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在移动终端浏览器中进行搜索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54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1F2720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92354.6
申请日:2013-05-22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薇薇
合议组组长:王晓渊
参审员:温睿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相关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关技术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给该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92354.6,名称为“在移动终端浏览器中进行搜索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22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CN103020239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搜素引擎列表的搜索引擎位于网站内;(2)搜索栏的左侧为下拉菜单,右侧为关键字输入框;(3)在浏览器中预先设置有一网站内搜索引擎添加按钮和网站内搜索引擎删除按钮;在接收到用户点击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添加按钮后,添加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在接收到用户点击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删除按钮后,删除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被选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4)是在搜索栏的输入框中输入搜索关键字并按确认键后使得在浏览器搜索栏的输入框中接收到搜索关键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浏览器中进行搜索。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理的分析与推理可以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中还指出,对比文件3也可以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5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0,72-9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3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71段,2018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移动终端浏览器中进行搜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浏览器的搜索栏中加载预先配置的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生成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所述搜索引擎列表是通过下拉菜单的方式显示的,所述搜索栏的左侧为下拉菜单,右侧为关键字输入框;其中,在浏览器中预先设置有一网站内搜索引擎添加按钮和网站内搜索引擎删除按钮;
接收对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选择信息;
在浏览器搜索栏的输入框中接收输入的搜索关键字,其中,是在搜索栏的输入框中输入搜索关键字并按确认键后使得在浏览器搜索栏的输入框中接收到搜索关键字;
基于获取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向选择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所述搜索请求中携带有所述搜索关键字;
显示选择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反馈的搜索结果,所述搜索结果显示在新的浏览器页签或者新的浏览器窗口中,其中,所述搜索结果是所述选择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在接收到所述搜索请求后根据携带的所述搜索关键字进行搜索获得的;
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接收到用户点击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添加按钮后,添加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在接收到用户点击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删除按钮后,删除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被选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先配置的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包括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每个配置项至少包括网站名称和/或网站图标以及该网站内搜索引擎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网站内搜索引擎添加指令,加载用户输入的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以生成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并将所述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显示在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网站内搜索引擎删除指令,删除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被选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
5. 一种在移动终端浏览器中进行搜索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列表生成单元,用于在浏览器启动时,在浏览器的搜索栏中加载预先配置的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生成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所述搜索引擎列表是通过下拉菜单的方式显示的,所述搜索栏的左侧为下拉菜单,右侧为关键字输入框;其中,在浏览器中预先设置有一网站内搜索引擎添加按钮和网站内搜索引擎删除按钮;
选择信息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对所述列表生成单元生成的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选择信息;
搜索关键字接收单元,用于在浏览器搜索栏的输入框中接收输入的搜索关键字,其中,是在搜索栏的输入框中输入搜索关键字并按确认键后使得在浏览器搜索栏的输入框中接收到搜索关键字;
搜索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搜索关键字接收单元接收到的搜索关键字向选择信息接收单元选择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
显示单元,用于显示选择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反馈的搜索结果,所述搜索结果显示在新的浏览器页签或者新的浏览器窗口中;
