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搜索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79
决定日:2019-11-04
委内编号:1F2679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46096.4
申请日:2015-05-14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智月
合议组组长:杨子芳
参审员:吴海涛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进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46096.4,名称为“搜索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基于短语句法组块的中文FAQ问答系统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信息科技辑》,康潮明,2014年第02期,I138-975,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5日;
对比文件2:CN 104598556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对比文件3:“网络信息采集及数据分析结果可视化的研究与实现”,《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信息科技辑》,刘水,2013年第S2期,I138-1731,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5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获取并输出的数据为推荐实体数据,所述推荐实体数据包括至少一个推荐实体和所述至少一个推荐实体中每个推荐实体的统计数据中的至少一项;而对比文件1中仅仅是推荐的答案数据,并未实体结构化。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或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搜索装置,其为与权利要求1-5所请求保护的搜索方法完全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05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4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于2018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搜索关键词;
获得与所述搜索关键词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以作为目标聚合问题;
获得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实体数据;
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推荐实体数据;所述推荐实体数据包括至少一个推荐实体和所述至少一个推荐实体中每个推荐实体的统计数据中的至少一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推荐实体的统计数据,包括下列数据中的至少一项:
每个推荐实体的属性信息;
每个推荐实体在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类问题的答案中的出现情况;以及
每个推荐实体在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类问题的答案中的出现情况统计图。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得与所述搜索关键词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以作为目标聚合问题之前,还包括:
对资源库中问题进行识别,以获得推荐类问题;
对所述推荐类问题进行基于语义的聚合处理,以获得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实体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实体数据,包括: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类问 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至少一个候选实体;
对所述至少一个候选实体进行过滤处理,以获得所述推荐实体数据中所包括的至少一个推荐实体;
对所述至少一个推荐实体进行排序。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推荐实体数据,包括:
以结构化形式,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推荐实体数据。
6. 一种搜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搜索关键词;
匹配单元,用于获得与所述搜索关键词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以作为目标聚合问题;
所述匹配单元,还用于获得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实体数据;
输出单元,用于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推荐实体数据;所述推荐实体数据包括至少一个推荐实体和所述至少一个推荐实体中每个推荐实体的统计数据中的至少一项。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推荐实体的统计数据,包括下列数据中的至少一项:
每个推荐实体的属性信息;
每个推荐实体在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类问题的答案中的出现情况;以及
每个推荐实体在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类问题的答案中的出现情况统计图。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挖掘单元,用于
对资源库中问题进行识别,以获得推荐类问题;
对所述推荐类问题进行基于语义的聚合处理,以获得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以及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实体数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挖掘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至少一个候选实体;
对所述至少一个候选实体进行过滤处理,以获得所述推荐实体数据中所包括的至少一个推荐实体;以及
对所述至少一个推荐实体进行排序。
10. 根据权利要求6~9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单元,具体用于
以结构化形式,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推荐实体数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对应的推荐实体数据;推荐实体数据包括至少一个推荐实体和至少一个推荐实体中每个推荐实体的统计数据中的至少一项。其中:(1)对比文件1得出候选问题集的作用是为了便于在该范围内查找与搜索问题最接近的问题,而本申请是获得与搜索关键词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作为目标聚合问题,获得与目标聚合问题对应的推荐实体数据,即目标聚合问题的作用是直接获得与该目标聚合问题对应的实体数据;(2)对比文件1在问题集中计算与搜索问题最接近的问题并将与该问题对应的答案作为搜索问题的答案,本申请不涉及将搜索问题在候选问题集范围内查找最近似问题,而且,对比文件1只获得候选问题集中一个问题的答案,本申请则获得目标聚合问题对应的答案;(3)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获得每个目标实体的展现数据,但是获得目标实体展现数据不是根据目标聚合问题获得,所以即使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获得的方案是:搜索问题,得出候选问题集,计算相似度后将相似度最大的问句对应的目标实体作为最终结果反馈给用户,这与本申请的方案不同;(4)即使对比文1能结合对比文件2-3,能获得的方案是:搜索问题,得出候选问题集,计算相似度后将相似度最大的问句对应的目标实体作为最终结果反馈给用户,其中实体展示包括统计信息图的展示,因此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3仍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5)