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凝胶包覆的果粒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490
决定日:2019-11-01
委内编号:1F2440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45901.7
申请日:2015-01-29
复审请求人:海南椰国食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小兵
合议组组长:王文庆
参审员:朱洪杰
国际分类号:A23L1/212,A23L1/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采用的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均不存在教导和启示,是非显而易见的,且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可其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45901.7,名称为“一种凝胶包覆的果粒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海南椰国食品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即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凝胶包覆的果粒,其特征在于:其是在鲜切果粒外包覆常用食品胶之后,再在其外包覆凝结多糖,其制备方法如下:
1)将凝结多糖制备成浓度为2-8wt%的水悬浮液,然后将其置于模具中;
2)将鲜切果粒包覆常用食品胶后再将其加入到凝结多糖悬浮液中;
3)加热使凝结多糖悬浮液达到80-100℃,保持1-3分钟;
所述的常用食品胶是黄原胶、卡拉胶、明胶、魔芋胶、果胶或它们的混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凝胶包覆的果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常用食品胶是黄原胶、卡拉胶、明胶、魔芋胶和果胶的混合物,比例为4:3:1:2:2。
3. 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凝胶包覆果粒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如下步骤:
1)将凝结多糖制备成浓度为2-8wt%的水悬浮液,然后将其置于模具中;
2)将鲜切果粒包覆常用食品胶后再将其加入到凝结多糖悬浮液中;
3)加热使凝结多糖悬浮液达到80-100℃,保持1-3分钟。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凝胶包覆果粒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鲜切果粒包覆常用食品胶是将鲜切果粒在常用食品胶溶液中浸泡并干燥;或将常用食品胶溶液喷洒到鲜切果粒表面上并干燥;其中所述常用食品胶溶液的浓度为1-5wt%。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凝胶包覆果粒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是用果汁制备凝结多糖悬浮液,其中的果汁为与鲜切果粒同种的水果的果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凝胶包覆果粒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凝结多糖悬浮液的浓度为3-5wt%;步骤3)中加热使凝结多糖悬浮液达到90℃,保持2分钟。
7. 一种由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凝胶包覆果粒制备的食品产品。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食品产品,其中所述的食品产品是饮料、乳制品、焙烤食品或冷冻食品。”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凝胶包覆的果粒。对比文件1(CN102132932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7日)公开了一种阴离子微生物多糖在制备果粒产品中的用途,用阴离子微生物多糖与阳离子水溶液形成凝胶包裹果粒,所述阴离子微生物多糖为卡德兰胶,所述阳离子水溶液为氯化钙水溶液、乳酸钙水溶液或葡萄糖酸钙水溶液;所述阴离子微生物多糖与阳离子水溶液形成的凝胶包裹果粒的具体步骤为:采用分子量为2~3×105道尔顿的卡德兰胶,溶于70-80℃热水中,制成0.05~0.5wt%的水溶液,然后加入粒径为0.5~4mm的果粒,搅拌均匀并乳化冷却至30~40℃后,加酸调至pH4~6,再均匀滴入0.5~1.0wt%的含钙水溶液,制得大小均匀的包裹有凝胶的果粒产品(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6)。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在鲜切果粒外包裹常用食品胶后再包裹凝结多糖,而对比文件1为阴离子微生物果糖与阳离子水溶液形成的凝胶包裹;(2)权利要求1对凝胶包覆的果粒制备方法进行了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改进的凝胶包裹的果粒。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现有技术的果粒包裹常采用食品凝胶包裹,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食品凝胶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辅料,其通常是溶胶或溶液中的胶体粒子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连接,形成空间网状结构,同时遇水或热水容易溶解或融化,而食品加工中几乎无法避免水或热水,作为胶体凝胶包裹时难以对果粒起到保护作用。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果粒包裹凝结多糖能解决果粒产品经高温处理后易改变质地、 口感的问题,有效地保留原有的风味和营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产品能够更好的融为一体的目的,能够常规选择先包覆常用食品胶之后,再在其外包覆凝结多糖的技术手段,其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配制好的凝结多糖加热后包裹果粒,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选择将鲜切果粒包覆食品胶后加入到凝胶多糖悬浮液中,再加热悬浮液包裹;凝结多糖的配制浓度、加热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凝结多糖包裹后的效果能够常规调整确定的,其它工艺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和通过常规实验劳动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凝胶包覆果粒的制备方法。