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充电的纯电动物流车仪表板-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充电的纯电动物流车仪表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260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1F2752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60899.6
申请日:2016-08-30
复审请求人:杭州衡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翠华
合议组组长:高丽敏
参审员:宋艳琪
国际分类号:B62D25/14(2006.01);B60R11/02(2006.01);B66F9/075(2006.01);F16F13/00(2006.01);F16F9/054(2006.01);H01R13/639(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它们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60899.6,名称为“可充电的纯电动物流车仪表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杭州衡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即第1-10页)、说明书附图图1-14(即第1-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742748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对比文件2:CN2415205Y,公告日为:2001年01月17日;
对比文件3:CN202280718U,公告日为:2012年06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充电的纯电动物流车仪表板,包括仪表板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外壳和手机存放架,所述仪表板本体设有窗口和盖板,所述盖板封盖住所述窗口,所述盖板设有第一电源插座,所述外壳的正面设有第二电源插座,所述外壳的背面设有同所述第二电源插座电连接在一起的可拔插地插接在所述第一电源插座中的插头;所述外壳的左右侧面二者,至少一者设有所述手机存放架;所述手机存放架包括通过螺栓配合螺母连接在一起的横托杆和侧挡杆,所述横托杆同所述外壳可伸缩地连接在一起,所述侧挡杆连接在所述横托杆的外端,侧挡杆朝向所述外壳的侧面和所述外壳朝向所述侧挡杆的侧面二者、至少一者设有竖挡槽,所述横托杆可拔插地连接于所述外壳,所述外壳内设有一对增阻块,所述横托杆夹持在所述一对增阻块之间,所述增阻块通过连接弹簧同所述外壳弹性连接在一起,所述增阻块包括竖置的阻尼油缸和套设在阻尼油缸上的减振弹簧,所述阻尼油缸包括同所述横托杆连接在一起的阻尼油缸缸体和设置于阻尼油缸缸体的第一活塞,所述第一活塞通过活塞杆连接有同连接弹簧连接在一起的底座,所述减振弹簧的一端同所述活塞杆连接在一起、另一端同所述阻尼油缸缸体连接在一起,所述阻尼油缸缸体内还设有第二活塞和分离板,所述分离板和第一活塞之间形成第一油腔,所述分离板和第二活塞之间形成第二油腔,所述第一活塞和第二活塞之间设有驱动第一活塞和第二活塞产生对向移动的电磁力吸合机构,所述分离板设有连通第一油腔和第二油腔的连通孔,所述连通孔铰接有朝向第二油腔单向开启的门板和设有使门板关闭上的门板复位机构,所述门板设有若干贯穿门板的主阻尼通道,所述连通孔内设有速度传感器;当所述速度传感器检测到油从第一油腔流向第二油腔时、所述电磁力吸合机构停止驱动第一活塞和第二活塞对向移动,当所述速度传感器检测到油从第二油腔流向第一油腔时、所述电磁力吸合机构驱动第一活塞和第二活塞对向移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充电的纯电动物流车仪表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头为三极插头,所述插头包括地极插销总成,所述地极插销总成包括可伸缩地连接于所述外壳的地极插销、设置于地极插销内端的伸出位定位部、活动连接于所述外壳的同伸出位定位部配合的将地极插销保持在伸出状态的限位块、设置于外壳的拨孔和设置于限位块的同拨孔对齐的拨块。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充电的纯电动物流车仪表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使所述地极插销伸出所述外壳的地极复位弹簧,所述地极插销内端还设有同所述限位块配合的使地极插销保持在所述外壳内的收起位定位部。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可充电的纯电动物流车仪表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头还包括N极插销和L极插销,所述外壳的背面设有圆形滑槽,所述滑槽设有两对导电触头,同一对导电触头中的两个导电触头用于分别同所述L极插销和N极插销配合,所述滑槽内滑动连接有圆环形转动块,所述转动块和所述滑槽同中心线,所述N极插销和L极插销连接于所述转动块,所述地极插销总成有两个;当转动块转动到所述N极插销和L极插销同所述两对导电触头中的一对导电触头中的两个导电触头连接在一起时,所述N极插销、L极插销和一个地极插销总成中的地极插销三者构成一个三极插头;当转动块转动到所述N极插销和L极插销同所述两对导电触头中的另一对导电触头中的两个导电触头连接在一起时,所述N极插销、L极插销和另一个地极插销总成中的地极插销三者构成另一个三极插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充电的纯电动物流车仪表板,其特征在于,所述N极插销和L极插销都设有导电触孔,所述外壳设有安装孔,所述导电触头滑动连接于所述安装孔,所述导电触头设有将导电触头按压在所述导电触孔中的按压弹簧。