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显示面板、显示装置及其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显示面板、显示装置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946
决定日:2019-11-01
委内编号:1F2663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72660.X
申请日:2015-05-25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段瑞玲
合议组组长:卞喜双
参审员:姚文杰
国际分类号:G02F1/13357;H01L27/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并且该常用技术手段所带来的效果是能够合理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72660.X,名称为“一种显示面板、显示装置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O1O86581A,公开日为2007年12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O2655163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0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面板,包括:上基板、下基板,以及位于所述上基板与所述下基板之间的液晶层;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机电致发光结构;
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位于所述下基板背离所述液晶层的一面;
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在环境光强低于预设值时处于开启状态,发光为显示面板提供背光,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在环境光强高于预设值时处于关闭状态,通过反射环境光为显示面板提供背光。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具体包括:基板、阴极层、有机发光层、阳极层和盖板;其中,
所述有机发光层位于所述阴极层与所述阳极层之间;
所述阴极层位于所述基板之上,所述盖板位于所述阳极层之上;或,
所述阳极层位于所述基板之上,所述盖板位于所述阴极层之上。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阴极层位于所述基板之上,所述盖板位于所述阳极层之上,所述阴极层的材料为非透明材料,所述阳极层的材料为透明或半透明材料。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阳极层位于所述基板之上,所述盖板位于所述阴极层之上,所述阴极层的材料为透明或半透明材料,所述阳极层的材料为非透明材料。
5. 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明材料为ITO材料,所述非透明材料为镁银合金或镁铝合金。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位于所述下基板与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之间的光学胶。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位于所述上基板背离液晶层一面的第一偏光片,位于所述下基板与所述光学胶之间的第二偏光片;
所述第一偏光片的光透过轴方向与所述第二偏光片的光透过轴方向相互 垂直。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基板、所述上基板以及所述液晶层组成液晶显示屏,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中的像素尺寸为所述液晶显示屏的像素尺寸的N倍,其中N为大于等于1的任一整数。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面板的液晶显示模式为高级超维场开关ADS型,高开口率-高级超维场开关H-ADS型,平面内开关IPS型或扭曲向列TN型。
10.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显示面板,还包括:光传感器和控制模块;
所述光传感器用于感应外界环境光强;
所述光传感器在外界环境光高于预设值时输出第一控制信号到所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控制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处于关闭状态;
所述光传感器在外界环境光低于预设值时输出第二控制信号到所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第二控制信号控制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处于开启状态。
11. 一种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装置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外界环境光高于预设值时,所述光传感器输出第一控制信号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控制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处于关闭状态;
在外界环境光低于预设值时,所述光传感器输出第二控制信号到所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第二控制信号控制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处于开启状态。”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在环境光强低于预设值时处于开启状态,发光为显示面板提供背光,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在环境光强高于预设值时处于关闭状态,通过反射环境光为显示面板提供背光。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显示装置能耗。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节约能耗,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包括如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显示面板。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感测外部光的光学传感器和控制单元,控制单元根据由光学传感器接收的外部光的强度来将电压施加到透明电极15和有机发光层12中的一个或多个,当外部光的强度超过预设值时,控制单元通过将电压施加到透明电极15来驱动液晶LC。