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利用标准保险要素和因子进行保险设计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346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1F2724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11389.3
申请日:2013-08-23
复审请求人:易保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武晓冬
合议组组长:巩瑜
参审员:胡平
国际分类号:G06Q40/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1389.3,名称为“利用标准保险要素和因子进行保险设计的系统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易保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9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用户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选择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提供与经用户选择的所述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的一列因子;和通过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基于与所选择的保险要素相关联的所述一列因子生成所述保险相关的模板,其中,所述保险要素至少包括风险和赔偿中的一种,因子可被添加、修改和删除。上述区别中的“通过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基于与所选择的保险要素相关联的所述一列因子生成所述保险相关的模板”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8为方法权利要求1-9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9-27请求保护计算机可读介质,其存储的指令所执行的方法与权利要求1-9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因此权利要求10-27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 2004148201A1,公开日为2004年07月29日;
对比文件2:“保险产品建模方法研究”,杨琪,《万方学位论文数据库》,第1-100页,公开日为2006年04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2014年08月28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生成保险相关模板的计算机执行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提供多个因子,所述因子可被添加、修改和删除;
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将所述多个因子中的每个因子与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
用户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选择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
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提供与经用户选择的所述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的一列因子;和
通过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基于与所选择的保险要素相关联的所述一列因子生成所述保险相关的模板,
其中,所述保险要素至少包括风险和赔偿中的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执行的方法,其中所述保险要素还包括损失和被保对象中的一种或两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执行的方法,其中所述保险相关模板是用于存取所述一列因子的元数据的发现接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执行的方法,其中所述保险相关模板是用于接收所述一列因子中的至少一个因子的输入值的界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计算机执行的方法,其中所述界面是用户界面,所述用户界面包括用于从用户接收输入值的字段。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计算机执行的方法,其中所述界面是用于从服务接收输入值的程序接口。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执行的方法,其中所述保险相关模板是保单式样模板,所述保单式样模板包括用于存储所述一列因子中的至少一个因子的输入值的字段。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计算机执行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接收基于所述一列因子的至少一个承保范围和至少一个被保对象;以及
基于所述至少一个承保范围、所述至少一个被保对象、以及它们的相关联因子而生成所述保单式样模板。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执行的方法,其中所述保险相关模板是一个文件,所述文件包括用于插入所述一列因子中的至少一个因子的输入值的字段。
10. 一种用于生成保险相关模板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存储装置,被配置以存储多个因子,所述因子可被添加、修改和删除;以及
至少一个处理器,被配置以:
将所述多个因子中的每个因子与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
使用户选择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
提供与经用户选择的所述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的一列因子,以及
基于所述一列因子生成所述保险相关模板,
