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66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1F248154
优先权日:2013-11-25
申请(专利)号:201410068155.9
申请日:2014-02-27
复审请求人:北京建筑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俞晨
合议组组长:朱晓莉
参审员:宋芸芸
国际分类号:G06Q10/06,G06Q50/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68155.9,名称为“一种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建筑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622716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1日。
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4年04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8段,2017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包括基础数据管理模块、企业信息管理模块,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基础数据管理模块进行基础信息管理,由企业发布项目并通过所述企业信息管理模块对各自项目进行管理,所述基础数据管理模块包括时间段设置模块,时间段设置是对各时间段基本信息进行设置;所述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还包括项目管理模块,由所述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对项目的进程及结果进行实时追踪、审核及评审;所述项目管理模块包括项目申请书管理模块、专家组管理模块、项目任务书管理模块、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管理模块、项目结题报告管理模块、项目成果管理模块、评审优秀项目模块和经费管理模块。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联合培养基地为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础数据管理模块还包括基地委员会管理模块和组织机构管理模块。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企业信息管理模块包括企业名录管理模块、项目指南建议管理模块、项目指南建议审核模块、项目指南选择情况查看模块、项目指南成果查看模块、项目成果查看模块。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项目指南建议审核模块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企业信息管理模块由企业进行管理。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项目申请书管理模块包括研究生项目申请书管理模块、学院项目申请书审核模块、研究生管理部门项目申请书审核模块。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项目任务书管理模块包括研究生项目任务书管理模块、学院项目任务书审核模块、研究生管理部门项目任务书审核模块。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管理模块包括研究生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提交模块、学院项目中期检查包括审核模块、研究生管理部门项目中期检查包括审核模块。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项目结题报告管理模块包括研究生项目结题报告提交模块、学院项目结题报告审核模块、研究生管理部门项目结题报告审核模块。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项目成果管理模块包括研究生项目成果选取模块、学院项目成果审核模块、研究生管理部门项目成果审核模块。
12. 一种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方法,实施该方法的系统包括基础数据管理模块、企业信息管理模块和项目管理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为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分配账号;
S2、采集企业提出的技术需求;
S3、技术需求审核与发布;
S4、项目申请;
S5、项目审核与立项;
S6、提交项目进程与报告;
S7、项目结果审核与评审;所述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方法还包括对经费的管理,包括支出科目管理,经费分配、支票审核、支出单审核、票据审核以及对支付进 度的监控。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示联合培养基地管理为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管理。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S1中,系统通过所述基础数据管理模块分别给学校管理部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研究生分配账号。
15.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S3中通过研究生管理部门对技术需求进行审核与发布。
16.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S5中,研究生或导师进行项目申请后,先由学院进行审核,再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17.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S6中,项目进程包括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管理、项目结题报告管理、项目成果管理。
18.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S7中,项目结果审核包括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的审核、项目结题报告的审核、项目成果的审核。
19.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S7中,项目结果审核先经学院审核,之后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