在其引用的产品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凝胶包裹果粒的制备方法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改进的凝胶包裹的果粒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配制好的凝结多糖加热后包裹果粒,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选择将鲜切果粒包覆食品胶后加入到凝胶多糖悬浮液中,再加热悬浮液包裹;凝结多糖的配制浓度、加热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凝结多糖包裹后的效果能够常规调整确定的,其它工艺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6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能够常规选择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由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凝胶包覆果粒制备的食品产品。在其引用的产品权利要求1或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权利要求7限定了采用凝胶包覆果粒制备的食品产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凝胶包覆果粒制备的食品产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食品饮料,含有用阴离子微生物多糖与阳离子水溶液形成的凝胶包裹果粒的果粒产品(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7)。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海南椰国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尤其是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的。本申请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的进一步改进,在使用热不可逆的凝结多糖包裹鲜切果粒时,在其受热形成不可逆凝胶后,常常会出现与鲜切果粒结合不紧密,出现空隙分离的情况,从而影响产品的口感。该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中从未出现过,现有技术中也没有任何提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意识到上述技术问题,更不用说想办法去解决该技术问题了。(2)本申请的技术手段是现有技术、尤其是对比文件1中没有教导的。食品胶类虽然是本领域的食用辅料,但是其常用用途主要在于食品基料、增稠剂、稳定剂等,而食品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填充凝结多糖层与鲜切果粒之间形成的空隙,使二者能够更好地结合在一起,同时使鲜切果粒在凝结多糖凝胶外壳内更加稳定,提高产品的品质”,现有技术中没有提供食品胶具有该作用的任何启示,也就更不可能想到在包裹热不可逆的凝结多糖之前先用食品胶包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果粒表面包裹食品胶是本领域常用的加工技术手段,佐证对比文件2(《食品添加剂》,黄文,中国计量出版社,第1版,第88页,2006年11月30日)公开了琼脂胶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并具体公开了琼脂胶可用于制造果冻,若在配方中加入水果块、果脯等原料,即可制成相应的果肉果冻。由于琼脂胶等食品胶遇水或热容易溶解或融化,而食品加工中几乎无法避免水或热,作为胶体凝胶包裹时难以对果粒起到保护作用,对比文件1给出了果粒包裹凝结多糖能解决果粒产品经高温处理后易改变质地、口感,有效保留原有风味和营养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改善加工性能的目的,能够依据加工需要常规选择在食品胶包裹的果粒上再包裹凝结多糖。(2)食品胶流动性、润滑性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食品胶填充凝结多糖层与鲜切果粒之间形成的孔隙,使二者能够更好地结合在一起,同时使鲜切果粒在凝结多糖凝胶外壳内更加稳定,提高产品的品质,且本申请文件没有记载实验数据证明食品胶在凝结多糖胶体与鲜切果粒之间增加使用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未记载相应实验数据。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故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凝胶包覆的果粒。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阴离子微生物多糖在制备果粒产品中的用途,也公开了凝胶包裹果粒的具体制备步骤(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4、6)。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凝结多糖使用量和形成凝胶的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的浓度是2-8wt%的水悬浮液,采用加热至80-100℃、保持1-3分钟形成凝胶,对比文件1限定的是0.05-0.5wt%的水溶液,采用添加钙离子溶液形成凝胶;(2)形成凝结多糖前的处理步骤不同,即权利要求1在加入凝结多糖进行胶凝前,鲜切果粒先用一般食品胶包覆,并具体限定了所述食品胶是黄原胶、卡拉胶、明胶、魔芋胶、果胶或它们的混合物,对比文件1没有这一步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鲜切果粒在凝结多糖凝胶外壳内结合更好、更加稳定。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食品添加剂手册(第三版)》(凌关庭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4月第3版第11次印刷,第809页)明确教导了凝结多糖一般的使用浓度范围(2-4%水悬浮液),并教导了形成热不可逆凝胶的凝结温度是80℃以上,而且形成的凝胶强度与浓度和温度正相关。加热凝结或制作成阴离子溶液添加阳离子溶液凝结均是公知和常用的促进凝结多糖凝结的手段,即加热成胶仅是对凝结多糖不同凝胶方式的常规选择。对浓度和凝结温度的选择取决于所需要的凝结强度的要求,通过常规实验就能够确定,技术上没有困难。