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地铁综合监控系统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导向优化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32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1F2669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37598.X
申请日:2014-12-29
复审请求人: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鲜萍
合议组组长:冯慧萍
参审员:吴广平
国际分类号:G06Q10/04;G06Q5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37598.X,名称为“地铁综合监控系统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导向优化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2968101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3日;
对比文件2:“应急事件处置流程建模及其过程协同研究”,董存祥,《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学辑》,第07期,公开日为2011年07月15日。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8年0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地铁综合监控系统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导向优化方法,采用地铁综合监控系统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导向优化系统,包括案例库(1)、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2),案例库与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连接,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分别与地铁控制中心(5)、ISCS控制平台(6)相连接,所述案例库包括图像化模块(3)和存储模块(4),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包括配置模块(7)和运行监控模块(8);
图像化模块:根据设定的流程步骤框种类、连接、状态的图像对预案进行图像化;
存储模块:对图像化后预案进行存储;
配置模块:对预案进行配置,在突发事件时触发相应的预案,对预案进行分配管理;所述配置模块(7)包括触发配置单元(9)、预案管理单元(10)、关联信息动作单元(11)、配置记录单元(12);
触发配置单元:定义预案的触发条件;
预案管理单元:配置预案,根据不同的角色配置不同的预案执行步骤;
关联信息动作单元:在配置预案执行步骤时,对ISCS控制平台上子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快速监视和查看提供快捷操作;
配置记录单元:对预案的配置过程进行记录;
运行监控模块:对预案进行执行,并对预案进行记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骤:
A.预先将案例库内的预案进行图像化;
B.配置模块对图像化后的预案进行配置,定义预案的触发条件,根据不同角色的权限配置不同的预案执行步骤;若当前用户角色在执行的预案中不存在该角色的预案执行步骤,则配置模块将预案的所有执行步骤框显示为带阴影的图像框;
C.监控地铁的状况,判断是否触发预案的触发条件,若否继续监控,若是则通知各角色,并将对应预案图像发送到角色端;
D.判断角色是否有权限处理其操作的预案执行步骤,若否则返回步骤C,若是则由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对预案的执行步骤进行执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铁综合监控系统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导向优化方法,其特征是步骤A中图像化过程为:
预案流程步骤种类分为四种,分别为开始结束、步骤执行开始后跳过、步骤执行完成之前不可跳过、条件判断,将这四类步骤分别图像化后对应为椭圆型框体、长方形框体、两边竖线的长方形框体、菱形框体;
预案流程步骤之间连接种类分为两种,分别为同一角色间步骤间的逻辑连接、跨角色键步骤件的逻辑连接,将这两类连接图像化后分别对应为实线箭头、虚线箭头;
预案流程步骤状态分为四种,分别为不可执行、待执行、执行中、执行完成,将这四种状态图像化后分别对应四种不同的颜色。”
驳回理由具体包括: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系统应用于地铁综合监控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理,其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分别与地铁控制中心、ISCS控制平台相连接,且权利要求1中的图像化模块和存储模块包含于案例库中,配置模块包含于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中,而对比文件1的系统应用于矿井的多系统联动控制,其各个模块之间没有限定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2)权利要求1中的系统还包括运行监控模块,实现对预案的执行,并对预案进行记录,配置记录单元,对预案的配置过程进行记录,预案管理单元根据不同的角色配置不同的预案执行步骤,关联信息动作单元在配置预案执行步骤时,对ISCS控制平台上子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快速监视和查看提供快捷操作;而对比文件1则是由联动预案调度执行模块实现对预案的执行,联动记录查询模块可查询到以前发生的联动事件;(3)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在配置预案时根据不同角色的权限配置不同的预案执行步骤,其在判断触发条件时,若达到了触发条件则通知各角色,并将相应的预案图像发送到角色端,然后判断角色是否有权限处理该步骤,如果有则进行步骤的执行,若当前用户角色在执行的预案中不存在该角色的预案执行步骤,则配置模块将预案的所有执行步骤框显示为带阴影的图像框。