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旁通滤纸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纳米旁通滤纸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50
决定日:2019-11-04
委内编号:1F2512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69489.1
申请日:2016-04-26
复审请求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慧敏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D21H2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69489.1,名称为“纳米旁通滤纸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4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908837A,公开日为2014年7月9日)、对比文件2(CN102121206A,公开日为2011年7月13日)和本领域常规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 纳米旁通滤纸,包括原纸和熔喷非织造布,其特在于所述的原纸,按重量份数计,包括以下组分:
竹浆: 20份-60份
龙须草浆: 30份-60份
针叶木浆: 30份-60份
石膏纤维: 20份-40份
玻璃纤维: 20份-50份
纤维状粘结剂: 1份-20份
木质素: 0.2份-5份
纳米纤维素晶体:1份-5份
分散剂 0.1-5份
所述的熔喷非织造布,按重量份数计,包括以下组分:
聚丙烯 30-80份
聚碳酸亚丙酯 20-40份
聚乙二醇 10-30份
三聚氰胺甲醛树脂 10-30份
所述的聚丙烯包括聚丙烯塑料母粒和聚丙烯改性低熔点塑料母粒,所述的聚丙烯塑料母粒与聚丙烯改性低熔点塑料母粒质量比为6∶4;
所述的旁通滤纸的定量为200±10g/m2,厚度至少为2.0mm;
所述的纳米旁通滤纸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按配料量将竹浆、龙须草浆、针叶木浆、石膏纤维和玻璃纤维加水进行混合在超高压微射流纳米分散机的作用下进行剥离、撕裂成直径为15-100nm之间,长度在200nm~20微米的纤维素纳米纤维浆料,所述的浆料中含纤维素纳米纤维的重量百分比为10~30%;
2)将配料量的纳米纤维素晶体分散在水中得到稳定的纳米纤维素晶体胶体,其中该纳米纤维素晶体胶体的纳米纤维素晶体的质量分数为3~8%;
3)将步骤1)所得的纤维素纳米纤维浆料、步骤2)得到的纳米纤维素晶体胶体、纤维状粘结剂、木质素、分散剂再于打浆机中进行打浆得到成浆,成浆的打浆浓度 为3.5-4.5%,打浆度30-50°SR,湿重6-8g的成浆;
4)将步骤3)得到的成浆按常规条件上网抄造及压榨得到原纸;
5)按配方量的聚丙烯、聚碳酸亚丙酯、聚乙二醇和三聚氰胺甲醛树脂混合均匀,喂入聚合物喷丝成网系统,由螺杆挤出机熔融共混,经喷丝、牵伸装置得到超细纤维,在接收成型装置上形成共混熔喷纤网,依靠自身黏合形成熔喷非织造布;
6)将熔喷非织造布和原纸叠加在一起,用双辊热压机进行压辊,使得两层纤维层形成相互毡扎的纳米旁通滤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旁通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原纸,按重量份数计,包括以下组分:
竹浆: 40份-60份
龙须草浆: 40份-60份
针叶木浆: 30份-50份
石膏纤维: 20份-30份
玻璃纤维: 30份-50份
纤维状粘结剂: 1份-10份
木质素: 0.2份-3份
纳米纤维素晶体: 1份-3份
分散剂 0.1-3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旁通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纤维状粘结剂为包括水溶性PVA纤维、维荣纤维、低熔点聚酯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旁通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分散剂包括阴离子聚丙烯酰胺或聚氧乙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与驳回决定针对文本一致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滤纸结构与本申请类似,但是上下层配方不同;对比文件2虽然也提到了竹浆、龙须草浆、针叶木浆,但并未公开石膏纤维、木质素和纳米微晶纤维素的使用,其并不是一个复合型的滤纸;虽然石膏纤维、木质素和纳米微晶纤维素都是现有技术,但是不能因其是现有的而就否认他们之间的组合就不具有创造性。(2)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聚丙烯塑料母粒具有熔点低、熔体流动性好,分散性好的特点;聚丙烯改性低熔点塑料母粒有优良的抗吸湿性、抗酸碱腐蚀性、抗溶解性,与聚丙烯塑料母粒混合使用兼具两者特性;熔喷非织造布里的组分虽然是现有的,但本申请的重点在于如何选择组分以及配方,而且制备方法中对纤维的操作、控制点,配料加入的先后顺序,打浆度,都不是简单获得的,同时也限定了熔喷非织造布的工艺;滤纸原料的选择及具体的制备方法是能够实现发明目的的关键因素,而不是能从现有技术中简单就能获得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并基于与复审请求书中基本一致的理由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文本一致,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纳米旁通滤纸。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过滤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4]段),其包括主要由植物纤维、合成纤维和玻璃纤维制作而成的纸质基材和由PP或PTFE合成纤维构成的滤膜复合而成,所述植物纤维、合成纤维和玻璃纤维由下述重量分数的原料构成:木浆纤维0~45%, PP纤维或PET纤维或PE纤维(即纤维状粘合剂)0~35%,玻璃纤维30~98%,其中在制备纸质基材的过程中加入了分散剂。该复合过滤材料的制备方法包括步骤:将植物纤维、合成纤维、玻璃纤维分别在浆浓度1%条件下经转鼓式水力碎浆机水力分散打浆8分钟,后按上述比例混合成混合物;将上述步骤所得的混合物经配浆机配浆,形成2%浓度的水混合体,同时依次添加0.01%消泡剂、0.02%分散剂、0.2% 复合抗菌剂,至储浆池储浆,混合浆料经冲浆后至流浆箱上网成型,网部5个脱水区依次梯度脱水,保持长纤维均匀成型,形成纤维层;通过对上述步骤形成的纤维层网部添加15%增强胶黏剂进行增强处理,经网部成型脱水形成干度28%湿纸胎,经烘干后形成纸质基材;然后再将上述纸质基材与滤膜进行两层复合或者三层复合,制得复合过滤材料。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原纸还包括竹浆、龙须草浆、石膏纤维、木质素和纳米微晶纤维素,木浆具体限定为针叶木浆,且各成分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2)权利要求1的滤纸是纳米旁通滤纸并限定了其定量和厚度,还含有一定量聚丙烯、聚碳酸亚丙酯、聚乙二醇和三聚氰胺甲醛树脂构成的熔喷非织造布并限定了聚丙烯的具体组成,而对比文件1则是由PP纤维构成的滤膜;且(3)限定了滤纸的具体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过滤纸的纸浆,其纸浆原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针叶木浆、竹浆、龙须草浆等(参见说明书第[0010]、[0038]段),即对比文件2教导了可以使用针叶木浆、竹浆、龙须草浆来制造过滤纸的技术启示,因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改善滤纸强度等综合性能时,容易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在原纸纸浆中混入本领域常规的植物纤维如针叶木浆、竹浆和龙须草浆作为原纸的构成组分,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做到的。