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可充电的纯电动物流车仪表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门板复位机构为设置于门板的转轴上的扭簧。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可充电的纯电动物流车仪表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磁力吸合机构包括设置于第一活塞的电磁铁和设置于第二活塞的同电磁铁配合的铁磁性材料片。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可充电的纯电动物流车仪表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母包括主体段和止摆段,所述主体段的外端设有大径段,所述大径段的周壁上设有摆槽,所述止摆段设有摆头,所述止摆段可转动地穿设在所述大径段内,所述摆头插接在所述摆槽内,所述摆头和摆槽之间设有摆动间隙,所述主体段的螺纹和所述止摆段的螺纹可以调整到位于同一螺旋线上。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可充电的纯电动物流车仪表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摆段转动到同所述摆头同所述摆槽的一侧壁部抵接在一起时,所述主体段的螺纹和止摆段的螺纹位于同一螺旋线上、所述摆动间隙位于摆杆和摆槽的另一侧壁部之间。”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一种可充电的纯电动物流车仪表板;本申请中的手机存放架包括通过螺栓配合螺母连接在一起的横托杆和侧挡杆;(2)增阻块包括竖置的阻尼油缸和套设在阻尼油缸上的减振弹簧,阻尼油缸包括同横托杆连接在一起的阻尼油缸缸体和设置于阻尼油缸缸体的第一活塞,第一活塞通过活塞杆连接有同连接弹簧连接在一起的底座,减振弹簧的一端同活塞杆连接在一起、另一端同阻尼油缸缸体连接在一起,阻尼油缸缸体内还设有第二活塞和分离板,分离板和第一活塞之间形成第一油腔,分离板和第二活塞之间形成第二油腔,第一活塞和第二活塞之间设有驱动第一活塞和第二活塞产生对向移动的电磁力吸合机构,分离板设有连通第一油腔和第二油腔的连通孔,连通孔铰接有朝向第二油腔单向开启的门板和设有使门板关闭上的门板复位机构,门板设有若干贯穿门板的主阻尼通道,连通孔内设有速度传感器;当速度传感器检测到油从第一油腔流向第二油腔时、电磁力吸合机构停止驱动第一活塞和第二活塞对向移动,当速度传感器检测到油从第二油腔流向第一油腔时、电磁力吸合机构驱动第一活塞和第二活塞对向移动。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和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中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3中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6、7、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减震结构的构成和作用与本申请中的减震结构的结构和作用是不同的。对比文件2中在弹簧收缩行程中,流体自贯孔顶开滚珠,从一个油腔进入另一油腔,由流体的位能变化达到缓冲效果。本申请中在弹簧收缩行程中,流体推开门板使得油流经窗口时门板不对油产生阻尼作用,从而实现阻尼作用小而不会导致减振弹簧收缩受阻;本申请中还具备电磁力吸合机构,在弹簧伸长的过程中由于电磁力吸合机构的作用和面板复位机构的作用,油流过主阻尼通道而产生吸能,回流速度干涉弹簧的回弹速度,当弹簧伸长复位,阻尼油缸内的油经连通孔从第二油腔流向第一油腔,此时电磁力吸合机构将第一活塞和第二活塞固定住保持相对位置不变且门板不能够被推开,使得油能够在整个弹簧伸长行程中从主阻尼通道通过而产生摩擦阻尼消能,从而降低弹簧伸长行程颠簸;而对比文件2中流体从回流孔中回流且该回流不干涉阻止弹簧的伸长来实现弹簧伸长行程吸能,所以不具有在弹簧伸长行程也具有减振作用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弹簧收缩行程中,无论是本申请中设置的单向开启的门板还是对比文件2中可以单向顶开的滚珠,其均是使得在弹簧收缩行程时,使得流体从一个腔体流入另一个腔体,在流体顶开滚珠或是门板时,滚珠和门板不可避免的均会对流体产生一定的阻滞作用,不会导致减振弹簧收缩受阻;在弹簧伸长时,油从容室经回流孔流向内容槽,而回流孔相对于贯孔而言是非常小的,由于流体的粘滞作用,当其从回流孔流回内容槽时,必然会产生阻尼作用,该阻尼作用能够降低弹簧伸长行程的颠簸,至于将回流孔设置在门板上还是其他位置,并不会影响其阻尼作用。