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2D快速制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86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1F267418
优先权日:2013-10-16
申请(专利)号:201410543429.5
申请日:2014-10-15
复审请求人:阿迪达斯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志宇
合议组组长:李圆
参审员:薛霏
国际分类号:G06Q50/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在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43429.5,名称为“2D快速制造”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迪达斯股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1(US 3329983A,公开日:1967年07月11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是制造鞋子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制造鞋帮的方法;(2)提供、输送装置移动且包含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3)在所述至少一个加工站中,进行了以下加工步骤中的至少一个:丝网印刷、数字印刷、染料升华、升华印刷、移印、喷色、施用至少一种变色材料、施用至少一种箔元件、用材料浸渍、用材料涂覆、植绒、激光切割、激光雕刻、刺绣、热成形、局部熔融、局部熔合、压花、激光蚀刻、穿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制造完整的鞋;(2)如何制造不同的鞋;(3)如何对鞋进行不同工艺的加工。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US 2013125319A1,公开日:2013年05月23日)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8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US 1825379A,公开日:1931年09月29日)公开,且作用相同,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5、6、20、2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2-13、15-19与权利要求2-3、5-9的附加特征一一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1、12-13、15-19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鞋子,其中所述鞋子使用权利要求1-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来制造,在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8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说明书第1-116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造多个鞋子(198、490)的方法(100、200、300),其包含以下的步骤:
a.提供用于制造该多个鞋子(198、490)的多个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110、210);和
b.用输送装置(120、220、420)移动多个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110、210),输送装置至少部分地包含多个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110、210);
其中所述输送装置(120、220、420)输送经过至少一个加工站(130、140、150、230、240、241、250、251、260、261、430、440、450、460),在加工站中加工所述第一鞋子部件(110、210);
在所述至少一个加工站中,进行了以下加工步骤中的至少一个:丝网印刷、数字印刷、染料升华、升华印刷、移印、喷色、施用至少一种变色材料、施用至少一种箔元件、用材料浸渍、用材料涂覆、植绒、激光切割、激光雕刻、刺绣、热成形、局部熔融、局部熔合、压花、激光蚀刻、穿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100、200、300),其中所述输送装置(120、220)包含输送带。
3. 根据权利要求2的所述方法(100、200、300),其中所述输送带(120)是从卷轴(125)上卷绕下来,所述卷轴(125)包含多个第一鞋子部件(110)。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100、200、300),其中步骤a.包含所述输送装置(220)与多个第一鞋子部件(210)的合并制造。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100、200、300),其中所述输送装置(120;220)包含纺织品基材。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100、200、300),其中所述输送装置(120、220)包含基材,所述基材包含箔、膜、合成复合材料、多层组合材和/或皮革。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100、200、300),其中在至少一个加工站(140、240、241)向每个子组的所述第一鞋子部件(110、210)中加入了至少一个第二鞋子部件(180、280、285)。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100、200、300),其中提供所述至少一个加工站(251)用于使第一鞋子部件和/或第二鞋子部件与输送装置分离。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100、200、300),其中提供所述至少一个加工站(260、261)用于使第一鞋子部件(110;210)和/或第二鞋子部件(180;280;285)形成三维形状。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所述方法(100、200、300),其中所述第一鞋子部件(110、210)和/或第二鞋子部件(180、280、285)包含成形元件,所述成形元件被提供用于促进三维形状的产生。
11. 一种制造多个鞋子(198、490)的设备(200、300、400、510、610),其包含:
a.用于制造该多个鞋子(198、490)的多个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110、210);和
b.输送装置(120、220、420),其用于移动多个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110、210),所述输送装置至少部分地包含多个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110、210);
其中所述输送装置(120、220、420)输送经过至少一个加工站(130、140、150、230、240、241、250、251、260、261、430、440、450、460),在加工站中加工所述第一鞋子部件(110、210);
在所述至少一个加工站中,进行了以下加工步骤中的至少一个:丝网印刷、数字印刷、染料升华、升华印刷、移印、喷色、施用至少一种变色材料、施用至少一种箔元件、用材料浸渍、用材料涂覆、植绒、激光切割、激光雕刻、刺绣、热成形、局部熔融、局部熔合、压花、激光蚀刻、穿孔。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200、300、400、510、610),其中所述输送装置(120、220)包含输送带。
