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白色颜料分散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25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1F2439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9862.1
申请日:2013-09-27
复审请求人: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伟
合议组组长:王中良
参审员:卢晗
国际分类号:C09C1/36,C09C3/10,C09C3/08,C09D11/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均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且采用所述关键技术手段解决所述技术问题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9862.1,名称为“白色颜料分散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3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0页(即第[0001]-[0063]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白色颜料分散体,其包含:
10至60 重量%的有效密度在2.5至3.8范围内的TiO2;
1至40 重量%的胶乳;和
余量的分散介质。
2. 权利要求1的白色颜料分散体,其中所述胶乳选自苯乙烯-丙烯酸系胶乳、聚氨酯胶乳、聚乙酸乙烯酯、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胶乳、丙烯酸系聚合物和聚(乙烯-丙烯酸)。
3. 权利要求1的白色颜料分散体,其中所述分散介质选自水和具有2至6个碳原子的醇及其混合物。
4. 包含白色颜料分散体的墨水,所述墨水包含:
10至60 重量%的白色颜料分散体,所述白色颜料分散体包含:
10至60 重量%的有效密度在2.5至3.8范围内的TiO2,
1至40 重量%的胶乳,和
余量的分散介质;
1至10 重量%的助溶剂;和
至多10 重量%的组分,所述组分选自表面活性剂、生物杀灭剂、杀真菌剂、螯合剂、缓冲剂和抗结垢剂及其混合物。
5. 权利要求4的墨水,其中所述TiO2具有在100至300 nm的范围内的粒度。
6. 制造有效密度在2.5至3.8范围内的TiO2的方法,其包括:
形成包含具有羧基的聚合物乳液的模板;
用在高温下可以分解至TiO2的含钛化合物包覆模板表面;和
除去聚合物模板,从而形成多孔TiO2颗粒,
其中所述含钛化合物选自硫酸氧钛、二异丙氧基双(乙酰丙酮)钛和四(二乙基氨基)钛(IV)。
7. 制造有效密度在2.5至3.8范围内的TiO2的方法,其包括:
提供气泡成核剂;
将在高温下可以分解至TiO2的含钛化合物与气泡成核剂合并,并且搅拌以形成包含包覆有TiO(OH)2的氧气泡的模板;
除去水;和
除去氧气泡模板,从而形成多孔TiO2颗粒。
8. 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所述含钛化合物选自硫酸氧钛、二异丙氧基双(乙酰丙酮)钛、乙醇钛(IV)和四(二乙基氨基)钛(IV)。
9. 权利要求6或7的方法,其中通过在至少500℃的温度下煅烧至少5小时的时间段来除去所述模板。
10. 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所述气泡成核剂包括过氧化氢、尿素和水的混合物。”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白色颜料分散体。对比文件10(CN102056843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1日)公开了一种乳胶漆形式的涂料(参见对比文件10的说明书第64-65段,93-94段,105段,119-121段,237-241段),其中的粘合剂组合物对应于本申请白色颜料分散体。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0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以及TiO2的有效密度为2.5-3.8。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白色颜料分散体的稳定性等应用性能进行调整。对于上述区别特征,TiO2、胶乳、分散介质的含量对分散体的稳定性会产生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需制备分散体的性能通过正交、单因素试验对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比及氧化钛的密度进行选择和/或调整,而且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任何证据表明氧化钛密度、及各组分含量的选择和/或调整给技术方案本身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10公开了水性介质,合适的聚合物颗粒为乙烯乙酸酯等(参见对比文件10的说明书第128段),且2-6个碳原子的醇为本领域常见的分散介质,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包含白色颜料分散体的墨水。对比文件10公开了一种乳胶漆形式的涂料(参见对比文件10的说明书第64-65段,93-94段,105段,119-121段,237-241段,251-257段),对应于本申请墨水。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0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4具体限定了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以及TiO2的有效密度为2.5-3.8。