针对以上区别特征(1),对地铁综合监控系统进行突发事件的处理是一个公知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具有突发事件处理功能的系统应用于地铁综合监控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理。当其应用于地铁突发事件的处理时,系统中相互连接的子系统必然为与地铁监控相关的平台,因此,将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分别与地铁控制中心、ISCS控制平台相连接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至于系统中的各个模块是否具有相互的包含关系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选择,其对系统功能的实现没有影响。针对以上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20,26-27,38-41页):在应急预案中需要明确定义应急事件处理流程的组织结构,包括角色定义等,每个角色具有明确的职能和责任;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2)的部分内容,该部分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得预案的执行更准确。对比文件1中的联动预案调度执行模块实现了预案执行的功能。再者,在系统中加入运行监控模块以实现对预案执行情况的记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至于将预案执行的功能置于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模块还是至于运行监控模块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系统中具有联动记录查询模块,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加入配置记录单元,对预案的配置过程进行记录便于后续查询。再者,在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各个子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变化进行监视,以便于确定该预案的执行是否能够即时有效,那么加入关联信息动作单元实现在配置预案执行步骤时,对ISCS控制平台上子系统设备的运行状态的监视和查看提供快捷的操作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针对以上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3)的部分内容,该部分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预案的具体执行过程。在通知了各角色的执行步骤后,需要判断该角色是否有权限来执行该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已经将预案图形化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将预案图像发送给各角色端,以让各角色端更直观地获取自己将要执行的内容。当不存在某角色的执行步骤时,对该角色下的所有执行步骤框用带阴影的图像框来以示区别或表示该角色未被激活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和2加入到权利要求3的前序部分,将权利要求5加入到权利要求3中,将权利要求3修改为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如下:在本申请中,角色只能执行其相应权限的预案执行步骤,即不会出现其他角色执行不是其对应执行的预案执行步骤,另外角色也能知晓是否有自己需要的执行步骤,目前是否轮到自己处理的步骤,避免了各个角色在执行步骤上的错位,为处理应急事故提高了准确性和处理效率。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启示。对比文件2只是对各个角色的职能和责任进行了分配,并没有公开各角色与执行步骤之间如何关联的步骤,这样就存在角色虽然明确自己要执行什么职能,但其并不知道何时轮到自己处理的步骤,且处理的步骤没有权限限制,容易出现其他角色错误执行非其执行的步骤,这使得执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错位,也降低了处理效率。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地铁综合监控系统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导向优化方法,采用地铁综合监控系统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导向优化系统,包括案例库(1)、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2),案例库与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连接,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分别与地铁控制中心(5)、ISCS控制平台(6)相连接,所述案例库包括图像化模块(3)和存储模块(4),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包括配置模块(7)和运行监控模块(8);
