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化充电控制的太阳能节能路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399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1F2745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07988.8
申请日:2017-01-05
复审请求人:珠海市横琴麒翔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应志红
合议组组长:钱丹娜
参审员:徐颖
国际分类号:H05B33/08,F03D9/11,F03D15/00,F03D9/4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并且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07988.8,名称为“一种自动化充电控制的太阳能节能路灯”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珠海市横琴麒翔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05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控制的太阳能路灯,具有太阳能电池板、充放电控制器、蓄电池、路灯控制处理器、LED路灯负载,以及太阳能电池板、充放电控制器、LED负载、蓄电池等之间的连接关系和充放电控制电路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不间断充电的LED路灯,包括升力风机结构和风力发电机以及升力风机结构的具体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有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970790A,公开日2013年03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5114897A,公开日2015年12月0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1-10项、说明书第0001-0037段和说明书附图图1-3。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化充电控制的太阳能节能路灯,包括太阳能电池板、升力风机结构、风力发电机、充放电控制器、蓄电池、路灯控制处理器和LED路灯负载,其特征在于,所述太阳能电池板和风力发电机分别与充放电控制器连接,所述充放电控制器依次连接路灯控制处理器和LED路灯负载,充放电控制器还连接有蓄电池;
所述升力风机结构设置在灯架上,包括三个叶片、偏航设备、轮毂和传动设备;三个叶片在风通过时,由于每一个叶片的正反面的压力不等而产生升力,升力带动对应叶片旋转;偏航设备与三个叶片连接,用于提供三个叶片旋转的可靠性并解缆;轮毂与三个叶片连接,用于固定三个叶片,以在叶片受力后被带动进行顺时针旋转,将风能转化为低转速的动能;传动设备包括低速轴、齿轮箱、高速轴、支撑轴承、联轴器和盘式制动器,齿轮箱通过低速轴与轮毂连接,通过高速轴与风力发电机连接,用于将轮毂的低转速的动能转化为风力发电机所需要的高转速的动能;所述风力发电机与升力风机结构的齿轮箱连接,风力发电机包括定子绕组、转子绕组、双向背靠背IGBT电压源变流器和风力发电机输出接口,定子绕组直连风力发电机输出接口,转子绕组通过双向背靠背IGBT电压源变流器与风力发电机输出接口连接;
所述充放电控制器内设有充放电控制电路,所述充放电控制电路包括有过充控制电路A、过放控制电路B、第一电阻R1、第二电阻R2、第一滑动触点电位器W1、第一二极管D1、第二二极管D2,第一触点开关K1的输入端与电源正极N联接,第一触点开关K1输出端的其中 一脚与第一电阻R1一端联接,第一电阻R1另一端与第一二极管D1一端联接,第一二极管D1另一端与电源负极S联接,第一触点开关K1输出端的另一脚与第二二极管D2一端联接,第二二极管D2另一端与第十六电阻R16一端联接后再分别与第二电阻R2、第三电阻R3、第四电阻R4一端联接后联接至第二触点开关K2一端,第二电阻R2另一端与过充控制电路A、过放控制电路B联接后再与稳压二极管DR2一端联接,稳压二极管DR2另一端与联接至电源负极S上;第三电阻R3另一端与过充控制电路A联接后再联接至第一滑动触点电位器W1一端,第一滑动触点电位器W1另一端与电源负极S联接;过充控制电路A另一端与第二触点开关K2输入端联接;第四电阻R4另一端与过放控制电路B联接后再与第二滑动触点电位器W2一端相联接,第二滑动触点电位器W2另一端与电源负极S联接后接地;过放控制电路B另一端分别与第二触点开关K2输入端、第五二极管D5一端相联接,第五二极管D5另一端与第十四电阻R14一端联接,第十四电阻R14另一端与第二触点开关K2其中一个输出端联接;第二触点开关K2另一个输出端与第三触点开关K3输入端联接,第三触点开关K3输出端与LED灯头联接。