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电离辐射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和包含其的制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耐电离辐射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和包含其的制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53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1F255196
优先权日:2014-11-18
申请(专利)号:201510794558.6
申请日:2015-11-18
复审请求人:乐天尖端材料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进锋
合议组组长:王静
参审员:王莹
国际分类号:C08L69/00,C08L71/00,C08K5/151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为确保创造性评判结论正确,在创造性评判之前,首先要准确认定申请和现有技术的事实。当确认为解决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某些技术特征的组合时,在创造性评述的过程中,需要将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如果这些特征的组合构成了区别特征,则需要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以该技术特征的组合作为手段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94558.6,发明名称为“耐电离辐射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和包含其的制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乐天尖端材料株式会社(由三星SDI株式会社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1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8段(1-14页);2017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包含:
聚碳酸酯树脂;
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以及
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环氧酯化合物,
其中所述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的含量大于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所述环氧酯化合物的含量,且基于100重量份的所述聚碳酸酯树脂所述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和所述环氧酯化合物的含量之和为0.002至5重量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包含量为0.001至5重量份的所述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以及量为0.001至3重量份的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所述环氧酯化合物,均基于约100重量份的所述聚碳酸酯树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其中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所述环氧酯化合物包括由式1表示的化合物:
[式1]

其中R1和R3各自独立地是C1至C10烃基;R2和R4各自独立地是氢原子或C1至C10烃基;R1和R2可选地彼此连接以形成环;R3和R4可选地彼此连接以形成环;m和n各自独立地是0或1;且m n是1或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其中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所述环氧酯化合物包括由式1a表示的化合物:
[式1a]
。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其中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所述环氧酯化合物包括由式1b表示的化合物:
[式1b]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其中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所述环氧酯化合物包括由式1c表示的化合物:
[式1c]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其中所述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在具有3.2mm厚度的样品上测量和根据等式1计算的,具有20或更低的黄度指数差ΔYI:
[等式1]
ΔYI=YI1-YI0
其中YI0是在使用γ-射线照射之前根据ASTM D1925测量的具有3.2mm厚度的所述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的样品的黄度指数YI,而YI1是使用γ-射线在25kGy下照射7天之后根据ASTM D1925测量的样品的黄度指数YI。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其中使用蒸汽在120℃和2巴的条件下处理16小时之后的在具有3.2mm厚度的所述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的样品上测量的,所述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具有1600g/mol或更低的重均分子量差以及0.6或更低的黄度指数差ΔYI。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其中在具有2.5mm厚度以及通过在注射模制机中在320℃下停留3分钟之后注塑模制制备的所述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的样品上测量的,所述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具有1800g/mol或更低的重均分子量差以及0.9或更低的黄度指数差ΔYI。
10. 一种模制品,由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形成。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模制品,其中所述模制品包含耐电离辐射医疗器械。”