20.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S7中,对评审结果进行批量操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以及将说明书中“时间段设置权限为最高权限”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并删除了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存在学校研究生院/处/部与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技术部门沟通不够及时透明,校内外导师之间及校企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在运行环节上不够顺畅等问题,未能针对产学研联合培养涉及到的经费管理系统、专家库系统、企业方资源库系统等多数据接口衔接困难、管理数据类型多、数量大、流程复杂等客观问题,建立一个流畅的学生、学校、企业、政府教育管理部门联合培养的信息化综合管理适应体系。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包括基础数据管理模块、企业信息管理模块,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基础数据管理模块进行基础信息管理,由企业发布项目并通过所述企业信息管理模块对各自项目进行管理,所述基础数据管理模块包括时间段设置模块,时间段设置由研究生处经费管理员对各时间段基本信息进行设置;时间段设置权限为最高权限;所述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还包括项目管理模块,由所述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对项目的进程及结果进行实时追踪、审核及评审;所述项目管理模块包括项目申请书管理模块、专家组管理模块、项目任务书管理模块、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管理模块、项目结题报告管理模块、项目成果管理模块、评审优秀项目模块和经费管理模块 ;
所述联合培养基地为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 ;
所述基础数据管理模块还包括基地委员会管理模块和组织机构管理模块;
所述企业信息管理模块包括企业名录管理模块、项目指南建议管理模块、项目指南建议审核模块、项目指南选择情况查看模块、项目指南成果查看模块、项目成果查看模块 ;
所述项目指南建议审核模块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项目指南建议管理模块是企业对项目指南建议书进行管理,用户为企业,成功登陆系统后,具有对项目指南建议书进行添加、修改、删除、查看、继承、提交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导出列表的权限;
所述企业信息管理模块由企业进行管理 ;
所述项目申请书管理模块包括研究生项目申请书管理模块、学院项目申请书审核模块、研究生管理部门项目申请书审核模块 ;
所述项目任务书管理模块包括研究生项目任务书管理模块、学院项目任务书审核模块、研究生管理部门项目任务书审核模块 ;
所述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管理模块包括研究生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提交模块、学院项目中期检查包括审核模块、研究生管理部门项目中期检查包括审核模块 ;
所述项目结题报告管理模块包括研究生项目结题报告提交模块、学院项目结题报告审核模块、研究生管理部门项目结题报告审核模块 ;
所述项目成果管理模块包括研究生项目成果选取模块、学院项目成果审核模块、研究生管理部门项目成果审核模块。
2. 一种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方法,实施该方法的系统包括基础数据管理模块、企业信息管理模块和项目管理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为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分配账号;
S2、采集企业提出的技术需求;
S3、技术需求审核与发布;
S4、项目申请;
S5、项目审核与立项;
S6、提交项目进程与报告;
S7、项目结果审核与评审;所述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方法还包括对经费的管理,包括支出科目管理,经费分配、支票审核、支出单审核、票据审核以及对支付进度的监控。
所示联合培养基地管理为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管理 ;
在所述步骤S1中,系统通过所述基础数据管理模块分别给学校管理部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研究生分配账号 ;
在所述步骤S3中通过研究生管理部门对技术需求进行审核与发布 ;
在所述步骤S5中,研究生或导师进行项目申请后,先由学院进行审核,再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
在所述步骤S6中,项目进程包括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管理、项目结题报告管理、项目成果管理 ;
在所述步骤S7中,项目结果审核包括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的审核、项目结题报告的审核、项目成果的审核 ;
在所述步骤S7中,项目结果审核先经学院审核,之后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
3. 如权利要求 2所述的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S7中,对评审结果进行批量操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2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申请文件,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2中,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包括基础数据管理模块、企业信息管理模块,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基础数据管理模块进行基础信息管理,由企业发布项目并通过所述企业信息管理模块对各自项目进行管理,所述基础数据管理模块包括时间段设置模块,时间段设置由研究生处经费管理员对各时间段基本信息进行设置;时间段设置权限为最高权限;所述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还包括项目管理模块,由所述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对项目的进程及结果进行实时追踪、审核及评审;所述项目管理模块包括项目申请书管理模块、专家组管理模块、项目任务书管理模块、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管理模块、项目结题报告管理模块、项目成果管理模块、评审优秀项目模块和经费管理模块;
