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装置及显示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显示装置及显示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99
决定日:2019-11-01
委内编号:1F2736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74605.9
申请日:2015-07-30
复审请求人:宋遂群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严佳琳
合议组组长:盛钊
参审员:姜海
国际分类号:H04M1/7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其他对比文件分别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多个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来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多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74605.9,名称为“显示装置及显示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宋遂群。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CN103677215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对比文件2:CN104407963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1日;对比文件3:CN203909664U,公告日为2014年10月29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判断用户是否处于观看屏幕状态,从而准确控制是开启或关闭屏幕,从而实现降低屏幕耗电量。这与本申请的依赖距离判断、依赖时间判断以及人眼判断的综合判断标准完全不同,本申请的延时关闭也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瞬时关闭。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完全不一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迥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将其作为现有技术基础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本发明的启示。对比文件2检测的是面部与显示器之间的距离,并且在距离阈值及时间阈值均被触发的前提下实现其控制功能,也不涉及检测眼睛的开闭状态,“计时功能”与本申请的“计时模块”的作用也不相同,与本申请的触发逻辑和工作方式也不同。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完全不同。本申请作为一个整体,不能将每个单独的特征割裂开来考虑,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包括多个区别特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或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相同,并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答复了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依据说明书第0027-0040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一种智能设备屏幕省电控制方法,该方法基于计算机视觉和智能识别技术,判断用户是否处于观看屏幕状态,从而准确控制是开启或关闭屏幕,仅仅依赖人是否观看屏幕这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与本申请依赖距离判断、时间判断和人眼判断的综合判断标准完全不同,而且本申请的延时关闭也不用于对比文件1的瞬时关闭。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显示装置,仅实现一种功能,检测的是面部与显示器之间的距离,并且在距离阈值及时间阈值均被触发的前提下实现其控制功能,也不涉及检测眼睛的开闭状态,“计时功能”与本申请的“计时模块”的作用也不相同,与本申请的触发逻辑和工作方式也不同。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完全不同。本申请作为一个整体,不能将每个单独的特征割裂开来考虑,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包括多个区别特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或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相同,并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答复了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依据说明书第0027-0032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包括显示屏、控制处理单元和眼睛检测组件、距离探测器、延时器、喇叭和振动马达,所述眼睛检测组件用于检测用户眼睛的位置以及感应眼睛的状态,所述距离探测器用于测量用户眼睛与显示屏之间的距离;