过充控制电路A包括有第一运算放大器U1、第一三极管Q1、第二三极管Q2、第五电阻R5、第十五电阻R15,第一运算放大器U1的输入端负极联接在第三电阻R3与第一滑动触点电位器W1之间,第一运算放大器U1的输入端正极联接在第二电阻R2与稳压二极管DR2之间,第一运算放大器U1的输出端与第十五电阻R15一端相联接,第十五电阻R15的另一端与第一三极管Q1的基极 联接;第五电阻R5一端与第一运算放大器U1的输入端负极联接,另一端与第一运算放大器U1的输出端联接;第一三极管Q1的集电极分别与第七电阻R7、第八电阻R8一端联接,第八电阻R8一端另一端与第二三极管Q2的基极联接,第二三极管Q2的集电极分别与第九电阻R9、第三二极管D3一端相连接,第七电阻R7、第九电阻R9、第三二极管D3另一端均联接至第二触点开关K2上。过放控制电路B包括有第二运算放大器U2、第三三极管Q3、第四三极管Q4、第六电阻R6、第十三电阻R13,第二运算放大器U2的输入端负极联接在第二电阻R2与稳压二极管DR2之间,第二运算放大器U2的输入端正极联接在第四电阻R4与第二滑动触点电位器W2之间,第二运算放大器U2的输出端与第十三电阻R13一端相联接,第十三电阻R13的另一端与第三三极管Q3的基极联接;第六电阻R6一端与第二运算放大器U2的输入端负极联接,另一端与第二运算放大器U2的输出端联接;第三三极管Q3的集电极分别与第十电阻R10、第十一电阻R11一端相连接,第十一电阻R11另一端与第四三极管Q4的基极相联接,第四三极管Q4的集电极分别与第十二电阻R12、第四二极管D4一端相连接,第十电阻R10、第十二电阻R12、第四二极管D4另一端并联后联接至第二触点开关K2输入端,第四三极管Q4的发射极与第五二极管D4一端相联接,第五二极管D4另一端与第十四电阻R14一端相联接,第十四电阻R14另一端与第二触点开关K2输出端联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充电控制的太阳能节能路灯,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电池为铅酸蓄电池。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充电控制的太阳能节能路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太阳能电池板设置在灯架上,太阳能电池板包括无反射薄膜覆盖层、N型半导体、P型半导体、基板和电能输出接口,用于将无反射薄膜覆盖层接收的太阳能转化为光学电能,电能输出接口包括上部电极和下部电极,用于输出光学电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充电控制的太阳能节能路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升力风机结构的联轴器为柔性轴,用于补偿齿轮箱输出轴和发电机转子的平行性偏差和角度误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充电控制的太阳能节能路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升力风机结构的盘式制动器为液压动作的盘式制动器,用于机械刹车制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充电控制的太阳能节能路灯,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力发电机为双馈异步发电机,用于将接收到的高转速的动能转化为风力电能。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充电控制的太阳能节能路灯,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力发电机输出接口为三相交流输出接口,用于输出风力电能。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充电控制的太阳能节能路灯,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力发电机的电能输出接口的上部电极和下部电极之间还并联有第一防反二极管,第一防反二极管的正端与下部电极连接,负端与上部电极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充电控制的太阳能节能路 灯,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力发电机的电能输出接口的上部电极连接有,第一开关管为P沟增强型MOS管,其漏极与电能输出接口的上部电极连接,其衬底与源极相连。