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色偏的液晶显示面板-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改善色偏的液晶显示面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196
决定日:2019-11-01
委内编号:1F2675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67875.4
申请日:2015-09-08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燕梅
合议组组长:崔双魁
参审员:李剑韬
国际分类号:G02F1/1343,G02F1/1337,G02F1/13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67875.4,名称为“改善色偏的液晶显示面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7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3926756A,公开日期为2014年07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改善色偏的液晶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上基板、与所述上基板相对设置的下基板、夹设于所述上基板与下基板之间的液晶层、设于所述上基板靠近液晶层一侧表面上的上配向膜、及设于所述下基板靠近液晶层一侧表面上的下配向膜;
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为正型液晶;
所述上配向膜和下配向膜是可实现水平配向的配向膜;
所述下基板具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栅极线(21)、沿竖直方向延伸的数据线(22)、及像素电极(1);所述多条沿水平方向间隔设置的栅极扫描线(21)与多条沿竖直方向间隔设置的数据线(22)相互绝缘交错,划分出多个红色子像素区域(R)、多个绿色子像素区域(G)、多个蓝色子像素区域(B);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R)、绿色子像素区域(G)、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均设有像素电极(1);
所述像素电极(1)包括两个相互平行且相互间隔的条状水平电极(11)、及连接于两个条状水平电极(11)之间且相互平行的数个条状分支电极(12),所述条状分支电极(12)与数据线(22)之间呈一定夹角A;
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22)平行;
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R)中的条状分支电极(12)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R、所述绿色子像素区域(G)中的条状分支电极(12)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G、及所述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的条状分支电极(12)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B之间的关系为:AR>AG>AB;
所述条状分支电极(12)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小于3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善色偏的液晶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R)中的条状分支电极(12)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R为15°;所述绿色子像素区域(G)中的条状分支电极(12)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G为10°;所述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的条状分支电极(12)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B为5°。
3. 一种改善色偏的液晶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上基板、与所述 上基板相对设置的下基板、夹设于所述上基板与下基板之间的液晶层、设于所述上基板靠近液晶层一侧表面上的上配向膜、及设于所述下基板靠近液晶层一侧表面上的下配向膜;
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为正型液晶;
所述上配向膜和下配向膜是可实现水平配向的配向膜;
所述下基板具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栅极线(21)、沿竖直方向延伸的数据线(22)、及像素电极(1);所述多条沿水平方向间隔设置的栅极扫描线(21)与多条沿竖直方向间隔设置的数据线(22)相互绝缘交错,划分出多个红色子像素区域(R)、多个绿色子像素区域(G)、多个蓝色子像素区域(B);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R)、绿色子像素区域(G)、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均设有像素电极(1);
所述像素电极(1)包括两个相互平行且相互间隔的条状水平电极(11)、及连接于两个条状水平电极(11)之间且相互平行的数个分支电极(12),所述分支电极(12)包括与数据线(22)之间呈夹角A的第一条状分支电极(121)、及与数据线(22)之间呈夹角-A的第二条状分支电极(122);
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22)平行;
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R)中的第一条状分支电极(121)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R、所述绿色子像素区域(G)中的第一条状分支电极(121)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G、及所述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的第一条状分支电极(121)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B之间的关系为:AR>AG>AB;
所述第一条状分支电极(121)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小于30°。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改善色偏的液晶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R)中的第一条状分支电极(121)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R为15°;所述绿色子像素区域(G)中的第一条状分支电极(121)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G为10°;所述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的第一条状分支电极(121)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B为5°。
