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遥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805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1F2718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8343.3
申请日:2013-10-09
复审请求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秀花
合议组组长:杨祥钧
参审员:钟德惠
国际分类号:F24F1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且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该发明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8343.3,名称为“遥控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3年10月9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JPH0576087A,公开日为1993年3月26日)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JP2009002593A,公开日为2009年1月8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2018年7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于2016年1月19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153段、说明书附图图1-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遥控装置,具备:
操作部,用于对进行加热动作以及冷却动作中的至少某一方的设备的运转状态进行切换而设定;以及
显示部,对反映了所述操作部中的操作的画面进行显示,
所述遥控装置的特征在于,
所述遥控装置还具备控制部,该控制部对所述显示部的显示动作进行控制,
所述操作部具备在显示于所述显示部的画面上切换设定温度、风向以及风速中的某一个的设定的按钮,切换设定温度的按钮由一个降低设定温度的按钮和一个提高设定温度的按钮构成,切换风向的按钮由一个降低风向的按钮和一个提高风向的按钮构成,切换风速的按钮由一个降低风速的按钮和一个提高风速的按钮构成,或者切换风速的按钮是一个切换风速的按钮,
所述控制部进行如下控制中的至少某一个:当所述切换设定温度的按钮被按压的情况下使所述显示部显示通过所述操作部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温度范围的控制;当所述切换风向的按钮被按压的情况下使所述显示部显示通过所述操作部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风向的范围的控制;以及当所述切换风速的按钮被按压的情况下使所述显示部显示通过所述操作部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风速的范围的控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遥控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使所述显示部将所述能够设定的温度范围与各运转模式对应地显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遥控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使所述显示部显示通过所述操作部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运转模式的种类。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遥控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使所述显示部一览显示所述能够设定的运转模式、所 述能够设定的温度范围、所述能够设定的风向以及所述能够设定的风速中的至少某一个。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遥控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使所述显示部将所述能够设定的运转模式、所述能够设定的风向以及所述能够设定的风速中的至少某一个按照通过所述操作部中的操作而切换的顺序进行排列而一览显示。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遥控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使所述显示部将所述能够设定的运转模式、所述能够设定的温度范围、所述能够设定的风向以及所述能够设定的风速中的至少某一个、和所述设备的机种信息以及功能信息中的至少某一方显示为一连串的画面。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遥控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使所述能够设定的温度范围、所述能够设定的风向的范围以及所述能够设定的风速的范围中的至少某一个显示于所述显示部的操作画面。
8. 一种遥控装置,具备:
操作部,用于对进行加热动作以及冷却动作中的至少某一方的设备的运转状态进行切换而设定;以及
显示部,对反映了所述操作部中的操作的画面进行显示,
所述遥控装置的特征在于,
所述遥控装置还具备控制部,该控制部对所述显示部的显示动作进行控制,
所述操作部具备一个在显示于所述显示部的画面上提高设定温度的按钮和一个在显示于所述显示部的画面上降低设定温度的按钮,
