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的制备方法及抗炎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97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1F2599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88742.3
申请日:2015-05-29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慧
合议组组长:冯小兵
参审员:沈丽鸰
国际分类号:A61K36/28,A61P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中药有效部位制药用途发明的创造性时,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该药材中某类成分具有某种治疗作用的技术启示,且该类有效成分的富集是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可以获得的,则该制药用途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88742.3,名称为“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的制备方法及抗炎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0段(即第1-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3(即第1页);2018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按下列步骤进行:
a.将干燥的驱虫斑鸠菊果实粉碎后,用浓度为0-95%甲醇、乙醇或水溶液,室温-95℃提取1-5次,提取时间0.5-3小时,冷却至室温,过滤,合并提取液,减压浓缩至无醇味,得到醇提物,其中驱虫斑鸠菊果实与甲醇或乙醇水溶液的固液比为1:3-30;
b.将步骤a得到的提取物用浓度为0-15%甲醇、乙醇或水溶液溶解分散后,过滤,再用树脂为DM-130、AB-8、HPD-450、NKA-9、HPD-100、D101、HPD-400、HPD-500、HP-600、HPD-300、HPD-417、聚酰胺或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分离,先用水洗去杂质,再用浓度为10-95%甲醇或乙醇洗脱,收集甲醇或乙醇洗脱液,减压浓缩除尽溶剂,干燥,即得到含有3,5-二咖啡酰基奎宁酸5-34、4,5-二咖啡酰基奎宁酸5-40%、3,4-二咖啡酰基奎宁酸3-26%的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所述的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中含有酚酸类化合物为质量百分比20%-99%。
2.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获得的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作为原料或辅助剂在制备治疗由巨噬细胞释放过量炎症细胞因子包括白介素6、白介素1和肿瘤坏死因子α或炎症介质为巨噬细胞释放的一氧化碳而导致的炎症药物中的用途。
3.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获得的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在制备抗炎保健品中的用途。”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王永霞等,驱虫斑鸠菊中咖啡酰基奎宁酸类化学成分,中国中药杂志,2012年06月,第37卷第11期,第1590-1592页,公开日为2012年12月31日)公开了从驱虫斑鸠菊中提取咖啡酰基奎宁酸类化学成分的方法:干燥的驱虫斑鸠菊果实2 kg,70% 乙醇回流提取3次,合并提取液,减压浓缩至无醇味,将浸膏混悬至适量蒸馏水中,依次用石油醚、氯仿及水饱和正丁醇萃取。水饱和正丁醇萃取物经D101 型大孔吸附树脂柱色谱,先用4 倍体积蒸馏水洗去杂质,然后依次用10%、30%、60% 乙醇梯度洗脱,每个梯度洗脱体积为3L;收集60%乙醇洗脱液,TLC 检测合并其中的10 个流分(Frs.3~12),合并所得浸膏经SephadexLH-20,低压C18柱及制备HPLC 反复分离,分离得到六个化合物为咖啡酸(1)、3-O-咖啡酰基奎宁酸(2)、4-O-咖啡酰基奎宁酸(3)、5-O-咖啡酰基奎宁酸(4)、表-3,4-O-双咖啡酰基奎宁酸(5)、3,4-O-双咖啡酰基奎宁酸(6)。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限定了粉碎、提取时间、料液比、酚酸成分及含量,省略萃取步骤。 所述提取方法的改变是本领域常规操作或采用常规工艺手段能够确定的具体参数。化学成分的鉴别和含量的测定属于本领域常见操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常见炎症机理进行验证可以获得的,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赵昱等,咖啡酰奎尼酸类化合物研究进展,2006年6月,第31卷第11期,第869-874页,公开日为2006年12月31日)公开了咖啡酰奎尼酸类化合物具有抗炎活性,白细胞迁移是炎症发展的重要过程之一, 研究发现3,5-二羟基咖啡酰奎尼酸和4,5-二咖啡酰奎尼酸可以抑制白细胞迁移和炎症过程超氧阴离子的产生, 具有良好的体外抗炎活性。由此可以想到驱虫斑鸠菊的酚酸类成分也能用于制备抗炎保健品。因此,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3项)。权利要求书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所作修改为:权利要求1中,将主题由“一种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的制备方法”修改为“一种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作为原料或辅助剂在制备治疗抗炎药物中的用途”,将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中含有酚酸类化合物的质量百分比由20%-99%修改为为20%-70%。