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标签打印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标签打印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12
决定日:2019-11-01
委内编号:1F2675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1031.8
申请日:2015-04-23
复审请求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国梁
合议组组长:张弘
参审员:段小晋
国际分类号:G06F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1031.8,名称为“包装标签打印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于2016年09月26日由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788892A,公开日为2010年07月28日。
驳回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装标签打印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是打印包装标签,对比文件1是打印产品标签;②包装标签配置中心还包括包装标签规则集,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由若干个包装标签规则组成,所述包装标签规则为生成包装标签的依据,所述包装标签规则从包装标签打印单元中分离,设置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之间的对应关系,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分别对应,根据产品的类型从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加载相应的包装标签规则集生成对应的包装标签。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打印包装标签。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①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仅仅没有公开标签规则的数量,而这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3)权利要求5-7是与权利要求1-2、4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2、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8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装标签打印方法,包括:
建立包装标签配置中心,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包括包装标签模板和包装标签规则集,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由若干个包装标签规则组成,所述包装标签规则为生成包装标签的依据,并且,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将所述包装标签模板和所述包装标签规则从包装标签打印单元中分离;
在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中,设置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之间的对应关系,使得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分别对应;
在所述包装标签打印单元打印包装标签时,根据产品的类型从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加载相应的包装标签规则集生成对应的包装标签,并根据产品的类型调用相应的包装标签模板打印所述包装标签。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标签打印方法,其中,一种类型的产品对应一个或多个包装标签模板和包装标签规则集。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标签打印方法,其中,还包括:
在产品包装开始前,选择需要包装的产品;
根据所选择的产品的类型从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加载相应的包装标签规则集和包装标签模板;
在产品包装结束后,调用所加载的包装标签规则集生成对应的包装标签,并调用所加载的包装标签模板打印所述包装标签。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标签打印方法,其中,
在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建立后,添加新的包装标签模板和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至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并设置产品类型与所述新的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所述产品类型与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之间的对应关系。
5. 一种包装标签打印系统,包括配置中心建立单元、标签配置单元和标 签打印单元,其中,
所述配置中心建立单元,用于建立包装标签配置中心,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包括包装标签模板和包装标签规则集,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由若干个包装标签规则组成,所述包装标签规则为生成包装标签的依据,并且,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将所述包装标签模板和所述包装标签规则从所述标签打印单元中分离;
所述标签配置单元,用于在建立的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中,配置产品类型与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所述产品类型与包装标签规则集之间的对应关系,使得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分别对应;
所述标签打印单元,用于根据所述配置单元所配置的对应关系和产品的类型加载相应的包装标签规则集生成对应的包装标签,并根据产品的类型调用相应的包装标签模板打印包装标签。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包装标签打印系统,其中,在所述配置单元中,
一种类型的产品对应一个或多个包装标签模板和包装标签规则集。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包装标签打印系统,还包括:
配置中心修改单元,用于在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中添加新的包装标签模板和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并设置产品类型与所述新的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所述产品类型与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之间的对应关系。”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5项,其中将原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5中,并根据说明书记载内容将技术特征“以及,在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中修改包装标签规则时,将修改后的包装标签规则重新生成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加入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5中,并对权利要求序号进行调整,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5。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标签打印技术是采用传统的包装标签打印方法,从服务器端设置模板,从客户端输入数据进行填充。(2)权利要求1中实际是通过后台自动配置包装标签规则集,并配置上述对应关系,包装标签规则集是自动生成标签以及标签内容的一种系统实现方法,而对比文件1,产品信息和标签参数需要从客户端调取至服务器端。(3)对比文件1实际上是一个数据填充的过程,其实质在于如何对标签模板中的数据进行填充。(4)复审时提交的修改所加入的技术特征能够使得相应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1-5如下:
“1. 一种包装标签打印方法,包括:
建立包装标签配置中心,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用于管理包装标签模板和包装标签规则集,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由若干个包装标签规则组成,所述包装标签规则为生成包装标签的依据,并且,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将所述包装标签模板和所述包装标签规则从包装标签打印单元中分离;
在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中,设置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之间的对应关系,使得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分别对应;
在所述包装标签打印单元打印包装标签时,根据产品的类型从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加载相应的包装标签规则集生成对应的包装标签,并根据产品的类型调用相应的包装标签模板打印所述包装标签;
其中,
在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建立后,添加新的包装标签模板和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至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并设置产品类型与所述新的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所述产品类型与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在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中修改包装标签规则时,将修改后的包装标签规则重新生成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标签打印方法,其中,一种类型的产品对应一个或多个包装标签模板和包装标签规则集。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标签打印方法,其中,还包括:
在产品包装开始前,选择需要包装的产品;
根据所选择的产品的类型从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加载相应的包装标签规则集和包装标签模板;
在产品包装结束后,调用所加载的包装标签规则集生成对应的包装标签,并调用所加载的包装标签模板打印所述包装标签。
4. 一种包装标签打印系统,包括配置中心建立单元、标签配置单元和标签打印单元,其中,
所述配置中心建立单元,用于建立包装标签配置中心,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用于管理包装标签模板和包装标签规则集,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由若干个包装标签规则组成,所述包装标签规则为生成包装标签的依据,并且,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将所述包装标签模板和所述包装标签规则从所述标签打印单元中分离;
所述标签配置单元,用于在建立的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中,配置产品类型与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所述产品类型与包装标签规则集之间的对应关系,使得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分别对应;
所述标签打印单元,用于根据所述配置单元所配置的对应关系和产品的类型加载相应的包装标签规则集生成对应的包装标签,并根据产品的类型调用相应的包装标签模板打印包装标签;
配置中心修改单元,用于在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中添加新的包装标签模板和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并设置产品类型与所述新的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所述产品类型与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在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中修改包装标签规则时,将修改后的包装标签规则重新生成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包装标签打印系统,其中,在所述配置单元中,一种类型的产品对应一个或多个包装标签模板和包装标签规则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通常在制造工厂中的生产流水线数量一般都在两条以上,相同产品或部件的标签有时无法及时统一和同时加一更新,导致现有技术的标签打印系统打印效率降低,对比文件1为解决上述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为(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5]段):第一标签模板单元,位于打印服务器中,用于存放标签模板编辑模块编辑生成的标签模板及相关数据,标签打印系统仅利用一台打印服务器,即可对多台打印客户端服务器进行标签模板的管理与同步更新。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主要的发明构思是将标签模板及相关数据存储于打印服务器中,与各打印客户端服务器分离。(2)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S130:在打印包装标签时,根据产品的类型从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加载相应的包装标签规则集生成对应的包装标签。由此可见,本申请在根据标签规则集生成对应的包装标签时,也是需要提供产品的类型,根据产品的类型来生成包装标签的数据。