其中,所述保险要素至少包括风险和赔偿中的一种。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保险要素还包括损失和被保对象中的一种或两种。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保险相关模板是用于存取所述一列因子的元数据的发现接口。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保险相关模板是用于接收所述一列因子中的至少一个因子的输入值的界面。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界面是用户界面,所述用户界面包括用于从用户接收输入值的字段。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界面是用于从服务接收输入值的程序接口。
16.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保险相关模板是保单式样模板,所述保单式样模板包括用于存储所述一列因子中的至少一个因子的输入值的字段。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被进一步配置以:
接收基于所述一列因子的至少一个承保范围和至少一个被保对象;以及
基于所述至少一个承保范围、所述至少一个被保对象、以及它们的相关联因子而生成所述保单式样模板。
18.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保险相关模板是一个文件,所述文件包括用于插入所述一列因子中的至少一个因子的输入值的字段。
19. 一种非瞬时计算机可读介质,具有存储于其上的指令,当被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所述指令进行生成保险相关模板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多个因子,所述因子可被添加、修改和删除;
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将所述多个因子中的每个因子与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
用户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选择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
提供与经用户选择的所述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的一列因子;以及
基于所述一列因子生成所述保险相关模板,
其中,所述保险要素至少包括风险和赔偿中的一种。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保险要素还包括损失和被保对象中的一种或两种。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保险相关模板是用于存取所述一列因子的元数据的发现接口。
22.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保险相关模板是用于接收所述一列因子中的至少一个因子的输入值的字段。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界面是用户界面,所述用户界面包括用于从用户接收输入值的字段。
24.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界面是用于从服务接收输入值的程序接口。
25.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保险相关模板是保单式样模板,所述保单式样模板包括用于存储所述一列因子中的至少一个因子的输入值的字段。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接收基于所述一列因子的至少一个承保范围和至少一个被保对象;以及
基于所述至少一个承保范围、所述至少一个被保对象、以及它们的相关联因子而生成所述保单式样模板。
27.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保险相关模板是一个文件,所述文件包括用于插入所述一列因子中的至少一个因子的输入值的字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24项,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10、19中增加了“从而每个保险要素都涉及一组因子,其中所述保险要素包括风险、赔偿、损失和被保对象”,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10、19中的“其中,所述保险要素至少包括风险和赔偿中的一种”,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11、20,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新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9、1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生成保险相关模板的计算机执行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多个因子,所述因子能被添加、修改和删除;
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将所述多个因子中的每个因子与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从而每个保险要素都涉及一组因子,其中所述保险要素包括风险、赔偿、损失和被保对象;
用户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选择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
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提供与经用户选择的所述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的一列因子;和
通过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基于与所选择的保险要素相关联的所述一列因子生成所述保险相关的模板。”
“9. 一种用于生成保险相关模板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存储装置,被配置以存储多个因子,所述因子能被添加、修改和删除;以及
至少一个处理器,被配置以:
将所述多个因子中的每个因子与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从而每个保险要素都涉及一组因子,其中所述保险要素包括风险、赔偿、损失和被保对象;
使用户选择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
提供与经用户选择的所述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的一列因子,以及
基于所述一列因子生成所述保险相关模板。”