其中,眼睛检测组件采用拓比公司生产的眼球追踪器,通过搜寻、捕获用户眼球的闪烁以及眼网膜的反射,检测眼睛的状态;或采用眼球扫描仪,眼球扫描仪设有摄像头和图像分析模块,图像分析模块通过分析摄像头抓取的图像,分析眼睛的状态;
所述控制处理单元设有控制模块、比较模块、文字输出模块和计时模块,所述比较模块用于比较距离探测器测得的距离值与预设的标准距离值的大小,预设的标准距离值即为健康、安全用眼的距离值;
当眼睛检测组件感应用户眼睛的状态在一段时间内处于闭合状态或者用户眼睛不在眼睛检测组件的感应范围,则控制模块控制显示屏关闭,避免显示屏持续点亮工作;
当比较模块比较得出距离探测器测得的距离值小于预设的标准距离值时,即用户离显示屏过近时,所述文字输出模块向显示屏输出文字提示信息,控制模块控制喇叭输出语音提示信息,并控制振动马达振动,告知用户注意眼睛与显示屏之间的距离,以便用户及时调整眼睛与显示屏之间的距离,当距离探测器测得的距离值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小于预设的标准距离值,则控制模块通过延时器控制显示屏延时关闭,便于用户提取相关信息;当用户根据提示信息,矫正眼睛与显示屏之间的距离,文字输出模块停止向显示屏输出文字提示信息,喇叭停止输出语音提示信息,振动马达停止振动,显示屏持续工作,使显示装置具备时时监控用户与显示屏之间的距离;
计时模块用于对显示屏持续工作的时间进行计时,当显示屏工作时间超过预定设置的使用时间时,所述文字输出模块向显示屏输出文字提示信息,控制模块控制喇叭输出语音提示信息,并控制振动马达振动,提醒用户注意休息、调节眼睛,眼睛检测组件检测用户持续紧盯显示屏,则控制模块控制显示屏关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两次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的显示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智能设备屏幕省电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54段):步骤1,启动所述智能设备(公开了显示装置,显示装置包括显示屏)正面摄像装置(相当于摄像头)进行图像抓取,抓取后关闭摄像装置。调用Opencv的VideoCapture.open方法打开摄像头,打开摄像头编号为0或1;抓取一帧图像:VideoCapture〉〉frame(视频捕捉-帧);之后析构~VideoCapture,关闭摄像头。步骤2,为了减少计算量,对抓取图像进行一定程度的缩小(一般缩放到10万象素左右为宜)。调用frame.resize(帧.自定义尺寸)方法,将图像大小缩减到320*240。步骤3,对缩放后的图像采用分类器(公开了眼睛检测组件,用于感应眼睛的状态)进行人体脸部特征图像检测。CascadeClassifier.load("haarcascade_frontalface_alt2.xml")(级联分类器.加载.分类器_正脸)(公开了图像分析模块,图像分析模块通过分析摄像头抓取的图像,分析眼睛的状态),并且开始调用CascadeClassifier. detectMultiScale()。步骤4,如果分类器未检测出人体脸部特征,则执行步骤6;如果分类器检测出人体脸部特征,则对人体脸部特征距离摄像头距离进行阈值判别。基于判别式,其中:L为脸部到镜头距离,W为脸部宽度,w为CMOS宽度,k为COMS密度参数,f为摄像机焦距,Lmin为最近距离限值,Lmax为最远距离限值。如果L不满足阈值范围[Lmin,Lmax],则执行步骤6(公开了测量脸部特征与显示屏之间的距离,比较测得的距离值与预设的标准距离值的大小,公开了执行距离测量的距离探测器和比较模块);步骤5,对缩放后的所述人体脸部特征图像进行分析,定位人眼,并判断所述人判断人眼是否处于睁开状态,如果人眼不是处于睁开,所述智能设备的屏幕进入休眠状态,反之智能设备的屏幕进入工作状态(点亮)。步骤6,程序进行一段时间T取值为100ms〈T〈2000ms,优选的1000ms休眠,然后返回执行步骤1。本发明所述步骤3中分类器采用OpenCV,CascadeClassifier模块中的detectMultiScale方法进行人体脸部特征检测。此时可以使用“haarcascade_frontalface_alt2.xml”分类器XML。本发明所述步骤5中,人眼定位,同样采用OpenCV,CascadeClassifier模块中的detectMultiScale方法检测后,估计人眼中心位置。本发明步骤5中,当双眼检测都检测为闭合状态后,才使智能设备的屏幕进入休眠状态。点亮屏幕:向系统发送屏幕点亮消息;关闭屏幕:向系统发送屏幕关闭消息(公开了所述控制处理单元包括控制模块,当眼睛检测组件感应用户眼睛的状态处于闭合状态,则控制模块控制显示屏关闭,避免显示屏持续点亮工作)。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眼睛状态控制显示屏的开关,并且公开了基于人体脸部特征确定脸部到镜头的距离,并判断脸部距离摄像头的距离是否在阈值范围内,当在阈值范围外时进入休眠,能够检测用户脸部特征的位置,并在用户脸部特征不在感应范围内时控制显示屏关闭。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