其中,所述搜索单元具体是用于基于获取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向选择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所述搜索请求中携带有所述搜索关键字,所述搜索结果是所述选择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在接收到所述搜索请求后根据携带的所述搜索关键字进行搜索获得的;
所述装置还包括:
网站内搜索引擎添加单元,用于在接收到用户点击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添加按钮后,添加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
网站内搜索引擎删除单元,用于在接收到用户点击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删除按钮后,删除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被选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先配置的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包括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每个配置项至少包括网站名称和/或网站图标以及该网站内搜索引擎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网站内搜索引擎添加单元,还用于接收网站内搜索引擎添加指令,加载用户输入的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以生成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并将所述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显示在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网站内搜索引擎删除单元,还用于接收网站内搜索引擎删除指令,删除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被选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过合议组对比,认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相对于申请日提交的原始权利要求书,其中向原始权利要求1和6中添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是通过网站内搜索栏实现搜索的系统”,并且添加了独立权利要求11和12。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2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接收对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选择信息,该网站内搜索引擎是通过网站内搜索栏实现搜索的系统;在浏览器搜索栏的输入框中接收输入的搜索关键字;根据搜索关键字向选择的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显示选择的网站内搜索引擎反馈的搜索结果。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简化在特定网站中进行站内搜索的操作步骤。上述区别特征是针对一个技术问题采用的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不应当被再拆分为几个互相独立的区别技术特征而分别去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有技术启示,而应当作为整体来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示的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示的方案的搜索范围和搜索场景不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示的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示的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起到的作用,与对比文件2中相应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
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移动终端浏览器中进行搜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浏览器的搜索栏中加载预先配置的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生成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
接收对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选择信息,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是通过网站内搜索栏实现搜索的系统;
在浏览器搜索栏的输入框中接收输入的搜索关键字;
根据所述搜索关键字向选择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
显示选择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反馈的搜索结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先配置的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包括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每个配置项至少包括网站名称和/或网站图标以及该网站内搜索引擎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搜索关键字向选择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包括:
从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中获取被选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
基于获取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以及搜索关键字,向选择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网站内搜索引擎添加指令,加载用户输入的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以生成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并将所述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显示在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网站内搜索引擎删除指令,删除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被选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
6. 一种在移动终端浏览器中进行搜索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列表生成单元,用于在浏览器的搜索栏中加载预先配置的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生成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
选择信息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对所述列表生成单元生成的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选择信息,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是通过网站内搜索栏实现搜索的系统;