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1)本申请富集方法可以比对比文件1获得更多的咖啡酰奎宁酸类成分,具有更好的富集咖啡酰奎宁酸类成分的作用。本申请的方法从每公斤驱虫斑鸠菊种子中可获得咖啡酰奎宁酸成分7.8-11.28g,而对比文件1中从每公斤植物中获得的咖啡酰奎宁酸成分是97/2=48.5mg。如果两种方法在大孔树脂处理后具有类似的富集效果,那么在凝胶柱和制备液相中纯化每一步的损失率>92%,这是常规天然产物分离纯化过程中所不能允许出现的现象。即使不作绝对量的对比,也可以侧面说明本申请方法比对比文件1具有更好的酚酸类成分富集能力,因而具备创造性。(2)本申请酚酸部位酚酸含量仅在20-70%,其中有大量的其它成分,如在这个极性段还分离到过N-乙酰基吲哚-3-甲醛、1-乙基吲哚-3-甲酸、豆甾醇、圣草酚等(参见文献1:王加利等,驱虫斑鸠菊化学成分及酪氨酸酶抑制活性研究,中药材2017,40(8):1833-1837)。该极性段化学成分复杂,除咖啡酰奎宁酸和黄酮等成分外还有许多未知的化学成分,对炎症作用不清晰,是否产生拮抗或协同也不清楚,因此,不能因其中咖啡酰基奎宁酸类成分或黄酮成分具有抗炎活性就认为其部位具有抗炎活性,就像不能因为驱虫斑鸠菊含有酪氨酸酶抑制活性的成分就推断含它们的提取物具有美白作用同样的道理。
提交附件如下:
附件1: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文复印件,共4页;
附件2:第一次意见陈述书,中文复印件,共3页;
附件3: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文复印件,共5页;
附件4:第二次意见陈述书,中文复印件,共3页。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作为原料或辅助剂在制备治疗抗炎药物中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按下列步骤进行:
a.将干燥的驱虫斑鸠菊果实粉碎后,用浓度为0-95%甲醇、乙醇或水溶液,室温-95℃提取1-5次,提取时间0.5-3小时,冷却至室温,过滤,合并提取液,减压浓缩至无醇味,得到醇提物,其中驱虫斑鸠菊果实与甲醇或乙醇水溶液的固液比为1∶3-30;
b.将步骤a得到的提取物用浓度为0-15%甲醇、乙醇或水溶液溶解分散后,过滤,再用树脂为DM-130、AB-8、HPD-450、NKA-9、HPD-100、D101、HPD-400、HPD-500、HP-600、HPD-300、HPD-417、聚酰胺或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分离,先用水洗去杂质,再用浓度为10-95%甲醇或乙醇洗脱,收集甲醇或乙醇洗脱液,减压浓缩除尽溶剂,干燥,即得到含有3,5-二咖啡酰基奎宁酸5-34、4,5-二咖啡酰基奎宁酸5-40%、3,4-二咖啡酰基奎宁酸3-26%的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所述的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中含有酚酸类化合物为质量百分比20%-7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抗炎是由巨噬细胞释放过量炎症细胞因子包括白介素6、白介素1和肿瘤坏死因子α或炎症介质为巨噬细胞释放的一氧化碳而导致的炎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在制备抗炎保健品中的用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文本不能克服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基于与驳回决定中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3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3因将保健品用于抗炎,涉及保健品的疾病治疗功能,属于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形,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酚酸类化合物的含量“20%-70%”不能由原申请记载的信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3同样存在上述修改超范围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如果将权利要求1酚酸类化合物的质量百分比由“20%-70%”修改为“20%-99%”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则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提取前将果实粉碎,限定了提取温度、时间、料液比,省略了萃取步骤,将乙醇洗脱液直接浓缩干燥,省略了后续步骤;2)将含有特定含量三种咖啡酰基奎宁酸成分以及酚酸类化合物的酚酸部位用于制备抗炎药物。关于区别1),为更多地富集酚酸类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删减萃取等分离步骤,由此带来的提取率的增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其余提取条件的改变为一般性选择。关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咖啡酰奎尼酸类化合物是酚酸类天然化合物,具有抗炎活性,揭示了3,4-咖啡酰奎尼酸、3,5-咖啡酰奎尼酸、4,5-咖啡酰奎尼酸的抗炎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含有上述3种单体成分的驱虫斑鸠菊酚酸类成分提取物用于制备抗炎药物。