(1)眼睛检测组件检测的是用户眼睛的位置,当用户眼睛不在眼睛检测组件的感应范围,则控制模块控制显示屏关闭;在当眼睛检测组件感应用户眼睛的状态在一段时间内处于闭合状态,则控制模块控制显示屏关闭。
(2)距离探测器测量的是用户眼睛与显示屏之间的距离;显示装置包括喇叭和振动马达,所述控制处理单元包括文字输出模块,当比较模块比较得出距离探测器测得的距离值小于预设的标准距离值时,即用户离屏幕过近时,所述文字输出模块向显示屏输出文字提示信息,控制模块控制喇叭输出语音提示信息,并控制振动马达振动,告知用户注意眼睛与显示屏之间的距离,以便用户及时调整眼睛与显示屏之间的距离;当用户根据提示信息,矫正眼睛与显示屏之间的距离,文字输出模块停止向显示屏输出文字提示信息,喇 叭停止输出语音提示信息,振动马达停止振动,显示屏持续工作,使显示装置具备时时监控用户与显示屏之间的距离。
(3)所述控制处理单元还包括计时模块,计时模块用于对显示屏持续工作的时间进行计时,当显示屏工作时间超过预定设置的使用时间时,所述文字输出模块向显示屏输出文字提示信息,控制模块控制喇叭输出语音提示信息,并控制马达振动,提醒用户注意休息、调节眼睛,眼睛检测组件检测用户持续紧盯显示屏,则控制模块控制显示屏关闭。
(4)控制处理单元还设有延时器,当距离探测器测得的距离值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小于预设的标准距离值,控制模块通过延时器控制显示屏延时关闭,便于用户提取相关信息。
(5)眼睛检测组件采用拓比公司生产的眼球追踪器,通过搜寻、捕获用户眼球的闪烁以及眼网膜的反射,检测眼睛的状态;或采用眼球扫描仪。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用户近距离长时间观看显示屏,如何避免显示屏长时间处于打开状态,以及如何避免过早关闭显示屏。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基于人体脸部特征确定距离并进行阈值判别,步骤5中分类器能够对人体脸部特征进行分析来定位人眼,而选择眼睛作为具体的脸部特征进行相应的确定和判断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检测用户眼睛的位置并判断其是否在感应范围内进行显示屏控制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另外,为了避免将用户偶然间的闭眼误判为眼睛处于闭合状态,在一段时间内检测眼睛处于闭合状态后再控制显示屏关闭,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距离控制方法和终端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27-0066段):203、检测用户的面部与所述终端设备的显示屏的距离。本发明一些实施例中,可通过距离传感器来检测用户的面部与所述终端设备的显示屏的距离。在距离控制模式下,距离传感器的距离检测功能开启,实时检测距离传感器的对象物例如用户的面部与距离传感器(或者说终端设备的显示屏)的距离。优选的,距离传感器可以具体检测用户的眼睛与终端设备的显示屏的距离(公开了距离探测器,测量用户眼睛与显示屏之间的距离)。204、判断检测到的距离是否小于距离阈值,并统计持续时间。本发明一些实施例中,可以统计检测到的距离小于距离阈值的持续时间。以距离阈值为0.5米为例,如果检测到用户面部与终端设备显示屏的距离小于 0.5米,则同时开始统计检测到的距离小于0.5米的持续时间。205、执行预设的提示操作。 如果检测到的距离小于距离阈值且持续时间大于时间阈值,例如检测到的距离小于0.5米的时间已经超过时间阈值5分钟,说明用户的眼睛过于靠近终端设备的显示器且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则终端设备改变当前的运行状态,执行预设的提示操作。所说的提示操作可包括以下几种操作中的一种或多种:A、降低显示屏的分辨率;B、弹出提示对话框,例如,弹出文字“请注意保护视力,您离得太近了”;C、发出语音提示,例如,发出预设的警告音或预先录制的声音提示(公开了文字输出模块向显示屏输出文字提示信息,喇叭输出语音提示信息,告知用户注意眼睛与显示屏之间的距离,以便用户及时调整眼睛与显示屏之间的距离);D、关闭显示屏(公开了当距离探测器测得的距离值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小于预设的标准距离值,则控制模块控制显示屏关闭);E降低显示屏的亮度。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几种提示操作仅仅是举例,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
通过上述提示操作对用户行为进行干预,可以迫使用户调整其面部与终端设备显示屏的距离,如果用户根据提示操作,拉远了与终端设备显示屏的距离,终端设备检测到的距离大于或等于距离阈值后,可以停止执行提示操作(公开了当用户根据提示信息,矫正眼睛与显示屏之间的距离,文字输出模块停止向显示屏输出文字提示信息,喇叭停止输出语音提示信息,显示屏持续工作,使显示装置具备时时监控用户与显示屏之间的距离)。取得了以下技术效果:通过对用户与终端设备显示屏的距离进行实时检测和提示控制,可以提醒用户与所述终端设备保持距离,避免因此导致视力损伤等问题,从而达到保护使用者视力的目的。