搜索关键字接收单元,用于在浏览器搜索栏的输入框中接收输入的搜索关键字;
搜索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搜索关键字接收单元接收到的搜索关键字向选择信息接收单元选择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
显示单元,用于显示选择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反馈的搜索结果。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先配置的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包括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每个配置项至少包括网站名称和/或网站图标以及该网站内搜索引擎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搜索单元包括:
信息获取模块,用于从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中获取被选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
搜索模块,用于基于信息获取模块获取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以及搜索关键字,向选择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网站内搜索引擎添加单元,还用于接收网站内搜索引擎添加指令,加载用户输入的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以生成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并将所述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显示在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网站内搜索引擎删除单元,还用于接收网站内搜索引擎删除指令,删除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被选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
11.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所述存储器中存储有程序,且所述程序由所述处理器执行以实现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在移动终端浏览器中进行搜索的方法。
12.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介质中存储有程序,所述程序由硬件执行以实现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在移动终端浏览器中进行搜索的方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虽然本申请强调其是“网站内”搜索引擎,对比文件中是对于全网搜索引擎的选择,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网站中具有多个搜索引擎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搜索引擎的搜索范围并不会给本申请带来任何技术上的实质影响,仅仅是搜索所针对的数据库的大小不同。对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除去申请人所声称的内网网站和全网的区别之外,二者实质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如何选择搜索引擎完成搜索。针对申请人声称本申请中“用户选择一个网站内搜索引擎,就确定了后续搜索内容的范围”,而对比文件2“不论选择哪一种搜索引擎,其搜索范围都是全网搜索”的相关内容,原审查部门认为现有的权利要求无法毫无疑义得出搜索范围与搜索引擎的选择直接相关,不同的子搜索引擎对应的搜索内容不同,即使对于如百度、谷歌、搜狗等搜索引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其搜索范围也存在极大的差异,对比文件2的附图3也表明其也可以根据搜索内容选择指定的搜索范围。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浏览器运行于移动终端中。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在何种设备上实现现有的浏览器搜索方案。然而,在公知的手机等移动终端上使用浏览器进行搜索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在移动终端上实现上述现有的浏览器搜索方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期的。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创造性。基于前述针对于权利要求1-5的理由,权利要求11和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向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包括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每个所述配置项包括对应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和“从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中获取被选中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组合被选中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以及所述搜索关键字生成新的URL,基于所述新的URL向被选中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并将特征“显示选择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反馈的搜索结果”修改为“显示被选中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根据所述新的URL直接搜索反馈的搜索结果”。复审请求人对独立权利要求6作出了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还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2和6,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3和7,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所示的方案,是一种在搜索之前通过搜索引擎列表选择与想要搜索的内容类型相匹配的搜索引擎,并通过选择的搜索引擎进行网络搜索的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包括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每个配置项包括对应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从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中获取被选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组合被选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以及搜索关键字生成新的URL,基于新的URL向被选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显示被选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根据新的URL直接搜索反馈的搜索结果。