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多用途多模式UPS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65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1F269089
优先权日:2013-06-14,2014-06-11
申请(专利)号:201480033880.0
申请日:2014-06-13
复审请求人:ABB 瑞士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侯雪
合议组组长:郭春春
参审员:黄君
国际分类号:H02J9/00,H02J9/06,H02J3/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3880.0,名称为“用于多用途多模式UPS的系统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ABB 瑞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14日、2014年06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14日提交的按照条约第28条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80段、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模式不间断电源(UPS),包括:
第一路径,所述第一路径包括整流器和逆变器;以及
第二路径,所述第二路径与所述第一路径并联,其中,所述多模式UPS可在经济模式下操作,在所述经济模式下,在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中的一个被激活,以及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中的另一个处于备用模式时,电力通过所述第二路径从供电设施流动到负载,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中的一个可操作以执行DC电压调节、无功补偿和有源阻尼中的至少一个。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模式UPS,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经济模式下,所述整流器被激活,所述逆变器处于备用模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模式UPS,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经济模式下,所述逆变器被激活,所述整流器处于备用模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模式UPS,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路径还包括电池,所述电池与所述逆变器并联电耦连。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模式UPS,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路径包括半导体开关模块。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模式UPS,其特征在于,所述多模式UPS被配置成耦连到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可操作以控制所述多模式UPS是否操作于所述经济模式。
7. 一种电源系统,包括:
供电设施;
负载;以及
至少一个多模式不间断电源(UPS),所述至少一个多模式不间断电源(UPS)耦连于所述供电设施与所述负载之间,所述多模式UPS包括:
第一路径,所述第一路径包括整流器和逆变器;以及
第二路径,所述第二路径与所述第一路径并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多模式UPS可在经济模式下操作,在所述经济模式下,在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中的一个被激活,以及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中的另一个处于备用模式时,电力通过所述第二路径从所述供电设施流动到所述负载,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中的一个可操作以执行DC电压调节、无功补偿和有源阻尼中的至少一个。
8.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经济模式下,所述整流器被激活,所述逆变器处于备用模式。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经济模式下,所述逆变器被激活,所述整流器处于备用模式。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路径还包括电池,所述电池与所述逆变器并联电耦连。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路径包括半导体开关模块。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耦连到所述至少一个多模式UPS,其中,所述控制器可操作以控制所述至少一个多模式UPS是否操作于所述经济模式。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多模式UPS包括多个多模式UPS。
14. 一种操作电源系统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多模式不间断电源(UPS)耦连于供电设施和负载之间,其中,所述多模式UPS包括第一路径和第二路径,所述第一路径包括整流器和逆变器,所述第二路径与所述第一路径并联;以及
在经济模式下操作所述多模式UPS,在所述经济模式下,在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中的一个被激活,以及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中的另一个处于备用模式时,电力通过所述第二路径从所述供电设施流动到所述负载,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中的一个执行DC电压调节、无功补偿和有源阻尼中的至少一个;在经济模式下操作所述多模式UPS包括在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都被激活的经济模式下操作所述多模式UPS。
15.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经济模式下操作所述多模式UPS包括在所述整流器被激活和所述逆变器处于备用模式的经济模式下操作所述多模式UPS。