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充电控制的太阳能节能路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开关管的源极连接有第二防反二极管的正端;第二防反二极管的负端和下部电极之间并联有第一电容和第二电容;第二防反二极管的负端和下部电极之间并联有第三防反二极管,第三防反二极管的正端与下部电极连接,其负端与第二防反二极管的负端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4、9和10与权利要求1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相应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1,即还包括升力风机结构和风力发电机,太阳能电池板和风力发电机分别与充放电控制器连接,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除了能解决太阳能辐照不足情况下路灯的供电的技术问题,还通过风力发电机和供电系统与充放电控制器连接,蓄电池自动充放电管理降低负载工作电流和功率,解决了在太阳能和风力都不足的情况下的问题,延长了路灯系统连续供电时间。而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上述启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化充电控制的太阳能节能路灯,包括太阳能电池板、升力风机结构、风力发电机、充放电控制器、蓄电池、路灯控制处理器和LED路灯负载,其特征在于,所述太阳能电池板和风力发电机分别与充放电控制器连接,所述充放电控制器依次连接路灯控制处理器和LED路灯负载,充放电控制器还连接有蓄电池;
所述升力风机结构设置在灯架上,包括三个叶片、偏航设备、轮毂和传动设备;三个叶片在风通过时,由于每一个叶片的正反面的压力不等而产生升力,升力带动对应叶片旋转;偏航设备与三个叶片连接,用于提供三个叶片旋转的可靠性并解缆;轮毂与三个叶片连接,用于固定三个叶片,以在叶片受力后被带动进行顺时针旋转,将风能转化为低转速的动能;传动设备包括低速轴、齿轮箱、高速轴、支撑轴承、联轴器和盘式制动器,齿轮箱通过低速轴与轮毂连接,通过高速轴与风力发电机连接,用于将轮毂的低转速的动能转化为风力发电机所需要的高转速的动能;所述风力发电机与升力风机结构的齿轮箱连接,风力发电机包括定子绕组、转子绕组、双向背靠背IGBT电压源变流器和风力发电机输出接口,定子绕组直连风力发电机输出接口,转子绕组通过双向背靠背IGBT电压源变流器与风力发电机输出接口连接;
所述升力风机结构的联轴器为柔性轴,用于补偿齿轮箱输出轴和发电机转子的平行性偏差和角度误差;
所述充放电控制器内设有充放电控制电路,所述充放电控制电路包括有过充控制电路A、过放控制电路B、第一电阻R1、第二电阻R2、 第一滑动触点电位器W1、第一二极管D1、第二二极管D2,第一触点开关K1的输入端与电源正极N联接,第一触点开关K1输出端的其中一脚与第一电阻R1一端联接,第一电阻R1另一端与第一二极管D1一端联接,第一二极管D1另一端与电源负极S联接,第一触点开关K1输出端的另一脚与第二二极管D2一端联接,第二二极管D2另一端与第十六电阻R16一端联接后再分别与第二电阻R2、第三电阻R3、第四电阻R4一端联接后联接至第二触点开关K2一端,第二电阻R2另一端与过充控制电路A、过放控制电路B联接后再与稳压二极管DR2一端联接,稳压二极管DR2另一端与联接至电源负极S上;第三电阻R3另一端与过充控制电路A联接后再联接至第一滑动触点电位器W1一端,第一滑动触点电位器W1另一端与电源负极S联接;过充控制电路A另一端与第二触点开关K2输入端联接;第四电阻R4另一端与过放控制电路B联接后再与第二滑动触点电位器W2一端相联接,第二滑动触点电位器W2另一端与电源负极S联接后接地;过放控制电路B另一端分别与第二触点开关K2输入端、第五二极管D5一端相联接,第五二极管D5另一端与第十四电阻R14一端联接,第十四电阻R14另一端与第二触点开关K2其中一个输出端联接;第二触点开关K2另一个输出端与第三触点开关K3输入端联接,第三触点开关K3输出端与LED灯头联接。过充控制电路A包括有第一运算放大器U1、第一三极管Q1、第二三极管Q2、第五电阻R5、第十五电阻R15,第一运算放大器U1的输入端负极联接在第三电阻R3与第一滑动触点电位器W1之间,第一运算放大器U1的输入端正极联接在第二电阻R2 与稳压二极管DR2之间,第一运算放大器U1的输出端与第十五电阻R15一端相联接,第十五电阻R15的另一端与第一三极管Q1的基极联接;第五电阻R5一端与第一运算放大器U1的输入端负极联接,另一端与第一运算放大器U1的输出端联接;第一三极管Q1的集电极分别与第七电阻R7、第八电阻R8一端联接,第八电阻R8一端另一端与第二三极管Q2的基极联接,第二三极管Q2的集电极分别与第九电阻R9、第三二极管D3一端相连接,第七电阻R7、第九电阻R9、第三二极管D3另一端均联接至第二触点开关K2上。过放控制电路B包括有第二运算放大器U2、第三三极管Q3、第四三极管Q4、第六电阻R6、第十三电阻R13,第二运算放大器U2的输入端负极联接在第二电阻R2与稳压二极管DR2之间,第二运算放大器U2的输入端正极联接在第四电阻R4与第二滑动触点电位器W2之间,第二运算放大器U2的输出端与第十三电阻R13一端相联接,第十三电阻R13的另一端与第三三极管Q3的基极联接;第六电阻R6一端与第二运算放大器U2的输入端负极联接,另一端与第二运算放大器U2的输出端联接;第三三极管Q3的集电极分别与第十电阻R10、第十一电阻R11一端相连接,第十一电阻R11另一端与第四三极管Q4的基极相联接,第四三极管Q4的集电极分别与第十二电阻R12、第四二极管D4一端相连接,第十电阻R10、第十二电阻R12、第四二极管D4另一端并联后联接至第二触点开关K2输入端,第四三极管Q4的发射极与第五二极管D4一端相联接,第五二极管D4另一端与第十四电阻R14一端相联接,第十四电阻R14另一端与第二触点开关K2输出端联接;
