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抽油烟机的径向通风机的壳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73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1F245777
优先权日:2013-03-11
申请(专利)号:201480014606.9
申请日:2014-02-21
复审请求人:BSH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霞
合议组组长:马宏亮
参审员:方志远
国际分类号:F04D29/42(2006.01);;F24C15/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权利要求某一技术特征,也未就该特征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带来了优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4606.9,名称为“用于抽油烟机的径向通风机的壳体”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BSH博世和西门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应申请人于2016年01月25日提交的著录项目变更申请,变更为BSH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9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3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5年9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本的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EP1484509A1,公开日为2004年12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2192168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抽油烟机(3)的径向通风机(2)的壳体(1),该壳体具有空气入口(7、8),该空气入口由边缘(5)限定,该边缘具有至少一个强化肋条(32、36),其中所述壳体(1)具有螺旋状的本体(4),该本体具有空气入口(7、8)和边缘(5),至少一个强化肋条(32、36)与螺旋状的本体(4)同向地螺旋状地延伸,至少一个强化肋条(32、36)直接邻接在空气入口(7、8)上。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螺旋状的本体(4)构造以螺旋状的柱筒的形式,该柱筒在其端面(5)上构造出所述边缘。
3.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空气入口(7、8)是圆形实施的并且至少一个强化肋条(30、31)关于空气入口(7、8)的中轴线(11)径向地延伸或者与关于中轴线(11)的径向线(34)平行地延伸。
4.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强化肋条(33)向着壳体(1)的空气出口(13)延伸而去。
5. 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强化肋条(32、36)延伸经过螺旋状的柱筒(4)的围面(6)。
6.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强化肋条(42)以环形区段的形式在边缘(5)上延伸。
7.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强化肋条(42)根据该强化肋条的长度进行增厚。
8.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边缘(5)具有至少一个用于紧固径向通风机(2)的马达悬挂部(23)的紧固部位(22),该紧固部位由至少一个强化肋条(41)包围。
9. 按照权利要求8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强化肋条(41)以半圆形弯部的形式围绕紧固部位(22)而延伸。
10.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壳体(1)由两个半壳体(16、17)组成,所述半壳体轴向地彼此相连,并且沿着分离面(18)构造出另一个强化肋条(36)。
11. 具有径向通风机(2)的抽油烟机(3),该径向通风机具有按照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壳体(1)。
12. 按照权利要求11所述的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通风装置轮(27)以及驱动所述通风装置轮(27)的通风机马达(21)布置在所述壳体(1)中,并且至少一个强化肋条(32、36)沿着通风装置轮(27)在径向通风机(2)的运行中的转动方向(37)弯曲。”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抽油烟机的径向通风机的壳体,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用于抽油烟机的径向通风机的壳体,至少一个强化肋条与螺旋状的本体同向地螺旋状地延伸,至少一个强化肋条直接邻接在空气入口上。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换气扇,并公开了强化肋条与螺旋状的本体同向地螺旋状地延伸,且其也起到加强壳体的作用,因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径向通风机的抽油烟机,该径向通风机具有按照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壳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径向通风机,而将径向通风机应用于抽油烟机是常规应用,因此,在权利要求1-10的壳体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双风扇组件,适用于制冷机领域,没有公开或教导将其应用于抽油烟机上,制冷技术领域以及抽油烟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应用技术领域,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不能想到在抽油烟机中使用双风扇组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技术特征“至少一个强化肋条与螺旋状的本体同向地螺旋状地延伸”,即使上述技术特征被公开了,其在本申请中所起到的降低壳体振动,产生更小噪音的作用,在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提及;并且,无论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特征“至少一个强化肋条直接邻接在空气入口上”,也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表明该特征落入公知常识的范畴,上述特征具有有益技术效果“气流能够没有回旋地导入空气入口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实质是一种径向通风机,径向通风机应用于抽油烟机是其常规应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螺旋状的本体同向地螺旋状地延伸的强化肋条;由于强化肋条能够加强壳体强度,必然能够降低壳体的振动,相应的由振动带来的噪音也会减小;对比文件1中构成空气入口的边缘上设置有径向肋条,而将肋条直接邻接在空气入口上仅仅是对肋条位置的简单变形设置。