请参考图4,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终端设备40,可包括:检测模块401,用于在距离控制模式下,检测用户的面部与所述终端设备的显示屏的距离(公开了距离探测器);控制模块402,用于若所述检测到的距离小于距离阈值且持续时间大于时间阈值,则执行预设的提示操作,以提示所述用户远离所述终端设备。所述控制模块403具体可用于若所述检测到的距离小于距离阈值且持续时间大于时间阈值,则降低显示屏的分辨率,或者弹出提示对话框,或者发出语音提示,或者关闭显示屏。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为避免用户近距离长时间观看显示屏导致视力损伤,当眼睛与显示屏之间的距离值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小于预设的标准距离值,则控制显示屏关闭,并且对比文件2也能够输出文字或者语音的提示信息提醒用户与终端设备保持距离。不同之处仅在于,在因为近距离长时间观看而关闭显示屏之前,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当距离值小于标准距离值时就控制输出提示信息。然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保护眼睛的计算机显示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至第[0017]段):使用时,当人靠近计算机显示器时,只要一个以上距离感应器2感应到人脸靠近,就会将信号传递给控制开关3,控制开关3随即开启提醒模块5,提醒模块5开启后触发屏幕内容改变,或屏幕内容90度、180度翻转,或屏幕模糊,或屏幕内容抖动,以此状态来提醒使用者,目的是为了让他控制用眼距离。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当距离值过小时就输出提示信息的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因为近距离长时间观看而关闭显示屏之前,为及时提醒用户调整观看距离,一旦距离值小于标准距离值就输出提示信息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本领域中常见使用振动作为提醒方式,除文字输出和语音输出之外,振动马达来振动输出提示信息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46-0047段和0049段):本发明另一些实施例中,也可以统计从成像装置检测到用户开始的总持续时间,总持续时间表示用户使用该终端设备的总时间。本发明另一些实施例中,也可以在统计的总持续时间大于设定门限值例如 20分钟时,执行预设的提示操作(由于能够统计总持续时间,因此相当于公开了计时模块,并且执行预设的提示操作包括关闭显示屏,因此公开了所述计时模块用于对显示屏持续打开的时间进行计时)。所说的提示操作可包括以下几种操作中的一种或多种:A、降低显示屏的分辨率;B、弹出提示对话框,例如,弹出文字“请注意保护视力,您离得太近了”;C、发出语音提示,例如,发出预设的警告音或预先录制的声音提示(公开了当显示屏工作时间超过预定设置的使用时间,所述文字输出模块向显示屏输出文字提示信息,控制模块控制喇叭输出语音提示信息,提醒用户注意休息、调节眼睛);D、关闭显示屏;E降低显示屏的亮度。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显示屏持续打开的时间进行计时并且在超过预定时间时关闭显示屏,或者输出语音或文字的提示信息,且上述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不仅可以避免用户长时间观看,也能够避免显示屏因持续打开导致费电。此外,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中的“在输出提示信息后,眼睛检测组件检测用户持续紧盯显示屏,则控制模块控制显示屏关闭”其与上述区别特征(2)类似,同样是先提醒再关闭显示屏,并结合眼睛检测组件的功能进行判断。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眼睛检测组件可以检测人眼睛状态控制显示器开关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进一步考虑眼睛状态来延迟关闭显示屏,提醒后再关闭显示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通过振动马达的振动输出提示信息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保护眼睛的计算机显示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至第[0017]段):眼睛防护系统包括在显示器本体1外边框处设置的四个距离感应器2、在显示器本体1内设置控制开关3、延时开关6和触发屏幕内容改变的提醒模块5;多个距离感应器、控制开关、延时开关和提醒模块相互间电连接或信号连接(公开了延时器分别与显示屏和控制处理单元电连接),共同构成以防止过近使用眼睛的防护系统,通过先距离感应,后提醒,再配合延时控制关闭显示器背光的方案,高效地对使用者进行矫正控制;使用时,当人靠近计算机显示器时,只要一个以上距离感应器2感应到人脸靠近,就会将信号传递给控制开关3,控制开关3随即开启提醒模块5,提醒模块5开启后触发屏幕内容改变,或屏幕内容90度、180度翻转,或屏幕模糊,或屏幕内容抖动,以此状态来提醒使用者,目的是为了让他控制用眼距离(公开了根据检测的距离输出提示信息);反之,使用者根据触发的提醒信息并保持回合理的使用距离,那么控制开关3会即时关闭提醒模块5;但当使用者近距离用眼,此时提醒模块5工作时间大于延时开关6设定的时间,延时开关就会控制背光开关7关闭显示器背光(公开了当距离探测器测得的距离值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小于预设的标准距离值,控制模块通过延时器控制显示屏延时关闭),以此来保护眼睛。