另外,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为了进一步增加阻尼作用,设置阻尼杆,使得流体从阻尼杆的主阻尼通道中通过而增加阻尼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设置电磁力吸合机构以配合流体的上述运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阻尼需要所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5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①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充电的纯电动物流车仪表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对手机进行存放充电的汽车仪表板(参见说明书[0005-0056]段,附图1-10),具体公开了该汽车仪表板包括:仪表板本体7,外壳1和手机存放架4,所述仪表板本体7设有窗口71和盖板72,盖板72封盖住窗口71,盖板72设有第一电源插座74,外壳1的正面设有第二电源插座13,外壳1的背面设有同第二电源插座13电连接在一起的可拔插地插接在第一电源插座74中的插头2;所述外壳1的左右侧面二者,至少一者设有手机存放架4;手机存放架4包括连接在一起的横托杆41和侧挡杆42,横托杆41同外壳1可伸缩地连接在一起,侧挡杆42连接在横托杆41的外端,侧挡杆42朝向外壳1的侧面和外壳1朝向侧挡杆42的侧面二者、至少一者设有竖挡槽14,横托杆41可拔插地连接于外壳1,外壳内设有一对增阻块9,横托杆41夹持在一对增阻块9之间,增阻块通过连接弹簧19同外壳1弹性连接在一起。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增阻块包括竖置的阻尼油缸和套设在阻尼油缸上的减振弹簧,阻尼油缸包括同横托杆连接在一起的阻尼油缸缸体和设置于阻尼油缸缸体的第一活塞,第一活塞通过活塞杆连接有同连接弹簧连接在一起的底座,减振弹簧的一端同活塞杆连接在一起、另一端同阻尼油缸缸体连接在一起,阻尼油缸缸体内还设有第二活塞和分离板,分离板和第一活塞之间形成第一油腔,分离板和第二活塞之间形成第二油腔,第一活塞和第二活塞之间设有驱动第一活塞和第二活塞产生对向移动的电磁力吸合机构,分离板设有连通第一油腔和第二油腔的连通孔,连通孔铰接有朝向第二油腔单向开启的门板和设有使门板关闭上的门板复位机构,门板设有若干贯穿门板的主阻尼通道,连通孔内设有速度传感器;当速度传感器检测到油从第一油腔流向第二油腔时、电磁力吸合机构停止驱动第一活塞和第二活塞对向移动,当速度传感器检测到油从第二油腔流向第一油腔时、电磁力吸合机构驱动第一活塞和第二活塞对向移动;(2)本申请为纯电动物流车仪表板,手机存放架包括通过螺栓配合螺母连接在一起的横托杆和侧挡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小手机存放架上手机的震动和如何将手机存放架固定到仪表板的外壳上。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而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复合式避震器(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至第4页最后一段,图1-7),具体公开了:该复合式避震器由一容器本体10、数个吸震元件20、一定位环座30、一顶板40及一流体50所组成。容器本体10是在一矩形底板 11上以同轴心设置有圆形框体的一外环框12及一内环框13,且外、内环框12、13构成具有单向开口朝上的一外容槽14与一内容槽15。各吸震元件20设置于外容槽14内,定位环座30是在一圆盘状的平板31中央向下凹设有一具容室32的套座 33,该套座33套置在内容槽15中,平板31外周缘延伸至外环框12外侧, 其底面并与诸吸震元件20的上承座21顶面贴抵,在套座33底面上还贯设有多数回流孔332及数只逆止阀333,逆止阀333为一呈漏斗状的贯孔3331,且在贯孔3331上容置有一珠体3332,而在贯孔3331顶缘形成逐渐外扩的导引面3333,该导引面3333可将珠体3332顺利导引至贯孔3331内。流体50容设在容器本体10的内容槽15中。
由此可以看出,本申请中采用的增阻块9的结构和对比文件2中的避震器100的结构明显不同,且所述差异并非是通过简单的推理和置换即可实现的,也就是说,虽然它们解决的技术问题类似,但是它们实现减震的具体结构不同,分别通过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了减震的效果,即二者提供了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本申请中采用的这种增阻块的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本申请设置了具有上述结构的增阻块,能够实现减小震动进而防止出现电气接触不良的现象。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斜槽金属嵌件螺母(参见说明书[0005-0016]段,附图1-4),包括螺母本体和内螺纹金属嵌件,螺母本体下部为筒形开槽体,筒形开槽体外圆周对称位置开有3个菱形斜槽,金属嵌件带有3个菱形伸出体,可嵌入螺母的菱形斜槽。螺母上设有菱形斜槽,轴向深度等于嵌件厚度,可有效阻止嵌件在螺母内侧沿螺杆方向移动;螺母上的菱形锐角大于螺母内螺纹螺旋升角,能够有效锁紧处于剧烈振动或动力负载中的紧固件,提高紧固件的防松性能。对比文件3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处于剧烈振动或动力负载中的螺母松动,即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有关增阻器或者避震器具体结构的技术内容。因而即使考虑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权利要求1也具备创造性。

②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9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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