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依据所述搜索用关键字向所选择的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的特征,并没有公开具体如何发起搜索请求,更加没有公开将搜索引擎的URL和搜索关键字组合成新的URL发起搜索请求的方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示的方案,直接将搜索引擎的URL与用户输入的搜索关键字进行组合,生成新的URL,并基于新的URL向被选中的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这样被选中的搜索引擎即可以直接根据新的URL进行检索,从而解决了“如何向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直接搜索”的技术问题,缩短从用户选择搜索引擎并输入搜索关键字之后,到显示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之间的时长,提高搜索效率,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移动终端浏览器中进行搜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浏览器的搜索栏中加载预先配置的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生成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包括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每个所述配置项包括对应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接收对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选择信息,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是通过网站内搜索栏实现搜索的系统;
在浏览器搜索栏的输入框中接收输入的搜索关键字;
从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中获取被选中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
组合被选中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以及所述搜索关键字生成新的URL,基于所述新的URL向被选中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
显示被选中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根据所述新的URL直接搜索反馈的搜索结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配置项还包括网站名称和/或网站图标。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网站内搜索引擎添加指令,加载用户输入的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以生成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并将所述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显示在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网站内搜索引擎删除指令,删除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被选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
5. 一种在移动终端浏览器中进行搜索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列表生成单元,用于在浏览器的搜索栏中加载预先配置的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生成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包括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每个所述配置项包括对应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选择信息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对所述列表生成单元生成的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选择信息,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是通过网站内搜索栏实现搜索的系统;
搜索关键字接收单元,用于在浏览器搜索栏的输入框中接收输入的搜索关键字;
搜索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搜索关键字接收单元接收到的搜索关键字向选择信息接收单元选择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
显示单元,用于显示选择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反馈的搜索结果;
其中,所述搜索单元包括:
信息获取模块,用于从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中获取被选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
搜索模块,用于组合被选中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以及所述搜索关键字生成新的URL,基于所述新的URL向被选中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
所述显示单元,用于显示被选中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根据所述新的URL直接搜索反馈的搜索结果。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配置项还包括网站名称和/或网站图标。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网站内搜索引擎添加单元,还用于接收网站内搜索引擎添加指令,加载用户输入的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以生成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并将所述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显示在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网站内搜索引擎删除单元,还用于接收网站内搜索引擎删除指令,删除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被选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
9.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所述存储器中存储有程序,且所述程序由所述处理器执行以实现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在移动终端浏览器中进行搜索的方法。