所述联合培养基地为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
所述基础数据管理模块还包括基地委员会管理模块和组织机构管理模块;
所述企业信息管理模块包括企业名录管理模块、项目指南建议管理模块、项目指南建议审核模块、项目指南选择情况查看模块、项目指南成果查看模块、项目成果查看模块;
所述项目指南建议审核模块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管理;项目指南建议管理模块是企业对项目指南建议书进行管理,用户为企业,成功登陆系统后,具有对项目指南建议书进行添加、修改、删除、查看、继承、提交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导出列表的权限;
所述企业信息管理模块由企业进行管理;
所述项目申请书管理模块包括研究生项目申请书管理模块、学院项目申请书审核模块、研究生管理部门项目申请书审核模块;
所述项目任务书管理模块包括研究生项目任务书管理模块、学院项目任务书审核模块、研究生管理部门项目任务书审核模块;
所述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管理模块包括研究生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提交模块、学院项目中期检查包括审核模块、研究生管理部门项目中期检查包括审核模块;
所述项目结题报告管理模块包括研究生项目结题报告提交模块、学院项目结题报告审核模块、研究生管理部门项目结题报告审核模块;
所述项目成果管理模块包括研究生项目成果选取模块、学院项目成果审核模块、研究生管理部门项目成果审核模块;
评审优秀项目模块中用户为产学研培养基地管理员,具有评价优秀项目和批量操作的权限,对学院审核通过的项目学术成果进行审核。具体包括两方面:1、对于以上项目申请书,任务书,中期检查,结题报告等申请最后评选优秀项目。双击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那列,进行票数录入,录入完成进行保存;2、评审结果批量操作:批量修改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是否推荐优秀项目。
2. 一种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方法,实施该方法的系统包括基础数据管理模块、企业信息管理模块和项目管理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为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分配账号;
S2、采集企业提出的技术需求;
S3、技术需求审核与发布;
S4、项目申请;
S5、项目审核与立项;
S6、提交项目进程与报告;
S7、项目结果审核与评审;所述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方法还包括对经费的管理, 包括支出科目管理,经费分配、支票审核、支出单审核、票据审核以及对支付进度的监控。
所示联合培养基地管理为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管理;
在所述步骤S1中,系统通过所述基础数据管理模块分别给学校管理部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研究生分配账号;
在所述步骤S3中通过研究生管理部门对技术需求进行审核与发布;
在所述步骤S5中,研究生或导师进行项目申请后,先由学院进行审核,再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在所述步骤S6中,项目进程包括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管理、项目结题报告管理、项目成果管理;
在所述步骤S7中,项目结果审核包括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的审核、项目结题报告的审核、项目成果的审核;
在所述步骤S7中,项目结果审核先经学院审核,之后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对评审结果进行批量操作。”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时间段设置对每个项目及课题进度进行监控,从而保证项目及课题的顺利进行,起到了时间戳的作用。(2)对比文件1未涉及上述时间段设置最高权限,也没有设置对接财务报销系统、专家数据库等资源共享手段,也没有涉及管理部门直接审批,流程再造,更没有涉及线上完成优秀项目评选,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任何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无法解决克服目前学校和企业由于客观的时间、空间等问题所造成的两者之间不能很好实质性沟通合作的问题,使得产学研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并节约合作间的时间、交通等成本,在线管理不仅方便了学校和企业管理部门,更方便了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运行中的管理的技术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4年04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8段,2019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622716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1日。
(1)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互联网运行的校企合作创新实践教学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55-247段及附图1-4):上述创新实践教学管理系统包括后台、高效教师端、企业用户端和学生用户端;其中,
后台(相当于基础数据管理模块):设计高校实践课程类别及其原型和评分模板,审核企业用户注册、审核教师注册、为高校匹配企业与商业实践项目、也可以为企业及其商业项目匹配合作高校;
企业用户端(相当于企业信息管理模块):企业用户注册,经后台审核后,企业用户可以登录管理企业及其用户信息、发布和管理企业商业项目(相当于由企业发布项目并通过所述企业信息管理模块对各自项目进行管理);
高校教师端:教师注册,经后台审核通过后,可以登录管理高校信息和教师信息、选择商业项目作为实验课或实践课程所用的案例;
学生用户端:学生注册后,可以登录平台,选择教师及其实践课程、提交实践成果/作品、查看教师与企业点评辅导内容;学生还可以选择并管理实践课程、自定义实践项目管理、学生博文管理和学生实践方案管理;
