性以及设置撞击报告的内容。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象在车辆坐标系中的测量可包括视频估计、雷达估计或两者,也即给出了通过对视频图像的分析来测量对象在车辆坐标系中的位置,而基于像素的分析属于一种常用的对视频图像进行分析的手段,基于此,在根据对象的移动确定撞击交通工具的严重性时,采用基于像素的分析来确定对象相对于交通工具的移动是否指示对象将撞击交通工具的严重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特征(2),在撞击检测领域,将获取的可能撞击的相关信息反馈在撞击报告中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撞击的位置属于撞击检测中常用的相关信息之一,基于此,将对象将撞击到交通工具的位置包含在反馈的撞击报告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所属技术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原因,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2月12日申请人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修改后的说明书第1-148段,以及2017年06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确定由对象(206)撞击包括撞击检测系统的交通工具(202)引起的不一致性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识别所述对象(206)的图像,所述图像仅覆盖在来自所述交通工具(202)上的视频摄像机(316)的视频图像(220)中的一部分像素;
从所述视频图像(220)中的所述对象(206)的所述图像中识别所述对象(206)相对于所述交通工具(202)的移动(212);
基于所述像素的分析确定所述对象(206)相对于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移动(212)是否指示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严重性;以及
生成并显示撞击报告(232),所述撞击报告(232)包括指示以下内容的信息:
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以及
基于所述对象(206)的特性,通过所述视频图像确定的由所述对象(206)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引起的不一致性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确定所述对象(206)相对于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移动(212)是否指示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包括:
将所述对象(206)的所述移动(212)与所述交通工具(202)的表面配置信息(219)进行比较。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从所述视频图像(220)中的所述对象(206)的所述图像中识别所述对象(206)的大小(214);以及
在所述撞击报告(232)中包括指示所述对象(206)的所述大小(214)的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识别在所述交通工具(202)上所述对象(206)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位置(216);以及
在所述撞击报告(232)中包括识别在所述交通工具(202)上所述对象(206)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位置(216)的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将所述撞击报告(232)发送到所述交通工具(202)上的显示器(234)、数据贮存器(238)、不在所述交通工具(202)上的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操作员以及所述交通工具(202)的维护实体中的至少一个。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交通工具(202)是飞机(200)并且所述对象(206)是鸟(208)。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交通工具(202)是在飞行中的飞机(200),并且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将所述撞击报告(232)发送到所述飞机(200)的飞行管理系统(240)。
8. 一种用于确定由对象(206)撞击包括撞击检测系统的交通工具(202)引起的不一致性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设备,其包括:
视频图像数据(512)接收器(502),其经配置从交通工具(202)上的视频摄像机(316)接收用于视频图像(220)的视频图像数据(512),使得在操作中,所述视频图像数据接收器接收来自所述交通工具上的视频摄像机的视频图像的所述视频图像数据;
图像数据处理器(504),其经配置处理所述视频图像数据(512)以识别:
对象(206)的图像,所述对象(206)仅覆盖所述视频图像(220)中的一部分像素;以及
从所述视频图像(220)中的所述对象(206)的图像中识别所述对象(206)相对于所述交通工具(202)的移动(212);
撞击检测器(506),其经配置确定:
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可能性和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以及
基于所述对象的特性,自所述视频图像数据确定的撞击将引起所述交通工具中的不一致性的可能性以及所述不一致性的严重性;以及
撞击报告发生器(508),其经配置响应于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确定而生成包括指示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信息的撞击报告(232),使得在操作中,所述撞击报告发生器产生所述撞击报告,所述撞击报告包括响应于所述对象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的确定而指示所述对象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的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撞击检测器(506)经配置将所述对象(206)的所述移动(212)与所述交通工具(202)的表面配置信息(219)进行比较,以确定所述对象(206)相对于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移动(212)是否指示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中:
所述图像数据处理器(504)经配置从所述视频图像(220)中的所述对象(206)的所述图像中确定所述对象(206)的大小(214);并且
所述撞击报告发生器(508)经配置在所述撞击报告(232)中包括指示所述对象(206)的所述大小(214)的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中:
所述撞击检测器(506)经配置确定在所述交通工具(202)上所述对象(206)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位置(216);并且
所述撞击报告发生器(508)经配置在所述撞击报告(232)中包括指示在所述交通工具(202)上所述对象(206)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 的所述位置(216)的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进一步包括:
撞击报告发送器(510),其经配置将所述撞击报告(232)发送到所述交通工具(202)上的显示器(234)、所述交通工具(202)上的数据贮存器(238)、不在所述交通工具(202)上的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操作员以及所述交通工具(202)的维护实体中的至少一个。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交通工具(202)是飞机(200)并且所述对象(206)是鸟(208)。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设备,其进一步包括撞击报告发送器(510),其经配置将所述撞击报告(232)发送到所述飞机(200)上的飞行管理系统(24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一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但未作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还能够确定碰撞的严重性;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所述撞击报告(232)包括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非公知常识,具体参见答复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意见陈述,如审查员坚持认为是公知常识,请给出支持该观点的具体对比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5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如驳回决定中所述,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据此参见文献1-文献3中相应内容(文献1:CN101427288A,公开日:2009年5月6日,参见权利要求8中“对于给定的交通工具和物体条件,计算交通工具将碰撞其他物体的至少一个碰撞点的位置,以及以方向性视图显示方式至少一个碰撞点”;文献2:CN101776441A,公开日:2010年7月14日,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中“实时地确定空间飞行器(空间站)壳体受撞击的准确位置,并且及时在操控界面上显示出来”以及文献3:CN102167005A,公开日:2011年8月31日,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中“对于事件b,设置一个函数,以w值的大小来确定两车接触时的碰撞位置”)。(2)即使对比文件1并未明确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但是,在撞击报告中包括撞击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如申请人在复审请求中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撞击报告中包括撞击的可能性,针对撞击的严重性,具体参见文献4-文献6中相应内容(文献4:CN1540286A,公开日:2004年10月27日,参见权利要求71、87中“数字图像仪器板显示器还可以显示警告信息,防撞感应或图像故障时,可就其不同装置的位置点,发出不同程度的警告,以提醒驾驶员此种故障在安全危害上的等级,通过不同的警告提醒,可以让驾驶员感受到危险程度”;文献5:CN101369020A,公开日:2009年2月18日,参见权利要求6中“确定碰撞威胁并估算碰撞威胁的严重性,及提供迫近的威胁事件的合适警告给所述主车辆的操作者”;文献6:CN101549648A,公开日:2009年10月7日,参见权利要求5中“计算有所述障碍物产生的危险度,响应于计算的危险程度设定要发出的警报类型,并发出所述警报”)。此外,针对特征“基于像素的分析确定所述对象相对于所述交通工具的移动是否指示所述对象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的所述严重性”限定了本发明是基于图像像素分析来获得撞击的严重性,而通过图像处理或分析确定撞击的程度或严重性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具体请参见文献7-文献10的相应内容(文献7:CN102627091A,公开日2012年8月8日,参见说明书第[0070]段中“假设第一传感器组件为基于图像的传感器,则可利用图像分析来检测碰撞的严重程度”;文献8:CN102081861A,公开日:2011年6月1日,参见权利要求1的内容;文献9:US2010208075A1,公开日:2010年8月19日,参见说明书摘要;文献10:US2009189753A1,公开日:2009年7月30日,参见权利要求1-3)。综上,在权利要求1的方案架构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其余区别特征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系统还能够确定严重性,并且可基于所述像素的分析确定所述对象(206)相对于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移动(212)是否指示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严重性;(2)撞击报告(232)包括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碰撞的危害等级,如何具体设置撞击报告的具体内容,以供驾驶员更好地参考。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威胁评定警告可通过确定目标选择方法中的标志来加以使用,标志的百分比被设定成对于第k个对象的集中的所有粒子的有效警告,如果百分比大于阈值(例如90%),则该对象对主车辆形成直接威胁,并且应触发合适的防碰应对措施。