当外部光的强度没有超过预设值时,控制单元通过将电压施加到有机发光层12来控制有机发光层12发射光。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9所述的显示面板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装置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控制单元根据由光学传感器接收的外部光的强度来将电压施加到透明电极15和有机发光层12中的一个或多个,当外部光的强度超过预设值时,控制单元通过将电压施加到透明电极15来驱动液晶LC。当外部光的强度没有超过预设值时,控制单元通过将电压施加到有机发光层12来控制有机发光层12发射光。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装置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下基板、所述上基板和所述液晶层组成液晶显示屏,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中的像素尺寸为所述液晶显示屏的像素尺寸的N倍,N为大于1的任一整数”;在独立权利要求1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电致发光结构的刷新频率为18OHZ,所述液晶显示屏的刷新频率为6OHZ”,同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液晶显示面板是透光式的,不能实现反射式显示面板的功能,在环境光亮度较高时,液晶显示装置仅能依靠提高背光单元的背光亮度,以实现显示画面的可视度的提高;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技术特征“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中的像素尺寸为所述液晶显示屏的像素尺寸的N倍”,不能实现“显示高分辨率的二维画面”的技术效果,更未公开相应的对有机电致发光结构的控制方法。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面板,包括:上基板、下基板,以及位于所述上基板与所述下基板之间的液晶层;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机电致发光结构;
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位于所述下基板背离所述液晶层的一面;
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在环境光强低于预设值时处于开启状态,发光为显示面板提供背光,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在环境光强高于预设值时处于关闭状态,通过反射环境光为显示面板提供背光;
所述下基板、所述上基板和所述液晶层组成液晶显示屏,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中的像素尺寸为所述液晶显示屏的像素尺寸的N倍,N为大于1的任一整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具体包括:基板、阴极层、有机发光层、阳极层和盖板;其中,
所述有机发光层位于所述阴极层与所述阳极层之间;
所述阴极层位于所述基板之上,所述盖板位于所述阳极层之上;或,
所述阳极层位于所述基板之上,所述盖板位于所述阴极层之上。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阴极层位于所述基板之上,所述盖板位于所述阳极层之上,所述阴极层的材料为非透明材料,所述阳极层的材料为透明或半透明材料。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阳极层位于所述基板之上,所述盖板位于所述阴极层之上,所述阴极层的材料为透明或半透明材料,所述阳极层的材料为非透明材料。
5. 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明材料为ITO材料,所述非透明材料为镁银合金或镁铝合金。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位于所述下基板与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之间的光学胶。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位于所述上基 板背离液晶层一面的第一偏光片,位于所述下基板与所述光学胶之间的第二偏光片;
所述第一偏光片的光透过轴方向与所述第二偏光片的光透过轴方向相互垂直。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基板、所述上基板以及所述液晶层组成液晶显示屏,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中的像素尺寸为所述液晶显示屏的像素尺寸的N倍,其中N为大于等于1的任一整数。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面板的液晶显示模式为高级超维场开关ADS型,高开口率-高级超维场开关H-ADS型,平面内开关IPS型或扭曲向列TN型。
10.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显示面板,还包括:光传感器和控制模块;
所述光传感器用于感应外界环境光强;
所述光传感器在外界环境光高于预设值时输出第一控制信号到所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控制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处于关闭状态;
所述光传感器在外界环境光低于预设值时输出第二控制信号到所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第二控制信号控制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处于开启状态。
11. 一种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装置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外界环境光高于预设值时,所述光传感器输出第一控制信号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控制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处于关闭状态;
