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在直径均匀的单个容器中具有精馏塔和汽提塔的分馏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62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1F257037
优先权日:2013-08-23,2013-09-30
申请(专利)号:201480050787.0
申请日:2014-08-13
复审请求人:环球油品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雷军
合议组组长:邓军谋
参审员:郭彦华
国际分类号:B01D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对应用该区别特征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给出教导,则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0787.0,名称为“在直径均匀的单个容器中具有精馏塔和汽提塔的分馏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环球油品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8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8月23日和2013年9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69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馏系统,包括:
精馏塔(400),其具有在顶板和底板之间的进料入口、在顶板处的回流入口、在底板处的流体入口、在第一板处的塔顶产物出口、和在底板处的塔底产物出口;
精馏塔侧再沸器(425),其与所述精馏塔(400)连通;
汽提塔(405),其具有在顶板处的流体入口、在顶板处的塔顶馏出物出口、和在底板处的塔底产物出口,所述精馏塔(400)的塔底产物出口与汽提塔(405)的流体入口流体连通,所述汽提塔(405)的塔顶馏出物出口与精馏塔(400)的流体入口流体连通;
与所述汽提塔(405)连通的汽提塔再沸器(455);并且
所述精馏塔(400)和汽提塔(405)处于具有均匀直径的单个容器中,所述精馏塔(400)被定位在所述汽提塔(405)的上方,
其中,所述精馏塔(400)通过储液器塔板(410)与所述汽提塔(405)隔开,所述储液器塔板(410)具有降液管(415)以允许液体流入所述汽提塔(405),并具有蒸气提升管(420)以允许蒸气向上流入所述精馏塔(40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馏系统,其中,所述汽提塔包括并排堆叠布置的分馏塔板(A,B),其中,第一叠层(A)的底部与第二叠层(B)的顶部液体连通,所述第二叠层(B)的顶部与所述第一叠层(A)的底部蒸气连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分馏系统,其中,在所述第二叠层(B)的顶部设有盲塔板(490)以防止在第二叠层(B)与精馏塔(400)之间直接的液体和蒸气连通。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分馏系统,其中,用于所述精馏塔再沸器(425)的热源的至少一部分是来自热泵压缩机(70)的流(430)。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分馏系统,其中,所述精馏塔 (400)包括多个高性能塔板。
6. 一种分离进料流的方法,包括:
将进料流(10)引入分馏系统,所述分馏系统包括精馏塔(400)和汽提塔(405),所述精馏塔(400)和所述汽提塔(405)处于具有均匀直径的单个容器中,精馏塔(400)定位在汽提塔(405)的上方,进料流(10)被引入精馏塔(400)的进料入口内,该进料入口处于顶板和底板之间,精馏塔(400)具有在顶板处的回流入口、在底板处的流体入口、在第一板处的塔顶产物出口、和在底板处的塔底产物出口;
在精馏塔(400)中将进料流(10)分离成塔顶产物流(460)和塔底流;
将塔底流从精馏塔(400)引入所述汽提塔(405)的流体入口内,该流体入口位于汽提塔(405)的顶部,所述汽提塔(405)具有在顶板处的塔顶馏出物出口、和在底板处的塔底产物出口;
将来自精馏塔(400)的塔底流在汽提塔(405)中分离成塔顶流和塔底流(445);
将来自汽提塔的塔顶流引入精馏塔(400)的流体入口;
将来自精馏塔(400)的塔顶产物流(460)的一部分(480)回流到精馏塔(400)的回流入口;
在精馏塔再沸器(425)中再加热来自精馏塔(400)的塔底流的至少一部分(435);
在汽提塔再沸器(455)中再加热来自汽提塔(405)的塔底流(445)的至少一部分(450),
其中,所述精馏塔(400)通过储液器塔板(410)与所述汽提塔(405)隔开,所述储液器塔板(410)具有降液管(415)以允许液体流入所述汽提塔(405),并具有蒸气提升管(420)以允许蒸气向上流入所述精馏塔(400)。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精馏塔再沸器(425)中再加热来自精馏塔(400)的塔底流的至少一部分(435)包括:
使来自精馏塔(400)的塔底流的至少一部分(435)与来自热泵压缩机(70)的流(430)热连通。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来自精馏塔(400)的塔顶产物流(460)的第二部分(20)引入反应器(25)内;
在分离器塔(50)中分离反应器流出物(30);和
在形成压缩流的热泵压缩机(70)中冷凝来自分离器塔(50)的塔顶流(65),其中,所述压缩流的一部分包括来自热泵压缩机(70)的流(430)。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汽提塔(405)包括并排堆叠布置的分馏塔板(A,B),其中,第一叠层(A)的底部与第二叠层(B)的顶部液体连通,所述第二叠层(B)的顶部与所述第一叠层(A)的底部蒸气连通,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来自所述第一叠层(A)的底部的液体(485)泵送至所述第二叠层(B)的顶部;和