“17. 一种非瞬时计算机可读介质,具有存储于其上的指令,当被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所述指令进行生成保险相关模板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多个因子,所述因子能被添加、修改和删除;
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将所述多个因子中的每个因子与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从而每个保险要素都涉及一组因子,其中所述保险要素包括风险、赔偿、损失和被保对象;
用户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选择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
提供与经用户选择的所述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的一列因子;以及
基于所述一列因子生成所述保险相关模板。”
复审请求人认为:1) 对比文件2中五个产品组件缺一不可,对比文件2“定义产品结构,为产品定义角色,为产品及角色定义属性、规则、计算,组合生成产品模型”并非是“基于所述一列因子创建”保单模板,并且仅仅是在其中一个步骤涉及到属性。权利要求1的“所述保险保单式样模板是基于所述一列因子而创建的”,其含义至少包括:1、所述一列因子决定了所创建的模板;2、模板创建必须依赖于所述一列因子而创建。因此,对比文件2的利用五个相互没有任何关联的产品组件组合而成产品模型与权利要求1“基于所述一列因子创建所述保险相关模板”在理念、操作步骤上都不相同。2)权利要求1中,所述“一列因子”必然是风险因子、赔偿因子、损失因子和被保对象因子的“混合”,在保险设计领域,迄今没有任何文献报道过在设计保险时同时定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保险要素相关因子。本领域常规操作都是基于风险相关因子这个单一类别的因子来产生保险产品,因此所获得的保险产品必须与保险产品的其他要素(如赔偿、被保对象等)结合,才能获得一个完整形式的保险产品。而其他保险要素因子并未在设计时纳入定义中,而是机械地将它们与风险因子结合,这导致在市场发生变化时,这样的产品设计方法无法及时顺应市场改变。并且结构化管理保险产品在本领域从未尝试过,目前的产品最多能够在风险因子层面对保险产品进行调整和分类,无法实现保险产品的多因素整体管理和调整。3)保险要素经用户选择并非惯用手段,现有的保险产品与保险要素之间没有经过“经用户选择”的过程,因此各个产品与保险要素之间是一种杂乱无章的关系,这是这种无序关系导致生成的产品之间没有结构关联性,无法统一管理。通过选择保险要素来提供因子,而非直接提供因子,使得各个产品之间具有结构关联性。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 月3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指出:1)对比文件2中,在定义五大类组件中任意一类时,都会显示出相应的一列因子,例如,在定义计算时,在图形界面中选择“保费计算”,则提供家庭财产险毛保费、大额保单优惠率、免赔额优惠率等条目(即一列因子),即,根据上述条目来计算保费。因此对比文件2也是一列因子决定了所创建的模板,模板创建必须依赖于一列因子而创建,即公开了“基于所述一列因子创建所述保险相关模板”。2)对比文件2中的方案也不是以单一类别的因子来产生保险产品,对比文件2中的“一列因子”是产品要素下所选择的因子、角色要素下所选择的因子、属性要素下所选择的因子、规则要素下所选择的因子和计算要素下所选择的因子的“混合”,即,同时定义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保险要素相关因子来设计保险产品,也是结构化管理保险产品,实现了保险产品的多因素整体管理和调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保险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同,权利要求1中的保险要素包括风险、赔偿、损失和被保对象,但上述保险要素都是保险业务中常规的考虑因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保险要素设置为包括风险、赔偿、损失和被保对象。3)对比文件2中,在定义计算时,在图形界面中选择“保费计算”,则提供大额保单优惠率、免赔额优惠率。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用户选择保险要素”,即,通过选择保险要素来提供可供选择的因子,而非直接提供因子。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24项,其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9、17中的“其中所述保险要素包括风险、赔偿、损失和被保对象”修改为“其中所述保险要素包括风险类别、赔偿类别、损失类别和被保对象类别,所述一组因子包含风险因子、赔偿因子、损失因子和被保对象因子,并且每个风险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风险,每个特定风险与一个或多个风险因子相关联,每个赔偿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赔偿,每个特定赔偿与一个或多个赔偿因子相关联,每个损失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损失,每个特定损失与一个或多个损失因子相关联,每个被保对象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被保对象,每个特定被保对象与一个或多个被保对象因子相关联”。新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9、1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生成保险相关模板的计算机执行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多个因子,所述因子能被添加、修改和删除;
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将所述多个因子中的每个因子与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从而每个保险要素都涉及一组因子,其中所述保险要素包括风险类别、赔偿类别、损失类别和被保对象类别,所述一组因子包含风险因子、赔偿因子、损失因子和被保对象因子,并且每个风险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风险,每个特定风险与一个或多个风险因子相关联,每个赔偿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赔偿,每个特定赔偿与一个或多个赔偿因子相关联,每个损失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损失,每个特定损失与一个或多个损失因子相关联,每个被保对象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被保对象,每个特定被保对象与一个或多个被保对象因子相关联;
