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能源汽车控制器的掉电保护装置和新能源汽车-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能源汽车控制器的掉电保护装置和新能源汽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85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1F2697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80770.0
申请日:2016-02-04
复审请求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蓓蓓
合议组组长:柴德娥
参审员:李路
国际分类号:H02J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80770.0,名称为“一种新能源汽车控制器的掉电保护装置和新能源汽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4635520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汽车为新能源汽车;(2)自保持信号模块包括:PNP型三极管;其中PNP型三极管的基极与自保持信号提供端连接;PNP型三极管的发射极与5V电源连接;PNP型三极管的集电极与单向截止器中的第一单相导通二极管的正极连接;其中新能源汽车控制器上电同时产生的自保持信号为低电平;(3)单向截止器还包括:稳压二极管;其中稳压二极管的正极接地,稳压二极管的负极与电源维持信号提供端和第二单向导通二极管的正极分别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除引用部分以外的技术特征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0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能源汽车控制器的掉电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自保持信号模块(11),用于提供自保持信号;
单向截止器(12),用于在电源维持信号和自保持信号中选择,其中:当电源维持信号有效时,选择电源维持信号;当电源维持信号无效时,选择自保持信号;
耦合器(13),用于基于单向截止器(12)的选择结果生成主回路开关控制信号;
主回路开关(14),与新能源汽车控制器连接,用于基于主回路开关控制信号导通所述新能源汽车控制器的供电线路;当新能源汽车控制器掉电时,主回路开关仍然可以基于主回路开关控制信号导通新能源汽车控制器的供电线路,从而新能源汽车控制器依然保持上电状态;
所述自保持信号模块(11)包括:
PNP型三极管(Q2);
其中所述PNP型三极管(Q2)的基极与自保持信号提供端连接;PNP型三极管(Q2)的发射极与5V电源连接;PNP型三极管(Q2)的集电极与所述单向截止器(12)连接;
所述单向截止器(12)包括:
第一单向导通二极管(D3),该第一单向导通二极管(D3)的正极与PNP型三极管(Q2)的集电极连接,该第一单向导通二极管(D3)的负极与耦合器(13)连接;
第二单向导通二极管(D4),该第二单向导通二极管(D4)的正极与电源维持信号提供端连接,该第二单向导通二极管(D4)的负极与耦合器(13)连接;
所述单向截止器(12)还包括:稳压二极管(Z2);其中所述稳压二极管(Z2)的正极接地,所述稳压二极管(Z2)的负极与电源维持信号提供端和该第二单向导通二极管(D4)的正极分别连接;
所述耦合器(13)包括:NPN型三极管(Q3);其中所述NPN型三极管(Q3)的基极与第一单向导通二极管(D3)的负极和第二单向导通二极管(D4)的负极分别连接;所述NPN型三极管(Q3)的发射极接地;所述NPN型三极管(Q3)的集电极连接主回路开关(14);
其中所述新能源汽车控制器上电同时产生所述自保持信号且所述自保持信号保持低电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掉电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耦合器(13)还包括:
稳压二极管(Z3);
其中所述稳压二极管(Z3)的正极接地,所述稳压二极管(Z3)的负极与第一单向导通二极管(D3)的负极和第二单向导通二极管(D4)的负极分别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掉电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回路开关(14)包括:
场效应晶体管(Q1);
其中所述场效应晶体管(Q1)的栅极连接所述NPN型三极管(Q3)的集电极;所述场效应晶体管(Q1)的源极连接12V电源;所述场效应晶体管(Q1)的漏极连接所述新能源汽车控制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掉电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回路开关(14)还包括:
稳压二极管(Z1);其中
所述稳压二极管(Z1)的正极连接所述场效应晶体管(Q1)的栅极,所述稳压二极管(Z1)的负极连接所述场效应晶体管(Q1)的源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掉电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新能源汽车控制器包括下列中的至少一个:
整车控制器;车身控制器;电池管理系统;电机控制器。