16.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经济模式下操作所述多模式UPS包括在所述逆变器被激活和所述整流器处于备用模式的经济模式下操作所述多模式UPS。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耦连多模式UPS包括耦连包括与所述逆变器并联电耦连的电池的多模式UPS。”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7的其中一个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US6295215B1,公开日为2001年09月25日)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在所述经济模式下,同时所述整流器还处于备用模式时,经第二路径供电。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7的另一并列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在所述经济模式下,在所述整流器被激活,以及所述逆变器处于备用模式时,电力通过所述第二路径从供电设施流动到负载”,上述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的其中一个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经济模式下,同时所述整流器还处于备用模式时,经第二路径供电;在经济模式下操作所述多模式UPS包括在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都被激活的经济模式下操作所述多模式UPS。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4的另一并列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在所述经济模式下,在所述整流器被激活时,以及所述逆变器处于备用模式时,电力通过所述第二路径从供电设施流动到负载;在经济模式下操作所述多模式UPS包括在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都被激活的经济模式下操作所述多模式UPS”,上述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8-13、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8-13、15-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所述整流器被激活,以及所述逆变器处于备用模式时,电力通过所述第二路径从供电设施流动到负载”是为了执行DC电压调节、无功补偿和有源阻尼中的至少一个,从而保持多模式UPS104的效率。与本申请不同,虽然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在经济模式下,逆变器处于待机状态,然而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此时的整流器状态。而且,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逆变器的待机状态是用于减少功耗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负载转移到旁路时,可以减少与整流器/逆变器链的操作相关的功耗”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只会有动机将整流器也设置为待机状态,而这给出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特征“整流器被激活,以及逆变器处于备用模式时,电力通过所述第二路径从供电设施流动到负载”相反的教导。因此,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的内容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还给出了与其相反的教导。基于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并未否定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评述了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之一的创造性;其次,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特征 “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中的一个可操作以执行DC电压调节、无功补偿和有源阻尼中的至少一个”包括了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即“整流器或逆变器”可操作以执行“DC电压调节、无功补偿和有源阻尼中的至少一个”,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这样的并列技术方案;此外,权利要求1为产品权利要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限定,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上述区别是为了执行所述目的;再次,如驳回决定所指出的,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公开了部分技术特征并给出了技术启示,虽然背景技术部分未公开整流器的状态,然而对比文件1中也并未否定整流器不可以处于激活状态,因为当AC电力经旁路电路为负载供电时,不可控整流器工作为电池充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并未给出相反教导,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经济模式下,整流器也可被激活以执行逆变器此时执行的功能;并且当整流器和逆变器中的一个被激活时,另一个处于备用模式;被激活的逆变器和整流器中的一个还可操作以用于执行DC电压调节和/或有源阻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经济模式下,整流器也可被激活以执行逆变器此时执行的功能;并且当整流器和逆变器中的一个被激活时,另一个处于备用模式;被激活的逆变器和整流器中的一个还可操作以用于执行DC电压调节和/或有源阻尼;在经济模式下操作多模式UPS包括在整流器和逆变器都被激活的经济模式下操作多模式UPS。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8-13、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得到的,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6、8-13、15-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经济模式下,逆变器并非工作于待机状态,而是工作在无功和谐波功率调节状态的技术方案。另外,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整流器电路可以包括从交流输入电压产生直流电压的多个不同电路中的任何一种,例如无源整流电路和有源整流电路,而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当选用无源整流电路作为电源设备的整流器时,在经济模式下,可通过对逆变器的控制来实现无功和谐波功率的提供。而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也可选用有源整流电路作为电源设备的整流器。