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体感控制方法与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体感控制方法与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15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1F2690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70263.6
申请日:2015-06-29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季晓晖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张晔
国际分类号:G06F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一件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同一技术领域的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中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70263.6,名称为“一种体感控制方法与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体感控制方法,该方法由中转设备执行,其中,所述中转设备对应于多个可穿戴设备,其中每个可穿戴设备对应于多个受控设备,对于其中至少部分受控设备,相同的体感数据对应于不同的控制数据;
其中,该方法包括:
-获取用户经由其可穿戴设备输入的体感数据;
-识别当前可穿戴设备;
-识别所述当前可穿戴设备当前所对应的受控设备;
-将所述体感数据转换为对相应受控设备的控制数据;
-将所述控制数据发送至所述受控设备,以对所述受控设备进行相应的控制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可穿戴设备装置有一个或多个体感感应装置;
其中,所述体感数据通过其中至少一个体感感应装置来采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获取体感数据的步骤之前,该方法还包括:
-与所述多个可穿戴设备建立配对关系;
其中,所述获取体感数据的步骤具体包括:
-自所述可穿戴设备接收其采集的所述用户输入的体感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中转设备包括以下任一项:
-移动设备;
-路由器;
-中央控制设备。
5. 一种体感控制装置,该装置被装置于中转设备中,其中,所述中转设备对应于多个可穿戴设备,其中每个可穿戴设备对应于多个受控设备,对于其中至少部分受控设备,相同的体感数据对应于不同的控制数 据;
其中,该装置包括:
用于获取用户经由其可穿戴设备输入的体感数据的装置;
用于识别当前可穿戴设备的装置;
用于识别所述当前可穿戴设备当前所对应的受控设备的装置;
用于将所述体感数据转换为对相应受控设备的控制数据的装置;
用于将所述控制数据发送至所述受控设备,以对所述受控设备进行相应的控制操作的装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可穿戴设备装置有一个或多个体感感应装置;
其中,所述体感数据通过其中至少一个体感感应装置来采集。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该装置还包括:
用于与所述多个可穿戴设备建立配对关系的装置;
其中,所述获取体感数据的装置具体用于:
-自所述可穿戴设备接收其采集的所述用户输入的体感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5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中转设备包括以下任一项:
-移动设备;
-路由器;
-中央控制设备。”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体感控制方法,该方法由中转设备执行,其中,所述中转设备对应于多个可穿戴设备,其中每个可穿戴设备对应于多个受控设备,对于其中至少部分受控设备,相同的体感数据对应于不同的控制数据;
其中,该方法包括:
-获取用户经由其可穿戴设备输入的体感数据以及对目标受控设备的指示;
-识别当前可穿戴设备以及所述目标受控设备;
-将所述体感数据转换为对所述目标受控设备的控制数据;
-将所述控制数据发送至所述目标受控设备,以对所述目标受控设备进行相应的控制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可穿戴设备装置有一个或多个体感感应装置;
其中,所述体感数据通过其中至少一个体感感应装置来采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获取体感数据的步骤之前,该方法还包括:
-与所述多个可穿戴设备建立配对关系;
其中,所述获取体感数据的步骤具体包括:
-自所述可穿戴设备接收其采集的所述用户输入的体感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中转设备包括以下任一项:
-移动设备;
-路由器;
-中央控制设备。
5. 一种体感控制装置,该装置被装置于中转设备中,其中,所述中转设备对应于多个可穿戴设备,其中每个可穿戴设备对应于多个受控设备,对于其中至少部分受控设备,相同的体感数据对应于不同的控制数 据;
其中,该装置包括:
用于获取用户经由其可穿戴设备输入的体感数据以及对目标受控设备的指示的装置;
用于识别当前可穿戴设备以及所述目标受控设备的装置;
用于将所述体感数据转换为对所述目标受控设备的控制数据的装置;
用于将所述控制数据发送至所述目标受控设备,以对所述目标受控设备进行相应的控制操作的装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可穿戴设备装置有一个或多个体感感应装置;
其中,所述体感数据通过其中至少一个体感感应装置来采集。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该装置还包括:
用于与所述多个可穿戴设备建立配对关系的装置;
其中,所述获取体感数据的装置具体用于:
-自所述可穿戴设备接收其采集的所述用户输入的体感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5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中转设备包括以下任一项:
-移动设备;
-路由器;
-中央控制设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至少包括:i 所述中转设备对应于多个可穿戴设备;ii 在获取用户经由其可穿戴设备输入的体感数据的同时,还获取对目标受控设备的指示。且复审请求人不认为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特征i和ii不应被割裂来看。本申请旨在解决经由一个中转设备在多个可穿戴设备与多个受控设备之间的实时体感控制。在权利要求1的多输入设备-多受控设备的控制方案中,其要求总是能够识别当前输入的可穿戴设备及其对应的目标受控设备。在获取用户经由其可穿戴设备输入的体感数据以及对目标受控设备的指示之后,由于对于其中至少部分受控设备,相同的体感数据对应于不同的控制数据,故此时需要首先识别当前可穿戴设备以及目标受控设备,进而才能确定当前输入的体感数据对应的控制数据。合议组忽略了对比文件3所提供的遥控方案实质是一对一的控制方案。对比文件3的方案无法解决多输入设备-多受控设备之间的控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至少并未公开或教导上述区别特征ii,合议组也并未引用对比文件1来评述权利要求1,从而现有技术从整体上也未能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ii应用于对比文件3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应是非显而易见的,从而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并且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639966A,公告日为2015年05月20日;
对比文件3:CN104504887A,公告日为2015年04月08日。
其中,仍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体感控制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无线遥控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的第0028-0089段):该控制方法能够实现对多个不同被遥控端的控制(相当于每个可穿戴设备对应于多个受控设备),为便于理解本发明的控制方法,下面以具有触摸屏的可穿戴设备为遥控端(相当于穿戴设备),例如:手表;被遥控端(相当于受控设备)可以为入户门,电视,空调等设备进行说明;对于不同的被遥控端可以采用相同的目的操作行为数据实现控制。例如:在上述表1和表2中,控制电视设备转入下一台可以采用从左向右的摆臂挥动一次的姿势或者采用从左向右的滑动表盘的触摸动作;而在控制空调设备时,也可以采用从左向右的摆臂姿势或者采用从左向右的滑动表盘的触摸动作实现空调温度的调升控制(相当于对于其中至少部分受控设备,相同的体感数据对应于不同的控制数据)。步骤100:无线遥控端通过控制中心(相当于中转设备)建立与被遥控端的连接,并选取欲遥控的所述被遥控端为当前被遥控端。所述步骤100可以包括一下步骤:步骤101:为所述无线遥控手表分配唯一的识别码;该步骤中的识别码可以作为身份的识别信息会将其与对应的无线遥控手表被预先存储在控制中心内。步骤102:所述无线遥控端向所述控制中心发送连接操作行为数据及所述识别码。该步骤具体实现过程可以是:所述无线遥控手表获取一连接操作行为数据(相当于获取用户经由其可穿戴设备输入的体感数据),例如:在所述无线遥控手表的触摸表盘上,顺时针弧形划过180度为建立无线遥控手表与被遥控端电视之间的连接,该控制指令可以为开启电视。在所述控制中心内已预先设定某种操作行为对应的某种控制指令控制某种设备的控制指令对照表。具体可以是,所述连接操作行为数据与所述被遥控端的一一对应的控制指令对照表。步骤103:所述控制中心判断所述识别码与所述控制中心预先存储的识别码是否匹配(相当于识别当前可穿戴设备),若是,则进入步骤104,即:解析连接操作行为数据;步骤105:判断解析后的数据信息与所述预先设定的控制指令对照表是否匹配(相当于将所述体感数据转换为对所述目标受控设备的控制数据),若是,则进入步骤106,即:选取所述连接操作行为数据对应的被遥控端为所述当前被遥控端(相当于识别所述目标受控设备)。步骤106为:选取电视为所述当前被遥控端,并将控制指令发送至电视,所述电视被启动(相当于将所述控制数据发送至所述目标受控设备,以对所述目标受控设备进行相应的控制操作),从而实现无线遥控手表与当前被遥控端电视的通讯连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用户佩戴具有触摸屏的可穿戴设备作为遥控端,通过手势遥控被控端,即对比文件1中的遥控方法也属于一种体感控制方法,且该方法由控制中心执行(相当于一种体感控制方法,该方法由中转设备执行)。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中转设备对应于多个可穿戴设备;(2)中转设备获取对目标受控设备的指示。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实现对多个可穿戴设备的集中管理和控制;(2)如何管理或确定多个受控设备中的某个设备。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为所述无线遥控手表分配唯一的识别码;该步骤中的识别码可以作为身份的识别信息会将其与对应的无线遥控手表被预先存储在控制中心内”,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对多个可穿戴设备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实现多用户或多设备的操作,在控制中心存储多个可穿戴设备的识别信息,并进行集中管理和控制,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连接操作行为数据指示了被遥控端,从而控制中心建立了遥控端与被遥控端的连接,从而将控制指令发送至被遥控端,实现了相应的控制,即,是通过控制中心先建立控制连接,再进一步进行相应的控制。