5. 一种改善色偏的液晶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上基板、与所述上基板相对设置的下基板、夹设于所述上基板与下基板之间的液晶层、设于所述上基板靠近液晶层一侧表面上的上配向膜、及设于所述下基板靠近液晶层一侧表面上的下配向膜;
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为正型液晶;
所述上配向膜和下配向膜是可实现水平配向的配向膜;
所述下基板具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栅极线(21)、沿竖直方向延伸的数据线(22)、及像素电极(1);所述多条沿水平方向间隔设置的栅极扫描线(21)与多条沿竖直方向间隔设置的数据线(22)相互绝缘交错,划分出多个红色子像素区域(R)、多个绿色子像素区域(G)、多个蓝色子像素区域(B);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R)、绿色子像素区域(G)、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均设有像素电极(1);
所述像素电极(1)包括两个相互平行且相互间隔的条状水平电极(11)、及连接于两个条状水平电极(11)之间且相互平行的数个条状分支电极(12),所述条状分支电极(12)与数据线(22)平行;
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22)之间呈一定夹角A,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R)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22)的夹角AR、所述绿色子像素区域(G)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G、及所述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B之间的关系为:AR>AG>AB;
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小于30°。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改善色偏的液晶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R)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R为15°;所述绿色子像素区域(G)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G为10°;所述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B为5°。
7. 如权利要求1、3或5所述的改善色偏的液晶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配向膜和下配向膜的配向实现方式为摩擦配向或光配向。”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1)还包括设于上基板靠近液晶层一侧表面上的上配向膜、上配向膜是可实现水平配向的配向膜;(2)液晶层中的液晶为正型液晶;(3)下基板具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栅极线、沿竖直方向延伸的数据线,多条沿水平方向间隔设置的栅极扫描线与多条沿竖直方向间隔设置的数据线相互绝缘交错划分出多个红色子像素区域、多个绿色子像素区域、多个蓝色子像素区域;(4)像素电极包括两个相互平行且相互间隔的条状水平电极、及连接两个条状水平电极之间且相互平行的数个条状分支电极;(5)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呈一定夹角A;液晶层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平行;红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R、绿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G、及蓝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B之间的关系为:AR>AG>AB;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小于30°。上述区别(1)、(3)-(5)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上容易想到的;区别(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改进,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1)还包括设于上基板靠近液晶层一侧表面上的上配向膜、上配向膜是可实现水平配向的配向膜;(2)液晶层中的液晶为正型液晶;(3)下基板具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栅极线、沿竖直方向延伸的数据线,多条沿水平方向间隔设置的栅极扫描线与多条沿竖直方向间隔设置的数据线相互绝缘交错划分出多个红色子像素区域、多个绿色子像素区域、多个蓝色子像素区域;(4)像素电极包括两个相互平行且相互间隔的条状水平电极、及连接于两个条状水平电极之间且相互平行的数个分支电极,分支电极包括与数据线之间呈夹角A的第一条状分支电极、及与数据线之间呈夹角-A的第二条状分支电极;(5)液晶层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平行;红色子像素区域中的第一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R、绿色子像素区域中的第一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G、及蓝色子像素区域中的第一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B之间的关系为:AR>AG>AB;第一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小于30°。其中区别(1)、(3)-(5)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上容易想到的;区别(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改进,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1)还包括设于上基板靠近液晶层一侧表面上的上配向膜、上配向膜是可实现水平配向的配向膜;(2)液晶层中的液晶为正型液晶;(3)下基板具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栅极线、沿竖直方向延伸的数据线,多条沿水平方向间隔设置的栅极扫描线与多条沿竖直方向间隔设置的数据线相互绝缘交错划分出多个红色子像素区域、多个绿色子像素区域、多个蓝色子像素区域;(4)像素电极包括两个相互平行且相互间隔的条状水平电极、及连接两个条状水平电极之间且相互平行的数个条状分支电极;(5)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平行;液晶层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之间呈一定夹角A,红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的夹角AR、绿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G、及蓝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B之间的关系为:AR>AG>AB;液晶层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小于30°。