由于有源整流器具有可通过调节其内部开关管来调节相应电参数的能力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选用有源整流电路作为电源设备整流器的场合,为了确保变换器控制的可靠性,避免逆变器故障时无法执行无功补偿的情况出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将有源整流器也作为控制对象,通过将整流器和逆变器设置成互为备用的形式来确保变换器控制的可靠性,从而保证在经济模式下至少有一个变换器被激活以实施控制过程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计17项权利要求),其中,将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在确定电力在预定的公差范围内时”分别补入权利要求1、7、14中,删除权利要求14的技术特征“在经济模式下操作所述多模式UPS包括在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都被激活的经济模式下操作所述多模式UPS”,并对从属权利要求4、10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未提及在确定功率在预定的公差范围内时,功率通过第二路径从设施流向负载,而且没有任何公知常识性证据可以证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修改后的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因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而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模式不间断电源(UPS),包括:
第一路径,所述第一路径包括整流器和逆变器;以及
第二路径,所述第二路径与所述第一路径并联,其中,在确定电力在预定的公差范围内时,所述多模式UPS可在经济模式下操作,在所述经济模式下,所述电力通过所述第二路径从供电设施流动到负载,而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中的一个被激活,并且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中的另一个处于备用模式,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中的所述一个可操作以执行DC电压调节、无功补偿和有源阻尼中的至少一个。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模式UPS,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经济模式下,所述整流器被激活,所述逆变器处于备用模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模式UPS,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经济模式下,所述逆变器被激活,所述整流器处于备用模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模式UPS,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路径还包括电池,所述电池与所述逆变器并联电耦连,且其中在所述经济模式下,电力流过所述整流器以对所述电池再充电。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模式UPS,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路径包括半导体开关模块。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模式UPS,其特征在于,所述多模式UPS被配置成耦连到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可操作以控制所述多模式UPS是否操作于所述经济模式。
7. 一种电源系统,包括:
供电设施;
负载;以及
至少一个多模式不间断电源(UPS),所述至少一个多模式不间断电源(UPS)耦连于所述供电设施与所述负载之间,所述多模式 UPS包括:
第一路径,所述第一路径包括整流器和逆变器;以及
第二路径,所述第二路径与所述第一路径并联,其中,在确定电力在预定的公差范围内时,所述至少一个多模式UPS可在经济模式下操作,在所述经济模式下,所述电力通过所述第二路径从所述供电设施流动到所述负载,而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中的一个被激活,并且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中的另一个处于备用模式,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中的所述一个可操作以执行DC电压调节、无功补偿和有源阻尼中的至少一个。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经济模式下,所述整流器被激活,所述逆变器处于备用模式。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经济模式下,所述逆变器被激活,所述整流器处于备用模式。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路径还包括电池,所述电池与所述逆变器并联电耦连,且其中,在所述经济模式下,电力流过所述逆变器以对所述电池再充电。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路径包括半导体开关模块。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耦连到所述至少一个多模式UPS,其中,所述控制器可操作以控制所述至少一个多模式UPS是否操作于所述经济模式。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多模式UPS包括多个多模式UPS。
14. 一种操作电源系统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多模式不间断电源(UPS)耦连于供电设施和负载之间,其中,所述多模式UPS包括第一路径和第二路径,所述第一路径包括整流器和逆变器,所述第二路径与所述第一路径并联;以及