将来自所述第二叠层(B)的顶部的蒸气流引导至所述第一叠层(A)的底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分馏系统,对比文件1(CN1134931A,公开日为1996年11月6日)公开了一种蒸馏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精馏塔通过储液器塔板与所述汽提塔隔开,储液器塔板具有降液管以允许液体流入所述汽提塔,并具有蒸气提升管以允许蒸气向上流入所述精馏塔。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分离进料流的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4补入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7补入权利要求6,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7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一种分馏系统,包括:
精馏塔(400),其具有在顶板和底板之间的进料入口、在顶板处的回流入口、在底板处的流体入口、在第一板处的塔顶产物出口、和在底板处的塔底产物出口;
精馏塔侧再沸器(425),其与所述精馏塔(400)连通;
汽提塔(405),其具有在顶板处的流体入口、在顶板处的塔顶馏出物出口、和在底板处的塔底产物出口,所述精馏塔(400)的塔底产物出口与汽提塔(405)的流体入口流体连通,所述汽提塔(405)的塔顶馏出物出口与精馏塔(400)的流体入口流体连通;
与所述汽提塔(405)连通的汽提塔再沸器(455);并且
所述精馏塔(400)和汽提塔(405)处于具有均匀直径的单个容器中,所述精馏塔(400)被定位在所述汽提塔(405)的上方,
其中,所述精馏塔(400)通过储液器塔板(410)与所述汽提塔(405)隔开;
其中,所述储液器塔板(410)具有降液管(415)以允许液体流入所述汽提塔(405),并具有蒸气提升管(420)以允许蒸气向上流入所述精馏塔(400);
其中,用于所述精馏塔再沸器(425)的热源的至少一部分是来自热泵压缩机(70)的流(43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馏系统,其中,所述汽提塔包括并排堆叠布置的分馏塔板(A,B),其中,第一叠层(A)的底部与第二叠层(B)的顶部液体连通,所述第二叠层(B)的顶部与所述第一叠层(A)的底部蒸气连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分馏系统,其中,在所述第二叠层(B)的顶部设有盲塔板(490)以防止在第二叠层(B)与精馏塔(400)之间直接的液体和蒸气连通。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分馏系统,其中,所述精馏塔(400)包括多个高性能塔板。
5. 一种分离进料流的方法,包括:
将进料流(10)引入分馏系统,所述分馏系统包括精馏塔(400)和汽提塔(405),所述精馏塔(400)和所述汽提塔(405)处于具有均匀直径的单个容器中,精馏塔(400)定位在汽提塔(405)的上方,进料流(10)被引入精馏塔(400)的进料入口内,该进料入口处于顶板和底板之间,精馏塔(400)具有在顶板处的回流入口、在底板处的流体入口、在第一板处的塔顶产物出口、和在底板处的塔底产物出口;
在精馏塔(400)中将进料流(10)分离成塔顶产物流(460)和塔底流;
将塔底流从精馏塔(400)引入所述汽提塔(405)的流体入口内,该流体入口位于汽提塔(405)的顶部,所述汽提塔(405)具有在顶板处的塔顶馏出物出口、和在底板处的塔底产物出口;
将来自精馏塔(400)的塔底流在汽提塔(405)中分离成塔顶流和塔底流(445);
将来自汽提塔的塔顶流引入精馏塔(400)的流体入口;
将来自精馏塔(400)的塔顶产物流(460)的一部分(480)回流到精馏塔(400)的回流入口;
在精馏塔再沸器(425)中再加热来自精馏塔(400)的塔底流的至少一部分(435);
在汽提塔再沸器(455)中再加热来自汽提塔(405)的塔底流(445)的至少一部分(450),
其中,所述精馏塔(400)通过储液器塔板(410)与所述汽提塔(405)隔开,所述储液器塔板(410)具有降液管(415)以允许液体流入所述汽提塔(405),并具有蒸气提升管(420)以允许蒸气向上流入所述精馏塔(400),
其中,在精馏塔再沸器(425)中再加热来自精馏塔(400)的塔底流 的至少一部分(435)包括:
使来自精馏塔(400)的塔底流的至少一部分(435)与来自热泵压缩机(70)的流(430)热连通。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来自精馏塔(400)的塔顶产物流(460)的第二部分(20)引入反应器(25)内;
在分离器塔(50)中分离反应器流出物(30);和
在形成压缩流的热泵压缩机(70)中冷凝来自分离器塔(50)的塔顶流(65),其中,所述压缩流的一部分包括来自热泵压缩机(70)的流(430)。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汽提塔(405)包括并排堆叠布置的分馏塔板(A,B),其中,第一叠层(A)的底部与第二叠层(B)的顶部液体连通,所述第二叠层(B)的顶部与所述第一叠层(A)的底部蒸气连通,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来自所述第一叠层(A)的底部的液体(485)泵送至所述第二叠层(B)的顶部;和
将来自所述第二叠层(B)的顶部的蒸气流引导至所述第一叠层(A)的底部。”
复审请求人认为:用于所述精馏塔再沸器(425)的热源的至少一部分是来自热泵压缩机(70)的流(430),由此减少了投资和运行成本,且其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精馏塔和汽提塔的连接段的外部设置有用于气液交换的升气管和降液管,并且在化工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塔板设置升气管和降液管用于气液传导也是常规设计,因此,采用具有升气管和降液管的塔板设置在精馏塔和汽提塔之间代替对比文件1中外置的升气管和降液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精馏塔中再沸器的热量来源而言,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其精馏段再沸器的热量来源,但是,在化工领域,为了节能,将工艺中流体热量用于工艺本身的热量需求单元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对于丙烯制备工艺而言,利用丙烯分离蒸馏塔上端出口端的经压缩后丙烯的热量来对分离蒸馏塔本身的再沸器进行供热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具体可参见US2013131417A(公开日2013年5月23日)中附图6以及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了审理。
