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PPM级低铁高纯石英砂浮选药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685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1F2692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39529.7
申请日:2016-08-08
复审请求人:合肥万泉非金属矿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静
合议组组长:刘渊
参审员:梁磊
国际分类号:B03D1/0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39529.7,名称为“一种PPM级低铁高纯石英砂浮选药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合肥万泉非金属矿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8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9月03日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第1-5页)、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327785A,公开日: 2016年02月17日;
对比文件2:“浮选药剂的组合使用”,张闿,全文,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公开日:1994年08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PPM级低铁高纯石英砂浮选药剂,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原料制成:
混合胺 20-55%
脂肪酸 5-30%
柴油 20-5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PPM级低铁高纯石英砂浮选药剂,其特征在于,制成品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物质成分构成:
十二烷-1-胺 4.2~5.5%、
吩嗪-2,3-二胺 55~60%、
十七烷 0.02~0.04%、
硬脂酰胺 0.07~0.09%、
(E)-5-((5-苯基呋喃-2-基)亚甲基)呋喃-2(5H)-酮 14~18%、
二(4-异氰酸基苯基)甲烷 2~2.4%、
(E)-N-(4-(3-羰基-3-(吡啶-2-基)丙-1-烯基)苯基)乙酰胺 3~4.5%、
N-(1-异丙基-1H-吡唑-4-基)-2-(4-硝基-1H-吡唑-1-基)乙酰胺 2.5~4.5%、
(13R,14S)-13-乙基-3-甲氧基-12,13,15,16-四氢-11H-环戊二烯并[a]菲-17(14H)-酮 0.3~0.6%、
萘并[7,8,1,2,3-nopqr]四芬-6,12-二酮 2.2~3.2%、
7,7'-亚甲基二(2-甲基-4H-苯并[d][1,3]噁嗪-4-酮) 4~7%、
二十二基胺 1.3~1.9%、
8-(丙-1-烯-2-基)-2H-呋喃并[2,3-h]色烯-2-酮 0.5~0.8%。”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的组合药剂不具有石油磺酸钠。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2以及其他公知常识基础上根据合乎逻辑的推理和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石油磺酸钠是本领域广泛应用的浮选药剂,常用于石英砂矿的捕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混合胺与脂肪酸、柴油、石油磺酸钠复配作为石英砂浮选药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石油磺酸钠的添加与否进行选择,即选择不加入石油磺酸钠,直接由混合胺与脂肪酸、柴油复配作为石英砂的浮选药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有混合胺与脂肪酸、柴油、石油磺酸钠配比的浮选药剂,对比文件2《浮选药剂的组合使用》全文则公开了药剂组合使用的规则和方法,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入选矿石的品位和种类,在混合胺与脂肪酸、柴油的小类中进行药剂的选择和组合以实现所需的浮选效果和精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合乎逻辑的推理和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并于2019年01月14日应复审补正通知书要求再次提交了相应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对照页。复审请求人认为:①现有技术中没有任何关于加入大量的混合胺也可以得到高纯度石英砂的记载和启示,本申请选取了55%的混合胺,大幅度降低了精制石英砂中的铁含量,最终生产出PPM级低铁高纯石英砂;②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浮选药剂中含有石油磺酸钠,并在浮选过程中添加了松醇油,而本申请只采用其中三种原料混合胺、脂肪酸、柴油,通过限定合适的化学物质,经适量的配比,得到各类物质的浮选药剂,从而能够生产出PPM级低铁高纯石英砂;③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定的浮选工艺结合浮选药剂快速有效地实现石英砂的浮选,而本申请设计的浮选药剂,应用在浮选生产中,对使用温度没有特殊要求,也不需要对原有生产线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且能够快速的实现石英砂的浮选。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PPM级低铁高纯石英砂浮选药剂,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原料制成:
混合胺55%
脂肪酸5%
柴油40%;
制成品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物质成分构成:
十二烷-1-胺4.22%、
吩嗪-2,3-二胺57.5%、
十七烷0.04%、
硬脂酰胺0.09%、
(E)-5-((5-苯基呋喃-2-基)亚甲基)呋喃-2(5H)-酮14.52%、