驳回决定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1(US4760107A,公开日1988年07月26日)公开了一种聚碳酸酯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38-60行,第12行第11栏第62行-第12栏第12行,第7栏第58-63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含有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并限定了所述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和所述环氧酯化合物的含量。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替代的、与现有技术颜色稳定性效果相同或相似的颜色稳定剂。对比文件2(US2007/0117957A1,公开日2007年05月24日)给出了将聚乙二醇、聚丙二醇等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代替丁二醇、1,3-丙二醇,1,2-环戊醇等颜色稳定剂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颜色稳定剂的含量为从约0.05到约2重量百分比,多元醇和环氧化物的比例可为3: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对比文件1的树脂范围和所要得到的颜色稳定效果对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和环氧酯化合物的含量做出合理调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和7-9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是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环氧酯化合物。对比文件3(CN101317106A,公开日2008年12月03日)公开了环氧稳定剂可以是3,4-环氧环己基甲基-3,4′-环氧环己基羧酸酯、3,4-环氧-6-甲基环己基甲基-3′,4′-环氧-6′-甲基环己基羧酸酯、邻苯二甲酸二缩水甘油酯、六氢邻苯二甲酸二缩水甘油酯等。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权利要求6中的羧酸缩水甘油酯作为稳定剂用于对比文件1中,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模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合物制备的成型制品具有降低的黄变,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乐天尖端材料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11项)和说明书(共14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基于100重量份的所述聚碳酸酯树脂所述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和所述环氧酯化合物的含量之和为0.002至5重量份”修改为“基于100重量份的所述聚碳酸酯树脂所述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和所述环氧酯化合物的含量之和为0.1至5重量份”,将说明书中两处“的的”修改为“的”。复审请求人认为:驳回决定中审查员认为“树脂组合物的耐水解性和热稳定性是由环氧化物带来的”,复审请求人不认同。如本申请实施例中所示,本申请的独特组合能够在使用电离辐射照射后,在颜色稳定性、耐水解、热稳定性等发明展现出优异特性的独特组合,各组分之间是存在协同作用的,而不是审查员所预想的加成作用。对比文件1-2仅涉及改善颜色稳定性的技术方案,而化学是一门实验学科并且具有较低的可预测性。当为了改善一种性质(如颜色稳定性)而用其他组分或含量替换组合物中的一种组分或含量时,在没有本申请实施例中所示的实验的情况下,通常不可预知这种替换是否会给其他性质带来不利影响(即,有可能在用电离辐射照射后损害颜色稳定性、耐水解性、热稳定性等这些优异性质的组合)。因此,在没有本申请中所示的实验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例如聚乙二醇和聚丙二醇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及将其他用量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从而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包含:
聚碳酸酯树脂;
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以及
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环氧酯化合物,
其中所述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的含量大于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所述环氧酯化合物的含量,且基于100重量份的所述聚碳酸酯树脂所述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和所述环氧酯化合物的含量之和为0.1至5重量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聚乙二醇、聚丙二醇等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代替丁二醇、1,3-丙二醇,1,2-环戊醇等颜色稳定剂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且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颜色稳定剂的含量及其与环氧化物之间的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对比文件1的树脂范围和所要得到的颜色稳定效果对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和环氧酯化合物的含量做出合理调节。由此可知,由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能够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同样可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达到本申请的颜色稳定、热稳定和耐水解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03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1项)和说明书(共14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14页(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为确保创造性评判结论正确,在创造性评判之前,首先要准确认定申请和现有技术的事实。当申请事实认定确认为解决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某些技术特征的组合时,在创造性评述的过程中,需要将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来确定区别特征,并在现有技术中寻找以该技术特征的组合作为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在对现有技术进行公开事实认定时,应结合上下文,从整体上准确理解对比文件的公开信息。孤立地截取现有技术中的一段内容或一句话,来评述发明创造性的做法,容易导致审查逻辑存在明显漏洞,难以形成正确的审查结论。