至于产品类型是采用人工输入的方式还是系统自动获取的方式提供给包装标签配置中心以获取包装标签,本申请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均未进行限定。 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附图1):“数据管理系统客户端模块42向数据管理系统服务器端模块41传递操作人员输入的产品信息及标签参数,并从而获得A类型标签模板中所需的各项数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数据管理系统服务器端模块41位于打印服务器10,而数据管理系统服务器端模块41能够依据操作人员输入的产品信息及标签参数生成对应产品标签模板中的数据(即对比文件1中的系统服务器段模块41接收产品信息及标签参数信息,生成A类型标签模板中所需的各项数据,此时对比文件1中的“产品信息及标签参数”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产品的类型”),这与本申请的包装标签规则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包装标签打印系统根据集成在其内部的包装标签规则生成对应的数据。 同时,对比文件1中在操作人员输入“产品信息及标签参数”后,其A类型标签模板中所需的各项数据也是服务器端模块41自动生成的,与本申请一致。(3)对于“在包装标签配置中心中设置好产品类型与包装标签模板,以及产品类型与包装标签规则集之间的对应关系,使得产品类型与包装标签模板以及产品类型与包装标签规则集分别对应”这一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中根据输入的产品信息能够获得A类型标签模板所需的数据,因此产品信息和模板之间必然存在对应关系,隐含公开在所述标签配置中心中,设置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模板之间的对应关系,使得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模板对应,对比文件1中数据管理系统服务器端模块41位于打印服务器10,而数据管理系统服务器端模块41能够依据操作人员输入的产品信息及标签参数生成对应产品标签模板中的数据,因此对比文件1的数据管理系统服务器端模块41必然包含一定的标签规则,该标签规则也是用于生成产品标签数据的依据,并且标签规则和操作人员输入的产品信息存在着对应关系。(4)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时提交的修改,主要是进一步限定了:在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建立后,可以新增或修改包装标签模板和包装标签规则集。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7]、[0015]段):通常在制造工厂中的生产流水线数量一般都在两条以上,相同产品或部件的标签有时无法及时统一和同时加一更新,导致现有技术的标签打印系统打印效率降低,第一标签模板单元,位于打印服务器中,用于存放标签模板编辑模块编辑生成的标签模板及相关数据,标签打印系统仅利用一台打印服务器,即可对多台打印客户端服务器进行标签模板的管理与同步更新。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对标签模板进行更新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新增或修改产品类型与新的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之间的对应关系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①权利要求1是打印包装标签,对比文件1是打印产品标签;②包装标签规则集由若干个包装标签规则组成,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分别对应,使得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分别对应,根据产品类型从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加载相应的包装标签规则集生成对应的包装标签;③在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建立后,添加新的包装标签模板和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至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并设置产品类型与所述新的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所述产品类型与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在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中修改包装标签规则时,将修改后的包装标签规则重新生成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①③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仅仅没有公开标签规则的数量,而这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3)权利要求4-5是与权利要求1-2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4项,其中将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并根据说明书记载内容将技术特征“其中,在一次包装标签打印中,一种类型的产品采用一个包装标签模板和一个包装标签规则集”加入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4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 一种包装标签打印方法,包括:
建立包装标签配置中心,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用于管理包装标签模板和包装标签规则集,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由若干个包装标签规则组成,所述包装标签规则为生成包装标签的依据,并且,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将所述包装标签模板和所述包装标签规则从包装标签打印单元中分离;
在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中,设置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之间的对应关系,使得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分别对应;
在所述包装标签打印单元打印包装标签时,根据产品的类型从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加载相应的包装标签规则集生成对应的包装标签,并根据产品的类型调用相应的包装标签模板打印所述包装标签;
其中,
在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建立后,添加新的包装标签模板和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至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并设置产品类型与所述新的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所述产品类型与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在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中修改包装标签规则时,将修改后的包装标签规则重新生成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
