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发泡的消毒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发泡的消毒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493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1F264559
优先权日:2007-04-30
申请(专利)号:201510857604.2
申请日:2008-03-05
复审请求人:金伯利-克拉克环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雷耀龙
合议组组长:林瀚云
参审员:郭亦欣
国际分类号:A61K8/893,A61K8/41,A61K8/34,A61Q19/10,A61P31/04,A61P3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57604.2,名称为“可发泡的消毒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金伯利-克拉克环球有限公司。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880014182.0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08年03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4月30日,分案提交日为2015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06094387A1,公开日:2006年09月14日
驳回理由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发泡的消毒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醇消毒组合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具体限定了泡沫增强剂为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所述表面活性剂分子中至少90%的分子具有长度为18个碳原子或者更长的疏水碳链。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替代的方案,即提供一种可发泡消毒组合物。然而,无论是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还是鲸蜡基甜菜碱,均为现有技术中已知的甜菜碱类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烷基甜菜碱和烷基酰胺丙基甜菜碱也是甜菜碱类表面活性剂的常见结构,这些甜菜碱类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的高效起泡、稳定泡沫等性能是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地想到选择其他性质类似的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作为泡沫稳定剂并确定适合的含量和疏水碳链长度,以获得丰富泡沫、稳定泡沫的效果,并且基于本申请的记载,也看不出本申请所述的可发泡的消毒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醇消毒组合物相比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进一步地,由于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使用含有分配器泵的手动低压分配系统,并且还公开了可使用非增压分配器进行泡沫分配,所述非增压分配器含有分配器泵用于将组合物与空气混合并从其分配泡沫,因此权利要求11和13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10、12以及14-16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由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10、12以及14-1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11月30日所提交的说明书第1-89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发泡的消毒组合物,其包括:
至少一种C1-C4醇,组合物中醇的含量为至少20%重量;
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所述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包括线性聚氧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以及
泡沫增强剂,所述泡沫增强剂为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所述表面活性剂分子中至少90%的分子具有长度为18个碳原子或者更长的疏水碳链。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醇包括乙醇。
3.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中醇的含量为约30%至约90%重量。
4.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中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的含量为约0.5%至约15%重量。
5. 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泡沫增强剂包括白芒花籽油酰胺丙基甜菜碱、低芥酸菜子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山嵛酰胺丙基甜菜碱、山嵛基甜菜碱、二聚亚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杏仁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古布亚苏酰胺丙基(cupuassuamidopropyl)甜菜碱、异硬脂酰胺丙基甜菜碱、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油烯酰胺丙基甜菜碱、橄榄油酰胺丙基甜菜碱、蓖麻醇酸酰胺丙基甜菜碱、芝麻酰胺丙基甜菜碱、大豆油酰胺丙基甜菜碱、硬脂酰胺丙基甜菜碱、硬脂基(steryl)甜菜碱、橄榄油酰胺丙基甜菜碱,菜籽油表面活性剂、棕榈蜡表面活性剂、小烛树蜡表面活性剂、琉璃苣籽油表面活性剂、亚麻籽油表面活性剂、蓖麻油表面活性剂、veronia油表面活性剂、桐油表面活性剂、荷荷巴油表面活性剂、ongonkea油表面活性剂、妥尔油表面活性剂及其混合物。
6. 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泡沫增强剂包括白芒花籽油酰胺丙基甜菜碱。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包括线性的具有约5摩尔至20摩尔聚氧乙二醇的聚氧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
8. 权利要求7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具有约5摩尔至约20摩尔聚氧乙二醇的聚氧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的混合物。
9. 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包括包含约10摩尔聚氧乙二醇的聚氧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包含约12摩尔聚氧乙二醇的聚氧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或其混合物,聚氧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是线性的并且在组合物中的含量为约3%至约15%重量。
10. 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包括聚二甲基硅氧烷共聚醇酯。
11. 包含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发泡消毒组合物的分配容器,该分配容器包括在手动操作时将消毒组合物转变成泡沫的手动泵。