10.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介质中存储有程序,所述程序由硬件执行以实现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在移动终端浏览器中进行搜索的方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2019年01月24日提出复审请求以及2019年07月3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5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3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97]段,2019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相关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关技术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给该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3020239A,公开时间为2013年04月03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移动终端浏览器中进行搜索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网页搜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47]-[0086]段,图1-4):图2示出了根据本发明一实施例提供的网页搜索方法,包括:步骤104,加载所选的搜索引擎类别对应的搜索引擎列表;通过用户对搜索栏的点击,搜索栏会生成搜索引擎类别列表,弹出如图3示出的搜索栏的左侧下拉菜单。可以看出,下拉菜单中包含了各种搜索引擎类别。然后,用户可以在左侧下拉菜单中点选所要的搜索引擎类别。当用户选择了搜索引擎类别后,加载浏览器侧本地预置的搜索引擎类别配置列表,并根据搜索引擎类别配置列表生成用户所选择的搜索引擎类别多对应的搜索引擎,从而生成搜索引擎列表(相当于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弹出如图3示出的搜索栏的右侧下拉菜单(相当于在浏览器的搜索栏中加载预先配置的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生成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如表1所示:
表1中示出了本实施例所述的搜索引擎类别配置列表,包括多个搜索引擎类别配置项,每个配置项可以包括搜索引擎类别、搜索引擎名称、搜索引擎图标、搜索引擎描述以及搜索引擎URL信息等(相当于预先配置的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表1以部分常用搜索引擎为例,列出了搜索引擎类别配置列表的部分搜索引擎类别配置项的内容,包括搜索引擎名称,搜索引擎图标,搜索引擎URL信息等,例如其中一配置项为百度综合搜索引擎的配置项,包括:搜索引擎名称“百度”,搜索引擎类别“综合搜索”,“图标1”,描述“百度一下,你就知道”,URL信息“www.baidu.com”。当然,表1中所列的配置项仅为示意性说明,并不用于限制所述搜索引擎类别配置列表;表1的每个搜索引擎类别配置项中还可以包括搜索引擎类别图标。表1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百度MP3”包括搜索引擎图标“图标3”、搜索引擎描述“全球最大中文MP3搜索引擎”、URL信息“music.baidu.com”;表1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迅雷狗狗”包括搜索引擎图标“图标2”、搜索引擎描述“迅雷下载资源”、URL信息“www.gougou.com”;表1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百度百科”包括搜索引擎图标“图标6”、搜索引擎描述“人人可编辑的百科全书”、URL信息“baike.badu.com”(相当于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包括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每个所述配置项包括对应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步骤105,接收对所述搜索引擎列表中的搜索引擎的选择信息(相当于接收对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选择信息)。表1中公开了百度MP3、迅雷狗狗和百度百科搜索引擎,这三种搜索引擎是通过其自身网站内的搜索栏实现站内搜索的系统,比如使用百度MP3搜索引擎搜索某一个MP3文件,是通过百度MP3网站内的搜索栏实现该MP3文件的站内搜索;使用迅雷狗狗搜索引擎搜索某一个影视文件,是通过雷狗狗这网站内的搜索栏实现该影视文件的站内搜索;在百度百科搜索引擎中搜索某一个问题,是通过百度百科网站内的搜索栏实现该问题答案的站内搜索,因此表1中的“百度MP3、迅雷狗狗和百度百科搜索引擎”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特征“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是通过网站内搜索栏实现搜索的系统”。步骤102,在浏览器搜索栏输入框中接收输入的搜索用关键字,根据本发明,可以明了步骤102并不严格限制在图2所示位置,其实际上可在步骤106之前的任何位置,即用户在搜索栏输入框中何时输入搜索关键字并不受图2所示实施例的严格限制(相当于在浏览器搜索栏的输入框中接收输入的搜索关键字)。步骤106,依据所述搜索用关键字向所选择的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当用户选定了搜索引擎并输入了搜索用关键字,从所述搜索引擎类别配置列表中获取被选中的搜索引擎对应的搜索引擎URL信息,组合所述URL信息以及所述搜索用关键字,生成用于向所选择的搜索引擎发起的搜索请求。例如,当用户选定的搜索引擎为360综合搜索时,从所述搜索引擎类别配置列表中获取360综合搜索对应的URL信息为www.so.com(相当于获取被选中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则组合搜索关键字key生成搜索请求http://www.so.com/q=key(相当于组合被选中的搜索引擎的URL以及搜索关键字生成新的URL),进而发起搜索请求。引擎选择及搜索请求单元205从搜索引擎类别配置列表中获取被选中的搜索引擎所对应的搜索引擎URL信息(相当于获取被选中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组合搜索引擎URL信息和搜索用关键字,从而生成用于向所述选择的搜索引擎发起的搜索请求。以表1所示的搜索引擎类别配置列表为例,当选中的搜索引擎为360综合搜索时,通过查表1可以获得其对应的URL信息为www.so.com,获取的搜索用关键字例如可以为“钓鱼岛”,则组合获得的搜索请求为http://www.so.com/q=钓鱼岛(相当于组合被选中的搜索引擎的URL以及搜索关键字生成新的URL),从而发起向所述360综合搜索的搜索请求,此处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是利用新生成的URL“http://www.so.com/q=钓鱼岛”向所选择的360综合搜索发起搜索请求(相当于从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中获取被选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基于获取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以及搜索关键字,向选择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步骤107,在浏览器标签中加载从所选的搜索引擎的服务器侧返回的搜索结果并进行显示,此处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是利用所选择的搜索引擎的服务器根据前述新的URL“http://www.so.com/q=钓鱼岛”进行直接搜索(相当于显示被选中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根据所述新的URL直接搜索反馈的搜索结果)。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浏览器运行于移动终端中。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在何种设备上实现现有的浏览器搜索方案。
