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M1C主轴长度检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000
决定日:2019-11-01
委内编号:1F2684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41960.2
申请日:2015-12-16
复审请求人:芜湖市甬微制冷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建坤
合议组组长:谢岗
参审员:张宇
国际分类号:G01B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41960.2,名称为“一种M1C主轴长度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芜湖市甬微制冷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2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575775U,公告日为:2010年09月0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2016年3月24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M1C主轴长度检具,其特征在于:包括对表件座(1)、对表件(2)、V型座(3)、百分表定位座(4)、铜套(5)、百分表(6)、第一内六角螺钉(7)和第二内六角螺钉(8);
所述V型座(3)的上表面上设置有对表件(2),所述对表件座(1)通过第一内六角螺钉(7)固定在对表件(2)的左侧,所述百分表定位座(4)通过第二内六角螺钉(8)固定在V型座(3)的右侧,所述百分表定位座(4)的内部设置有铜套(5),所述百分表(6)安装在铜套(5)的内部;
所述铜套(5)为长条形环状结构,且铜套(5)贯穿性穿过百分表定位座(4);
所述对表件座(1)的四个边角处均设置有倒角,且四个倒角的结构尺寸完全相同;
所述百分表(6)由百分表测量浮动杆(61)、百分表固定杆(62)和百分表表盘(63)组成;
所述百分表测量浮动杆(61)安装在百分表固定杆(62)的左侧;
测量前,对百分表(6)进行对表调整,之后将V型座(3)的内表面与待测工件贴合,移动检具,使得V型座(3)的右侧百分表定位座(4)靠近待测工件的外端面,百分表(6)的百分表测量浮动杆(61)靠近主轴颈的外端面,此时调零后的百分表(6)所显示的数值即为主轴长的公差值。”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是一种M1C主轴长度检具,还包括对铜套、第一内六角螺钉和第二内六角螺钉,对表件座通过第一内六角螺钉固定在对表件的左侧,百分表定位座采用的固定件是第二内六角螺钉,百分表定位座的内部设置有铜套,百分表安装在铜套的内部。铜套为长条形环状结构,且铜套贯穿性穿过百分表定位座; 对表件座的四个边角处均设置有倒角,且四个倒角的结构尺寸完全相同;百分表由百分表测量浮动杆、百分表固定杆和百分表表盘组成;百分表测量浮动杆安装在百分表固定杆的左侧;移动检具,使得V型座的右侧百分表定位座靠近待测工件的外端面,百分表的百分表测量浮动杆靠近主轴颈的外端面,此时调零后的百分表所显示的数值即为主轴长的公差值。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M1C主轴长度的快速检测。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同属于轴类长度检测领域,其测量原理与本申请实质相同,为了实现M1C主轴长度的快速检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其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芜湖市甬微制冷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不能直接进行读数,且整个结构复杂,不便于便携式运用;本申请测量时调零后的百分表显示的数值即为主轴长的公差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长度检具的检测对象为M1C主轴,检具还包括对表件座、对表件、铜套、第一内六角螺钉、第二内六角螺钉;V型座的上表面上设置有对表件,对表件座通过第一内六角螺钉固定在对表件的左侧,百分表定位座通过第二内六角螺钉固定;百分表定位座的内部设置有铜套,百分表安装在铜套的内部,铜套为长条形环状结构,且铜套贯穿性穿过百分表定位座;对表件座的四个边角处均设置有倒角,且四个倒角的结构尺寸完全相同;百分表由百分表测量浮动杆、百分表固定杆和百分表表盘组成,百分表测量浮动杆安装在百分表固定杆的左侧;测量时,在V型座的内表面与待测工件贴合后,移动检具,使得V型座的右侧百分表定位座靠近待测工件的外端面,百分表的百分表测量浮动杆靠近主轴颈的外端面。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使用检具进行测量的便利性。而对比文件1为轴类零件总长度检测装置,将其应用于检测某种具体轴的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在测量夹具中,常用标准件或对表件来调整测量装置;且对表件比较标准件,结构形状可以简化,但工作尺寸与定位基准必须与被测零件相同,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机械制造工艺装备设计实用手册》,李庆寿主编,宁夏人民出版社,第905页,1991年6月)。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首先利用标准件对百分表的示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根据被测对象的不同,为了更方便测量装置的调整,选择结构简化的对表件来对百分表的示值进行调整,并且调整时将对表件设置在V型座的上表面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时,根据定位基准的需要,在对表件的左侧固定对表件座,通过对表件座来定位对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内六角螺钉是固定连接时常用的器件,利用内六角螺钉固定对表件座和百分表定位座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在支撑固定百分表时,在百分表定位座的内部设置铜套,使百分表安装在铜套的内部,铜套贯穿性穿过百分表定位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百分表时固定百分表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铜套设置为长条形环状结构,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对表件座的四个边角处均设置有倒角,且四个倒角的结构尺寸完全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检具使用安全而采用的常规设计。百分表由百分表测量浮动杆、百分表固定杆和百分表表盘组成,百分表测量浮动杆安装在百分表固定杆的左侧,是百分表的常规结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测量时,在V型座的内表面与待测工件贴合后,移动检具,使得V型座的右侧百分表定位座靠近待测工件的外端面,百分表的百分表测量浮动杆靠近主轴颈的外端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检具对轴类长度测量时常规的使用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在校准阶段将标准件设置在挡板和百分表中间,在测量阶段将待测量件设置在挡板和百分表中间,即在校准阶段和测量阶段均是通过挡板和百分表来实现测量;而本申请由于对表件座和对表件固结成一体结构,在校准阶段完成后即可拿走对表件座和对表件,在测量阶段只需将待测量件的左端部与V形座的左端部设置在同一参考面上即可,测量过程中不需要挡板件。在对比文件1设置了挡板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无法想到将挡板件去掉并设置在标准件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2016年03月24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M1C主轴长度检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轴类零件总长度检测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0-12段以及附图1-2):