12.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有机遮光剂。
13. 一种发泡消毒产品,其包括:
分配容器,该分配容器包括非气雾剂泵装置;
包含在分配容器中的可发泡消毒组合物,该可发泡的消毒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C1-C4醇、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以及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所述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包括线性聚氧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所述表面活性剂分子中至少90%的分子具有长度为18个碳原子或者更长的疏水碳链;并且
其中分配容器的泵装置被设置成当从容器分配时,将消毒组合物和空气组合用于形成泡沫。
14. 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发泡消毒产品,其中所述泵装置包括连接在操作头的空气泵和液体泵,并且其中手动移动操作头使液体泵泵出消毒组合物,空气泵泵出空气用于与消毒组合物混合,并形成从容器分配的泡沫。
15. 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发泡消毒产品,其中所述线性聚氧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具有约5至约20摩尔聚氧乙二醇。
16. 权利要求13、14或15所述的发泡消毒产品,其中所述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包括白芒花籽油酰胺丙基甜菜碱。”
申请人金伯利-克拉克环球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6项权利要求),所作修改为:在原权利要求1和13中重新限定了“所述表面活性剂分子中至少90%的分子具有长度为20个碳原子或者更长的疏水碳链”。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和鲸蜡基甜菜碱,但是这样的化合物的碳链长度比本申请修改后的碳链长度短得多,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选择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作为泡沫增强剂;(2)对比文件1给出理由反对使用衍生化的聚二甲聚硅氧烷与除了含氟表面活性剂之外的辅助表面活性剂的组合,特别是给出理由反对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与除了含氟表面活性剂之外的辅助表面活性剂的组合。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3如下:
“1. 一种可发泡的消毒组合物,其包括:
至少一种C1-C4醇,组合物中醇的含量为至少20%重量;
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所述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包括线性聚氧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以及
泡沫增强剂,所述泡沫增强剂为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所述表面活性剂分子中至少90%的分子具有长度为20个碳原子或者更长的疏水碳链。”
“13. 一种发泡消毒产品,其包括:
分配容器,该分配容器包括非气雾剂泵装置;
包含在分配容器中的可发泡消毒组合物,该可发泡的消毒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C1-C4醇、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以及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所述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包括线性聚氧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所述表面活性剂分子中至少90%的分子具有长度为20个碳原子或者更长的疏水碳链;并且
其中分配容器的泵装置被设置成当从容器分配时,将消毒组合物和空气组合用于形成泡沫。”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给出了可在其组合物中使用包括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鲸蜡基甜菜碱等在内的甜菜碱表面活性剂作为辅助表面活性剂或泡沫稳定剂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2)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了为减少有机硅基表面活性剂的用量可同时使用其他辅助成分,例如甜菜碱,优选的甜菜碱为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鲸蜡基甜菜碱,也即给出了使用有机硅基表面活性剂与甜菜碱等辅助表面活性剂组合的正向教导,而非申请人所述的反向教导,这些甜菜碱类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的高效起泡、稳定泡沫等性能是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的启示下,通过简单实验能够选择具有适合疏水碳链长度的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用于稳定泡沫。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具体限定了泡沫增强剂的表面活性剂分子中至少90%的分子具有长度为20个碳原子或者更长的疏水碳链。基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记载,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只是提供一种替代的方案,即提供一种可发泡消毒组合物。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给出了可在包含高含量的C1-4醇以及线性聚氧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发泡剂、泡沫稳定剂的消毒组合物中选择包含烷基甜菜碱在内的表面活性剂作为泡沫稳定剂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解决本申请所述的技术问题,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所述鲸蜡基甜菜碱或者具有更长的碳链的烷基甜菜碱,例如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90%的分子具有长度为20个碳原子或者更长的疏水碳链的烷基甜菜碱,来作为所述的泡沫稳定剂(也即泡沫增强剂),以获得增强泡沫和稳定泡沫的目的。此外,基于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也无法看出采用所述的表面活性剂后所得到的可发泡的消毒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醇消毒组合物产生了何种意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进一步地,由于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使用含有分配器泵的手动低压分配系统用于泡沫分配以及可使用非增压分配器进行泡沫分配,所述非增压分配器含有分配器泵用于将组合物与空气混合并从其分配泡沫(参见说明书第17页第9-17行),因此权利要求11和13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10、12以及14-16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由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10、12以及14-1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13项权利要求)。所作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1和13中的“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进一步限定为:“所述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包括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和PEG-12聚二甲基硅氧烷的混合物或者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和聚二甲基硅氧烷PEG-7椰油酸酯的混合物”,删除了原权利要求7-8和10,对原权利要求9和15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发泡的消毒组合物,其包括:
至少一种C1-C4醇,组合物中醇的含量为至少20%重量;
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所述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包括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和PEG-12聚二甲基硅氧烷的混合物或者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和聚二甲基硅氧烷PEG-7椰油酸酯的混合物;以及
泡沫增强剂,所述泡沫增强剂为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所述表面活性剂分子中至少90%的分子具有长度为20个碳原子或者更长的疏水碳链。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醇包括乙醇。
3.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中醇的含量为约30%至约90%重量。
4.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中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的含量为约0.5%至约15%重量。
5. 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泡沫增强剂包括白芒花籽油酰胺丙基甜菜碱、低芥酸菜子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山嵛酰胺丙基甜菜碱、山嵛基甜菜碱、二聚亚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杏仁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古布亚苏酰胺丙基(cupuassuamidopropyl)甜菜碱、异硬脂酰胺丙基甜菜碱、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油烯酰胺丙基甜菜碱、橄榄油酰胺丙基甜菜碱、蓖麻醇酸酰胺丙基甜菜碱、芝麻酰胺丙基甜菜碱、大豆油酰胺丙基甜菜碱、硬脂酰胺丙基甜菜碱、硬脂基(steryl)甜菜碱、橄榄油酰胺丙基甜菜碱,菜籽油表面活性剂、棕榈蜡表面活性剂、小烛树蜡表面活性剂、琉璃苣籽油表面活性剂、亚麻籽油表面活性剂、蓖麻油表面活性剂、veronia油表面活性剂、桐油表面活性剂、荷荷巴油表面活性剂、ongonkea油表面活性剂、妥尔油表面活性剂及其混合物。
6. 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泡沫增强剂包括白芒花籽油酰胺丙基甜菜碱。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聚氧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是线性的并且在组合物中的含量为约3%至约15%重量。
8. 包含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发泡消毒组合物的分配容器, 该分配容器包括在手动操作时将消毒组合物转变成泡沫的手动泵。
9.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有机遮光剂。
10. 一种发泡消毒产品,其包括:
分配容器,该分配容器包括非气雾剂泵装置;
包含在分配容器中的可发泡消毒组合物,该可发泡的消毒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C1-C4醇、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以及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所述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包括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和PEG-12聚二甲基硅氧烷的混合物或者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和聚二甲基硅氧烷PEG-7椰油酸酯的混合物,所述表面活性剂分子中至少90%的分子具有长度为20个碳原子或者更长的疏水碳链;并且
其中分配容器的泵装置被设置成当从容器分配时,将消毒组合物和空气组合用于形成泡沫。
11. 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发泡消毒产品,其中所述泵装置包括连接在操作头的空气泵和液体泵,并且其中手动移动操作头使液体泵泵出消毒组合物,空气泵泵出空气用于与消毒组合物混合,并形成从容器分配的泡沫。
12. 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发泡消毒产品,其中所述聚氧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是线性的。
13. 权利要求10、11或12所述的发泡消毒产品,其中所述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包括白芒花籽油酰胺丙基甜菜碱。”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或教导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和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而根据本申请实施例2的记载,当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和PEG-12聚二甲基硅氧烷的混合以及当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和聚二甲基硅氧烷PEG-7椰油酸酯的混合时观察到协同作用。而且对比文件1以及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也没有提供任何其他参考文献表明,对比文件1中的甜菜碱可以被本申请的具有长得多的碳链长度的表面活性剂取代的教导和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还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3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9段(即第1-14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发泡的消毒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有有机硅基表面活性剂的高醇含量发泡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一种醇消毒组合物,其包括:
a) C1-4醇,或其混合物,以总组成的约60-80体积%的量(其为约52重量%-约69重量%,在本申请的至少20%重量的范围内)存在;
b)有效的生理可接受的有机硅基表面活性剂用于润湿和发泡(即公开了发泡剂),以总组成的约0.01-约10.0重量%的量存在;
c)泡沫稳定剂,以约0.01-约12.0重量%的量存在;
d)保湿剂、润肤剂之一和其组合,以约0.05-约5.0重量%的量存在;和
e)水,其量使总组成为100重量%。
