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源和信号组合式插接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源和信号组合式插接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879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1F2726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62635.9
申请日:2015-02-06
复审请求人:胡正宇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倪光勇
合议组组长:栾爱玲
参审员:段满银
国际分类号:H01R27/02;H01R13/502;H01R13/64;H01R13/629;H01R13/73;H01R24/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及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62635.9,名称为“电源和信号组合式插接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胡正宇。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3722000U,公告日为2014年07月16日)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接插件是电源和信号组合的,公插头和母插头内各设有适于插接相连的信号接头,公插部设计为凸形结构,信号接头设置在突部周边的端部壳体内。对此,对比文件3(DE29804728U1,注册日为1999年07月15日)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其他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和实际的需求所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驳回决定在其他说明中陈述了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地,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2的其他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3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电源和信号组合插接件,包括相互配合的公插头(1)和母插头(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公插头(1)和母插头(2)内各设有适于插接相连的正、负电极(11、21)和信号接头(12、22),其分别被注塑在公、母壳体(13、23)中,该公、母壳体(13、23)为一个注塑体;
所述的公、母壳体(13、23)前端设有相互配合插接相连的公、母插部(131、231),所述的公插部(131)设计为凸形结构,正、负电极(11)设置在突部壳体内,信号接头(12)设置在突部周边的端部壳体内;
所述的公、母插部(131、231)一侧壁上设有相互配合防反插用的卡槽(1311)和卡条(2311)。
2.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电源和信号组合插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公、母壳体(13、23)后端上设有空腔,正、反电极(11、21)延伸在空腔壁体(132、232)内,信号接头延伸在空腔壁体(132、232)外;
所述的正、负电极(11、21)和信号接头(12、22)设有与导线连接的焊线端。
3.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电源和信号组合插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公、母壳体(131、231)与导线相接端设有适于插接相连的端盖(133、233)。
4.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电源和信号组合插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公、母插头壳体(131、231)外表设置防滑槽(3)。”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的公插部中电源电极和信号电极都设置在同一凸台的突部中,电源电极和信号电极二者的位置都设置在同一平面上,而本申请的公插部中电源电极和信号电极设置在同一凸台的突部和突部周边的端部,突部高,端部低,电源电极和信号电极二者的位置不设置在同一平面上;由此带来的作用和效果也不相同,采用对比文件的产品,当母插部中信号电极插接不到位时,信号电极易产生弯曲而碰上电源电极出故障,然而本申请的产品,当母插部中信号电极插接不到位时,由于公插部中电源电极设置在凸部的突部内部,突部外壳为注塑体的伸长部,而公插部中信号电极设置在凸部周边的端部内部,端部为注塑体的缩进部,这样即使母插部中的信号电极插接时受弯曲也只会碰上公插部的突部外壳,而不会碰上母插部中的电源电极出事故,这种结构具有隔离母插部中的电源电极与信号电极相碰撞的功能,使用时安全可靠。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包括公连接器2,公连接器2具有电源触头5b和控制信号触头4b,母连接器1,母连接器1内设有电源触头5a和控制信号触头4a,电源触头5b与电源触头5a之间插接相连,控制信号触头4b与控制信号触头4a之间插接相连(相当于接插件是电源和信号组合的,公插头和母插头内各设有适于插接相连的信号接头),结合图3可知,公连接器2内保持电源触头5b的绝缘体相对于保持控制信号触头4b的绝缘体凸出,控制信号触头4b设置在突部周边的端部壳体内(相当于信号接头设置在突部周边的端部壳体内),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放置电源电极的绝缘体和放置信号电极的绝缘体,放置电源电极的绝缘体高于放置信号电极的绝缘体,两个绝缘体不在同一平面上,电源电极和信号电极二者的位置不设置在同一平面上,从而使得连接器使用方便可靠。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接插件是电源和信号组合式接插件,公插头和母插头内还各设有适于插接相连的信号接头,信号接头设置在突部周边的端部壳体内。对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其他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求所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2的其他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对比,不同点在于:对比文件中公、母插接件中,只有电源电极,缺乏信号电极;本申请中公插部设计为凸型结构,正负电极设置在突部壳体内,也就是正负电极的壳体是一个凸部,而信号接头设置在突部周边的端部壳体内,这种结构具有隔离母插部中的电源电极与信号接头相碰撞的功能;2)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对比,不同点在于:对比文件中公、母插接件中,虽然电源电极和信号电极设置在二个不同的平面上,但公、母插接件中的电源电极或信号接头都是集中设置在同一平面上,由于接头壳体上缺少相互配合的导向卡槽和卡条,这种结构在公母插接件插接过程中,由于公、母电极不能保持同轴度,在同一平面上的电源电极或信号接头易发生碰撞。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没有提交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相同,具体为:申请日2015年02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3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及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203722000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7月16日;