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黄原胶、卡拉胶、明胶、魔芋胶、果胶,以及海藻酸钠、结冷胶、凝结多糖均属于食品增稠剂、胶凝剂,它们可使食品获得所需要的形状、硬度、口感等,只是不同食品胶其凝结条件不同,凝结后的性能也不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出于鲜果与外层凝胶能够更好地融为一体的目的,想到先包覆一般食品胶,再包覆凝结多糖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实现该技术手段也不需要克服什么技术难度,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由两种食品胶本身性能所分别带来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此外,说明书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先使用一般食品胶再使用凝结多糖的凝胶包覆果粒与单独使用凝结多糖的凝胶包覆果粒相比,产品在结构、质地等方面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食品胶组分及配比进行了限定。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选择确定黄原胶、卡拉胶、明胶、魔芋胶、果胶或他们的混合物,组合物的配比可常规调整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凝胶包覆果粒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1评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同样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6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能够常规选择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由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凝胶包覆果粒制备的食品产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将凝胶包裹果粒作为食品添加物用于乳饮料、茶饮料、饼干、面包的制作(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实施例5-8)。在权利要求1或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由所述凝胶包裹颗粒制备的食品产品同样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对食品产品进行了具体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所述凝胶包裹果粒作为食品添加物用于乳饮料、饼干、面包的制作,将果粒添加至冷冻食品为本领域常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关于技术问题,尽管现有技术(包括对比文件1)均没有明确提出所述技术问题,但是,所述技术问题在该技术产生时就已经是客观存在,即凝结多糖在受热形成不可逆凝胶后,由于强度较高,必然会出现与鲜切果粒结合不紧密,出现空隙分离的情况。也就是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识到该技术问题并不困难,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关于技术手段,鉴于黄原胶、卡拉胶、明胶、魔芋胶、果胶与海藻酸钠、结冷胶、凝结多糖等在食品添加剂分类上同属食品增稠剂或者胶凝剂,他们均为水融胶,性能具有一定互补性,本发明使用的是他们的常规性能,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料,技术上也没有克服什么技术障碍和困难。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的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缺少启示,从而具备创造性的争辩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创造性判断的重点在于不具备创造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去这么做,而如果要有动机去这么做,首先就必须能够意识到原技术方案存在的缺陷,而并不是看所述的技术缺陷是否客观存在。公知常识证据(《食品添加剂手册(第三版)》)中只指出了凝结多糖加热的温度越高,时间越长,凝胶强度也越强,其完全没有提及用凝结多糖包覆鲜切果粒时会产生空隙的技术缺陷。而凝胶的强度越强,与包覆时会产生空隙并没有直接或必然的关系,即并不一定凝胶强度强就一定会产生空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凝结多糖凝胶强度随加热温度和时间增大的公知常识证据并不能显而易见地意识到包覆鲜切果粒时会“产生空隙”的技术缺陷。其次,虽然黄原胶、卡拉胶等均是本领域常用的食品胶,本领域也公知其理化性质,但是现有技术中从未公开先包覆食品胶再包覆凝结多糖能够减少凝结多糖和果粒之间的空隙。即公知常识没有公开它们在本申请中的作用,并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再次,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先用黄原胶等食品包覆再用凝结多糖包覆能够“填充二者之间的缝隙,使二者能够更好地结合在一起”,在鲜切果粒包覆黄原胶等食品胶后,将其加入到凝结多糖的悬浮液中并进行加热,尽管黄原胶等食品胶在热水中溶解中会溶解或融化,但需要时间,在加热中黄原胶等食品胶溶解或融化的同时,外层的凝结多糖也在成胶,其会把黄原胶等食品胶包覆其中而避免其完全流失到溶液中去,而黄原胶等食品胶的适当融化也能够使其凝结多糖或果粒更好地结合在一起,通过原理性说明可以证明其合理性,即使没有公开试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能够认识到本发明的效果和进步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鉴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决定针对驳回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进行审查。即:申请日2015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即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采用的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均不存在教导和启示,是非显而易见的,且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可其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凝胶包覆的果粒,其特征在于:其是在鲜切果粒外包覆常用食品胶之后,再在其外包覆凝结多糖,其制备方法如下:
1)将凝结多糖制备成浓度为2-8wt%的水悬浮液,然后将其置于模具中;
2)将鲜切果粒包覆常用食品胶后再将其加入到凝结多糖悬浮液中;
3)加热使凝结多糖悬浮液达到80-100℃,保持1-3分钟;
