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及感光性树脂印刷版原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398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1F277896
优先权日:2012-07-31
申请(专利)号:201380039883.0
申请日:2013-07-30
复审请求人:东丽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聪
合议组组长:李珍珍
参审员:单英敏
国际分类号:G03F7/027,G03F7/00,G03F7/037,G03F7/0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权利要求与某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他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没有给出应用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仅凭这些对比文件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9883.0,名称为“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及感光性树脂印刷版原版”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丽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31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1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2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引用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特开平11-65115A,公开日期为1999年03月05日;
对比文件2:JP平3-274558A,公开日期为1991年12月05日;
对比文件3: CN1936706A,公开日期为2007年03月2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2015年01月27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9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含有:
(A)在侧链具有反应性基团的改性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
(B)具有碱性氮的聚酰胺;
(C)分子量为300以下、具有5~7元环、且具有能聚合的乙烯性双键的化合物;及
(D)光聚合引发剂,
其中,所述(C)分子量为300以下、具有5~7元环、且具有能聚合的乙烯性双键的化合物所具有的5~7元环为杂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C)分子量为300以下、具有5~7元环、且具有能聚合的乙烯性双键的化合物具有选自羟基、羧基、及氨基中的官能团。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其中,所述(A)在侧链具有反应性基团的改性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是通过如下操作得到的:使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与酸酐反应而在聚合物侧链导入羧基,使该羧基与不饱和环氧化合物反应,从而导入了反应性基团。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其中,所述(A)在侧链具有反应性基团的改性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是在将乙酸乙烯酯和不饱和羧酸或其盐、或不饱和羧酸酯的共聚物皂化而得的皂化度60~90摩尔%的阴离子改性聚乙烯醇中加成不饱和环氧化合物而得到的改性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其中,所述(A)在侧链具有反应性基团的改性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是通过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与具有N-羟甲基的丙烯酸类化合物的反应而得到的改性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
6.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B)具有碱性氮的聚酰胺具有哌嗪环。
7.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 在于,还含有水溶性三苯基甲烷系染料。
8. 一种感光性树脂印刷版原版,其特征在于,在支撑体上具有使用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形成的感光性树脂层。
9. 一种树脂印刷版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紫外线对由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形成的感光性树脂层进行部分曝光,通过使用了以水为主成分的显影液的显影而除去所述感光性树脂层的非曝光部分,形成浮凸层。”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所述(C)化合物所具有的5~7元环为杂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的结晶度高因而在打印过程中容易受到冲击力的影响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氢键作用可以抑制结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使用了权利要求1-7中任一种组合物的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形成的感光性树脂印刷版原版,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形成的感光性树脂层进行部分曝光的工序的树脂印刷版的制造方法,在前述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及权利要求9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东丽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以作为(C)成分使用的大量化合物中选择环己基(甲基)丙烯酸酯并进一步改进的动机;(2)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氢键作用可以抑制结晶,而通过特定的(C)化合物与(A)成分配合,由此通过氢键作用来抑制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的结晶是本申请首次发现的,因此区别技术特征“所述(C)化合物所具有的5~7元环为杂环”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本申请的实施例中也能够证明本申请实现了“显著提高断裂伸长率”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含有羟基,能形成分子间氢键,而能形成分子间氢键的聚合物容易结晶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教科书“高分子绝缘材料化学基础”,李长明主编,第188页,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对此有相应记载,在此基础上,当引入其他能与羟基形成氢键的物质时,可抑制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分子间形成氢键,从而抑制其结晶是本领域技术容易想到的;此外,利用氢键作用抑制含有羟基的化合物结晶在材料等领域已被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遇到抑制结晶的问题时会使用基于前述原理的结晶抑制剂来解决该技术问题,多篇现有技术,例如CN102605445A,CN1424982A,CN1310616A等均提到结晶抑制剂利用氢键作用来抑制含有羟基的物质的结晶,而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亦含有羟基,抑制结晶的机理相同。(2)“显著提高断裂伸长率”的技术效果是基于“具有5-7元环”这一技术特征实现的(如本申请实施例8),而非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采用具有5-7元杂环”的(C)成分实现的,而“具有5-7元环”这一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二者能够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2015年01月27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9段 。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权利要求与某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他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没有给出应用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仅凭这些对比文件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9]-[0013]段、[0022]、[0028]、[0035]-[0036]段,权利要求5)公开了一种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其包括(A)侧链具有反应性基团的改性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B)具有碱性氮的聚酰胺(C)具有反应性基团的化合物例如(甲基)丙烯酸环己酯等化合物、和(D)光聚合引发剂。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1中可以作为(C)成分使用的化合物(甲基)丙烯酸环己酯的分子量为154、具有6元环、且具有能聚合的乙烯性双键,因此是一种具有6元环且具有能聚合的乙烯性双键的化合物。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C)组分的化合物所具有的5~7元环为杂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抑制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结晶,从而使树脂印刷版的冲击力耐受性提高。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的结晶度高,因而在打印过程中容易受到冲击力的影响,而导致在印刷过程中发生浮凸碎裂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即对比文件1提出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结晶度高导致的耐冲击性下降的问题,进一步地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给出了抑制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的结晶可以提高打印过程中对冲击力的耐受性的启示。
