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太阳能光伏供电的电热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586
决定日:2019-11-01
委内编号:1F2672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93574.1
申请日:2016-05-05
复审请求人:陈诗泉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董统永
合议组组长:李凯
参审员:段晓宁
国际分类号:F24J2/00,H02S10/30,F24H9/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通常是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如果相比后所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属于公知常识,则认为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93574.1,名称为“一种带太阳能光伏供电的电热水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陈诗泉。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5月5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对比文件1(CN205119443U,公告日为2016年3月30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5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2]段(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太阳能光伏供电的电热水器,包括太阳能集热板(1)、放置在室内的水箱(2),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2)内设有可连接直流电源的电加热管Ⅰ(3)和可连接交流电源的电加热管Ⅱ(4),所述太阳能集热板(1)通过光电转换,由连接线将直流电流传送到电加热管Ⅰ(3)上进行加热,所述电加热管Ⅱ(4)连接外部220V交流电线,所述电加热管Ⅱ(4)上连接有感应开关(5),所述感应开关(5)与位于水箱(2)内的温度感应器(6)和连接在电加热管Ⅰ(3)上的直流电压检测装置(7)连接,温度感应器(6)和直流电压检测装置(7)检测到低于设定值时,感应开关(5)打开,电加热管Ⅱ(4)开始工作,所述220V交流电线上连接有用于检测漏电的声光报警器(8),所述电加热管Ⅰ(3)和电加热管Ⅱ(4)分别位于水箱(2)的两侧,电加热管Ⅰ(3)设置于进水端,电加热管Ⅱ(4)设置于出水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太阳能光伏供电的电热水器,包括太阳能集热板(1)、放置在室内的水箱(2),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2)内设有可连接直流电源的电加热管I(3)和可连接交流电源的电加热管II(4),所述太阳能集热板(1)通过光电转换,由连接线将直流电流传送到电加热管I(3)上进行加热,所述电加热管II(4)连接外部220V交流电线;所述电加热管II(4)上连接有感应开关(5),所述感应开关(5)与位于水箱(2)内的温度感应器(6)和连接在电加热管I(3)上的直流电压检测装置(7)连接,温度感应器(6)和直流电压检测装置(7)检测到低于设定值时,感应开关(5)打开,电加热管II(4)开始工作;感应开关(5)还连接有时间计数器,使热水器具有定时加热的功能;所述220V交流电线上连接有用于检测漏电的声光报警器(8)。”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原理相同,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时间计数器、声光报警系统以及感应开关,但均属于本领域常规的监测和预警装置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6 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8 月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有如下的区别技术特征:①水箱放置在室内;②开关选用感应开关,感应开关还连接有时间计数器,使热水器具有定时加热的功能;③所述220V交流电线上连接有时间计数器,使热水器具有定时加热的功能。基于上述区别,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热水器进行合理布局并提高其安全性和经济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申请日2016年5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2]段(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通常是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如果相比后所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属于公知常识,则认为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带太阳能光伏供电的电热水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智能调控功能的光电热水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24]段及图1):包括太阳能电池板(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太阳能集热板);水箱;直流电加热管和交流电加热管设置在水箱内(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所述水箱内设有可连接直流电源的电加热管Ⅰ和可连接交流电源的电加热管Ⅱ);所述直流电加热管由太阳能光伏电池发电后直接对其进行供电加热(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所述太阳能集热板通过光电转换,由连接线将直流电流传送到电加热管Ⅰ上进行加热);所述交流电加热管由家用220V交流电对其进行供电加热(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所述电加热管Ⅱ连接外部220V交流电线);220V交流加热部分还包括交流加热开关;检测模块包括水温检测模块和电压检测模块,当水温低于预设温度T1时,控制器启动电压检测模块,当太阳能光伏电池电压低于预设电压值V1时,控制器启动交流加热控制模块,接通交流加热开关,热水器处于交流加热装置,开关选用感应开关。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水箱放置在室内;(2)开关选用感应开关,感应开关还连接有时间计数器,使热水器具有定时加热的功能;(3)所述220V交流电线上连接有用于检测漏电的声光报警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实际需要对热水器进行合理布局并提高其安全性和经济性。
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其中区别(1),复审请求人认为水箱放置在室内,可以合理的利用空间,并且保温效果较好,但合议组认为,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记载水箱设置在室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完全可以根据空间实际合理布局需要进行设置,当在水箱设置在室内时,室内空间就会占用大,外部的水管就会相对长,反之,水箱设置在室外时,室内空间就会占用少,水箱到出水口的水管距离相对就会长,也就是说这两种方式及其效果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所以,将水箱设置在室内为本领域普通技术手段;
其中区别(2)和(3),复审请求人认为和对比文件1中的具体设备存在不同,进而工作原理也有所不同,而且不是常规的选择。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直接公开该区别特征(2)和(3),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控制器控制的技术方案,其利用了水温水位传感器等检测模块和执行模块来实现控制,从发明构思角度已经公开了类似特征(2)和(3)的设置,具备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其次,不论是感应开关以及感应开关上连接有时间计数器,还是声光报警器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尤其在生活领域中很常见,比如热水器、电饭锅、洗衣机等,通常采用的有时间计数器便于定时控制,而利用声光报警器对漏电等起到提醒和警示作用,在安全生产领域方面也非常常见,显然,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安全性和经济性作出的常规选择。由此可知,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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