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白蚁自动检测引诱管-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白蚁自动检测引诱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915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1F2701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11417.7
申请日:2016-01-05
复审请求人:安徽康宇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秋香
合议组组长:刘渊
参审员:王靖
国际分类号:A01M1/02(2006.01),A01M1/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出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11417.7,名称为“一种白蚁自动检测引诱管”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安徽康宇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30日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30段(第1-7页)。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6-34207A,公开日为2006年02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白蚁自动检测引诱管,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1)、弹簧固定销(2)、弹簧(3)和连接件(4),其中:
外壳(1)的内部设有空腔,外壳(1)的一端设有与空腔连通的开口,外壳(1)远离开口的一端设有与空腔连通的第一通孔,外壳(1)的开口端装有顶盖(5),顶盖(5)上开有第二通孔,顶盖(5)与外壳(1)的开口端之间安装有弹簧顶板(6),且弹簧顶板(6)上设有第三通孔;空腔壁内装有经白蚁引诱药剂浸泡过的引诱纸管(8);
弹簧固定销(2)的一端穿过第二通孔和第三通孔并伸入至空腔内,弹簧固定销(2)的另一端位于顶盖(5)远离空腔的一侧,且弹簧固定销(2)位于空腔内的一端设有弹性卡扣,弹簧固定销(2)位于顶盖(5)远离空腔的一侧设有挡块;
外壳(1)的外周且位于靠近开口端的一侧设有公卡扣;顶盖(5)上设有与公卡扣配合的母卡扣;
弹簧(3)套装在弹簧固定销(2)上,弹簧(3)的一端连接在弹簧顶板(6)上,另一端卡接在弹簧固定销(2)的弹性卡扣上;连接件(4)的一端穿过第一通孔伸入至空腔内并与弹簧固定销(2)连接,另一端位于壳体(1)的外部;
连接件(4)为经白蚁引诱剂浸泡过的纸质条棒或为经白蚁引诱剂浸泡过的绳子;
外壳(1)靠近开口的一端套装有防水外盖(9),防水外盖(9)上设有若干个导流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白蚁自动检测引诱管,其特征在于,外壳(1)上设有多个第四通孔排(7),各第四通孔排(7)绕壳体(1)的空腔环形间隔布置,且各第四通孔排(7)中,任意一排第四通孔排(7)均有多个由外壳(1) 开口端至远离其开口端的方向间隔布置的第四通孔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白蚁自动检测引诱管,其特征在于,各第四通孔均为条形孔。
4.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白蚁自动检测引诱管,其特征在于,外壳(1)靠近开口的一端还设有第一凸环和第二凸环,且第一凸环和第二凸环位于公卡扣远离外壳(1)的一端,第一凸环和第二凸环之间形成一圈凹槽。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白蚁自动检测引诱管,其特征在于,防水外盖(9)上设有一圈与凹槽配合的第三凸环。”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弹簧套装在弹簧固定销上,上、下端分别固定在弹簧顶板和弹簧固定销的弹性卡扣上,弹簧顶板上设有第三通孔,连接件另一端位于壳体外部;②空腔壁内装有经白蚁引诱药剂浸泡过的引诱纸管,连接件(4)为经白蚁引诱剂浸泡过的纸质条棒或绳子,外壳(1)靠近开口的一端套装有防水外盖(9),防水外盖(9)上设有若干个导流槽;③外壳(1)的外周且位于靠近开口端的一侧设有公卡扣;顶盖(5)上设有与公卡扣配合的母卡扣。