而严重性的评估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一并确定碰撞的严重性,以供驾驶员更好地参考,从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同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基于像素进行图像分析,而通过对碰撞对象进行图像分析来确定碰撞对象可能带来的碰撞危害程度,这也属于公知常识,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基于所述像素的分析确定所述对象(206)相对于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移动(212)是否指示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严重性,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众所周知,碰撞的位置对评估碰撞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这属于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碰撞的位置信息置于碰撞报告中,即,使得撞击报告(232)包括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以供驾驶员更好地参考,这也是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所属技术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类似的原因,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之处具体在于,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8中分别补入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不一致性的严重性能够基于被所述对象(206)撞击的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来确定”。复审请求人认为:新补入的技术特征既未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也非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类似的原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也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1和8具体如下:
“1. 一种用于确定由对象(206)撞击包括撞击检测系统的交通工具(202)引起的不一致性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识别所述对象(206)的图像,所述图像仅覆盖在来自所述交通工具(202)上的视频摄像机(316)的视频图像(220)中的一部分像素;
从所述视频图像(220)中的所述对象(206)的所述图像中识别所述对象(206)相对于所述交通工具(202)的移动(212);
基于所述像素的分析确定所述对象(206)相对于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移动(212)是否指示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严重性;以及
生成并显示撞击报告(232),所述撞击报告(232)包括指示以下内容的信息:
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以及
基于所述对象(206)的特性,通过所述视频图像确定的由所述对象(206)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引起的不一致性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其中所述不一致性的严重性能够基于被所述对象(206)撞击的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来确定。
8. 一种用于确定由对象(206)撞击包括撞击检测系统的交通工具(202)引起的不一致性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设备,其包括:
视频图像数据(512)接收器(502),其经配置从交通工具(202)上的视频摄像机(316)接收用于视频图像(220)的视频图像数据(512),使得在操作中,所述视频图像数据接收器接收来自所述交通工具上的视频摄像机的视频图像的所述视频图像数据;
图像数据处理器(504),其经配置处理所述视频图像数据(512)以识别:
对象(206)的图像,所述对象(206)仅覆盖所述视频图像(220)中的一部分像素;以及
从所述视频图像(220)中的所述对象(206)的图像中识别所述对象(206)相对于所述交通工具(202)的移动(212);
撞击检测器(506),其经配置确定:
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可能性和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以及
基于所述对象的特性,自所述视频图像数据确定的撞击将引起所述交通工具中的不一致性的可能性以及所述不一致性的严重性;以及
撞击报告发生器(508),其经配置响应于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确定而生成包括指示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信息的撞击报告(232),使得在操作中,所述撞击报告发生器产生所述撞击报告,所述撞击报告包括响应于所述对象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的确定而指示所述对象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的信息,并且所述不一致性的严重性能够基于被所述对象(206)撞击的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来确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2月12日申请人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修改后的说明书第1-148段,以及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关技术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具体如下:
对比文件1:US2011133917A1,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9日;
对比文件2:US2011125349A1,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6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确定由对象(206)撞击包括撞击检测系统的交通工具(202)引起的不一致性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交叉通行碰撞警报系统及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9]段,图1-12):