因而认为本申请不具有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并指出,1)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双风扇组件,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风扇的数量是能够根据其应用的场合来选择的;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实质是一种径向通风机,径向通风机应用于抽油烟机是其常规应用,因此,将对比文件1的双风扇组件应用于抽油烟机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能够根据抽油烟机的布置及要求来选择风扇的数量;2)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可以明确看到,壳体左侧端面上有绕周向螺旋的肋,本领域所公知的是肋具有加强的作用,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螺旋状的本体同向地螺旋状地延伸的强化肋条;至于本申请中该强化肋条还具有的降低壳体振动减小噪音的技术效果,由于强化肋条能够加强壳体强度,必然能够降低壳体的振动,振动小了,由振动带来的噪音也会相应的减小,即,该技术效果是对比文件2中客观存在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至少一个强化肋条直接邻接在空气入口上,并且这种设置方式能够引导气流从而带来“气流能够没有回旋地导入空气入口中”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因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将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8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至少一个强化肋条直接邻接在空气入口上”,该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和2没有公开或者教导有部件能够获得“气流能够没有回旋地导入空气入口中”的有益效果。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强化肋条设置成能与螺旋状的本体同向地螺旋状地延伸的技术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没有获得足够的教导以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双风扇组件上。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或者教导将双风扇组件应用到抽油烟机上。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加强肋条”的形状,并且限定了“边缘”的具体组成部分及其与“强化肋条”的位置关系,这两个特征的组合没有为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者其他的现有技术所公开或者教导。因而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继续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并指出:从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2、4、5均可知入口环34上具有多个流线型的肋条,因而技术特征“至少一个强化肋条直接邻接在空气入口上”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2中图2左侧端面上的绕周向旋转的肋即为与螺旋状的本体同向地螺旋状地延伸的肋,螺旋状本身构成方式就是圆弧形和直线形的合体,因而该肋为螺旋状地延伸的肋。而且在机械领域,加强作用是肋的基本作用。并且由合议组提供的公知证据《振动试验模态分析》(左鹤声等,中国铁道出版社,1995年0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302、306页,1995年02月28日)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通过在离心通风机蜗壳两侧面使用加强筋,也就是肋能够起到降噪的作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实质是一种径向通风机,径向通风机应用于抽油烟机是其常规应用。根据被加强部位的外形和安装需要调整加强筋的厚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起伏较大的表面最容易影响气流的流动,而为了避免气流干扰而在对应的区域设置导流屏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根据强化肋条的长度进行增厚以及使用肋条包围紧固部位。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依据说明书第[0040]段,在独立权项1中补入技术特征,进一步明确紧固部位强化肋条的形态。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根据强化肋条的长度进行增厚,以及紧固部位由至少一个强化肋条包围,和该强化肋条的形态并未被对比文件公开。而这样的特征组合能带来边缘的不同的区域能够简单地根据需要而加强,避免了在气流紧固部位的区域中的回旋以及定位辅助的作用。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没有文字公开存在螺旋状的加强肋条,在此基础上不能必然得出图2中 “肋条”具有减小第一卷板的振动,并且进而减少噪声的功能。对比文件1中的双风扇组件适用于制冷机领域,制冷技术领域以及抽油烟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应用技术领域,没有明确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轻易到其他技术领域寻求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不能想到在抽油烟机中使用双风扇组件。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项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8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至少基于相同的理由,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应相应具备创造性。独立权项9要求保护具有径向通风机的抽油烟机,该径向通风机具有按照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壳体,基于相同的理由,独立权项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相应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抽油烟机(3)的径向通风机(2)的壳体(1),该壳体具有空气入口(7、8),该空气入口由边缘(5)限定,该边缘具有至少一个强化肋条(32、36),其中所述壳体(1)具有螺旋状的本体(4),该本体具有空气入口(7、8)和边缘(5),至少一个强化肋条(32、36)与螺旋状的本体(4)同向地螺旋状地延伸,至少一个强化肋条(32、36)直接邻接在空气入口(7、8)上,至少一个强化肋条(42)根据该强化肋条的长度进行增厚,边缘(5)具有至少一个用于紧固径向通风机(2)的马达悬挂部(23)的紧固部位(22),该紧固部位由至少一个半圆状的强化肋条(41)包围,所形成的半圆向着空气入口(7)敞开地构造。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螺旋状的本体(4)构造以螺旋状的柱筒的形式,该柱筒在其端面(5)上构造出所述边缘。