二(4-异氰酸基苯基)甲烷2.38%、
(E)-N-(4-(3-羰基-3-(吡啶-2-基)丙-1-烯基)苯基)乙酰胺3.27%、
N-(1-异丙基-1H-吡唑-4-基)-2-(4-硝基-1H-吡唑-1-基)乙酰胺4.5%、
(13R,14S)-13-乙基-3-甲氧基-12,13,15,16-四氢-11H-环戊二烯并[a]菲-17(14H)-酮0.6%、
萘并[7,8,1,2,3-nopqr]四芬-6,12-二酮3.2%、
7,7′-亚甲基二(2-甲基-4H-苯并[d][1,3]噁嗪-4-酮)6.98%、
二十二基胺1.9%和
8-(丙-1-烯-2-基)-2H-呋喃并[2,3-h]色烯-2-酮0.8%。”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①对比文件1中所使用的混合胺占比为25-30%,且对比文件1实施例明确记载:石英砂产率为98%,即对比文件1同样可以获得品位较高的石英砂;②石油磺酸钠是本领域广泛应用的浮选药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石油磺酸钠的添加与否进行选择,即选择不加入石油磺酸钠;至于复审请求人还加入了其他化学物质产生化学反应制备浮选药剂,该类药剂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浮选药剂组合使用的基础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合乎逻辑的推断和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的组合药剂不具有石油磺酸钠,其中各组分的占比与对比文件1不同。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1并未明确披露混合胺的加入量对于起泡能力的影响,且无明确依据表明混合胺用量过大会降低起泡能力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再者,从各实施例中明确看出加入混合胺占比增加,其石英砂中SiO2占比差别不大,石英砂的纯度并没有质的变化。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混合胺为25-30%基础上,具体地为加入55%的混合胺,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预料的。②石油磺酸钠是本领域广泛应用的浮选药剂,其常用于石英砂矿中杂质物质的捕收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石英砂原矿中含有的具体杂质成份,相应地选择是否加入石油磺酸钠对其进行捕收分离,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虽然对比文件1记载了在浮选时还加入松醇油,但对比文件1的石英砂浮选药剂中并未包括松醇油,松醇油仅在浮选时加入,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并未明确限定浮选时是否加入其它辅助药剂;再者,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文字记载的内容为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浮选时是否加入其它药剂,因此在评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时,应以其限定的浮选药剂为准。③对比文件1中并未记载浮选药剂在浮选时也需要特殊的浮选温度才能发挥作用,其所记载的浮选工艺也是在常规浮选机中进行的,其所公开的浮选药剂对于浮选工艺及设备并无特殊需求。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及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
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浮选工艺,其是将工艺流程与浮选药剂相结合的技术方案,而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关于只对浮选药剂进行改进的记载,且对比文件1中的松醇油在浮选过程中加入,说明对比文件1提高石英砂的品质不仅仅通过浮选药剂,还通过浮选工艺,其中也包括添加松醇油。因此,对比文件1之所以提高了石英砂的品质,是通过整个浮选流程达到的。而本申请设计的浮选药剂,应用在浮选生产线中,对使用温度没有特殊要求,不需要对原有生产线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其仅仅是通过改进浮选药剂就可以达到和对比文件1相当的技术效果,且相对于对比文件1简化工艺流程。
②现有技术“浮选捕收剂与起泡剂的相互作用研究”给出了捕收剂含量对于气泡能力的影响,捕收剂含量多会影响气泡能力。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气泡的稳定性及提高浮选效果,显而易见会选择加入少量的混合胺,且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中也没有任何关于大幅度增加混合胺的用量也可以保证气泡的稳定性,进而保证浮选效果的记载和启示,本申请通过设置相应的混合胺,达到了不可预期的技术效果。
③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对原料到制成品之间的工艺进行了补充说明,并提供了一个具体实施例得出浮选药剂制成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说明书第1-22段(第1-5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PPM级低铁高纯石英砂浮选药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PPM级低铁高纯石英砂浮选工艺,也公开了一种PPM级低铁高纯石英砂浮选药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16段):浮选药剂,其组成成分及各组成成分之间按重量配比:混合胺25-30% ,石油磺酸钠 5-7%,脂肪酸25-30%,柴油30-35%。