所述风力发电机的电能输出接口的上部电极连接有,第一开关管为P沟增强型MOS管,其漏极与电能输出接口的上部电极连接,其衬底与源极相连;所述第一开关管的源极连接有第二防反二极管的正端;第二防反二极管的负端和下部电极之间并联有第一电容和第二电容;第二防反二极管的负端和下部电极之间并联有第三防反二极管,第三防反二极管的正端与下部电极连接,其负端与第二防反二极管的负端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充电控制的太阳能节能路灯,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电池为铅酸蓄电池。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充电控制的太阳能节能路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太阳能电池板设置在灯架上,太阳能电池板包括无反射薄膜覆盖层、N型半导体、P型半导体、基板和电能输出接口,用于将无反射薄膜覆盖层接收的太阳能转化为光学电能,电能输出接口包括上部电极和下部电极,用于输出光学电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充电控制的太阳能节能路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升力风机结构的盘式制动器为液压动作的盘式制动器,用于机械刹车制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充电控制的太阳能节能路灯,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力发电机为双馈异步发电机,用于将接收到的高转速的动能转化为风力电能。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充电控制的太阳能节能路灯,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力发电机输出接口为三相交流输出接口,用 于输出风力电能。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充电控制的太阳能节能路灯,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力发电机的电能输出接口的上部电极和下部电极之间还并联有第一防反二极管,第一防反二极管的正端与下部电极连接,负端与上部电极连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本身能够解决在太阳辐照不足且风力不足的情况下,路灯系统就能够延续供电时间的问题。因为在对比文件2中,风能和太阳能产生的电能是存储在蓄电池中的。关于太阳能辐射不足,风力不足,蓄电池的电能又耗尽的情况下,实现路灯的持续供电,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的确无法解决,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无法解决。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充放电控制器及其具体结构,通过采用该控制器实现对路灯的智能控制,即在太阳辐照不足的情况下,使蓄电池放电时端电压降低,使负载工作电流降低,功率减小,延长工作时间;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除太阳能板之外还连接风力发电机,以弥补太阳能不足的情况,而且公开了太阳能板和风力发电机都与需要与控制器充放电的嵌入式处理器连接,在最接近现有技术已经公开某种充放电控制器并且公开了其可在能源不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技术优势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太阳能板和风力发电机都连接到对比文件1所述的充放电控制器是显而易见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人所述一方面解决仅仅用太阳能电板时太阳辐照不足情况下的供电问题,另一方面解决在太阳辐照和风力都不足的情况下管理蓄电池放电、降低工作电流和功率、延长供电时间的问题,只是对对比文件1和2两者供电结构和功能的简单组合,这种组合的技术效果可预期,并不会对申请带来突出的技术效果和显著的进步。