图像化模块:根据设定的流程步骤框种类、连接、状态的图像对预案进行图像化;
存储模块:对图像化后预案进行存储;
配置模块:对预案进行配置,在突发事件时触发相应的预案,对预案进行分配管理;所述配置模块(7)包括触发配置单元(9)、预案管理单元(10)、关联信息动作单元(11)、配置记录单元(12);
触发配置单元:定义预案的触发条件;
预案管理单元:配置预案,根据不同的角色配置不同的预案执行步骤;
关联信息动作单元:在配置预案执行步骤时,对ISCS控制平台上子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快速监视和查看提供快捷操作;
配置记录单元:对预案的配置过程进行记录;
运行监控模块:对预案进行执行,并对预案进行记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骤:
A.预先将案例库内的预案进行图像化;
B.配置模块对图像化后的预案进行配置,定义预案的触发条件,根据不同角色的权限配置不同的预案执行步骤;若当前用户角色在执行的预案中不存在该角色的预案执行步骤,则配置模块将预案的所有执行步骤框显示为带阴影的图像框;
C.监控地铁的状况,判断是否触发预案的触发条件,若否继续监控,若是则通知各角色,并将对应预案图像发送到角色端;
D.判断角色是否有权限处理其操作的预案执行步骤,若否则返回步骤C,若是则由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对预案的执行步骤进行执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铁综合监控系统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导向优化方法,其特征是步骤A中图像化过程为:
预案流程步骤种类分为四种,分别为开始结束、步骤执行开始后跳过、步骤执行完成之前不可跳过、条件判断,将这四类步骤分别图像化后对应为椭圆型框体、长方形框体、两边竖线的长方形框体、菱形框体;
预案流程步骤之间连接种类分为两种,分别为同一角色间步骤间的逻辑连接、跨角色键步骤件的逻辑连接,将这两类连接图像化后分别对应为实线箭头、虚线箭头;
预案流程步骤状态分为四种,分别为不可执行、待执行、执行中、执行完成,将这四种状态图像化后分别对应四种不同的颜色”。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联动预案图形化编制模块通过共享数据模块获取采集的各子系统数据点,配置生成触发事件库,联动预案调度执行模块通过联动预案库读取配置好的联动预案,然后定时查询数据共享模块联动预案触发事件数据点当天数值,判断预案触发条件是否成立,此即相当于配置模块对图像化后的预案进行配置,定义了预案的触发条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应急预案中需要明确定义事件处理流程的组织结构,包括角色定义等,每个角色都有明确的智能和责任,此即相当于根据不同的角色配置不同的预案执行步骤。在通知了各角色的执行步骤后,需要判断该角色是否具有权限来执行该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且,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预案图形化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图形化表示中,如果不存在某角色的执行步骤,则用带阴影的图像框来以示区别或表示该角色未被激活,这些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仍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包括: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系统应用于地铁综合监控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理,其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分别与地铁控制中心、ISCS控制平台相连接,且权利要求1中的图像化模块和存储模块包含于案例库中,配置模块包含于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中,而对比文件1的系统应用于矿井的多系统联动控制,其各个模块之间没有限定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2)配置记录单元,对预案的配置过程进行记录;关联信息动作单元在配置预案执行步骤时,对ISCS控制平台上子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快速监视和查看提供快捷操作;(3)预案管理单元根据不同的角色配置不同的预案执行步骤;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在配置预案时根据不同角色的权限配置不同的预案执行步骤,其在判断触发条件时,若达到了触发条件则通知各角色,并将相应的预案图像发送到角色端,然后判断角色是否有权限处理该步骤,如果有则进行步骤的执行,若当前用户角色在执行的预案中不存在该角色的预案执行步骤,则配置模块将预案的所有执行步骤框显示为带阴影的图像框。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地铁是公共的交通工具,其关系到大量民众的出行安全,是公知发生突发事件较频繁的且需要实时监控的领域,因此对地铁综合监控系统进行突发事件的处理是一个公知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具有突发事件处理功能的系统应用于地铁综合监控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理。当其应用于地铁突发事件的处理时,系统中相互连接的子系统必然为与地铁监控相关的平台,因此,将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分别与地铁控制中心、ISCS控制平台相连接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至于系统中的各个模块是否具有相互的包含关系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选择,其对系统功能的实现没有影响。