13. 根据权利要求12的所述的设备(200、300、400、510、610),其中所述输送带(120)是从卷轴(125)上卷绕下来,所述卷轴(125)包含多个第一鞋子部件(110)。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设备(200、300、400、510、610),其中所述第一鞋子部件(210)被整合到输送装置(220)中或者与其相连接。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的设备(200、300、400、510、610),其中所述输送装置(120;220)包含纺织品基材。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的设备(200、300、400、510、610),其中所述输送装置(120、220)包含基材,所述基材包含箔、膜、合成复合材料、多层组合材和/或皮革。
17.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200、300、400、510、610),其中在至少一个加工站(140、240、241)向每个子组的所述第一鞋子部件(110、210)中加入了至少一个第二鞋子部件(180、280、285)。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设备(200、300、400、510、610),其中提供所述至少一个加工站(251)用于使第一鞋子部件和/或第二鞋子部件与输送装置分离。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设备(200、300、400、510、610),其中提供所述至少一个加工站(260、261)用于使第一鞋子部件(110;210)和/或第二鞋子部件(180;280;285)形成三维形状。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设备(200、300、400、510、610),其进一步包含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用于制造不同的鞋子(198、490)。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设备(200、300、400、510、610),其中所述控制装置包含界面,所述界面用于与多个鞋子(198、490)之一的将来的穿着者互动。
22. 一种鞋子(198、490),其中所述鞋子(198、490)使用了权利要求1-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100、200、300)来制造。”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制造鞋子的方法;2)本申请输送装置上移动多个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可制造不同的鞋子,可以省略卷轴的更换步骤,将输送装置与第一鞋子部件一起提供,可减少必要的耗料,而对比文件1是要制造相同的鞋帮模型,而且需要操作者参与;3)对比文件1中,加工站的加工步骤仅是将鞋面的多个部件粘结至网状物,这与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加工步骤不同,对比文件2中鞋零件的位置是通过从图像导出的信息来确定的,与对比文件1中确定鞋帮部件的方式完全不同,不会从对比文件2得到启示来改进对比文件1。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基于多个第一鞋子部件制造鞋帮,对比文件2通过全自动的流水线将鞋的组件制作成型并组装成完整的鞋产品,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自动化制造完整鞋子的问题时,能够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通过自动化流水线制造完整的鞋的方案结合到对比文件1以得出自动化制造完整鞋子的方案。(2)鞋子的款式有多种多样,加工不同的鞋帮等第一鞋子部件会得到不同的鞋子款式,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制造不同款式的鞋子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基于加工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从而生产不同的鞋子。(3)丝网印刷、数字印刷、染料升华等均是鞋类制造过程中的常规工艺,制造不同款式的鞋子必然会用到不同的造鞋工艺,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制造不同款式鞋子的问题时,容易想到使用丝网印刷、数字印刷、染料升华等加工步骤。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输送装置移动多个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输送装置至少部分地包含多个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权利要求11同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将权利要求1和11中的“输送装置至少部分地包含多个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修改为“所述多个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形成了至少一部分的输送装置”。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克服了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11如下:
“1. 一种制造多个鞋子(198、490)的方法(100、200、300),其包含以下的步骤:
a.提供用于制造该多个鞋子(198、490)的多个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110、210);和
b.用输送装置(120、220、420)移动多个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110、210),所述多个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110、210)形成了至少一部分的输送装置;
其中所述输送装置(120、220、420)输送经过至少一个加工站(130、140、150、230、240、241、250、251、260、261、430、440、450、460),在加工站中加工所述第一鞋子部件(110、210);
在所述至少一个加工站中,进行了以下加工步骤中的至少一个:丝网印刷、数字印刷、染料升华、升华印刷、移印、喷色、施用至少一种变色材料、施用至少一种箔元件、用材料浸渍、用材料涂覆、植绒、激光切割、激光雕刻、刺绣、热成形、局部熔融、局部熔合、压花、激光蚀刻、穿孔。”
“11. 一种制造多个鞋子(198、490)的设备(200、300、400、510、610),其包含:
a.用于制造该多个鞋子(198、490)的多个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110、210);和
b.输送装置(120、220、420),其用于移动多个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110、210),所述多个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110、210)形成了至少一部分的输送装置;
其中所述输送装置(120、220、420)输送经过至少一个加工站(130、140、150、230、240、241、250、251、260、261、430、440、450、460),在加工站中加工所述第一鞋子部件(110、210);