然而,在公知的手机等移动终端上使用浏览器进行搜索是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手机等移动终端上为了更加方便的使用浏览器进行搜索,容易想到将现有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网页搜索方法在移动终端的浏览器中实现,从而能够使移动终端的浏览器与PC端同样能够支持使用浏览器实现网站站内搜索的功能,也就是使用户可以直接在浏览器中选择要进行站内搜索的网站,通过用户在浏览器搜索栏输入的关键字直接使用该网站内搜索引擎进行站内搜索。在移动终端上实现上述方案所获得的用户可以直接在浏览器中选择要进行站内搜索的网站直接进行搜索而不再需要先登录该网站再通过该网站提供的搜索栏进行搜索的技术效果,与在PC端上实现该网页搜索方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完全相同的。也就是说,在移动终端上实现上述现有的浏览器搜索方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说明书第[0061]段以及表1):表1以部分常用搜索引擎为例,列出了搜索引擎类别配置列表的部分搜索引擎类别配置项的内容,包括搜索引擎名称,搜索引擎图标,搜索引擎URL信息等,例如其中一配置项为百度综合搜索引擎的配置项,包括:搜索引擎名称“百度”,搜索引擎类别“综合搜索”,“图标1”(仅为示意性说明,百度的实际图标可以通过网络获取),描述“百度一下,你就知道”,URL信息“www.baidu.com”。当然,表1中所列的配置项仅为示意性说明,并不用于限制所述搜索引擎类别配置列表;例如,表1的每个搜索引擎类别配置项中还可以包括搜索引擎类别图标(相当于每个所述配置项还包括网站名称和/或网站图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如下(说明书第[0062]段):所述搜索引擎配置列表是可以由用户进行配置的,以方便用户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将常用的搜索引擎添加到所述搜索引擎配置列表中(相当于加载用户输入的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以生成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并且,用户通过使用一添加指令在列表中添加新的项目,并在列表中显示该新添加的项目,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通过接收网站内搜索引擎添加指令加载搜索引擎配置项,并将新的网站内搜索引擎显示在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如下(说明书第[0062]段):所述搜索引擎配置列表是可以由用户进行配置的,以方便用户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将常用的搜索引擎添加到所述搜索引擎配置列表中,当然也可以将不用的搜索引擎删除掉(相当于删除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被选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用户通过使用一删除指令从而在列表中删除一个或多个选中的项目,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通过接收网站内搜索引擎删除指令,删除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被选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在移动终端浏览器中进行搜索的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浏览器中进行网页搜索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47]-[0086]段,图1-4):图4示出了根据本发明另一实施例的在浏览器中进行网页搜索的装置,包括:搜索引擎列表加载单元204,适于在加载所选的搜索引擎类别对应的搜索引擎列表;通过用户对搜索栏的点击,搜索栏会生成搜索引擎类别列表,弹出如图3示出的搜索栏的左侧下拉菜单。可以看出,下拉菜单中包含了各种搜索引擎类别。然后,用户可以在左侧下拉菜单中点选所要的搜索引擎类别。当用户选择了搜索引擎类别后,加载浏览器侧本地预置的搜索引擎类别配置列表,并根据搜索引擎类别配置列表生成用户所选择的搜索引擎类别多对应的搜索引擎,从而生成搜索引擎列表(相当于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弹出如图3示出的搜索栏的右侧下拉菜单(相当于列表生成单元,用于在浏览器的搜索栏中加载预先配置的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生成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如表1所示:
表1中示出了本实施例所述的搜索引擎类别配置列表,包括多个搜索引擎类别配置项,每个配置项可以包括搜索引擎类别、搜索引擎名称、搜索引擎图标、搜索引擎描述以及搜索引擎URL信息等(相当于预先配置的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表1以部分常用搜索引擎为例,列出了搜索引擎类别配置列表的部分搜索引擎类别配置项的内容,包括搜索引擎名称,搜索引擎图标,搜索引擎URL信息等,例如其中一配置项为百度综合搜索引擎的配置项,包括:搜索引擎名称“百度”,搜索引擎类别“综合搜索”,“图标1”,描述“百度一下,你就知道”,URL信息“www.baidu.com”。当然,表1中所列的配置项仅为示意性说明,并不用于限制所述搜索引擎类别配置列表;表1的每个搜索引擎类别配置项中还可以包括搜索引擎类别图标。表1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百度MP3”包括搜索引擎图标“图标3”、搜索引擎描述“全球最大中文MP3搜索引擎”、URL信息“music.baidu.com”;表1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迅雷狗狗”包括搜索引擎图标“图标2”、搜索引擎描述“迅雷下载资源”、URL信息“www.gougou.com”;表1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百度百科”包括搜索引擎图标“图标6”、搜索引擎描述“人人可编辑的百科全书”、URL信息“baike.badu.com”(相当于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包括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每个所述配置项包括对应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步骤105,接收对所述搜索引擎列表中的搜索引擎的选择信息(相当于选择信息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对所述列表生成单元生成的网站内搜索引擎列表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选择信息)。表1中公开了百度MP3、迅雷狗狗和百度百科搜索引擎,这三种搜索引擎是通过其自身网站内的搜索栏实现站内搜索的系统,比如使用百度MP3搜索引擎搜索某一个MP3文件,是通过百度MP3网站内的搜索栏实现该MP3文件的站内搜索;使用迅雷狗狗搜索引擎搜索某一个影视文件,是通过雷狗狗这网站内的搜索栏实现该影视文件的站内搜索;在百度百科搜索引擎中搜索某一个问题,是通过百度百科网站内的搜索栏实现该问题答案的站内搜索,因此表1中的“百度MP3、迅雷狗狗和百度百科搜索引擎”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特征“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是通过网站内搜索栏实现搜索的系统”。搜索用关键字接收单元202,适于在浏览器搜索栏输入框中接收输入的搜索用关键字(相当于搜索关键字接收单元,用于在浏览器搜索栏的输入框中接收输入的搜索关键字)。引擎选择及搜索请求单元205,适于接收对所述搜索引擎列表中的搜索引擎的选择信息,并依据所述搜索用关键字向所选择的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相当于搜索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搜索关键字接收单元接收到的搜索关键字向选择信息接收单元选择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引擎选择及搜索请求单元205从搜索引擎类别配置列表中获取被选中的搜索引擎所对应的搜索引擎URL信息(相当于信息获取模块,用于从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中获取被选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组合搜索引擎URL信息和搜索用关键字,从而生成用于向所述选择的搜索引擎发起的搜索请求。以表1所示的搜索引擎类别配置列表为例,当选中的搜索引擎为360综合搜索时,通过查表1可以获得其对应的URL信息为www.so.com,获取的搜索用关键字例如可以为“钓鱼岛”,则组合获得的搜索请求为http://www.so.com/q=钓鱼岛(相当于组合被选中的搜索引擎的URL以及搜索关键字生成新的URL),从而发起向所述360综合搜索的搜索请求,此处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是利用新生成的URL“http://www.so.com/q=钓鱼岛”向所选择的360综合搜索发起搜索请求(相当于搜索模块,用于组合被选中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以及所述搜索关键字生成新的URL,基于所述新的URL向被选中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搜索结果加载单元206,适于在浏览器标签中加载从所选的搜索引擎的服务器侧返回的搜索结果并进行显示以供用户查阅,此处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是利用所选择的搜索引擎的服务器根据前述新的URL“http://www.so.com/q=钓鱼岛”进行直接搜索(相当于显示单元,用于显示被选中的所述网站内搜索引擎根据所述新的URL直接搜索反馈的搜索结果)。