在确定电力在预定的公差范围内时,在经济模式下操作所述多模式UPS,在所述经济模式下,所述电力通过所述第二路径从所述供电设施流动到所述负载,而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中的一个被激活,并且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中的另一个处于备用模式,所述整流器和所述逆变器中的所述一个执行DC电压调节、无功补偿和有源阻尼中的至少一个。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经济模式下操作所述多模式UPS包括在所述整流器被激活和所述逆变器处于备用模式的经济模式下操作所述多模式UPS。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经济模式下操作所述多模式UPS包括在所述逆变器被激活和所述整流器处于备用模式的经济模式下操作所述多模式UPS。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耦连多模式UPS包括耦连包括与所述逆变器并联电耦连的电池的多模式UPS。”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计17项权利要求),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14日提交的按照条约第28条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80段、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得到的,它们的结合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6295215B1,公开日为2001年09月25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模式不间断电源,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具有经济模式的AC电源设备及其操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11栏第24行,图1-8):电源设备(相当于多模式不间断电源),包括AC/DC整流器和多模式DC/AC逆变器构成的路径一(相当于第一路径);旁路电路构成的路径二(相当于第二路径);路径一和路径二并联(参见图1-3、6、8);电源设备可在经济模式下操作,在经济模式下,多模式DC/AC逆变器中的开关电路被控制传输无功和谐波功率(相当于逆变器被激活,执行无功补偿),此时,旁路电路从交流电源传输有功功率给负载。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AC/DC整流器可以包括从交流输入电压产生直流电压的多个不同电路中的任何一种,例如有源整流电路。可见,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确定电力在预定的公差范围内时,多模式UPS可在经济模式下操作,在所述经济模式下,整流器也可被激活以执行逆变器此时执行的功能;并且当整流器和逆变器中的一个被激活时,另一个处于备用模式;被激活的逆变器和整流器中的一个还可操作以用于执行DC电压调节和/或有源阻尼。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确保变换器控制的可靠性。
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7-11行,图3)“旁路电路330包括由反并联SCR构成的三相阵列334,SCR选通控制电路332响应于模式控制信号331和交流输入电压vin来对阵列334进行控制”可知,在对旁路进行导通/关断操作时,考虑了交流输入电压对其控制动作的影响;同时,由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在利用电源为负载供电时,为了使其所供电力满足负载的需求,通常要使上述电力满足一定的阈值条件(例如在预定的公差范围内)。由此,在对比文件1和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当设备工作在经济模式下时,为了使交流电源所供电力满足负载的需求,在对阵列334进行控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SCR选通控制电路332来判断交流电力的取值,以在其处于预定的公差范围内时,才控制阵列334导通来对负载进行供电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选用有源整流电路作为电源设备的AC/DC整流器。由于有源整流器具有可通过调节其内部开关管来调节相应电参数的能力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选用有源整流电路作为电源设备整流器的场合,为了确保变换器控制的可靠性,避免逆变器故障时无法执行无功补偿的情况出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将有源整流器也作为控制对象,通过将整流器和逆变器设置成互为备用的形式来确保变换器控制的可靠性,从而保证在经济模式下至少有一个变换器被激活以实施控制过程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DC电压调节、有源阻尼等控制策略为本领域常见的控制策略,将其应用到整流器或逆变器的控制模块中,以利用控制模块根据上述控制策略对整流器或逆变器进行驱动,从而执行DC电压调节和有源阻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11栏第24行,图1-8):在经济模式下,多模式DC/AC逆变器中的开关电路被控制传输无功和谐波功率(相当于逆变器被激活);AC/DC整流器电路可以包括从交流输入电压产生直流电压的多个不同电路中的任何一种,例如无源整流电路和有源整流电路。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在经济模式下,整流器被激活,逆变器处于备用模式。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在经济模式下,整流器处于备用模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上述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为:确保变换器控制的可靠性。而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可选用有源整流电路作为电源设备的整流器,由于有源整流器具有可通过调节其内部开关管来调节相应电参数的能力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选用有源整流电路作为电源设备整流器的场合,为了确保变换器控制的可靠性,避免逆变器故障时无法执行无功补偿的情况出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将有源整流器也作为控制对象,通过将整流器和逆变器设置成互为备用的形式来确保变换器控制的可靠性,从而保证在经济模式下至少有一个变换器被激活以实施控制过程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11栏第24行,图1-8):路径一还包括电池(参见图3、8),电池与逆变器并联电耦连。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经济模式下,电力流过所述整流器以对所述电池再充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为:实现对电池的充电。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整流器被激活的状态下,利用整流器对电池进行充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11栏第24行,图1-8):路径二的旁路电路可采用固态或机械继电器、绝缘栅双极晶体管等;UPS被配置成耦连到控制电路325、802(参见图3、8),控制电路325、802可操作以控制UPS是否操作于经济模式。