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或属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的常规设计;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外壳1的内部设有空腔,在管状检测器的空腔内装有引诱白蚁的引诱物3,在此基础上,“经白蚁引诱药剂浸泡过的引诱纸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很容易想到的引诱物3的常规替换形式;另外,该引诱纸管的作用是增加对白蚁的引诱,并不能确定其隔离和防水的效果;(2)由对比文件1的图3-4可确定其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弹簧固定销2位于顶盖5远离空腔的一侧设有挡块;该挡块可将顶盖上的第二通孔封死,从而避免雨水通过第二通孔进入外壳的内部,这与本申请的作用相同;(3)对于外壳与顶盖之间的连接,采用公卡扣与母卡扣配合的形式进行卡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塑料连接手册 原书第2版”,(英)屈劳顿主编,杨卫民等译,第177-178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01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有关公卡扣、母卡扣、防水外盖、连接件为浸泡过的纸棒或绳等技术特征(即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第4、6、7段的内容),同时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而删除的特征适应性撰写为从属权利要求。修改后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白蚁自动检测引诱管,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1)、弹簧固定销(2)、弹簧(3)和连接件(4),其中:
外壳(1)的内部设有空腔,外壳(1)的一端设有与空腔连通的开口,外壳(1)远离开口的一端设有与空腔连通的第一通孔,外壳(1)的开口端装有顶盖(5),顶盖(5)上开有第二通孔,顶盖(5)与外壳(1)的开口端之间安装有弹簧顶板(6),且弹簧顶板(6)上设有第三通孔;
弹簧固定销(2)的一端穿过第二通孔和第三通孔并伸入至空腔内,弹簧固定销(2)的另一端位于顶盖(5)远离空腔的一侧,且弹簧固定销(2)位于空腔内的一端设有弹性卡扣,弹簧固定销(2)位于顶盖(5)远离空腔的一侧设有挡块;
弹簧(3)套装在弹簧固定销(2)上,弹簧(3)的一端连接在弹簧顶板(6)上,另一端卡接在弹簧固定销(2)的弹性卡扣上;连接件(4)的一端穿过第一通孔伸入至空腔内并与弹簧固定销(2)连接,另一端位于壳体(1)的外部;
外壳(1)上设有多个第四通孔排(7),各第四通孔排(7)绕壳体(1)的空腔环形间隔布置,且各第四通孔排(7)中,任意一排第四通孔排(7)均有多个由外壳(1) 开口端至远离其开口端的方向间隔布置的第四通孔组成;空腔壁内装有经白蚁引诱药剂浸泡过的引诱纸管(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白蚁自动检测引诱管,其特征在于,各第四通孔均为条形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白蚁自动检测引诱管,其特征在于,外壳(1)的外周且位于靠近开口端的一侧设有公卡扣;优选地,顶盖(5)上设有与公卡扣配合的母卡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白蚁自动检测引诱管,其特征在于,外壳(1)靠近开口的一端套装有防水外盖(9),防水外盖(9)上设有若干个导流槽。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白蚁自动检测引诱管,外壳(1)靠近开口的一端还设有第一凸环和第二凸环,且第一凸环和第二凸环位于公卡扣远离外壳(1)的一端,第一凸环和第二凸环之间形成一圈凹槽。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白蚁自动检测引诱管,其特征在于,防水外盖(9)上设有一圈与凹槽配合的第三凸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白蚁自动检测引诱管,其特征在于,连接件(4)为经白蚁引诱剂浸泡过的纸质条棒。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白蚁自动检测引诱管,其特征在于,连接件(4)为经白蚁引诱剂浸泡过的绳子。”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1)弹簧套装在弹簧固定销上,弹簧的一端连接在弹簧顶板上,另一端卡接在弹簧固定销的弹性卡扣上;(2)外壳上设有多个第四通孔排,各第四通孔排绕壳体的空腔环形间隔布置,且各第四通孔排中,任意一排第四通孔排均有多个由外壳开口端至远离其开口端的方向间隔布置的第四通孔组成;空腔壁内装有经白蚁引诱药剂浸泡过的引诱纸管。(1)对比文件1中是将弹簧设置在检测杆6一侧,当芯棒未被啃断时,挡块不能对其顶盖上的通孔进行有效闭合,当埋入地里时雨水很容易进入到空腔中造成内部芯棒和引诱物失效;并且当芯棒被啃断时,加大了检测杆通过通孔突出地面的难度。即便对比文件1中同时在检测杆6两侧装有弹簧,芯棒收到的拉伸力必然更高,存在芯棒未被啃食即直接被拉断的风险,并且增加了对两侧的弹簧的技术要求。(2)对比文件1中引诱依赖于引诱物散发的香气;权利要求1中采用引诱纸管,相当于在空腔内壁的通孔内设置引诱物,白蚁可以直接在空腔外接触到引诱物,其引诱效果显然强于对比文件1中的设置。与此同时,由于空腔壁内装有引诱纸管,在没有白蚁啃食时,引诱纸管还可以将连接件与外界很好的隔离,避免雨水由外壳的外侧进入空腔内部,从而对连接件具有很好的保护作用。