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聚碳酸酯树脂的组合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述,本申请涉及耐电离辐射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以及包含其的模制品,所述组合物在使用电离辐射照射后,在颜色稳定性、耐水解、热稳定性等方面展现极好的性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3-5行)。本发明的一个方面涉及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该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可以包括聚碳酸酯树脂、聚亚烷基二醇(polyalkyleneglycol)化合物,以及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环氧酯化合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4-16行)。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可以包括聚亚烷基二醇、聚亚烷基二醇的醚和/或聚亚烷基二醇的酯等。在一种实施方式中,基于100重量份的聚碳酸酯树脂,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可以以0.001重量份至5重量份,例如0.01重量份至2重量份的量存在。在此范围内,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可以在使用电离辐射照射之后展现优异的颜色稳定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6页第6-26行)。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环氧酯化合物可用于增强耐电离辐射性而不劣化耐水解性(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1-2行)。基于100重量份的聚碳酸酯树脂,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环氧酯化合物可以以0.001重量份至3重量份,例如0.01重量份至2重量份的量存在。在此范围内,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可以在电离辐射照射之后展现极好的彩色稳定性,而不劣化耐水解性、热稳定性等(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5-8行)。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的含量大于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环氧酯化合物的含量,且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和环氧酯化合物的含量之和可以是,相对于100重量份的聚碳酸酯树脂,0.002至5重量份的范围内。优选地,在0.1至3重量份的范围内,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在使用电离辐射照射之后可以展现极好的颜色稳定性,而不劣化耐水解性、热稳定性等(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9-13行)。
在本申请实施例部分,提供了5个实施例和3个比较例,其中使用的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为聚丙二醇(Mn:2000g/mol),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环氧酯化合物为式1a、1b或1c的化合物C1、C2和C3。可以看出,在实施例1-5中,相对于100重量份聚碳酸酯树脂,包含0.4重量份的聚丙二醇组分B和0.04、0.06、0.1、0.06和0.06重量份的组分C,从表1的结果可以看出,射线照射前后的△YI(黄度指数差,表征耐电离辐射性)较低,湿热评估(表征耐水解性)和驻留注射评估(表征热稳定性)中△Mw和△YI值较低,说明实施例1-5的组合物在颜色稳定性、耐水解性以及热稳定性方面表现出较好的性能。而在仅包括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而不含环氧酯化合物C的比较例1中,其电离辐射照射1天和7天后的△YI高于实施例,湿热评估中分子量下降和△YI更大,驻留注射评估中分子量下降和△YI更高,即,耐电离辐射性、耐水解和热稳定性方面均较差;在仅使用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环氧酯化合物C而未使用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B的比较例2中,其电离辐射照射后1天和7天后的△YI明显更大,驻留注射评估(热稳定性)中△YI较大,即,耐电离辐射性和热稳定性较差。比较例3使用典型的耐水解化合物代替本申请的C化合物,耐电离辐射性变差。
因此,通过本申请说明书的公开内容可以确认,在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B和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环氧酯化合物C的共同作用下,本申请的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取得在使用电离辐射照射后,在颜色稳定性、耐水解、热稳定性等方面表现较好的技术效果。在聚碳酸酯组合物中,单独使用组分B或C均不能取得相应的效果,且所述效果也不是单独使用组分B和组分C所取得效果的简单叠加。因此,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和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环氧酯化合物一起构成了本申请的关键技术手段,解决了如何改善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在使用电离辐射照射后的颜色稳定性、耐水解、热稳定性等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表现出改善颜色性能的聚碳酸酯树脂和聚酯树脂的混合物,包括:主要部分的聚碳酸酯树脂和聚酯树脂;以及较少量的至少一种多元醇和至少一种环氧化合物的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30-35行)。在背景技术中指出,聚碳酸酯/聚酯混合物表现出许多优异的性能,例如与纯聚酯相比更好的延展性,与纯聚碳酸酯相比更好的加工性能。然而,这些混合物中许多都有变色或变黄的趋势。已经发现,通过向其中加入少量至少一种多元醇和至少一种环氧化合物的混合物,可以减少这些趋于变色的聚碳酸酯/聚酯树脂混合物颜色的形成(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28行)。在聚碳酸酯和聚酯宽比例范围内的混合物中,通过本申请变色稳定剂的组合,表现出对变色,例如变黄的减少或阻止(参见第1栏第57-60行)。多元醇和环氧化合物混合物中的多元醇组分,是在文献中详细描述的公知化合物,通常是商业可得的或可以通过已知和传统方法可轻易制得的(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63-67行)。多元醇的示例性非限制举例包括环己烷二甲醇、丁二醇、甘露醇、山梨糖醇、1,3-丙二醇、丙三醇、1,2-环戊二醇、肌醇等(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58-63行)。环氧化合物的非限制性示例包括:(参见说明书第10栏第4-15行)。通常,多元醇与环氧化物的重量比为约1:10-约10:1,优选约1:5至约5:1,更优选约1:3至约3:1(参见说明书第12栏第13-16行)。单独使用环氧化物,在稳定或阻止聚碳酸酯/聚酯混合物中的颜色形成上,几乎没有明显效果。因此,多元醇和过氧化物的组合,在聚碳酸酯/聚酯混合物中导致改善的颜色稳定或阻止,是令人惊奇或预料不到的(参见说明书第12栏第31-37行)。加入到聚碳酸酯/聚酯混合物总所述稳定剂的量,是至少约0.01重量百分比,优选至少约0.05重量百分比。重量百分比是基于在本组合物中存在的所述颜色稳定剂组合与聚碳酸酯/聚酯混合物的总重量。通常,颜色稳定剂混合物出现的量应该不超过约5重量百分比,优选不超过约2重量百分比(参见说明书第12栏第38-49行)。