车辆可包括任何类型的车辆,诸如轿车、卡车、运动型多用途车或摩托车。车辆配备有:视频成像装置14,其用于捕获区域15中的图像;和非成像对象检测传感器16(例如短距雷达传感器),其安装在车辆的每侧上,用于检测区域17(即车辆的两侧)中的对象。图1所示的视频成像装置14被安装成面对车辆12的后方,用于从后视位置捕获图像。非成像对象检测传感器16安装在车辆的后向侧,用于沿着后移车辆12的交叉行进路径与视频成像装置14一起合作地检测对象。显著性区域检测模块24监测所捕获的视频输入流的每一帧,并且提供可能指示了在相应图像平面中存在对象或对象的一部分的所关心的区域(即权利要求1中的:识别所述对象(206)的图像,所述图像仅覆盖在来自所述交通工具(202)上的视频摄像机(316)的视频图像(220)中的一部分像素)。
运动分析模块22监测所捕获的输入视频流,并且加亮图像中的运动斑点。预测性对象检测模块26监测运动分析模块22和显著性区域检测模块24的输出,用于为每个加亮的对象产生多个候选图像。对象跟踪模块28分析预测性对象检测模块26的输出。来自非成像对象检测传感器16的输出被提供至对象跟踪模块28。对象跟踪模块28基于从预测性对象检测模块26和非成像对象检测传感器16供应来的数据融合对象,并识别诸如相应对象的位置和速度之类的相应属性(即权利要求1中的:从所述视频图像(220)中的所述对象(206)的所述图像中识别所述对象(206)相对于所述交通工具(202)的移动(212))。
来自对象跟踪模块28的融合数据被提供至威胁评定模块30,威胁评定模块30确定交叉通行的对象的威胁,并且还确定是否经由HMI 31或类似物来启动给车辆驾驶员的警告消息。警报可以是车辆的仪表板或者平视显示器(HUD)上的可视指示,和/或可以是音频警告或者振动装置(诸如HAPTIC座椅)(即权利要求1中的:生成并显示撞击报告(232))。
威胁评定模块评定所有被跟踪的对象,并确定对象是否为直接的(或立即的)威胁。对象跟踪模块的输出可看作粒子集,这些粒子集中的每个粒子集都表示了被跟踪对象可能的状态向量。威胁评定警告可通过确定目标选择方法中的标志来加以使用。标志的百分比被设定成对于第k个对象的集中的所有粒子的有效警告。如果百分比大于阈值(例如90%),则该对象对主车辆形成直接威胁,并且应触发合适的防碰应对措施(即权利要求1中的:基于所述对象(206)的特性,通过所述视频图像确定的由所述对象(206)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引起的不一致性的可能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系统还能够确定严重性,并且可基于所述像素的分析确定所述对象(206)相对于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移动(212)是否指示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严重性;(2)撞击报告(232)包括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3)其中所述不一致性的严重性能够基于被所述对象(206)撞击的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来确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碰撞的危害等级,如何具体设置撞击报告的具体内容,以供驾驶员更好地参考,以及,如何具体确定严重性。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威胁评定警告可通过确定目标选择方法中的标志来加以使用,标志的百分比被设定成对于第k个对象的集中的所有粒子的有效警告,如果百分比大于阈值(例如90%),则该对象对主车辆形成直接威胁,并且应触发合适的防碰应对措施。而严重性的评估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一并确定碰撞的严重性,以供驾驶员更好地参考,从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同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基于像素进行图像分析,而通过对碰撞对象进行图像分析来确定碰撞对象可能带来的碰撞危害程度,这也属于公知常识,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基于所述像素的分析确定所述对象(206)相对于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移动(212)是否指示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严重性,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众所周知,碰撞的位置对评估碰撞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这属于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碰撞的位置信息置于碰撞报告中,即,使得撞击报告(232)包括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以供驾驶员更好地参考,这也是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3),众所周知,对于坚固程度不同的部分的撞击,将带来不同的撞击后果,这是公知常识,例如,对于较为坚固的部分进行撞击,则将带来较小的撞击影响,严重性相对较低,而对于较为脆弱的部分进行撞击,则将带来较大的撞击影响,严重性相对较高,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被撞击的位置的不同来确定不同的严重性,即,使得所述不一致性的严重性能够基于被所述对象(206)撞击的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来确定,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容易想到的是,要确定是否碰撞及碰撞位置,不仅需要获得碰撞对象的移动信息,也要获得被碰撞对象自身的信息,例如自身某个部分的形状和大小,即表面配置信息,这样通过对碰撞对象移动情况和被碰撞对象自身表面配置信息的比较,可以最终确定是否会发生碰撞以及可能发生碰撞的具体位置,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以下内容:如图1中所描述的显著性区域模块24检测图像中的这样的区域,即:所述区域与图像中的其他对象相比具有明显变化的特性(例如,更亮或更暗的特性),或者与该图像中的周围对象相比具有更多的边缘和角部。这些相应的区域通常包围对象或对象的一部分。