企业用户和教师均可对学生用户的实践过程及作品/成果进行在线点评或辅导,实践期间,提供商业实践项目的企业教官可以定期或在任意时间在线查看学生的实践过程及结果,并在线给学生点评或辅导;教师根据学生实践成果和企业点评意见给出成绩,并导出实践成绩(该些过程相当于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包括项目管理模块,对项目的进程及结果进行实时追踪、及评审);
可见,对比文件1的系统必然实现了企业和学校对学生的联合培养,其相应的基地必然是联合培养基地。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时间段设置由研究生处经费管理员对各时间段基本信息进行设置;时间段设置权限为最高权限;(2)项目管理模块还包括对项目的进程及结果进行审核,包括项目申请书管理模块、专家组管理模块、项目任务书管理模块、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管理模块、项目结题报告管理模块、项目成果管理模块、评审优秀项目模块和经费管理模块;所述联合培养基地为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所述基础数据管理模块还包括基地委员会管理模块和组织机构管理模块;所述企业信息管理模块包括企业名录管理模块、项目指南建议管理模块、项目指南建议审核模块、项目指南选择情况查看模块、项目指南成果查看模块、项目成果查看模块;所述项目指南建议审核模块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管理;项目指南建议管理模块是企业对项目指南建议书进行管理,用户为企业,成功登陆系统后,具有对项目指南建议书进行添加、修改、删除、查看、继承、提交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导出列表的权限;所述企业信息管理模块由企业进行管理;所述项目申请书管理模块包括研究生项目申请书管理模块、学院项目申请书审核模块、研究生管理部门项目申请书审核模块;所述项目任务书管理模块包括研究生项目任务书管理模块、学院项目任务书审核模块、研究生管理部门项目任务书审核模块;所述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管理模块包括研究生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提交模块、学院项目中期检查包括审核模块、研究生管理部门项目中期检查包括审核模块;所述项目结题报告管理模块包括研究生项目结题报告提交模块、学院项目结题报告审核模块、研究生管理部门项目结题报告审核模块;所述项目成果管理模块包括研究生项目成果选取模块、学院项目成果审核模块、研究生管理部门项目成果审核模块;评审优秀项目模块中用户为产学研培养基地管理员,具有评价优秀项目和批量操作的权限,对学院审核通过的项目学术成果进行审核。具体包括两方面:1、对于以上项目申请书,任务书,中期检查,结题报告等申请最后评选优秀项目。双击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那列,进行票数录入,录入完成进行保存;2、评审结果批量操作:批量修改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是否推荐优秀项目。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对管理流程中各个时间段进行有效的时间监控、以及如何设置项目管理模块的具体模块以管理项目从申请至结束的各个环节。
该区别(1)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教师可以为每个实践课程设置开始和结束时间”(说明书第243段),根据需要具体在基础数据管理模块设置用于管理/设置时间段的时间段设置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由谁来管理时间模块以及是否为最高权限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规则设定。
该区别(2)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种基于互联网运行的校企合作创新实践教学管理系统中:学生注册登录后,学生还可以选择并管理实践课程、自定义实践项目管理、学生博文管理和学生实践方案管理(说明书第176段);并且来自企业的真实案例及真实商业问题,可以作为学生的毕业设计项目,避免列毕业设计选题的空洞化及其与现实的脱节(说明书第187段);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学生根据企业的案例自定义实践项目、甚至毕业设计项目的启示,并且对毕业设计的各个环节的进程和结果进行审核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此外在校企联合培养中,设置相应的专家组、进行项目阶段性提交和审核、财务审批等均是常规的处理流程,在对比文件1已经搭建了一种基于互联网运行的校企合作创新实践教学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将各个环节功能模块化并将其设置在项目管理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是本领域常规的联合培养基地。委员会管理和组织管理均是在联合培养系统中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在基础数据管理模块设置基地委员会管理模块和组织机构管理模块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企业名录管理、对项目指南的建议、审核、管理等均是企业项目管理的常规考虑因素,并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企业用户可以登录管理企业及其用户信息、发布和管理企业商业项目(说明书第158段),因此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在企业信息管理模块设置相应功能的子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根据需要在企业信息管理模块设置项目指南建议审核模块,并增加本领域常规的添加、修改、删除、查看、继承、提交等功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在校企联合培养中,设置相应的专家组、进行项目阶段性提交,审核以及评审优秀项目均是常规的处理流程,在对比文件1已经搭建了一种基于互联网运行的校企合作创新实践教学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将各个功能模块化并将其设置在项目管理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审核的具体操作方式,例如双击同意票数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操作,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互联网运行的校企合作创新实践教学管理系统,其必然公开了该系统对应的管理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55-283段及附图1-4):