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3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实现了太阳能供电和风力供电的灵活切换,保证路灯不间断充电,而在太阳能和风力供电都不足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实现不间断供电;(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升力风机结构的联轴器为柔性轴,用于补偿齿轮箱输出轴和发电机转子的平行性偏差和角度误差”提供了高效稳定的工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37段、说明书附图图1-3;2019年0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并且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的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970790A,公开日2013年03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5114897A,公开日2015年12月02日。
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化充电控制的太阳能节能路灯。对比文件1(CN102970790A)公开了(见说明书第14段和图1、2)一种自动控制的太阳能路灯,包括相互连接的太阳能电池板、充放电控制器、蓄电池、路灯控制处理器和LED路灯负载,所述太阳能电池板与充放电控制器连接,所述充放电控制器依次连接路灯控制处理器和LED路灯负载,充放电控制器还连接有蓄电池;所述充放电控制器内设有充放电控制电路,所述充放电控制电路包括有过充控制电路A、过放控制电路B、第一电阻R1、第二电阻R2、第一滑动触点电位器W1、第一二极管D1、第二二极管D2,第一触点开关K1的输入端与电源正极N联接,第一触点开关K1输出端的其中一脚与第一电阻R1一端联接,第一电阻R1另一端与第一二极管D1一端联接,第一二极管D1另一端与电源负极S联接,第一触点开关K1输出端的另一脚与第二二极管D2一端联接,第二二极管D2另一端与第十六电阻R16一端联接后再分别与第二电阻R2、第三电阻R3、第四电阻R4一端联接后联接至第二触点开关K2一端,第二电阻R2另一端与过充控制电路A、过放控制电路B联接后再与稳压二极管DR2一端联接,稳压二极管DR2另一端与联接至电源负极S上;第三电阻R3另一端与过充控制电路A联接后再联接至第一滑动触点电位器W1一端,第一滑动触点电位器W1另一端与电源负极S联接;过充控制电路A另一端与第二触点开关K2输入端联接;第四电阻R4另一端与过放控制电路B联接后再与第二滑动触点电位器W2一端相联接,第二滑动触点电位器W2另一端与电源负极S联接后接地;过放控制电路B另一端分别与第二触点开关K2输入端、第五二极管D5一端相联接,第五二极管D5另一端与第十四电阻R14一端联接,第十四电阻R14另一端与第二触点开关K2其中一个输出端联接;第二触点开关K2另一个输出端与第三触点开关K3输入端联接,第三触点开关K3输出端与LED灯头联接。过充控制电路A包括有第一运算放大器U1、第一三极管Q1、第二三极管Q2、第五电阻R5、第十五电阻R15,第一运算放大器U1的输入端负极联接在第三电阻R3与第一滑动触点电位器W1之间,第一运算放大器U1的输入端正极联接在第二电阻R2与稳压二极管DR2之间,第一运算放大器U1的输出端与第十五电阻R15一端相联接,第十五电阻R15的另一端与第一三极管Q1的基极 联接;第五电阻R5一端与第一运算放大器U1的输入端负极联接,另一端与第一运算放大器U1的输出端联接;第一三极管Q1的集电极分别与第七电阻R7、第八电阻R8一端联接,第八电阻R8一端另一端与第二三极管Q2的基极联接,第二三极管Q2的集电极分别与第九电阻R9、第三二极管D3一端相连接,第七电阻R7、第九电阻R9、第三二极管D3另一端均联接至第二触点开关K2上。过放控制电路B包括有第二运算放大器U2、第三三极管Q3、第四三极管Q4、第六电阻R6、第十三电阻R13,第二运算放大器U2的输入端负极联接在第二电阻R2与稳压二极管DR2之间,第二运算放大器U2的输入端正极联接在第四电阻R4与第二滑动触点电位器W2之间,第二运算放大器U2的输出端与第十三电阻R13一端相联接,第十三电阻R13的另一端与第三三极管Q3的基极联接;第六电阻R6一端与第二运算放大器U2的输入端负极联接,另一端与第二运算放大器U2的输出端联接;第三三极管Q3的集电极分别与第十电阻R10、第十一电阻R11一端相连接,第十一电阻R11另一端与第四三极管Q4的基极相联接,第四三极管Q4的集电极分别与第十二电阻R12、第四二极管D4一端相连接,第十电阻R10、第十二电阻R12、第四二极管D4另一端并联后联接至第二触点开关K2输入端,第四三极管Q4的发射极与第五二极管D4一端相联接,第五二极管D4另一端与第十四电阻R14一端相联接,第十四电阻R14另一端与第二触点开关K2输出端联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还包括:设置在灯架上的升力风机结构和风力发电机的具体结构组成以及两者之间的连接关系。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增加风能供电方式,实现不间断供电。
