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榆叶梅种子制备生物柴油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10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1F2258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97078.7
申请日:2014-05-12
复审请求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石军
合议组组长:王文庆
参审员:赵世华
国际分类号:C11C3/10,C11B1/06,C10L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修改后的内容既未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97078.7,名称为“一种榆叶梅种子制备生物柴油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2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3月21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31段(即说明书第1-6页)以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榆叶梅种子制备生物柴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方法步骤如下,
a.通过压榨法对榆叶梅种子进行压榨,获取榆叶梅种子油脂;
b.将溶有KOH催化剂的甲醇与榆叶梅种子油脂进行酯交换反应,反应温度控制在50-70℃,并快速搅拌;
c.反应完毕后将反应后的混合物进行分离,取上层甲酯溶液,用温水进行洗涤至中性;
d.然后加入无水Na2SO4进行干燥;
e.过滤后得到浅黄色、澄清透明的生物柴油产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榆叶梅种子制备生物柴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中,获取的榆叶梅种子油脂为长链脂肪酸甘油三酯TG。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榆叶梅种子制备生物柴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中,溶有KOH催化剂的甲醇与榆叶梅种子油脂先预热后进行酯交换反应,预热温度为42-48℃。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榆叶梅种子制备生物柴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c中,将反应混合物倒入分液漏斗中进行分离。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榆叶梅种子制备生物柴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榆叶梅种子油脂、甲醇、KOH催化剂的质量百分比如下,榆叶梅种子油脂1000g、KOH催化剂8g-12g、甲醇180g-250g。”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榆叶梅种子制备生物柴油的方法,对比文件1(“用重瓣榆叶梅种仁大量生产生物柴油”,tjcm,《土木在线论坛》,http://bbs.co188.com/thread-653606-1-1.html,第1页,公开日为2007年03月04日)公开了一种用重瓣榆叶梅种仁可大量生产生物柴油(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3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制备生物柴油的具体步骤,并限定了酯交换反应前预热和预热温度范围,还限定了酯交换反应的原料用量比例。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王利兵,生物柴油树种油脂脂肪酸组成对燃料特性的影响,《燃料化学学报》,第40卷,第4期,公开日为2012年04月30日,第397-404页)公开了以黄连木、文冠果和山杏通过溶剂浸提和酯交换反应制备生物柴油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398页),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以榆叶梅种子为原料制备生物柴油的技术问题时易于想到采用上述木本植物原料油脂生产生物柴油的方法,且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压榨法和溶剂浸出法是常用的油脂提取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同时,在酯交换反应前将原料进行预热是本领域保证反应有效进行的常用技术手段,具体的预热的温度也是可以根据反应温度常规调整的。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酯交换原料用量比例的基础上,通过常规优化试验可以容易地筛选出适宜的原料用量比例。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而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该领域常规手段或通过常规实验劳动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提交了6份证据文件(附件1-6),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附件1:罗丽,阿勒泰地区榆叶梅嫁接育苗技术,《农村科技》,2014年,第10期,第60页,公开日为2014年10月31日。复印件共1页。
附件2:折小利,单瓣榆叶梅育苗和重瓣榆叶梅嫁接及整形修剪技术,《现代园艺》,2017年,第1期,第53-54页,公开日为2017年01月31日。复印件共2页。
附件3:赵艳玲等,绿枝扦插繁殖重瓣榆叶梅,《河南农业》,2003年,第5期,第21页,公开日为2003年05月31日。复印件共1页。