6. 一种新能源汽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掉电保护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MCU控制信号需要保持为高电平,才可以保持电源电路的开启状态。而本申请中的KE信号保持低电平,此时,PNP型三极管Q2导通,供电线路导通。本申请通过基极与保持为低电平的KE信号连接的PNP型三极管Q2以及正极与PNP型三极管Q2的集电极连接的第一单向导通二极管D3的协同配合,实现了无论ON档信号处于什么状态,基于该低电平的KE信号都可以保持电源电路的开启状态。由于KE信号保持为低电平状态,本申请能够降低KE信号掉电的风险性,由此提高电源电路掉电保护功能的可靠性;并且由于KE信号保持为低电平,还有效降低了电路的功率损耗。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相同,二者均提出了一种掉电保持电路,且工作原理相同。本申请中,掉电时,由自保持模块输出至耦合器的信号为5V,即真正需要令主回路开关导通的信号由自保持模块提供的依然是一个高电平,对比文件1倒数第1段中公开了“该电源电路具有延时掉电功能,当驾驶人员启动点火开关,使ACC-ON信号有效时,Q1、Q2会及时导通,电源回路进入开启状态,同时MCU会检测到钥匙信号为高电平,然后输出一个高电平的控制信号去保持电源电路的开启状态,对电源开关控制进行接管。当车辆熄火,即ACC-ON信号变为低电平时,MCU会检测到该电平值,进入掉电延时的倒计时,当MCU完成数据保存和对执行机构的安全操作之后,MCU控制信号会变成低电平,进行掉电动作,从而完成整个延时掉电过程”,即相当于保持时间内,输入耦合器Q2的直接是一个高电平,直接由MCU控制器来输出。从本质上而言,本申请以及对比文件1需要进行自保持的时间内,输入到耦合器的二极管的正极的均是高电平的信号,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提供一个高电平信号在耦合器的一个二极管的正极,而本申请中只是对输出高电平的方式进行了变化而已,即通过输出低电平,由三极管Q2进行了转换输出高电平,这只是本领域的一个常规的变换,其作用为提高了驱动能力,确切的说提高了驱动的电流能力。因为,常规的控制芯片输出的控制信号一般是不具有电流驱动能力的,需要经过驱动电路来提高驱动能力。关于技术效果部分,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低电平的掉电保持信号相比高电平而言意外掉电能力低,提高了掉电保护功能的可靠性,而站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角度考虑,对比文件1中的PNP三极管Q2的发射极接的依然是一个高电平的电源信号,属于一个高电平信号,其也存在意外掉电可能性,关于损耗方面,首先,本申请并未记载,其次,本申请的Q2在掉电阶段要维持导通,其也具备损耗,并不能得到其损耗相对于对比文件1低。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汽车为新能源汽车;(2)自保持信号模块包括PNP型三极管,其基极与自保持信号提供端连接,发射极与5V电源连接,集电极与单向截止器连接;自保持信号保持低电平;(3)单向截止器还包括稳压二极管,其正极接地,负极与电源维持信号提供端和第二单向导通二极管的正极分别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技术启示而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晶体管继电保护汇编》,湖南省机电工程局编,第86-91页,1973年)而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除引用部分以外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中的二极管D1和D2实际上是由两个二极管构成的正向或门电路,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公知常识性证据给出了可以在接收MCU控制信号的二极管D1的正极与MCU控制信号输入端之间设置一个PNP型三极管作为自保持信号模块,使其基极与MCU控制信号输入端连接,发射极与5V电源连接,集电极与二极管D1的正极连接,从而实现低电平保持信号的掉电保护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自然能够获得提高电源电路掉电保护功能的可靠性,有效降低电路功率损耗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包含5项权利要求。其中所做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同时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单向截止器(12),用于在电源维持信号和自保持信号中选择”修改为“单向截止器(12),用于在12V的电源维持信号和自保持信号中选择”,删除了权利要求3,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MCU控制信号需要保持为高电平,而且即使钥匙信号为高电平,依然由MCU控制信号接管电源开关控制,弱化了钥匙信号的控制作用;当MCU出现故障时,即使钥匙信号为有效信号,电源开关依然无法导通。而本申请中,当上电时,KE信号保持低电平且低电平的KE信号并不会接管电源开关控制,依然由电平值大于5V电源的、12V ON档信号控制电源开关。本申请通过设置电压维持信号的电平值12V大于PNP型三极管Q2的发射极电源值5V,使得当电源维持信号有效且KE信号保持低电平时,基于高电平的电源维持信号使场效应晶体管Q1导通,从而保证电源维持信号有效时对电源开关的控制作用。此外,公知常识性证据中也没有提到将电源维持信号的电平值设置为大于三极管的电源值。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能源汽车控制器的掉电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自保持信号模块(11),用于提供自保持信号;
单向截止器(12),用于在12V的电源维持信号和自保持信号中选择,其中:当电源维持信号有效时,选择电源维持信号;当电源维持信号无效时,选择自保持信号;