综合上述分析,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其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在对比文件1公开“弹簧5设置方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弹簧受压或者受拉伸时的稳定性,将其套在检测杆6,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汽车机械结构与基础”,唐德修等主编,第444-445页,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4年02月);其次,在该公知常识证据中第444页图17.19弹簧用于关闭气门,该弹簧同样套在用于关闭气门的杆上,故上述证据同样可以证明是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于引诱纸管设置在空腔内壁上,结合本申请图1可确定:其并没有设置在空腔内壁的通孔内,其依旧通过引诱气味进行引诱,与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过程相同,其只是具有引诱作用的引诱物距离通孔的距离不同;其次,对于“引诱纸管可以避免雨水从外壳的外侧进入空腔内部,起到保护作用”,该作用并不能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毫无疑义地确定,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其具有避免雨水作用的为防水外盖;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段,附图3):外壳上设有多个引诱通孔1,以便让白蚁进入。而将供白蚁进入的通孔设置成何种形状及如何排布,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外观的喜好及制造的便捷性进行的常规选择,具体在“外壳上设有多个第四通孔排,各第四通孔排绕壳体的空腔环形间隔布置,且各第四通孔排中,任意一排第四通孔排均有多个由外壳开口端至远离其开口端的方向间隔布置的条形第四通孔组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因素做出的一种常规设计。因此,申请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顶盖与外壳的开口端之间安装有弹簧顶板,且弹簧顶板上设有第三通孔;弹簧固定销的一端还穿过该第三通孔并伸入至空腔内,弹簧固定销位于空腔内的一端设有弹性卡扣,弹簧套装在弹簧固定销上,弹簧的一端连接在弹簧顶板上,另一端卡接在弹簧固定销的弹性卡扣上;(2)外壳远离开口的一端设有与空腔连通的第一通孔,连接件的一端穿过第一通孔伸入至空腔内,另一端位于壳体外部;(3)空腔壁内装有经白蚁引诱药剂浸泡过的引诱纸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的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有关第四通孔的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2)由对比文件1不能得出整个检测器只采用一个弹簧,而考虑到平衡,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采用多个弹簧,并且会采用合适参数的弹簧,从而不会存在连接件在未被啃食的情况下被弹簧拉断的情况;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拉伸弹簧的作用与弹簧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虽然有关弹簧的安装方式不同,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拉伸弹簧设置在弹簧固定销的侧方的基础上,采用弹簧套装在弹簧固定销上的方式来替代弹簧设置在弹簧固定销侧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对弹簧设置位置的常规选择。(3)权利要求1中引诱纸管并没有也不可能设置在空腔内壁的通孔内,引诱白蚁与对比文件1中的引诱物的作用过程和原理实质上相同;另外,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引诱物3是纸的形式,引诱物3的尺寸适用于外壳的尺寸的基础上,相比多张小纸片的形式,采用一整张较大尺寸的纸张在能起到同等引诱效果的情况下,引诱物的安装和取出更为方便,效率更高,并且其能隔离连接件和外部环境,一定程度上能保护连接件,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一整张较大尺寸的纸插入壳体内是显而易见的;进一步地将引诱纸形成为整体的纸管形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根据壳体的外形而作出的常规设置。基于上述分析,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弹簧固定销位于空腔内的一端设有弹性卡扣,弹簧套装在弹簧固定销上,弹簧的一端连接在弹簧顶板上,另一端卡接在弹簧固定销的弹性卡扣上;(2)外壳上设有多个第四通孔排,各第四通孔排绕壳体的空腔环形间隔布置,且各第四通孔排中,任意一排第四通孔排均有多个由外壳开口端至远离其开口端的方向间隔布置的第四通孔组成;空腔壁内装有经白蚁引诱药剂浸泡过的引诱纸管。