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系统中具有联动记录查询模块,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加入配置记录单元,对预案的配置过程进行记录便于后续查询。再者,在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各个子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变化进行监视,以便于确定该预案的执行是否能够即时有效,那么加入关联信息动作单元实现在配置预案执行步骤时,对ISCS控制平台上子系统设备的运行状态的监视和查看提供快捷的操作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3)的部分内容,该部分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预案的具体执行过程。在通知了各角色的执行步骤后,需要判断该角色是否有权限来执行该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将预案图形化,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相应的预案图像发送给各角色端,以让各角色端更直观地获取自己将要执行的内容。当不存在某角色的执行步骤时,对该角色下的所有执行步骤框用带阴影的图像框来以示区别或表示该角色未被激活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关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公开了采用预案流程图的方式对预案进行图像化,且采用不同的几何形状、几何图形和颜色来表示预案中流程的处理步骤类型、步骤间的连接关系等。至于预案流程步骤种类分为开始结束、步骤执行开始后跳过、步骤执行完成之前不可跳过、条件判断,步骤之间的连接分为同一角色间步骤间的逻辑连接、跨角色间步骤间的逻辑连接,以及预案流程步骤状态分为不可执行、待执行、执行中、执行完成都是本领域制作步骤流程图时的惯用手段,至于具体采用哪个几何形状、几何图形或颜色来对上述种类、连接关系和状态进行表征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联动预案图形化编制模块通过共享数据模块获取采集的各子系统数据点,配置生成触发事件库,联动预案调度执行模块通过联动预案库读取配置好的联动预案,然后定时查询数据共享模块联动预案触发事件数据点当天数值,判断预案触发条件是否成立,此即相当于配置模块对图像化后的预案进行配置,定义了预案的触发条件。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应急预案中需要明确定义事件处理流程的组织结构,包括角色定义等,每个角色都有明确的执行和责任,此即相当于根据不同的角色配置不同的预案执行步骤。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当info的token传递至已上报状态时,县应急办的任务执行过程被触发,依次执行:接收上报信息(Receive)、奔赴现场(Come to Theater)和通知相关部门(Inform all),也就是说,各个角色明确自己要执行什么职能,也知道何时轮到自己处理。在通知了各角色的执行步骤后,需要判断该角色是否具有权限来执行该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是对各个角色的职能和责任进行了分配,但并不是针对不同角色配置不同预案,对比文件2只是针对整个事件配置了一个紧急预案,对于每个角色来说其接收到的紧急预案是一样的,角色虽然明确自己要执行什么职能,但其并不知道何时轮到自己处理的步骤,且处理的步骤没有权限限制,容易出现其他角色错误执行非其执行的步骤,这使得执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错位,也降低了处理效率。由此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对比文件2是不相同的,达到的效果也是不相同的,对比文件2只是给出了对整个事件配置预案,然后依次执行的启示,但并没有给出还要依据每个角色不同的权限和存在情况进行对应配置预案执行步骤,防止错误执行的启示,根据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轻易想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于2018年11月23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2014年1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968101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3日;
对比文件2:“应急事件处置流程建模及其过程协同研究”,董存祥,《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技辑》,2011年第07期,公开日为2011年07月15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地铁综合监控系统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导向优化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图形化的矿井多系统联动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7]段):
