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式除尘器灰斗箱气力脉冲助吹排灰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袋式除尘器灰斗箱气力脉冲助吹排灰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791
决定日:2019-11-01
委内编号:1F2497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27182.2
申请日:2015-12-18
复审请求人:西安绿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施啸奔
合议组组长:邓军谋
参审员:徐雪锋
国际分类号:B01D46/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该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27182.2,名称为“袋式除尘器灰斗箱气力脉冲助吹排灰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西安绿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 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445865U,公告日为2010年5月5日)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0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袋式除尘器灰斗箱气力脉冲助吹排灰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固定在除尘器灰斗箱底部并与所述除尘器灰斗箱连通的排灰管和气源管,所述排灰管上设有排灰阀门;所述气源管末端接有压缩气源,所述气源管上设有脉冲电磁阀,所述气源管上的脉冲电磁阀控制所述压缩气源向所述排灰管中喷射压缩空气,以将所述除尘器灰斗箱底部内的集灰迅速吹出所述排灰管。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灰阀门在开启的时间段内,所述气源管上的脉冲电磁阀周期性的开启,以使所述气源管末端连接的压缩气源脉冲式的向所述排灰管中喷射压缩空气。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灰管水平设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灰管倾斜设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灰管设置在所述除尘器灰斗箱底部的一侧面上,所述气源管设置在所述灰斗箱底部与设有所述排灰管的侧面相对的侧面上,且所述气源管与所述排灰管中心线角度同心。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源管的直径为1寸以上。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灰管的长度为3米以内。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气源中压缩空气的最小压力为5.5kg且不含水份。”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排灰管和气源管与除尘器灰斗箱连通;2)对比文件1未公开具体气源类型、气源管上阀的具体类型。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装置结构基础上,考虑到使用方便和设备简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容易想到直接将排灰管和气源管与除尘器灰斗箱连通。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对比文件1的启示,为了方便气源控制和储存、以及根据常规的阀型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气源管末端接有压缩气源,气源管上设有脉冲电磁阀;而在此基础上气源管上的脉冲电磁阀控制所述压缩气源向所述排灰管中喷射压缩空气,以将所述除尘器灰斗箱底部内的集灰迅速吹出排灰管也是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吹灰路径相比所采取的类似设置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4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剩余权利要求的序号作了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袋式除尘器灰斗箱气力脉冲助吹排灰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固定在除尘器灰斗箱底部并与所述除尘器灰斗箱连通的排灰管和气源管,所述排灰管上设有排灰阀门,所述排灰管水平设置或者所述排灰管倾斜设置;所述气源管末端接有压缩气源,所述气源管上设有脉冲电磁阀,所述气源管上的脉冲电磁阀控制所述压缩气源向所述排灰管中喷射压缩空气,以将所述除尘器灰斗箱底部内的集灰迅速吹出所述排灰管;所述排灰阀门在开启的时间段内,所述气源管上的脉冲电磁阀周期性的开启,以使所述气源管末端连接的压缩气源脉冲式的向所述排灰管中喷射压缩空气。”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降低设备高度,反而增加了高度,而本申请简化了排灰结构。基于对比文件1,不能舍弃相应部件。2)公知技术中的空气炮没有实现输送排放。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和2合并成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剩余权利要求的序号作了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袋式除尘器灰斗箱气力脉冲助吹排灰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固定在除尘器灰斗箱底部并与所述除尘器灰斗箱连通的排灰管和气源管,所述排灰管上设有排灰阀门,所述排灰管水平设置或者所述排灰管倾斜设置;所述气源管末端接有压缩气源,所述气源管上设有脉冲电磁阀,所述气源管上的脉冲电磁阀控制所述压缩气源向所述排灰管中喷射压缩空气,以将所述除尘器灰斗箱底部内的集灰迅速吹出所述排灰管;所述排灰管设置在所述除尘器灰斗箱底部的一侧面上,所述气源管设置在所述灰斗箱底部与设有所述排灰管的侧面相对的侧面上,且所述气源管与所述排灰管中心线角度同心;所述排灰阀门在开启的时间段内,所述气源管上的脉冲电磁阀周期性的开启,以使所述气源管末端连接的压缩气源脉冲式的向所述排灰管中喷射压缩空气。”