附件4:杨静,重瓣榆叶梅的嫁接技术,《国土绿化》,2015年,第3期,第40页,公开日为2015年03月31日。复印件共1页。
附件5:许成国等,赤峰市小乔木型重瓣榆叶梅育苗技术,《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2016年,第39卷,第5期,第42-44页,公开日为2016年09月30日。复印件共3页。
附件6:《内蒙古植物志》,第127和129页。复印件共2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采摘于网络论坛,技术权威性低,采信度低,而且发表人也并未说明如何解决重瓣榆叶梅种子结果率极低的问题。将一种结果率极低的重瓣榆叶梅的种子,用于生产制备生物柴油是本领域人员很难联想得到的,因此将单瓣榆叶梅种子制备生物柴油的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易联想得到的。附件1-4可以证实重瓣榆叶梅种用于生产制备生物柴油是不可行的。(2)常规的榆叶梅是单瓣的,而重瓣榆叶梅是榆叶梅的变种,并以重瓣命名。重瓣榆叶梅是坐果率极低的变种,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考虑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联想到无法结果的重瓣榆叶梅上去。附件5-6可证实重瓣榆叶梅为榆叶梅的变种。(3)本申请中榆叶梅种子油脂的酸值比较低(1.05mgKOH·g-1),无需酸处理,工艺简单、成本低。采用压榨法直接提取出榆叶梅种子油脂,无需对比文件2的溶剂浸出法,从工艺手段及步骤上来说也是具有明显区别的。且本申请在酯交换反应前对溶有KOH催化剂的甲醇与榆叶梅种子油脂混合液预热,生产中会节省大量时间(20分钟左右),省去加热原料油及甲醇的大部分时间,可以在不同容器内让预热和反应同时进行,提高生产效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中规定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其中出版物公开涉及的出版物可以是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例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即根据上述规定,对比文件1的网络论坛公开的内容是可认定为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的。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重瓣榆叶梅的种仁可以生产生物柴油,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是可以获得用来源于重瓣榆叶梅种仁的油脂生产生物柴油的技术启示的。虽然重瓣榆叶梅的结果率低,但不影响其种子油脂制备生物柴油的特性,本领域可以亦可以通过选育结果率高、含油量高的品种如高坐果率的重瓣榆叶梅或是选择单瓣榆叶梅来解决该问题。对于榆叶梅,本领域公知,榆叶梅又名榆梅、小桃红,花有单瓣、重瓣和半重瓣之分,常见的变种有鸾枝榆叶梅、单瓣榆叶梅、半重瓣榆叶梅和重瓣榆叶梅。本申请仅记载了以“榆叶梅”为原料,依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的重瓣榆叶梅公开了本申请榆叶梅的下位概念。另外,即使申请文件记载了榆叶梅为单瓣榆叶梅,由变种的重瓣榆叶梅种仁生产生物柴油而想到采用单瓣榆叶梅也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木本植物种子提取油脂后进行酯交换反应生产生物柴油的方法,虽然是原料油脂的来源不同于本申请,但酯交换生产生物柴油的原理是相同的,且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本申请的酯交换原料配比和反应温度;而压榨和溶剂提取均是本领域油脂提取中的常用技术,压榨油品质量好、色泽浅、风味纯正,但压榨后的饼残油率高,出油效率较低;溶剂提取油脂提取率高,但脱溶过程中高温会导致油脂中的功能成分损失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公知依据实际需要常规选择。为促进催化反应的进行,事先将原料预热后再进行酯交换反应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在这个过程中能够节省反应时间是属于可以预期的效果,且本申请也并未记载其采用的预热处理给最终生物柴油的产率和品质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1)《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中规定: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其中出版物公开涉及的出版物可以是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例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根据上述规定,对比文件1的网络论坛公开的内容可以认定为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附件1、2、4、5的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不属于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因此不予接受。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重瓣榆叶梅的种仁可以生产生物柴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获知采用重瓣榆叶梅种仁油脂生产生物柴油的技术启示。虽然附件3可以证明重瓣榆叶梅结果率低,但不影响其种子油脂制备生物柴油的特性,也易于想到使用结果率高的单瓣榆叶梅来生产生物柴油。(2)虽然附件6可以证明重瓣榆叶梅是榆叶梅的变种,然而,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榆叶梅又名榆梅、小桃红,花有单瓣、重瓣和半重瓣之分,常见的变种有鸾枝榆叶梅、单瓣榆叶梅、半重瓣榆叶梅和重瓣榆叶梅。本申请仅记载了以榆叶梅为原料,而对比文件1的重瓣榆叶梅属于榆叶梅的下位概念。