在外界环境光低于预设值时,所述光传感器输出第二控制信号到所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第二控制信号控制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处于开启状态;其中,所述电致发光结构的刷新频率为180Hz,所述液晶显 示屏的刷新频率为60Hz。”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在环境光强低于预设值时处于开启状态,发光为显示面板提供背光,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在环境光强高于预设值时处于关闭状态,通过反射环境光为显示面板提供背光;(2)所述下基板、所述上基板和所述液晶层组成液晶显示屏,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中的像素尺寸为所述液晶显示屏的像素尺寸的N倍,N为大于1的任一整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显示装置的功耗,同时显示高分辨率画面。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有机发光元件作为背光源,并根据外部光的强度来选择其打开或者关闭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控制有机电致发光结构的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有机发光部分,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技术障碍;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获得高分辨率二维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求,将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中的像素尺寸设置为所述液晶显示屏的像素尺寸的N倍,N为大于1的任一整数,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包括如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显示面板;结合对权利要求1-9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面板已经不具有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感测外部光的光学传感器和控制单元,控制单元根据由光学传感器接收的外部光的强度来将电压施加到透明电极15和有机发光层12中的一个或多个,当外部光的强度超过预设值时,控制单元通过将电压施加到透明电极15来驱动液晶LC。当外部光的强度没有超过预设值时,控制单元通过将电压施加到有机发光层12来控制有机发光层12发射光;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装置的控制方法,结合对权利要求10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装置已经不具有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控制单元根据由光学传感器接收的外部光的强度来将电压施加到透明电极15和有机发光层12中的一个或多个,当外部光的强度超过预设值时,控制单元通过将电压施加到透明电极15来驱动液晶LC;当外部光的强度没有超过预设值时,控制单元通过将电压施加到有机发光层12来控制有机发光层12发射光;进一步,将电致发光结构和液晶显示屏的刷新频率分别设置为180Hz和6OHZ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显示需求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还包括:位于所述下基板与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之间的光学胶”,同时删除从属权利要求6,并适应性地调整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本申请利用光学胶将背光部分与显示面板贴合,光学胶具有与玻璃相近的折射率和透光率、耐黄变、柔软可承受多种不同基材的膨胀收缩率,可抵挡显示面板制作工艺中贴合时高低温变化产生的问题。并且利用光学胶将背光部分与显示面板贴合以填充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及液晶显示屏之间的间隙,可以提高显示器的对比度,光学胶还可以抑制光散射情况。然而,对比文件1的液晶显示面板与背光单元之间仍存在间隙,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利用光学胶将背光部分与显示面板贴合以填充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及液晶显示屏之间的间隙,均不能实现“提高显示器的对比”的技术效果。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面板,包括:上基板、下基板,以及位于所述上基板与所述下基板之间的液晶层;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机电致发光结构;
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位于所述下基板背离所述液晶层的一面;
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在环境光强低于预设值时处于开启状态,发光为显示面板提供背光,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在环境光强高于预设值时处于关闭状态,通过反射环境光为显示面板提供背光;
所述下基板、所述上基板和所述液晶层组成液晶显示屏,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中的像素尺寸为所述液晶显示屏的像素尺寸的N倍,N为大于1的任一整数;
还包括:位于所述下基板与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之间的光学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具体包括:基板、阴极层、有机发光层、阳极层和盖板;其中,
所述有机发光层位于所述阴极层与所述阳极层之间;
所述阴极层位于所述基板之上,所述盖板位于所述阳极层之上;或,
所述阳极层位于所述基板之上,所述盖板位于所述阴极层之上。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阴极层位于所述基板之上,所述盖板位于所述阳极层之上,所述阴极层的材料为非透明材料,所述阳极层的材料为透明或半透明材料。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阳极层位于所述基板之上,所述盖板位于所述阴极层之上,所述阴极层的材料为透明或半透明材料,所述阳极层的材料为非透明材料。
5. 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明材料为ITO材料,所述非透明材料为镁银合金或镁铝合金。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位于所述上基板背离液晶层一面的第一偏光片,位于所述下基板与所述光学胶之间的第二偏 光片;
所述第一偏光片的光透过轴方向与所述第二偏光片的光透过轴方向相互垂直。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基板、所述上基板以及所述液晶层组成液晶显示屏,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中的像素尺寸为所述液晶显示屏的像素尺寸的N倍,其中N为大于等于1的任一整数。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面板的液晶显示模式为高级超维场开关ADS型,高开口率-高级超维场开关H-ADS型,平面内开关IPS型或扭曲向列TN型。