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浏览器运行于移动终端中。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在何种设备上实现现有的浏览器搜索方案。
然而,在公知的手机等移动终端上使用浏览器进行搜索是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手机等移动终端上为了更加方便的使用浏览器进行搜索,容易想到将现有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网页搜索方法在移动终端的浏览器中实现,从而能够使移动终端的浏览器与PC端同样能够支持使用浏览器实现网站站内搜索的功能,也就是使用户可以直接在浏览器中选择要进行站内搜索的网站,通过用户在浏览器搜索栏输入的关键字直接使用该网站内搜索引擎进行站内搜索。在移动终端上实现上述方案所获得的用户可以直接在浏览器中选择要进行站内搜索的网站直接进行搜索而不再需要先登录该网站再通过该网站提供的搜索栏进行搜索的技术效果,与在PC端上实现该网页搜索方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完全相同的。也就是说,在移动终端上实现上述现有的浏览器搜索方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8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2-4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一一对应的,基于与权利要求2-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所述存储器中存储有程序,且所述程序由所述处理器执行以实现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在移动终端浏览器中进行搜索的方法。移动终端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存储器中存储有程序且程序由处理器执行属于公知常识。参见前述(2.1)-(2.4)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存储介质中存储有程序,所述程序由硬件执行以实现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在移动终端浏览器中进行搜索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本发明的程序可以存储在计算机可读介质上,本发明还可以实现为用于执行这里所描述的方法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设备或者装置程序(例如,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程序产品)(相当于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程序,程序由硬件执行以实现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86]段)。参见前述(2.1)-(2.4)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所示的方案,是一种在搜索之前通过搜索引擎列表选择与想要搜索的内容类型相匹配的搜索引擎,并通过选择的搜索引擎进行网络搜索的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网站内搜索引擎信息包括多个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每个配置项包括对应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从网站内搜索引擎配置项中获取被选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组合被选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的URL以及搜索关键字生成新的URL,基于新的URL向被选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显示被选中的网站内搜索引擎根据新的URL直接搜索反馈的搜索结果。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依据所述搜索用关键字向所选择的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的特征,并没有公开具体如何发起搜索请求,更加没有公开将搜索引擎的URL和搜索关键字组合成新的URL发起搜索请求的方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示的方案,直接将搜索引擎的URL与用户输入的搜索关键字进行组合,生成新的URL,并基于新的URL向被选中的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这样被选中的搜索引擎即可以直接根据新的URL进行检索,从而解决了“如何向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直接搜索”的技术问题,缩短从用户选择搜索引擎并输入搜索关键字之后,到显示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之间的时长,提高搜索效率,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然而当前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仍然仅仅在于浏览器运行于移动终端中,而并不是如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如上区别技术特征,具体的理由和特征对比请参见(2.1)。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在浏览器中进行搜索的技术方案,其区别仅在于本申请将该方案应用于移动终端之上。对比文件2的方案与本申请的方案均采用了利用搜索关键字在所选择的网站内搜索引擎中进行搜索以及直接将被选中的搜索引擎的URL与搜索关键字组合生成新的URL并利用新的URL在所选择的搜索引擎中进行搜索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均能够解决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向网站内搜索引擎发起直接搜索的技术问题,并能够获得直接在浏览器中选择要进行站内搜索的网站从而直接进行站内搜索以提高搜索效率的相同技术效果。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对比文件2在搜索之前通过搜索引擎列表选择相匹配的搜索引擎并通过选择的搜索引擎进行网络搜索,这些内容也记载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并不能作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是不能被接受的。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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