其中所述的醇为乙醇,有机硅基表面活性剂为双-PEG-[10-20]二甲硅油(其为直链二甲硅油共聚醇),其可以为双-PEG-12二甲硅油和/或双-PEG-20二甲硅油和/或双-PEG-17二甲硅油;相容泡沫稳定剂优选鲸蜡基甜菜碱,其能够增加由表面活性剂系统产生的量或持久性(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0-23行,第7页的第7-23行、第9页第7-9行、第10页第13-15行、第12页第1行至第13页第4行、第16页第9-23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包含C1-4醇、线性聚氧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发泡剂、泡沫稳定剂的消毒组合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具体限定了所述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包括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和PEG-12聚二甲基硅氧烷的混合物或者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和聚二甲基硅氧烷PEG-7椰油酸酯的混合物;(2)具体限定了所述的增强剂的表面活性剂分子中至少90%的分子具有长度为20个碳原子或者更长的疏水碳链。
然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的描述,本申请涉及可发泡的消毒组合物,组合物包含具有消毒功能的醇,并且含有发泡剂和泡沫增强剂可以使含大量醇的组合物发泡,泡沫增强剂可延长泡沫的寿命和稳定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0014]段,第3页第[0030]段),并且在实施例中对多种发泡剂或发泡剂组合的发泡性能进行验证,证明了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PEG-12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组合能够产生1级泡沫,即泡沫紧密、有结合力且保持完整性,30秒内的排水很少(参见本申请实施例1和2)。对比文件1的醇消毒组合物中所述的醇含量也很高(其为约52重量%-约69重量%),其也包含发泡剂和泡沫稳定剂,其组合物能够产生稳定的醇泡沫,可以用于个人清洁或消毒目的,并且也指出其使用的泡沫稳定剂能够增加由表面活性剂系统产生的泡沫的量或持久性,使泡沫稳定(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7-8行,第16页第9-23行),对比文件1在其实施例中也记载了其组合物的发泡性能,包含有机硅基表面活性剂的组合物能够产生稳定、蓬松、长时间持续的泡沫(参见实施例13至18及其泡沫评价)。由此可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均具有消毒功能,并且都能够产生持久稳定的泡沫,并无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在消毒性能、发泡性能和/或泡沫持续稳定性能等方面与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相比具有更好的或者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只是提供一种替代的方案,即提供一种可发泡消毒组合物。
基于此,首先,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作为发泡剂的有机硅基表面活性剂优选直链二甲硅油共聚醇,例如具有10-20个重复的聚氧乙烯基团的双-PEG化合物双-PEG-[10-20]二甲硅油,特别是双-PEG12二甲硅油(即具有12摩尔的聚氧乙二醇)和/或双-PEG20二甲硅油和/或双-PEG17二甲硅油,以总组成的约0.01-约10.0重量%的量存在(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1行至第13页第4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使用衍生化的二甲基硅油例如双-PEG12二甲硅油(即具有12摩尔的聚氧乙二醇)和双-PEG20二甲硅油和双-PEG17二甲硅油或者其混合物的教导,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想到选择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同类的其他具有物质,例如包含约10摩尔聚氧乙二醇的聚氧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即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聚二甲基硅氧烷PEG-7椰油酸酯,或者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与PEG-12聚二甲基硅氧烷或聚二甲基硅氧烷PEG-7椰油酸酯的混合物作为发泡剂,并且根据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也不能证明所述组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其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得到适合商用的配制剂(用于消毒应用的目的能够持续足够长的时间的配制剂),减少有机硅基表面活性剂的用量同时使用其他辅助成分,例如二级表面活性剂、泡沫稳定剂”,“用于本发明组合物中的二级表面活性剂包括甜菜碱”,“优选的甜菜碱为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使用广泛用在化妆品工业的温和的无刺激性的表面活性剂,例如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或……作为二级表面活性剂,根据所用的有机硅基表面活性剂更适合制备本发明的可发泡氢醇组合物”,并且还公开了其优选的泡沫稳定剂为鲸蜡基甜菜碱(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19行至第14页第23行,第16页第2-23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给出了可在包含高含量的C1-4醇以及线性聚氧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发泡剂、泡沫稳定剂的消毒组合物中选择包含烷基甜菜碱在内的表面活性剂作为泡沫稳定剂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解决本申请所述的技术问题,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所述鲸蜡基甜菜碱或者具有更长的碳链的烷基甜菜碱,例如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90%的分子具有长度为20个碳原子或者更长的疏水碳链的烷基甜菜碱,来作为所述的泡沫稳定剂(也即泡沫增强剂),以获得增强泡沫和稳定泡沫的目的。此外,基于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也无法看出采用所述至少90%的分子具有长度为20个碳原子或者更长的疏水碳链的烷基甜菜碱表面活性剂后所得到的可发泡的消毒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醇消毒组合物产生了何种意料不到的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进一步限定了醇的种类及用量,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衍生化的聚二甲基硅氧烷的含量,然而如上所述,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具体出处同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6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泡沫增强剂的种类。然而,这些泡沫增强剂均是本领域常见的泡沫增强剂,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选择其他结构类似的甜菜碱类表面活性剂或本领域其他常规的作为泡沫稳定剂的表面活性剂,例如白芒花籽油酰胺丙基甜菜碱、低芥酸菜子油酰胺丙基甜菜碱等,以获得丰富泡沫、稳定泡沫的效果,此外,基于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也看不出权利要求5-6所限定的泡沫增强剂的选择使得本申请的可发泡消毒组合物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聚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是线性并且在组合物中的含量为约3%至约15%重量。