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结合到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只是利用工具按照用户定制要求在页面右侧显示体现左边搜索结果分类情况的饼状图、柱状图、曲线图等,这些分类不是针对实体数据的统计,而本申请输出的是实体数据;(6)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带来技术效果:原始资源库中的资源不再是相互独立的单一内容,而是包含了经过聚合的推荐类问题和这些问题对应的推荐实体数据,使得每个搜索结果不再是单一内容能满足用户真正搜索意图,避免反复搜索而增加应用于搜索引擎之间数据交互的问题,降低了搜索引擎的处理负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是应用于搜索引擎领域基于问题搜索答案的技术方案,本申请也是基于用户输入的关键词获取目标问题后基于问题获取实体数据,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最终获取的答案形式略有差异;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本申请不涉及将搜索问题在候选问题集范围内查找最近似的问题的技术特征”未体现在权利要求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输入的搜索词获取实体及其属性信息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3是获取搜索结果分类图示可视化表示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提升用户体验的考虑容易想到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理由不充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获取并输出的数据为推荐实体数据,推荐实体数据包括至少一个推荐实体和至少一个推荐实体中每个推荐实体的统计数据中的至少一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取并输出何种形式数据以满足用户真正的结构化意图,以及如何提升用户体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6,构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8项。
此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搜索关键词;
获得与所述搜索关键词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以作为目标聚合问题;
获得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实体数据;
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推荐实体数据;所述推荐实体数据包括至少一个推荐实体和所述至少一个推荐实体中每个推荐实体的统计数据中的至少一项;
其中,所述获得与所述搜索关键词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以作为目标聚合问题之前,还包括:
对资源库中问题进行识别,以获得推荐类问题;
对所述推荐类问题进行基于语义的聚合处理,以获得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实体数据。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推荐实体的统计数据,包括下列数据中的至少一项:
每个推荐实体的属性信息;
每个推荐实体在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类问题的答案中的出现情况;以及
每个推荐实体在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类问题的答案中的出现情况统计图。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实体数据,包括: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类问 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至少一个候选实体;
对所述至少一个候选实体进行过滤处理,以获得所述推荐实体数据中所包括的至少一个推荐实体;
对所述至少一个推荐实体进行排序。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推荐实体数据,包括:
以结构化形式,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推荐实体数据。
5. 一种搜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搜索关键词;
匹配单元,用于获得与所述搜索关键词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以作为目标聚合问题;
所述匹配单元,还用于获得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实体数据;
输出单元,用于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推荐实体数据;所述推荐实体数据包括至少一个推荐实体和所述至少一个推荐实体中每个推荐实体的统计数据中的至少一项;
挖掘单元,用于
对资源库中问题进行识别,以获得推荐类问题;
对所述推荐类问题进行基于语义的聚合处理,以获得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以及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实体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推荐实体的统计数据,包括下列数据中的至少一项:
每个推荐实体的属性信息;
每个推荐实体在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类问题的答案中的出现情况;以及
每个推荐实体在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类问题的答案中的出现情况统计图。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挖掘单元,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至少一个候选实体;
对所述至少一个候选实体进行过滤处理,以获得所述推荐实体数据中所包括的至少一个推荐实体;以及
对所述至少一个推荐实体进行排序。
8. 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单元,具体用于以结构化形式,输出所述目标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所述推荐实体数据。”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2、3结合到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获得与所述搜索关键词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以作为目标聚合问题之前,还包括:对资源库中问题进行识别,以获得推荐类问题;对所述推荐类问题进行基于语义的聚合处理,以获得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根据所述至少一个候选聚合问题中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类问题的答案,获得所述每个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的推荐实体数据”,具体地:(a)对比文件1在获取答案的过程中需要计算目标问句与数据库中问句的相似度,而本申请则是对推荐类问题进行聚合处理,并不计算与资源库中问题的相似度;(b)对比文件1中问题答案并不与聚合问题对应,而是对应于单个问题,而本申请获得的结果与候选聚合问题所对应;(c)对比文件1获得的是数据库中问题的答案,并不是推荐实体数据,而本申请则获得的是推荐实体数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2015年05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4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进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基于短语句法组块的中文FAQ问答系统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信息科技辑》,康潮明,2014年第02期,I138-975,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5日;