其中区别(1)、(3)-(5)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上容易想到的;区别(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仅设置一层配向膜,从单侧对液晶层的液晶进行水平配向,而本申请中由上、下配向膜共同作用进行配向,能够最大限度保证液晶层的配向方向与预想的设计方向一致。(2)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配向方向n与数据线方向之间的角度呈何种关系,其是直接以条状分支电极为基准调整配向方向n使得配向方向n能够与条状分支电极产生对应的角度,而本申请中是由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来确定的。本申请的数据线沿竖直方向延伸,而对比文件2的条状分支电极沿竖直方向延伸,配向方向n与竖直方向呈一定夹角,即对比文件2的数据线延伸方向与条状分支电极是平行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1)包括设于所述上基板靠近液晶层一侧表面上的上配向膜;所述上配向膜和下配向膜是可实现水平配向的配向膜;(2)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为正型液晶;所述下基板具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栅极线、沿竖直方向延伸的数据线、及像素电极;所述多条沿水平方向间隔设置的栅极扫描线与多条沿竖直方向间隔设置的数据线相互绝缘交错,划分出多个红色子像素区域、多个绿色子像素区域、多个蓝色子像素区域;像素电极包括两个相互平行且相互间隔的条状水平电极、及连接于两个条状水平电极之间且相互平行的数个条状分支电极;(3)液晶层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平行;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R、所述绿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G、及所述蓝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B之间的关系为AR>AG>AB;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小于30°。上述区别特征(1)、(2)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做出的改进。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包括了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1)-(3),可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还包括区别:分支电极包括与数据线之间呈夹角A的第一条状分支电极、及与数据线之间呈夹角-A的第二条状分支电极,而上述区别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做出的改进,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包括了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1)-(2),可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还包括区别: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平行;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之间呈一定夹角A;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的夹角AR、所述绿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的夹角AG、及所述蓝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的夹角AB之间的关系为AR>AG>AB;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小于30°。然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做出的改进。因此独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根据说明书第[0074]段的内容,将“所述上配向膜与下配向膜的配向过程为:在下基板上涂布下配向膜后,采用一光罩(M1)首先遮挡所述下基板的绿色子像素区域(G)和蓝色子像素区域(B),对红色子像素区域(R)中的下配向膜进行配向;然后用使用光罩(M2)遮挡红色子像素区域(R)和蓝色子像素区域(B),对绿色子像素区域(G)中的下配向膜进行配向;最后用光罩(M3)遮挡红色子像素区域(R)和绿色子像素区域(G),对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的下配向膜进行配向;所述上基板上的上配向膜的配向顺序与下配向膜的配向顺序相同”加入权利要求5中。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改善色偏的液晶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上基板、与所述上基板相对设置的下基板、夹设于所述上基板与下基板之间的液晶层、设于所述上基板靠近液晶层一侧表面上的上配向膜、及设于所述下基板靠近液晶层一侧表面上的下配向膜;
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为正型液晶;
所述上配向膜和下配向膜是可实现水平配向的配向膜;
所述下基板具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栅极线(21)、沿竖直方向延伸的数据线(22)、及像素电极(1);所述多条沿水平方向间隔设置的栅极扫描线(21)与多条沿竖直方向间隔设置的数据线(22)相互绝缘交错,划分出多个红色子像素区域(R)、多个绿色子像素区域(G)、多个蓝色子像素区域(B);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R)、绿色子像素区域(G)、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均设有像素电极(1);
所述像素电极(1)包括两个相互平行且相互间隔的条状水平电极(11)、及连接于两个条状水平电极(11)之间且相互平行的数个条状分支电极(12),所述条状分支电极(12)与数据线(22)之间呈一定夹角A;
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22)平行;
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R)中的条状分支电极(12)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R、所述绿色子像素区域(G)中的条状分支电极(12)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G、及所述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的条状分支电极(12)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B之间的关系为:AR>AG>AB;