9.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显示面板,还包括:光传感器和控制模块;
所述光传感器用于感应外界环境光强;
所述光传感器在外界环境光高于预设值时输出第一控制信号到所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控制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处于关闭状态;
所述光传感器在外界环境光低于预设值时输出第二控制信号到所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第二控制信号控制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处于开启状态。
10. 一种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示装置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外界环境光高于预设值时,所述光传感器输出第一控制信号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控制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处于关闭状态;
在外界环境光低于预设值时,所述光传感器输出第二控制信号到所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第二控制信号控制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处于开启状态;其中,所述电致发光结构的刷新频率为180Hz,所述液晶显示屏的刷新频率为60Hz。”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核实,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9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5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并且该常用技术手段所带来的效果是能够合理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面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背光单元及包括该背光单元的液晶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4段,第7页第4段至第8页第7段,附图1,6-7):该液晶显示装置包括液晶显示面板1以及形成在液晶显示面板1一侧的背光单元2,液晶显示面板1可以是任何类型的LCD面板,比如薄膜晶体管(TFT)LCD、超扭转向列(STN)LCD,由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液晶显示面板1必然包括上基板、下基板、上基板与下基板之间的液晶层;背光单元2包括基板21以及形成在基板21上的有机发光部分22(相当于有机电致发光结构),由附图1可知,该有机发光部分22位于液晶显示面板1的背离液晶层的一面。
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在环境光强低于预设值时处于开启状态,发光为显示面板提供背光,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在环境光强高于预设值时处于关闭状态,通过反射环境光为显示面板提供背光;(2)所述下基板、所述上基板和所述液晶层组成液晶显示屏,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中的像素尺寸为所述液晶显示屏的像素尺寸的N倍,N为大于1的任一整数;(3)还包括位于所述下基板与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之间的光学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显示装置的功耗,同时显示高分辨率画面并提高显示器对比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反射型复合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7-63段,附图3,7):该反射型复合显示装置包括有机发光层12(相当于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可以根据外部光的强度在反射型液晶模式和有机发光模式之间进行切换,将有机发光模式的优点(在较低的环境亮度条件下提供较高的对比度)和反射型液晶模式的优点(在较高的环境亮度条件下提供较高的对比度)结合;当外部光的强度没有超过预设值时,控制单元通过将电压施加到有机发光层12来控制有机发光层12发射光(相当于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在环境光强低于预设值时处于开启状态,发光为显示面板提供背光);当外部光的强度超过预设值时,控制单元通过将电压施加到透明电极15来驱动液晶LC(相当于所述有机电致发光结构在环境光强高于预设值时处于关闭状态),此时由于有机发光层12自身不发射光,显示装置需要的背光来源于环境光,而且对于反射型显示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2是通过反射环境光为显示面板提供背光。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有机发光元件作为背光源,并根据外部光的强度来选择其打开或者关闭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控制有机电致发光结构的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有机发光部分,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技术障碍。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6段)当有机发光部分具有多个像素时,有机发光部分的每个像素设置成对应于液晶显示面板1的像素。在此基础上,为了获得高分辨率二维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求,将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中的像素尺寸设置为所述液晶显示屏的像素尺寸的N倍,N为大于1的任一整数,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下基板与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之间设置光学胶以实现液晶面板与背光源的粘结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段至第8页第7段,附图6-7):有机发光部分22包括有机发光元件,该有机发光元件包括基板21、形成在基板21上的第一电极221、与第一电极221相对的第二电极222,以及置于第一电极221和第二电极222之间的有机层226,第一电极221和第二电极222可以分别用作阳极电极和阴极电极,或者反之。