可见,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电源系统,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具有经济模式的AC电源设备及其操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11栏第24行,图1-8):电源设备(相当于多模式不间断电源)耦连于交流电源10(相当于供电设施)和负载20之间(参见图1-2、6;交流电源、负载和电源设备的组合相当于电源系统);电源设备包括AC/DC整流器和多模式DC/AC逆变器构成的路径一(相当于第一路径);旁路电路构成的路径二(相当于第二路径);路径一和路径二并联(参见图1-3、6、8);电源设备可在经济模式下操作,在经济模式下,多模式逆变器中的开关电路被控制传输无功和谐波功率(相当于逆变器被激活,执行无功补偿),此时,旁路电路从交流电源传输有功功率给负载。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AC/DC整流器可以包括从交流输入电压产生直流电压的多个不同电路中的任何一种,例如有源整流电路。可见,权利要求7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确定电力在预定的公差范围内时,多模式UPS可在经济模式下操作,在所述经济模式下,整流器也可被激活以执行逆变器此时执行的功能;并且当整流器和逆变器中的一个被激活时,另一个处于备用模式;被激活的逆变器和整流器中的一个还可操作以用于执行DC电压调节和/或有源阻尼。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确保变换器控制的可靠性。
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7-11行,图3)“旁路电路330包括由反并联SCR构成的三相阵列334,SCR选通控制电路332响应于模式控制信号331和交流输入电压vin来对阵列334进行控制”可知,在对旁路进行导通/关断操作时,考虑了交流输入电压对其控制动作的影响;同时,由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在利用电源为负载供电时,为了使其所供电力满足负载的需求,通常要使上述电力满足一定的阈值条件(例如在预定的公差范围内)。由此,在对比文件1和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当设备工作在经济模式下时,为了使交流电源所供电力满足负载的需求,在对阵列334进行控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SCR选通控制电路332来判断交流电力的取值,以在其处于预定的公差范围内时,才控制阵列334导通来对负载进行供电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选用有源整流电路作为电源设备的AC/DC整流器。而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也可选用有源整流电路作为电源设备的整流器,由于有源整流器具有可通过调节其内部开关管来调节相应电参数的能力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选用有源整流电路作为电源设备整流器的场合,为了确保变换器控制的可靠性,避免逆变器故障时无法执行无功补偿的情况出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将有源整流器也作为控制对象,通过将整流器和逆变器设置成互为备用的形式来确保变换器控制的可靠性,从而保证在经济模式下至少有一个变换器被激活以实施控制过程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DC电压调节、有源阻尼等控制策略为本领域常见的控制策略,将其应用到整流器或逆变器的控制模块中,以利用控制模块根据上述控制策略对整流器或逆变器进行驱动,从而执行DC电压调节和有源阻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分别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11栏第24行,图1-8):在经济模式下,多模式DC/AC逆变器中的开关电路被控制传输无功和谐波功率(相当于逆变器被激活);AC/DC整流器电路可以包括从交流输入电压产生直流电压的多个不同电路中的任何一种,例如无源整流电路和有源整流电路。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在经济模式下,整流器被激活,逆变器处于备用模式。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在经济模式下,整流器处于备用模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上述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为:确保变换器控制的可靠性。而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可选用有源整流电路作为电源设备的整流器,由于有源整流器具有可通过调节其内部开关管来调节相应电参数的能力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选用有源整流电路作为电源设备整流器的场合,为了确保变换器控制的可靠性,避免逆变器故障时无法执行无功补偿的情况出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将有源整流器也作为控制对象,通过将整流器和逆变器设置成互为备用的形式来确保变换器控制的可靠性,从而保证在经济模式下至少有一个变换器被激活以实施控制过程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0-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8,由于权利要求10中记载的“在所述经济模式下,电力流过所述逆变器以对所述电池再充电”是在逆变器被激活时才能实现的,而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记载的是整流器被激活,因此此处引用权利要求8属于明显笔误,应该引用“逆变器被激活”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1-12分别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11栏第24行,图1-8):路径一还包括电池(参见图3、8),电池与逆变器并联电耦连;在经济模式下,电力流过逆变器以对电池再充电;路径二的旁路电路可采用固态或机械继电器、绝缘栅双极晶体管等;UPS被配置成耦连到控制电路325、802(参见图3、8),控制电路325、802可操作以控制UPS是否操作于经济模式。可见,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构成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通过设置多个多模式UPS来确保供电的可靠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操作电源系统的方法,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具有经济模式的AC电源设备及其操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11栏第24行,图1-8):将电源设备(相当于多模式不间断电源)耦连于交流电源10(相当于供电设施)和负载20之间(参见图1-2、6;交流电源、负载和电源设备的组合相当于电源系统);电源设备包括AC/DC整流器和多模式DC/AC逆变器构成的路径一(相当于第一路径);旁路电路构成的路径二(相当于第二路径);路径一和路径二并联(参见图1-3、6、8);电源设备可在经济模式下操作,在经济模式下,多模式逆变器中的开关电路被控制传输无功和谐波功率(相当于逆变器被激活,执行无功补偿),此时,旁路电路从交流电源传输有功功率给负载。