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白色颜料分散体的稳定性等应用性能进行调整。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时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4)根据所需制备墨水的性能对TiO2颗粒的粒径进行调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制造有效密度在2.5至3.8范围内的TiO2的方法。对比文件10公开了一种制备二氧化钛组合物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0的说明书第29-34段,64-65段,93-94段,105段)。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0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6具体限定了TiO2的有效密度为2.5-3.8,以及含钛化合物的组成。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白色颜料分散体的稳定性等应用性能进行调整。对于上述区别特征,TiO2的密度对包含白色颜料分散体墨水的稳定性会产生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需制备墨水的性能通过正交、单因素试验对TiO2的密度进行选择和/或调整,对比文件10和本申请均通过高温煅烧制备得到多孔结构的二氧化硅,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本申请含钛化合物的组成、氧化钛密度的选择和/或调整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6)根据聚合物模板的去除程度对煅烧时间进行调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制造有效密度在2.5至3.8范围内的TiO2的方法。对比文件9(CN1500735A,公开日为2004年06月02日)公开了一种制造二氧化钛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9的权利要求5,说明书第3页第3段)。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9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7具体限定了TiO2的有效密度为2.5-3.8。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白色颜料分散体的稳定性等应用性能进行调整。基于评述权利要求6时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8)对比文件9公开了以下内容:所述钛化合物为选自三氯化钛、四氯化钛、氯二氧化钛、硫酸钛、硫酸氧钛、四甲氧基钛、四乙氧基钛、四异丙氧基钛、四正丙氧基钛、四正丁氧基钛、四异丁氧基钛、四仲丁氧基钛、四叔丁氧基钛、四(十八烷氧基)钛、四轴(2-乙基己氧基)钛、四硬脂氧基钛、二甲氧基二丁氧基钛和二乙氧基二丙氧基钛的至少一种化合物;使用的碱优选氨水;起泡剂的实例包括过氧化氢;固体通常在至多大约600℃的温度下煅烧(参见对比文件9的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2页第6段,第3页第1-3段,第5页第6段)。并且根据工业生产的实际需要选择尿素和水作为反应原料替代对比文件9中的氨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并应用的。因此,权利要求8和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包含白色颜料分散体的墨水,所述墨水包含:
10至60 重量%的白色颜料分散体,所述白色颜料分散体包含:
10至60 重量%的有效密度在2.5至3.8范围内的TiO2,
1至40 重量%的胶乳,和
余量的分散介质;
1至10 重量%的助溶剂;和
至多10 重量%的组分,所述组分选自表面活性剂、生物杀灭剂、杀真菌剂、螯合剂、缓冲剂和抗结垢剂及其混合物,
其中所述TiO2具有从大于100 nm到300 nm范围内的粒度。
2. 根据权利要求所述1的墨水,其中所述胶乳选自苯乙烯-丙烯酸系胶乳、聚氨酯胶乳、聚乙酸乙烯酯、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胶乳、丙烯酸系聚合物和聚(乙烯-丙烯酸)。
3. 根据权利要求所述1的墨水,其中所述分散介质选自水和具有2至6个碳原子的醇及其混合物。
4. 制造有效密度在2.5至3.8范围内的TiO2的方法,其包括:
形成包含具有羧基的聚合物乳液的模板;
用能够在高温下分解至TiO2的含钛化合物包覆模板表面;和
除去聚合物模板,从而形成多孔TiO2颗粒,
其中所述聚合物是聚(甲基乙烯基醚-交替-马来酸)。
5. 制造有效密度在2.5至3.8范围内的TiO2的方法,其包括:
提供气泡成核剂;
将能够在高温下分解至TiO2的含钛化合物与气泡成核剂合并,并且搅拌以形成包含包覆有TiO(OH)2的氧气泡的模板;
通过蒸发除去水;和
除去氧气泡模板,从而形成多孔TiO2颗粒。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含钛化合物选自硫酸氧钛、二异丙氧基双(乙酰丙酮)钛、乙醇钛(IV)和四(二乙基氨基)钛(IV)。
7.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在至少500℃的温度下煅烧至少5小时的时间段来除去所述模板。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气泡成核剂包括过氧化氢、尿素和水的混合物。”