另外,即使申请文件记载了榆叶梅为单瓣榆叶梅,由变种的重瓣榆叶梅种仁生产生物柴油而想到采用单瓣榆叶梅生产生物柴油也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木本植物种子提取油脂后进行酯交换反应生产生物柴油的方法,其从植物种子提取油脂的过程中同样无需进行酸处理,且对比文件2中通过酯交换生产生物柴油的原理与本申请相同,对比文件2中的酯交换原料配比和反应温度也与本申请相同。同时,压榨和溶剂提取均是本领域油脂提取中的常用技术,压榨油品质量好、色泽浅、风味纯正,但压榨后的饼残油率高,出油效率较低;溶剂提取油脂提取率高,但脱溶过程中高温会导致油脂中的功能成分损失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常规选择。此外,为促进催化反应的进行,事先将原料预热后再进行酯交换反应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在这个过程中能够节省反应时间是属于可以预期的效果,且本申请也并未记载其采用的预热处理给最终生物柴油的产率和品质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全文替换页(即: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6页以及说明书摘要)。所作修改为:将权利要求3、5以及实施例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3、5,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并将申请文件中出现的“榆叶梅种子”修改为“单瓣榆叶梅种子”。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单瓣榆叶梅种子制备生物柴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方法步骤如下,
a.通过压榨法对单瓣榆叶梅种子进行压榨,获取单瓣榆叶梅种子油脂;
b.将溶有KOH催化剂的甲醇与单瓣榆叶梅种子油脂进行酯交换反应,反应温度控制在50-70℃,并快速搅拌,溶有KOH催化剂的甲醇与单瓣榆叶梅种子油脂先预热后进行酯交换反应,预热温度为42-48℃,所述单瓣榆叶梅种子油脂、甲醇、KOH催化剂的质量百分比如下,单瓣榆叶梅种子油脂1000g、KOH催化剂10g、甲醇250g;
c.反应完毕后将反应后的混合物进行分离,取上层甲酯溶液,用温水进行洗涤至中性;
d.然后加入无水Na2SO4进行干燥;
e.过滤后得到浅黄色、澄清透明的生物柴油产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瓣榆叶梅种子制备生物柴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中,获取的单瓣榆叶梅种子油脂为长链脂肪酸甘油三酯TG。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瓣榆叶梅种子制备生物柴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c中,将反应混合物倒入分液漏斗中进行分离。”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技术权威性低,而引用权威的学术期刊证明了重瓣榆叶梅种子结果率极低,用于制备生物柴油脱离生产实际。(2)对比文件2中需要将果实或种仁经80℃烘干粉碎、30-60℃石油醚作为提取介质、70℃水浴提取油脂,而本申请采用常温压榨提取,无需对比文件2的溶剂浸出法,从工艺手段及步骤上来说工艺简单、成本低。(3)本申请在酯交换反应前对溶有KOH催化剂的甲醇与榆叶梅种子油脂先预热,可以节省反应时间,提高生产效率。(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采用本申请优选方案,可以得到浅黄色、澄清透明的生物柴油产品,产率可达92.7%,是目前很难达到的产率。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与说明书将“榆叶梅种子”修改为“单瓣榆叶梅种子”,但该内容并未在原申请文件中记载过,也无法从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榆叶梅种子”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为“单瓣榆叶梅种子”,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指出,即使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使得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则本申请依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仅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也未陈述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31段(即说明书第1-6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内容既未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以及说明书中将“榆叶梅种子”修改为“单瓣榆叶梅种子”,但该内容并未在原申请文件中记载过,也无法从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榆叶梅种子”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为“单瓣榆叶梅种子”,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由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既未陈述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理由,也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全部理由依然未能克服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缺陷。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3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