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选择所述成分的特定含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所述炎症致病机理的进一步解释,未改变其治疗作用,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2项)。在意见陈述中陈述:同意合议组认为修改超范围的意见,恢复原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中含有酚酸类化合物为质量百分比20%-99%”,删除权利要求3。陈述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1)本申请从每公斤驱虫斑鸠菊种子中可获得咖啡酰奎宁酸成分7.8-11.28g,而对比文件1从每公斤植物中获得的咖啡酰奎宁酸成分是97/2=48.5mg。本申请酚酸类成分获得量是对比文件1的160-232倍。本申请对分离条件的准确选择,与对比文件1的方法相比具有实质性的进步。2)原说明书中99%的含量来自将纯化获得的三种咖啡酰奎宁酸成分按一定比例复配。虽然文献1公开日晚于本申请申请日,但不能否认此类现象的存在,在药材提取物中确实存在我们尚不清楚其功能的成分,其与已知成分能发生什么样的作用也是未知的。
经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中含有酚酸类化合物为质量百分比20%-90%,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陈述的不一致。
2019年07月30日,复审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2项),未提交意见陈述。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酚酸类化合物的质量百分比由“20%-90”修改为“20%-99%”。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作为原料或辅助剂在制备治疗抗炎药物中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按下列步骤进行:
a.将干燥的驱虫斑鸠菊果实粉碎后,用浓度为0-95%甲醇、乙醇或水溶液,室温-95℃提取1-5次,提取时间0.5-3小时,冷却至室温,过滤,合并提取液,减压浓缩至无醇味,得到醇提物,其中驱虫斑鸠菊果实与甲醇或乙醇水溶液的固液比为1∶3-30;
b.将步骤a得到的提取物用浓度为0-15%甲醇、乙醇或水溶液溶解分散后,过滤,再用树脂为DM-130、AB-8、HPD-450、NKA-9、HPD-100、D101、HPD-400、HPD-500、HP-600、HPD-300、HPD-417、聚酰胺或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分离,先用水洗去杂质,再用浓度为10-95%甲醇或乙醇洗脱,收集甲醇或乙醇洗脱液,减压浓缩除尽溶剂,干燥,即得到含有3,5-二咖啡酰基奎宁酸5-34、4,5-二咖啡酰基奎宁酸5-40%、3,4-二咖啡酰基奎宁酸3-26%的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所述的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中含有酚酸类化合物为质量百分比20%-99%。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抗炎是由巨噬细胞释放过量炎症细胞因子包括白介素6、白介素1和肿瘤坏死因子α或炎症介质为巨噬细胞释放的一氧化碳而导致的炎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书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0段(即第1-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3;以及2019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中药有效部位制药用途发明的创造性时,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该药材中某类成分具有某种治疗作用的技术启示,且该类有效成分的富集是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可以获得的,则该制药用途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作为原料或辅助剂在制备治疗抗炎药物中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按下列步骤进行:a.将干燥的驱虫斑鸠菊果实粉碎后,用浓度为0-95%甲醇、乙醇或水溶液,室温-95℃提取1-5次,提取时间0.5-3小时,冷却至室温,过滤,合并提取液,减压浓缩至无醇味,得到醇提物,其中驱虫斑鸠菊果实与甲醇或乙醇水溶液的固液比为1∶3-30;b.将步骤a得到的提取物用浓度为0-15%甲醇、乙醇或水溶液溶解分散后,过滤,再用树脂为DM-130、AB-8、HPD-450、NKA-9、HPD-100、D101、HPD-400、HPD-500、HP-600、HPD-300、HPD-417、聚酰胺或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分离,先用水洗去杂质,再用浓度为10-95%甲醇或乙醇洗脱,收集甲醇或乙醇洗脱液,减压浓缩除尽溶剂,干燥,即得到含有3,5-二咖啡酰基奎宁酸5-34、4,5-二咖啡酰基奎宁酸5-40%、3,4-二咖啡酰基奎宁酸3-26%的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所述的驱虫斑鸠菊酚酸部位中含有酚酸类化合物为质量百分比20%-99%。