而碰撞对象的大小信息对于碰撞的评估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碰撞对象的大小信息识别后置于撞击报告中,即,从所述视频图像(220)中的所述对象(206)的所述图像中识别所述对象(206)的大小(214),并使得所述撞击报告(232)中包括指示所述对象(206)的所述大小(214)的信息,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碰撞的位置信息对于碰撞的评估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众所周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碰撞的具体位置进行识别,然后将位置信息包括到撞击报告中,即,识别在所述交通工具(202)上所述对象(206)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位置(216),并使得所述撞击报告(232)中包括识别在所述交通工具(202)上所述对象(206)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所述位置(216)的信息,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警报可以是车辆的仪表板或者平视显示器(HUD)上的可视指示,即公开了将撞击报告发送到交通工具的显示器上,同时,为了对碰撞信息更好地进行存储和管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将撞击报告发送到数据贮存器(238)、不在所述交通工具(202)上的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操作员或所述交通工具(202)的维护实体中,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飞机防鸟撞击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 、[0043]段):飞机防鸟撞击系统可以预防鸟对飞机的撞击,即公开了交通工具是飞机且对象是鸟,并且被公开的该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给出了防撞的具体应用场景,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飞机防鸟撞击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 、[0043]段):飞机防鸟撞击系统可以预防鸟对飞机的撞击,飞行中在发现碰撞的危险时,能够将警告信息发送到空中交通控制系统,即公开了所述交通工具(202)是在飞行中的飞机(200),以及将所述撞击报告(232)发送到所述飞机(200)的飞行管理系统(240),并且被公开的该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给出了防撞的具体应用场景,以及及时告知撞击信息,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确定由对象(206)撞击包括撞击检测系统的交通工具(202)引起的不一致性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交叉通行碰撞警报系统及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9]段,图1-12):
车辆可包括任何类型的车辆,诸如轿车、卡车、运动型多用途车或摩托车。车辆配备有:视频成像装置14,其用于捕获区域15中的图像;和非成像对象检测传感器16(例如短距雷达传感器),其安装在车辆的每侧上,用于检测区域17(即车辆的两侧)中的对象。图1所示的视频成像装置14被安装成面对车辆12的后方,用于从后视位置捕获图像。非成像对象检测传感器16安装在车辆的后向侧,用于沿着后移车辆12的交叉行进路径与视频成像装置14一起合作地检测对象。显著性区域检测模块24监测所捕获的视频输入流的每一帧,并且提供可能指示了在相应图像平面中存在对象或对象的一部分的所关心的区域(即权利要求8中的:视频图像数据(512)接收器(502),其经配置从交通工具(202)上的视频摄像机(316)接收用于视频图像(220)的视频图像数据(512),使得在操作中,所述视频图像数据接收器接收来自所述交通工具上的视频摄像机的视频图像的所述视频图像数据;以及,图像数据处理器(504),其经配置处理所述视频图像数据(512)以识别:对象(206)的图像,所述对象(206)仅覆盖所述视频图像(220)中的一部分像素)。
运动分析模块22监测所捕获的输入视频流,并且加亮图像中的运动斑点。预测性对象检测模块26监测运动分析模块22和显著性区域检测模块24的输出,用于为每个加亮的对象产生多个候选图像。对象跟踪模块28分析预测性对象检测模块26的输出。来自非成像对象检测传感器16的输出被提供至对象跟踪模块28。对象跟踪模块28基于从预测性对象检测模块26和非成像对象检测传感器16供应来的数据融合对象,并识别诸如相应对象的位置和速度之类的相应属性(即权利要求8中的:从所述视频图像(220)中的所述对象(206)的图像中识别所述对象(206)相对于所述交通工具(202)的移动(212))。
来自对象跟踪模块28的融合数据被提供至威胁评定模块30,威胁评定模块30确定交叉通行的对象的威胁,并且还确定是否经由HMI 31或类似物来启动给车辆驾驶员的警告消息。警报可以是车辆的仪表板或者平视显示器(HUD)上的可视指示,和/或可以是音频警告或者振动装置(诸如HAPTIC座椅)(即权利要求8中的:撞击报告发生器(508),其经配置响应于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确定而生成包括指示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信息的撞击报告(232),使得在操作中,所述撞击报告发生器产生所述撞击报告,所述撞击报告包括响应于所述对象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的确定而指示所述对象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的信息)。
威胁评定模块评定所有被跟踪的对象,并确定对象是否为直接的(或立即的)威胁。对象跟踪模块的输出可看作粒子集,这些粒子集中的每个粒子集都表示了被跟踪对象可能的状态向量。威胁评定警告可通过确定目标选择方法中的标志来加以使用。标志的百分比被设定成对于第k个对象的集中的所有粒子的有效警告。如果百分比大于阈值(例如90%),则该对象对主车辆形成直接威胁,并且应触发合适的防碰应对措施(即权利要求8中的:撞击检测器(506),其经配置确定: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可能性;以及基于所述对象的特性,自所述视频图像数据确定的撞击将引起所述交通工具中的不一致性的可能性)。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8中的系统还能够确定严重性;(2)撞击检测器可经配置以确定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3)所述不一致性的严重性能够基于被所述对象(206)撞击的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来确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8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碰撞的危害等级,确定何种信息以供驾驶员更好地参考,以及,如何具体确定严重性。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威胁评定警告可通过确定目标选择方法中的标志来加以使用,标志的百分比被设定成对于第k个对象的集中的所有粒子的有效警告,如果百分比大于阈值(例如90%),则该对象对主车辆形成直接威胁,并且应触发合适的防碰应对措施。而严重性的评估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一并确定碰撞的严重性,以供驾驶员更好地参考,从而采取不同的措施。