复审请求人认为:(1)墨水与对比文件10公开的乳胶漆形式的涂料在性状和用途等方面相去甚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以对比文件10作为改造的基础来开发印刷墨水。对比文件10指出纳米颗粒的含义应理解为体积平均粒径最大为100 nm的颗粒,该教导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粒度范围的TiO2相背离。本申请的墨水具有优良的分散体稳定性和所需的白色不透明度,对比文件10并未给出有关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效果的任何教导或启示。对比文件10并未教导或启示使用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特定聚合物模板来制备TiO2颗粒,更未给出有关其技术效果的任何启示。(2)对比文件9的方法在工作机理方面明显不同于权利要求5的方法,对比文件9并未教导在煅烧步骤之前形成包含包覆有TiO(OH)2的氧气泡的模板。通过蒸发除去水,在此过程中H2O2到O2气泡的分解和包含包覆有TiO(OH)2的氧气泡的模板的形成可以得到强化。(3)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9或公知常识中均未教导或启示氧化钛密度对于包含颜料分散体的墨水的稳定性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为了改善墨水的稳定性而去调整氧化钛的密度。此外,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9或公知常识均未教导或启示通过对比文件10或对比文件9的方法或者通过改造对比文件10或对比文件9的方法能够制备得到有效密度在2.5至3.8范围内的TiO2。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所述墨水为印刷的墨水。墨水的概念较为广义,对比文件10中以喷涂方式施用于纸张的涂料实质上也是一种广义的墨水。(2)100-300nm粒度的氧化钛为墨水常见粒径的白色颜料,根据颜料分散体的稳定性等实际需要对氧化钛的粒径进行调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Kronos为本领域知名氧化钛颜料供应商,其生产的氧化钛颜料的型号多种多样,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氧化钛的密度可以低于4。申请人将氧化钛密度限定为2.5-3.8范围内,但是本申请说明书仅记载了“基于简单的干质量-体积计算,已经确定氧化钛颜料的有效密度降低了~35%”,申请文件并未对该密度的具体值进行说明,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任何对比试验证据表明氧化钛密度的选择和/或调整给技术方案本身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聚(甲基乙烯基醚-交替-马来酸)为常见的聚合物分散剂,对比文件10已经公开了以聚合物作为模板制备多孔氧化钛,具体选择聚(甲基乙烯基醚-交替-马来酸)作为聚合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任何证据表明聚(甲基乙烯基醚-交替-马来酸)作为模板时给技术方案本身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5)权利要求5并未限定气泡成核剂的组成,而对比文件9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说明书第38段记载相同的过氧化氢气泡成核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过氧化氢不稳定,碱性条件下易分解产生氧气泡,因此,对比文件9混合起泡剂和钛氧化物时,也会形成包含包覆有TiO(OH)2的氧气泡的模板,即对比文件9采用过氧化氢作为起泡剂时,对比文件9在煅烧之前有气泡产生,上述内容并不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9的区别特征。(6)对比文件9公开了钛化合物、碱和起泡剂可以在至多大约65℃的温度下一起或者按序混合。温度升高有利于双氧水的分解,因此采用对比文件9说明书的方法时,对比文件9在煅烧步骤之前也会有氧气泡产生。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含白色颜料分散体的墨水。对比文件10公开了一种水性组合物形式的涂料,包含:粘合剂组合物、颜料和填充剂以外的另外的助剂、和水(参见对比文件10的说明书第[0064]-[0066]、[0089]、[0092]-[0094]、[0105]、[0109]-[0111]、[0119]-[0122]、[0213]、[0230]-[0235]和[0250]-[0252]段)。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0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应用方式不同,本申请中是用作墨水,对比文件10中是用作水性组合物形式的涂料;(2)具体限定了TiO2的有效密度和各组分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确认,通过使用具有较低有效密度的TiO2,能够带来提升的颜料分散体稳定性。但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0并未体现出性能上的优势。关于区别特征(1),颜料墨水和涂料的技术领域相近,通常都含有颜料分散体,且都可用于标记和装饰。如本申请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所述,白色墨水可在具有低亮度的表面(例如黑色表面)上印刷以提供具有良好可见度的记录产品,并且还适用于印刷至塑料制品、木材、金属、玻璃、瓷器和皮革等众多基材上。对比文件10中指出,本发明的涂料可以以常规方式——例如通过涂抹、喷涂、浸涂、 辊涂、刮涂等——施用于基质;所述基质可以是矿物基质,如灰底、石膏或石膏板、砖石或混凝土、木材、木质材料、金属或纸张(如壁纸)、或塑料(如PVC)(参见对比文件10的说明书第[0256]-[0257]段)。根据对比文件10的记载并结合对颜料墨水应用对象的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权利要求10的产品作为墨水使用。