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固性空气滤纸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热固性空气滤纸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48
决定日:2019-11-04
委内编号:1F2512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03680.9
申请日:2016-02-25
复审请求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慧敏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D21H15/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03680.9,名称为“热固性空气滤纸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2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877371A,公开日为2013年1月16日)、对比文件2(CN105163828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对比文件3(CN101725086A,公开日为 2010年6月9日)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2段及2017年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固性空气滤纸,包括原纸和对原纸进行浸渍的浸渍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原纸,按重量份数计,包括以下组分:
麻纤维 40-80份
竹纤维 30-60份
石膏纤维 20-40份
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 10-20份
玻璃纤维 10-50份
纤维状粘结剂 1-20份
分散剂 0.1-5份
纳米微晶纤维素 5-20份
消泡剂 0.1-5份
防水剂 0.2-2份
所述的竹纤维为纳米竹纤维,纤维粒径为80~100nm;
所述的玻璃纤维为纳米玻璃纤维,纤维粒径控制在100nm以下;
所述的分散剂包括阴离子聚丙烯酰胺或聚氧乙烯;
所述的原纸的定量为160±5g/㎡,厚度为0.50±0.05mm;
所述的浸渍剂,按重量份数计,包括以下组分:
聚乙二醇改性三聚氰胺甲醛树脂 30-50份
聚醋酸乙烯酯乳液 10-20份
聚乙二醇改性酚醛树脂 30-50份
碳酸锆铵溶液 5-10份
润湿剂 5-10份
所述的热固性空气滤纸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将配方量的麻纤维、竹纤维和纤维状粘结剂用打浆机打浆,再经过双盘磨浆机在线打磨得到浆料,打浆浓度为1.98~2.67%,打浆至15~18°SR;
b将配方量的玻璃纤维、石膏纤维、纳米微晶纤维素和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加入到步骤a)所得的浆料中形成纸浆浆料;
c将配方量的消泡剂,分散剂,防水剂加入到步骤b的纸浆浆料中,搅拌均匀,得到成浆,浆料浓度为1.58~1.98%;
d将步骤c得到的成浆按常规条件上网抄造及压榨得到原纸;
e配置浸渍剂,将配方量的聚乙二醇改性三聚氰胺甲醛树脂、聚醋酸乙烯酯乳液、聚乙二醇改性酚醛树脂、碳酸锆铵溶液和润湿剂放入反应釜中于70~90℃的温度下进行充分的搅拌,搅拌时间为2~6hr,然后冷却至室温,用50~100目纱布过滤得到浸渍剂;
f将步骤d得到原纸浸渍在步骤e中的浸渍剂中,采用凹版网纹面的辊式涂布方式进行浸渍,控制上胶量为20%±0.5%;
g浸渍后纸样在150℃~160℃循环热风中固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热固性空气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纤维状粘结剂为包括水溶性PVA纤维、维荣纤维、低熔点聚酯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热固性空气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原纸中的防水剂选自三聚氰胺类树脂、防水浆或脲醛树脂的一种或多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热固性空气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浸渍剂中的润湿剂选自烷基硫酸盐、磺酸盐、脂肪酸或脂肪酸酯硫酸盐、羧酸皂类、磷酸酯的一种或多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与驳回决定针对文本内容一致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滤纸结构与本申请不同,而且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浸渍剂,耐湿度高,固化性能好,寿命长;(2)本申请的原纸还包括石膏纤维、玻璃纤维、纤维状粘合剂、聚乙烯醇纤维、纳米微晶纤维素、消泡剂和防水剂,各成分的用量也与对比文件1不同,这些都是发明点,这些成分的组合在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公开,它们可以达到协同效果;(3)制备工艺与对比文件1不同;虽然浸渍工艺是常规技术,但是如何对纤维进行处理,打浆浓度,浸渍剂的配制这些控制点关系着是否能够实现发明目的的关键因素。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并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同复审请求书意见基本一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一致。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固性空气滤纸。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滤清器用滤纸(参见权利要求1),其原料包括:麻浆纤维60-65,竹浆纤维45-50,聚四氟乙烯纤维5-10,苯丙乳液0.5-1,羧甲基纤维素钠0.3-0.6,单硬脂酸甘油酯(即分散剂)1-2,PAE湿强剂0.2-0.4等。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原纸还包括一定量的石膏纤维、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玻璃纤维、纤维状粘结剂、纳米微晶纤维素、消泡剂和防水剂,并限定了竹纤维和玻璃纤维为具有特定粒径的纳米纤维以及限定了分散剂所使用的具体物质和原纸的定量和厚度;(2)权利要求1的滤纸还包括浸渍剂,并限定了浸渍剂的组成配方;(3)限定了滤纸的具体制备方法。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滤纸的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2]、[0039]、[0043]段)公开了在滤纸中添加玻璃纤维是因为玻璃纤维具有刚直性、能够维持用于供空气通过的孔隙,在滤材中使用粘合剂纤维可以赋予强度,此外,滤纸中还可以使用能够赋予刚度、具有刚直性的主体纤维,作为主体纤维可选择聚乙烯醇。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滤纸中使用玻璃纤维、粘合剂纤维、和聚乙烯醇纤维的技术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对滤纸同样赋予刚度和强度等性能时,容易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在滤纸中同时添加聚乙烯醇纤维、玻璃纤维和纤维状粘结剂,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做到的。而且,纳米纤维比表面积大,导致其表面能和活性增大,是滤纸常规使用的纤维原料,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滤纸的性能要求选择使用纳米竹纤维和玻璃纤维,其纳米粒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要求而做出的常规选择。