在产品包装开始之前,选择需要包装的产品;根据所选择的产品的类型从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加载相应的包装标签规则集和包装标签模板,其中,在一次包装标签打印中,一种类型的产品采用一个包装标签模板和一个包装标签规则集;在产品包装结束后,调用所加载的包装标签规则集生成对应的包装标签,并调用所加载的包装标签模板打印所述包装标签。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标签打印方法,其中,一种类型的产品对应一个或多个包装标签模板和包装标签规则集。
3. 一种包装标签打印系统,包括配置中心建立单元、标签配置单元和标签打印单元,其中,
所述配置中心建立单元,用于建立包装标签配置中心,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用于管理包装标签模板和包装标签规则集,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由若干个包装标签规则组成,所述包装标签规则为生成包装标签的依据,并且,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将所述包装标签模板和所述包装标签规则从所述标签打印单元中分离;
所述标签配置单元,用于在建立的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中,配置产品类型与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所述产品类型与包装标签规则集之间的对应关系,使得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分别对应;
所述标签打印单元,用于根据所述配置单元所配置的对应关系和产品的类型加载相应的包装标签规则集生成对应的包装标签,并根据产品的类型调用相应的包装标签模板打印包装标签;其中,在一次包装标签打印中,一种类型的产品采用一个包装标签模板和一个包装标签规则集;
配置中心修改单元,用于在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中添加新的包装标签模板和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并设置产品类型与所述新的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所述产品类型与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在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中修改包装标签规则时,将修改后的包装标签规则重新生成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包装标签打印系统,其中,在所述配置单元中,
一种类型的产品对应一个或多个包装标签模板和包装标签规则集。”
经过充分阅卷并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4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4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101788892A,公开日为2010年07月28日。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装标签打印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工厂流水线上实现高效地打印产品标签的方法及标签打印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9]-[0050]段,附图1):第一标签模板单元50(相当于建立标签配置中心),第一标签模板单元50位于打印服务器10中,用于存放标签模板编辑模块60编辑生成的标签模板及相关数据(相当于所述标签配置中心用于管理标签模板);第一标签模板单元50,位于打印服务器10中,标签模板填充模块80、打印指令控制模块90,均安装于打印客户端服务器20(相当于包装标签打印单元)中(相当于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将所述包装标签模板从包装标签打印单元中分离);
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据管理系统客户端模块向数据管理系统服务器端模块41传递操作人员输入的产品信息及标签参数,从而获得A类型标签模板中所需的各项数据。对比文件1中根据输入的产品信息能够获得A类型标签模板所需的数据,因此产品信息和模板之间必然存在对应关系,相当于隐含公开了在所述标签配置中心中,设置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模板之间的对应关系,使得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模板对应。并且,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数据管理系统服务器端模块41必然包含一定的标签规则,该标签规则也是用于生成产品标签数据的依据,并且标签规则和操作人员输入的产品信息存在着对应关系。相应地,在一次打印中,一种类型的产品采用一个标签模板和对应的标签规则;
随后将这些数据传递给标签模板填充模块80,标签模板填充模块80获得相关数据后,将各数据依照标签模板规则填充至标签模板中,数据填充完成以后,标签模板就变成待打印的产品标签文件,然后打印指令控制模块打印A类型的产品标签(相当于在所述包装标签打印单元打印包装标签时,根据产品的类型调用相应的标签模板打印所述标签);
通常在制造工厂中的生产流水线数量一般都在两条以上,相同产品或部件的标签有时无法及时统一和同时加以更新,本发明的标签打印系统仅利用一台打印服务器,即可对多台打印客户端服务器进行标签模板的管理与同步更新。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对标签模板进行更新的过程。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是打印包装标签,对比文件1是打印产品标签;(2)包装标签规则集由若干个包装标签规则组成,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分别对应,使得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规则集分别对应,根据产品类型从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加载相应的包装标签规则集生成对应的包装标签;(3)在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建立后,添加新的包装标签模板和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至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并设置产品类型与所述新的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所述产品类型与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在所述包装标签配置中心中修改包装标签规则时,将修改后的包装标签规则重新生成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4)在产品包装开始之前,选择要包装的产品;在产品包装结束后,调用所加载的包装标签规则集生成对应的包装标签,并调用所加载的包装标签模板打印所述包装标签。