对比文件2(CN105114897A)公开了(见说明书第24-36段和图1)一种不间断充电的LED路灯,该路灯除包括太阳能电板外,还包括升力风机结构和风力发电机,所述太阳能电板和风力发电机分别与嵌入式处理器连接,该嵌入式处理器控制太阳能电板和风力发电机对铅酸蓄电池的充电,在LED灯管和铅酸蓄电池之间还有光耦,用于在嵌入式处理器的控制下决定继电器的切换操作,以控制LED灯管的打开和关闭,嵌入式处理器相当于充放电控制器;所述升力风机结构设置在灯架上,包括三个叶片、偏航设备、轮毂和传动设备;三个叶片在风通过时,由于每一个叶片的正反面的压力不等而产生升力,升力带动对应叶片旋转;偏航设备与三个叶片连接,用于提供三个叶片旋转的可靠性并解缆;轮毂与三个叶片连接,用于固定三个叶片,以在叶片受力后被带动进行顺时针旋转,将风能转化为低转速的动能;传动设备包括低速轴、齿轮箱、高速轴、支撑轴承、联轴器和盘式制动器,齿轮箱通过低速轴与轮毂连接,通过高速轴与风力发电机连接,用于将轮毂的低转速的动能转化为风力发电机所需要的高转速的动能;所述风力发电机与升力风机结构的齿轮箱连接,风力发电机包括定子绕组、转子绕组、双向背靠背IGBT电压源变流器和风力发电机输出接口,定子绕组直连风力发电机输出接口,转子绕组通过双向背靠背IGBT电压源变流器与风力发电机输出接口连接,升力风机结构的联轴器为柔性轴,用于补偿齿轮箱输出轴和发电机转子的平行性偏差和角度误差,风力发电机的电能输出接口的上部电极连接有第一开关,为P沟增强型MOS管,其漏极与电能输出接口的上部电极连接,其衬底与源极相连,第一开关的源极连接有第二防反二极管的正端,第二防反二极管的负端和下部电极之间并联有第一电容和第二电容,第二防反二极管的负端和下部电极之间并联有第三防反二极管,第三防反二极管的正端与下部电极连接,其负端与第二防反二极管的负端连接。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在太阳能电板之外再设置升力风机结构和风力发电机,并确定其具体的内部结构和连接方式,补充风能供电方式,实现不间断供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启示结合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被公开:蓄电池为铅酸蓄电池(见说明书第24段);太阳能电池板设置在灯架上,包括反射薄膜覆盖层、N型半导体、P型半导体、基板和电能输出接口,用于太阳能转换为电能,电能输出接口包括上部电极和下部电极,用于输出电能(见说明书第27段);盘式制动器为液压动作的盘式制动器,用于机械刹车制动(见说明书第28段);风力发电机为双馈异步发电机,用于将动能转化为电能(见说明书第29段);风力发电机输出接口为三相交流输出接口,用于输出风力电能(见说明书第29段);并联在电能输出接口的上部电极和下部电极之间的第一防反二极管,其正端与下部电极连接,负端与上部电极连接(见说明书第30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实现了太阳能供电和风力供电的灵活切换,保证路灯不间断充电,而在太阳能和风力供电都不足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实现不间断供电;(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升力风机结构的联轴器为柔性轴,用于补偿齿轮箱输出轴和发电机转子的平行性偏差和角度误差”提供了高效稳定的工作。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尽管对比文件2仅仅是公开了包括太阳能供电和风力供电灵活切换,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充放电控制器及其具体结构,通过采用该控制器实现对路灯的智能控制,即在太阳辐照不足的情况下,使蓄电池放电时端电压降低,使负载工作电流降低,功率减小,延长工作时间;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除太阳能板之外还连接风力发电机,以弥补太阳能不足的情况,而且公开了太阳能板和风力发电机都与需要与控制器充放电的嵌入式处理器连接,在最接近现有技术已经公开某种充放电控制器并且公开了其可在能源不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技术优势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太阳能板和风力发电机都连接到对比文件1所述的充放电控制器是显而易见的设置;必定也能实现在太阳能和风力发电均不足的情况下调整蓄电池放电延长工作时间的功能。
复审请求人所述一方面解决仅仅用太阳能电板时太阳辐照不足情况下的供电问题,另一方面解决在太阳辐照和风力都不足的情况下管理蓄电池放电、降低工作电流和功率、延长供电时间的问题,只是对对比文件1和2两者供电结构和功能的简单组合,这种组合的技术效果可预期,并不会对申请带来突出的技术效果和显著的进步。
(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升力风机结构的联轴器为柔性轴,用于补偿齿轮箱输出轴和发电机转子的平行性偏差和角度误差”已经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2中(详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8段),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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