所述控制部进行如下控制中的至少某一个:当所述提高设定温度的按钮被按压时使所述显示部显示通过所述操作部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温度范围的上限的控制;以及当所述降低设定温度的按钮被按压时使所述显示部显示通过所述操作部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温度范围的下限的控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的4个按键2-5与四个风量选项是一一对应的,如果要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则不知对4个按键2-5中哪一个赋予风量范围的选择功能,且如果强制性地仅对其中一个或两个按键赋予风量范围的选择功能,也不知具体以何种方式将一个或两个按键与四个风量选项对应起来,也不知在显示部上以何种方式进行与该一个或两个开关的操作对应的显示。并且,剩下没有赋予风量范围选择功能的开关没有存在的必要,在消除这些开关的情况下,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不同。因而对比文件3无法给出“仅通过一个或两个按钮就能选择包含于风速范围整体的各风速”的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当控制一个参数时,利用一个按钮来提高该参数,利用另一个按钮来降低该参数,这在遥控器中很常见,比如在遥控器上设置一个降低按钮来降低音量同时设置一个提高按钮来提高音量,或者在遥控器上设置一个降低按钮来降低风速同时设置一个提高按钮来提高风速,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7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于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2016年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3段、说明书附图图1-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且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该发明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遥控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遥控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3】段及附图1-4):其包括透明的LCD面板(相当于显示部)、透明按键2-5、机种选择键6-9、返回键10,当按下空调选择键6时,LCD面板的菜单栏上显示了可选的内容如运转模式、风量模式、温度设定、时间,每种可选的内容分别与按键2-5相对应,当按下对应“运转模式”的透明按键时,LED面板上显示运转模式的具体可选内容如自动、制热、除湿、制冷,当按下“制热”对应的透明按键时,控制数据发送至空调,遥控装置返回至初始页面。从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的遥控装置包括操作部,用于对进行加热动作以及冷却动作中的至少某一方的设备的运转状态进行切换而设定;以及显示部,对反映了操作部中的操作画面进行显示,遥控装置还包括控制部,控制部对显示部的显示动作进行控制,操作部具备在显示于显示部的画面上切换运转模式、风量、温度设定、时间的按钮,控制部进行如下控制:当切换运转模式的按钮被按压的情况下使显示部显示通过操作部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运转模式的范围控制;当切换风量的按钮被按压的情况下使显示部显示通过操作部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风量的范围的控制;当切换温度设定的按钮被按压的情况下使显示部显示通过操作部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温度参数的控制;当切换时间的按钮被按压的情况下使显示部显示通过操作部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时间的控制。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切换设定温度的按钮由一个降低设定温度的按钮和一个提高设定温度的按钮构成,切换风向的按钮由一个降低风向的按钮和一个提高风向的按钮构成,切换风速的按钮由一个降低风速的按钮和一个提高风速的按钮构成,或者切换风速的按钮是一个切换风速的按钮;控制部进行如下控制中的至少某一个:当切换设定温度的按钮被按压的情况下使显示部显示通过操作部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温度范围的控制;当切换风向的按钮被按压的情况下使显示部显示通过操作部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风向的范围的控制;以及当切换风速的按钮被按压的情况下使显示部显示通过操作部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风速的范围的控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设定作业的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遥控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3】段,附图1-2):其包括按键输入单元2(相当于操作部)、显示单元6(相当于显示部)、控制单元3(相当于控制部),控制单元3对显示单元6的显示动作进行控制,控制单元3使显示单元6显示通过按键输入单元2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温度范围,控制单元3使显示单元6将能够设定的温度范围与各运转模式对应地显示,当运转功能切换时,显示单元6可以显示相应参数(如温度和湿度)的上限值和下限值,从而避免了用户操作时的设置超出范围,提高了操作的方便性,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制冷和除湿模式下分别显示温度的可调范围和湿度的可调范围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当对对比文件3的温度进行设置时,容易想到在显示面板上显示温度的可调节范围,从而提高设置操作的效率;而风速和风向也是空调领域常用的调节参数,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进一步使显示单元可以显示风速和风向的可调范围以提高操作效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此外,当控制一个参数时,利用一个按钮来提高该参数,利用另一个按钮来降低该参数,这在遥控器中很常见,比如在遥控器上设置一个降低按钮来降低音量同时设置一个提高按钮来提高音量,或者在遥控器上设置一个降低按钮来降低风速同时设置一个提高按钮来提高风速,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但是其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段及附图4):控制部使显示部显示通过操作部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运转模式的种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3公开了控制部使显示部一览显示能够设定的运转模式;由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