所述条状分支电极(12)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小于3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善色偏的液晶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R)中的条状分支电极(12)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R为15°;所述绿色子像素区域(G)中的条状分支电极(12)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G为10°;所述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的条状分支电极(12)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B为5°。
3. 一种改善色偏的液晶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上基板、与所述 上基板相对设置的下基板、夹设于所述上基板与下基板之间的液晶层、设于所述上基板靠近液晶层一侧表面上的上配向膜、及设于所述下基板靠近液晶层一侧表面上的下配向膜;
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为正型液晶;
所述上配向膜和下配向膜是可实现水平配向的配向膜;
所述下基板具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栅极线(21)、沿竖直方向延伸的数据线(22)、及像素电极(1);所述多条沿水平方向间隔设置的栅极扫描线(21)与多条沿竖直方向间隔设置的数据线(22)相互绝缘交错,划分出多个红色子像素区域(R)、多个绿色子像素区域(G)、多个蓝色子像素区域(B);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R)、绿色子像素区域(G)、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均设有像素电极(1);
所述像素电极(1)包括两个相互平行且相互间隔的条状水平电极(11)、及连接于两个条状水平电极(11)之间且相互平行的数个分支电极(12),所述分支电极(12)包括与数据线(22)之间呈夹角A的第一条状分支电极(121)、及与数据线(22)之间呈夹角-A的第二条状分支电极(122);
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22)平行;
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R)中的第一条状分支电极(121)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R、所述绿色子像素区域(G)中的第一条状分支电极(121)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G、及所述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的第一条状分支电极(121)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B之间的关系为:AR>AG>AB;
所述第一条状分支电极(121)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小于30°。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改善色偏的液晶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R)中的第一条状分支电极(121)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R为15°;所述绿色子像素区域(G)中的第一条状分支电极(121)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G为10°;所述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的第一条状分支电极(121)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B为5°。
5. 一种改善色偏的液晶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上基板、与所述上基板相对设置的下基板、夹设于所述上基板与下基板之间的液晶层、设于所述上基板靠近液晶层一侧表面上的上配向膜、及设于所述下基板靠近液晶层一侧表面上的下配向膜;
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为正型液晶;
所述上配向膜和下配向膜是可实现水平配向的配向膜;
所述下基板具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栅极线(21)、沿竖直方向延伸的数据线(22)、及像素电极(1);所述多条沿水平方向间隔设置的栅极扫描线(21)与多条沿竖直方向间隔设置的数据线(22)相互绝缘交错,划分出多个红色子像素区域(R)、多个绿色子像素区域(G)、多个蓝色子像素区域(B);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R)、绿色子像素区域(G)、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均设有像素电极(1);
所述像素电极(1)包括两个相互平行且相互间隔的条状水平电极(11)、及连接于两个条状水平电极(11)之间且相互平行的数个条状分支电极(12),所述条状分支电极(12)与数据线(22)平行;
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22)之间呈一定夹角A,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R)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22)的夹角AR、所述绿色子像素区域(G)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G、及所述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B之间的关系为:AR>AG>AB;
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小于30°;
所述上配向膜与下配向膜的配向过程为:在下基板上涂布下配向膜后,采用一光罩(M1)首先遮挡所述下基板的绿色子像素区域(G)和蓝色子像素区域(B),对红色子像素区域(R)中的下配向膜进行配向;然后用使用光罩(M2)遮挡红色子像素区域(R)和蓝色子像素区域(B),对绿色子像素区域(G)中的下配向膜进行配向;最后用光罩(M3)遮挡红色子像素区域(R)和绿色子像素区域(G),对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的下配向膜进行配向;所述上基板上的上配向膜的配向顺序与下配向膜的配向顺序相同。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改善色偏的液晶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R)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R为15°;所述绿色子像素区域(G)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G为10°;所述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22)之间的夹角AB为5°。