关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0公开的二氧化钛组合物制备方法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反应条件(如反应原料的浓度、配比等)以实现对TiO2密度的控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合理分析和有限试验就能够确定适用的TiO2有效密度(如2.5至3.8)和各组分含量。并且,该区别并未使得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解决新的技术问题或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对胶乳的种类做了限定,但限定的胶乳仅仅是在对比文件10公开的乳液聚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0的说明书第[0126]-[0142]段)的范畴内的一些具体种类,而使用这些限定的具体胶乳并未使得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0解决新的技术问题或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3对分散介质的种类做了限定。对比文件10中已公开了水,并且短链烷基醇是常用的一类分散介质。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制造有效密度在2.5至3.8范围内的TiO2的方法。对比文件10公开了一种制备二氧化钛组合物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0的说明书第[0020]、[0053]、[0055]、[0064]-[0066]、[0092]-[0094]、[0105]段)。对比文件10公开的方法与权利要求4的方法,两者合成思路完全相同,都是采用液相模板法,通过形成聚合物模板、含钛化合物(即TiO2前驱体)包覆模板、和热处理,最终得到多孔TiO2颗粒。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0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限定了TiO2的有效密度和聚合物的具体种类。然而如评述权利要求1时所述,通过改变反应条件(如反应原料的浓度、配比等)能够实现对多孔TiO2密度的调整和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分析和有限试验就能够确定适用的TiO2有效密度(如2.5至3.8)。在对比文件10公开的聚合物颗粒的基础上,对具有类似功能的同类聚合物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分析和有限试验就能够确定的。这些区别并未使得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0解决新的技术问题或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6和7分别对含钛化合物的种类和除去模板的方式做了限定,但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0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0的说明书第[0018]、[0096]和[0097]段),并且从属权利要求6中未被公开的那些含钛化合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分析和有限试验就能够确定的同类化合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制造有效密度在2.5至3.8范围内的TiO2的方法。对比文件9公开了一种制造二氧化钛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9的权利要求1和5,说明书第2页第13-15行,第3页第1-3和18行,第4页第7行,第5页第28-29行)。对比文件9还指出:当混合起泡剂、钛化合物和碱时一般形成浆料,通常把浆料中的固体从浆料中可能存在的残液中分离出来,固体的分离可以通过诸如压滤、真空过滤、离心分离和倾析的方法进行(参见对比文件9的说明书第5页第4-6行)。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9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限定了TiO2的有效密度,采用蒸发的方式除去水。然而如评述权利要求1时所说,通过改变反应条件(如反应原料的浓度、配比等)能够实现对多孔TiO2密度的调整和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分析和有限试验就能够确定适用的TiO2有效密度(如2.5至3.8)。在对比文件9已经提到要把浆料中的固体从浆料中可能存在的残液中分离出来的前提下,蒸发除去水分作为常用的一种干燥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些区别并未使得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9解决新的技术问题或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7、从属权利要求6和7分别对含钛化合物的种类和除去模板的方式做了限定。但是,从属权利要求6中所列的含钛化合物已经部分被对比文件9公开(参见对比文件9的说明书第2页第6-10行,第5页第23行),而未被公开的那些含钛化合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分析和有限试验就能够确定的同类化合物。同时,在对比文件9已公开煅烧步骤的前提下,具体煅烧温度和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分析和有限试验就能够确定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创造性。