对比文件2:CN 104598556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对比文件3:“网络信息采集及数据分析结果可视化的研究与实现”,《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信息科技辑》,刘水,2013年第S2期,I138-1731,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5日。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搜索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短语句法组块的问答搜索系统(参照论文正文第4章、第5章):参照附图5.3,该问答系统结构图中,首先由用户输入需要搜索的问题(相当于获取搜索关键词);之后对问句进行分类、组块,得出候选问题集,候选问题集确定后,利用提出的基于组块的领域问句相似度计算方法,依次计算目标问句和候选问题集中问句的相似度,取相似度值最大的问句作为相似问句(相当于获得与所述搜索关键词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以作为目标聚合问题),然后根据该问句找到对应ID,最后通过ID从数据库中自动抽取出对应答案作为最终结果返回给用户,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定期通过人工整理的方式,把新增加的问题答案加入到该库中,并标明该问句的类别信息,从而实现常问问题库的更新;通过对问句进行分类、按照分块规则对问句进行组块的识别和标注,得出候选问题集;问句答案的抽取,就是通过找到与目标问句最相似的问句,把该问句对应的答案返回给用户。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明确公开对每个问句都设置对应ID和答案,但是其必然对于候选问题集中的每个问句都会设对应ID,并能够通过ID从数据库中自动抽取出对应答案。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每个问句都有对应的答案。
由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获取并输出的数据为推荐实体数据,推荐实体数据包括至少一个推荐实体和至少一个推荐实体中每个推荐实体的统计数据中的至少一项;以推荐类问题单独分类,和根据每个候选聚合问题对应的答案获得每个候选聚合问题对应的推荐实体数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取并输出何种形式数据以满足用户真正的结构化意图,以及如何提升用户体验。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搜索方法和装置(参照说明书第0004-0154段,附图1-4):其接收搜索关键词,根据所述搜索关键词,确定至少一个目标实体,根据所述至少一个目标实体中每个目标实体的属性信息,获得所述每个目标实体的展现数据以作为搜索结果,输出所述搜索结果,通过获得具有结构化特点的搜索结果,能够满足用户真正的结构化意图,减少应用与引擎指教的数据交互并降低引擎处理负担。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获取并输出的数据为推荐实体数据,且推荐实体数据包括推荐实体,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搜索中“获得所述每个目标实体的展现数据以作为搜索结果,输出所述搜索结果”,从而满足用户真正的结构化意图、减少应用与引擎之间的数据交互并降低引擎处理负担,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每个相似度最高的问句的答案获得与该相似度最高的问句对应的至少一个目标实体数据,以获得相似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网络数据信息采集和搜索可视化的方法,其实现了聚类结果和语义搜索结果的可视化展现(参照论文正文第4.4节,第5-6章):参照附图4.11的搜索界面可视化设计图可知,用户查询提交后,在搜索结果的列表展示模块会对统计信息图进行展示,帮助用户更直观地了解本体之间的相互联系等,以增强交互性。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统计信息图用于搜索结果推荐显示以提升用户体验。
此外,根据实际需求设置问句分类的类别包括推荐类问题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满足用户真正的结构化意图,以及提升用户体验等考虑,容易做到将对比文件2和3中的相应技术手段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并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所述每个目标实体所属的类型,获得展现参数,进而则可以根据所述每个目标实体的属性信息,获得所述每个目标实体所对应的所述展现参数的参数值,以作为所述搜索结果(相当于所述推荐实体数据包括至少一个推荐实体);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照附图4.11的搜索界面可视化设计图,用户查询提交后,在搜索结果的列表展示模块会对统计信息图进行展示,参照附图6.5和6.6,用户输入关键词之后,系统会根据语义搜索结果进行可视化显示,其中针对该关键词在网格上的搜索占比情况进行饼图的显示,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输出的统计数据中包括每个推荐实体在答案中出现的情况,并以统计图的形式输出。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根据所述搜索关键词,确定至少一个搜索实体,获得所述至少一个搜索实体中每个搜索实体所对应的至少一个候选实体,根据搜索类型或搜索意图从中选择一个候选实体,以作为所述每个搜索实体所对应的目标实体。此外,针对搜索结果进行排序属于搜索引擎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网络搜索热度、次数、时间等参数进行搜索结果的排序显示。
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以结构化形式,输出所述搜索结果。
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搜索装置,其为与权利要求1-4所请求保护的搜索方法完全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中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公开了获取并输出的数据为推荐实体数据,且推荐实体数据包括推荐实体,从而通过获得具有结构化特点的搜索结果,能够满足用户真正的结构化意图,减少应用与引擎指教的数据交互并降低引擎处理负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出于满足用户意图和降低引擎处理负担考虑将对比文件2中的相关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统计信息图用于搜索结果推荐显示以提升用户体验,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提升用户体验考虑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可以做到将对比文件3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因此,现有技术存在将对比文件2、3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对问句进行分类、按照分块规则对问句进行组块的识别和标注,得出候选问题集;问句答案的抽取,就是通过找到与目标问句最相似的问句,把该问句对应的答案返回给用户。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对新增加的问题答案标明该问句的类别信息,结合语义相似度进行问句分类,并给出分类后的问题中对应的问题的答案。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中的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仅未公开其中的“以推荐类问题单独分类,和根据每个候选问题对应的答案获得每个候选聚合问题对应的推荐实体数据”;而且:(a)本申请对推荐类问题进行聚合处理之后,需要获得与搜索关键词匹配的候选聚合问题,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相似度过程也是一种匹配过程;(b)对比文件1中的问题答案是与分类、组块之后的问题对应,当前权利要求中也包括了候选聚合问题为单个问题的情况;(c)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获得推荐实体数据,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技术特征且给出了可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理由不充分,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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