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和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通过延时器控制显示器延时关闭,以避免过早关闭显示屏而导致用户无法知晓具体原因,从而使用户在关闭显示屏前获得具体的提示信息。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5),对比文件1公开了摄像头和图像分析模块,而采用本领域常见的眼球扫描仪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采用现有的拓比公司生产的眼球追踪器作为眼睛检测组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
综合上述对比文件1-3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人脸特征距离显示屏之间的距离来控制显示屏的开关,还公开了根据眼睛状态控制显示屏的开关。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有动机以眼睛作为脸部特征进行位置检测,并设置时间阈值来判断眼睛的闭合状态,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由距离探测器检测眼睛与显示屏之间的距离,并在检测的距离值小于标准值一段时间后关闭显示屏,还可设置计时模块,对显示屏持续打开时间计时并控制关闭显示屏,并结合对比文件3给出的启示一旦距离小于标准值就输出提示信息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振动马达输出提示信息,此外,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延时器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实现控制显示屏延时关闭也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一种智能设备屏幕省电控制方法,该方法基于计算机视觉和智能识别技术,判断用户是否处于观看屏幕状态,从而准确控制是开启或关闭屏幕,仅仅依赖人是否观看屏幕这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与本申请依赖距离判断、时间判断和人眼判断的综合判断标准完全不同,而且本申请的延时关闭也不用于对比文件1的瞬时关闭。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显示装置,仅实现一种功能,检测的是面部与显示器之间的距离,并且在距离阈值及时间阈值均被触发的前提下实现其控制功能,也不涉及检测眼睛的开闭状态,“计时功能”与本申请的“计时模块”的作用也不相同,与本申请的触发逻辑和工作方式也不同。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完全不同。本申请作为一个整体,不能将每个单独的特征割裂开来考虑,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包括多个区别特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或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不仅能够根据眼睛状态控制显示屏的开关,还能够根据人脸到显示屏的距离进行控制,即当距离在阈值范围外时关闭显示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37-0044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人脸距离判断步骤检测用户脸部特征的位置和检测眼睛的开闭状态这两种组合结构的技术方案,且以眼睛作为脸部特征进行检测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对于距离检测,为了避免用户近距离长时间观看显示屏幕,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可以基于距离探测器检测的眼睛和显示屏的距离,实现提醒和关闭显示屏的功能,同时还公开能够判断用户使用终端的总时间,并实现提醒和关闭显示屏的功能(具体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而且结合对比文件3给出的启示一旦距离小于标准值就输出提示信息,振动马达输出提示信息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为了避免过快关闭显示屏,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用延时器在距离太近的情况下延时关闭显示屏,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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