首先,权利要求1中通过在弹簧固定销一端设有弹性卡扣,装配过程中,先将弹簧顶板在外壳的开口端安装好,与弹簧顶板连接的弹簧即位于外壳空腔内,再将顶盖盖紧后,弹簧固定销上具有弹性卡扣的一端很容易地通过顶盖上的第二通孔,接着再穿过弹簧顶板上的第三通孔和弹簧内部,最终使得弹簧卡接在弹簧固定销的弹性卡扣上;即通过一步装配实现将弹簧固定销上固定连接弹簧,且其上的挡块与顶盖贴紧。而对比文件1中将弹簧设置在检测杆6一侧,为了便于弹簧定位,在装配过程中,一方面检测杆6的刚性凸起部使得检测杆6不容易穿过顶盖上的通孔;另一方面,即便检测杆6可以穿过顶盖上的通孔,但是为了实现拉伸弹簧5与检测杆6之间的固定装配,此时显然还需要另外对二者进行装配,即至少需要两步以上的装配步骤。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参照对比文件1中内容,还不能预见其如何同时实现检测杆与弹簧以及顶盖的固定装配的。因此权利要求1并不是单纯基于实现弹簧固定销拉伸的简单置换,而是可以有效解决对比文件1中装配复杂的缺陷,因此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进行分析可知,为了实现引诱白蚁的目的,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直接将引诱白蚁的引诱物放置在检测器的管状空腔内,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则是将引诱纸管(即引诱物3)设置在空腔内壁上。由于在空腔内壁上设置有大量通孔,权利要求1中此时将引诱纸管设置在空腔内壁上,不仅可以直接引诱白蚁通过该通孔进入空腔内部,而且可以在白蚁进入空腔之前,避免空腔内部进入湿气,从而对空腔内的纸质条棒具有很好的保护作用。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中相对对比文件1限定将引诱纸管设置在空腔内壁上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综合上述分析,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设置可以明显克服对比文件1中相应设置存在的技术缺陷,且能达到比对比文件1中更好的技术效果。由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其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核实,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 2016年0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第1-7页),以及2019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白蚁自动检测引诱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备引诱作用的管状白蚁自动检测器(相当于白蚁自动检测引诱管),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9】段,附图3-4):该检测器包括外壳2(参见附图3)、检测杆6(相当于弹簧固定销)、拉伸弹簧5和与检测杆6连接的芯棒4(相当于连接件),外壳2的内部设有空腔,外壳2的一端设有与空腔连通的开口,远离外壳2开口的一端在一个平坦端部(如图3所示芯棒4底部设置有固定件7的位置设有一个平坦端部)设有与空腔连通的第一通孔,外壳2的开口端装有顶盖,顶盖上开有供检测杆6伸出的第二通孔,检测杆6的一端穿过第二通孔伸入至空腔内,检测杆6的另一端位于顶盖远离空腔的一侧,且检测杆6位于空腔内的一端设有固定拉伸弹簧5的第二突起,检测杆6位于顶盖远离空腔的一侧设有挡块;拉伸弹簧5被拉伸连接于邻近顶盖侧的第一突起和位于检测杆上的第二突起上;芯棒4的一端穿过第一通孔伸入至空腔内并与检测杆6连接,另一端伸出平坦端部后通过固定件7固定,伸出平坦端部的芯棒4被罩设在外壳端部内;检测器的管状腔体内部放置有引诱白蚁的引诱物3,引诱物3是松树、雪松等木材碎片或纸的形式,引诱物3的尺寸适用于外壳的尺寸,因此,在使用引诱纸时将其裁切插入外壳内部;芯棒4是纸质的并被涂布白蚁引诱剂,当芯棒4被白蚁啃食损坏后,在弹簧5的拉力下,检测杆6会向上运动并突出地面,从而指示白蚁的存在;外壳2上设有多个通孔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四通孔)排,各通孔排绕壳体的空腔环形间隔布置,且各通孔排中,任意一排通孔排均有多个由外壳开口端至远离其开口端的方向间隔布置的通孔组成。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顶盖与外壳的开口端之间安装有弹簧顶板,且弹簧顶板上设有第三通孔;弹簧固定销的一端穿过该第三通孔并伸入至空腔内,弹簧固定销位于空腔内的一端设有弹性卡扣,弹簧套装在弹簧固定销上,弹簧的一端连接在弹簧顶板上,另一端卡接在弹簧固定销的弹性卡扣上;(2)外壳远离开口的一端设有与空腔连通的第一通孔,连接件的一端穿过第一通孔伸入至空腔内,另一端位于壳体外部;(3)空腔壁内装有经白蚁引诱药剂浸泡过的引诱纸管。