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打印和更新包装标签。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将打印产品标签的方法应用于包装标签的打印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包含多个标签规则,而对比文件并未限定标签规则的数量。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在数据管理系统服务器端模块41与数据管理系统客户端模块42之间传递的可根据不同的产品信息及标签参数返回不同数据内容的标签模板相关数据”。因此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对不同产品类型生成不同数据的方法,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打印服务器中包含多个标签模板,而数据管理系统服务器端模块41生成的数据是用于填充至标签模板中的,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每个标签模板都设置相应的标签规则,构成标签规则集,并设置产品类型与标签规则集的对应关系,以快速生成标签模板对应的数据,以上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打印服务器可以对多台打印客户端服务器进行标签模板的管理与同步更新,在此基础上,当有新添加的标签模板和标签规则集时,为了迅速查找产品对应的标签模板和标签规则,更新产品类型与新的包装标签模板以及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之间的对应关系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在包装标签配置中心中修改包装标签规则时将修改后的包装标签规则重新生成新的包装标签规则集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为了打印产品包装的标签,在产品包装开始前,选择需要包装的产品从而加载规则和模板,在产品包装结束后再执行打印包装标签的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同一产品会因不同的实际需求而有不同的包装标签,为了提高包装标签的打印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产品对应一个或多个包装标签模板和包装标签规则集,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一种包装标签打印系统,是分别与权利要求1-2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利用一台打印服务器,即可对多台打印客户端服务器进行标签模板的管理与同步更新”将“将所述包装标签模板和所述包装标签规则从包装标签打印单元中分离”公开,不成立。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针对现有的包装标签打印方法存在对包装标签打印系统开发周期长且不易移植的问题,本申请通过建立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将包装标签模板和包装标签规则从包装标签打印系统中分离;(2)对比文件1实质在于如何对标签模板中的数据进行填充,不包含标签规则;(3)对比文件1未涉及包装标签规则集,而本申请中明确指出在一次包装标签打印中,一种类型的产品采用一个包装标签模板和一个包装标签规则集。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通常在制造工厂中的生产流水线数量一般都在两条以上,相同产品或部件的标签有时无法及时统一和同时加以更新,导致现有技术的标签打印系统打印效率降低。对比文件1为解决上述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为(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5]段):第一标签模板单元,位于打印服务器中,用于存放标签模板编辑模块编辑生成的标签模板及相关数据,本发明的标签打印系统仅利用一台打印服务器,即可对多台打印客户端服务器进行标签模板的管理与同步更新。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主要的发明构思是将标签模板及相关数据存储于打印服务器中,与各打印客户端服务器分离。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标签模板单元即相当于建立标签配置中心,并且上述单元是与打印单元分离的,因此,“建立标签配置中心”以及“将所述包装标签模板和所述包装标签规则从包装标签打印单元中分离”已被对比文件1对应公开,并不是区别技术特征。
(2)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S130:在打印包装标签时,根据产品的类型从包装标签配置中心加载相应的包装标签规则集生成对应的包装标签。由此可见,本申请在根据标签规则集生成对应的包装标签时,也需要提供产品的类型(即产品数据),并根据产品的类型来生成包装标签的数据。因此,本申请同样涉及数据填充,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同。
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数据管理系统服务器端模块41位于打印服务器10,而数据管理系统服务器端模块41能够依据操作人员输入的产品信息及标签参数生成对应产品标签模板中的数据,即对比文件1中的系统服务器段模块41接收产品信息及标签参数信息,生成A类型标签模板中所需的各项数据,此时对比文件1中的“产品信息及标签参数”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产品的类型”,这与本申请的包装标签规则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包装标签打印系统根据集成在其内部的包装标签规则生成对应的数据。 同时,对比文件1中在操作人员输入“产品信息及标签参数”后,其A类型标签模板中所需的各项数据也是服务器端模块41自动生成的,生成的各项数据则是由标签模板对应的标签规则生产的标签数据,与本申请一致。另外,“模板”含义的本身就是“规则”。
(3)对于“在包装标签配置中心中设置好产品类型与包装标签模板,以及产品类型与包装标签规则集之间的对应关系,使得产品类型与包装标签模板以及产品类型与包装标签规则集分别对应”这一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中根据输入的产品信息能够获得A类型标签模板所需的数据,因此产品信息和模板之间必然存在对应关系,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在所述标签配置中心中,设置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模板之间的对应关系,使得所述产品类型与所述包装标签模板对应,对比文件1中数据管理系统服务器端模块41位于打印服务器10,而数据管理系统服务器端模块41能够依据操作人员输入的产品信息及标签参数生成对应产品标签模板中的数据,因此对比文件1的数据管理系统服务器端模块41必然包含一定的标签规则,该标签规则集也是用于生成产品标签数据的依据,并且标签规则和操作人员输入的产品信息存在着对应关系,相应地,在一次打印中,一种产品采用一个标签模板和对应的标签规则。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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