对比文件3:DE29804728U1,注册日为1999年07月15日,公开日为1999年08月26日。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电源和信号组合式插接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三芯插头式电连接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0048段,图1-21):该电连接器包括相互配合的公插头1和母插头2,公插头1由三只母座1-1及与三只母座1-1注塑成型为一体的公壳体1-2组成,母插头2由三只金插2-1及与三只金插2-1注塑成型为一体的母壳体2-2组成,三只母座1-1和三只金插2-1相互插接相连,且都设有正极和负极(相当于所述的公插头和母插头内各设有适于插接相连的正、负电极,其分别被注塑在公、母壳体中,该公、母壳体为一个注塑体);公壳体1-2和母壳体2-2前端设有相互配合插接相连的公、母插部(见图1、图7),公插部设计为凸形结构(见图6,公插部相对于壳体的防滑槽8部分凸出),正、负电极设置在突部壳体内;公、母连接端一侧壁上设有相互配合防反插用的卡槽4和卡条5。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接插件是电源和信号组合式接插件,公插头和母插头内还各设有适于插接相连的信号接头,信号接头设置在突部周边的端部壳体内。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同时使用电源插接件和信号接插件时更加方便。
对比文件3公开了具有电源和信号组合的接插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页1行-10页27行,图1-4):该接插件包括母连接器2和公连接器1,母连接器2具有电源触头5b和控制电流触头4b(相当于信号接头),公连接器1内设有电源触头5a和控制电流触头4a(相当于信号接头),电源触头5b与电源触头5a之间插接相连,控制电流触头4b与控制电流触头4a之间插接相连(相当于接插件是电源和信号组合的,公插头和母插头内还各设有适于插接相连的信号接头) ,母连接器2内保持电源触头5b的绝缘体相对于保持控制电流触头4b的绝缘体凸出,电源触头5b设置在控制电流触头4b周边的端部壳体内(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7-10行,图3)。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传递电源的连接器中增设信号端子而能同时传递电源和信号,使得连接器使用方便可靠。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3中,是电源触头5b设置在控制电流触头4b(相当于信号接头)周边的端部壳体内,但是当将对比文件3中的电源和信号组合式接插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时,根据实际的需求,将信号触头设置在电源触头的周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公壳体1-2,母壳体2-2后端设有空腔,正、负电极延伸在空腔壁体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将信号接头设置在突部周边的端部壳体内时,此时,信号接头延伸在空腔壁体外,这种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另,为了使触头与导线连接方便而在接头上设置焊线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正、负电极和信号接头设有与导线连接的焊线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公壳体1-2和母壳体2-2与导线相接端设有适于插接相连的端盖3。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公壳体1-2和母壳体2-2外表均设置有防滑槽8。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
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对比,不同点在于:对比文件中公、母插接件中,只有电源电极,缺乏信号电极;本申请中公插部设计为凸型结构,正负电极设置在突部壳体内,也就是正负电极的壳体是一个凸部,而信号接头设置在突部周边的端部壳体内,这种结构具有隔离母插部中的电源电极与信号接头相碰撞的功能;
2)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对比,不同点在于:对比文件中公、母插接件中,虽然电源电极和信号电极设置在二个不同的平面上,但公、母插接件中的电源电极或信号接头都是集中设置在同一平面上,由于接头壳体上缺少相互配合的导向卡槽和卡条,这种结构在公母插接件插接过程中,由于公、母电极不能保持同轴度,在同一平面上的电源电极或信号接头易发生碰撞;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虽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对比文件3公开了:连接器2是具有电源触头5b和控制电流触头4b的组合式连接器,连接器2内保持电源触头5b的绝缘体相对于保持控制电流触头4b的绝缘体凸出,电源触头5b设置在控制电流触头4b周边的端部壳体内(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7-10行,图3)。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对插的公连接器1和母连接器2中,都设置有电源电极和信号电极;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能够得到同时设置有电源电极和信号电极的组合式插接件;另外,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凸形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公插部设计为凸形结构(见图6,公插部相对于壳体的防滑槽8部分凸出),正、负电极设置在突部壳体内;在对比文件3中,将电源电极和信号电极分别设置在不同的绝缘体中,设置电源电极的绝缘体高于设置信号电极的绝缘体,从说明书第10页第7-10行并结合图3可明确地确定两个绝缘体不在同一平面上,且电源电极和信号电极二者的顶端位置也不在同一平面上,从而使得连接器使用方便可靠,通过保持电源触头的绝缘体和控制电流触头绝缘体的高低设置,使得电极之间隔开,不会出现电流电极与信号接头相碰的现象,使用时安全可靠。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相应技术特征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能够得到将信号触头和电源触头错开设置,从而形成凸部结构。
2)虽然对比文件3中,接头壳体上没有相互配合的导向卡槽和卡条,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导向卡槽和卡条,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时,为了防止在公母插接件插接过程中进行导向和限位,容易想到保留导向卡槽和卡条,以防止电源电极或信号接头发生碰撞。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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