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制作底座2,在底座2上安装导轨6,在导轨6上安装V型槽1和小V型块8,在小V型块8的外端安装挡板3,在V型槽1的另一外端安装表座4,表座4上固定百分表5。小V型块8用于放置轴类零件7的小外径端面,通过挡板3定位轴类零件7。V型槽1的V型夹角是90°。可以设置2个V型槽1。
在底座2上固定导轨6,将V型槽1和小V型块8安装在导轨6上。V型槽1和小V型块8可以在导轨6上滑动,根据零件定位外径的不同长度调整其距离,调整后将V型槽1和小V型块8上的螺钉锁紧,以适合不同的零件。
本装置检测时为逐件检测,先用标准件按实际值调整百分表5上的示值,按图纸尺寸的公差要求判定百分表5的合格范围。使用时,将轴类零件7的大外径放置在V型槽1上,小外径放置在小V型块8上,将轴类零件7小外径端面与挡板3贴平,百分表5的表头测量在轴类零件7端头,读出百分表5上的示值,是否在合格范围内。
通过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轴类零件总长度检测装置”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主题“长度检具”。对比文件1公开的“V型槽1”和“小V型块8”,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V型座”。对比文件1公开的“表座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百分表定位座”。对比文件1公开的“百分表5”,即权利要求1的“百分表”。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装置检测时为逐件检测,先用标准件按实际值调整百分表5上的示值,按图纸尺寸的公差要求判定百分表5的合格范围。使用时,将轴类零件7的大外径放置在V型槽1上,小外径放置在小V型块8上”,由此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用标准件调整百分表5的示值时,标准件也需放置在V型槽和小V型块上。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V型槽1的另一外端安装表座4”,结合附图1可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百分表定位座固定在V型座的右侧”。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装置检测时为逐件检测,先用标准件按实际值调整百分表5上的示值,按图纸尺寸的公差要求判定百分表5的合格范围。使用时,将轴类零件7的大外径放置在V型槽1上,小外径放置在小V型块8上,将轴类零件7小外径端面与挡板3贴平,百分表5的表头测量在轴类零件7端头,读出百分表5上的示值,是否在合格范围内”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测量前,对百分表进行对表调整,之后将V型座的内表面与待测工件贴合”以及“调零后的百分表显示的数值即为主轴长的公差值”。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长度检具的检测对象为M1C主轴,检具还包括对表件座、对表件、铜套、第一内六角螺钉、第二内六角螺钉;V型座的上表面上设置有对表件,对表件座通过第一内六角螺钉固定在对表件的左侧,百分表定位座通过第二内六角螺钉固定;百分表定位座的内部设置有铜套,百分表安装在铜套的内部,铜套为长条形环状结构,且铜套贯穿性穿过百分表定位座;对表件座的四个边角处均设置有倒角,且四个倒角的结构尺寸完全相同;百分表由百分表测量浮动杆、百分表固定杆和百分表表盘组成,百分表测量浮动杆安装在百分表固定杆的左侧;测量时,在V型座的内表面与待测工件贴合后,移动检具,使得V型座的右侧百分表定位座靠近待测工件的外端面,百分表的百分表测量浮动杆靠近主轴颈的外端面。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使用检具进行测量的便利性。
而对比文件1为轴类零件总长度检测装置,将其应用于检测某种具体轴的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在测量夹具中,常用标准件或对表件来调整测量装置;且对表件比较标准件,结构形状可以简化,但工作尺寸与定位基准必须与被测零件相同,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机械制造工艺装备设计实用手册》,李庆寿主编,宁夏人民出版社,第905页,1991年6月)。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首先利用标准件对百分表的示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根据被测对象的不同,为了更方便测量装置的调整,选择结构简化的对表件来对百分表的示值进行调整,并且调整时将对表件设置在V型座的上表面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时,根据定位基准的需要,在对表件的左侧固定对表件座,通过对表件座来定位对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内六角螺钉是固定连接时常用的器件,利用内六角螺钉固定对表件座和百分表定位座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在支撑固定百分表时,在百分表定位座的内部设置铜套,使百分表安装在铜套的内部,铜套贯穿性穿过百分表定位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百分表时固定百分表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铜套设置为长条形环状结构,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对表件座的四个边角处均设置有倒角,且四个倒角的结构尺寸完全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检具使用安全而采用的常规设计。百分表由百分表测量浮动杆、百分表固定杆和百分表表盘组成,百分表测量浮动杆安装在百分表固定杆的左侧,是百分表的常规结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测量时,在V型座的内表面与待测工件贴合后,移动检具,使得V型座的右侧百分表定位座靠近待测工件的外端面,百分表的百分表测量浮动杆靠近主轴颈的外端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检具对轴类长度测量时常规的使用方法。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测量夹具中,常用标准件或对表件来调整测量装置;与标准件相比,对表件工作尺寸与定位基准必须与被测零件相同,但结构形状可以进行简化。对比文件1中利用标准件进行校准,其利用挡板为待测量轴和标准件设置参考面。本申请对曲轴的主轴的长度进行测量,由于曲轴形状复杂,因此采用了结构形状可以简化的对表件来进行校准,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是采用挡板的形式提供参考面还是利用其它垂直面提供参考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被测量件的形状和测量时的实际需要容易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校准时采用对表件座为对表件设置参考面,测量时采用其它垂直面作为参照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表件和被测量件的形状和实际测量需要容易做出的常规设置。至于将对表件座与对表件固定在一起,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如何设置参考面时的常规选择。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1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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