系统包括联动预案库,联动预案图形化编制模块将生成的联动事件保存到联动预案库中(相当于案例库)、联动预案图形化编制模块(相当于图像化模块)、联动预案调度执行模块(相当于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联动预案库分别与联动预案图形化编制模块和联动预案调度执行模块交互式连接(相当于案例库与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连接),联动预案图形化编制模块通过共享数据模块获取采集的各子系统数据点,配置生成触发事件库与产生事件库(相当于配置模块:对预案进行配置,在突发事件时触发相应的预案,对预案进行分配管理),然后由触发事件与产生事件配对、组合生成联动事件,生成的联动事件保存到联动预案库中(相当于存储模块:对图像化后的预案进行存储),联动预案调度执行模块通过联动预案库读取配置好的联动预案;
联动预案图形化编制模块采用流程图的方式展现,主要分为四部分:触发事件图形库;逻辑运算图形库;产生事件图形库;联动事件配置界面;在进行联动预案配置时,触发事件以及产生事件通过鼠标拖拽的方式直接拖放到配置界面,触发事件在界面上通过矩形表示,产生事件使用圆角矩形表示,延时处理采用三角形表示,循环处理采用八边形表示,在图形符号上双击则弹出事件数据点设置界面,事件之间的逻辑关系运用带箭头的连接线表示;触发事件之间的与或运算关系使用不同的图形符号表示,与运算采用圆角正方形表示,或运算采用菱形表示;联动事件则采用椭圆形符号表示;事件符号都配有详细的文字描述(相当于图像化模块:根据设定的流程步骤框种类、连接、状态的图像对预案进行图像化);
联动预案图形化编制模块通过共享数据模块获取采集的各子系统数据点,配置生成触发事件库与产生事件库,然后由触发事件与产生事件配对、组合生成联动事件,生成的联动事件保存到联动预案库中(相当于配置模块包括触发配置单元:定义预案的触发条件;预案管理单元:配置预案);
联动预案在执行时,联动预案调度执行模块以流程图的方式展现当前联动预案,根据联动预案执行进度,对应的事件符号则不停闪烁,同时事件符号采用不同的颜色表示触发事件条件是否成立或者产生事件是否执行,并且采用文字列表内容给予详细的描述,可以非常直观的了解到联动预案执行情况,该方法具有WEB发布、历史数据记录功能(相当于运行监控模块,实现对预案的执行,并对预案进行记录);
联动预案图形化编制模块通过共享数据模块获取采集的各子系统数据点,配置生成触发事件库与产生事件库,然后由触发事件与产生事件配对、组合生成联动事件,生成的联动事件保存到联动预案库中;联动预案图形化编制模块采用流程图的方式展现,主要分为四部分:触发事件图形库;逻辑运算图形库;产生事件图形库;联动事件配置界面;在进行联动预案配置时,触发事件以及产生事件通过鼠标拖拽的方式直接拖放到配置界面,触发事件在界面上通过矩形表示,产生事件使用圆角矩形表示,延时处理采用三角形表示,循环处理采用八边形表示,在图形符号上双击则弹出事件数据点设置界面,事件之间的逻辑关系运用带箭头的连接线表示;触发事件之间的与或运算关系使用不同的图形符号表示,与运算采用圆角正方形表示,或运算采用菱形表示;联动事件则采用椭圆形符号表示;事件符号都配有详细的文字描述(相当于A. 预先将案例库内的预案进行图像化;B.配置模块对图像化后的预案进行配置,定义预案的触发条件);
联动预案调度执行模块通过联动预案库读取配置好的联动预案,然后定时查询数据共享模块联动预案触发事件数据点当前数值,判断预案触发条件是否成立,一旦成立则执行联动预案产生事件的各种执行动作(相当于C.监控状况,判断是否触发预案的触发条件,若是则由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对预案的执行步骤进行执行)。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系统应用于地铁综合监控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理,其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分别与地铁控制中心、ISCS控制平台相连接,且权利要求1中的图像化模块和存储模块包含于案例库中,配置模块包含于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中,而对比文件1的系统应用于矿井的多系统联动控制,其各个模块之间没有限定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2)配置记录单元,对预案的配置过程进行记录;关联信息动作单元在配置预案执行步骤时,对ISCS控制平台上子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快速监视和查看提供快捷操作;(3)预案管理单元根据不同的角色配置不同的预案执行步骤;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在配置预案时根据不同角色的权限配置不同的预案执行步骤,其在判断触发条件时,若达到了触发条件则通知各角色,并将相应的预案图像发送到角色端,然后判断角色是否有权限处理该步骤,如果有则进行步骤的执行,若当前用户角色在执行的预案中不存在该角色的预案执行步骤,则配置模块将预案的所有执行步骤框显示为带阴影的图像框。基于以上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实现对地铁综合监控系统中突发事件的处理;(2)如何实现对预案执行情况的追踪;(3)如何实现预案的具体执行。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地铁是公共的交通工具,其关系到大量民众的出行安全,是公知发生突发事件较频繁的且需要实时监控的领域,因此对地铁综合监控系统进行突发事件的处理是一个公知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具有突发事件处理功能的系统应用于地铁综合监控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理。当其应用于地铁突发事件的处理时,系统中相互连接的子系统必然为与地铁监控相关的平台,因此,将流程向导优化服务器分别与地铁控制中心、ISCS控制平台相连接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至于系统中的各个模块是否具有相互的包含关系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选择,其对系统功能的实现没有影响。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系统中具有联动记录查询模块,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加入配置记录单元,对预案的配置过程进行记录便于后续查询。