用户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选择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
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提供与经用户选择的所述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的一列因子;和
通过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基于与所选择的保险要素相关联的所述一列因子生成所述保险相关的模板。”
“9. 一种用于生成保险相关模板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存储装置,被配置以存储多个因子,所述因子能被添加、修改和删除;以及
至少一个处理器,被配置以:
将所述多个因子中的每个因子与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从而每个保险要素都涉及一组因子,其中所述保险要素包括风险类别、赔偿类别、损失类别和被保对象类别,所述一组因子包含风险因子、赔偿因子、损失因子和被保对象因子,并且每个风险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风险,每个特定风险与一个或多个风险因子相关联,每个赔偿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赔偿,每个特定赔偿与一个或多个赔偿因子相关联,每个损失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损失,每个特定损失与一个或多个损失因子相关联,每个被保对象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被保对象,每个特定被保对象与一个或多个被保对象因子相关联;
使用户选择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
提供与经用户选择的所述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的一列因子,以及
基于所述一列因子生成所述保险相关模板。”
“17. 一种非瞬时计算机可读介质,具有存储于其上的指令,当被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所述指令进行生成保险相关模板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多个因子,所述因子能被添加、修改和删除;
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将所述多个因子中的每个因子与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从而每个保险要素都涉及一组因子,其中所述保险要素包括风险类别、赔偿类别、损失类别和被保对象类别,所述一组因子包含风险因子、赔偿因子、损失因子和被保对象因子,并且每个风险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风险,每个特定风险与一个或多个风险因子相关联,每个赔偿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赔偿,每个特定赔偿与一个或多个赔偿因子相关联,每个损失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损失,每个特定损失与一个或多个损失因子相关联,每个被保对象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被保对象,每个特定被保对象与一个或多个被保对象因子相关联;
用户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选择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
提供与经用户选择的所述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的一列因子;以及
基于所述一列因子生成所述保险相关模板。”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并不存在所谓的“在图形界面选择xxx,则显示xxx条目”的公开内容,从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可看出,所显示的各个条目是通过图形界面上的“新增”和“删除”按钮从相应的组件池中选择出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所显示的图形界面是经人工选择之后所呈现的某一特定保险产品的结果状态,而不是展示选择的过程。对比文件2中,当选择“家庭财产险”时,该产品组件一开始不应与任何“角色”组件发生关联,通过为该“产品”组件添加“角色”组件的方式,而形成了图5.10所展示的界面,它是一种人工从“角色”组件池中为“家庭财产险”产品组件选择了如图5.10右栏所示的诸如“房屋”、“装潢”等角色组件而形成的。也就是说,这个形成过程是人工建立产品组件与角色组件的关联过程,这与权利要求1将因子与保险要素预先相关联,从而能够通过选择保险要素而自动提供一列相关联的因子存在本质区别。综上,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提供与经用户选择的所述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的一列因子”。(2)“条目”与权利要求1的“因子”并不等同,从对比文件2可看出,“条目”实际上是各类组件的一个特例,例如“产品组件”中所显示的条目“家庭财产险”、“法律责任险”、“附加条款”都属于特定的产品,“角色组件”中所显示的条目“房屋”、“装潢”、“室内财产”等都属于特定的角色。根据复审通知书第2页倒数第1段第3-4行将“产品”等组件等同于保险要素,而后在复审通知书第3页第一段末行,将“产品”等的添加、删除和修改操作等同于因子能够被添加、修改和删除(即,将产品组件又等同于因子),可以得出“条目”即是“组件”。然而,权利要求1中的“因子”本身含义具有因素、要素的意思,是决定事物成败的原因或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的“因子”是决定风险、赔偿、损失和被保对象的原因或条件,而不是“保险要素”的特例。对比文件2中涉及的组件定制过程实际上是“特定物”的增加过程,而不涉及与“特定物”相关联的因子的公开及其任何操作。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提供多个因子,所述因子能被添加、修改和删除”和“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将所述多个因子中的每个因子与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3)“保险要素”包括风险、赔偿、损失和被保对象不是设计风格的变化,在将“保险要素”包括风险、赔偿、损失和被保对象的思路下,需要重新开辟一条新的设计路径,建立标准因子、确定因子的从属关系、确定保险要素之间的关系,凡此种种,都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2014年08月28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即:
对比文件2:“保险产品建模方法研究”,杨琪,《万方学位论文数据库》,第1-100页,公开日为2006年04月24日。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生成保险相关模板的计算机执行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生成保险相关模板的计算机执行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20-37、91-97页):将保险产品分为“产品”、“角色”、“属性”、“规则”、“计算”等5大类组件(相当于保险要素),并按一定规则将组件组合成产品模型,按照保险产品建模方法,产品引擎对产品的定义分为:第一步,定义产品结构;第二步,为产品定义角色;第三步,为产品及角色定义属性;第四步,为产品及角色定义规则;第五步,为产品及角色定义计算。在定义产品结构时,在图形界面中选择“安居综合险”(即特定产品),则显示火灾风险爆炸保障、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外物撞击风险保障等条目;在定义角色时,在图形界面中选择“家庭财产险”(即特定角色),则显示房屋、装潢、便携家电等条目;在定义属性时,在图形界面中选择“火灾爆炸风险保障”(即特定属性),则显示房屋保额、装潢保额等条目;在定义规则时,在图形界面中选择“明细规则”(即特定规则),则显示房屋保额小于房屋价装潢保额小于装潢价值等条目;在定义计算时,在图形界面中选择“保费计算”(即特定计算),则显示大额保单优惠率、免赔额优惠率等条目(上述提供的各个条目相当于“因子”,且上述条目中的每个至少与“产品”、“角色”、“属性”、“规则”、“计算”中的一个是关联的,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提供多个因子,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将所述多个因子中的每个因子与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从而每个保险要素都涉及一组因子,保险要素包括产品类别、角色类别、属性类别、规则类别和计算类别,所述一组因子包含产品因子、角色因子、属性因子、规则因子和计算因子,并且每个产品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产品,每个特定产品与一个或多个产品因子相关联,每个角色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角色,每个特定角色与一个或多个角色因子相关联,每个属性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属性,每个特定属性与一个或多个属性因子相关联,每个规则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规则,每个特定规则与一个或多个规则因子相关联,每个计算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计算,每个特定计算与一个或多个计算因子相关联;用户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选择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提供与经用户选择的所述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的一列因子”),通过关联各基础组件模型,完成对保险产品模型的建立,产品模型则作为模板被保单管理模块用于生成保单(即通过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基于与所选择的保险要素相关联的所述一列因子生成所述保险相关的模板),产品、角色、属性、规则、计算均可以进行添加、删除和修改操作(即因子能被添加、修改和删除)。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案相比,区别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保险要素包括风险类别、赔偿类别、损失类别和被保对象类别,所述一组因子包含风险因子、赔偿因子、损失因子和被保对象因子,并且每个风险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风险,每个特定风险与一个或多个风险因子相关联,每个赔偿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赔偿,每个特定赔偿与一个或多个赔偿因子相关联,每个损失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损失,每个特定损失与一个或多个损失因子相关联,每个被保对象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被保对象,每个特定被保对象与一个或多个被保对象因子相关联;对比文件2中,保险要素包括产品类别、角色类别、属性类别、规则类别和计算类别,所述一组因子包含产品因子、角色因子、属性因子、规则因子和计算因子,并且每个产品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产品,每个特定产品与一个或多个产品因子相关联,每个角色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角色,每个特定角色与一个或多个角色因子相关联,每个属性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属性,每个特定属性与一个或多个属性因子相关联,每个规则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规则,每个特定规则与一个或多个规则因子相关联,每个计算类别包括一个或多个特定计算,每个特定计算与一个或多个计算因子相关联。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适应保险设计人员对于保险要素和因子的不同设计偏好。