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方式安装弹簧、采用何种方式布置引诱物和连接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芯轴4未被啃断时,弹簧5处于被拉伸的状态布置在顶盖和弹簧固定销底端之间并且分别与上下两个突起连接,而在芯轴被啃断后,拉伸弹簧5收缩恢复,从而带动弹簧固定销向上运动并突出地表面,当工作人员看到挡块与顶盖分离就能判断此处有白蚁活动。可见,对比文件1中弹簧已经能够起到本申请中弹簧所起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1中关于白蚁检测的核心工作原理与本申请的工作原理相同。在此基础上,将弹簧套装在弹簧固定销上,取代对比文件1中弹簧布置在弹簧固定销的杆状部位的侧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对弹簧布置位置的常规设置。因为,将弹簧套装在杆上起作用属于生活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并且考虑到弹簧两端的安装和固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设置两个突起来固定弹簧两端的基础上,针对弹簧是套装在弹簧固定销上,设置弹簧顶板来连接弹簧的上端,同时在弹簧固定销上设置弹性卡扣来连接弹簧的下端属于本领域固定弹簧上下两端的常规设置,为此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在设置弹簧顶板时,考虑到弹簧固定销的上下运动需要,在弹簧顶板上设置第三通孔,使得弹簧固定销的一端还穿过该第三通孔并伸入至空腔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远离外壳2开口的一端在一个平坦端部设有与空腔连通的第一通孔,芯棒4(相当于连接件)的一端穿过第一通孔伸入至空腔内并与检测杆6连接,另一端伸出平坦端部后通过固定件7固定,伸出平坦端部的芯棒4被罩设在外壳端部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当连接件端部不需要被罩设保护,同时为了简化安装结构,直接将第一通孔设置在壳体远离开口的一端而让连接件的一端穿过该第一通孔伸入至空腔内并与弹簧固定销连接,另一端直接伸出壳体而位于壳体的外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根据实际需要而对对比文件1的结构的常规变形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附图3):检测器的管状腔体内部放置有引诱白蚁的引诱物3,引诱物3是松树、雪松等木材碎片或纸的形式,引诱物3的尺寸适用于外壳的尺寸,因此,在使用引诱纸时将其裁切插入外壳内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相对于多个小纸片的引诱物的形式,一整张较大尺寸的引诱纸构成的引诱物在将其安装在壳体内和从壳体取出时更加方便,并且安装和取出的效率更高,而且一整张纸构成的引诱物能够更好地贴合壳体放置,从而一定程度上将连接件和外界环境隔离,起到保护连接件的作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一整张纸的形式来作为引诱物是显而易见的。具体地,将一整张纸适应外壳的外形插入外壳内时,将引诱物纸张形成为引诱纸管的形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基于壳体外形而采用的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并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引诱物本身是具有能够引诱白蚁的材料形成的纸张,在此基础上,当采用普通纸张时,将该引诱纸管经白蚁引诱药剂浸泡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替代方式。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第四通孔的形状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外壳上设置有让白蚁进入的第四通孔的基础上,第四通孔的具体形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只是为了方便白蚁进入、以及综合考虑外观和制造等因素而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公卡扣和母卡扣,然而,采用公、母卡扣配合以固定相关部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防水外盖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白蚁自动检测引诱管的管内具备引诱物以及纸质的连接件,而基于白蚁自动检测引诱管使用环境通常为户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雨水会影响管内引诱物和连接件的引诱效果,因此,在引诱管外壳靠近开口的一端套装防水外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防水需求而采用的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并且,为便于雨水引流而在防水外盖上设置若干导流槽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或5,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外壳和防水外盖上有关凸环和凹槽的进一步限定。