2019年6月20日,合议组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9年8月5日,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5的部分技术特征,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7分别补入权利要求1和5,并新增技术特征“第一叠层和第二叠层各自覆盖所述汽提塔的半部”,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的部分技术特征分离出来撰写为从属权利要求3、4和7,并对权利要求2-8的编号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8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一种分馏系统,包括:
精馏塔(400),其具有在顶板和底板之间的进料入口、在顶板处的回流入口、在底板处的流体入口、在第一板处的塔顶产物出口、和在底板处的塔底产物出口;
精馏塔侧再沸器(425),其与所述精馏塔(400)连通;
汽提塔(405),其具有在顶板处的流体入口、在顶板处的塔顶馏出物出口、和在底板处的塔底产物出口,所述精馏塔(400)的塔底产物出口与汽提塔(405)的流体入口流体连通,所述汽提塔(405)的塔顶馏出物出口与精馏塔(400)的流体入口流体连通;
与所述汽提塔(405)连通的汽提塔再沸器(455);并且
所述精馏塔(400)和汽提塔(405)处于具有均匀直径的单个容器中,所述精馏塔(400)被定位在所述汽提塔(405)的上方,
其中,所述汽提塔包括并排堆叠布置的分馏塔板(A,B),其中,第一叠层(A)的底部与第二叠层(B)的顶部液体连通,所述第二叠层(B)的顶部与所述第一叠层(A)的底部蒸气连通,第一叠层和第二叠层各自覆盖所述汽提塔的半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馏系统,其中,在所述第二叠层(B)的顶部设有盲塔板(490)以防止在第二叠层(B)与精馏塔(400)之间直接的液体和蒸气连通。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分馏系统,其中,所述精馏塔(400)通过储液器塔板(410)与所述汽提塔(405)隔开。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分馏系统,其中,用于所述精馏塔再沸器(425)的热源的至少一部分是来自热泵压缩机(70)的流(43)。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分馏系统,其中,所述精馏塔(400)包括多个高性能塔板。
6. 一种分离进料流的方法,包括:
将进料流(10)引入分馏系统,所述分馏系统包括精馏塔(400)和汽提塔(405),所述精馏塔(400)和所述汽提塔(405)处于具有均匀直径的单个容器中,精馏塔(400)定位在汽提塔(405)的上方,进料流(10)被引入精馏塔(400)的进料入口内,该进料入口处于顶板和底板之间,精馏塔(400)具有在顶板处的回流入口、在底板处的流体入口、在第一板处的塔顶产物出口、和在底板处的塔底产物出口;
在精馏塔(400)中将进料流(10)分离成塔顶产物流(460)和塔底流;
将塔底流从精馏塔(400)引入所述汽提塔(405)的流体入口内,该流体入口位于汽提塔(405)的顶部,所述汽提塔(405)具有在顶板处的塔顶馏出物出口、和在底板处的塔底产物出口;
将来自精馏塔(400)的塔底流在汽提塔(405)中分离成塔顶流和塔底流(445);
将来自汽提塔的塔顶流引入精馏塔(400)的流体入口;
将来自精馏塔(400)的塔顶产物流(460)的一部分(480)回流到精馏塔(400)的回流入口;
在精馏塔再沸器(425)中再加热来自精馏塔(400)的塔底流的至少一部分(435);
在汽提塔再沸器(455)中再加热来自汽提塔(405)的塔底流(445)的至少一部分(450),
其中,所述汽提塔(405)包括并排堆叠布置的分馏塔板(A,B),其中,第一叠层(A)的底部与第二叠层(B)的顶部液体连通,所述第二叠层(B)的顶部与所述第一叠层(A)的底部蒸气连通,第一叠层和第二叠层各自覆盖所述汽提塔的半部,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来自所述第一叠层(A)的底部的液体(485)泵送至所述第二叠层(B)的顶部;和
将来自所述第二叠层(B)的顶部的蒸气流引导至所述第一叠层(A)的底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精馏塔再沸器(425)中再加热来自精馏塔(400)的塔底流的至少一部分(435)包括:
使来自精馏塔(400)的塔底流的至少一部分(435)与来自热泵压缩机(70)的流(430)热连通。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来自精馏塔(400)的塔顶产物流(460)的第二部分(20)引入反应器(25)内;
在分离器塔(50)中分离反应器流出物(30);和