保护层26形成在有机发光部分22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8段):第一电极221和第二电极222可以分别用作阳极电极和阴极电极,或者反之;当第一电极221用作阴极电极时,第二电极222用做阳极时,第一电极221位于基板21上,保护层26位于第二电极222上,所述第一电极221可以包括具有低功函数和对光高反射率的导体,例如Ag、Al、Mg等形成(相当于阴极层的材料为非透明材料),第二电极222可以包括具有高功函数的导体,例如ITO等透明导电氧化物(相当于阳极层的材料为透明材料)。此外,半透明材料也是本领域常用的阳极材料类型。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8段):当第一电极221用作阳极电极时,第二电极222用做阴极时,第一电极221位于基板21上,保护层26位于第二电极222上,第一电极221可以包括光反射器,光反射器可以由从Ag、Al、Mg等及其化合物构成的组中选取的至少一种形成(相当于阳极层的材料为非透明材料);第二电极222可以是部分地透射光的薄金属层,第二电极222还可以包括形成在薄金属层上的比如ITO、IZO等的透明导体(相当于阴极层的材料为透明或半透明材料)。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或4,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第一电极221、第二电极222可采用例如ITO等透明导电氧化物。此外,镁银合金或镁铝合金也是本领域常见的电极材料。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段,附图1):在第二基底7的上表面设置有偏振器8。此外,在所述下基板与所述光学胶之间设置第二偏光片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有机发光元件可以包括多个像素,当有机发光部分具有多个像素时,有机发光部分的每个像素设置成对应于液晶显示面板1的像素,即公开了N=1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为了获得高分辨率二维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求,将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中的像素尺寸设置为所述液晶显示屏的像素尺寸的N倍,N为大于1的任一整数,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段)液晶显示面板1可以是任何类型的LCD面板,比如薄膜晶体管(TFT)LCD、超扭转向列(STN)LCD。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高级超维场开关ADS型,高开口率-高级超维场开关H-ADS型,平面内开关IPS型或扭曲向列TN型液晶显示面板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显示面板类型。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结合对权利要求1-8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面板已经不具有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1-64段):该反射型复合显示装置包括用于感测外部光强度的光学传感器(相当于光传感器用于感应外界环境光强)和控制单元(相当于控制模块),控制单元根据由光学传感器接收到的外部光的强度来将电压施加到透明电极15和有机发光层12中的一个或多个。当外部光的强度没有超过预设值时,控制单元通过将电压施加到有机发光层12来控制有机发光层12发射光;当外部光的强度超过预设值时,控制单元通过将电压施加到透明电极15来驱动液晶LC。此外,光传感器根据环境光与预设值的关系输出相应的第一控制信号和第二控制信号给控制模块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任一项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示装置的控制方法,结合对权利要求9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示装置已经不具有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一种反射复合型显示装置的控制方法(参见说明书第61-64段):控制单元根据由光学传感器接收到的外部光的强度来将电压施加到透明电极15和有机发光层12中的一个或多个。当外部光的强度没有超过预设值时,控制单元通过将电压施加到有机发光层12来控制有机发光层12发射光;当外部光的强度超过预设值时,控制单元通过将电压施加到透明电极15来驱动液晶LC。此外,光传感器根据环境光与预设值的关系输出相应的第一控制信号和第二控制信号给控制模块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将电致发光结构和液晶显示屏的刷新频率分别设置为180Hz和60Hz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显示需求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采用有机电致发光装置作为背光源,并根据环境光强度的变化来切换其打开或关闭状态以实现显示面板的低功耗显示。此时,对比文件1采用有机发光元件作为背光单元,并且设置在液晶显示面板的下部,这与本申请的显示面板的结构类似;进一步,对比文件2给出了当外部光强度低时采用有机发光层发光,当外部光强度高时则不需要有机发光层发光的技术启示,这与本申请对有机电致发光结构的控制方法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控制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有机发光元件,使其在环境光强低于预设值时被打开进行发光,在环境光强高于预设值时被关闭不发光,进而实现显示面板的低功耗显示;其次,尽管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在下基板和有机电致发光结构之间设置光学胶,但是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常用的用于粘结液晶显示面板和背光源的技术手段,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在液晶显示面板和背光源之间设置光学胶后,其势必可以填充液晶显示面板和背光源之间的间隙,也就可以提高显示器的对比度,该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光学胶具有与玻璃相近的折射率和透光率、耐黄变、柔软可承受多种不同基材的膨胀收缩率,可抵挡显示面板制作工艺中贴合时高低温变化产生的问题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光学胶自身具有的性能。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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