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灰斗箱下部有额外的部件,即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是灰斗箱间接连接输灰管,其增加了空间高度,而本申请则是储灰设备底部直接连接输灰管,降低了高度,简化了结构,两者发明构思不同。2)公知证据1(《除尘设备与运行管理》,张殿印、王海涛编,冶金工业出版社,2010.5)中的内容显示气固分离装置是必需的,而本申请不包括,上述内容也仅仅给出了储灰设备底部间接连接输灰管的构思,与本申请不同。由于发明构思不同,两者无法替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该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袋式除尘器灰斗箱气力脉冲助吹排灰装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输灰泵的单机除尘器,具体包括:除尘器外壳1、进风口2、过滤装置3、引风机5、消音室6、集灰箱7、振打器8、脉动反吹装置4、中间星型卸灰阀9、气动滑阀10、输灰泵打料罐11、储灰罐振打器12、吹灰管13、吹灰气源压力控制阀14、输灰控制阀18(相当于排灰阀门)、输灰泵气源管19、输灰泵气源阀组20、排气阀21、排气管道22、输灰管23、吹灰气源管道24、如图1所示,其中,进风口2设在除尘器外壳1的下端;集灰箱7固定在除尘器外壳1的下口上,排气管道22将打料罐装料时排出的灰尘排到过滤装置3的底部;在输灰泵打料罐11的下口上设有吹灰管13(相当于排灰管),吹灰管13前端与吹灰气源压力控制阀14相连,吹灰气源压力控制阀14与输灰泵气源阀组20串连,吹灰气源压力控制阀14与输灰补气压力控制阀16并连;输灰补气管道25与吹灰气源管道24(相当于气源管)并联,在输灰补气管道25上设输灰补气压力控制阀16;输灰泵气源阀组20与输灰泵气源管19相连,吹灰管13的后端与输灰控制阀18相连(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附图1)。此外,从附图1可以看出,排灰管为水平设置。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
1)排灰管和气源管与除尘器灰斗箱连通;
2)对比文件1未公开具体气源类型、气源管上阀的具体类型以及阀的工作特性;
3)限定了气源管和排灰管的设置位置以及两者的相对位置。
基于以上区别,该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部件的设置以及选择合适的部件类型。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气体吹灰,而在本领域,在灰斗箱下部设有气体输灰装置是本领域常见的。例如,公知证据1第185页记载,除了机械输送粉尘以外,气力输送粉尘也是输灰常用方式,其工作动力是高压风机吸引的强力气流,主要设备是卸灰阀、气力输送管道、贮灰罐及气固分离装置及高压引风机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气体排灰设置在灰斗箱下取代卸灰阀和气力输送管道等部件,实现气体排灰。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为了能够有足够的动力清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选择压缩气源产生足够动力。而选择脉冲电磁阀进行周期性脉冲工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排灰管和气源管的设置位置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两个管道同心设置也是本领域常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关于并列的技术特征“排灰管倾斜设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设置的。含有该并列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从属权利要求2-4对排灰管的长度,气源管的直径以及气源的性能参数作了限定。
对于气源管的直径、排灰管的长度可以经有限的试验选择。
而为了取得推动积灰的目的并且防止压缩空气中水汽结露,压缩气源中压缩空气的最小压力为5.5kg且不含水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大小和压力选择调整参数。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13段的记载,由于采用了气体吹灰的排灰方法,从而排灰管可以水平或仅仅倾斜较小角度,因此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实际在于使用了气体吹灰法,否则即使储灰设备直接连接输灰管,节省了空间,也无法顺利排灰。而对比文件1恰恰给出了气体吹灰这样的发明构思。
2)关于公知证据1,首先,其记载了“除了机械输送粉尘以外,气力输送粉尘也是输灰常用方式”,并公开了其工作原理和具体部件,而根据机械输送的工作过程——灰斗的粉尘经卸灰阀到刮板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机械设备上被排走,本领域技术人员当采用气力输送粉尘时,自然会想到用气力输送管道替换其中的机械输送设备,其相当于在灰斗下连接输灰管。其次,虽然其记载包括部件气固分离设备,但根据其作用,本领领域技术人员也通常会将其设置在输灰管的下游,因为气体输灰时,经过输灰管的是气固混合物,因此采用气固分离设备对其进行气固分离,本领域技术人员没理由将其设置在灰斗和输灰管之间。因此,公知技术1中并没有涉及“储灰设备底部间接连接输灰管”的内容。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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