8、从属权利要求8对气泡成核剂的组成做了限定。对比文件9的制备方法中实质上公开了过氧化氢、氨水和水的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尿素升温时会水解从而转化成氨水。鉴于对比文件9的制备方法中钛化合物、碱和起泡剂可以在至多大约65℃的温度下混合(参见对比文件9的说明书第5页第1-2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尿素代替氨水以在反应体系中发挥类似的功能。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4-8,并将权利要求1-3的主题由“包含白色颜料分散体的墨水”修改为“包含白色颜料分散体的喷墨墨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包含白色颜料分散体的喷墨墨水,所述墨水包含:
10至60 重量%的白色颜料分散体,所述白色颜料分散体包含:
10至60 重量%的有效密度在2.5至3.8范围内的TiO2,
1至40 重量%的胶乳,和
余量的分散介质;
1至10 重量%的助溶剂;和
至多10 重量%的组分,所述组分选自表面活性剂、生物杀灭剂、杀真菌剂、螯合剂、缓冲剂和抗结垢剂及其混合物,
其中所述TiO2具有从大于100 nm到300 nm范围内的粒度。
2. 根据权利要求所述1的喷墨墨水,其中所述胶乳选自苯乙烯-丙烯酸系胶乳、聚氨酯胶乳、聚乙酸乙烯酯、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胶乳、丙烯酸系聚合物和聚(乙烯-丙烯酸)。
3. 根据权利要求所述1的喷墨墨水,其中所述分散介质选自水和具有2至6个碳原子的醇及其混合物。”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喷墨墨水与建筑涂料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对比文件10的涂料并不要求具备对于喷墨墨水而言所必须的性质。在不借助事后分析的情况下,即便基于所涂覆基材的相似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预见到对比文件10的涂料可以被用作喷墨墨水,进而也不会有动机调整其组成来获得本申请的喷墨墨水。其次,本申请墨水与对比文件10的涂料对于分散体稳定性的要求截然不同。对比文件10的涂料可以在使用前很容易地被再混合/再均化,因此对于分散体稳定性并没有严格的要求。本申请的喷墨墨水在使用前并不允许或者并不容易被再混合/再均化,因此对于分散体稳定性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对比文件10完全未涉及其涂料的分散体稳定性,其并未给出有关二氧化钛密度对于包含颜料分散体的喷墨墨水的分散体稳定性的影响的任何教导或启示。再次,分散体中存在的固体颗粒的沉降特性、乃至分散体的稳定性,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不借助事后分析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显而易见地想到通过降低喷墨墨水中所用的二氧化钛密度来改善其分散体稳定性。第四,对比文件10焙烧后获得的二氧化钛颗粒明显是以二氧化钛纳米颗粒的网络或框架形式存在的(尺寸远大于300 nm的网络结构),而不是以粒度在100-300 nm范围内的TiO2颗粒形式存在的。对比文件10中没有任何内容公开或教导了对焙烧后得到的二氧化钛组合物进行研磨。因此,对比文件10事实上并未教导或启示使用粒度为大于100nm到300nm的TiO2颗粒。第五,通过结合使用特定量的具有特定有效密度和特定粒度的TiO2和特定量的胶乳,能够得到具有优良的分散体稳定性和所需的白色不透明度的墨水。对比文件10并未给出有关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效果的任何教导或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3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03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0页(即第[0001]-[0063]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下称决定文本)。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均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且采用所述关键技术手段解决所述技术问题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含白色颜料分散体的喷墨墨水(具体请见案由部分)。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用于喷墨应用的水基白色墨水分散体通常遭受分散体不稳定性。高密度(~4.7)氧化钛(TiO2)(白色印刷墨水中常用的白色颜料)的聚集和沉降是针对分散体不稳定性挑战的主要原因之一。尽管可以通过使用低于50nm(sub-50nm)的氧化钛颜料来克服该挑战,但是难以达到所需的白色不透明度,这是因为不合需要的增加的颜料透明度。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可以使用约100至250nm的白色颜料。然而,增加的颜料尺寸导致了分散体不稳定性,和在一些情况下导致差的喷射性能”(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22]段)。为此,本申请提供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含白色颜料分散体的喷墨墨水。说明书指出,“根据本文中的教导,可以通过使用具有较低有效密度的TiO2颜料抑制由于沉降造成的分散体不稳定性”(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24]段)。