7. 如权利要求1、3或5所述的改善色偏的液晶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配向膜和下配向膜的配向实现方式为摩擦配向或光配向。”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数据线的延伸方向与对比文件2的配向方向n并不等同,本申请的数据线沿竖直方向延伸,而对比文件2的条状分支电极沿竖直方向延伸,配向方向n与竖直方向呈一定夹角,那么对比文件2的数据线的延伸方向与条状分支电极是平行的,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通过改变条状电极的延伸方向来改变条状电极与摩擦取向方向的夹角,那么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像素21、第二像素22和第三像素23中的条状电极的延伸方向并不会均与数据线平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2)本申请为了使R、G、B子像素中的液晶分子配向方向不同,在涂布配向膜后,采用光罩,首先遮住基板的绿色和蓝色子像素区域,对红色子像素区域中的配向膜进行配向;然后使用光罩遮挡红色和蓝色子像素区域,对绿色子像素区域中的配向膜配向,最后用光罩遮挡红色和绿色子像素区域,对蓝色子像素区域中的配向膜配向,这是本申请为了条状分支电极与液晶分子配向方向的夹角所做出的优化设置,而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申请日2015年09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为基础作出的。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改善色偏的液晶显示面板,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面板(参见说明书第25-49段,附图3-13),包括相对设置的彩膜基板1和TFT阵列基板2,设置在TFT阵列基板2与彩膜基板1之间的配向层3。TFT阵列基板2包括第一像素21(即R像素)、第二像素22(即G像素)和第三像素23(即B像素);配向层3具有一摩擦方向n(说明书第30段)。以配向层3位于在TFT阵列基板2朝向彩膜基板1一侧上为例,对液晶显示面板进行介绍,在其他实施例中,配向层3还可以位于彩膜基板1朝向TFT基板一侧(说明书第31段)。第一像素21包括至少两条第一条状电极211,第一条状电极211包括一第一方向e;第二像素22,包括至少两条第二条状电极221,第二条状电极221包括一第二方向f;第三像素23,包括至少两条第三条状电极231,第三条状电极231包括一第三方向g。其中,第一条状电极211、第二条状电极221和第三条状电极231均位于第一电极层201,第一方向e与摩擦方向n形成一第一角度φ1,第二方向f与摩擦方向n形成一第二角度φ2,第三方向g与摩擦方向n形成一第三角度φ3(说明书第33段)。设置第三角度φ3小于第二角度φ2,且第二角度φ2小于第一角度φ1,从而缩小第三像素23(即B像素)获得最大光透过率时所对应的驱动电压与第二像素22(即G像素)获得最大光透过率时所对应的驱动电压之间差值的绝对值,以及第二像素22(即G像素)获得最大光透过率时所对应的驱动电压与第一像素21(即R像素)获得最大光透过率时所对应的驱动电压之间差值的绝对值,进而使得实施例所提供的液晶显示面板,在同一驱动电压下,R像素、G像素、B像素同时达到最大的光透过率,以减少或消除色偏(说明书第43段)。在一个具体实施例中,第一角度φ1为9°,第二角度φ2为7°,第三角度φ3为4°(说明书第45段)。附图3中可以看出,液晶分子为水平取向。
经分析对比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彩膜基板1对应于本申请中的上基板,TFT阵列基板2对应于本申请中的与上基板相对设置的下基板,并且彩膜基板1和TFT阵列基板2之间必然设置有液晶层;对比文件2中的配向层3位于在TFT阵列基板2朝向彩膜基板1一侧,即对应于特征“设于下基板靠近液晶层一侧表面上的下配向膜”。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1)包括设于所述上基板靠近液晶层一侧表面上的上配向膜;所述上配向膜和下配向膜是可实现水平配向的配向膜;(2)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为正型液晶;所述下基板具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栅极线、沿竖直方向延伸的数据线、及像素电极;所述多条沿水平方向间隔设置的栅极扫描线与多条沿竖直方向间隔设置的数据线相互绝缘交错,划分出多个红色子像素区域、多个绿色子像素区域、多个蓝色子像素区域;像素电极包括两个相互平行且相互间隔的条状水平电极、及连接于两个条状水平电极之间且相互平行的数个条状分支电极;(3)液晶层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平行;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R、所述绿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G、及所述蓝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B之间的关系为AR>AG>AB;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小于30°。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取向层、阵列基板以及像素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角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配向层可设置于TFT阵列基板表面,也可设置于彩膜基板表面(说明书第31段)。而在液晶显示领域中,为了对液晶分子提供良好的配向,通常会在相对的两个基板表面形成配向膜,这样对于靠近两个基板表面以及位于中央的液晶分子都能够进行良好的取向,从而不会影响液晶显示面板的显示效果。对比文件2中的液晶分子为水平取向,在此基础上在上下基板上均设置有取向膜,从而实现水平取向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正型液晶是一种常用的液晶,液晶显示面板选择使用正型液晶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阵列基板上通常设置有沿水平方向延伸且间隔排列的栅极线,以及沿竖直方向延伸且间隔排列的数据线,并且栅极线和数据线之间相互绝缘并限定出像素区域,这些设置属于该技术领域中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2中的电极为条状分支电极,而为了使同一像素区域中排列的条状电极之间相互导通,通常在水平方向上设置电极将条状电极电连接起来,这样的结构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方向e与摩擦方向n形成一第一角度φ1,第二方向f与摩擦方向n形成一第二角度φ2,第三方向g与摩擦方向n形成一第三角度φ3,设置第三角度φ3小于第二角度φ2,且第二角度φ2小于第一角度φ1(说明书第43、45段)。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通过设置不同颜色像素区域中的条状电极与摩擦取向方向n之间的角度不同,来改善色偏现象。