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即时通信应用中的文件发送方法及装置、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即时通信应用中的文件发送方法及装置、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71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1F2845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318822.8
申请日:2017-05-08
复审请求人: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红丽
合议组组长:王志伟
参审员:张博
国际分类号:H04L12/58,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这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318822.8,名称为“一种即时通信应用中的文件发送方法及装置、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5月08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两篇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3810285A,公开日:2014年05月21日;对比文件2:CN102664831A,公开日:2012年09月12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7年05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20]段(即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即时通信应用中的文件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中包含的文件信息;
根据所述文件信息获取备选文件;
展示至少部分所述备选文件;
根据用户对展示的所述备选文件的选择操作,发送用户选择的文件;
删除所述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
其中,所述获取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中包含的文件信息的步骤,包括:
识别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中包含的预设字符;
确定所述预设字符标识的文件信息;所述会话消息的格式为:第一预设字符 文件信息 第二预设字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中包含的预设字符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若所述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为语音消息,则将所述语音消息转换成文本消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文件信息包括:文件名、作者、生成日期、修改日期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展示至少部分所述备选文件的步骤,包括:
以列表形式展示获取的至少部分所述备选文件的文件名。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选择操作包括以下任意一项:点击文件、滑动文件、拖动文件。
6. 一种即时通信应用中的文件发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文件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中包含的文件信息;
备选文件获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文件信息获取模块获取的文件信息获取备选文件;
备选文件展示模块,用于展示至少部分所述备选文件;
文件发送模块,用于根据用户对所述备选文件展示模块展示的备选文件的选择操作,发送用户选择的文件;
消息删除模块,用于删除所述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
其中,所述文件信息获取模块进一步用于:
识别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中包含的预设字符;
确定所述预设字符标识的文件信息;所述会话消息的格式为:第一预设字符 文件信息 第二预设字符。
7.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上并可在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时实现权利要求1至5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即时通信应用中的文件发送方法。
8.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至5任意一项所述的即时通信应用中的文件发送方法的步骤。”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为获取文件信息并进行文件发送;2)会话消息的格式为:第一预设字符 文件信息 第二预设字符,以及发送用户选择的文件后删除在即时通信应用的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可见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何种类型的数据进行发送,以及如何消除所述会话消息。上述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为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上述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产品权利要求6相应于方法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具体模块以实现相应方法的步骤/流程为惯用手段,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对于权利要求7,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包括可存储计算机程序的存储器、及可运行所述计算机程序的处理器的电子设备为惯用手段,参见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对于权利要求8,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其上存储可被处理器执行的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为惯用手段,此外参见对方法权利要求1-5的评述,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在原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7的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7-9、11,并在原权利要求10中增加特征“消息删除模块,用于删除所述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同时修改引用关系,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9。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旨在解决输入文件效率低下的问题,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高效、方便地输入满足用户需求的信息。“将所述至少一个多媒体文件与所述待发送信息关联发送”并不相当于“根据用户对展示的备选文件的选择操作进行发送”;区别特征2)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当用户点击“发送”按键之后,删除所述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是不友好的。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即时通信应用中的文件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中包含的文件信息;
根据所述文件信息获取备选文件;
展示至少部分所述备选文件;
根据用户对展示的所述备选文件的选择操作,发送用户选择的文件;
删除所述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中包含的文件信息的步骤,包括:
识别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中包含的预设字符;
确定所述预设字符标识的文件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中包含的预设字符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若所述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为语音消息,则将所述语音消息转换成文本消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文件信息包括:文件名、作者、生成日期、修改日期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展示至少部分所述备选文件的步骤,包括:
以列表形式展示获取的至少部分所述备选文件的文件名。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选择操作包括以下任意一项:点击文件、滑动文件、拖动文件。
7. 一种即时通信应用中的文件发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文件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中包含的文件信息;
备选文件获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文件信息获取模块获取的文件信息获取备选文件;
备选文件展示模块,用于展示至少部分所述备选文件;
文件发送模块,用于根据用户对所述备选文件展示模块展示的备选文件的选择操作,发送用户选择的文件;
消息删除模块,用于删除所述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