为证实本发明的性能,本申请在说明书中进行了相应的产品性能测试,包括:经由平均粒度随时间的演变和颜料沉降的目视检查监测分散体稳定性,对经研磨的基料与胶乳一起的稳定性进行测试,使用热喷墨印刷头对墨水分散体的喷射性能进行评估,对不透明度随增加的墨水覆盖量的演变进行检测。测试结果如说明书表III、表V、第[0054]段、以及图4中所示,结果显示:“该白色墨水体系可以具有以下优点,包括在使用商用分散剂情况下高的抵抗沉降的颜料分散体稳定性,可接受水平的白色不透明度,和热印刷头(10至40ng的笔)的所需喷射条件内可靠的喷射”。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申请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具有从大于100nm到300nm范围内的粒度、且有效密度在2.5至3.8范围内的TiO2。通过采用该关键技术手段,能够在确保白色不透明度的前提下,解决由于颜料沉降造成的分散体不稳定和喷射性能差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具有可靠喷射性能和改善的分散体稳定性的包含白色颜料分散体的喷墨墨水。
对比文件10公开了一种水性组合物形式的涂料,包含:粘合剂组合物、颜料和填充剂以外的另外的助剂、和水(参见对比文件10的说明书第[0230]-[0235]和[0250]段)。
所述粘合剂组合物由以下物质构成或包含以下物质:至少一种α,β-烯键式不饱和单体Mo)的乳液聚合物,和至少一种二氧化钛组合物。其中,所述乳液聚合物通常以水性聚合物分散体Pd)的形式用于制备本发明的粘合剂组合物,所述二氧化钛组合物可以以液体形式(例如在水性介质中)用于制备本发明的粘合剂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0的说明书第[0119]-[0122]和[0213]段)。
所述二氧化钛组合物采用如下方法制备:
a)制备具有疏水性芯和键合在其上的聚电解质侧链的聚合物颗粒在水和至少一种水混溶性有机溶剂的混合物中的分散体,
b)向所述分散体中添加一种可水解的钛化合物,得到这样一种二氧化钛复合组合物,其包含与分散的聚合物颗粒缔合的TiO2纳米颗粒,其中TiO2纳米颗粒的平均粒径优选在3至50nm、特别优选 3.5至40nm、特别是4至25nm范围内,
c)对在步骤b)中得到的二氧化钛复合组合物,任选地在纯化后,进行干燥,和
d)对在步骤c)中得到的经干燥的二氧化钛复合组合物进行焙烧。
其中,所述二氧化钛复合组合物即为二氧化钛复合颗粒,通过焙烧除去水解过程中作为模板(SPB模板)的聚合物颗粒,得到多孔结构的二氧化钛组合物。该二氧化钛组合物具有中孔和大孔结构,可通过用作模板的聚合物颗粒芯的尺寸控制大孔的尺寸,大孔的平均孔径优选在大于50至200nm、特别优选75至150nm的范围内(参见对比文件10的说明书第[0064]-[0066]、[0089]、[0092]-[0094]、[0105]和[0109]-[0111]段)。
对比文件10指出:“本发明的涂料可以以常规方式——例如通过涂抹、喷涂、浸涂、辊涂、刮涂等——施用于基质”;“其优选用作建筑涂料”;“本发明的涂料特征在于易于处理、良好的加工性质和高遮盖力。所述涂料的有害物质含量较低。其具有良好的应用性质,如高防水性、良好的湿附着性(特别是醇酸涂料)、高抗粘着性、良好的再涂性,并且其在施用时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参见对比文件10的说明书第[0256]-[0259]段)。
合议组查明,① 对比文件10的涂料和本申请的喷墨墨水都含有颜料分散体,但两者所属技术领域不同,对产品性能的要求存在差异。相比于涂料,喷墨墨水通常须具有更高的分散体稳定性和可靠的喷射性能。② 对比文件10中的二氧化钛组合物采用了与本申请中TiO2相同的合成思路,但是对比文件10并没有公开TiO2具有从大于100nm到300nm范围内的粒度、以及有效密度在2.5至3.8范围内,即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关键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0也未涉及与分散体稳定性和喷射性能相关的技术问题。因此在对比文件10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0公开的内容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TiO2的粒度和有效密度,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氧化钛的密度对包含白色颜料分散体墨水的稳定性会产生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需制备墨水的性能通过正交、单因素试验对其进行选择和/或调整,而且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任何证据表明氧化钛密度的选择和/或调整给技术方案本身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100-300nm粒度的氧化钛为墨水常见粒径的白色颜料,根据颜料分散体的稳定性等实际需要对氧化钛的粒径进行调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评述权利要求1时所述,本申请通过采用具有特定粒度和有效密度的TiO2(即上文所述的关键技术手段),能够在确保白色不透明度的前提下,解决喷墨墨水中由于颜料沉降造成的分散体不稳定和喷射性能差的技术问题。然而在对比文件10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采用上述关键技术手段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动机,并且基于现有证据也无法得出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论。因此,上述观点缺乏事实和理论依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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