而本申请中是通过设置不同颜色像素区域中的条状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不同,从而改善色偏现象,由于本申请中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平行,因此也即是设置条状电极与配向方向的夹角不同。也就是说,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都是通过设置不同颜色像素区域的条状电极与取向方向的角度不同来改善色偏,因此属于相同的发明构思,其区别仅在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取向方向不同,即本申请中的取向方向与数据线平行为竖直方向,而对比文件2中的摩擦取向方向为n。然而,显示面板中将液晶分子的摩擦取向方向设定为沿竖直方向或与竖直方向具有一定角度都是常见的,并且对于条状分支电极的延伸方向也是可以根据具体的需求而进行设定的。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为了改善色偏现象,仅需要将条状分支电极与取向方向之间的角度根据不同颜色设定不同角度即可,对于其条状分支电极以及取向具体的方向的调整以及配向方向与数据线之间的具体角度的设定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实现的。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第一角度φ1为9°,第二角度φ2为7°,第三角度φ3为4°(说明书第45段),从而能够在同一驱动电压下,R像素、G像素、B像素同时达到最大的光透过率,以减少或消除色偏。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当将摩擦取向方向n设置为与数据线相平行时,进一步地设置R、G、B像素区域中的条状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角度分别为15°、10°以及5°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实现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料得到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改善色偏的液晶显示面板。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面板,具体如前所述(参见说明书第25-49段,附图3-13)。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第二种实施例中,第一像素21、第二像素22和第三像素23中的第一条状电极211、第二条状电极221和第三条状电极231均为双筹结构,第一条状电极211还包括一第四方向h,相交于第一方向e,第四方向h与摩擦方向n形成一第四角度;第二条状电极221还包括一第五方向j,相交于第二方向f,第五方向j与摩擦方向n形成一第五角度;第三条状电极231还包括一第六方向k,相交于第三方向g,第六方向k与摩擦方向n形成一第六角度(说明书第34段)。附图5中可以看出,每个像素区域中具有两个相互平行的条状分支电极。
因此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1)包括设于所述上基板靠近液晶层一侧表面上的上配向膜;所述上配向膜和下配向膜是可实现水平配向的配向膜;(2)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为正型液晶;所述下基板具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栅极线、沿竖直方向延伸的数据线、及像素电极;所述多条沿水平方向间隔设置的栅极扫描线与多条沿竖直方向间隔设置的数据线相互绝缘交错,划分出多个红色子像素区域、多个绿色子像素区域、多个蓝色子像素区域;像素电极包括两个相互平行且相互间隔的条状水平电极、及连接于两个条状水平电极之间且相互平行的数个条状分支电极;(3)分支电极包括与数据线之间呈夹角A的第一条状分支电极、及与数据线之间呈夹角-A的第二条状分支电极;(4)液晶层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平行;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R、所述绿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G、及所述蓝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B之间的关系为AR>AG>AB;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小于30°。
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2)和(4)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1)-(3)相同,具体可参见前面的评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合议组认为:为了增大显示面板的视角,通常会将电极设置为多畴的结构,例如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的条状分支电极结构,进一步地,将朝向不同方向弯折的条状分支电极设置为沿水平方向相对称的结构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第一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的夹角为A时,将第二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的夹角设置为-A是容易实现的。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独立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第一角度φ1为9°,第二角度φ2为7°,第三角度φ3为4°(说明书第45段),从而能够在同一驱动电压下,R像素、G像素、B像素同时达到最大的光透过率,以减少或消除色偏。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当将取向方向n设置为与数据线相平行时,进一步地设置R、G、B像素区域中的第一条状电极与数据线之间的角度分别为15°、10°以及5°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实现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料得到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改善色偏的液晶显示面板。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面板,具体如前所述(参见说明书第25-49段,附图3-13)。