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采用小分子多元醇和环氧酯化合物的组合,来改善聚碳酸酯/聚酯组合物的变色或黄变性能,该变色或黄变是聚碳酸酯/聚酯组合物存在的问题,而不是聚碳酸酯或聚酯中存在的问题,且该问题应该是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栏第20-52行)。
虽然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采用的是开放式方式进行撰写,但在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不能简单将其理解为可以向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中添加任意用量的其他组分,特别是作为基体树脂的其他树脂组分。对于权利要求1而言,本申请的技术贡献就是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以及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环氧酯化合物的组合,可以使聚碳酸酯在使用电离辐射照射后改善颜色稳定性、耐水解、热稳定性等方面的性能,不宜将权利要求1理解为可以向其中加入其他性能差异明显的树脂组分,与聚碳酸酯共同作为基体树脂组分。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至少在于:1)权利要求1含有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以及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环氧酯化合物,而对比文件1中含有小分子多元醇和环氧酯化合物;2)权利要求1中基体树脂为聚碳酸酯树脂,而对比文件1中基体树脂为聚碳酸酯/聚酯的组合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在使用电离辐射照射后的颜色稳定性、耐水解、热稳定性等性能。因此,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对比文件1中的小分子多元醇替换为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环氧酯化合物一起,能够解决改善聚碳酸酯组合物在使用电离辐射照射后的颜色稳定性、耐水解、热稳定性等方面性能的技术问题。
根据前面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采用小分子多元醇和环氧酯化合物,是为了解决聚碳酸酯/聚酯组合物在加工等过程中产生的变色或黄变,而聚碳酸酯/聚酯组合物与聚碳酸酯自身的性能已经有较大差异(可参见前文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公开的内容),且聚碳酸酯与聚酯的分子结构中虽然都含有酯键,但其主链结构依然存在明显的差异,且聚碳酸酯与聚酯的混合物之间是否会发生如酯交换等的反应也未可知,因此,在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聚碳酸酯/聚酯混合物中许多都有变色或变黄的趋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期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可用于聚碳酸酯/聚酯组合物的小分子多元醇和环氧酯化合物,同样可以用于单独的聚碳酸酯树脂,且预期其可以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如果想要证明该转用能够成立,则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实,而目前的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相应的启示,同时,该转用的启示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
同时,对比文件1中采用小分子多元醇和环氧酯化合物的组合是为了解决组合物在加工过程中的变色或黄变,而本申请采用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以及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环氧酯化合物这一关键技术手段,是为了解决如何在使用电离辐射照射后,使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可以改善颜色稳定性、耐水解、热稳定性等方面性能的技术问题。加工过程中的变色或黄变与在电离辐射照射后的颜色稳定性、耐水解和热稳定性之间也存在明显不同,即使不考虑两者所针对基体树脂组分的差异,也难以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预期相应的技术手段还可以用于解决本申请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离辐射稳定的热塑性组合物,通过包含非芳基羧酸酯封端的聚碳酸酯和下式所示的芳基羧酸酯封端的聚碳酸酯……,其中厚度3.2±0.12毫米厚、由芳基羧酸酯封端的聚碳酸酯、聚碳酸酯和≤1.0重量百分比的脂肪族二醇、脱模剂和抗氧剂组成的模制品,在暴露于81kGy伽马辐射剂量后,当按照ASTM D 1925-70测试时,与未暴露的模制品相比黄度增加值(dYI)≤24.5(参见说明书第5段)。在预料不到和有益的特征中,已经发现:芳基羧酸酯封端的聚碳酸酯,单独使用或者与其他聚合物组合物使用,可有效防止暴露于辐射(包括伽马辐射)时变黄(参见说明书第77段)。热塑性组合物可以进一步包含电离辐射稳定添加剂,例子可以包括特定的脂肪醇、芳香醇、脂肪二醇、脂肪醚、酯、二酮……(参见说明书第78段)。合适的脂肪二醇的具体例子包括乙二醇、丙二醇、1,3-丙二醇、1,2-丁二醇、1,4-丁二醇……;脂环醇,例如1,3-环丁二醇、2,2,4,4-四甲基环丁二醇……;支链无环二醇,例如2,3-二甲基-2,3-丁二醇和2-甲基-2,4-戊二醇;含聚亚烷基氧基的醇,例如聚乙二醇、聚丙二醇、聚(乙二醇-共-丙二醇)的嵌段或无规共聚物和包含聚亚烷基氧基的共聚物二醇(参见说明书第82段)。虽然不要求提供发明如何工作的解释,但是为了更好地帮助读者理解本发明,这些理论可能是有用的。因此,应该理解:权利要求不受以下操作理论的限制。据信暴露于γ辐射产生聚碳酸酯的自由基分解产物,其可反应形成具有延长的π键共轭的物质,因此具有黄色。稳定剂可以包含在聚碳酸酯中,并用于稳定或与这些自由基物质反应,从而减缓聚碳酸酯的降解,但似乎没有足够的活性来完全防止变黄。在暴露于81kGy的总γ辐射剂量后,仅由具有现有技术的电离辐射稳定添加剂的聚碳酸酯制备的制品,其黄度指数通常大于约50,而暴露前组合物的黄度指数值小于1(参见说明书第93段)。令人惊奇的是,已经发现:非芳基羧酸酯封端的聚碳酸酯与本文描述的芳基羧酸酯封端的聚碳酸酯,可以用于制备在暴露于伽马射线下耐黄变显著改善的热塑性组合物。与前文提到的现有稳定剂相比,每单位使用的芳基羧酸酯封端的聚碳酸酯的出现,在包含聚碳酸酯的热塑性组合物中,在暴露于伽马射线下,提供了高度的稳定性(参见说明书第95段)。可以增强抗黄变性的其他添加剂可以包括在组合物中。例如,包括电离辐射稳定添加剂(例如脂族二醇),与非芳基羧酸酯封端的聚碳酸酯和芳基羧酸酯封端的聚碳酸酯,可以提供对黄度增加额外协同改进的抗性。然而,在希望通过包含添加剂来增强耐黄变性的情况下,筛选这些添加剂是有用的。例如,已发现包含具有环氧官能团的水解稳定剂与聚碳酸酯,芳基羧酸酯封端的聚碳酸酯和电离辐射稳定添加剂一起,可显著不利地影响聚碳酸酯抗黄变的能力(参见说明书第97段)。