在所述至少一个加工站中,进行了以下加工步骤中的至少一个:丝网印刷、数字印刷、染料升华、升华印刷、移印、喷色、施用至少一种变色材料、施用至少一种箔元件、用材料浸渍、用材料涂覆、植绒、激光切割、激光雕刻、刺绣、热成形、局部熔融、局部熔合、压花、激光蚀刻、穿孔。”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8年0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6段;2019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2.1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申请说明书第12段中记载了“第一鞋子部件形成了至少一部分的输送装置,其用于移动该第一鞋子部件来使得它们相继进行例如上面提及的所选择的加工步骤”,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限定了“所述多个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110、210)形成了至少一部分的输送装置”,上述限定能够清楚的表明鞋子部件与输送装置的关系,即鞋子部件作为输送装置的一部分进行移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即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在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3作为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US 3329983A 公开日:1967年07月11日;
对比文件2:US 2013125319A1 公开日:2013年05月23日;
对比文件3:US 1825379A 公开日:1931年09月29日。
权利要求1-2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造多个鞋子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43行至第4栏第57行、附图1-5)公开了一种制造鞋帮的方法,每个鞋帮均是由在一个网10上的一系列操作所组装而成的;在最后的操作中,网10上的各个部分被切除并移开以构成鞋帮,所完成的多个鞋帮自动以线形排列,如图1、图5所示(相当于a.提供用于制造多个鞋帮的多个第一鞋子部件);在卷轴16的间歇旋转运动的带动下,线性材料或者网10在任何方便的装置(网10和装置共同相当于输送装置)上一步一步的通过各种操作台,如图1、图5所示(相当于b.用输送装置移动多个第一鞋子部件,输送装置至少部分的包含多个第一鞋子部件);在各个操作台中对网10进行后续操作,将粘性物部件I、II、III、IV、V、VI添加到网10中,以组成鞋帮样式,如图1、4、5所示(相当于所述输送装置输送经过至少一个加工站,在加工站中加工所述第一鞋子部件)。
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是制造鞋子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制造鞋帮的方法;(2)提供、输送装置移动多个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所述多个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形成了至少一部分的输送装置;(3)在所述至少一个加工站中,进行了以下加工步骤中的至少一个:丝网印刷、数字印刷、染料升华、升华印刷、移印、喷色、施用至少一种变色材料、施用至少一种箔元件、用材料浸渍、用材料涂覆、植绒、激光切割、激光雕刻、刺绣、热成形、局部熔融、局部熔合、压花、激光蚀刻、穿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鞋子的自动化、定制生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虽然是制造鞋帮的方法,但是如果在其网10上同时也承载、传送各个鞋子部件的情况下,其也必然能够制造鞋子,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且容易实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本申请通过输送装置移动且包含不同的第一鞋子部件、在不同的加工站中进行不同的加工步骤可以实现鞋子的自动化、定制生产。首先,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鞋子的自动化、定制生产。其次,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3]、[0030]-[0042]段)公开了一种自动制造鞋的方法,在整个系统中利用相机定位鞋的部分以确定合适的摆放位置,生产鞋帮与鞋底,并最终将鞋的组件成型并组装成完整的鞋产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并非采用输送装置进行流水线式的生产,其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不同,并且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公开了由橡胶构成的薄片,其作为组装鞋类的部件;移动橡胶薄片通过一系列工作站,并在工作站中完成组装;该橡胶薄片是组成靴筒外表面的一部分,橡胶薄片通过普通的传送带传输,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也仅公开了作为鞋子部件的橡胶薄片的传送过程,并不涉及鞋子的自动化、定制生产,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的存在,能够为本申请带来实现鞋子的自动化、定制生产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从而,该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和1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0、12-2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鞋子,其中所述鞋子使用权利要求1-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来制造。在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2也具备创造性。
对原审查部门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的具体制造方法中并不涉及将鞋部件放置于(或包含于)传送装置,然后顺次经过各个加工站的方法,对比文件2并非采用输送装置进行流水线式的生产,其与本申请的制造方法属于不同的发明构思,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其次,同一流水线加工不同鞋子时,如果同一传送装置同时传送多种鞋子部件时(如本申请那样),至少涉及不同鞋子部件的识别、组装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是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而相关对比文件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这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4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8年0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6段;2019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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