显示部显示温度范围、风向范围或风速范围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3公开了控制部使显示部将能够设定的运转模式、能够设定的风量、能够设定的温度、能够设定的时间按照通过操作部的操作而切换的顺序进行排列而一览显示,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控制部控制显示部将能够设定的运转模式、能够设定的风向以及能够设定的风速中的至少某一个按照操作部中的操作而切换的顺序进行排列而一览显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为了进一步提高作业确认的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控制部控制显示部将能够设定的运转模式、能够设定的温度范围、能够设定的风向以及能够设定的风速中至少某一个和设备的机种信息以及功能信息中的至少某一方显示为一连串的画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或2,由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控制部使能够设定的温度范围、能够设定的风向范围以及能够设定的风速范围中的至少某一个显示于显示部的操作画面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遥控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遥控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3】段及附图1-4):其包括透明的LCD面板(相当于显示部)、透明按键2-5、机种选择键6-9、返回键10,当按下空调选择键6时,LCD面板的菜单栏上显示了可选的内容如运转模式、风量模式、温度设定、时间,每种可选的内容分别与按键2-5相对应,当按下对应“运转模式”的透明按键时,LED面板上显示运转模式的具体可选内容如自动、制热、除湿、制冷,当按下“制热”对应的透明按键时,控制数据发送至空调,遥控装置返回至初始页面。从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的遥控装置包括操作部,用于对进行加热动作以及冷却动作中的至少某一方的设备的运转状态进行切换而设定;以及显示部,对反映了操作部中的操作画面进行显示,遥控装置还包括控制部,控制部对显示部的显示动作进行控制,操作部具备在显示于显示部的画面上切换运转模式、风量、温度设定、时间的按钮,控制部进行如下控制:当切换运转模式的按钮被按压的情况下使显示部显示通过操作部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运转模式的范围控制;当切换风量的按钮被按压的情况下使显示部显示通过操作部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风量的范围的控制;当切换温度设定的按钮被按压的情况下使显示部显示通过操作部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温度参数的控制;当切换时间的按钮被按压的情况下使显示部显示通过操作部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时间的控制。
权利要求8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操作部具备一个提高设定温度的按钮和一个降低设定温度的按钮;控制部进行如下控制中的至少某一个:当提高设定温度的按钮被按压时使显示部显示通过操作部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温度范围的上限的控制,以及当降低设定温度的按钮被按压时使显示部显示通过操作部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温度范围的下限的控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设定作业的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遥控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3】段,附图1-2):其包括按键输入单元2(相当于操作部)、显示单元6(相当于显示部)、控制单元3(相当于控制部),控制单元3对显示单元6的显示动作进行控制,控制单元3使显示单元6显示通过按键输入单元2进行切换而能够设定的温度范围,控制单元3使显示单元6将能够设定的温度范围与各运转模式对应地显示,当运转功能切换时,显示单元6可以显示相应参数(如温度和湿度)的上限值和下限值,从而避免了用户操作时的设置超出范围,提高了操作的方便性,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制冷和除湿模式下分别显示温度的可调范围的上下限和湿度的可调范围的上下限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当对对比文件3的温度进行设置时,容易想到在显示面板上显示温度的可调节范围的上下限,从而提高设置操作的效率。此外,当控制一个参数时,利用一个按钮来提高该参数,利用另一个按钮来降低该参数,这在遥控器中很常见,比如在遥控器上设置一个降低按钮来降低音量同时设置一个提高按钮来提高音量,或者在遥控器上设置一个降低按钮来降低温度同时设置一个提高按钮来提高温度,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以仅通过一个或者两个按钮来进行各设定为前提,因此在本申请中存在“无法获知能够设定的设定范围”的问题,而且本申请通过“显示部显示能够设定的范围”来解决该问题。相对于此,对比文件3是对每个能够设定的设定值分配一个按钮,因此能够明确知道能够设定的设定范围,这样对比文件3不存在本申请的“无法获知能够设定的设定范围的问题”,也就是说没有动机为了解决对比文件3中不存在的问题而对对比文件3结合(包括对比文件2在内的)现有技术。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如复审请求人上面所述的,对比文件3中“风量模式”分为“自动”、“强风”、“中风”、“弱风”这四个模式,对这四个模式全部分别分配按钮2-5这四个按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便于用户直观看到“自动”、“强风”、“中风”、“弱风”这四个模式分别对应的具体风速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且也容易想到利用显示单元显示“自动”、“强风”、“中风”、“弱风”这四个模式分别对应的具体风速范围,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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