而在本领域中为了实现遥控端对被遥控端的通信连接以及控制,除了建立其之间的专有连接实现专门控制之外,遥控端在操作过程中向控制中心发出被遥控端识别信息的指示,而由控制中心识别后进行寻址访问从而实现对某个被遥控端的控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可穿戴设备装置有一个或多个体感感应装置;其中,所述体感数据通过其中至少一个体感感应装置来采集。”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根据用户动作数据进行遥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的第[0077-0292]段以及说明书的附图1A-16):可穿戴式设备120中通常设置有各种传感器,比如重力加速度传 感器、陀螺仪传感器等(相当于所述可穿戴设备装置有一个或多个体感感应装置)。可穿戴式设备120具有通过内置传感器采集用户动作所产生的动作数据的能力(相当于所述体感数据通过其中至少一个体感感应装置来采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获取体感数据的步骤之前,该方法还包括:与所述多个可穿戴设备建立配对关系;其中,所述获取体感数据的步骤具体包括:自所述可穿戴设备接收其采集的所述用户输入的体感数据”。而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的第0028-0089段):在步骤S100建立无线遥控手表与被遥控端的连接后,无线遥控手表获取一个用户的目的操作行为数据,该目的操作行为数据可以是用户佩戴的无线遥控手表的手臂从左向右摆臂挥动一次(相当于所述获取体感数据的步骤具体包括:自所述可穿戴设备接收其采集的所述用户输入的体感数据)。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为所述无线遥控手表分配唯一的识别码;该步骤中的识别码可以作为身份的识别信息会将其与对应的无线遥控手表被预先存储在控制中心内”,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建立控制中心与已存储识别码对应的无线遥控手表的对应关系,在此基础上,当存在多个无线遥控手表时,建立多个无线遥控手表与控制中心的配对关系,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中转设备包括以下任一项:移动设备;路由器;中央控制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根据用户动作数据进行遥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的第[0077-0292]段以及附图1A-16):图2是根据一示例性实施例示出的一种遥控方法的流程图。本实施例以该 遥控方法应用于图1A或图1B所示的用户设备来举例说明。可穿戴式设备120可以通过蓝牙技术、WIFI技术等与用户设备140(相当于中转设备)相连。该遥控方法包括:在步骤201中,用户终端获取可穿戴式设备根据用户动作所产生的动作数据;在步骤202中,用户终端根据动作数据生成用于控制家电设备的遥控信号;在步骤203中,用户终端向家电设备发送遥控信号,该遥控信号用于控制家电设备的运行状态。用户设备130是同时具有与可穿戴式设备120和家电设备140进行通信的能力的电子设备。用户设备130可以是智能手机(相当于中转设备可以是移动设备)、智能路由器(相当于路由器)、平板电脑、服务器(相当于中央控制设备)、家电设备140的自带遥控器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体感控制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体感控制方法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的具体意见可参见本决定案由部分,其主要意见可概括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两个区别特征不应该被割裂来看。对比文件3仅公开一对一的控制方案,而权利要求1实现的是多对对的控制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
复审通知书以及本决定所认定的两个区别特征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认定的两个区别特征是相一致的,并且在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过程中并未割裂两个区别特征的联系。其原因在于:首先,可以看到两个区别特征中都包含共同的中转设备,且该中转设备分别对应多个可穿戴设备以及受控设备,即该中转设备是实现了多对多控制的中间环节,其次,通过中间设备实现多对多的控制就是要求其能够识别当前输入的可穿戴设备及其对应的目标受控设备,这正是根据这两个区别特征所确定的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同时,在评述过程中并没有否认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为通过控制中心实现可穿戴设备以及受控设备一对一的控制。而是评述了在该一对一控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对多个可穿戴设备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实现多用户或多设备的操作,在控制中心存储多个可穿戴设备的识别信息,并进行集中管理和控制,并且为了实现遥控端对被遥控端的通信连接以及控制,遥控端在操作过程中向控制中心发出被遥控端识别信息的指示,而由控制中心识别后进行寻址访问从而实现对多个被遥控端中某一个进行控制,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即该评述完全体现出了利用同一个中间设备(控制中心)接收来自多个遥控端的访问从而对多个被遥控终端进行控制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具体可参见本通知书对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由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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