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中明确公开了芳基羧酸酯封端的聚碳酸酯是组合物能够解决电离辐射稳定性的关键组分,仅含有电离辐射稳定添加剂并不能取得防止电离辐射所引起黄变的技术效果。虽然对比文件2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小分子二醇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并列作为脂肪二醇类电离辐射稳定添加剂公开,但其没有公开仅使用电离辐射稳定添加剂可防止电离辐射所引起的黄变,更没有公开小分子二醇或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在与环氧酯化合物配合使用时,可以发挥相同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小分子二醇替换为聚亚烷基二醇类化合物时,其是否还可以解决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同时,对比文件2还明确公开了具有环氧官能团的水解稳定剂与聚碳酸酯、芳基羧酸酯封端的聚碳酸酯和电离辐射稳定添加剂一起时,可显著不利地影响聚碳酸酯抗黄变的能力,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想到可以将包含小分子二醇和聚亚烷基二醇的脂肪二醇类电离辐射稳定添加剂与环氧类化合物一起使用,而对比文件1中环氧酯化合物属于环氧化合物,自然也就不可能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要环氧酯化合物配合使用的小分子多元醇替换为聚亚烷基二醇类化合物,因为这已经与对比文件2给出的教导相违背。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小分子多元醇化合物替换为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环氧酯化合物一起,可以改善聚碳酸酯组合物在使用电离辐射照射后的颜色稳定性、耐水解、热稳定性等方面性能的技术启。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光散射膜,由以下组合物形成,该组合物包括:聚碳酸酯、亚磷酸酯稳定剂、环氧稳定剂、位阻酚稳定剂和折光率为约1.3至约1.7的光散射粒子。该膜具有0至约0.5的遮盖力(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段)。环氧稳定剂可以是3,4-环氧环己基甲基-3,4’环氧环己基羧酸酯、3,4-环氧-6-甲基环己基甲基-3’,4’-环氧-6’-甲基环己基羧酸酯、邻苯二甲酸二缩水甘油酯、六氢邻苯二甲酸二缩水甘油酯等(参见说明书第10页最后一段-第11页第1段)。
可以看出,对比文件3同样没有给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小分子多元醇化合物替换为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环氧酯化合物一起,可以在使用电离辐射照射后,使聚碳酸酯组合物改善颜色稳定性、耐水解、热稳定性等方面性能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针对的基体树脂组成不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完全相同,且对比文件1、2和3均未给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小分子多元醇化合物替换为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环氧酯化合物一起,可以改善聚碳酸酯组合物在使用电离辐射照射后的颜色稳定性、耐水解、热稳定性等方面性能的技术启示。此外,目前的证据也无法表明,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和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环氧酯化合物共同使用,能够改善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在使用电离辐射照射后的颜色稳定性、耐水解、热稳定性等性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根据前面对于申请事实的认定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在使用电离辐射照射后,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在颜色稳定性、耐水解、热稳定性等方面表现较好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现有的对比文件1-3,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9是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由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形成的模制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在权利要求1至9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引用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0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在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时,没有将权利要求1的聚亚烷基二醇化合物以及包含酯基和环氧基的环氧酯化合物作为整体考虑,也没有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小分子多元醇和环氧酯化合物作为整体考虑,而是割裂了特征;同时,没有准确认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没有将基体树脂的不同认定为区别;
其次,在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中,没有根据区别特征在申请文件中可以取得的技术效果来确定,而是直接将其确定为与现有技术效果相同或类似的替代方案;
再次,在技术启示的评价中,仅着眼于聚亚烷基二醇和小分子多元醇之间的替换,割裂了其与环氧酯化合物之间的组合。同时,仅截取对比文件2中部分文字公开的内容,而没有从整体上考虑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教导,特别是在对比文件2明确给出了相反教导的情况下,依然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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