因此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1)包括设于所述上基板靠近液晶层一侧表面上的上配向膜;所述上配向膜和下配向膜是可实现水平配向的配向膜;(2)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为正型液晶;所述下基板具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栅极线、沿竖直方向延伸的数据线、及像素电极;所述多条沿水平方向间隔设置的栅极扫描线与多条沿竖直方向间隔设置的数据线相互绝缘交错,划分出多个红色子像素区域、多个绿色子像素区域、多个蓝色子像素区域;像素电极包括两个相互平行且相互间隔的条状水平电极、及连接于两个条状水平电极之间且相互平行的数个条状分支电极;(3)条状分支电极与数据线平行;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之间呈一定夹角A;所述红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的夹角AR、所述绿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的夹角AG、及所述蓝色子像素区域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的夹角AB之间的关系为AR>AG>AB;所述液晶层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A小于30°;(4)所述上配向膜与下配向膜的配向过程为:在下基板上涂布下配向膜后,采用一光罩(M1)首先遮挡所述下基板的绿色子像素区域(G)和蓝色子像素区域(B),对红色子像素区域(R)中的下配向膜进行配向;然后用使用光罩(M2)遮挡红色子像素区域(R)和蓝色子像素区域(B),对绿色子像素区域(G)中的下配向膜进行配向;最后用光罩(M3)遮挡红色子像素区域(R)和绿色子像素区域(G),对蓝色子像素区域(B)中的下配向膜进行配向;所述上基板上的上配向膜的配向顺序与下配向膜的配向顺序相同。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1)、(2)相同,具体可参见前面的评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方向e与摩擦方向n形成一第一角度φ1,第二方向f与摩擦方向n形成一第二角度φ2,第三方向g与摩擦方向n形成一第三角度φ3,设置第三角度φ3小于第二角度φ2,且第二角度φ2小于第一角度φ1(说明书第43、45段)。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通过设置不同颜色像素区域中的条状分支电极与摩擦取向方向n之间的角度不同,来改善色偏现象。而本申请中也是通过设置不同颜色像素区域中的液晶分子的配向方向与数据线之间的夹角不同,从而改善色偏现象,由于本申请中的条状分支电极方向与数据线平行,因此也即是设置条状分支电极与配向方向的夹角不同。也就是说,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都是通过设置不同颜色像素区域的条状电极与取向方向的角度不同来改善色偏,因此属于相同的发明构思,其区别仅在于本申请中对于不同颜色的像素区域条状分支电极方向与数据线的延伸方向一致,取向方向不同,即本申请中的条状分支电极方向与数据线平行为竖直方向,而对比文件2中的不同颜色像素区域中的摩擦取向方向为都是n,条状分支电极的方向不同。然而,显示面板中将液晶分子的摩擦取向方向设定为沿竖直方向或与竖直方向具有一定角度都是常见的,并且对于条状分支电极的延伸方向也是可以根据具体的需求而进行设定的。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为了改善色偏现象,仅需要将条状分支电极与取向方向之间的角度根据不同颜色设定不同角度即可,对于其条状分支电极以及取向具体的方向的调整以及取向方向与数据线之间的具体角度的设定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实现的。因此当将分支电极方向设置为固定不变时,可进一步调整取向方向,从而使得分支电极与取向方向之间的角度不同。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如前述对区别特征(3)的评述,由于取向方向的具体设置是可以根据不同因素确定的,并且当分支电极方向保持一致时,对应于不同颜色像素区域,为了减小色偏,对取向方向与分支电极之间的角度进行合理的设置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对于在不同颜色区域具有不同配向方向的配向膜来说,在形成配向膜的过程中,为了保证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的配向方向,在现有技术中的配向膜配向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光罩来使配向的目标区域露出而遮挡不需配向的区域,即在针对红色子像素区域配向时,仅露出红色子像素区域而遮挡绿色和蓝色子像素区域,以此类推,可以对不同的区域进行分别配向以形成具有不同配向方向的配向膜。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实现的。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第一角度φ1为9°,第二角度φ2为7°,第三角度φ3为4°(参见说明书第45段),从而能够在同一驱动电压下,R像素、G像素、B像素同时达到最大的光透过率,以减少或消除色偏。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5的评述,当将条状分支电极的方向设置为与数据线相平行时,进一步地设置R像素、G像素以及B像素中的取向方向与数据线之间的角度分别为15°、10°以及5°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实现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料得到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3或5。对比文件2中的配向层3具有一摩擦方向n(参见说明书第30段)。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摩擦配向的方式来形成配向层3。而光配向也是该领域中常用的一种配向方式,因此选择摩擦配向或光配向来实现上配向膜和下配向膜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3、5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中都是通过设置像素区域中的条状电极与配向膜取向方向的角度不同,来改善色偏现象。不同之处仅在于具体的取向方向不同,本申请中是将取向方向设置为与数据线相平行或是将条状分支电极的方向设置为与数据线平行,而对比文件2中取向方向为n,条状分支电极与取向方向之间具有不同夹角。然而对于具体的取向方向的设定,是依据具体的显示需求以及制作方法等因素而做出不同的选择,并且这些方向都是常见的,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见的。因此为了改善色偏现象,仅需要将条状分支电极与取向方向之间的角度根据不同颜色设定不同角度即可,对于其条状分支电极以及取向具体的方向的调整以及配向方向与数据线之间的具体角度的设定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实现的。另外,虽然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取向方向与条状电极方向之间的角度关系,并未与数据线的延伸方向相比较,但是实际上本申请中也仅是因为数据线延伸方向与取向方向相平行,才将数据线延伸的方向作为参考。
(2)如前述对权利要求5中的区别特征(4)的评述,对应于不同颜色像素区域,为了减小色偏,对取向方向与分支电极之间的角度进行合理的设置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利用液晶显示领域中常用的制作方法来形成这样一种配向膜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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