8.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上并可在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时实现权利要求1至6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即时通信应用中的文件发送方法。
9.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至6任意一项所述的即时通信应用中的文件发送方法的步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1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5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2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现有技术是将转化得到文件信息的消息和得到的所述文件信息都发送给对端,而不是删除该消息。对比文件1在“编辑的会话消息的目的是向对端发送文件”的情况下,并没有做出删除会话消息的动作,而是将多媒体文件与待发送信息关联发送,对比文件1对本申请给出的是反向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通过编辑会话消息发送文件时,所采用的惯用手段是将编辑的会话消息和选择的文件关联发送,而不是合议组所认定的删除编辑的会话消息。在本申请中,发送给对端的是文件而不是编辑的会话消息,删除的却是会话消息,就是说,本申请中会话消息在没有发送给对端的情况下被删除了。很显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方案与合议组认定的惯用手段不同,在即时通讯应用界面,不存在点击“发送”按键之后,未完成发送会话消息就自动删除在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的应用。本申请所有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5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内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810285A,公开日:2014年05月21日;
对比文件2:CN102664831A,公开日:2012年09月12日。
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即时通信应用中的文件发送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获取信息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64]-[0156]段,附图1-2):在第一电子设备的一信息交互应用,例如即时通讯的信息输入状态下时,获取用户输入的待发送信息中的M组关键字(即获取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编辑的会话信息中包含的文件信息),M为大于或等于1的整数。在一预设的本地多媒体库进行搜索,获得与M组关键字中的至少一组关键字关联的N个多媒体文件,N为正整数(即根据文件信息获取备选文件);在所述信息交互应用对应的一预设位置区域上显示所述N个多媒体文件中满足一预设条件的n个多媒体文件所对应的n组多媒体信息,n为小于或等于N 的正整数(即展示至少部分备选文件)。响应所述用户的选择操作,从所述n个多媒体文件中确定出至少一个多媒体文件;将所述至少一个多媒体文件与所述待发送信息关联发送(即根据用户对展示的备选文件的选择操作进行发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发送用户选择的文件后删除在即时通信应用的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可见该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消息处理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即时应用通信中,如果会话界面编辑的信息已经发送给对端时为了提高消息处理的效率而将其删除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字符来标识文件信息,如在文件信息的前后均包含一些字符是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78]段)公开:“信息输入状态为语音输入状态时,对输入的语音信息进行分段处理并进行语音识别确定出待发送语音信息中的关键字”。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传输文件数据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97]-[0198]段,附图1-10):在即时通信系统中设置将发送方终端的文件数据传输至联系人客户端的预置规则;判断所述发送方终端中是否具有文件名称符合前述预置规则的文件数据,若是,则即时通信发送方客户端将前述符合预置规则的文件数据传输至联系人客户端。其中传输过程为:根据文件名称信息获取所述文件数据的存储路径,通过存储路径调取文件数据内容;获取文件名称信息中包含的接收文件数据的联系人标识信息,并向即时通信服务器查询与该标识信息对应的联系人客户端标识码;即时通信发送方客户端将自身标识、联系人客户端标识码、以及待传输的文件数据内容按照协议格式组合到数据包中。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文件信息包括文件名称,即公开了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标识文件信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文件信息中包括作者、生成日期、修改日期等均为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上述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4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对于权利要求5、6,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以列表形式展示多个文件名,以及使用点击、滑动、或拖动等方式操作文件等均为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产品权利要求7相应于方法权利要求1,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比,产品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中,通过设置多个模块来完成相应的方法步骤。在通信领域中,根据所执行的功能划分相应的模块并设置各模块之间的信息交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装置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合议组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相应地,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装置,其中包括的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时实现权利要求1至6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即时通信应用中的文件发送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包括可存储计算机程序的存储器、及可运行所述计算机程序的处理器的电子设备为惯用手段。因此,基于合议组对权利要求1-6的审查意见,相应地,权利要求8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上存储的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至6任意一项所述的即时通信应用中的文件发送方法的步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其上存储可被处理器执行的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为惯用手段。因此,基于合议组对权利要求1-6的审查意见,相应地,权利要求9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如本申请说明书第[0070]段所述:“当即时通信应用客户端将发送文件的会话消息发送至服务器之后,此时,用户输入的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已经转化成一条发送文件消息,因此需要删除所述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确保即时通信应用客户端不再继续发送用户输入的在即时通信应用的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也就是说,本申请中的会话消息是在用户端将会话消息发送给服务器之后删除的,此时用户编辑的会话消息已经转化成一条发送文件消息;本申请并不是自动删除正在编辑中的会话消息。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一样,编辑的会话消息都要被发送出去,只不过本申请在会话界面编辑的会话消息被转化成发送文件消息发送出去,即发送的内容是发送文件,对比文件1中是将多媒体文件与待发送消息关联一起发送出去的,发送之后输入框中的待发送信息自然不存在了。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发送消息和删除输入框的消息不是相反操作,二者可以同时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并不是相反教导。在即时应用通信中,设置当满足某预定规则时自动执行某动作,如自动删除不再需要的输入框文本等,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可根据对于所述即时通信的具体需求进行具体的定制。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或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 月0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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