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组合药剂不具有石油磺酸钠,其中各组分的占比与对比文件1不同:混合胺55% 脂肪酸5% 柴油40%;制成品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物质成分构成:十二烷-1-胺4.22%、吩嗪-2,3-二胺57.5%、十七烷0.04%、硬脂酰胺0.09%、(E)-5-((5-苯基呋喃-2-基)亚甲基)呋喃-2(5H)-酮14.52%、二(4-异氰酸基苯基)甲烷2.38%、(E)-N-(4-(3-羰基-3-(吡啶-2-基)丙-1-烯基)苯基)乙酰胺3.27%、N-(1-异丙基-1H-吡唑-4-基)-2-(4-硝基-1H-吡唑-1-基)乙酰胺4.5%、(13R,14S)-13-乙基-3-甲氧基-12,13,15,16-四氢-11H-环戊二烯并[a]菲-17(14H)-酮0.6%、萘并[7,8,1,2,3-nopqr]四芬-6,12-二酮3.2%、7,7′-亚甲基二(2-甲基-4H-苯并[d][1,3]噁嗪-4-酮)6.98%、二十二基胺1.9%和 8-(丙-1-烯-2-基)-2H-呋喃并[2,3-h]色烯-2-酮0.8%。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石英砂的浮选产出率。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石油磺酸钠是本领域广泛应用的浮选药剂,其常作为石英砂矿中杂质物质的捕收剂,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混合胺、脂肪酸、柴油与石油磺酸钠复配作为石英砂浮选药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石英砂原矿中含有的具体杂质成份,相应地选择是否加入石油磺酸钠对其进行捕收分离。根据具体需要选择不加入石油磺酸钠,直接由混合胺与脂肪酸、柴油复配作为石英砂的浮选药剂,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混合胺、脂肪酸与柴油的重量百分比,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可以根据其掌握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并通过有限的试验获得较为优化的数值范围,具体地为混合胺55%、脂肪酸5%、柴油40%,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至于制成品中物质的具体成分构成以及重量百分比,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浮选药剂原料中包括混合胺、脂肪酸及柴油,而柴油含有醚、酯、醛、酮、酚、有机酸、醇等物质,胺类及脂肪酸类物质均为石英砂常用的浮选药剂,在此基础上,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能获知该领域的所有现有技术,并具有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优化以得到更高的品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入选矿石的品位和种类,在混合胺、脂肪酸及柴油的小类中进行药剂的选择和组合,并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有限的试验以确定适宜的制成品中各物质的具体成分的重量百分比,从而实现提高石英砂浮选产出率的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①从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5段公开的技术方案来看,其为一种浮选药剂的技术方案,其实际上是只对浮选药剂进行改进,且对比文件1也并未明确披露该浮选药剂只有在与对比文件1的浮选工艺相匹配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也并未记载浮选药剂在浮选时需要特殊的浮选温度才能发挥作用,其所记载的浮选工艺也是在常规浮选机中进行的。根据对比文件1的整体方案可知其所公开的浮选药剂对于浮选工艺及设备并无特殊需求。再者,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文字记载的内容为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仅限定了浮选药剂的原料及制成品组分,并未限定浮选药剂的适用工艺以及是否需要加入其它药剂,因此在评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时,应以其限定的浮选药剂为准,无需考虑该浮选药剂如何使用;对比文件1披露的石英砂浮选药剂成分中并不包括松醇油,其公开的松醇油仅在浮选时加入,这并不影响其公开权利要求1中浮选药剂的原料、组分。并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未明确记载其浮选药剂在浮选时不需要添加其它辅助捕收剂,因此,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本申请仅通过改进浮选药剂就能达到不可预期的技术效果”是缺乏依据的。
②虽然现有技术“浮选捕收剂与起泡剂的相互作用研究”中给出了当捕收剂用量过多时会对气泡能力产生影响,但是“多”或“少”为相对定义,其并没有明确给出捕收剂加入量为多少时定义为“多”。虽然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加入55%的混合胺,但是从本申请的实施例中来看,加入混合胺20%时,石英砂的产出率达到96%,石英砂中SiO2 99.8%;加入混合胺40%时,石英砂的产出率达到95%,石英砂中SiO299.97%;加入混合胺55%时,石英砂的产出率达到91%,石英砂中SiO299.95%,从各实施例中明确看出加入混合胺占比增加,其石英砂中SiO2占比差别不大,石英砂的纯度并没有质的变化。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混合胺为25-30%基础上,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可以根据其掌握的本领域技术知识并通过有限的试验获得较为优化的数值范围,具体地为加入55%的混合胺,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预料的。
③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文字记载的内容为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制备浮选药剂的具体工艺,其制备后的成品也没有隐含其需要特定的制备工艺,且说明书中也并未限定相应的制备工艺,因此在评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时,应以其限定的浮选药剂为准,无需考虑制备工艺。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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