然而,为了便于连接外壳和防水外盖,在其中一个部件上通过两个凸环(即第一、第二凸环)之间构成凹槽,而在另一部件上形成与该凹槽配合的第三凸环以固定该两个部件是机械领域的常规卡接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连接件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纸制芯棒(即纸质条棒)涂覆白蚁引诱剂。在此基础上,使得该纸质条棒经白蚁引诱剂浸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连接件的进一步限定。连接件为经白蚁引诱剂浸泡过的绳子,属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取得同样的效果而采用的常规替代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能够起相同作用的弹簧以及该弹簧的具体安装方式为设置在弹性固定销的侧方,弹簧上下两端由上下两个突起固定。在此基础上,由于弹簧围绕杆状部件设置而起作用的安装方式也属于生活领域常见的安装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弹簧围绕杆状部件设置这种替代形式,即将弹簧套装在弹簧固定销上;而弹簧固定销一端的弹性卡扣和上端的弹簧顶板只是为安装弹簧而采用的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其仅仅是固定弹簧两端的常规固定方式,为此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这种通过一端设置弹性卡扣穿过弹簧中空部从而使得弹簧一端卡接在弹性卡扣上实现一端固定安装的方式属于生活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很多生活用品采用这种弹性卡扣的方式来实现组装,并防止其组装完成之后脱落。因此,将这种弹性卡扣的形式用于卡住弹簧的一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带来的安装简便的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可以预料的。
其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有关第四通孔的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对比文件1文字部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6】段)记载了外壳上设置有多个引诱白蚁进入的通孔(相当于本申请的第四通孔),通孔的尺寸为0.5-100mm,优选1-5mm。并且结合附图3可以看出第四通孔在外壳上的分布,即:外壳上设有多个第四通孔排,各第四通孔排绕壳体的空腔环形间隔布置,且各第四通孔排中,任意一排第四通孔排均有多个由外壳开口端至远离其开口端的方向间隔布置的第四通孔组成。而对于权利要求1中“引诱纸管设置在空腔内壁上”,通过引诱纸管的气味引诱白蚁从第四通孔进入,这一点与对比文件1中的引诱物的引诱原理相同。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段):检测器的管状腔体内部放置的引诱物3是松树、雪松等木材碎片或纸的形式,引诱物3的尺寸适用于外壳的尺寸,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引诱物是尺寸适用于管状外壳的纸的形式。在此基础上,当采用该纸形式的引诱物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要么选择多张小纸片的形式,要么采用一整张较大尺寸的形式,而相比多张小纸片的形式,采用一整张较大尺寸的纸张在能起到同等引诱效果的情况下,引诱物的安装和取出更为方便,效率更高,并且其能隔离连接件和外部环境,一定程度上能保护连接件,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一整张较大尺寸的纸插入壳体内是显而易见的。进一步地将引诱纸形成为整体的纸管形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为适应管状的壳体的外形而作出的常规设置。基于上述分析,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引诱纸管设置在空腔内壁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8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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