此外,石膏纤维是滤纸中常规使用的增强纤维,纳米微晶纤维素和木质素是纸张中常用的增强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对它们进行选择使用。对于各成分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滤纸的性能,通过正交试验等常规试验手段进行确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正如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所述(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采用熔喷等方法将高分子材料加工成无纺布后再制成不同需求无纺布过滤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且无纺布和膜过滤材料因柔软、质薄需要与合成纤维无纺材料支撑层复合,因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了由植物纤维、合成纤维等制成的纸质基材和由PP合成纤维构成的滤膜复合形成过滤材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利用由PP合成纤维熔喷制成的无纺布来替代滤膜与纸质基材复合以达到相同的目的(克服无纺布过滤材料柔软、质薄的问题)。而且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聚丙烯材料也都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聚丙烯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滤纸的性能要求选择期望的聚丙烯材料组成及其合适的配比。此外,聚碳酸亚丙酯也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合成纤维环保材料,聚乙二醇是常规的润湿剂、浸润剂,三聚氰胺甲醛树脂是常规的粘合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形成无纺布的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例如提高环保性、与原纸的粘附性等对它们进行选择使用。对于各成分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滤纸的性能,通过正交试验等常规试验手段进行确定。此外,旁通滤纸也是熟知并常用的过滤材料,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包括原纸和熔喷非织造布的旁通滤纸对本领域技术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定量和厚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性能要求而进行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纳米纤维由于其纤维直径小,纤维之间易于缠结,从而能够提高纸张的强度,因而为了提高纸张的强度,将针叶木浆、竹浆、龙须草浆等剥离成纳米纤维浆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选择在超高压微射流纳米分散机中进行剥离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剥离的直径以及长度以及纳米纤维所占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进行常规设置就能获得的。将纳米纤维素先分散在水中得到稳定的纳米纤维素晶体胶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晶体的质量分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试验就能获得。为了获得合适的纸张强度,将纳米纤维浆料、纳米纤维素晶体胶体、纤维状粘结剂、木质素和分散剂进行一起打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打浆浓度、打浆度和湿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普遍制备滤纸需要的上述参数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调整就能获得的。为了进一步改善滤纸的强度等性能,通过形成纤维素纳米纤维浆料来制备纳米旁通滤纸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熔喷非织造布的具体工艺包括原料混合、喷丝成网、螺杆挤出等步骤都是本领域为生产熔喷非织造布而常规采用的步骤,为了得到复合滤纸,将上网抄造及压榨得到的原纸与该非织造布用双辊热压机热压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所述原纸的组成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和4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但是,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常规使用的纤维状粘合剂和分散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对它们进行选择使用。因此,结合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坚持与复审请求书基本一致的意见,对此,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了由植物纤维、合成纤维等制成的纸质基材和由PP合成纤维构成滤膜复合形成过滤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利用由PP合成纤维熔喷制成的无纺布来替代滤膜与纸质基材复合以达到相同的目的(克服无纺布过滤材料柔软、质薄的问题),从而得到无纺布与原纸复合的滤纸结构;其次,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滤纸中使用竹浆、龙须草浆、针叶木浆,这些浆料是本领域公知的常规纸浆类型,其自身的性能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而石膏纤维是滤纸中常规使用的增强纤维,纳米微晶纤维素和木质素是纸张中常用的增强剂,因此,在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规手段的启示下,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滤纸具有相应的性能时,容易想到在滤纸中使用竹浆、龙须草浆、针叶木浆、石膏纤维、纳米微晶纤维素和木质素,而对它们进行组合使用显然也是容易想到和做到的。(2)首先,本申请中所使用的熔喷非织造布的原料均为本领域常规的非织造布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它们的性能,可以根据产品的性能要求例如耐油耐水环保等特性,合理的选择这些原料,并通过正交试验等常规试验手段确定原料配比;其次,对于申请人所强调的“聚丙烯塑料母粒”和“聚丙烯改性低熔点塑料母粒”的特性,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上述内容或可以支持申请人上述内容的相关记载;再次,本申请所使用的制备方法也为常规方法步骤,其中所涉及的工艺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性能确定的;最后,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仅是解决了滤纸的常规过滤性能问题,即,本申请旨在使用本领域中常用的原料解决滤纸的常规技术问题,然而,这些问题和所能使用的纸浆原料及非无纺织物组分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使用的,它们的性能和所能取得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而且对于配方和方法,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它们所能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更没有效果数据支持。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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