所述的常用食品胶是黄原胶、卡拉胶、明胶、魔芋胶、果胶或它们的混合物。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阴离子微生物多糖在制备果粒产品中的用途,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用阴离子微生物多糖与阳离子水溶液形成的凝胶包裹果粒,所述果粒选自芒果果粒、草莓果粒、菠萝果粒、香蕉果粒、橙子果粒、葡萄果粒、猕猴桃果粒、桃果粒和柚子果粒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阴离子微生物多糖为海藻酸钠、结冷胶或卡德兰胶(即凝结多糖),所述阳离子水溶液为氯化钙水溶液、乳酸钙水溶液或葡萄糖酸钙水溶液。所述凝胶包裹果粒的具体制备步骤为:采用分子量为2-3×105道尔顿的结冷胶或卡德兰胶,溶于70-80℃热水中,制成0.05-0.5wt%的水溶液,然后加入粒径为0.5-4mm的果粒,搅拌均匀并乳化,冷却至30-40℃后,加酸调至pH4-6,再均匀滴入0.5-1.0wt%的含钙水溶液,制得大小均匀的包裹有凝胶的果粒产品(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4、6)。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凝结多糖使用量和形成凝胶的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的浓度是2-8wt%的水悬浮液,采用加热至80-100℃、保持1-3分钟形成凝胶,对比文件1限定的是0.05-0.5wt%的水溶液,采用添加钙离子溶液形成凝胶。(2)形成凝结多糖前的处理步骤不同,即权利要求1在加入凝结多糖进行胶凝前,鲜切果粒先用一般食品胶包覆,并具体限定了所述食品胶是黄原胶、卡拉胶、明胶、魔芋胶、果胶或它们的混合物,对比文件1没有这一步骤。
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鲜切果粒在凝结多糖凝胶外壳内结合更好、更加稳定。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天然食品添加剂手册》(凌关庭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809页明确教导,凝结多糖加热至80℃以上形成热不可逆弹性凝胶。其中2%水悬浮液加热至90℃,凝胶强度达75g/cm2,4%悬浮液加热至100℃并维持10分钟,凝胶强度可达2000g/cm2。pH值在2-10范围内均可形成凝胶,且强度不变。其碱溶液加钙离子也可成胶。
该手册明确教导了凝结多糖一般的使用浓度范围(2-4%水悬浮液),并教导了热凝结的温度可以是80℃以上,而且形成的凝胶强度与浓度和温度正相关。
合议组认为,无论采用加热凝结,还是制作成阴离子溶液添加阳离子溶液凝结均是公知和常用的促进凝结多糖凝结的手段,加热凝胶是对凝结多糖不同凝胶方式的常规选择。对浓度和凝结温度的选择取决于所需要的凝结强度的要求,通过常规实验就能够确定,技术上没有困难。此外,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凝结多糖的使用浓度或者凝结温度的选择对产品的性能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不能给其发明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复审请求人对此也予以认同。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在凝结多糖凝胶体与鲜切果粒之间增加使用常用食品胶,其能够填充二者之间的缝隙,使二者能够更好地结合在一起,同时使鲜切果粒在凝结多糖凝胶外壳内更加稳定,提高产品的品质”。因此,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阴离子微生物多糖包覆的果粒,其能够耐受高温处理,并公开了相应的制备方法,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可以选择用加热凝结替代添加阳离子凝结,但是,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均没有教导凝胶强度与包覆时产生空隙存在关系;另外,尽管公知常识(《食品添加剂手册(第三版)》,凌关庭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04月第3版第11次印刷,第771-772页)教导了黄原胶、卡拉胶、明胶、魔芋胶、果胶,以及海藻酸钠、结冷胶、凝结多糖均属于食品增稠剂、胶凝剂,它们可使食品获得所需要的形状、硬度、口感等,并具有不同胶凝特性。但是,公知常识没有教导先包覆食品胶再包覆凝结多糖能够减少凝结多糖和果粒之间的空隙。因此,作为对对比文件1凝胶多糖包覆果粒的改进,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在凝胶多糖包覆前用食品胶先行包覆的技术手段,以解决鲜切果粒在凝胶多糖壳内更加稳定的技术问题。这一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由于采用了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手段,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1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此外,合议组认为,用权利要求1的方法进行处理后的鲜切果粒能够带来产品在结构、质地、口感方面的改变,产生积极和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或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认识到需要解决鲜切果粒在凝胶多糖壳内更加稳定这一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也未提供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凝胶多糖包覆前用食品胶先行包覆的技术手段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凝胶包覆果粒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4-6是权利要求3方法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和8是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凝胶包覆果粒制备的食品产品。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8也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驳回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 11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可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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