耦合器(13),用于基于单向截止器(12)的选择结果生成主回路开关控制信号;
主回路开关(14),与新能源汽车控制器连接,用于基于主回路开关控制信号导通所述新能源汽车控制器的供电线路;当新能源汽车控制器掉电时,主回路开关仍然可以基于主回路开关控制信号导通新能源汽车控制器的供电线路,从而新能源汽车控制器依然保持上电状态;
所述自保持信号模块(11)包括:
PNP型三极管(Q2);
其中所述PNP型三极管(Q2)的基极与自保持信号提供端连接;PNP型三极管(Q2)的发射极与5V电源连接;PNP型三极管(Q2)的集电极与所述单向截止器(12)连接;
所述单向截止器(12)包括:
第一单向导通二极管(D3),该第一单向导通二极管(D3)的正极与PNP型三极管(Q2)的集电极连接,该第一单向导通二极管(D3)的负极与耦合器(13)连接;
第二单向导通二极管(D4),该第二单向导通二极管(D4)的正极与电源维持信号提供端连接,该第二单向导通二极管(D4)的负极与耦合器(13)连接;
所述单向截止器(12)还包括:稳压二极管(Z2);其中所述稳压二极管(Z2)的正极接地,所述稳压二极管(Z2)的负极与电源维持信号提供端和该第二单向导通二极管(D4)的正极分别连接;
所述耦合器(13)包括:NPN型三极管(Q3);其中所述NPN型三极管(Q3)的基极与第一单向导通二极管(D3)的负极和第二单向导通二极管(D4)的负极分别连接;所述NPN型三极管(Q3)的发射极接地;所述NPN型三极管(Q3)的集电极连接主回路开关(14);
其中所述新能源汽车控制器上电同时产生所述自保持信号且所述自保持信号保持低电平;
所述主回路开关(14)包括:
场效应晶体管(Q1);
其中所述场效应晶体管(Q1)的栅极连接所述NPN型三极管(Q3)的集电极;所述场效应晶体管(Q1)的源极连接12V电源;所述场效应晶体管(Q1)的漏极连接所述新能源汽车控制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掉电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耦合器(13)还包括:
稳压二极管(Z3);
其中所述稳压二极管(Z3)的正极接地,所述稳压二极管(Z3)的负极与第一单向导通二极管(D3)的负极和第二单向导通二极管(D4)的负极分别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掉电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回路开关(14)还包括:
稳压二极管(Z1);其中
所述稳压二极管(Z1)的正极连接所述场效应晶体管(Q1)的栅极,所述稳压二极管(Z1)的负极连接所述场效应晶体管(Q1)的源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掉电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新能源汽车控制器包括下列中的至少一个:
整车控制器;车身控制器;电池管理系统;电机控制器。
5. 一种新能源汽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掉电保护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计5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635520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对于主张的本领域公知常识,合议组引用下列公知常识证据:
《晶体管继电保护汇编》,湖南省机电工程局编,第86-91页,1973年。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能源汽车控制器的掉电保护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掉电延时功能的电源开关控制电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第0012段、附图1):该电源开关控制电路用于汽车控制器的电源电路部分,包括:MCU控制信号模块(相当于自保持信号模块),用于提供MCU控制信号(相当于自保持信号);二极管D1和D2(相当于单向截止器),用于在ACC-ON信号(相当于电源维持信号)和MCU控制信号中选择,其中:当ACC-ON信号有效时,选择ACC-ON信号;当ACC-ON信号无效时,选择MCU控制信号;三极管Q2(相当于耦合器),用于基于二极管D1和D2的选择结果生成主回路开关控制信号;主回路开关Q1,与汽车控制器连接,用于基于主回路开关控制信号导通汽车控制器的供电线路;当汽车控制器掉电时,主回路开关仍然可以基于主回路开关控制信号导通汽车控制器的供电线路,从而汽车控制器依然保持上电状态;二极管D1和D2包括:第一单向导通二极管D1和第二单向导通二极管D2,其中第一单向导通二极管D1的正极接收MCU控制信号,负极与三极管Q2连接,第二单向导通二极管D2的正极与ACC-ON信号提供端连接,负极与三极管Q2连接;三极管Q2为NPN型三极管(参见附图1),其基极与第一单向导通二极管D1和第二单向导通二极管D2的负极分别连接,发射极接地,集电极连接主回路开关Q1;其中汽车控制器上电同时产生MCU控制信号;主回路开关Q1为场效应晶体管(参见图1),其栅极连接NPN型三极管Q2的集电极,源极连接电源输入端,漏极连接汽车控制器;在整车的供电系统中,其标准的电压一般为12V。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汽车为新能源汽车;主回路开关中场效应晶体管的源极连接12V电源;(2)自保持信号模块包括PNP型三极管,其基极与自保持信号提供端连接,发射极与5V电源连接,集电极与单向截止器中的第一单向导通二极管的正极连接;自保持信号保持低电平;(3)单向截止器还包括稳压二极管,其正极接地,负极与电源维持信号提供端和第二单向导通二极管的正极分别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对新能源汽车进行掉电保护;设置主回路的输入电源等级;(2)如何实现低电平保持信号的掉电保护;(3)使输入信号稳定。