上述创新实践教学管理系统包括后台、高效教师端、企业用户端和学生用户端;其中,
后台(相当于基础数据管理模块):设计高校实践课程类别及其原型和评分模板,审核企业用户注册、审核教师注册(该过程必然包含了分配账号,相当于S1为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管理系统分配账号)、为高校匹配企业与商业实践项目(该过程必然包含了采集企业提出的技术需求,相当于S2、采集企业提出的技术需求)、也可以为企业及其商业项目匹配合作高校;
企业用户端(相当于企业信息管理模块):企业用户注册,经后台审核后,企业用户可以登录管理企业及其用户信息、发布和管理企业商业项目;
高校教师端:教师注册,经后台审核通过后,可以登录管理高校信息和教师信息、选择商业项目(相当于S5中的项目立项)作为实验课或实践课程所用的案例(说明书第159、180段);
学生用户端:学生注册后,可以登录平台,选择教师及其实践课程、提交实践成果/作品、查看教师与企业点评辅导内容;
企业用户和教师均可对学生用户的实践过程及作品/成果进行在线点评或辅导,实践期间,提供商业实践项目的企业教官可以定期或在任意时间在线查看学生的实践过程及结果(该过程必然包含了学生提交实践过程,相当于S6提交项目进程与报告),并在线给学生点评或辅导;教师根据学生实践成果和企业点评意见给出成绩,并导出实践成绩(该过程必然包含了学生实践结果的审核和评审,相当于S7、项目结果审核与评审);
可见,对比文件1的系统必然实现了企业和学校对学生的联合培养,其相应的基地必然是联合培养基地。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S4项目申请、S5中的项目审核、以及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方法还包括对经费的管理,包括支出科目管理,经费分配、支票审核、支出单审核、票据审核以及对支付进度的监控。所示联合培养基地管理为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在所述步骤S1中,系统通过所述基础数据管理模块分别给学校管理部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研究生分配账号;在所述步骤S3中通过研究生管理部门对技术需求进行审核与发布;在所述步骤S5中,研究生或导师进行项目申请后,先由学院进行审核,再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在所述步骤S6中,项目进程包括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管理、项目结题报告管理、项目成果管理;在所述步骤S7中,项目结果审核包括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的审核、项目结题报告的审核、项目成果的审核;在所述步骤S7中,项目结果审核先经学院审核,之后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对评审结果进行批量操作。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对管理流程中各个时间段进行有效的时间监控、以及如何设置项目管理模块的具体模块以管理项目从申请至结束的各个环节、对评审结果进行批量操作。
然而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项目申请和审核是项目执行中的常规环节,为了促进项目的顺利、有效的开展,增加项目申请和审核环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当系统中包含项目时,对项目的相关财务进行管理并将具体设置相应的流程管理是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手段。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是本领域常规的联合培养基地。账号分配、项目审核的具体项目,流程等,均是本领域项目/课题管理中的常规操作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对评审结果批量操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指出:(1)本申请的时间段设置对每个项目及课题进度进行监控,从而保证项目及课题的顺利进行,起到了时间戳的作用。(2)对比文件1未涉及上述时间段设置最高权限,也没有设置对接财务报销系统、专家数据库等资源共享手段,也没有涉及管理部门直接审批,流程再造,更没有涉及线上完成优秀项目评选,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任何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无法解决克服目前学校和企业由于客观的时间、空间等问题所造成的两者之间不能很好实质性沟通合作的问题,使得产学研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并节约合作间的时间、交通等成本,在线管理不仅方便了学校和企业管理部门,更方便了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运行中的管理的技术问题。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教师可以为每个实践课程设置开始和结束时间”,相当于公开了时间戳的作用,区别仅是由谁来管理时间模块以及是否为最高权限,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规则设定,无需克服技术困难,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的技术效果。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基于互联网运行的校企合作创新实践教学管理系统,涉及校方,学生,以及企业之间的管理操作。对比文件1只是没有公开本申请的若干管理功能模块及相关流程。但是本申请所采用的操作流程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操作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这些常用操作方式来实现项目的管理,并在已经公开的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功能子模块。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基于互联网运行的校企合作创新实践教学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容易在管理系统中再增加一些常用功能,以用于项目管理各个流程中;并且增加的功能模块也仅是常用功能的简单叠加组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