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AC/DC整流器可以包括从交流输入电压产生直流电压的多个不同电路中的任何一种,例如有源整流电路。可见,权利要求14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确定电力在预定的公差范围内时,在经济模式下操作所述多模式UPS,在所述经济模式下,整流器也可被激活以执行逆变器此时执行的功能;并且当整流器和逆变器中的一个被激活时,另一个处于备用模式;被激活的逆变器和整流器中的一个还可操作以用于执行DC电压调节和/或有源阻尼。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确保变换器控制的可靠性。
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7-11行,图3)“旁路电路330包括由反并联SCR构成的三相阵列334,SCR选通控制电路332响应于模式控制信号331和交流输入电压vin来对阵列334进行控制”可知,在对旁路进行导通/关断操作时,考虑了交流输入电压对其控制动作的影响;同时,由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在利用电源为负载供电时,为了使其所供电力满足负载的需求,通常要使上述电力满足一定的阈值条件(例如在预定的公差范围内)。由此,在对比文件1和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当设备工作在经济模式下时,为了使交流电源所供电力满足负载的需求,在对阵列334进行控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SCR选通控制电路332来判断交流电力的取值,以在其处于预定的公差范围内时,才控制阵列334导通来对负载进行供电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选用有源整流电路作为电源设备的AC/DC整流器。而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也可选用有源整流电路作为电源设备的整流器,由于有源整流器具有可通过调节其内部开关管来调节相应电参数的能力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选用有源整流电路作为电源设备整流器的场合,为了确保变换器控制的可靠性,避免逆变器故障时无法执行无功补偿的情况出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将有源整流器也作为控制对象,通过将整流器和逆变器设置成互为备用的形式来确保变换器控制的可靠性,从而保证在经济模式下至少有一个变换器被激活以实施控制过程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DC电压调节、有源阻尼等控制策略为本领域常见的控制策略,将其应用到整流器或逆变器的控制模块中,以利用控制模块根据上述控制策略对整流器或逆变器进行驱动,从而执行DC电压调节和有源阻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5、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1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11栏第24行,图1-8):在经济模式下,多模式DC/AC逆变器中的开关电路被控制传输无功和谐波功率(相当于逆变器被激活);AC/DC整流器电路可以包括从交流输入电压产生直流电压的多个不同电路中的任何一种,例如无源整流电路和有源整流电路。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在经济模式下操作多模式UPS包括在整流器被激活和逆变器处于备用模式的经济模式下操作多模式UPS。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在经济模式下操作多模式UPS包括在整流器处于备用模式的经济模式下操作多模式UPS。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上述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为:确保变换器控制的可靠性。而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可选用有源整流电路作为电源设备的整流器,由于有源整流器具有可通过调节其内部开关管来调节相应电参数的能力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选用有源整流电路作为电源设备整流器的场合,为了确保变换器控制的可靠性,避免逆变器故障时无法执行无功补偿的情况出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将有源整流器也作为控制对象,通过将整流器和逆变器设置成互为备用的形式来确保变换器控制的可靠性,从而保证在经济模式下至少有一个变换器被激活以实施控制过程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11栏第24行,图1-8):UPS中的路径一还包括电池(参见图3、8),电池与逆变器并联电耦连。可见,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上述意见(详见本审查决定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旁路电路330包括由反并联SCR构成的三相阵列334,SCR选通控制电路332响应于模式控制信号331和交流输入电压vin来对阵列334进行控制” (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7-11行,图3)可知,在对旁路进行导通/关断操作时,考虑了交流输入电压对其控制动作的影响;同时,由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在利用电源为负载供电时,为了使其所供电力满足负载的需求,通常要使上述电力满足一定的阈值条件,例如在预定的公差范围内。由此,在对比文件1和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当设备工作在经济模式下时,为了使交流电源所供电力满足负载的需求,在对阵列334进行控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SCR选通控制电路332来判断交流电力的取值,以在其处于预定的公差范围内时,才控制阵列334导通来对负载进行供电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据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本申请权利要求1-17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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