针对该区别特征,该区别的实质在于保险要素类别和因子的不同,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保险要素类别和因子是产品、角色、属性、规则、计算,然而保险设计领域的从业人员往往有着不同的保险设计风格,而风险、赔偿、损失和被保对象也是保险业务中的常规考虑因素,因而基于这几个保险要素来设计保险产品是保险设计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先选择保险要素,再选择保险要素所对应的因子,从而设计出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方案可同样适用于习惯于基于风险、赔偿、损失和被保对象等要素来设计保险产品的用户的需求,从而将上述区别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适应不同保险设计人员的设计偏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以元数据的形式存取因子是常规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保险相关模板是用于存取所述一列因子的元数据的发现接口。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4、5都引用了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第83-97页):在图形界面中,可以输入“基本规则表达”的编码、名称等基本信息,选择相关的对象或数值作为参数,可以输入“公式”的编码、名称等基本信息,选择相关的对象或者其他公式作为输入参数(即保险相关模板是用于接收所述一列因子中的至少一个因子的输入值的界面,所述界面是用户界面,所述用户界面包括用于从用户接收输入值的字段,所述界面是用于从服务接收输入值的程序接口)。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5请求保护的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6-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第83-97页):系统将输入数据保存至数据库(即保险相关模板是保单式样模板,所述保单式样模板包括用于存储所述一列因子中的至少一个因子的输入值的字段),在定义产品时,可选择火灾风险爆炸保障、自然灾害风险保障等(即接收承保范围),在定义角色时,可选择房屋、装潢、便携家电等(即接收被保对象,相当于公开了“接收基于所述一列因子的至少一个承保范围和至少一个被保对象;以及基于所述至少一个承保范围、所述至少一个被保对象、以及它们的相关联因子而生成所述保单式样模板”)。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7请求保护的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第83-97页):在图形界面中,可以输入 “基本规则表达”的编码、名称等基本信息,选择相关的对象或数值作为参数,可以输入“公式”的编码、名称等基本信息,选择相关的对象或者其他公式作为输入参数(相当于公开了“用于插入所述一列因子中的至少一个因子的输入值的字段”)。将保险相关模板采用文件的形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9-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9-16保护一种用于生成保险相关模板的系统,该系统中涉及的处理器被配置为的步骤与方法权利要求1-8中的步骤是对应一致的。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一种用于生成保险相关模板的系统(参见第83-97页),其中包括数据库(即存储装置),因而,结合权利要求1-8的评述意见,权利要求9-16请求保护的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7-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7-24保护一种非瞬时计算机可读介质,该介质中涉及的步骤与方法权利要求1-8的步骤是对应一致的。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信息系统中必然具有存储有指令的可读介质和处理器,因而,结合权利要求1-8的评述意见,权利要求17-24请求保护的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第91页)将产品组件定制完成以后,就可以通过对产品组件的组合进行对产品的定义,产品引擎对产品的定义分为:第一步,定义产品结构;第二步,为产品定义角色;第三步,为产品及角色定义属性;第四步,为产品及角色定义规则;第五步,为产品及角色定义计算。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按顺序进行的5个步骤,每个步骤都是一个选择过程,5个步骤构成了模板的形成过程,这与权利要求1的主题是相符的。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图5.9-图5.13)在图形界面中进行选择,然后显示相应的条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第51页)家庭财产险的角色组件包括房屋、装潢、便携家电,(参见第86页)在图5.5中,定制角色组件,即,在图5.5中已经将保险要素“角色”和因子“房屋、装潢、便携家电”进行了关联,(参见第93页)然后,在图5.10中,添加“角色”组件,也就是把角色“家庭财产险”和关联因子“房屋、装潢、便携家电”显示出来。可见对比文件2的方案也是将因子与保险要素预先相关联,从而能够通过选择保险要素而自动提供一列相关联的因子。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提供与经用户选择的所述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的一列因子”。2)“因子”具有“要素”的意思,对比文件2中,火灾风险爆炸保障、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外物撞击风险保障都是“安居综合险”的要素,房屋、装潢、便携家电都是“家庭财产险”的要素,房屋保额、装潢保额都是“火灾爆炸风险保障”的要素,房屋保额小于房屋价装潢保额小于装潢价值是“明细规则”的要素,大额保单优惠率、免赔额优惠率是“保费计算”的要素。举例来说,上述的房屋保额、装潢保额显然不是“火灾爆炸风险保障”的特例,可见“条目”并不是组件的特例,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与“特定物”相关联的因子。尽管复审通知书提及了“产品、角色、属性、规则、计算均可以进行添加、删除和修改操作(即因子能被添加、修改和删除)”,但其含义是通过“产品、角色、属性、规则、计算这5类组件”的添加、删除和修改操作可以确定对与5类组件关联的条目(即因子)同样进行了添加、删除和修改操作,其含义并非“条目就是组件”。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提供多个因子,所述因子能被添加、修改和删除”和“通过至少一个处理器将所述多个因子中的每个因子与一个或多个保险要素相关联”。3)风险、赔偿、损失和被保对象本身都是保险业务中的常规考虑因素,因而基于这几个保险要素来设计保险产品是保险设计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先选择保险要素,再选择保险要素所对应的因子,从而设计出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方案可同样适用于习惯于基于风险、赔偿、损失和被保对象等要素来设计保险产品的用户的需求。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0 月3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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