3.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空气入口(7、8)是圆形实施的并且至少一个强化肋条(30、31)关于空气入口(7、8)的中轴线(11)径向地延伸或者与关于中轴线(11)的径向线(34)平行地延伸。
4.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强化肋条(33)向着壳体(1)的空气出口(13)延伸而去。
5. 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强化肋条(32、36)延伸经过螺旋状的柱筒(4)的围面(6)。
6.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强化肋条(42)以环形区段的形式在边缘(5)上延伸。
7.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强化肋条(41)以半圆形弯部的形式围绕紧固部位(22)而延伸。
8.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壳体,其特征在于,壳体(1)由两个半壳体(16、17)组成,所述半壳体轴向地彼此相连,并且沿着分离面(18)构造出另一个强化肋条(36)。
9. 具有径向通风机(2)的抽油烟机(3),该径向通风机具有按照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壳体(1)。
10. 按照权利要求9所述的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通风装置轮(27)以及驱动所述通风装置轮(27)的通风机马达(21)布置在所述壳体(1)中,并且至少一个强化肋条(32、36)沿着通风装置轮(27)在径向通风机(2)的运行中的转动方向(37)弯曲。”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过程中修改了申请文件,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5年09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44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抽油烟机的径向通风机的壳体。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同轴驱动两个径向风扇的双风扇组件,并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0013]-[0015]、[0018]段,图1-5):该风扇组件包括壳体组件16,壳体组件16包括风机壳体18(相当于本申请的壳体),每个鼓风机壳体18为蜗壳呈螺旋状且被分成两个壳体部分18a和18b(相当于本申请的本体),它们沿直径方向划分进气口6(相当于本申请的空气入口)。每个风扇壳体18可以在其外部空气进气口6的区域中具有喷嘴状入口环34(相当于本申请的边缘)。从说明书附图1、2、4、5均可知入口环34上具有多个流线型的肋条,由于入口环34通过相应的形状锁定连接保持在进气口6内,因而可知肋条直接邻接在进气口6上。在壳体18的径向槽24上还设由径向凹槽30,用于与支撑风机电动马达4的支撑元件20相配合以紧固马达的位置,并且在相应的进气口6也设有相同功能的径向凹槽,因而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在风机的边缘具有至少一个用于紧固径向通风机的马达悬挂部的紧固部位。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径向通风机的壳体能够用于抽油烟机;(2)至少一个强化肋条与螺旋状的本体同向地螺旋状地延伸,至少一个强化肋条根据该强化肋条的长度进行增厚;(3)用于紧固径向通风机的马达悬挂部由至少一个半圆状的强化肋条包围,所形成的半圆向着空气入口敞开地构造。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该壳体应用于抽油烟机,并通过加强壳体的方式减小噪声、减少肋条对于气流的影响,以及在减小气流影响的同时辅助悬挂部的定位。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换气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图1-2):该换气扇内设置有送风机120(相当于径向通风机),送风机120包括壳体,在第一卷板200上强化肋条与螺旋状的本体同向地螺旋状地延伸(参见图2左侧端面上的绕周向螺旋的肋)。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技术特征“用于紧固径向通风机的马达悬挂部由至少一个半圆状的强化肋条包围,所形成的半圆向着空气入口敞开地构造”这一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并未记载关于风扇中电动机安装的任何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对比文件2不会考虑悬挂马达的安装情况,也就无法想到马达的安装的定位问题,更不会考虑马达悬挂部件的安装对于噪声、气流的影响。相应的,没有动机考虑与悬挂安装部周围相关的肋条的形态。
本申请之所以将包围马达悬挂部的肋条设置成至少一个半圆状的强化肋条,所形成的半圆向着空气入口敞开地构造。是因为本申请中,通风机的壳体是抽油烟机的壳体,而抽油烟机的马达是安装于转子之中的,且通过螺栓连接在壳体上,强化肋条设置成半圆状,并且半圆向着空气入口敞开地构造,使得壳体入口边缘区域能够得到加强,气流可以被引导,同时还能够辅助悬挂部的定位。而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尽管该通风机是径向通风机,但是该通风机为双风扇的通风机,马达设置在两个风扇之前,通过带有卡扣的电机支撑元件与设置在风扇的壳体上的凹槽卡接的方式固定马达,由于卡接的方式已经能够进行定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再在卡接部周围设置半圆状的强化肋条对其进行包围,并且由于卡接部形态的限制,也没有动机改变卡接部周围的形态而使肋条构造成为半圆向着空气入口敞开的形态。
同时,对于合议组所提供的《振动试验模态分析》这一证据,虽然其提及可以通过在两侧板上用加强筋补强的方式改善噪声的问题。但是,该证据仅提出设置加强筋能够改善噪音,并未提出具体的设置方式,也没有提及加强筋与气流流动之间的影响,更没有涉及马达悬挂部件及其周围的肋条如何设置。而本申请根据马达悬挂部的安装特点在其周围具有一个半圆状的强化肋条,且半圆向着空气入口敞开,由此在壳体入口边缘区域被加强的同时避免了气流在紧固部位的区域中的回旋,同时可以辅助马达的定位。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用于紧固径向通风机的马达悬挂部由至少一个半圆状的强化肋条包围,所形成的半圆向着空气入口敞开地构造。”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具有边缘的区域被加强,避免气流在紧固部位的区域中的回旋以及马达悬挂可以被定位辅助的有益效果。因而无论单独或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独立权项9要求保护具有权利要求1-8所限定的壳体的抽油烟机,基于相同的理由,独立权项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0也应相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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