在形成压缩流的热泵压缩机(70)中冷凝来自分离器塔(50)的塔顶流(65),其中,所述压缩流的一部分包括来自热泵压缩机(70)的流(430)。”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至少包括“所述汽提塔(405)包括并排堆叠布置的分馏塔板(A,B),其中,第一叠层(A)的底部与第二叠层(B)的顶部液体连通,所述第二叠层(B)的顶部与所述第一叠层(A)的底部蒸气连通,第一叠层和第二叠层各自覆盖所述汽提塔的半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得不到任何技术启示来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其它可能的现有技术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2019年8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69段、说明书摘要;2019年8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对应用该区别特征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给出教导,则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分馏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蒸馏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和第2页倒数第1段及附图1):“连续精馏装置把精馏塔分成提馏段5(相当于汽提塔)和精馏段8(相当于精馏塔),在两段之间设置再沸器3。再沸器3可置于精馏段8底部(由附图1可知精馏段底部设置底板)与精馏段8成为一体,也可置于较低位置与精馏段8底部由管路连接(由附图1可知再沸器3位于精馏塔的一侧,即公开了精馏塔侧再沸器,其与所述精馏塔连通)。精馏段8和提馏段5由降液管6和升气管7连接。再沸器4(相当于汽提塔再沸器)设置在提馏段5的底部与提馏段5成为一体,也可置于较低位置与提馏段5底部由管路连接(由附图1可知其位于汽提段的一侧,即公开了汽提塔连通的汽提塔再沸器)。再沸器3提供了精馏段8的主要气相回流。再沸器4提供了提馏段5的气相回流。冷凝器9供给精馏段8液相回流及其产品。提馏段5的下流液体由精馏段8底部经降夜管6供给。提馏段5的上升蒸汽则通过升气管7进入精馏段8(即公开了精馏塔的塔底产物出口与汽提塔的流体入口流体连通,所述汽提塔的塔顶馏出物出口与精馏塔的流体入口流体连通)……氨基乙酸生产中结晶母液由原料泵1预热器2和精馏段8来的液体混和,进入再沸器3加热,部分气化,进入精馏段8精馏。塔顶蒸汽经冷凝器9冷凝,部分回流(即公开了在顶板处设有回流入口),部分经冷却器10冷却后做为产品。精馏段8底部的部分液体溢流入提馏段5回收甲醇,残液从底部排送到盐回收装置。再沸器3加热水蒸汽压力为0.2MPa,再沸器4加热水蒸汽压力为0.4MPa”。此外,由附图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原料经泵1泵送进再沸器3进入精馏塔中,进料口位于精馏段的顶板和底板之间;在精馏段上部具有塔顶产物出口,在提馏段的下部设置有塔底产物出口,精馏段位于提馏段上方,且二者位于同一具有均匀直径的单个容器中。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至少包括:所述汽提塔包括并排堆叠布置的分馏塔板(A,B),其中,第一叠层(A)的底部与第二叠层(B)的顶部液体连通,所述第二叠层(B)的顶部与所述第一叠层(A)的底部蒸气连通,第一叠层和第二叠层各自覆盖所述汽提塔的半部。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汽提塔的高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均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提馏段采用并排堆叠设置的分馏塔板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使得塔板之间可用互通蒸汽和液体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前述区别特征,且驳回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或者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证据难于获得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其次,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投资小、能耗低的从氨基乙酸生产结晶母液中回收甲醇的蒸馏装置,其能连续化处理,处理能力大,能耗低,可用低压水蒸气加热(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2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没有启示去降低汽提塔的高度。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和复审通知书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再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8
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至少包括:所述汽提塔包括并排堆叠布置的分馏塔板(A,B),其中,第一叠层(A)的底部与第二叠层(B)的顶部液体连通,所述第二叠层(B)的顶部与所述第一叠层(A)的底部蒸气连通,第一叠层和第二叠层各自覆盖所述汽提塔的半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参见前述关于权利要求1的相应评述,在此不再赘述。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中关于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再成立。
鉴于权利要求2-5、7-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或6,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6不具备创造性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前提下,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及复审通知书中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7-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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