对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如何实现抑制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的结晶,驳回和前置意见均认为,氢键作用可以抑制结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具有杂环的(C)化合物以使其与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形成氢键,从而抑制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的结晶。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抑制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的结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而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关于“具有杂环的化合物与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形成氢键,从而抑制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的结晶”是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教科书“高分子绝缘材料化学基础”(李长明主编,第188页,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出版)中公开的相关内容是“分子间作用能大有利于结晶,例如能形成分子间氢键的高聚物”,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能形成分子间氢键的聚合物容易结晶”,进而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之所以容易结晶,是由于其内部分子间形成了氢键导致的,在此基础上,可以确定该教科书所记载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给出了抑制(A)组分聚合物的内部氢键的形成可以抑制(A)组分的结晶的技术启示。但是该教科书并未涉及如何抑制(A)组分聚合物内部分子间的氢键从而抑制聚合物的结晶,从而无法确定驳回决定中所述的“具有杂环的化合物与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形成氢键,从而抑制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的结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前置意见中所列举的专利文献1(CN102605445A,申请人为上海罗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开日期为2012年07月25日),专利文献2(CN1424982A,申请人为花王株式会社,公开日期为2003年06月18日),专利文献3(CN1310616A,申请人为罗曼治疗系统股份公司,公开日期为2001年08月29日)三篇专利文献也不足以证明“具有杂环的化合物与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形成氢键,从而抑制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的结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理由如下:专利文献1涉及一种制备聚乙烯醇纤维的中心吹风冷却凝固工艺方法,其中公开了“己内酰胺与聚乙烯醇有互补结构,与水形成复配改性剂,可以破坏聚乙烯醇自身分子内和分子间的氢键,抑制聚乙烯醇的结晶,并通过聚乙烯醇与己内酰胺与水分子间的氢键减少自由水含量”,由此可见,在该专利文献中,抑制聚乙烯醇的结晶是通过己内酰胺与水形成的复配改性剂完成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该专利文献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如果要抑制聚合物结晶,应采用己内酰胺与水形成的复配改性剂,从而在聚乙烯醇与己内酰胺与水分子间的氢键。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并不存在与水配合使用的复配改性剂;专利文献2涉及一种微细沸石颗粒,属于无机化学领域,其中涉及结晶的部分提到“沸石晶核表面上的硅醇基团与官能团的氧原子通过与氢键类似的相互作用发生作用,使沸石晶核表面稳定化,从而抑制了晶体增长”。本领域技术人员该专利文献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只能获得需要抑制无机化合物结晶时,晶核表面上的硅醇基团与官能团的氧原子通过与氢键类似的相互作用发生作用从而抑制晶体的增长的技术启示,这与本申请的部分皂化的聚乙酸乙烯酯的结晶从晶体结构到抑制结晶的手段均存在较大差别,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专利文献2公开的内容中无法获得“具有杂环的(C)化合物与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形成氢键,从而抑制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结晶”的技术启示; 专利文献3涉及含有激素和结晶抑制剂的透皮治疗系统,属于医疗领域,其公开了一种稳定的无再结晶的膏药,其中通过含有氨基的聚合物作为结晶抑制剂,在结晶抑制剂的基本基团和雌二醇分子中可迁移的氢原子之间的氢键使雌二醇固定,使得可自由迁移的雌二醇浓度降低,防止结晶。本领域技术人员该专利文献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无法获得“具有杂环的(C)化合物与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形成氢键,从而抑制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结晶”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C)组分的化合物所具有的5~7元环为杂环”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具有5~7元杂环的化合物用于(C)组分以抑制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结晶从而达到使树脂印刷版的冲击力耐受性提高的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另外,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也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组分的化合物所具有的5~7元环为杂环”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具有5~7元杂环的化合物用于(C)组分以抑制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结晶从而达到使树脂印刷版的冲击力耐受性提高的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
前置意见中认为本申请所获得的“显著提高断裂伸长率”的技术效果是基于“具有5-7元环”这一技术特征实现的,而非 “采用具有5-7元杂环”的(C)成分实现的,对此,合议组认为:从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的技术效果对比(参见图4,表1,表2)可知,实施例8的(C)组分具有5-7元杂环,其断裂伸长率明显高于其它(C)组分具有5-7元环,但不具有杂环的实施例,也即(C)组分具有5-7元杂环相对于(C)组分具有5-7元非杂环能够获得更高的断裂伸长率。由此可以确定,本申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达到抑制部分皂化聚乙酸乙烯酯结晶,从而使树脂印刷版的冲击力耐受性提高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组分的化合物所具有的5~7元环为杂环”或者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凭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也不足以否定从属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并且不足以否定使用了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组合物的独立权利要求8及使用了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的组合物的独立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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