然而如评价权利要求1所述,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具体出处同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包含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发泡消毒组合物的分配容器。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使用含有分配器泵的手动低压分配系统用于泡沫分配(参见说明书第17页第9-17行)。因此,在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发泡消毒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组合物还包含有机遮光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组合物可以制成遮光泡沫(参见说明书第30页第7-13行),即隐含公开了在其组合物中加入遮光剂的技术特征。而有机遮光剂是遮光剂的常规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发泡消毒产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可使用非增压分配器进行泡沫分配,所述非增压分配器含有分配器泵用于将组合物与空气混合并从其分配泡沫(参见说明书第17页第9-17行)。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0中所述的可发泡消毒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情况下,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发泡消毒产品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泵装置的具体构成。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具体公开其非增压分配器的结构,但其同样能够将组合物与空气混合产生泡沫并进行分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比文件1的启示选择具有类似功能的泵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了聚氧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是线性的。然而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具体出出处同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包括白芒花籽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给出了可在其组合物中使用包括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鲸蜡基甜菜碱等在内的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作为泡沫稳定剂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此基础上,为解决本申请所述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其他性质类似的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或本领域其他常规的作为泡沫稳定剂的表面活性剂,例如白芒花籽油酰胺丙基甜菜碱等,以获得丰富泡沫、稳定泡沫的效果,并且基于本申请的记载,也看不出权利要求13所限定的白芒花籽油酰胺丙基甜菜碱使得本申请所述的技术方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本领域公知,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聚二甲基硅氧烷PEG-7椰油酸酯均是功能与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类似的同类型聚二甲基硅氧烷表面活性剂,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的教导下,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地想到使用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与PEG-12聚二甲基硅氧烷或聚二甲基硅氧烷PEG-7椰油酸酯的混合物作为发泡剂。根据本申请实施例2的记载,6%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 6%PEG-12聚二甲基硅氧烷、3%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 3%PEG-12聚二甲基硅氧烷以及6%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 6%聚二甲基硅氧烷PEG-7椰油酸酯组合在一起使用时的泡沫质量为1,而3%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 3%聚二甲基硅氧烷PEG-7椰油酸酯组合在一起使用时的泡沫质量却为2,同时实施例1记载当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PEG-12聚二甲基硅氧烷单独以6%用量使用时,泡沫质量也为1,而聚二甲基硅氧烷PEG-7椰油酸酯单独以6%用量使用时,泡沫质量却为4,因此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上述实施例的记载不能确定二者组合使用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更好的泡沫效果,此外,实施例1中并未给出二者单独以3%用量使用的效果,因而同样也不能确定二者均以3%用量使用时了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给出了可在其组合物中使用包括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鲸蜡基甜菜碱等在内的甜菜碱表面活性剂作为辅助表面活性剂或泡沫稳定剂的技术启示,此外,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和鲸蜡基甜菜碱均为现有技术中已知的甜菜碱类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而包括十二烷基二甲基甜菜碱、月桂酰胺丙基甜菜碱、烷基酰胺丙基甜菜碱等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甜菜碱类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都具有良好的发泡能力或泡沫稳定能力(参见《中国化工产品大全》下卷,化学工业出版社组织编写,3版,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01月31日第3版,第963-964页)。由此可见,烷基甜菜碱和烷基酰胺丙基甜菜碱均为甜菜碱类表面活性剂的常见结构类型,这些甜菜碱类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的高效起泡、稳定泡沫等性能是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的启示下,通过简单实验能够选择具有合适疏水碳链长度的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用于稳定泡沫。并且,基于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内容,也看不出本申请所选择特定碳链长度的泡沫增强剂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审查意见,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8 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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