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汽车控制器进行掉电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掉电保护的技术问题时,能够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源开关控制电路用于新能源汽车控制器的电源电路,从而对新能源汽车进行掉电保护;此外,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供电系统的标准电压为12V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电源输入端的电压也设置为12V;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中的二极管D1和D2(相当于本申请的由二极管D3和D4构成的单向截止器)实际上是由两个二极管构成的正向或门电路,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公知常识性证据1973年湖南省机电工程局编著的《晶体管继电保护汇编》(第86-91页)中记载了:由二极管构成的正向或门电路的输入端信号为正向脉冲而动作,也就是说,当二极管的输入端信号为高电平时处于导通状态。但是用二极管构成的门电路存在信号衰减大的缺点,此时可以在二极管的正极与信号输入端之间设置一个PNP型三极管作为控制三极管(参见图1-13a)。根据图1-13a所示的晶体三极管-二极管组成的正向或门电路,PNP型三极管T1作为控制三极管,其基极与信号输入端连接,发射极与电源线连接,集电极与正向或门电路中的二极管D1的正极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当PNP型三极管的基极信号为低电平时,三极管导通,从而二极管支路导通。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给出了可以在接收MCU控制信号的二极管D1的正极与MCU控制信号输入端之间设置一个PNP型三极管作为自保持信号模块,使其基极与MCU控制信号输入端连接,发射极与5V电源连接,集电极与二极管D1的正极连接,从而实现低电平保持信号的掉电保护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由选择三极管发射极连接的电源值;为了防止控制器故障时电源电路不能正常导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作为自保持信号模块的三极管连接的电源值设置为低于钥匙信号的电平值,例如将三极管连接的电源值设置为常见的5V电源,从而保证在钥匙信号有效时,由钥匙信号控制电源开关导通,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所属技术领域中,通常会在信号输入端与地之间连接稳压二极管,从而对输入信号进行稳压处理,使输入信号稳定,这是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均引用权利要求1,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
但是,在所属技术领域中,稳压二极管是常见且惯用的稳压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二极管D1、D2的负极与地之间,以及在主回路开关Q1的栅极与源极之间分别设置稳压二极管,从而稳定电压;此外,整车控制器、车身控制器、电池管理系统和电机控制器均为常见的汽车控制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它们中的至少一个作为对比文件1中的汽车控制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2-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掉电保护装置的新能源汽车。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源开关控制电路应用于新能源汽车,从而对新能源汽车进行掉电保护,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中的二极管D1和D2(相当于本申请的由二极管D3和D4构成的单向截止器)实际上是由两个二极管构成的正向或门电路,对于正向或门电路中的并联二极管,输入电源值高的二极管导通,另一个二极管反向截止,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公知常识性证据给出了可以在接收MCU控制信号的二极管D1的正极与MCU控制信号输入端之间设置一个PNP型三极管作为自保持信号模块,使其基极与MCU控制信号输入端连接,发射极与电源连接,集电极与二极管D1的正极连接,从而实现低电平保持信号的掉电保护的技术启示(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在此基础上,当钥匙信号为高电平时,电源电路正常导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由选择由钥匙信号还是由自保持信号来控制电源开关导通。而为了防止控制器故障时电源电路不能正常导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钥匙信号的电平值、即电源维持信号的电平值高于作为自保持信号模块的三极管连接的电源值,从而保证在电源维持信号有效时,由电源维持信号控制电源开关导通,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和引用权利要求1的独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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