再者,在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各个子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变化进行监视,以便于确定该预案的执行是否能够即时有效,那么加入关联信息动作单元实现在配置预案执行步骤时,对ISCS控制平台上子系统设备的运行状态的监视和查看提供快捷的操作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在应急预案中需要明确定义应急事件处理流程的组织结构,包括角色定义等,每个角色具有明确的职能和责任(参见第20页);图3-15中,Input Info有一个初始token(1`”a”),表示有一个突发事件发生,可执行预案执行过程被触发,初始组织Organization有两个token(1`011 1`01),表示县政府负责人011接到上报的河道异物事件,上报给县应急办01,信息上报变迁(Report)被激发,如图3-15所示的信息上报子过程模型中包括011和01两个部门的任务活动(相当于根据不同角色的权限配置不同的预案执行步骤),县政府责任人依次执行接收信息(ReceiveMsg)、上报县应急办(Report to 01)的任务,当info的token传递至已上报状态时,县应急办的任务执行过程被触发,依次执行:接收上报信息(Receive)、奔赴现场(Come to Theater)和通知相关部门(Inform all)(参见第40页第2段,图3-15)(相当于判断是否触发预案的触发条件时,若达到了触发条件则通知各角色,并将相应的预案发送到角色端,并执行相应的步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3)的部分内容,该部分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预案的具体执行过程。在通知了各角色的执行步骤后,需要判断该角色是否有权限来执行该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将预案图形化,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相应的预案图像发送给各角色端,以让各角色端更直观地获取自己将要执行的内容。当不存在某角色的执行步骤时,对该角色下的所有执行步骤框用带阴影的图像框来以示区别或表示该角色未被激活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联动预案图形化编制模块采用流程图的方式展现,主要分为四部分:触发事件图形库;逻辑运算图形库;产生事件图形库;联动事件配置界面;在进行联动预案配置时,触发事件以及产生事件通过鼠标拖拽的方式直接拖放到配置界面,触发事件在界面上通过矩形表示,产生事件使用圆角矩形表示,延时处理采用三角形表示,循环处理采用八边形表示,在图形符号上双击则弹出事件数据点设置界面,事件之间的逻辑关系运用带箭头的连接线表示;触发事件之间的与或运算关系使用不同的图形符号表示,与运算采用圆角正方形表示,或运算采用菱形表示;联动事件则采用椭圆形符号表示;事件符号都配有详细的文字描述(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图3-4中,黑点表示时间状态托肯,实线单箭头表示连接弧,灰点表示应急资源托肯和应急组织托肯,虚线表示套接库所和端口库所的映射关系(参见第27页第1段,图3-4)。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公开了采用预案流程图的方式对预案进行图像化,且采用不同的几何形状、几何图形和颜色来表示预案中流程的处理步骤类型、步骤间的连接关系等。至于预案流程步骤种类分为开始结束、步骤执行开始后跳过、步骤执行完成之前不可跳过、条件判断,步骤之间的连接分为同一角色间步骤间的逻辑连接、跨角色间步骤间的逻辑连接,以及预案流程步骤状态分为不可执行、待执行、执行中、执行完成都是本领域制作步骤流程图时的惯用手段,至于具体采用哪个几何形状、几何图形或颜色来对上述种类、连接关系和状态进行表征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所陈述的相关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2的第20页记载:在应急预案中需要明确定义应急事件处理流程的组织结构,包括角色定义等,每个角色具有明确的职能和责任;图3-15中,Input Info有一个初始token(1`”a”),表示有一个突发事件发生,可执行预案执行过程被触发,初始组织Organization有两个token(1`011 1`01),表示县政府负责人011接到上报的河道异物事件,上报给县应急办01,信息上报变迁(Report)被激发,如图3-15所示的信息上报子过程模型中包括011和01两个部门的任务活动。此时,011和01两个部门分别执行不同的预案步骤,相当于“根据不同角色的权限配置不同的预案执行步骤”。县政府责任人依次执行接收信息(ReceiveMsg)、上报县应急办(Report to 01)的任务,当info的token传递至已上报状态时,县应急办的任务执行过程被触发,依次执行:接收上报信息(Receive)、奔赴现场(Come to Theater)和通知相关部门(Inform all),即相当于判断是否触发预案的触发条件时,若达到了触发条件则通知各角色,并将相应的预案发送到角色端,并执行相应的步骤。该部分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预案的具体执行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由此得到启示以通过对每个角色判断触发条件而将相应的预案图像发送到有权限的角色端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应用预案的具体执行过程。在通知了各角色的执行步骤后,需要判断该角色是否有权限来执行该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不存在某角色的执行步骤时,对该角色下的所有执行步骤框用带阴影的图像框来以示区别或表示该角色未被激活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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