对于区别特征(2),众所周知,碰撞的位置对评估碰撞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这属于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检测碰撞对象在被碰撞对象上的具体碰撞位置,以便供驾驶员更好地参考,这也是容易想到的,即,使得撞击检测器可经配置以确定所述对象(206)将撞击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此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3),众所周知,对于坚固程度不同的部分的撞击,将带来不同的撞击后果,这是公知常识,例如,对于较为坚固的部分进行撞击,则将带来较小的撞击影响,严重性相对较低,而对于较为脆弱的部分进行撞击,则将带来较大的撞击影响,严重性相对较高,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被撞击的位置的不同来确定不同的严重性,即,使得所述不一致性的严重性能够基于被所述对象(206)撞击的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来确定,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容易想到的是,要确定是否碰撞及碰撞位置,不仅需要获得碰撞对象的移动信息,也要获得被碰撞对象自身的信息,例如自身某个部分的形状和大小,即表面配置信息,这样通过对碰撞对象移动情况和被碰撞对象自身表面配置信息的比较,可以最终确定是否会发生碰撞以及可能发生碰撞的具体位置,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以下内容:如图1中所描述的显著性区域模块24检测图像中的这样的区域,即:所述区域与图像中的其他对象相比具有明显变化的特性(例如,更亮或更暗的特性),或者与该图像中的周围对象相比具有更多的边缘和角部。这些相应的区域通常包围对象或对象的一部分。而碰撞对象的大小信息对于碰撞的评估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碰撞对象的大小信息识别后置于撞击报告中,即,使得所述图像数据处理器(504)经配置从所述视频图像(220)中的所述对象(206)的所述图像中确定所述对象(206)的大小(214),并使得所述撞击报告发生器(508)经配置在所述撞击报告(232)中包括指示所述对象(206)的所述大小(214)的信息,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碰撞的位置信息对于碰撞的评估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众所周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碰撞的具体位置进行识别,然后将位置信息包括到撞击报告中,即,使得所述撞击检测器(506)经配置确定在所述交通工具(202)上所述对象(206)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的位置(216),并使得所述撞击报告发生器(508)经配置在所述撞击报告(232)中包括指示在所述交通工具(202)上所述对象(206)撞击所述交通工具(202) 的所述位置(216)的信息,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警报可以是车辆的仪表板或者平视显示器(HUD)上的可视指示,即公开了将撞击报告发送到交通工具的显示器上,同时,为了对碰撞信息更好地进行存储和管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将所述撞击报告(232)发送到所述交通工具(202)上的数据贮存器(238)、不在所述交通工具(202)上的所述交通工具(202)的操作员或所述交通工具(202)的维护实体中,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飞机防鸟撞击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 、[0043]段):飞机防鸟撞击系统可以预防鸟对飞机的撞击,即公开了交通工具是飞机且对象是鸟,并且被公开的该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给出了防撞的具体应用场景,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还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 、[0043]段):飞机防鸟撞击系统可以预防鸟对飞机的撞击,飞行中在发现碰撞的危险时,能够将警告信息发送到空中交通控制系统,即公开了包括撞击报告发送器(510),其经配置将所述撞击报告(232)发送到所述飞机(200)上的飞行管理系统(240),并且被公开的该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及时告知撞击信息,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不一致性的严重性能够基于被所述对象(206)撞击的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来确定”,并认为该技术特征既未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也非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类似的原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也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审查意见如下:
对于上述新补入的技术特征,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但是,众所周知,飞机上的不同位置往往具有不同的特性,例如,不同位置可能对应着不同的坚固程度,或者对应着重要程度不同的部件或系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不同位置的撞击,将可能带来不同的撞击后果,例如,对较为坚固的部分进行撞击,或者对重要程度较低的部分进行撞击,则将带来较小的撞击影响,严重性相对较低,而对较为脆弱的部分进行撞击,或者对重要程度较高的部分进行撞击,则将带来较大的撞击影响,严重性相对较高,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被撞击的位置的不同来确定不同的严重性,即,使得所述不一致性的严重性能够基于被所述对象(206)撞击的所述交通工具上的位置来确定,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无需举证。因此,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类似的原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