此外,石膏纤维是滤纸中常规使用的增强纤维,纳米微晶纤维素是纸张中常用的增强剂,消泡剂和防水剂为常规助剂,而且阴离子聚丙烯酰胺和聚氧乙烯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分散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对它们进行选择使用。对于这些组分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滤纸的性能,通过正交试验等常规试验手段进行确定,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做到的。而原纸的定量和厚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要求而进行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热固性浸渍剂是用于提高滤纸力学性能而常规使用的成分,因此,为了使滤纸具备一定的强度和耐磨性能,而在滤纸制备之后进行浸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和做到的。而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气滤纸,包括玻璃纤维空气滤纸和形成于其表面的树脂层,所述树脂层是耐高温的水溶性树脂层,由水溶性丙烯酸树脂乳液、水溶性聚醋酸乙烯酯乳液、水溶性酚醛树脂乳液、水溶性有机硅树脂乳液、水溶性环氧树脂乳液、水溶性聚四氟乙烯乳液中的一种或两种混合制成(参见权利要求1和6)。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教导了可使用酚醛树脂和聚醋酸乙烯酯乳液的混合物来形成滤纸的树脂层。而三聚氰胺甲醛树脂也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热固性浸渍树脂,为了降低酚醛树脂和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的脆性,使用聚乙二醇改性酚醛和三聚氰胺甲醛树脂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而且聚乙二醇改性的酚醛树脂以及聚乙二醇改性三聚氰胺树脂也都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酚醛树脂和外交联剂,因而为了进一步改善树脂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这些物质。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添加碱性物质如碳酸锆铵溶液和润湿剂。而浸渍剂各组分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滤纸的性能需求,通过正交试验等常规试验手段确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公开了滤纸的湿式造纸步骤,包括:(1)分散步骤,使纤维分散在水中而获得浆料;(2)造纸步骤,将浆料在网上积层而片材化;(3)含浸步骤,使片材浸入含有加工材料的含浸液中;(4)干燥步骤,使片材干燥。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使用原材料的特性得到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方法步骤,包括对植物纤维和纤维状粘结剂进行打浆和磨浆、与原料中的其它成分混合均匀、上网抄造、配制浸渍剂、浸渍和固化,是容易想到和做到的;而对其中的各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原材料特性和滤纸性能,通过正交试验等常规试验手段而获得。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但是,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常规使用的纤维状粘合剂、防水剂物质及润湿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对它们进行选择使用。因此,结合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1)首先,尽管对比文件1的纸张结构与本申请并不相同,但是,对于熟知本领域常识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使滤纸具备一定的强度和耐磨性能,在滤纸制备之后进行浸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其次,如评价权利要求1时所述,对比文件3教导了可使用酚醛树脂和聚醋酸乙烯酯乳液的混合物来形成滤纸的树脂层,而三聚氰胺甲醛树脂也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热固性浸渍树脂,为了降低酚醛树脂和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的脆性,使用聚乙二醇改性酚醛和三聚氰胺甲醛树脂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而且聚乙二醇改性的酚醛树脂以及聚乙二醇改性三聚氰胺树脂也都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酚醛树脂和外交联剂,为了进一步改善树脂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这些物质,其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2)首先,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滤纸中使用聚乙烯醇纤维、玻璃纤维和纤维状粘结剂时,它们所能为滤纸提供的性能,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滤纸具有相应的性能时,就容易想到在滤纸中使用聚乙烯醇纤维、玻璃纤维和纤维状粘结剂,而对它们进行组合使用显然也是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其次,石膏纤维是滤纸中常规使用的增强纤维,纳米微晶纤维素是纸张中常用的增强剂,消泡剂和防水剂为常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对它们进行选择使用;而竹纤维和玻璃纤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滤纸的性能要求而做出的常规选择。最后,对于这些组分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滤纸的性能,通过常规试验手段进行确定,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做到的。(3)首先,对于制备方法,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本申请与其存在区别的步骤是常规方法步骤,其中所涉及的工艺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性能确定的;其次,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仅是解决了滤纸的常规过滤性能问题,即,本申请旨在使用本领域中常用的原料解决滤纸的常规技术问题,然而,这些问题和所能使用的纸原料及浸渍剂要么公开在对比文件1-3中,要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使用的,它们的性能和所能取得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对于配方和方法,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它们所能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更没有效果数据支持。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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