对比文件1(王永霞等,驱虫斑鸠菊中咖啡酰基奎宁酸类化学成分,中国中药杂志,2012年06月,第37卷第11期,第1590-1592页,公开日为2012年12月31日)公开了驱虫斑鸠菊是菊科斑鸠菊属一年生草本植物的成熟瘦果,并公开了提取与分离的方法。将干燥的驱虫斑鸠菊2kg,70%乙醇回流提取3次,合并提取液,减压浓缩至无醇味,将浸膏混悬至适量蒸馏水中,依次用石油醚、氯仿及水饱和正丁醇萃取。水饱和正丁醇萃取物经D101型大孔吸附树脂柱色谱,先用4倍体积蒸馏水洗去杂质,然后依次用10%、30%、60%乙醇梯度洗脱,每个梯度洗脱体积为3L;收集60%乙醇梯度洗脱液,TLC检测合并其中的10个流分,合并所得浸膏经Sephadex LH-20,低压C18柱及制备HPLC反复分离,鉴定了6个咖啡酰基奎宁酸类化合物。其中,化合物6为3,4-O-双咖啡酰基奎宁酸(参见第1590页左列第1段、右列“2 提取与分离”,1591页“化合物6”)。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提取前将果实粉碎,限定了提取温度、时间、料液比,省略了萃取步骤,将乙醇洗脱液直接浓缩干燥,省略了后续步骤;2)将含有特定含量三种咖啡酰基奎宁酸成分以及酚酸类化合物的酚酸部位用于制备抗炎药物。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驱虫斑鸠菊酚酸类成分的制药用途。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依据中药提取分离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对比文件1中萃取、Sephadex LH-20、低压C18柱及制备HPLC反复分离的作用在于进一步的分离纯化以获得单体成分。为更多地富集酚酸类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删减上述分离步骤。依据本领域常识可知,减少分离纯化步骤后,有效成分在分离过程中的损耗也会减少,由此带来的提取率的增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此外,提取前粉碎为药材提取前的常规处理方法,温度、时间、料液比的确定为一般性选择。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赵昱等,咖啡酰奎尼酸类化合物研究进展,2006年6月,第31卷第11期,第869-874页,公开日为2006年12月31日)公开了咖啡酰奎尼酸类化合物是酚酸类天然化合物,具有抗炎活性,并具体公开了3,4-咖啡酰奎尼酸抑制人外周多形核白细胞中钙离子A23187诱导的白三烯B4产生,能促进前列腺素E2的形成;3,5-咖啡酰奎尼酸、4,5-咖啡酰奎尼酸可以抑制白细胞迁移和炎症过程超氧阴离子的产生,具有良好的体外抗炎活性(参见第860页第1段、第871-872页“2.2抗炎活性”)。在该启示下,本领域人员有动机将含有上述3种单体成分的驱虫斑鸠菊酚酸类成分提取物用于制备抗炎药物。尽管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上述3种酚酸单体成分以及总酚酸成分的含量,但是基于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公开了这3种单体成分具备抗炎活性,在此基础上选择特定含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说明书也没有记载其含量的限定能够带来更好的抗炎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抗炎是由巨噬细胞释放过量炎症细胞因子包括白介素6、白介素1和肿瘤坏死因子α或炎症介质为巨噬细胞释放的一氧化碳而导致的炎症。该限定是对所述炎症致病机理的进一步解释,并未改变其所发挥的治疗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1)意见陈述书中将本申请每公斤原料药提取获得的酚酸类化合物的质量与对比文件1中每公斤原料药中提取获得的6种咖啡酰基奎宁酸化合物的质量进行比较,由此认为本申请提取方法具备更好的酚酸类成分富集能力。
经合议组核实,本申请通过大孔吸附树脂富集获得含驱虫斑鸠菊中酚酸类成分的提取物;对比文件1在富集酚酸类成分后(即,大孔吸附树脂乙醇梯度洗脱后),选取了部分流分Frs.3-12,分离鉴定6种咖啡酰基奎宁酸化合物。对比文件1中并未将全部乙醇洗脱物用于化学成分测定,同时,也未明确所选流分中仅能获取所鉴定的6种化合物,而不包含其它化合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1仅能公开了6种具体化合物的质量,无法由此推算获得大孔吸附树脂乙醇洗脱液中酚酸类成分的准确含量,也无法获得其估算含量。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本申请每公斤原料药提取获得的酚酸类化合物的质量与对比文件1中每公斤原料药中6种化合物的质量的比较,无法判断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述大孔树脂洗脱方法在酚酸类成分的富集效果方面的差异性。其次,还如前所述,“为更多地富集酚酸类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删减萃取等分离步骤,由此带来的提取率的增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即使由于提取率的增加带来了疗效的提高,也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不能带来创造性。
2)本领域通常将包含某类有效成分的药材提取物作为该药材的有效部位,并认为该有效部位能够发挥其中所包含的有效成分的治疗作用。例如,新药审批办法明确规定,中药材的有效部位系指提取的非单一成分,如总黄酮、总生物碱等,有效部位含量一般不低于50%(参见王北婴等主编,中药新药研制开发技术与方法,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259页)。有效成分含量多少通常仅对疗效高低产生影响,本申请酚酸类化合物的质量百分比为20%-99%,依据本领域公知常识该含量足以发挥酚酸类化合物的抗炎作用,尤其当其含量超过50%时,酚酸类化合物将作为提取物中的主要药效成分而发挥抗炎作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特定成分含量的驱虫斑鸠菊酚酸提取物用于制备抗炎药物。
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足以克服本申请缺乏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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